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产业化进程中的“市场、准企业(准市场)”与“企业”的比较研究--从农业产业组织演变的角度看_农业论文

农业产业化进程中的“市场、准企业(准市场)”与“企业”的比较研究--从农业产业组织演变的角度看_农业论文

农业产业化过程中“市场、准企业(准市场)和企业”的比较研究——从农业产业组织演进视角的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市场论文,企业论文,农业产业化论文,视角论文,过程中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农业产业化过程中的市场、准企业(准市场)组织和企业

在我国农业产业化发展过程中,特别是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农业企业从无到有、从小到大,正在稳步发展。用制度经济学的观点来看就是农村大量发生着企业对市场的替代,生产、销售、技术服务等很多环节被一体化到企业内部,农民变为农业工人,生产的组织化、规模化在逐步提高,农业资源和生产要素慢慢向企业、大企业集中,农业生产效率在不断提高,农业产业组织得以不断改善。

本文依照农业企业对市场的替代程度把目前我国农业产业组织演进中资源配置的组织创新分为三大类:纯粹的市场、农业中介组织(准企业或准市场)和农业企业。

1.纯粹的市场(注:一种初级的市场)。由于农业生产难以进行有效的横向和纵向分工,生产环境复杂多变,劳动的质和量只能从最终产品体现等等这些特质,决定了农户家庭经营还是一种最基本的效率很高的农业经营形式。在这种形式下,农民集决策和生产经营与一体,根据农业生产的具体条件,以灵活措施应付复杂多变的情况。农民是直接的“剩余索取者”,在纯粹市场的调节下生产经营。但是由于农民分散生产经营,土地经营规模狭小,投入能力有限,农业资源和生产资料的集中度很低,农户信息不灵通,投资行为主要还是“蛛网理论”所描述的规律,农民抵御风险能力差,收入不稳定,对农业的进一步发展构成了严重障碍。

2.市场与企业相融合的“准企业(准市场)”组织。它是一些独立的经济个体,为了同一目的,在一定的规则下联合而组成的经济组织形式,其生产的一体化程度比纯粹的市场高,但又比纯粹的企业较为松散,包括:a、“批发市场+农户”模式。 专业批发市场由于其在扩大批量、方便交易、价格引导等方面不可替代的功能,而成为一种“准龙头企业”,通过市场带动,与农户之间形成一种看不见、摸不着的经济利益关系,场所的中介作用使各个参与主体都获益;b、 依托各类“能人”、专业户建立的以技术、销售服务为主要内容的中介服务组织,通过致富示范和技术服务吸引农户加入;c、 依托国家农业事业单位建立的以技术服务为主要内容的中介服务组织,有的以龙头企业的形式出现,有的以技术服务组织的形式出现,通过较强的技术综合服务功能吸引农户加入;d、“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龙头企业、 专业农协+农户”模式(注:包括“龙头企业+中介组织+农户”等各种组合组织。),即在公平、民主、互利、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原则下,由经济合作组织组织分散的农户进行完全的或不完全的联合生产经营。

这些农业产业化发展过程中的“准企业(准市场)组织”,一体化程度较高,农业资源和生产要素比较集中,利益联系直接,生产的社会化、组织化程度高,可以有效地为农户解决产前、产中、产后出现的问题,在产业化的生产链条中减少了农民的市场风险,这是在更高一级层次上对农业资源进行的配置。这种“准企业(准市场)”组织的核心是一部分生产活动一体化到这些“准企业(准市场)”组织内部,“准企业(准市场)”对市场仅仅是部分替代,在组织内部进行合作、提高农业生产组织化的同时,使农户也成为“剩余索取者”,向农户让利,使农户获得稳定而较高的收益,最终与农户结成利益共同体。同时,龙头企业、中介组织与农户都根据约束条件的变化不断地进行着博弈,这种“准企业(准市场)”的组织形式也在不断动态调整与创新,以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

在“准企业(准市场)”组织下,龙头企业、中介组织与农户的利益联结方式也很多,而且不同的利益联结方式所导致的一体化程度也不一样:a、利益的服务联结方式,即龙头企业、 中介组织通过向农户提供服务,与农户建立松散性利益关系;b、利益的价格联结方式, 即龙头企业、中介组织在自身能消化的范围内采取保护价格、价外补贴等手段,向农民让利、返利,给农户最直接的利益补偿,这种利益联结方式较之于前一种一体化程度高,给农民的激励作用更有力;c、 利益的契约联结方式,即由龙头企业、中介组织与农户签订产销合同,用契约形式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使农民能够分享加工企业形成的利润,这是一种半紧密型的组织形式。

3.替代市场的企业。龙头企业通过兼并、扩股等资产重组形式,吸引部分农户入股,形成股份制龙头企业,这样农户既是农产品的生产者,也是龙头企业的股东,生产活动完全内部化到龙头企业内部,龙头企业的经营效益与农户息息相关。在这种组织形式下,能够实现规模经济。农业企业的大规模生产加工,可以使用更先进的机器设备,进行专业化生产,综合利用副产品,生产要素的大批量采购和产品供给的垄断地位也可提高龙头企业在讨价还价中的谈判力量,农业资源和生产要素得以集中而有效地使用,生产的社会化、组织化、规模化、产业化程度最高,农户的风险降到了最低,农户收入稳定,收入水平高。同时,较之与单个的农户分散经营,农业企业具有创新的优势,因为它有进行研究与开发的资本实力;实验室、专业化的研究人员可以实现研究与开发的规模经济;农业企业具备了快速把研究与开发成果转化为产业竞争优势的能力,创新收益的内部化程度高,创新动力大;许多农村公共产品的外部性可以被农村企业自己内部化,这样公共产品变成了私人产品,企业有积极性提供,减轻了农民的负担。这种组织形式最有代表性的就是农村股份合作制(注:股份合作制是我国体制转轨时期,制度在变迁中的一种过渡性安排,它不是政治家和理论家的选择,而是市场经济实践者的现实选择,是实践者在现有约束条件下的最优选择,所以目前它的生命力极强,它是发展了的合作制,又是不规范的股份制。),它将农户私有产权通过股份化配置于股份合作企业,农户的私有产权转变为不可分的总量资产中的分量,在重大决策上,实行按股定权的“一股一票”或按人定权的“一人一票”或者二者的结合,分配制度上按股分红,按股对企业的亏损和债务承担责任。

二、农业产业化过程中组织创新的经济学分析

对于市场而言,其配置资源的方式是在价格机制、供求机制和竞争机制的自动调节下来实现的,但是利用市场配置资源也有成本,市场有时也失灵,不完全竞争、信息不完备和不对称、不确定性以及机会主义行为等导致了利用市场配置资源有较高的交易成本,诸如询价费用、合同费用、监督费用、广告费用、销售费用、采购费用、信息费用、库存费用、质量监督费用等等。而企业是对价格机制的替代,它利用科层组织形式的行政安排、企业内部计划来配置资源,利用内部组织代替市场制度。企业克服了利用市场配置资源时较高的交易成本,但是由于农业生产的特质,使得企业形式又有较高的组织成本、代理成本和企业规模扩大中X非效率所导致的管理成本的增加, 这些使企业对市场变化反应迟钝,资源配置效率反而下降。所以企业内部组织也会失灵,企业的“疆域”是有限度的。这样,采取哪一种组织形式来配置资源,取决于二者的成本比较。

技术服务部、合作经济组织、专业农协等准企业(准市场)制度安排,是介乎于企业和市场之间的一种配置资源的组织形式。准企业(准市场)与农户之间的关系既非完全的市场交易关系,也非完全的企业内部交易关系。较之于纯粹的市场交易,准企业(准市场)内部由于共同计划;企业——农户间相互依赖和长期关系的多样性契约安排,使其有较低的交易成本;较之于纯企业的内部科层制度,由于参与准企业的各经济主体并不丧失独立性,还有相当大的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因而其有较低的内部组织成本。可以这样说,农业产业化过程中产生的准企业(准市场)组织是克服市场失灵和内部科层组织失灵的一种处于边际状态的组织形式。农业产业化过程中市场、“准企业(准市场)”组织和科层制企业的三极制度分析框架比传统的市场与企业两极分析框架更为贴切。表1对市场、准企业(准市场)和企业进行了比较。

本文认为在我国农业产业化过程中资源配置的组织创新问题上,“龙头企业+农户”、“专业农协+农户”、“中介组织+农户”等准企业(准市场)的组织形式应该成为主要的形式,纯粹的企业形式并非是农业产业化的成熟阶段,因为虽然市场不能使农业资源和生产要素得以有效利用,但是农业资源和生产要素通过纯粹的企业形式来组织配置,同样也有很多低效率之处。

根据生物学的共生理论,龙头企业、专业农协、中介组织和农户之间的这种准市场、准企业的组织关系,是具有内在联系的共生单元形成的共生关系,共生能够产生“剩余”(注:即共生能够产生新增能量,1+1>2。合作并非利他,合作是因为能共同获利。), 不产生共生“剩余”的系统是不可能增值和发展的。互惠共生、共生进化是共生系统的本质,是自然界中一个主要的组织规则。龙头企业、专业农协、中介组织和农户之间通过准企业、准市场的这种共生也能产生“剩余”,这种共生、合作作为一种制度安排是和土地、劳动力、资本、知识技术、企业家同等重要的生产要素,是影响农业经济增长和发展的主要变量之一,尤其是对处于发展初期的我国来说,组织、制度创新对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的边际贡献很大。

表1 市场、准企业(准市场)和农业企业的比较

资源配置的组织形式

市场 技术服务部、专业农协

农业企业

等准企业(准市场)

配置资源方式价格机制价格机制和科层组织科层组织调节

混合调节

调节参考点价格

契约和隐合同权威

调节力量来源

农产品供求谈判、博奕 计划

主要的相对成本 交易成本 交易成本和组织成本 内部组织成本

交易成本比较

大适中 小

组织成本比较

小适中 大

稳定性比较 小较强 强

合作性 差强最强

竞争性 强

较强弱

农业生产的组织

化、社会化分工 低高最高

和资源使用的集

农民承担风险 大小最小

农民收入的稳定性差 强

最强

组织调整的灵活性 无 大小

需要强调的是这里只是在理论比较研究的基础上,从一般意义上给出了目前农业产业组织演进中组织创新应该以各种准企业(准市场)组织为主要形式,政府和理论界可以给市场解释、说明这种趋势、规律,但不能强制实行、行政安排一种农业组织结构。农业产业组织是在市场机制调节下自发演进,不断向效率回归的,市场竞争中实践者最终所选择的组织形式才是最反映效率的组织形式,不可人为安排一种组织形式。市场可能选择准企业、准市场形式,但也可能选择市场形式或者企业形式。因为微观经济主体在自我利益驱动和外界生存压力的推动下,随着交易费用、生产费用、组织费用和经济、技术和社会环境等条件的变化,会不断地对组织结构进行调整和创新,不断发生市场与企业、专业化与一体化交互替代的动态转化,农业产业组织同时也会不断在竞争中自我演进。所以说,并非纯粹的企业才是农业产业化的成熟阶段,龙头企业、专业农协等准企业、准市场组织同农户的利益联结紧密程度也并不能成为衡量农业产业化程度的标志。

三、目前农业产业化过程中促进龙头企业、准企业发展的对策研究

目前我国农业产业化过程中组织创新的主要问题是:(1 )地方政府对农业市场化、产业化的实质认识不足、把握不准,实际操作过程中对农业产业化组织创新的非市场干预过多;(2 )一体化经营机制尚未真正形成,大多数企业和农户之间处于一种不规范的松散联系状态,没有形成一体化经营的利益共同体,生产、加工、运销等环节互相脱节,农民利益得不到保护,产业链短,增值层次低。同一地区内部结构趋同,地区之间、产业之间缺乏内在联系和关联互动作用,一县一乡“小而散”封闭运行,重复建设,产生了恶性竞争;(3)投入上缺乏启动资金, 没有有效的引导调控手段;(4)缺乏有市场、有资源、有规模、 有效益,能组织系列化生产,能吸引农户参与,带动整个产业发展的龙头企业;(5)由于缺乏有效的制度安排,农户、龙头企业、 专业农协等等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不规范,“道德风险”问题较多,比如龙头企业压级压价;农户当市场价格高(一般为歉收年份)时违约不卖给龙头企业,偷偷卖向市场,影响企业生产,而当价格低时(一般为丰收年份),又大量卖给龙头企业。

前文指出,目前我国农业产业组织演进中组织创新的主要形式应该是“龙头企业、中介组织、专业农协等+农户”的准市场、准企业形式,同时强调市场最终选择的组织形式才是最优的。这里,政府的作用空间是为市场选择、调整组织形式创造外部条件。由于我国目前处于新旧体制交替时期,传统体制的巨大惯性对政府行为还有很大影响,体现在农业产业组织演进上,就是各级政府都急不可待地在捏合着各种“企业+农户”的组织。从实际效果来看,由非市场性的政府行为撮合而成的组织形式,大都没有经济效果,组织内部并没有实现对交易费用的节约,组织费用反而非常高。农业产业化过程中的组织形式只能由市场主体在竞争中根据不同的条件来选择、调整,再选择、再调整,而不能由政府、理论家来给定。

但是,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农业产业组织的演进也不可完全交由市场去自发调节。因为我国农村的市场经济还处于发展初期,习惯了小农经济的农民还没有完全适应市场经济,农民投资行为还很不成熟,市场调节的盲目性、滞后性、浪费性往往给农民和农村经济经济造成很大的伤害。而且,农业产业组织的自我演进是非常缓慢的,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其农业产业组织的整合在市场机制调节下也用了200—300年甚至更长时间,我国目前农村市场经济不成熟,完全的市场调节、自发演进必然要花费更多的时间和资源。

所以,对于农业产业组织的演进,我们必须在不断推进农业市场化、产业化进程的条件下,把市场自发调节和政府干预行为有效结合。东亚经济发展已经证明,政府理性干预对于产业组织的演进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发挥积极作用。政府干预并非由政府去直接给农业产业化设定组织形式,人为安排一种产业组织,而是引导农业产业的组织演进,给农业企业选择、调整组织形式和为农业产业组织自发演进创造条件,促进农业产业化过程中的组织创新,从而促进农业产业组织的合理化:

1.资金支持。大多数龙头企业目前最大的困难是流动资金不足,贷款难、担保难、抵押难,所以为了促进农业产业组织演进,就必须加快农村金融改革,在贷款指标、抵押、担保等方面给农村龙头企业、中介组织、专业协会各种优惠。

2.税收减免。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增值税率按13%计征;收购免税农产品的可按10%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新办龙头企业属于第三产业的减征和免征所得税;乡镇办的龙头企业按应缴所得税税额减征10%,这些优惠政策在基层都难以执行,税务部门强调,没有国家税务部门的红头文件,谁说减免都不行,这要求省市一级政府应同税务部门协商,尽快将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3.其他各项优惠。各级财政、基建、乡镇企业、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扶贫资金、农业产业化资金、农业科技开发资金等都要在效率原则下,把支持龙头企业作为重点,增加直接投入数量,同时,在征地租地、注册登记、用电用水、环保治理、科技推广、职称评定等方面给予优惠和支持;在小城镇建设中,规划建设好乡镇企业园区,吸引农业企业、准企业进驻园区,为它们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降低其外部运营成本;治理“三乱”,减轻企业负担;以名牌产品为中心,重点扶持一些龙头企业、中介组织,促进农业资源和生产要素的适度集中;促进农贸市场实现信息的国内、国际联网,重点支持发展律师、会计、经纪等各种事务所和公证、仲裁、评估等机构,使农贸市场层次升级,提高市场覆盖面和占有率。

从龙头企业、中介组织自身来看,目前应该抓好:

(1)在突出主营业务的基础上,通过改造、扩建、 联合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兼并、租赁、承包等形式进行横向低成本规模扩张,实现二次创业,防止进行不相关的多元化扩张。

(2 )各种农业企业和准企业组织要真正把农户作为“第一车间”,向农民返利,让农民得利,通过保护价收购、价外补贴、赊销生产资料、无偿提供种子、低偿和无偿提供服务等形式,与农户建立稳定的利益关系,同时,积极建立产业风险基金,吸收农户参股经营,逐步与农户结成风险共担的利益共同体,弱化和分散市场风险、自然风险,保障企业和农户利益。

(3)防止“道德风险”和“逆选择”。签订合同时, 作为委托人的龙头企业可通过选择合同以获得代理人(农户)的信息,签订合同后可设计一个最优的激励制度借以激励代理人选择委托人所希望的行动,使“道德风险”问题得以消解,这是一个基本的原则性对策。日本战后恢复期政府通过贴息、展期、担保等优惠贷款措施,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时,也曾出现过同类问题,但是从实际操作看并没有根本性的解决办法,只能是碰见具体问题时,再找具体对策,基本的一条途径是建立龙头企业和农户的责任分摊、风险共担机制,责任分摊、风险共担比例由龙头企业和农户在市场竞争中约定。

(4)加大对技术研究、技术引进的力度, 研究国内外人们的消费偏好和市场需求,提高产品的深加工程度和技术含量,实现农产品的最大增值。

(5)各类专业农协,应该加强市场调研, 提高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度,通过会议、报刊、电影科技片、广播等多种形式向农户提供产销信息,指导农户安排生产,减少生产的盲目性;通过设立窗口、建立专卖店、在销区选择代理商联合经营等方式,开拓国内国际市场;通过培训班、经验交流、传帮带等形式对农户进行销售培训,组建上下相连、左右互通、联系密切、信息灵通、货畅其流的营销网络,在网络内协调车辆、资金等物资的相互调剂;加强储藏、批发市场等基础设施建设,使农产品均衡上市,周年均匀稳定供应。

标签:;  ;  ;  ;  ;  ;  ;  

农业产业化进程中的“市场、准企业(准市场)”与“企业”的比较研究--从农业产业组织演变的角度看_农业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