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内部承包制度有其合理性、科学性,在实践中能充分激发承包人的主动能动性,促进企业的创新管理。该制度在追求利益的同时,也能对建筑房屋质量有所控制,缓解企业资金压力,达到经济合理发展的效果。与此同时,实践中以内部承包为名,实为挂靠、转包的情形大量出现,而现行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对内部承包与挂靠、转包进行严格的界定和划分,使得大量不具备专业施工资质的施工队伍建造出质量品质均达不到法律强制标准的建筑物。为此本文主要探析了建筑企业“内部承包经营合同”法律。
关键词:内部承包经营合同;转包;分包;挂靠
当前内部承包责任制在建设领域悄然兴起,并为大多数施工企业甚至是国有施工企业所广泛采用,它在节省企业成本、提升利润空间等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缘于现行法律的空白及理论界研究的不足,导致对内部承包责任制合法性认知模糊,进而使其游走在非法的边缘,险沦为挂靠、非法转包之列;而且审判实践无所适从,不同法院作出不尽相同甚至截然相反的判决,严重影响司法权威;这些问题的待解决状态更严重的后果在于有危及建设工程视为生命的工程质量之虞,威胁建筑物结构的安全使用,进而威胁到人民的财产和生命安全。而通过系统的梳理内部承包责任制的内涵、外延及其内外法律关系,有定纷止争之效。
一、问题缘起:司法实践中建筑企业无法承受之痛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涉及的法律关系盘根错节,错综复杂,而作为权利受到侵害的当事人往往会将建筑企业诉诸法庭,要求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即应依这种转承责任的原理来确定适格被告。建筑企业作为被告的诉讼案件纠纷中,起因几乎无一例外是涉及拖欠工程款、材料款,由于建筑企业缺少日常管理,对于下属工程项目缺乏有效监督制约,在诉讼活动中,往往因为缺少第一手证据材料而败诉,给建筑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
二、现状梳理:建筑企业如何立于风口浪尖
建立法务跟踪制度。大多建筑企业只重经营,不重法律。通过分析建筑企业涉案的特点,败诉的原因往往是企业缺少高素质的法律人才,无法在有效时间搜集证据材料,虽然施工资质一级或特级的建筑企业往往设有法律事务部门,但主要还只是起到事后弥补作用,充当消防员和救火员的角色,并未将法律管理纳入企业管理体系,所以亟须一批有经验的法律人融入企业日常管理当中。
三、理解与反思:辨识建筑企业内部承包经营合同
(一)转包、分包、挂靠的性质界定
转包、分包、挂靠本质上都是建筑企业不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要义务,而将其转让给第三人,由第三人承担主要合同权利和义务,由于第三人往往没有施工资质,所以这几类行为严重违背发包人的意志,损害发包人的权益,而经过层层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质量难以确保,存在严重的质量隐患,所以,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5)项的规定,转包、分包、挂靠三类行为由于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无效。
《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建筑法》第28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建筑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二)“内部承包经营合同”的法律性质分析
1、内部承包经营合同的效力。建设工程内部承包经营合同是建筑企业与其下属分支机构或在册职工签订的,将其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承包给其下属分支机构或职工施工,并在资金、技术、设备、人力等方面给予支持的合同,并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有效。
2、内部承包经营合同应受何种法律法规调整。主要分歧表现为是受劳动法范畴调整还是合同法范畴调整,有学者认为内部承包经营合同是作为用人单位的企业和与之具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为完成一定生产任务而订立的协议,与合同法意义上的合同有着本质的区别,而与劳动合同的性质最为接近。所以,内部承包经营合同理应受劳动法调整。主要依据如下:首先,建筑企业内部承包经营合同的主体是作为用人单位的建筑企业和与之具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二者之间具有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属于不平等主体;其次,合同主体之间相互有隶属关系,劳动者除受外在合同的约束外,还要受企业意志的约束。最后,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不同。违反合同的,应承担违约责任,而违反内部承包经营合同的,内部承包人还得接受用人单位的行政管理处分。而其他学者认为,内部承包经营合同应受合同法调整,基于如下理由:虽然内部承包经营合同之合同主体具有特殊性,即主体间具有隶属关系,但是,此种隶属关系并不能左右整个合同的内容,该合同充分显示了合同法意义上所具有的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等原则。另外,内部承包经营合同体现了对价原则。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是,即使合同承包人是建筑企业的内部员工,有人身的隶属关系,但从根本上来说,作为签署内部承包经营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相对平等的民事主体,合同的主要权利义务表现为调整经营性利益的分配,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大部分应适用合同法的调整,而且建筑企业采用内部承包经营合同,可以有效地利用企业内部资源,更大限度的激励承包人管理项目,节约资本,提高效率,创造更大的经济效益。
(三)如何判定是否属于内部承包经营合同
1、承包人是否为建筑企业的内部成员。内部承包经营合同的承包人必须是建筑企业的下属职能部门或分支机构或者职工个人,而转包、分包、挂靠中的合同承包人则与建筑企业没有人事关系。对于内部成员身份的判定,可以依据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有无缴纳社会保险等予以认定。
2、建筑企业对项目工程技术、资金、质量、安全等方面是否加以实质性的管理和监督。建筑企业内部承包条件下,建筑企业对工程项目能加以实质性的管理和监督,保证工程的安全、质量等符合国家规定。而转包、分包、挂靠中,建筑企业没有参与工程施工的管理与监督,工程质量得不到保障,施工安全存在极大风险。
3、能否体现建筑企业的资质要素。国家设立建筑企业资质的本意在于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建筑企业具有国家规定的资质,能为承包人提供足够的资金和技术支持。而转包、分包、挂靠等行为显然无从体现建筑企业的资质要素。
4、财务上是否统一管理。建筑企业对承包人有管理的义务,在财务上实行统一管理。而转包、分包、挂靠中,建筑企业不能控制资金的使用,往往工程款直接拨付给承包人,而不是建筑企业的账户内;或者虽然拨至建筑企业,但企业在扣除管理费后,余款全部划拨给承包人。
四、结语
建筑施工企业如何防范和应对内部承包经营合同所面临的风险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研究和探索课题。在推进法治中国的形势和环境下,建筑施工企业不仅要懂得运用法律解决纠纷,还要适应不断变换的现实需求,努力弥补法律与现实之间的差距,以加快法治化进程,建设和谐中国。
参考文献
[1]王叶庆.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纠纷处理原则[J].法学,1990(04):42-44.
[2].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纠纷案件法院亦应受理[J].人民司法,1989(06):25-26.
论文作者:常伟峰
论文发表刊物:《建筑学研究前沿》2018年第29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8/12/24
标签:建筑论文; 企业论文; 合同论文; 承包经营论文; 承包人论文; 法律论文; 建设工程论文; 《建筑学研究前沿》2018年第29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