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诚信缺失的原因及对策研究_会计论文

会计诚信缺失的原因及对策研究_会计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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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诚信缺失,严重影响了会计主体和会计界的声誉,增加了交易成本,加大了企业生存的隐形危机,降低了经济运行效率。会计诚信问题受到了全社会的关注。

一、会计诚信缺失原因分析

1.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是会计失信的根本原因。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中主要缺陷是行政色彩过于浓烈,行政权力和行政机制几乎控制了企业从股票发行到上市及公司运作的全过程。在上市公司内部,国有股一股独大,“内部人控制”现象异常严重,不能形成有效的制衡机制。具体表现在:(1)股权结构不合理。管理当局成为国有企业事实上的控制者,企业会计行为的价值取向直接受制于管理当局的价值偏好,企业会计行为不是以企业这个会计主体为核心,也不是以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为核心,而是以管理当局利益为核心。甚至会计不再是为股东、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提供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信息系统,而成为管理当局直接操纵以实现自身意图的工具。(2)上市公司被大股东操纵。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在人员、财务、资产、机构、业务上没有实现真正分开,与控股股东之间关联交易不规范,从而造成控股股东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3)股东大会形同虚设。我国上市公司特殊的股权结构,使得公司的实际最终控制权往往要么被形式上代表国有产权的法人股股东和管理当局共同掌握,要么完全被上市公司的管理当局所控制,股东大会形同虚设。此外,在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中,董事会成员和经理层人员往往互相兼任,董事会不但不能监督约束经理层的行为,反而还常常与经理层共同操纵上市公司。在种种利益的驱动下,他们常常会从小团体或个人的自身利益出发,肆无忌惮地造假。(4)缺乏独立的监管机构。首先,部分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既不健全也不独立,会计人员往往既负责信息提供,又充当内部审计,两个班子一套人马,内控形同虚设。其次,在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中,监事会成员的身份和行政关系不能保持独立,其工薪、职位等基本都由经营者决定,无法担当起监督董事会和经营者的职责。第三,缺乏有力的外部监督机制。对企业而言,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存在各自为政、重复监督、尺度不一的问题;对注册会计师及会计事务所来说,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监管缺乏有效性,同时企业审计实际委托人为企业的管理当局,即委托人与被审计人合二为一,从而使审计机构难以保持其独立性。

2.会计自身的特点及缺陷是会计失信的条件。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的漏洞与执行的伸缩性等,为虚假会计信息的产生提供了条件。具体表现为:(1)会计原则为虚假会计信息提供了操作空间。如会计以权责发生制为确认基础,从而产生了大量的应计、预提和待摊费用,会计信息提供者就可以通过操纵应计项目的确认时间来制造虚假业绩(如提前确认收入、推迟确认费用);又如稳健性原则在会计实务中的运用是建立在会计人员职业判断基础上的,存在较强的主观随意性,会计信息提供者很容易借此高估费用和损失、低估收入和利益来操纵利润。(2)会计政策为企业提供越来越宽的选择范围,会计信息提供者总是在规定的范围内选择有利于自身绩效或其他目的会计政策。(3)会计工作内容需要凭会计人员的主观判断来进行,这就为会计人员制造虚假会计信息提供了职务上的方便,针对同一经济事项,会计人员可能有若干种可供选择的方法,做出不伺的估计,如果会计人员出于特定的目的,不能排除利益的干扰,而有意识地采用某种方法,就违背了客观性原则。(4)会计准则的滞后性,为会计造假提供契机。特别是目前我国的会计准则还没有涉及到金融衍生工具,这就很容易被上市公司利用会计准则的空白来选择有利于自身利益的会计政策。(5)会计人员没有独立地位,他们的工作行为都是处在经营者的控制之下,有时作假账也是处于无奈。由于经营者的授意、强令和指使而造成的会计造假不在少数,会计人员独立地位的缺失无疑是导致会计诚信丧失的重要原因之一。

3.利益驱驶是会计失信的动力。会计造假的背后有着巨大的经济利益作动力。企业通过提供虚假会计信息可骗取投资者、债权人、供应商、银行和政府等利益相关者的信任,并因此获得投资、贷款或减少税金等经济利益。大股东在其利益与国家、其他小股东、债权人发生矛盾的情况下,会对管理者施加影响,粉饰财务报告。单位负责人有能力也有条件影响会计人员,为个人及小集团的利益做假账,出假报表。在我国目前处于买方市场困境下的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不以降低审计质量为代价,与上市公司管理当局“合作”,出具虚假报告,以实现“多赢”。正是这些复杂的利益关系构成了虚假会计信息产生的内在动因。

4.失信成本低是会计失信的诱因。《公司法》第212条规定:“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对直接负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会计法》第45条规定:“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还有不少条文只是罗列“不得”有这样或那样行为,却没有给出“违反了怎么处理”的后文。这类条文的规定,明示了造假行为预期“成本”的上限,但威慑力不足,使得失信者难以受到应有的惩罚,即使受到惩罚,其所付出的代价远远小于其因失信而得到的利益。这种失信的成本和收益的不对称性就使得失信从可能转化为现实,也极大地挫伤了诚信者遵循诚信原则的积极性,纷纷追逐仿效,造成会计诚信缺失的恶性循环,导致整个社会陷入信用危机。

二、重塑会计诚信对策

1.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会计信息是一种商品,它能否占领市场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市场需求。如果市场需要真信息,那么提供假信息的企业就会受到市场的冷遇。问题在于,在很多情形下,假信息存在庞大的市场。比如,为了显示政绩,可能要求在会计信息上“做文章”。因此,必须进一步完善市场竞争机制,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让国有企业“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市场竞争主体。从根本上清除会计信息失真得以产生的土壤,以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只有完善竞争机制,才能让私营企业和其他非国有企业能够有一个公平和充分的竞争环境。一方面,从企业内部和市场竞争环境两方面激发对高质量会计信息的需求;另一方面,通过明确产权主体和优化市场竞争环境,使企业从切身经济利益出发去监督有关会计信息的质量。

2.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会计诚信建设,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必须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有效控制和引导经营者的行为。主要措施包括:(1)建立股东对经营者的强力约束机制。股东大会要定期审议公司财务报告,严格评估经营者的经营业绩,并决定其聘免。(2)以法律方式规范公司董事会的构成、责任等。如规定董事长和总经理不能兼任,董事和经理人员一般也不要交叉,不具备专业知识和相关背景的人员不得进入董事会;明确规定国有企业董事会中必须引入适当比例的独立董事,以期对内部人形成一定的监督制约力,最大程度地维护所有者权益;建立董事、经理职务不兼容制度,明确划分其职能和权限,避免作为所有者代表的董事会掌握在内部人手中,会计成为其操纵、利用的工具;建立董事报告制度和相应的责任制度,改变目前一些企业存在董事无报告同时也不负责的状况。(3)完善监事会制度,充分赋予监事会实际的监督权。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监事会具有监督企业财务、董事和经营者行为的职权,在维护所有者权益方面具有重要作用。要加强监事会建设,重点在于监事会人员构成的独立性、专业性以及如何实施全程监督。(4)对经营者进行制衡与激励,以实现自我约束和激励。首先,强化监督。为了防止经营者谋私利,其权限必须受到严格制约和监督。第一,经营者的管理权限不能超越董事会的授权范围;第二,经营者的经营行为也要受到董事会的监督和评判。为了能有效地对经营者实施监督,独立、准确的审计必须在董事会的直接领导下进行,审计不应被经营者所操纵。其次,要确立以年薪制为主体的激励性报酬体系。第三,设计“职位消费”激励机制,使经理的隐性收入显性化。第四,注重精神激励功能,发挥成就感、挑战性和责任等激励因素的作用。(5)完善经营业绩评价体系,应考虑增加一些涉及企业持续经营能力等的非财务会计指标,使经营者的利益与企业目标约束挂钩,鼓励经营者集中精力提高公司的长期经营效益。(6)建立经营者人才市场,健全经营者更换机制。创造条件积极培育经营者人才市场,形成一个对经营者较为客观的评价体系,为解决代理问题提供可靠的信息支持,用市场机制来配置企业家资源,从外部形成对经营者的激励和硬约束。(7)实行职工参与制度,发挥职工的管理主体作用,有效监督经营者的日常经营活动,防止会计舞弊行为发生。

3.完善会计法规。会计行为的严肃性靠会计法规来保证。新的《会计法》就会计违法行为明确了应由单位负责人负主要责任,这将给造假的单位负责人以一定的制约,但这还不够,还应在刑法、公司法、民法等相关法律中予以明确规定。同时,要进一步完善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告制度,使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告,对于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的会计人员和对于利用职权强迫指使会计人员做假账、假会计报告的单位负责人,绝不迁就、依法惩治。

进一步完善会计准则及相关会计制度,规范会计行为,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可靠。(1)制定高质量的会计准则及相关会计制度。对未来会计环境的变化做超前的分析、科学预测,使会计发展具有较好的稳定性和持续性,避免未来环境不确定性对会计产生过多的影响,遇到新情况新问题时有据可依,能准确进行操作。(2)协调好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使各方的利益都能在有关准则及制度中得到充分体现,消除或减少对准则及制度的抵触和抵制行为,增加各方对准则及制度的认同。(3)尽量减少可供选择的会计程序和方法,缩小会计选择的范围。(4)合理确定“重要性”的范围。比如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要求哪些信息必须披露,如何披露,应作出明确的规范,不能由上市公司自愿选择。(5)尽快制定会计行业的诚信建设纲要和实施细则,明确会计的诚信执业承诺及诚信执业的自律公约,为会计的诚信建设提供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6)成立会计核算中心,实行会计集中核算,改变会计核算制度。做到会计业务的决策者与执行者的分离、财务审批与会计监督的分离、财务报告的存放与形成单位的分离,会计业务处理过程的公开透明,使会计人员超脱于企业经济利益、人事管理之外,不被企业所左右、不受上司所胁迫、不为利益而驱动,清除造假的温床,确保诚信的实施。

4.完善会计监督机制。完善会计监督机制是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有效手段。(1)做好企业内部监督工作。内部监督是会计监督的基础,是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的重要措施。社会监督、政府监督的目的是为了督促企业内部监督到位。第一,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这要求明确会计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明确重大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程序,进行财产清查,对会计资料进行内部审查,明确本企业生产经营环节的规程、要求和职责,做到按章办事,减少人为因素影响,提高会计工作效率和质量。第二,要实行内部监督责任制,提高内部会计监督的有效性。没有有效的监督和控制,会计核算质量就难以保证,会计信息的失真也就不可避免。第三,充分发挥内部监督的日常与全过程控制作用。企业内部监督有其独特的功能,与社会监督和政府监督不同,具有日常性和全过程控制的特点。只有充分发挥内部监督的这一特点,才能把一些违纪、违法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才能减少会计信息失真现象,也才能经得起社会监督、政府监督的检查。第四,在企业内部设立隶属于所有者的内审机构。对会计最终产品进行符合性测试检验和监督,是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的重要一环。(2)强化政府监督。政府监督包括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对有关单位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赃政部门要认真完成新《会计法》赋予其对会计工作的监督权和行政处罚权;审计部门要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税务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根据有关规定对纳税人的会计资料和其他资料进行税务检查;其他部门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授权和职责分工对有关单位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但应避免职责交叉和重复检查。执法人员应更新观念,提高政策水平,改进工作方法,深入了解企业的特点,在帮助企业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强化监督。(3)完善社会监督机制。注册会计师对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起着重要作用。第一,要借鉴国际惯例,与国际会计接轨,改革会计师事务所的管理体制。通过深化改革,使会计师事务所真正成为依法经营、自主管理、独立承担社会和法律责任的社会中介组织。第二,推行标准化执业制度。按照国际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程和方法开展业务,提高监督质量,使其对会计的审计监督具有合法性和有效性。第三,提高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水平及业务水平,尽可能地减少因违规执业等人为因素造成的会计监督不力。第四,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执业监管。正确处理传统审计业务与咨询服务的关系,应严禁向审计客户提供咨询服务,以杜绝既当经济警察、又当合作伙伴的现象;刹住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歪风,一经发现注册会计师出具虚假报告的,即予以重罚,以纯洁注册会计师队伍,树立注册会计师执业的信誉。只有这样,才能发挥注册会计师这个“经济警察”应有的作用。

5.实行财务总监委派制和会计委派制。对国有企业(包括国有控股企业)可以通过实行财务总监委派制和会计委派制的办法,来控制“企业内部人”造假作弊等败德行为,以保证所有者权益不受侵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实行财务总监和会计人员委派制,可以使他们的身份地位和权限比较超脱,走出依附于单位负责人而不得不唯心制造、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的境地,有效解决长期存在的会计人员“站得住,顶不住;顶得住,站不住”的问题;使所有者能快捷和比较全面地获取企业内部信息,有效克服企业经营者操纵会计账务、信息不对称的弊端;有效降低监督成本,避免经营失败和突发风险;有利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形成在产权明晰基础上的三权分立(即决策权、监督权、经营权)、各司其职、相互制衡的运行机制。

6.提高会计失信成本。(1)加大对会计造假的惩罚力度,提高会计失信成本,使造假者付出的代价远远大于其得到的收益,以此消除利益驱使而造假的可能。对于造假的会计不单要进行行政处罚而且要给予经济上的惩罚,且惩罚的数目要远远超过他造假的所得;对于唆使会计人员作假账的经营者同样进行处罚,严重者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要加重处罚。加大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稽查力度和稽查面,大幅度提高会计造假的成本,才能从根本上遏制会计造假屡禁不止、愈演愈烈的势头。(2)建立民事赔偿制度。尽快建立民事赔偿制度,对参与造假,无论是公司(投资者或经营者)、律师,还是评估师、会计师,只要公民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受害人都可以提起诉讼,要求赔偿。(3)构建有效的市场退出机制。对不遵守行业操守、不守信用的企业或个人,出现失信行为后要把肇事者驱逐出相关行业。如对会计造假的上市公司要立即退市,对参与造假的中介机构要进行取缔,对会计造假的单位责任人、会计人员、注册会计师不允许继续从事相关职业等。

7.实施诚信工程。会计诚信建设必须纳入整个社会的信用体系建设之中。实施诚信工程,应着力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1)加强诚信教育。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使全社会的人们都认识到诚信的重要性、不诚信的危害性,形成诚信者受尊重、不诚信者遭鄙视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2)打造信用政府。政府作为掌握公共权力者,享用和支配着纳税人的钱,实质上和纳税人之间就是一种契约关系,要守契约、讲诚信,切实为纳税人谋取利益,通过制度建设,规范和保护诚信,严厉打击各类造假等不诚信行为,杜绝“官出数字、数字出官”的浮夸风,提高政府信誉度。(3)建立信用档案。目前,我国单位和个人的信用档案还是空白,信用中介机构的发展也刚刚开始,信用评估行业整体水平不高,市场竞争无序,还没有建立起一个完整、科学的、社会化的信用管理支持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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