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财产论文,群众论文,条件论文,收入论文,更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财产性收入是通过动产(如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和不动产(如房屋、车辆、土地、收藏品等)所获得的收入,包括出让财产使用权所获得的利息、租金、专利收入等,以及财产运营所获得的红利收入、财产增值收益等。我国现阶段,居民的财产性收入随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而增长,但是财产性收入在居民总收入中的比例还很低且分配差距很大。为提高城乡居民收入水平,缩小收入分配差距,促进社会和谐,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指出,要“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
一、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的客观依据
改革开放前,由于经济发展水平低,生产力落后,居民的温饱问题尚未解决,几乎没有富余的财力,因而除少数人有少量的个人储蓄利息外,几乎没有什么财产性收入。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生产力获得了巨大的解放,不仅国家的财富得到极大增长,居民的财富也在不断累积。据统计,2007年9月末居民人民币储蓄存款余额17.2万亿元,A股市值达30万亿元以上。因财富累积所衍生的财产性收入也就从无到有、由少到多。我国经济持续而快速增长,带动居民财产性收入大幅度增加。2006年人均财产性收入比2002年增长了138.9%。
在欣喜居民财产性收入快速增长的同时,我们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一方面,居民财产性收入在居民总收入中的占比仍然很低。财产性收入占国民可支配收入的比例,是衡量一个国家公民富裕程度的重要尺度。以美国为例,财产性收入占国民可支配收入的40%,90%以上的公民拥有股票、基金等有价证券。2006年,美国48%的家庭投资“共同基金”,年平均回报率为11%。而我国城镇居民2006年获得的人均财产性收入仅为244.01元,占当年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2.1%。[1] 另一方面,居民财产性收入分配差距还很大。中国统计局信息网资料显示,最低收入10%的家庭其财产总额占全部居民财产的1.4%,而最高收入10%的富裕家庭其财产总额占全部居民财产的45%,另外80%的家庭占有财产总额的53.6%。从人均财产来看,由于部分城镇居民的债务超过了其财产总额,从而造成了人均财产最少的10%的人口拥有相当低的财产份额,低到了几乎可以忽略不计的程度。而对于人均财产最多的10%的人口来说,其拥有的财产占城镇总财产的份额高达33.85%。还有,人均财产最少的20%的人口所拥有的财产份额也只有2.75%,而人均财产最多的20%的人口所拥有的财产份额达到51.07%,后者超过前者的18倍。中国贫富家庭资产相差倍数大于美国(104.5倍),达254.5倍。[2] 在各项财产中,房产的分布最不均等,人均财产最多的20%的人口拥有65.84%的房产,而人均财产最少的20%的人则仅有1.05%的房产,两者的比率为62.7∶1,其中人均财产最少的10%的人口,其房产净值是负数,即其房产总值还抵偿不了尚未偿还的住房债务。[3] 其次,金融资产的分布也很不均等。近年来,金融资产不断向高收入家庭集中。我国占储蓄账户总数20%的高收入阶层,其存款占总储蓄额的60%以上,占全国总人口39%的城镇居民,拥有82%的储蓄存款,而户均储蓄存款最少的20%家庭仅分别拥有1.2%。可见,财产累积的不平等程度相当明显。2002年全国总财产分布的基尼系数已经达到0.55,其中房产和金融资产分布的不平等程度更高,都达到0.6以上。[4]
市场经济按生产要素贡献进行分配,居民财产必然衍生财产性收入。随着收入分配制度的改革,财产性收入对城乡居民收入分配的影响越来越大。据有关研究,我国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基尼集中度1990年为0.58,在收入分配中起着均等化作用,而1995年则转变为大于1,起扩大收入差距的作用,2004年高达1.47。[5] 居民财产拥有的巨大差异,致使财产性收入的马太效应十分明显。2006年最高收入10%家庭人均拥有的财产性收入为1279.28元,而最低收入10%家庭人均只有35.29元。高收入家庭的财产性收入增长幅度明显快于低收入家庭,2006年最高收入10%家庭的财产性收入是2002年的3倍,而最低收入10%家庭的财产性收入只是2002年的1.36倍。[6]
二、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的现实意义
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和分配观念下,否认私有财产和不劳而获,只允许劳动所得存在,排斥按资(财产)分配,除作为鼓励性报酬的存款利息外,一切财产性收入都视为非法。党的十五大坚持解放思想,从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出发,提出要“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把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这从制度层面上肯定了按生产要素分配收入(包括财产性收入)的合理性。党的十六大提出“一切合法的劳动收入和合法的非劳动收入,都应该得到保护”,这从法律层面上赋予了正当财产性收入的合法性。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要“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这是马克思主义收入分配理论的进一步发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丰富和完善。“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既具有重大的理论创新价值,又具有深远的社会现实意义。
1.实现社会稳定的需要。人们面对贫富分化,有的是逆来顺受的忍耐,有的是无可奈何的叹息,有的则是不甘现状的逆反,这些情绪随收入分配差距的扩大不断积累,对社会稳定构成相当大的威胁。国外学者Bourguignon and Morrisson研究认为,收入分配不平等与暴力水平显著相关,刺激穷人参与犯罪、暴动以及其它破坏性的活动,威胁政治体制的稳定性和法制的寿命。[7] 中国古代孟子就认为“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其朴素的语言阐述了有产在社会稳定中的作用。从国际经验看,一定规模的中等收入阶层是实现社会稳定的根基所在。因为中等收入阶层不仅有相当的收入流量,而且拥有一定规模的财产存量。有产家庭如果遭遇失业、疾病等一些意外和变故,即使在社会保障缺失或不能完全化险为夷的情形下,其自身具有的财产性收入或财产变现也可以缓解冲击。可见,财产和财产性收入具有社会稳定器的作用。因此,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有利于构建“中间(中等收入者)大、两头(高收入者和低收入者)小”的橄榄型社会结构,有利于社会稳定。[8]
2.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需要。经济增长由主要依靠投资、出口拉动向依靠消费、投资、出口协调拉动转变,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客观要求。中国近年来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主要源于饥渴式的投资和依存度过高的外贸出口,相比较而言,消费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较小。中国消费对经济增长贡献份额从2000年的73%下降到2005年的33%。凯恩斯认为消费不足源于富人的消费倾向低于穷人的消费倾向。我国现阶段,以财产性收入等非劳动收入为主体的高收入阶层,有消费能力而消费欲望不足;以劳动收入为主体而财产性收入微薄甚至缺乏的低收入阶层,则有消费欲望而消费能力不足,结果是社会平均消费率较低。据统计,中国的最终消费率1993年至2003年平均为59.5%,2005年下降到50%左右,而同期世界平均消费率为78%左右。[9] 从长远来看,消费不足的经济增长是稳定性不足且难以持续的。因此,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有助于提高社会消费倾向,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3.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党和政府从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出发,确立了和谐社会的构建蓝图。和谐社会要求“和”与“谐”,有人说“和”即人人有饭吃,“谐”即人人有话说,这种诠释虽不严谨科学,但也有一定的质朴道理。只有经济发展,实现了“富裕”,才能“和”;只有政治发展,实现了“民主”,才能“谐”。和谐社会要求实现各种关系的协调,尤其是人与人的关系的协调,客观地说,我国现阶段的人与人的关系存在不协调的地方,突出表现在居民收入差距的日益拉大。据诸多实证研究,我国现阶段的基尼系数已大大超过国际公认的收入分配基尼系数0.4的警戒值,逼近0.5,且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如果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趋势不能扭转,势必严重危及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因此,在我国现阶段,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对于缩小居民收入分配差距,实现社会公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三、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的对策建议
“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既意味着要努力创造更多的社会财富,实现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总量的更快增长,又意味着要让城乡低收入居民也拥有财产性收入,实现财产性收入分配的更加公平。为此,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
1.创造法律条件:完善有效保护财产权的法律体系。财产性收入源自财产的所有权、收益权和处置权,因此必须以明确的财产权为前提,建立有效保护财产的法律体系。我国现阶段,《宪法》中明确了私人财产权的保障,《物权法》终获通过并施行,资本市场有关法律的不断完善,都为“财产性收入”提供了法律基础。私有财产的合法性要求法律对财产性收入加以保护。然而,现实中落实财产权保护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如要保护农民的财产权利,提高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就必须保护农民的土地财产权益,然而现实中,拆迁、征地、征用公民财产过程较普遍地存在着公权侵犯私权、行政权侵犯财产权的问题。[10] 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和农民住宅,至今还不能抵押、不能自由上市流转等。因此,要进一步完善有效保护财产权的法律体系,加大对公民财产权的保护力度,尤其是在拆迁、征地、征用公民财产过程中,确保公民的财产权利和财富增值权利不受侵犯。
2.创造经济条件:夯实增加财产性收入的物质基础。我国现阶段,城乡居民之所以财产性收入比例较低,是因为其物质基础——财产缺乏或薄弱,这又源于居民收入在满足生活消费外结转为财产的收入十分有限。城乡居民收入的主要来源是劳动收入,而劳动收入受制于经济发展水平和收入分配制度。一方面,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仍然较低。我国经济实力虽大为增强,但与发达国家仍有巨大差距。2006年我国人均国民总收入在世界的位次仅居第129位。另一方面,劳动收入在国民收入中的份额较低。据北京大学经济观察中心研究,2002年中国总的劳动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额中大约只占30%,而美国、英国同期劳动收入所占比重均超过70%。[11] 可见,要增加城乡居民的财产性收入,首先必须增加其劳动收入,夯实财产这一物质基础。为此,一方面必须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继续保持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态势,积极推进西部大开发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走出“低水平均衡陷阱”;另一方面要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
3.创造市场条件:构建财产保值和增值的市场环境。居民有两类财产:一类是价格可变财产,包括房屋、汽车等实物财产、股票、期货、黄金等金融资产以及收藏品等;另一类是固定索求权财产,如银行存款、债券、现金等。现实生活中,富人财产更多的是以变动价格财产持有,而穷人则以固定索求权财产持有。当通货膨胀发生时,价格可变财产的市值随社会物价总水平的上涨而增加,而固定索求权财产则遭受货币贬值损失。我国近年物价尤其是房地产和股票价格快速上涨,是导致中低收入阶层的少量财产在通胀中被稀释,财产和财产性收入分配差距不断拉大。此外,我国现阶段的市场尤其是资本市场和房地产市场还不规范,在与大投资者进行博弈中,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往往被蚕食或鲸吞。因此,政府必须担当创造市场条件的责任,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一要加强宏观调控,有效地运用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确保社会物价总水平基本稳定;二要灵活运用利率、税收、土地等政策,规范并调控房地产市场,避免房地产泡沫;三要努力构建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拓宽投资渠道,规范交易行为,加强市场监管,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权益。
4.创造税制条件:完善财产性收入分配的公平机制。在现代社会,财产性收入作为财产的衍生收入,存在“富者愈富,穷者愈穷”的马太效应,因此,必须通过财税杠杆进行有效调节。一是个人所得税应定位于调节社会收入分配差距,实行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税制模式。分类就是将劳动所得与其它个人所得分开,综合就是按劳动所得总额和其它个人所得总额征税,在一定的免征额基础上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劳动所得税率应低于其它所得税率。二是建立金融资产实名制度,通过银行联网实现个人存款汇总,在一定免征额基础上征收累进税率的利息税。三是建立以房产税为主体税种的财产税体系,房产税以房产评估值为计税依据从价计征,并设置一定的起征点。四是通过在所得税和财产税中规定不予课税、增加抵免和项目扣除等办法,支持慈善公益事业,实现收入由高收入群体向低收入群体的横向转移。五是应尽快开征遗产税。遗产税的征收,应设置较高起征点,采取略低于西方发达国家的超额累进税率,采用总遗产税制先征后分,并配合征收赠与税。六是完善并加大对农村、西部区域和低收入居民的转移支付,把“调富”征得的税收真正用于“济贫”,最终实现财产性收入分配的相对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