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法律研究

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法律研究

李聆[1]2009年在《次贷危机对我国房地产贷款证券化的启示》文中研究表明2007年07月美国次贷危机全面爆发,其范围之广,影响之大,波及度之深远远超出了人们的想象。近两年内,不仅美国的实体经济深受其累,欧盟,日本等发达经济体也不堪重负,即使是诸如中国,印度等新兴经济体也没能独善自身。从2006年年底由于美国住房抵押贷款持续违约率走高,引起了次级房屋按揭抵押支持证券的大规模违约,最终房地产泡沫破灭,发行和持有次级房屋按揭抵押支持证券的金融机构失去了人们的信任,举世闻名的投资银行难逃破产和被收购的命运,金融体系的动荡导致实体经济的衰退,美国汽车巨头不得不向政府求助,一波又一波的裁员潮到现在还在继续。这个危机的严重性引起了各国政府的重视,各国政府从2007年夏相继向股市注资,2008年09月向银行解纡,银行国有化,向汽车工业发放巨额贷款,一直到现在各国央行持续向市场注入流动性,实施宽松积极的财政和货币政策,尤其是美国发行了大量的国债。以上各项举措旨在鼓舞市场信心,刺激市场经济。各大经济体之间的经济论坛和峰会等都把主题转向了这次金融危机,以及尤其应对措施,和对由其引起的贸易保护主义的关注。而次贷危机的实质就是资产证券化的滥用。而我国开始尝试发展资产证券化。如何在资产证券化的健康稳定,定价合理,过程透明,相关利益得到保证的基础上,发展资产证券化,使得银行资产得到最大程度的利用,资源得到优化配置,不得不引起我们深深地思考。本文正是从这个角度,以期从次贷危机中吸取教训,对房地产资产证券化提出一些建议。本文首先分析次贷危机的成因,然后深入研究房地产贷款证券化的原理,接下来探讨我国房地产抵押贷款的现状并提出建议。

程芬芬[2]2007年在《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研究》文中认为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是近几十年来房地产金融领域中最重要的金融创新之一,它是以房地产抵押贷款为担保,发行可在金融市场上买卖的证券。我国的房地产抵押贷款有不断增长的趋势,这给商业银行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如果不能很好地释放压力,住房制度改革地进一步深化将遇到新的难题。积极推动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可以有效地解决银行贷款风险分散、为投资者开拓新的投融资渠道等问题。寻求适合我国国情的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道路已成为我国房地产实现良性循环的迫切需求。本文阐述了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演进、市场、种类、功能和作用;归纳了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所面临的风险,并分别利用CAPM模型和现金流量模型对证券化风险进行定量分析,据此本文讨论了在我国推行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借鉴发达国家经验,结合我国国情论证我国宜采用的运行模式;本文还通过理论与实践分析研究,提出了在我国实行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的相关对策构想;最后对全文进行归纳总结,并介绍了现今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发展的进程,由此提出一些具体措施,以促其进一步发展。

杜官新[3]2000年在《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法律研究》文中提出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作为美国二十世纪七十年代金融创新的重要工具,在促进美国资本市场与房地产市场的融合,实现美国房地产业持续发展与繁荣稳定方面功效显著,已普遍为英、法、德、日、意等西方发达国家所认同和推广。当前,以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为代表的证券化浪潮席卷全球,在包括我国香港在内的一些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也得到了推行,对这些国家和地区的经济都产生了不同程度的推动。 学者们经广泛研究,认为推行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对解决当前我国房地产市场和国民经济所面临的问题极为有益。然而,学者们又普遍提出法律制度瓶颈障碍的问题。 本文按照从一般到具体的逻辑思维方式,运用比较法的研究方法,以基本法律理论为基础,以美英法律制度为借鉴,就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的一般法律特性和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法律制度若干问题进行了探讨,并考察了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对我国建立相关法律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初步构想和应对措施。

曾爽[4]2008年在《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对住房市场的影响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我国的房地产市场逐渐成熟。但是也积累了一定风险,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作为20世纪的一项重要金融创新,在我国已经有实践必要,并且已经进行了成功的试点。本文以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原理为基础,分析了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对住房市场的影响机制,进而分析了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实施可能对住房市场产生的影响,并结合美国次级房地产贷款危机,从其宏观环境、传导机制等对住房市场的影响作了案例分析,提出我国实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应注意的问题。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对住房市场的影响实质上是社会资金通过商业银行在房地产市场集中后的结果。商业银行是传导机制的重要载体。在我国目前的金融体制和住房市场状况下,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对住房市场的影响主要是通过银行放贷影响住房市场的供给和需求,进而影响住房价格和市场预期。本文最后通过对美国次贷危机发生的原因及传导过程的分析,阐述了美国次贷危机对我国发展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启示,提出建立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市场预警机制和住房市场稳定发展的建议。

李芳[5]2001年在《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可行性分析及运行机制研究》文中提出一、前言 从宏观经济政策来看,中央已明确将房地产业作为支柱产业加以发展,尤其将住房业的发展作为新的经济增长点。由亚洲金融危机对房地产的启示,要加强房地产金融管理、扩大房地产融资渠道,减少对外资的依赖。而推行房地产抵押货款证券化是化解房地产金融风险的一项基本的措施,它具有拉动国内需求,化解金融机构运营风险的双重作用,并能促进房地产金融稳健发展,进而推进房地产业尽快复苏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因而应成为当前我国金融业急需推进的工作之—。本文的工作就是结合我国现状,分析了住房抵押货款证券化在我国的可行性,并提出适合我国的运行机制。 二、住房抵押货款证券化理论研究 所谓住房抵押贷款,就是以住房这种不动产作为偿还债务的担保作为获得贷款的借款行为。抵押贷款制度,就是在住房领域中防范信用风险的一种基本的制度安排。 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是房地产证券化的一种特殊形式,它是在房地产抵押贷款的基础上,抵押权人(初始贷款人)将已拥有的房地产抵押品(抵押权)或中介机构从初始贷款人那里购买抵押贷款(抵押权),通过特信机构的担保,发行相应额值的有价证券,供投资者购买的过程。抵押贷款证券化拓展了房地产抵押贷款的二级市场,降低了投资于抵押贷款的流动性风险,房地产抵押贷款是房地产金融的一级市场,房地产抵押证券化属于二级市场。 三、我国住房抵押证券化的可行性分析 本文从住房抵押货款证券化(MBS)的理论分析入手,结合我国住房抵押贷款的发展状况,分别从制度、法律保障、金融环境、住房市场现状、宏观经济效应等几方面论述了MBS在我国的可行性: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为实施MBS提供了制度前提;配套法律制度为实施MBS提供了法律保障;《证券法》的正式出台,标志着我国证券市场走向规范,我国良好的金融业发展前景为MBS提供了有效的支持;现阶段住房市场的有效供给与有效需求双重约束的矛盾存在,为证券化实施提供了重要契机;MBS的宏观经济效应在于拉动国内需求,促进经济增长,减轻通货膨胀压力,化解金融机构经营风险,保持金融体系稳定运行。 四、我国住房抵押证券化的运行机制研究 1、证券化流程设置 梆州大舍坯十厚位仿夭 摘要 我国要建立适合中国的金融机构模式,银行、证券、保险三业并举。在 MBS流程设置中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是合理界定和明确各参与机构的职能,保 证抵押货款证券的市场信用和可交易性。从住房抵押贷款证券的创造到上市交、易,期间与之发生联系的各类机构主要包括:抵押货款创造者、为发行抵押货 款证券而成立的中介机构、信用强化机构、信用评级机构、证券承销商、金融 监管机构、投资机构(或个人)。 (l)多家国有与非国有商业银行这些金融机构是一级市场上住房抵押贷 款的创造者。(2)证券化机构在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过程中起着相当关键的作 用,证券化机构的职能主要包括:建立抵押贷款集合,建立与管理证券发行基 金;设计抵押贷款证券,对证券进行内部信用强化。(3)信用强化机构的信用 强化属于外部信用强化。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的信用强化功能可以由专门设 立的政府机构来承担,该机构以政府的信誉为后盾对抵押贷款证券的本金与利 息支付做出担保。(4)信用评级机构对证券化机构所发行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 做出信用评级,信用等级主要取决于证券的结构。(5)证券承销商是在证券上 市流通之初联结证券化机构与证券投资者的纽带。我国现有的证券公司、信托 公司以及财务公司,只要符合我国人民银行对其净资产等方面的要求都可以成、为抵押贷款证券的承销商;(6)金融监管机构负责对住房抵押贷款的证券化制 订特定的操作规范,同时对抵押贷款证券的市场运作进行全面监控。这项工作 可以由我国证监会来承担。(7)抵押贷款证券的投资者可以是国内外的个人以 及机构投资者,企业、财务公司、部分证券投资基金也可以成为抵押贷款证券 的主要机构投资者。 2、抵押贷款证券定价模型的构建 根据对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市场各定价模型的发展过程及在实际运用中所 需满足的条件的比较分析,我国在MBS推行之初定的价模型应以现金流现值 定价法与再投资收益分析法为主对住房抵押货款证券进行价格或收益率分析, 在抵押货款证券市场发展平稳之后可以同时参考持有期收益分析方法,而提前 还款预测定价模型以及期权调整价差分析的运用在短时间内不具备条件。 3、风险防范 住房抵押货款证券化中的风险防范主要有:建立完善的住房抵押贷款保险

熊进光[6]2005年在《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法律构架——美、日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启示》文中研究表明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是资产证券化的最主要形式,其作为一种金融创新技术被美日等国广泛运用。美国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的运作主要是通过其发达的证券市场和中介机构来实现,采用契约自由、信息披露、市场监管、司法救济的法律控制模式;日本则是通过事先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来推行,受法律的严格控制。应借鉴国外立法经验,通过建立健全住房金融法规、制定资产证券化专门性法律等措施来推动我国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发展。

温小军[7]2003年在《我国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证券化是国际金融领域重要的融资方式之一,特别在发达国家的项目融资中得到充分的运用。证券化最早的形式是融资证券化,即资金需求者通过在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上发行证券向投资者筹资的直接融资方式,这种融资证券化形成了目前传统的证券市场。后来,随着金融市场大量不动产抵押贷款、汽车抵押贷款、消费贷款和信用卡业务的发展,金融存款机构的资金来源不能满足房地产抵押贷款等业务的需要。所以,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在美国首次出现并发展了以增强信贷资产流动性为目的的证券化新的形式,即资产证券化。 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是资产证券化的一种形式,是一种新型、创新的融资方式。从世界范围来看,房地产抵押贷款是一种最广泛地被证券化的资产,最早的资产证券化是从房地产抵押贷款开始的。所谓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就是将房地产抵押贷款债权转化为房地产抵押证券的过程,具体而言,也就是金融机构将其持有的若干房地产抵押贷款依其期限、利率、还款方式进行汇集重组,形成一系列房地产抵押贷款资产池(资产组合),再将该组合出售给从事抵押贷款证券化业务的特殊目的机构(SPV),通过担保机构担保实现信用升级后,经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由证券承销商将信用级别较高(通常为AAA或AA级)的抵押贷款支持债券出售给投资者的一种证券化模式。 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是一项专业分工极为细致的技术工程,一般通过以下程序进行运作:(1)组建资产池。由银行等机构作为项目发起人,首先要分析自身对抵押贷款证券化的融资要求,然后通过对现有信贷资产进行清理、估算和核查,选择一定数量的房地产抵押贷款作为证券化目标,并从资产负债表中剥离出来,将这些资产汇集组建资产池(即资产组合),作为证券化的基础资产;(2)出售贷款组合,即“真实出售”。项目发起人通过合同或协议的方式向作为证券发行人的特殊目的机构(SPV),出售所选定的贷款组合;(3)进行信用评级和信用增级。SPV聘请信用评级机构对贷款组合的信用风险进行信用评级,以揭示证券的投资风险及信用水平,作为拟定发行证券的定价和证券结构设计的依据;(4)发行贷款抵押证券;(5)资产管理与回收资产收益。通过上述的运行机制,使需要资金的发起银行事先获取资金,以对新项目进行投资或发放新的贷款;(6)还本付息。在每一个规定的证券偿付日,特殊机构将委托银行按时、足额地向投资者偿付本息。如果资产池产生的收入还有剩余,那么它们将被返还给交易发起人。至此,资产证券化交易全部过程宣告结束。 我们不难看出,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将银行房地产抵押贷款按照不同期限、不同利率、不同种类进行分解,然后对其重新组合、重新定价,并以此为依据发行具有不同风险和收益特征的信贷证券。通过该证券的发行,金融机构将长期的贷款资产变现成了具有高流动性的现金资产,为其发放新的贷款提供了可能性,最终达到提高银行信贷资产质量和信用等级、分散信贷风险、增强信贷资产流动性的效用和目。所以,进行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完全有其积极的作用。 但是,我国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还不很发达,我国现存的许多制度和经济条件也必然会存在与这一现代金融创新工具不相适应的地方,我国在处理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问题上也存在着许多现实、体制以及法律上的问题,从而制约着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发展:()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发起人主体资格缺乏法律依据。目前,我国个人房地产抵押贷款主要由商业银行发放,但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金融各行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商业银行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因此,商业银行不能通过设立全资或控股的肛V,进行抵押贷款证券化:(2)要实现“真实出售”,首先必须使债权向第三人转让的行为得到国家法律的许可和保护,但根据我国《合同法》第79条、第80条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91条的规定,实现债权“真实出售”存在一定的法律障碍;(3)证券评级制度不健全影响证券等级评定。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具有信用风险转移的特征,对证券化的资产进行信用评估定级是一个必不可少的程序,要求证券评级机构能够真正对被证券化的资产的信用风险进行中立的、科学的、公正的评估,投资者能够依据评级机构出具的资信评级结果作出正确的投资决策。但是目前我国的证券评级业运作很不规范,信用评级不细,信用评级透明度不高,没有一个统一的评级标准,而且很多评级机构都与政府、企业、银行、证券公司等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所以不但难以做到独立、公正地评估,甚至有可能为了实行证券化而肆意地美化资产,提高它的信用级别;(4)机构投资者准入与政府机构参与存在一定的法律障碍;(5)债券信息披露失真的现象较为严重,不利于对证券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和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6)信托法律制度不健全影响证券化主体”V的行为能力。在美国,SPV的法律形式主要有有限合伙、信托、公司三种,其中以信托和

周显志, 吴晓萍[8]2002年在《房地产消费抵押贷款证券化法律问题探讨》文中研究表明一、房地产消费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概念及流程金融机构在提供住房消费信贷时,其资金大多来源于居民储蓄存款,期限一般在6年以下;而个人住房贷款发放的时间较长,最长达20年,此种“短存长贷”的现象,使资金结构矛盾突出,给银行风险控制、经营管理等方面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李晓亮[9]2004年在《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法律问题比较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作为美国二十世纪七十年代金融创新的重要工具,在促进美国资本市场与房地产市场的融合,实现美国房地产业持续发展与繁荣稳定方面功效显著,已普遍为英、法、美、日等西方发达国家所认同和推广。当前,以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为代表的证券化浪潮席卷全球,在包括我国香港在内的一些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也得到了推行,对这些国家和地区的经济都产生了不同程度的推动。 学者们经广泛研究,认为推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对解决当前我国房地产市场和国民经济所面临的问题极为有益。然而,学者们又普遍提出法律制度瓶颈障碍的问题。 本文按照从一般到具体的逻辑思维方式,运用比较法的研究方法,以基本法律理论为基础,主要以美国法律制度为借鉴,就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一般法律特性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法律制度若干问题进行了探讨,并考察了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对我国建立相关法律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初步构想和应对措施。

唐元璋[10]2005年在《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房地产抵押贷款的规模日益扩大。房地产抵押贷款本身具有金额大,期限长的特点,其规模的扩大也意味着房地产抵押贷款发放机构的流动性风险增加。如何有效地解决房地产抵押贷款带来的流动性风险成为当前房地产金融界的主要目标,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是当前可供选择的手段之一。本文使用实证分析、规范分析和比较分析的方法,根据我国当前的具体经济、法律等制度环境,提出构建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市场的途径。 全文分为以下三个部分: 首先在房地产抵押贷款的内容及特点的基础上,结合新制度经济学及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相关知识,从理论上得出实现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条件和途径:在现存的经济制度环境下,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过程中的单位交易费用C_c必须小于一定值C_c,否则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不能继续下去;另一方面如果减少房地产抵押贷款最初的购买费用C_1~b(即向居民发放房地产抵押贷款时花费的费用)或者减少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时所需的费用C_2~s,则C_c区间扩大,即在其他既定的经济社会环境条件下,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得以实现并继续下去的可能性增加。 其次,对各国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的主要经验和具体运行程序进行比较分析;我们发现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比较发达的国家都具备很好的经济与法律环境,交易成本较低。各国关于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基本框架大致相同,但是因为具体法律、经济等环境的又有所区别。同时,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各种技术细节则因时间和空间的不同表现出不同的形式。 最后,根据我国现实的经济法律环境得出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应有途径,并就我国目前即将进行的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工作进行讨论,为其实施提供相关的政策建议。我国现有的法律、经济环境给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实行带来很多的障碍,我们不仅要在长期内逐步弥补法律、经济环境中的深层次缺陷,而且要在短期内对关于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具体内容进行完善。如建立个人信用体系,完善房地产保险、房地产抵押贷款担保体系,修改相关法律法规,完善相关产权制度等。

参考文献:

[1]. 次贷危机对我国房地产贷款证券化的启示[D]. 李聆. 华东师范大学. 2009

[2]. 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研究[D]. 程芬芬. 合肥工业大学. 2007

[3]. 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法律研究[D]. 杜官新. 暨南大学. 2000

[4]. 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对住房市场的影响研究[D]. 曾爽. 华中师范大学. 2008

[5]. 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可行性分析及运行机制研究[D]. 李芳. 郑州大学. 2001

[6]. 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法律构架——美、日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启示[J]. 熊进光. 甘肃社会科学. 2005

[7]. 我国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法律问题研究[D]. 温小军. 江西财经大学. 2003

[8]. 房地产消费抵押贷款证券化法律问题探讨[J]. 周显志, 吴晓萍. 消费经济. 2002

[9].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法律问题比较研究[D]. 李晓亮. 大连海事大学. 2004

[10]. 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D]. 唐元璋. 武汉大学.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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