剩余控制权与企业制度_哈特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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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7426〔2002〕04-0068-04

格罗斯曼和哈特(1986)在他们的不完全合同理论模型中正式提出“剩余控制权”这一概念以前,西方企业理论中类似的用语有“权威”、“指挥权”、“企业家的权力”等。无论用什么样的称谓,作为“自觉力量的小岛”,企业利用“计划”手段配置资源是其与市场的根本区别。尽管张五常(1983)认为科斯关于“企业”替代“市场”的观点不完全正确,“确切地说,是一种合约替代了另一种合约。”(注:张五常(1983),《企业合约的性质》,载于张五常:《经济解释》,第363页。商务印书馆,2000年。)但“团队生产”理论(阿尔钦和德姆塞茨,1972)、“委托-代理”理论(霍姆斯特姆,1979、1982、格罗斯曼和哈特1983)、“间接定价”理论(杨小凯和黄有光,1993)以及“企业家”理论(奈特,1921、张维迎,1995)等,都从不同的角度论证了企业权力制度的非对称性安排。其实,科斯(1937)早就指出“购买劳务——劳动——的情形显然比购买物品的情形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在购买物品时,主要项目能够预先说明而其中细节则以后再决定的意义并不大。”(注:科斯(1937),《企业的性质》,载于《论生产的制度结构》,第7页。上海三联书店,1994。)如果说契约关系是企业与市场都具有的共性的话,那么“就契约本身而言,企业与市场的区别主要在于契约的完备性程度(completeness)不同。尽管绝对完备的企业几乎没有,但相对而言,市场可以说是一种完备的契约,而企业则是一种不完备的契约(an incomplete contract)。(注:张维迎(1996),《所有制、治理结构与委托-代理关系》,载于《企业理论与中国企业改革》,第73页。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所以,自格罗斯曼、哈特和莫尔(John Moore,1990)等人在不完全合约理论中提出了剩余控制权概念以来,到现在这一概念在企业理论中已被普遍采用,并成为描述企业特殊性质的概念。

本文的剩余控制权产生的根源、剩余控制权产生两种的方式的分析表明:企业的剩余控制权是吸纳、消化企业合约所具有的更大的不完备性而采取的制度安排;剩余控制权来源于委托人财产所有权的“剩余”和缔约各方对“中心签约人”的授权。

一、合约的不完全性是剩余控制权产生的根源

从时间的维度来看,经济学的任何收益或效用实际上都是“未来时”的。在习惯上,“未来财货”的现值通常是时间和不确定性(uncertainty)变量的减函数。对未来时间的计算能够做到任何意义的精确,所以对时间支付的“贴水”通常也是精确而固定的(例如,固定的利率和债券收入)。但对于不确定性而言,将其精确化恐怕永远都只能是人类要为之付出的努力了。肯尼斯·阿罗(1988)说:“人们可以花费人力和财力来改变经济领域(以及社会的其它方面)所面临的不确定性,这种改变恰好是信息的获得。不确定性具有经济成本,因而,不确定性的减少就是一项收益。”(注:阿罗(1984),《信息经济学〈中译本序言〉》。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89。)正因为如此,不确定性也成了现代企业理论——如契约理论、间接定价理论、企业家理论等——关注的焦点。

获得信息以减少不确定性有两种方式:或者是有关未来事件发展变化的知识增加;或者是通过建立制度、对人们未来行为选择的集合与(经济)后果的联系作出明确规定来达到。知识增加有助于对未来经济变量可能发生的概率给予说明,从而减少了未来事件的不确定性。而制度(正式的和默认的)从最通俗的意义上讲,则是用社会规范的形式给出了人们各种行为与其后果的联系。从经济学效用的观点来看,制度告诉了人们哪些事是社会褒奖的,或容忍的,所以能做;哪些事是社会要惩戒的,所以不能做。作为追求效用最大化“经济人”自然会根据自己行为的未来收益选择即期将要采取的行动。所以,把社会规范视为关于人们行为的成本——收益的计算法则、或者叫“支付矩阵”是恰当的。制度的“支付矩阵”的性质使得人们对他们未来行为的成本——收益的分析成为可能。就是说,通过对未来行为的收益或效用“贴现值”的比较和选择,经济人才有可能选择实现自己效用最大化的行为。没有这个“计算法则”,人们相互交往的行为与后果的联系就失去了可预期性,未来的不确定性就会很大。因此,公认的规范和法则通过建立人们的行为与其后果的社会预期,诱使或强迫人们选择为社会所规定行为方式,从而消除或减少人们行为的“不确定性”。

制度对人们行为的可预期性和规范性的经济意义是:(1 )人们行为的可预期性降低了社会交易的信息成本,(2 )社会规范建立了一套社会激励机制。制度作为一套社会游戏(博弈)规则,它告诉“经济人”未来可能是怎样的,还告诉“经济人”应该怎样做才能实现自己效用的“最大化”。

借助知识的获得和制度的设立,未来事件经济意义的不确定性会大大降低,但不会完全消除。由于“有限理性”的缘故,知识总是不完备的,制度安排也不可能面面俱到、没有遗漏。这就是所谓的契约(或制度)的“不完全性”。由于制度的“不完全性”,通过“支付矩阵”计算得到的、关于未来的收益或效用,其准确性可能会大打折扣。对未来效用的预期的含混,会增加经济人行为选择的不确定性,从而增加他们活动的成本或抑制他们增加产出的激励。虽然,某些市场(如期货和保险)可以通过某个价格“出售”部分的“不确定性”。但由于“发现相对价格”也有成本(还是信息问题),可出售的“不确定性”极为有限。这导致了市场上的“逆向选择”(adverse selection)和“道德风险”(moral hazard)行为的出现,使得期货、保险和信贷市场往往采用各种甄别(discrimination)手段来剔除出高风险的交易。这样“不确定性”市场就无法做到出清。格罗斯曼和哈特(1983)将这种制度或合约中存在“漏洞”的现象称为合同(或契约)的不完全性。

显然,合约的不完全性是前面讨论的“不确定性”问题的延续。如果遵循阿罗减少不确定性的逻辑,就必须对合约的“不完全性”作出处理;只要这样做所获得的收益才能大于付出的成本。既然契约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不能做到完美、总是存在“事后契约性”,就应该有其他事后相机处理契约漏洞的权利安排。由于这种事后相机处置的权利在契约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之外,这种权利被称为剩余控制权(residual rights of control)。剩余控制权还只是一种行为活动,根据经济人所追求效用的原理,应该有行为的效用结果与剩余控制权对应(matching)才能构成制度作为“支付矩阵”的功能,剩余索取权(residual claim)的安排就产生了。尽管由于交易成本的原因,剩余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不可能做到一一对应地捆绑在一起,但剩余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对应的制度安排毕竟反映了对遗留的“不确定性”问题(合约的不完全性)已做出了“完全的”制度设计。

如果剩余控制权是对合约的不完全性而设计的,那么剩余控制权来源是什么?剩余控制权又应当由谁来掌握或行使呢?

二、作为委托人所有权的剩余控制权

剩余控制权(residual rights of control)又叫剩余权。格罗斯曼和哈特(1982)将合约涉及的权利分为两种:一种叫特定权,另一种叫剩余控制权。特定权是合约中明文规定的、委托-代理关系中各方所拥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剩余控制权则是“特定权”以外、对合约所涉及财产的支配权。哈特(1995)将剩余控制权定义为资产的所有者“可以按任何不与先前的合同、惯例或法律相违背的方式决定资产所有用法的权利。”(注:哈特(1995),《企业、合同与财务结构》,第35页。上海三联书店,1998。)从哈特的定义来看,剩余控制权产生于合约对“利益相关者”(stake-holder)权利和义务规定的不完全性,是根据需要事后相机处置合约的不完全性的、状态依存(state-contingent)的财产权利或产权。

既然按照格罗斯曼和哈特等人的理论,剩余控制权是在合同、惯例或法律规定的权利以外对财产的处置权利,所以剩余控制权归属资产所有者应该是顺理成章的事。现在的问题是财产的控制权怎么成为对企业的控制权的?事实上,将企业财产所有权等同于企业的剩余控制权正是不完全合约理论的特点。他们认为“企业由其所拥有的资产(如机器、存货)组成。……所有权就是购入的控制这些剩余的权利。”(注:格罗斯曼和哈特(1986),《所有权的成本和收益:纵向一体化和横向一体化的理论》。载于《生产制度与生产组织》,第271页。上海三联书店,1996。)格罗斯曼和哈特等人正是从不同的所有权结构对投资激励和产出绩效的影响展开他们的论述的。由于这个原因,有人(杨小凯,2000)将他们的理论称为“最优所有权理论”。那么,对企业财产的剩余控制权是如何成为对企业的指挥权的?

契约理论把企业视为利益相关者契约关系的集合,对财产的支配权充其量只是所有者对企业资本的指挥权,而企业生产还包括对劳动的调度和使用。劳动的所有权属于劳动者,他们在市场的“保护”下有选择老板和“公平契约”关系的自由。他们为什么要看财产所有者的脸色行使呢?假如财产所有者不能指挥劳动,那么雇主与雇员的关系——就像阿尔钦和德姆塞茨(1972)所说的——与顾主与顾客间的关系就没有什么差别,即纯粹的市场关系了。但是,如果我们承认“自觉力量”是企业合约与市场合约区别本质的话,雇主——雇员的关系显然与顾主——顾客的关系不同。科斯(1937)在其开创性论文《企业的性质》就指出:雇主可以命令雇员做什么,而顾主和顾客作为“独立签约人”只能靠收买(bribe)来使对方做自己希望的事。格罗斯曼和哈特(1986)、哈特和莫尔(1990)以及哈特(1995)的“剩余控制权”理论支持科斯的观点。他们认为,“雇主——雇员的关系不同于发包人——承包人关系。雇主——雇员的关系的典型特征是:工作岗位的许多具体细节是由雇主擅自决定的,也就是说,雇主有许多剩余控制权。”(注:同上。第303页。 )他们根据企业财产所有权制度对人们收入预期及分配的影响,阐述了雇主对雇员指挥权产生的原因。

格罗斯曼、莫尔和哈特等人给出的解释十分的直白:雇主对资产的剩余控制权必然会导致对雇员行为的剩余控制。他们认为,合约的不完全性使得契约各方的投资或努力与他们最后能够获得的收益面临某种不确定性,所以必须靠对合约的事后调整来实现各方利益的分析。资产所有权在这个过程中不仅决定了利益各方未来成本和收益的分配方式,而且其排他性权利还决定了哪些员工事后可以通过使用资产来获得报酬,或者说被雇佣。所以资产所有者对财产的剩余控制权(通过是否雇用)在很大程度上就决定了雇员在谈判中处于不利地位。这在任何雇主——雇员关系中都是如此。按照前面“支付矩阵”逻辑,雇员对谈判中所处的不利地位和未来收益的预期,使得他们的投资和工作努力的积极性将下降,被动地接受雇主对他们的指挥不失为他们增加效用的另一种方式。所以,企业的剩余控制权属于非人力资产的所有者,他们是老板;人力资产所有者通常是雇员。

不完全合约理论显然抓住了企业合约比市场合约有更大的不完全性这个问题的关键。哈特等人关于雇主对资产的剩余控制权到对雇员行为的剩余控制权的分析,也是对资本和劳动的权利关系这个重要课题作出的有意义的探索。在一般意义上,他们对资本和劳动的讨价还价地位(权利关系)的说明符合我们所观察到的情况。但应该看到的是,哈特等人关于资本雇用劳动阐述也存在着某些内在的矛盾或紧张。例如,把雇主对资产的剩余控制权作为雇佣关系和劳资谈判唯一的“筹码”显然是不充分的。其实,雇主和雇员(非人力资产的所有者和人力资产的所有者)原则上都拥有对自己资产的排他性产权。至于雇主对雇员的控制现象,应该从一定制度环境下劳动力供求市场状况、分工造成的劳动力的可替代程度以及契约不完全条件下工资租金(刚性)(斯蒂格里茨,1992)给雇员带来的机会成本等方面的综合因素中去寻求解释。就哈特和莫尔(1990)自己的论述来看,他们也曾明确指出:“如果一个当事人是不可或缺的,他应该拥有全部的控制权,即使他不投资。”(注:哈特和莫尔(1990),《产权与企业的性质》。载于《生产制度与生产组织》,第337页。上海三联书店,1996。 )这等于表明了资产的所有权不是剩余控制权的唯一来源。

实际上,事后谈判的主动权掌握在“不可或缺”的资产所有者手中,而无论他是人力资产还是非人力资产的所有者。资产使用的可替代性越小、可监督性越低,资产的所有者在事后谈判的博弈中的处境就越有利,剩余控制权的有效安排就非他莫属。因为只有他才能有效地行使剩余控制权,使合约的不完全性降低到最小程度。

如果说格罗斯曼、哈特和莫尔等人的不完全合约理论解释了剩余控制权对非人力资产所有权的依存性的话;那么“团队生产”理论和“间接定价”理论则阐述了剩余控制权对人力资产的依存性。

三、作为人力资产所有权的剩余控制权

阿尔钦和德姆塞茨(1972)提出的“团对生产”理论,从减少团队生产中偷懒(shirking)行为的必要性方面,讲述了企业的“监督”(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制度安排的产生。

在他们看来,企业是多个要素所有者权利和义务的合同结构。企业的生产本质上是使用共同“投入要素的联合生产”。要这样的条件下生产出来的产品是团队成员共同努力的结果,要对每个成员各自做出的真实贡献分开计量,即使技术上有这个可能但因这样做的成本太高经济上并不可取。这就产生了团队成员的获得的报酬并不是完全根据他们的真实贡献来支付的问题。在经济人效用最大化假设的前提下,报酬与贡献脱钩就使成员有了逃避责任(shirking)的激励。因此,效率的要求使得在团队生产中建立适当的激励机制成为必要。

阿尔钦和德姆塞茨认为,减少成员偷懒行为的办法就是在团队生产中引入“监督者”;即通过让部分成员专门负责对其他成员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注:“监督”一词在阿尔铁和德姆塞茨的理论中,其概念的含义与剩余控制权并无二致。见《生产、信息成本与经济组织》。载于《所有权、控制权与企业》,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来达到减少成员偷懒目的。这就是说剩余控制权由监督者掌握。监督者偷懒又如何解决呢?除了外部监督者市场的竞争,企业内部约束机制的一种选择是让监督者享有剩余索取权,即让他承当自己“监督”的后果。我们可以看到,阿尔钦和德姆塞茨的“团队生产”理论的着眼点是监督与激励而不是成员的财产结构。在监督与激励的分析范式中,对剩余控制权的产生原因的说明与格罗斯曼、莫尔和哈特等人的产权结构分析范式有很大的不同:监督者掌握剩余控制权是出于团队生产分工的需要。从理论上讲,剩余控制权的获得与监督者开始时个人在企业里的财产情况没有必然的联系;监督者享有的剩余索取权是作为剩余控制权必要“配套”激励机制被引入的。另外,鉴于除所有者的股权收益以外剩余索取权的多种获得形式,“不完全合约”理论中物质财产的决定性作用在监督与激励分析范式中已让位于信息的获得和固定分配格局的调整。在这里剩余控制权源于监督分工的必要,产生于各要素所有者“与公认的一方签定的合约”。

虽然“团队生产”理论未能说明在他们的古典资本主义企业模型里,“中心签约人”与财产所有者重叠的原因,但阿尔钦和德姆塞茨突出的理论智慧表现为提出了监督与激励的分析范式。不确定性的实质是信息的稀缺,监督与激励分析范式正是把信息这个比所有权更具本质性的问题作为关注的焦点。所以,由监督的效率差异导出企业剩余控制权的安排不同归属应该是监督与激励分析范式逻辑发展的必然结果。在任何组织中这一范式都适用。如后来的代理理论(詹森和麦克林,1975)就可以看作是团队生产的监督与激励研究范式在公司制企业(corporate firm)中的拓展。在代理关系中,代理人获得剩余控制权就与其原先拥有的企业的物质财产所有权更没有直接关系了。

“团队生产”理论阐述了监督的必要性与企业制度安排的因果关系,“间接定价”理论(杨小凯和黄有光,1993)则进一步讲述了监督效率的差异与企业制度安排的“故事”。

“间接定价”理论的出发点是交易费用的节约,但他们分析手段仍然是监督与激励范式。杨小凯和黄有光放弃了“团队生产”理论所有成员的劳动无差异的假定,将企业视为“分工经济”(注:分工经济:杨小凯、黄有光用语,指分工带来的个人收入和社会经济的增长。见杨小凯、黄有光,《专业化与经济组织》,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的产物。引入劳动分工至少意味着成员的劳动内容存在着差异,所以他们的模型将劳动的监督效率问题内生化了。在那里,对劳动的监督效率表现为发现不同劳动“相对价格”的交易成本的不同。可以预见,容易监督的劳动定价的成本也不高,各方就容易达成交易价格。这类劳动用他们的话来说是“交易效率”高的劳动,能够通过要素市场的购买得到。所以这类劳动的提供者往往成为企业中领取工资的被雇用者。那些不容易监督,如管理、决策、科技研究等脑力劳动,由于缺乏信息的原因要确定它们价格就很难,或者因成本太高而失去了效率。像这些劳动就无法进行市场交易,或者说这些劳动的交易效率太低。

但很显然,这些劳动往往又是分工经济不可或缺。为了把这些难以监督、无法定价因而交易效率很低的劳动“卷入分工”,一个有效办法就是对其实行“间接定价”。即让他们同时拥有企业的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让他们拥有剩余控制权可以减少其可能给组织制造的风险,而让他们拥有剩余索取权(即承担经营风险)则可以让他们对自己进行有效激励。这就是各种分享制组织产生的原因。我们看到,让监督难度最大的劳动提供者获得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其实并不一定是他比其他成员更不厌恶风险,而是因为他本人可能是主要的“风险制造者”。减少这类不确定性最好的办法就是让他本人来控制企业并承担经营后果。所以,监督效率低、定价成本高的劳动提供者应该成为企业的老板,而组织中的其他成员则成为雇员。

结束语

无论是契约理论、交易费用理论还是企业家理论(如,Frank Kninght,1921 )实际上都把组织权利关系中的减少不确定性的剩余控制权作为企业存在的理由。尽管张五常(1983)对关于(劳动力)要素市场替代了产品市场的观点不失为一个洞见,但是正如科斯(1937)和杨小凯(2000)指出的,购买劳务产品与购买劳动力(钟点工)的使用权是两个类型完全不同的交易。前者属于市场行为,在交易结束后除了所承诺的关于产品性能或质量的事后可能追究责任外,交易双方不再有更多的联系,更不存在谁指挥谁的问题。而在劳动力交易中,劳动力的出卖者在被雇佣时间内受雇主支配是双方事先都清楚的、有意安排的交换条件。无论剩余控制权以何种方式产生,它显然只存在于企业等权利非对称性安排的组织结构中。其实,马克思早年对劳动力和劳动两个概念的区分就已经道明了雇佣关系的实质。我们的分析表明,无论是由财产所有权派生、还是由缔约各签约认同产生,剩余控制权都是为克服企业可能面临的种种不确定性而设计的。所以,把企业视为运用剩余控制权吸纳、消化不确定性的装置是恰当的。这一结论给我们的一个启示是:如果没有不确定性,企业产权(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可以是不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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