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职工家庭农场是深化农业改革的必然--以黑龙江共青园为例_农业论文

规范职工家庭农场是深化农业改革的必然--以黑龙江共青园为例_农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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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规范职工家庭农场的必要性

黑龙江共青农场自1984年兴办职工家庭农场以来,在农业改革上取得了一系列成果。特别是1993年新一届领导班子提出“摈弃一切陈旧观念,理清改革思路,彻底兴办职工家庭农场”这一深得人心的改革举措后,出台了“两费”完全自理、鼓励土地租赁承包等农业改革措施,调动了职工的生产积极性,使粮豆总产由1992年的5.1万吨猛增到1995年的10万吨,人均收入显著增加,农场经济状况有了根本性的好转。

但是职工家庭农场由于整体素质参差不齐,在诸多方面所暴露的矛盾和弊端日趋明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家庭农场规模差别大,平均规模偏小。大的耕地达400多公顷,小的只有2公顷,平均规模仅有9公顷。据对25队的调查,该队种地职工84户,其中有配套农机具的大户10户,占全队种地户的12%,种地490公顷,占全队耕地总数的33.4%;而占全队种地户88%的农户耕种着全队66.6%的土地,他们大多没有农机具或只有单台农机或小型水田机械。由于经营规模偏小,带来不少弊端:一是积累少,抗御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的能力差,使农业基础不稳;二是不便轮作换茬,影响职工对土地的投入;三是劳动生产率低下,而且职工将种地作为兼业,影响农业生产的专业化和现代化进程。

另外,部分有机户规模过大,有的经营着400公顷耕地,每年至少需要流动资金80万元,依职工目前的积累水平很难达到这个标准。因此他们不是私下转包,就是由于投入不足而粗放经营甚至形成挂帐,最终造成土地资源的严重浪费。

第二,有机户与无机户的代耕矛盾。目前,全场生产队的耕地有一半以上仍由无机户经营,这些无机户主要依靠有机户的机械代耕,因此在农时、作业质量和结算价格等方面受制于有机户,影响生产积极性和工作效率。另外,一部分小规模农户自筹资金购置小型机械,但因达不到应有的作业标准,也影响了产量和效益。

第三,家庭农场缺乏法制规范,使职工担心政策不稳,不愿向土地投入,有的职工抱有“种着今年的地,不知明年的田”的观点,对土地实行掠夺式经营,致使常规的“三冬”农业增产措施难以实施,更不能在农田基本建设和标准化作业上多投入、下功夫。

第四,部分承包经营者综合素质包,不适宜继续经营。改革初期,面对农场提供的廉价机械转让、生产资料垫支等优惠政策,家庭农场发展很快。经十几年的生产经营实践,一些农户由于不懂管理,不善经营成了挂帐大户,有的甚至生产出产品后不上交国家也不交利税费而形成对农场的巨额挂帐。

上述问题亟需在规范整顿中加以解决。

二、规范职工家庭农场的可能性

目前规范职工家庭农场的条件已成熟,主要是:

(一)垦区上下高度认同职工家庭农场,有规范的要求和积极性。

(二)各场都相继产生了一批经营大户,他们有成套机械,有经营管理能力,有一定的资金积累,奉公守法,效益较好。他们已成为家庭农场的样板,是广大承包户学习和规范的楷模。

(三)通过农场产业结构的多层次调整,特别是二三产业的发展和养殖业、高产高效栽培模式以及职工自营经济的蓬勃兴起,使农场经营多元化,为富余人员从土地上分离提供了可能。

(四)实现“两自”和“四到户”后,农场已从“贷—垫—挂—亏”的困境中摆脱出来,资金状况有了好转,不少农场已有实力搞好社会化服务体系,也有能力安排从土地上分离出来的富余人员,从而促进适度规模经营步伐。

(五)一部分人由于种种原因不适宜经营土地,他们将自觉或不自觉地从土地上分离出来,使土地有可能向种田能手集中。

三、规范职工家庭农场的意义

规范性职工家庭农场的含义:是以职工家庭为经营主体,具有适度的经营规模,配套的生产设备和相应的技术工人,拥有完成一个生产经营周期所必需的流动资金并没有经营承包挂帐,能奉公守法、诚实经营的经济实体,具备上述基本条件的可称为“经营承包户”。按照这个标准规范职工家庭农场,能有效克服目前存在的各种矛盾和弊端,促进农场经济快速发展。具体来说,规范职工家庭农场的意义:

一是有利于经济增长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通过对规模的调整能使职工在适度规模的范围内集中力量投入,采用先进的生产技术,以追求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二是有利于职工自觉地走向市场。规范性职工家庭农场是一个“两自、四到户”的经济实体,在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后,有权自主购买生产物资,自主确定生产项目,有权加工处理富余的产品。为广大职工进入市场,参与竞争提供了条件。

三是有利于职工整体素质的提高。对规范职工家庭农场场长及其成员在政治、文化、技术等方面都有明确的要求。为了达到这些要求,除职工自身的努力以外,农场将举办各种岗位培训,这些措施会促进广大职工综合素质的提高。

四是有利于农场经济的稳定发展。通过规范职工家庭农场,将大部分土地集中在懂经营、会管理、政治和业务素质较高的人手中,加上较为雄厚的资金和设备,就能抵御较大的自然灾害和承受较大的经济压力。同时,从土地上分离出来的人员将加快二三产业的发展,从而增加经济总量,优化产业结构,使农场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五是有利于界定和明确大小农场间的权力和义务,有利于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职工家庭农场章程》对职工家庭农场的权利和义务作了明确的界定。既规范了小农场的行为,也规范了大农场的行为,促使大农场加快建立和完善社会化服务体系,寓“统”的功能、管理的功能于为家庭农场的服务之中。

四、规范职工家庭农场的具体措施

为了使规范职工家庭农场这项工作有序进行,共青农场制定了《职工家庭农场章程(试行)》和与之配套的《〈职工家庭农场证书〉暂行管理办法》。详细规定了规范性职工家庭农场的条件,申报审批手续和证书的管理办法。

1.职工家庭农场的条件。

(1)职工家庭农场必须由一名在政治上是中共党员、共青团员或积极靠近党团组织、文化程度在初中以上,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农场职工担任场长。

(2)在经营规模上:种植业职工家庭农场可经营旱田50公顷左右,水田10公顷左右,五年不变;经营能力较强的也可在生产队土地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将经营规模扩大到旱田100公顷、水田30公顷以内;开发性的职工家庭农场经营规模可适当放宽,十年不变;养殖业职工家庭农场必须是牲畜存栏奶牛50头、或黄牛100头、或基本母猪30头、或羊1000只、或肉鸡5000只,或蛋鸡2000只并持续经营一年以上;林业、渔业职工家庭农场可视具体情况确定,允许兼营。

(3)在经营能力上必须拥有配套的农机具设备和应用这些机械设备的技术工人。

(4)在资金水平上每公顷耕地不少于2500元的自有流动资金且没有经营挂帐。

2.职工家庭农场的申报与审批手续。

经营承包户在具备了上述基本条件后,可向生产队提出书面申请,实行联户或股份制经营的还应同时上报内部经营协议;生产队接到申请后,按规定的条件对其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即填写《职工家庭农场证书发放申报审批表》并由有关人员做出审查鉴定意见后上报农场复查,复查合格的将以农场场长的名义颁发职工家庭农场证书。

为了监督获得证书的职工家庭农场,农场建立了动态管理的年检制度。每个生产周期结束后,生产队都要对持有证书的职工家庭农场作出年度评审意见,并随同证书一起上报农场年度检验。对于不能坚持标准的职工家庭农场将收回证书,取消资格,视同经营承包户管理。

五、规范职工家庭农场需要探讨的几个问题

规范职工家庭农场标志着农业体制改革已由土地均分、相对粗放、小户经营的家庭承包阶段逐步走向适度规模、相对集约、规范完善、名实相符的家庭农场新阶段。这是夯实农场微观经济基础、加快垦区经济发展的需要,是提前建成国家百亿公斤商品粮基地的需要,也是职工家庭农场自身发展和提高的需要。

规范职工家庭农场是一项优化资源组合的工作,其意义和难度都很大。目前这项工作还有许多需要探讨的问题,其中首要的是规模问题。共青农场界定种植业家庭农场的规模是旱田50—100公顷,水田10—30公顷。各场可视其土地资源和农业机械状况等因素,相应予以确定,但一般应以能实现小区轮作为前提,这样便于使土地固定下来。其次是人员从土地上分流的问题,规范职工家庭农场的过程实际上也是土地向种田能手集中的过程。这就有一个使无机小户逐步从土地上分离出来的问题。尽管目前加工业、养殖业、服务业和其它行业吸纳了一批富余人员,但由于普遍还面临着资金、技术、信息和市场进入等方面的困难,需要大农场乃至总局从政策、资金、技术和社会化服务体系上加大扶持力度。再次是农业经营户问题。即使职工家庭农场规范工作基本完成时,仍然会有一部分农业职工(可称之为农业经营户)不愿离开其小规模的土地,他们靠栽培高产高效作物和兼业经营尚能取得可观的效益,应允许这部分农户的存在,不应搞一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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