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党委党内民主建设的调查与思考_村民自治论文

乡镇党委党内民主建设的调查与思考_村民自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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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党委是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组织者和指挥者,其党内民主建设如何,直接关系到党在广大农村地区执政的好坏。2004年,我们对攀枝花市乡镇党委党内民主建设的状况进行了调查。本次调查主要采用问卷调查、座谈等方式,向全市部分乡镇党委委员发放问卷450份,回收问卷412份,回收率91.6%,其中有效问卷396份。召开座谈会两次。通过认真统计和分析调查问卷及有关材料,我们认为目前乡镇党委党内民主建设还存在着诸多不容忽视问题。

一、乡镇党委党内民主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表现

1、在思想认识上,一些党委成员对发展党内民主与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存在模糊或错误认识

一是担心发展党内民主会削弱党的集中统一,造成党组织软弱涣散,在问及“发展党内民主是否有利于加强民主集中制”这一问题时,45.1%的人认为发展党内民主会削弱民主集中制,8.2%的人对此问题不置可否。二是对民主集中制原则中的民主与集中的关系认识不清,认为民主集中制就是“民主+集中”,即民主集中制的一半是“民主”,另一半就是“集中”,在组织程序上把二者截然分割开来,要么“先民主,后集中”,要么“先集中,后民主”,把民主和集中对立起来。三是把民主集中制与党内民主对立起来,认为民主集中制就是强调集中的“集中制”,是为了贯彻党委意见的方式,发扬党内民主必然会影响集中。

2、在党内关系中,存在着比较严重的不平等现象

平等是党内民主的基石,没有平等就不会有党内民主。在党委成员中只有分工不同,没有等级差别,所有党员在党内生活中的地位是平等的。但我们调查发现,党委委员和书记、副书记之间事实上是很难平等的。人们习惯于把书记看成“一把手”、“班长”、“领头雁”,而书记们也常常以“老大”甚至“老板”自居,对人对事总是居高临下,甚至颐指气使,“老子天下第一”,因而,在党内生活中,书记和委员之间难以平等相待。在回答“作为党委一般委员,你可以和书记、副书记平等地讨论和决定重大问题吗”这一问题时,只有47.4%的人认为可以,40.7%的人认为“不可以”,11.9%的人回答“根本不可能”。

3、在民主决策过程中形式主义严重,民主不够和集中不够的问题同时并存

调查显示,由“党委书记个人决定重大问题”的占19.1%,“少数几个人决定重大问题”的占32.4%,只有49.5%的人认为重大问题是由“党委集体决定”的。就是“集体决定”,很多时候也是以实行民主之名,行书记或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之实,这从乡镇党委的决策活动中可以反映出来。在座谈中,我们了解到,乡镇党委的决策活动一般有这样几种情况:一是书记已经“胸有成竹”的问题。为了“发扬民主”,召开党委会,书记在会上提出议题,并说明自己的想法,请大家发表意见,然后书记宣布,“那就这样定了”。二是书记犹豫不决的问题。书记往往会先征求个别主要领导的看法,形成少数人的意见,再提交党委会“讨论”,最后书记一锤定音。三是书记心中无数的问题,对这类问题有时甚至征求了主要领导的意见,书记仍然心中没底,于是便召开党委会,请大家出主意,想办法,发表意见,然后由书记对大家的意见加以归纳总结,“集中起来”,这就成了党委的决定。还有一些党委主要领导成员利用个人的有利地位,把个别酝酿变成个别串联,形成一部分人的意见,在大多数班子成员不了解内情的情况下,草率做出决定,达到某种个人目的。在问及“乡镇党委在重大问题决策时,是否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策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做出决定”这一问题时,回答“是”的占23.8%,“有时候是”占34.7%,“不是”的达41.5%。

同时,一些班子成员不尊重其他成员的意见,把分工变成分家,各唱各的调,各吹各的号,不按集中的原则去工作,与“一把手”和其他班子成员对着干,在回答“作为党委委员,对党委的决定有不同看法,怎么办”这一问题时,有10.4%的人选择了“什么也不说并抵制决定的执行”,有13.3%的人选择了“在私下场合发牢骚,在执行决定的过程中打折扣”。

4、在民主监督中,存在着不愿监督、不敢监督、不能监督的问题

作为乡镇党委,对党委负责人、乡镇党委委员负有不可推卸的监督职责。但是,调查的情况却不能令人乐观。例如,批评和自我批评,这是我们党的三大优良作风之一,也是加强党内监督行之有效的有力武器。但现在是好人主义盛行,对错误的东西听之任之,把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武器丢得差不多了。在回答“在民主生活会上,你对其他同志特别是‘一把手’的错误思想和行为是否敢于批评”这一问题时,“敢于当面批评”仅占38.9%,“害怕报复,不敢批评”的占19%,“害怕得罪人,因而不敢批评”的占18.6%,“害怕影响团结,因而不会批评”的占23.5%,不敢批评、不愿批评的占到了60.1%。

5、在发展社会民主方面,存在着党内民主发展滞后制约村民自治发展的问题

实行村民自治,是党领导亿万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伟大创造,其实质就是人民群众依法直接行使各项民主权利。在各项民主权利中,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权利就是选举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们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直接选举出具有行政性职务和职责的村委会主任及其他成员。但这一最基本的权利,在现实生活中并未真正落到实处,仍然会不时受到乡镇党委的干预。在问及“村民在选举村委会主任时,乡镇党委是否指定候选人”这一问题时,回答“候选人由乡镇党委指定”的占10.3%,“个别情况下由乡镇党委指定”的占43.8%,而“候选人完全由村民自己推选”的只占45.9%。

二、加强乡镇党委党内民主建设的建议

针对目前大多数乡镇党委党内民主建设的实际情况,乡镇党委在发展党内民主的过程中,要结合各乡镇党委的实际情况,探索党内民主发展的多种实现形式,有计划、有步骤地积极推进党内民主的建设与发展。

(一)不断提高乡镇党委成员发展党内民主的能力,是当前乡镇党委党内民主建设的重点

乡镇党委部分成员在发展党内民主中所存在的种种错误认识与做法,显然不能适应其所肩负重任的要求,必须加大培训力度,通过各种途径和方法,特别要充分发挥基层党校在干部培训中的主渠道作用,改革课程设置,增设与民主有关的知识讲座,灌输民主思想,传授民主知识,努力提高乡镇党委成员的民主素质和发展党内民主的能力。一是要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提高乡镇党委成员对发展党内民主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能力。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是我们科学执掌国家政权、巩固执政地位、推动社会发展与进步的重要途径。党执政能力的强弱,反映出我党对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和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是否深刻、科学,关系到我党的执政地位能否巩固和社会主义国家能否长治久安。依法执政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执政的一个基本方式,这一基本执政方式要求我们党必须善于把自己主张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变为宪法和法律,这一过程必须体现党的主张与国家法律和人民意志的统一。如果我们党自身内部不民主,就很难保证党会通过严格的民主程序将自己的主张上升为国家意志,制定出良法。因此,只有通过发展党内民主,才能推动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从“人治”走向“法治”,进而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真正做到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二是要提高乡镇党委成员正确运用民主集中制原则的能力。必须加强乡镇党委委员对民主集中制理论的学习,特别要认真学习《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中有关民主集中制的规定,学习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民主集中制的有关论述,掌握民主集中制原则的科学内涵和基本要求,从而提高乡镇党委成员自觉坚持和运用民主集中制的能力。三是要提高乡镇党委成员自觉肃清封建政治文化影响的能力。封建政治文化最基本特征就是专制与集权、重人治不重法治,这是民主的大敌。长期以来在党内存在的权力过分集中、家长制、一言堂、个人专断与个人崇拜、干部职务终身制等等,其实质就是封建政治文化的影响在党内政治生活中的反映。乡镇党委成员要充分认识到封建政治文化的影响对发展党内民主的危害,提高清除封建政治文化影响的能力。清除封建政治文化影响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要清除封建主义的政治思想的影响,包括官本位和官僚主义思想、集权思想和特权思想、等级观念和人治观念等等,树立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民主执政的理念;另一方面要清除封建政治文化在党的各项制度和制度形态上的影响,如在党内实际存在的自己选自己接班人的做法、把集体讨论决定变成个人说了算、变相的家长制、干部职务终身制等,特别是宗派、宗族社会意识遗毒的存在,使一部分乡镇党委成员为了维护小团体或家族的利益,拉帮结伙,在班子内部搞派性,使党的民主集中制不能很好地贯彻执行。当前,发展党内民主尤其要清除家长制作风影响。党内的家长制作风是典型的专制,除了使个人高度集权以外,还使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组织成了个人的工具,这是对党的健康的最大威胁。虽然说清除封建主义的政治文化对党内生活各方面的影响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但是,只有在不断与封建主义残余思想斗争的过程之中,才能创造具有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要求的政治思想和制度,才能为进一步发展党内民主做好铺垫。

(二)以制度建设为核心,为发展乡镇党委党内民主提供科学的制度保障

乡镇党委党内民主建设,必须以制度建设为核心,用科学的制度保障乡镇党委党内民主建设的健康持续发展。

1.要进一步强化和完善决策机制,理顺乡镇党委的领导机制。党内民主体现在党的领导机制上,就是党的领导机关实行严格的委员会制,也就是说,党的领导只能实行集体领导制。按照集体领导体制,在委员会内部决定任何重大问题,书记和其他委员是平等的,都只有一票权利,都必须遵守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在经过党委成员的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表决通过。只有在这个基础上,才能谈得上完善党委内部的议事和决策机制。具体言之,首先,进一步完善调查研究制度。党组织主要领导成员应带头调查研究,吃透本地区的基本情况,做到决策时心中有数。其次,健全意见征询制度。凡属重大决策都应广泛征求干部、党员、群众的意见,使党组织的决策拥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再次,健全党组织会议决策制度。凡属重大问题的决策必须集体讨论,对于会议的议题,应提前通知各位委员,会议上应将议题进行充分讨论,然后进行表决。表决应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废除举手表决、口头表决、鼓掌通过等方式,设立投票箱和秘密投票室,让所有委员的真实意志得到充分的反映,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是否通过。最后,建立重大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规定基层党组织“一把手”和其他成员对决策失误应负的党纪、政纪甚至刑事责任。

2.要建立和推行党务公开制度。为了扩大党内民主,必须实行党务公开,让党员有更多的知情权,除了涉及党的秘密之外的,凡是与党员利益密切相关的事宜,都要在党内公开,让党员了解内情。当前,要重点建立和完善下列制度:一要建立和完善党内情况通报制度,做到重要文件、重要事情党内先传达,重大问题的决定党内先讨论,重大决策的实施党内先发动,从而增强党员的荣誉感和责任感,调动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二要建立和完善党内情况反映制度,拓宽党内下情上报渠道,保证基层党员和下级党组织的意见能够及时、准确地反映到上级党组织中来。对基层党员和下级党组织反映的重大问题和提出的意见、建议,乡镇党委要认真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及时通报有关党组织和党员。三要建立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对于重大决策特别是关系到民生的问题,要积极在党内进行意见征求,听取各方面意见和看法,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四要建立基层党员议事会制度,围绕本乡镇的中心工作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定期组织党员开展议事活动,形成乡镇党内民主的运行网络,从制度上保证党员正确行使权力和认真履行义务,并使他们知大局、议大事、明实情,充分发挥监督作用和先锋模范作用。

3.完善党内监督。一要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所规定的各项制度。加强上级党组织对乡镇党委贯彻执行条例的督促检查,至少每年都要组织一次检查,进行一次评估,并给以必要的表扬、奖励或批评、处罚。二要加强乡镇党委成员内部的相互监督,尤其是对一把手的监督。要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并形成制度,要努力营造党内不同意见平等讨论,党委成员敢讲真话、讲心里话的制度环境。三要加强群众监督。党委的决策,只要不涉及国家机密、党内机密的,都应向群众公开。特别是有关本乡镇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规划,重大项目的建设以及和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重大决策的出台,重要干部的任免等,都应向群众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四要完善弹劾罢免制度。弹劾罢免制度是一种民主的收回权力的制度,它是指当授权者(即选举者)发现受权者有不法行为时,可以通过授权者自己或代表机关提出弹劾罢免案,弹劾罢免案一旦成立,被授权者的权力自动解除。我们已经建立的选举制度,是一种民主授权制度,当我们发现权力不能按照授权者的意志运转时,我们就可以使用弹劾罢免制度,及时地、民主地收回权力。只有这两个方面都具备了,才能说是完整地建立起了民主监督制度。我们要详细制定弹劾罢免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弹劾罢免的内容、对象、程序、形式等,从而使党内民主弹劾罢免制度真正运作起来。

(三)支持发展村民自治,夯实民主的群众基础,走党内民主与农村社会基层民主良性互动之路

江泽民同志指出:“通过发展党内民主,积极推动人民民主的发展。”这是我国民主政治发展的大思路。党内民主是人民民主赖以发展的前提,也是民主政治发展的逻辑起点和关键。没有党内民主,人民民主也就无从谈起;党内民主的不断发展,必将带动整个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化,这是由中国共产党在我国政治生活中的核心地位所决定的。按此逻辑,乡镇党委党内民主的充分发展,必然对农村社会基层民主政治的发展和完善产生重大的促进作用;反之,乡镇党委党内民主发展滞后,必然会制约农村社会基层民主的健康发展。

在过去20年的村民自治发展过程中,展示出了中国农村民主发展的巨大潜力,突出表现出了村民自治对农村基层党内民主的促进作用。虽然党内民主不能等同于村民自治这种社会基层民主,但无论是党内民主还是农村基层民主在方向上都是一致的,最终都是为了更好地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村民自治体现了民主的群众性和广泛性,党内民主代表着民主的先进性和深刻性,村民自治已成为农村基层党组织党内民主生长发育的肥沃土壤,两者的相互促进,相互作用,共同生长,必将是中国基层民主发展的现实选择与基本道路。

1.乡镇党委要积极发展党内民主,实现党内民主对社会民主的推动和示范作用。在现实中存在的乡镇党委对村民自治的干预,突出表现在对村民委员会人选认可的干预上,如党委直接任命村委会成员,不组织指导选举,以种种理由拖延选举或中断选举,不依法提名候选人,不按规定当场宣布选举结果等等问题。这些现象暴露出了国家机构传统治理模式在农村基层民主发展上的不相适应。因而,乡镇党委要在完善党内民主的基础上,广泛听取广大党员和群众的意见,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和要求,积极支持村民自治,坚持党对村民自治的领导,以党内民主的发展为农村基层社会民主的发展提供良好的示范。只有这样,才能够有效地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充分调动广大党员、群众政治参与的积极性,推动农村经济和社会事业全面发展。

2.在积极发展村民自治的基础上,进一步促进和发展党内民主,形成党内民主与村民自治的良性互动。村民自治是我国基层民主的重要形式,它有两个显著的特点:一是民主的直接性。除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成年公民都有直接行使重大问题的决定权;二是民主的群众性和广泛性,民主渗透到的社会基层的各个方面,使全体社会公民都能进行民主参与,行使民主权利。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颁布实施后,村民自治取得了长足进展,积累了许多好的经验,创造出了许多好的民主形式。比如,村委会成员选举的“两票制”模式在很多地方得以推广,并在一定程度扩大到党内的选举上,这使得农村党的基层组织在更大程度上得到了村民的认可和支持,与村委会享有同样的群众基础,威信提高了,“两委”的关系也更加协调了。这种直选方式之所以取得好的效果,是因为它充分体现了“人民拥不拥护”、“赞不赞成”、“高不高兴”、“答不答应”的合法性要求。乡镇党委可以把农村社会基层民主建设的成功经验和有益做法及时加以总结并自觉运用到党内民主建设中来,为乡镇党委党内民主的发展开辟更加广泛的途径。同时,村民通过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直接决策、管理、监督村中的重大事务,增强了民主意识,培育了民主素养,养成了民主习惯,又能够促进乡镇党委转变领导方式和工作方式,为党在农村执政创造良好的执政环境。只有这样,才能在社会基层民主发展的同时有力地促进党内民主的发展,在完善党内民主的基础上进一步把农村基层民主引向深入;才能保证村民自治的健康发展,更好地增强党在农村中的影响力,完成党在农村中的执政任务,巩固党在农村中的执政地位;才能更好地使乡镇党委党内民主建设真正走上与农村社会基层民主良性互动的乡镇党委党内民主发展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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