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阶段我国集体腐败产生的原因及其对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现阶段论文,对策论文,腐败论文,集体论文,原因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对于集体腐败涵义的界定,一般是指某个或某些单位的公职人员对公共权力的非公共利用,是以公共权力的运用超出社会制度、法律或道德规范允许的范围为前提,为小集体谋私利,对他人及社会造成损害的行为。集体腐败是二十世纪末我国腐败现象出现的新变种,它已严重破坏了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原则,扰乱了经济的正常秩序,阻碍了经济的发展,扩大了收入上的不平等,激化了社会矛盾,从而影响了社会的稳定,甚至有可能中断我们的改革和现代化进程。因此,分析和解决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集体腐败现象已刻不容缓。
一
为什么集体腐败在我国现代化快速发展阶段出现而且愈演愈烈呢?
是社会基本价值观念发生了根本性变化,还是现代化开辟了新的财源和权力渠道为集体腐败提供了特殊条件?我们认为,我国集体腐败发生的根本原因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历史与现实的经济、政治、思想文化因素互动作用的结果。
(一)政府对经济领域制定的过度干预制度并导致的广泛寻租活动是集体腐败产生的经济根源。
现阶段我国正处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换过程中,旧体制的弊端并没有完全消除,新的体制还没有建立起来。计划经济体制下发展起来的公共权力,拥有广大无边的权能。它对市场作用范围的划定与干预,对资源和信息的部门垄断,为拥有权力者利用公共权力在市场上谋取私利提供了可能。我国的经济体制转轨实行的又是渐进改革的方式,因而在很长时间内政府机构和市场将同时掌握资源配置权,而且政府对市场的过度干预不会很快消失。于是,在商品生产和流通领域,权力对经济的干预,对商品形成价差收入,而这个价差收入就成为少数领导干部和社会成员追逐的对象。因为,根据经济学原理,在竞争性市场体系中,通过时间的调整,所有的经济租金势必减少或消灭。但由于政府的介入,会打断市场的自觉作用,使经济租金不但不会减少或消灭,而且人为地造成资源短缺,产生新的租金。而政府的干预越多,经济租金愈高;经济租金愈高,寻租激励则愈大;寻租激励愈大,贪污腐化则愈严重。同时企业也企图越过市场,去寻找提高利润的途径。借助政府的特许、配额、许可证,企业能够比通过激烈的市场竞争更加容易地获得超额利润。因而企业乐于向政府部门的官员行贿,并以利润、贿赂等形式与政府官员共享租金。这样,行政权力成了国家机关中的个人或集体谋私的工具。随着以权谋私的门路增多和领域拓宽,出现了许多腐败勾当不能完全背着圈中人“悄悄地干”的的情况,权钱交易的事很难掩人耳目,不得不集体合伙,共同为之,由此形成集体腐败。
(二)对行政权力缺乏有效的制约监督机制是集体腐败产生的政治根源。
权力容易使人腐化,绝对的权力绝对会使人腐化。国家行政机关是人民权力的具体执行者,如果没有有效的临界状态制约机制,那么公仆就会蜕变为主人,权力的执行者就不会按照人民的意愿去行使权力,甚至会为了小集团的利益而置人民的利益于不顾。目前,我国对行政权力的行使缺乏完备的法律和监督制约,致使一些机关工作人员打着为“集体”、“部门”利益的旗号,肆无忌惮地钻法律空子,利用公共权力谋取私利。作为我国最高权力机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对行政、司法机关的监督有名无实。如已有的监督制度未能很好地贯彻(像质询、调查、罢免……);宪法监督委员会未建立,没有违宪制等等;人大的人事安排与经费依赖于政府,人大的领导人级别大多低于政府首长,从而受到政府牵制等等。行政监督机关虽实行双重领导体制,但主要受同级政府的领导,这就使它实际上成为同级政府的一个部门。监督者置于被监督者的直接领导之下,被监督者直接制约着监督者的切身利益,这就导致监督者对被监督者不敢监督、不愿监督,从而使得行政监察机关很难行使职权。我国目前的法制建设也不完备,缺乏完善细致的法律法规,尤其至今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的反腐败法,因而对集体腐败进行有效制约显得力不从心。我国民主政权不发达,政府活动透明度低,人民群众的监督渠道不畅通,特别是忽视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新闻舆论被许多国家证明是揭露腐败的有力工具,然而长期以来,我国新闻舆论“报喜不报忧”,只强调先进事例的正面引导作用,不敢触动实际和深层次的问题,而且我们的媒体要进行批评监督,往往需经过某一级批准。这样做的后果是腐败现象得不到及时暴露、抨击,不能给腐败分子以威慑。此外,集体腐败成风,还与一些部门和单位领导不讲原则,缺乏互相监督有很大关系。有的班子在集体决策时,对明明是违反上级规定的事情,也投赞成票;发生问题受到检查时,则推说是集体决定的,从而把个人责任推得一干二净。这些人在决策时,不是考虑事情该不该做,而是考虑会不会伤感情、得罪人,缺乏互律的勇气,从而对违法的事也随声附和,以致集体腐败得以发生。
(三)“利益风险共同体”观念的兴起是集体腐败产生的思想原因。
一些领导错误地将集体、地方的利益抬高到了不适当的地位,认为搞集体腐败的动机是好的,不是为个人而是为“集体”,不是为“谋私”而是为“发展地方经济”,是解决具体问题没有办法的办法等等。于是他们对集体腐败视而不见,或见而不管,或积极参与,从而助长了集体腐败的恶习。同时由于集体腐败客观上行为主体分散,后果对个人的影响较小,集体腐败的行为主体自然会抱责任分散、法不责众、盲目从众的心态,认为集体腐败的后果反正由集体承担,不会落实到个人头上,因而有恃无恐、恣意妄为。因此,参与集体腐败的“利益风险共同体”中的个体成员在腐败的初期,把集体腐败收益视作单位福利各自消化,认为“利益风险共同体”牢固而安全,因而胆子逐渐变大,索取更多的腐败收益。但随着“利益风险共同体”的腐败程度的逐渐加深,来自社会、法律和行政的压力越来越大,一旦东窗事发,‘利益风险共同体’各成员将要付出的代价也越来越大,继而抱着横竖横的态度,因而更加疯狂地索取腐败收益。这也是许多腐败者由小腐转而成为大腐的深层原因。
二
消除集体腐败是我国在经济转型时期和现代化过程中必须接受的一项紧迫而艰苦的挑战。要从根本上遏制集体腐败行为恶性膨胀和扩展,当前须在体制上下工夫,以制度创新消除租源,同时采取各种措施来遏制分利联盟的发展。
(一)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减少政府对经济的过度干预,使经济租金降低到最小限度。
集体腐败得以蔓延的重要条件是市场经济尚未建立或存在严重缺陷,市场的不成熟和缺陷必然要求政府干预来弥补。而政府的干预会有两种结果:当政府干预为市场经济创造公平竞争环境,实行统一市场、统一税制和汇率,打破一些利益集团对市场的垄断时,政府的干预是适度的和有效的,当政府干预形成了市场扭曲,造成市场不公平竞争时,使某些利益集团形成垄断或享受优惠政策时,政府的干预是过度和失效的。这种过度和失效就容易产生腐败。为此,我国政府在推进现代化过程中,首先解决的问题是尽快完善市场经济体制以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环境。堵住经济体制中的漏洞,铲除滋生腐败现象的温床。其次要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塑造与我国生产力水平相适应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市场竞争主体,按照市场规则,追求经济效益,而不是通过“寻租”去求利益的增加。这样做的目的是使国家权力部门远离市场,正确行使国家宏观调控的经济职能,使资源尽快从权力的控制下解放出来,交由市场去配置。只有这样,才能使“看不见的手”与“看得见的手”紧密配合,共同调节,既促进经济繁荣,又使寻租的可能性被限制到最低限度,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堵塞以权谋私的渠道,使腐败现象得到有效遏制。
(二)完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规范和约束公职人员权力的行使。
孟德斯鸠曾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一条经验……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权力必须得到监督制约,才能保证其合理的运用。只有建立健全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对集体腐败行径实行全方位监控,才能使集体腐败行为中途夭折。当前要着重做好两个方面的工作。首先,健全权力制约机制。一是建立权力分解制度,强化权力活动的动态约束机制。要通过对权力结构的适当分解和合理调整,把一个部门、一个岗位、单个人负责多项职能改为负责一项职能,防止权力过分集中。比如,取消税务专管员集“征、管、查”三权于一身的体制,实行电脑管理,将“三权”进行分离,建立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税务征管的新体制。二是建立岗位交流制度。从目前情况来看,一般最长以两届为宜,也就是说不要超过10年;要扩大交流的范围,有计划推进领导干部在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地区与部门之间、上下级机关之间的交流;要坚持干部有上有下、能上能下的原则,成绩突出者予以提拔,委以重任,业绩平庸的降级降职使用,决不照顾情面。三是建立财产申报和离任审计制度。要对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单位内部处于特殊工作岗位(如管理人、财、物,企业产、供、销)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任职前和任职期间公榜申报自己的财产,离任后也要由有关部门对其家庭财产进行严格审计,其结果要予以公告。四是建立责任制度。通过严格的责任制度,将激励机制引入廉政法律监督体系,把权、责、利有机地结合起来,并加强管理、监督和控制,以制约滥用权力等渎职行为,使权力运行纳入正常轨道。其次,强化权力制约制度的监督机制。当前必须有一个强大、完善的监督机制来制约政府权力的执行,提高寻租的社会成本,加大政治创租的风险,从而使企业宁愿通过扩大生产、提高效率等方式来增加利益,而不愿靠寻租达到目的,使政府官员不敢冒险通过腐败谋取私利。目前,我国的监督机制还很不完善,这是民主政治发展滞后的一个突出表现。因此,当前一要加强各级人大对行政系统的监督权,改变目前人大软弱无力的形象,建议人大增设编制委员会、行政监督委员会。二要强化各级政府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权力,变双重领导体制为垂直领导体制。使监察部门独立行使权力,每一级监察部门只对其上级机关负责,不受同级政府和其他机关的牵制。三要使群众监督真正行之有效,增强政治透明度,向人民提供真实的信息,从而使“分利联盟”的集体腐败行为受到各方面的关注和制约。四是加强法律监督。应加快制定和完善反贪污、反贿赂的有关法律,尤其是针对反集体腐败这块法律盲区,更应加强这方面的立法工作。对于分利联盟集体寻租行为一定要严加惩处,尤其是其主要负责人,以产生一种威慑、教育和预防的作用。
(三)建立社会主义民主的政治文化、提高公职人员的从政道德水平和公民的文化素质,从软环境上抑制集体腐败行为发生。
我国防治集体腐败除了高度重视制度建设之外,更应重视思想道德建设。一个国家政治文化水平的高低与集体腐败的程度是成正比的。一种消极的政治文化,必然为集体腐败的产生提供文化的土壤;而一种民主的积极的政治文化,必然是集体腐败的障碍。在建设社会主义民主的政治文化过程中,首先要加强对公职人员,尤其对国家高中层党政干部的思想道德教育。不仅在官员录用方面严格把关,做到制度化,而且在录用后的培训和职业道德的教育上也不能放松。当前要做好“三个代表”“以德治国”教育的宣传工作,有重点地开展一些内容集中的党风廉政教育活动,集中学习有关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规定和要求,深入剖析成克杰、胡长清等人腐化变质的原因,做到警钟长鸣,同时宣传领导干部中作风正派、清正廉洁、勤政务实、为民办事的好典型,大力开展正面典型的教育。引导公职人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提高拒腐防变的思想能力;正确对待物质利益的诱惑,提高拒腐防变的思想抵抗能力;注重道德情操修养,提高拒腐防变的道德约束能力。其次,要加强对全体公民进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教育,增强人民群众的反腐败能力。这就需要扩大公民的教育普及程度,提高其文化水平。公民文化水平的提高,有助于提高公民的政治素养和增强民主意识、参政意识和法制意识,提高对集体腐败现象的辨别能力和斗争能力,从而有助于反腐败斗争。
注释:
①LordActon,Essays on Freerdom and Power p.364
②[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5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