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与公民教育_古希腊论文

公民与公民教育_古希腊论文

公民资格与公民教育,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公民论文,资格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G4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633X(2011)08-0007-05

当前,我国正在步入一个公民时代。要建设一个具有中国特色、顺应时代发展趋势的公民社会,公民教育就应当承担起振兴国家、推进民主、培育公民、促进和谐的历史重任。公民社会的建设是一个复杂的过程,仅仅依靠公民教育是难以取得成功的,何况我国公民教育的理论与实践探索才刚刚起步。所以,我们在强调公民教育之时还应该把握公民资格这一理论建设。本文试图以公民资格为视角,对公民资格与公民教育的内在关系进行深入解读,从而为我国的公民教育与公民社会建设提供理论参考。

一、公民资格的理论争议

何谓公民资格(citizenship)?尽管公民资格是西方政治思想的一个重要概念和政治实践中一项古老的制度,但是想用几句简单的话来定义公民资格是非常困难的。尽管人们不断地努力想给公民资格下一个唯一的定义,但是公民资格仍然是一个有着多种含义的词语。有将其定义为公民参与的一个象征,或者是一个生产性成员(productive member)的俱乐部,或者是权利承担者展现个性的舞台,或者是公民的一个身份[1]。

《简明大不列颠百科全书》从权利与义务的角度对公民资格作出了一个简约的解释:“公民资格指一国法律所要求的个人同国家之间的关系,包括他对这个国家承担的义务和他在国内享有的权利。国籍往往与公民资格同义,也包括个人对国家的关系,但是国籍还包含其他的特权,特别是在国外得到保护的权利。取得公民资格的主要依据是,出生在一国领土内,父母是该国公民或同该国一个公民结婚,即可入籍。一般来讲,政治权利,例如选择权和担任公职权,都是以公民资格为依据的。公民的一般义务是效忠国家和服兵役。”[2]这种解释是把公民资格作为公民的基本条件来定义的,并也没有真正反映公民的内在素养。

公民资格理论的创始人、英国社会学家马歇尔比较系统地阐述了“公民资格”体系,他认为,“公民资格”体系表现为三种基本的权利以及与之相关的社会制度安排的发展过程。首先是“公民权”(civil right),其既指公民有信仰、思想和表达的自由,也指公民有自主签订契约和占有财产的权利,特别是公民有诉诸法律、以求公正的权利,与此种“公民权”相关联的制度安排是法院。其次是“政治权”(political right),简单地说,就是公民享有政治上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与此相关的制度安排是议会、国会等。最后是“社会权”(social right),即公民享有享受由经济发展带来的最低限度的好处的权利,公共教育和医疗卫生之类的社会福利是体现社会权的基本制度安排[3]。

随着近代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进步,人们开始从权利、归属、认同感等方面对公民资格进行了更为深层次的思考,远远突破了马歇尔当初所创建的“公民资格”体系。从中外的研究与实践来看,公民资格主要增加了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首先是集体性参与权利。1998年,英国学者雅诺斯基提出,这种由群体行使的权利是国家为公民在市场等非政治领域创设的集体性参与权利。它包括个人和群体通过对市场、组织和资本采取控制措施而参与非政治决策的权利,如劳动市场干预权、资本采取参与权等。其次是性别权利和文化权利。性别权利和文化权利强调的是在平等的基础之上对特定群体差异的尊重,性别权利主要表现为女性在社会生活各方面的广泛参与;文化权利则主要表现在政治共同体不强迫具有独特文化的少数群体顺从于主流文化,或为独特文化的发展设置障碍,而是负责保护少数群体的文化不受主流文化的压倒性的竞争,除形式上的“平等”对待和宽容的精神外,还需要采取措施拯救地方性、民族性文化。最后是公民精神的发展。虽然公民资格包括对公民义务的强调,如遵守法律、纳税、依法服兵役等,但公民权利的行使和公民义务的履行还需要以公民责任感为核心的公民精神的支撑。有学者指出,在市场经济大发展和各领域都呈现出多元化的当代,“用程序—制度的机制来制衡自立显然是不够的,还需要某种程度的公民德性和公共精神。没有这一点,民主国家就难以治理,甚至会出现不稳定的局面”。因此,许多国家都在其政府报告中强调公民精神的重要性,以此来获得公民对国家的认同。

从上面种种关于公民资格的观点中,我们不难发现,公民资格作为一种价值观念体现了国家与公民之间的法定关系,体现了公民个人在国家与社会中的独立地位,体现了公民在参与公共生活时与共同体及其他成员之间的态度、能力和素养。

二、公民资格的演变历程

西方的民主传统源远流长,哲人们从词源解析、分类学、民主运行过程、民主行为分析等不同视角对民主作了深邃而细致的阐述。虽然视角的不同使民主呈现出各种不同的表象,但其认识无不流露出对人的深切关怀。从主题角度来看,和民主联系最为密切的当属“公民资格”这一概念。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西方民主的发展历程就是公民资格的演变过程。

“民主”一词起源于古希腊雅典城邦,是指“人民的权利”。雅典实行直接民主制,其城邦的政治主权属于它的公民,“公民”是属于城邦的人[4],直接参与城邦的治理。在不知不觉的长期历史变迁之中,“组成城市国家的人”也一次又一次发展它的含义,同时又加上一重又一重的限制,逐渐变成了亚里士多德定义中的“公民和公民组成的城邦”[5]:“(一)凡有权参加议事或审判职能的人,我们就可以说他是那一城邦的公民;(二)城邦的一般含义,就是为了要维持自给生活而具有足够人数的一个公民集团。”[4]但是,在古代雅典的城邦国家中,公民只是少数人。占人口半数的妇女和约占三分之一人口的奴隶以及迁居到雅典的外国人及其后裔没有政治上的权利,因而不是公民;未成年人和老年人虽然可以被称为公民,但因为他们年龄太小或年老体衰,不能担任公职,所以是具有不完全资格的公民。亚里士多德在对古希腊城邦的公民进行了深入的研究之后指出:公民是这样的人,他参与政务活动,享有对政治的治理,政治权利必须建立在对组成国家的贡献之基础上[4]。古罗马的公民也是一个特权阶级,解放自由人、拉丁人、奴隶和外国人都不具有公民的资格。权利仍然掌握在少数人的手上,其他的阶级仍旧处于社会的底层。从对古希腊和古罗马的公民资格的分析可以发现,公民资格在古希腊和古罗马是与特定地域即城邦和特定人群即成年自由男性相联系的,是一种特殊的权利。同时,当时的公民资格概念也是一种道德理念,反映着人们对公共安全、公共事务的关怀。总体来说,当时的公民资格概念侧重于强调公民有义务行使政治权利,因而缺乏现代意义上的个人基本权利与自由的内核,也缺乏社会、经济方面的内涵,是“道德型的公民资格”。

中世纪的欧洲,民主火种似乎被全然扑灭,公民资格也似乎销声匿迹了。个人不仅是属于某个世俗国家的子民,更是欧洲大陆圣神教堂的子民,在这种神权高于君权的情况下,盛行的主权理论是君权神授的君主主权理论。但是,这不能阻碍公民资格概念的成长。一些开明人士以此为契机,开始思考与反思古希腊民主与个人权利的问题,逐渐意识到作为平等独立的个体的人的价值和尊严。在这期间,斯宾诺莎首次论证了公民资格与民主的关系;洛克的平等契约思想和孟德斯鸠的分权制衡思想则构成了近代以个人自由为核心的民主理论的基本原则。17、18世纪后,随着欧洲资产阶级思想家们“天赋人权、主权在民”等思想的传播,资产阶级开展了一系列争取政治权利的斗争。随着资产阶级对封建专制的胜利和现代公民资格概念的形成,民主的内涵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古希腊“民主即人们的统治”这种民主观在现实政治中根本无法落实,这不仅在于国家规模的急剧扩大,更在于这种民主观本身的空洞,在于其中的公民作为个人应有的自由的丧失以及其权利义务的置换。古希腊那种民主已然沉积于历史梦境,但它留诸后人的是对民主的信任和法治精神以及多数决定这一主权在民的形式的体现。现代民主不仅汲取了古希腊民主的精华,而且以尊重公民个人的自由为核心价值,以不仅仅体现为政治权利的公民资格为依托。

现代公民资格概念的确立,为现代民主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塑造了现代民主制度。因此,现代民主制度都以保护和尊重公民个人的自由为核心来设计宪法的基本框架。现代意义上的公民资格以平等、自由、权利、利益等为典型特征,在公民与国家的关系方面表现为一种契约式的交换关系。如果说古典的公民资格是以道德为特征的,那么现代公民资格则以人的基本权利——人权作为道德基础,并且将“民族国家”作为社会的天然边界。

公民资格从古希腊城邦走到现代国家,经历了从特殊到一般的过程,它是落实人之为人的基本权利的过程。在古希腊城邦,公民资格是城邦统治团体特权的体现,而现代民主国家的公民资格则是建立在普选权之上的法定成员资格。在古希腊城邦,公民资格仅限于对权利商议、操作的有效参与中,如今的国家公民资格伸展到了经济、社会诸领域。现代公民资格的“一般化”跨越了社会结构,意味着作为一国公民,无论性别是男是女,无论有无财产,所有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没有人或群体享有法定特权;意味着一国公民的社会权利、经济权利和得到国家福利支持的权利[6]。

三、公民教育的历史演进

公民教育是与公民、公民资格概念同步发展的。古希腊的公民教育与希腊的城邦建设是分不开的。最典型的是斯巴达和雅典,斯巴达和希腊是征服者的城邦、军营式的国家,公民教育和军事训练是融为一体的,属集权主义的公民类型。其特点是强调绝对的忠诚,甚至要为了整体利益而牺牲个人利益。相比之下,雅典的公民教育则要自由得多。雅典公民教育的特点在于教育的世俗性质以及注重个性的自由发展,其公民教育的内容注重人的全面发展,除了基本的读、写、算之外,还加入了陶冶人们情操的音乐。在希腊之后的古罗马,公民教育的特点在于其务实的共和精神以及严肃、虔诚、勇敢、质朴的美德教育和法定的权利义务观念。

中世纪是基督教一统天下的时代,在人们的观念之中,有一个统一的“基督教”世界,它位于人们生活的最高层次。而世俗国家则属于次一级的层次,这导致了国家概念的淡漠和公民概念的消失。所有基督徒们不再有城邦公民们那种对于国家或政治共同体的认同感,他们把希望寄托于来世,把目光投向天国,给予国家以有限的承认。因此,中世纪的教育只有教会教育而没有公民教育。中世纪教会教育的目的是为了使信徒修得来生的幸福,教育的内容也不是修辞、辩证、音乐、几何等,而是限定在基督教教义的固定范围内,视哲学与科学为异端邪说。

随着现代城市的发展,公民又重新出现在政治舞台。城市的兴起不仅促进了经济的繁荣,也促进了政治的发展和公民身份的再现。市民们对传统的秩序信念和原则开始产生越来越多的质疑,并开始尝试把视角转向人类社会内部,从人类社会内部自身运作的规律和模式来解决社会秩序的存在。其中,将“契约”观念理论化为政治权威和社会秩序的基础就是一种重要的政治理念。再后来,随着资本主义的兴起、民主国家的发轫以及城市市民社会的演进,市民的阶级基础、权利地位、生活规则及秩序等均发生了相应的变化,也孕育了现代公民的诞生。17世纪以来,资产阶级革命陆续在西方取得成功。为了培养新兴的国民,巩固新的社会制度,西方各国的资产阶级政府对未来一代的国民进行了具有资产阶级思想倾向的公民教育。

随着经济全球化、政治民主化、教育国家化等浪潮对世界的席卷,公民教育有了巨大的发展,呈现出许多新的特点和趋势。关于公民教育的各种思潮也涌现出来,比较有代表性的是自由主义的公民教育思想、共和主义的公民教育思想、社群主义的公民教育思想和多元文化论的公民教育思想。自由主义的公民教育观强调公民教育并非要传递美好人生的价值观,其目的在于维系自由社会的整套公共价值、政治道德以及相关的批判能力与民主性格。共和主义公民教育观所强调的是公民的责任,公民在停止履行作为一个公民的责任的同时,其公民身份也就停止了。社群主义公民教育观强调两个方面:一是以社群成员共同生活的环境背景为基础、以整个政治社群的公益为目标的公民教育;二是强调以实践为主的公民教育理念。社群主义论者认为,现代公民教育应该是培养具有完整德行人格之公民的教育,使公民成为一个具有自我认同、良好社群意识的健全自律之社会成员。建立在自由、平等、民主等原则之上的多元文化论的公民教育观认为,公民教育的内涵是相互尊重的公民教育以及有能力积极地面对与解决不同文化冲突的公民教育。其所要达成的目标是:帮助公民了解并肯定其社群文化的价值,并且通过多文化的学习,进一步使其免受自身所属文化的限制,以寻求一个可以使多元价值获得实践的理想社会,并且可通过民主政体的支持,使国家体系中分歧的个人或族群文化价值获得认同与尊重。

公民教育从古希腊的兴起到中世纪的销声匿迹,从近代的重新崛起再到现代的快速全面发展,经历了一个波澜起伏、跌跌宕宕的发展历程。在这个发展历程之中,公民教育形成了自己独有的特征,同时它又是与每个不同时代的社会及民主的发展分不开的。公民教育逐渐走入每个人的生活之中,不仅是政治生活,还渗入到经济、文化等领域,对公民的生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四、公民资格与公民教育的内在关系

公民是公民教育的核心,把握公民资格这一全面、深刻地概括公民理论内涵的概念体系,自然而然就成了理解公民教育理论的关键所在。

公民资格的法理确认是现代公民教育的基点。简单地说,公民教育就是以培养合格公民为主旨的教育。因此,实施公民教育的一个必备的前提与基础就是必须确认公民这一主体概念,只有在公民概念得到清楚而明确的确认之后,抽象的公民教育理念才有了具体的内涵,公民教育也才具有了实质性的目标与现实的意义。因此,公民资格就成了公民教育的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唯有公民资格法理的确认,公民教育才能够践行。前文已指出,公民教育同公民资格的历史都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期,但是当时公民教育的对象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其范围仅仅局限在社会中极少数的一部分人。真正面向社会大众的具有现代意义的公民教育始于大革命之后的法国,法国是世界上最早实施公民教育的国家。法国大革命的爆发,标志着法国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人权宣言》的颁布更是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人权宣言》所倡导的基本原则有:人类生而自由、权利平等;每个公民均有宗教、言论自由以及反抗压迫的权利,均有权参与国家法律的制定;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私有财产不可侵犯,受法律保护;等等。可以看出,《人权宣言》奠定了资本主义社会基本的价值理念和政治原则,有效地地限制了王权,激发了人们的革命意识。其实施的影响更是涉及了19世纪欧洲的社会、政治、生活等各个领域,它充分肯定人的价值、尊重公民地位、强调人的权利意识、保护人的权利,成为现代公民教育理念的先声。德意志民族对于公民教育的发展也有着不可磨灭的贡献。德国著名学者、教育家凯兴斯泰纳最早明确提出和积极倡导公民教育,他也最早发表了公民教育专著。1918年,德国政府以宪法的形式保障公民教育的实施。二战以后,在西方盟国的帮助下,以资产阶级民主为政体的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成立。德国政府体会到了民主的重要性,进行了民主化改革,这场改革的风暴席卷了社会的各个方面,其中培养新一代民主自由的新公民尤为重要。甚至可以说,德国战后的民主化改造本身就是一场伟大的民主公民教育运动[7]。此后,各国都将培养合格的公民作为本国的教育目标。从历史来看,公民教育的勃兴是在现代民主国家和公民产生的基础之上而发展的,只有公民与国家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得到确认之后,公民教育才不是纸上谈兵。

公民资格的充分践行是公民教育的根本诉求。公民教育的根本目的是培养理想的公民。那么,什么是理想的公民呢?在自由主义者看来,理想的公民是建立在平等及自由基础之上的,就像传统的自由主义者认为自由是高于一切的,是最高的法律一样;理想的公民应该是一个参与自由社会运作的有效公民;理想的公民还应该有容忍、公开讨论和理性对话、自我批评和反省能力等德行。在社群主义者看来,理想的公民是建立在人与人之间平等的基础之上的。他是这样的一种人:他积极地参与政治事务,重视、追逐、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对所属群体具有归属感、认同感。而多元主义者认为,理想的公民应该具有这些特质:开放的自我、对待他人宽容的态度、与他人共享价值的能力、多元而非一元的价值取向、信任人类环境并对自己有信心、懂得尊重其他的民族。从这些公民教育的诉求来看,其与公民资格的内在理念具有内在的一致性。公民资格理念具体包括身份地位、权利义务与公民参与三个层面的内容。身份地位即公民法理地位的确认,而权利义务与参与行为则涉及公民在日常社会生活中的具体行为。一个具有真正公民资格的公民,不应该只是具有某一国的国籍,他更应该在自己的内心深处明白自己与他所属的国家是一个共同体,他也应该明白自己同其他公民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他还应该积极地参与到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之中。作为一个公民,他应该对自己的国家有着较为深度的认同与强烈的权利意识和责任感,而这一切都与现代公民教育的根本诉求不谋而合。

五、启示

公民社会作为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民主化的重要力量,日益被中外学者所关注。而且,公民社会是被经验反复印证了的规避“国家主义”风险的有效公共领域,这更使得大家趋之若鹜。就公民社会的结构特征及其与国家的关系而言,公民社会的结构要素主要包括私人领域、社会组织、公共领域、社会运动等。公民社会不仅包括前述结构性因素,还包括与之互为表里和相互支持的基本价值或原则,后者构成了公民社会的文化特征。公民社会的价值或原则主要有个人主义、多元主义、公开性、开放性、参与性和法制原则。公民社会背景下的公民素质强调那些有助于促进公民之间的水平交往和协作,激发公民参与以及提升公民自治能力的公民品质,诸如自由平等、民主法治、权利义务、社会信任、参与、尊重等。这一切有赖于良好的公民素质,而良好的公民素质不是自发形成的,需要通过教育来达到。可见,公民教育是营造公民文化、自主建设公民社会的一种方式,而且从某种意义上讲,是最重要的方式。

当前,我国正处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时期,而“和谐社会”的构建,就是“公民社会”的建设问题,它们从本质上来说有许多相似的地方,甚至在不少的地方我们也能发现它们所追求的是同一价值。和谐社会的建设在很大程度上依赖的是对公民的教育——即公民教育,而在公民教育的背后是公民资格理念的问题。因此,我们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之时,既要认识到公民教育的重要性,也不能忽视公民资格这只隐形的手。只有深刻地、彻底地、全面地把握两者之间的关系,和谐社会构建才能在前进的道路上一帆风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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