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救济措施适用的比较分析_wto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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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7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6964[2006]05—060214—0103

在世界贸易组织(WTO)的一系列多边贸易规则中多是维护与发展自由贸易的规则,比如关税减让、禁止数量限制和非关税壁垒规则等,在保护国内产业方面只有三个相关的国际贸易救济规则,这就是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这三种贸易救济措施在WTO体制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也是各成员方运用最多的保护国内产业的三种手段,同时这三种贸易措施已经成为国际贸易摩擦的主要形式,也是我国目前出口面临的主要障碍。了解这三种措施应用的特点和趋势不但能帮助我国建立三种贸易救济措施的预警机制,也能为我国有效运用这三种手段保护国内产业提供国际借鉴依据。本文就系统的对这三种措施的相关协议、国际应用的特点和趋势进行对比性分析。

一、WTO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制度的对比性分析

WTO《反倾销协议》和《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规定约束各成员方的反倾销行为,反倾销主要是在WTO 成员方遇到其他国家或地区企业在本国以低于正常价值进行销售即倾销时可以采取的一种救济方式。WTO 的反补贴规定主要受《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的约束。反补贴措施指进口方主管机构应国内相关产业的申请,对受补贴的进口产品进行反补贴调查,并采取征收反补贴税或价格承诺等方式,抵消进口产品所享受的补贴,恢复公平竞争,保护受到损害的国内产业。保障措施是国际上紧急变更原则在国际贸易中的具体应用。《GATT1994》中的第19条与《保障措施协议》共同构成WTO进行的保障制度。其含义在于若WTO某成员方由于不可预见的情况或成员方履行WTO义务而导致某产品的进口激增, 并严重损害或威胁国内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产业时,该成员方可在适当的时间和程度内暂停履行它承担的义务或修改关税减让,以消除减轻这种损害或威胁。从这三种措施的含义上可以看出,虽然它们都属于WTO 多边贸易体制下对进口国国内产业的合法保护措施,但这三种措施还是存在明显的差异,其表现如下:

第一、从保护性质上来讲,反倾销和反补贴都是针对不公平贸易所采取的保护手段。反倾销针对的是企业的倾销行为,而反补贴针对的则是政府的专项补贴,这两种措施都是为了维护公平竞争;保障措施针对的则是公平贸易,客观上限制了公平竞争。

第二、从实施的前提条件看,反倾销的实施有三个条件:首先,存在倾销,即出口价格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市场;再者进口方生产的同类产品或产业受到实质损害威胁或同类产品产业的建立受到实质障碍;最后,倾销和损害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反补贴实施的条件与反倾销的条件非常相似,只不过反倾销针对倾销而反补贴针对补贴。保障措施实施的前提是:(1)某产品存在进口激增;(2)进口激增是由于不可预见的情况或成员方履行WTO义务的结果;(3)激增对国内产业造成了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且证据表明进口激增与国内产业损害存在着因果关系。这里严重损害是指足以使进口国相关产业处于非临时性的、极为困难或濒临破产的境地。而实质损害只是对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性的重大损害而非致命性的。所以,保障措施的前提条件不但比反倾销和反补贴实施的条件多,而且要求更严格。

第三、从实施的程序来看,三种措施也各不相同。在发起调查时,反倾销和反补贴制度要求必须有国内企业或企业联合体的申请,而保障措施可以有企业申请,也可以由政府直接进行调查。在调查之前,反补贴要求发起方必须邀请可能被调查的成员进行磋商,寻求达成双方满意的解决方法,而反倾销则无磋商要求。此外,反补贴还要求发起方及时进行发布调查公告并进行信息披露。另外,实施保障措施的成员方应将调查原因,调查过程,调查结果和实施或延长实施保障措施的决定立即通知保障措施委员会和利害关系方,并将与利害关系方协商的结果及时通知货物贸易理事会。而反倾销和反补贴只需通知目标国并将结果通报WTO秘书处。

表1 WTO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制度的对比

项目反倾销 反补贴 保障措施

依据的国际1994GATT第6条及WTO《反倾销 1994GATT第6条及WTO《补贴与 1994GATT第19条及WTO《保障

规则 协议》 反补贴协议》

措施协议》

保护性质 针对不公平贸易维护公平竞争,针对不公平贸易维护公平竞争,

针对公平贸易,客观上限制了公

针对低价倾销针对政府补贴

平竞争

存在倾销,存在实质性损害或实存在补贴,存在实质性损害或实

进口激增,对国内产业存在严重

实施的前提质性损害威胁,或对国内新建产质性损害威胁,或对国内新建产

损害和严重威胁,进口激增与严

条件 业有实质性阻碍,倾销与损害或业有实质性阻碍,补贴与损害或

重损害或威胁存在因果关系

威胁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威胁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发起调查 必须有国内企业或企业联合体的必须有国内企业或企业联合体 可以有企业申请,也可以在没有

申请的申请 企业申请时,由政府直接进行调

实施程序 申请,立案调查,初裁及临时反申请,请求磋商,调查,采取反

调查及公告,通知利害关系方及

倾销措施,终裁,行政复审和司补贴措施,行政复审和司法审 保障措施委员会,与利害关系方

法审议 议,整个过程也进行公告和信息

磋商及贸易补偿

披露给利害关系方

实施范围 属于歧视性的,即仅对特定国家属于歧视性的,即对特定国家的

属于非歧视性,应对所有国家出

的特定产品反倾销特定产品实施反补贴 口的同一种产品都实施保障,并

且权益受到影响的出口国有权

得到补偿,可以进行报复

实施期限 一般为五年,如果具备条件可以一般为五年,如果具备条件可以

只能为四年,延长后不能超过八

反复使用反复使用

年,严格限制实施频度

实施的具体征收反倾销税或者价格承诺征收反补贴税或者取消补贴的 可以提高关税,也可以实行数量

措施 承诺,包括出口商修改

限制或维持关税配额

价格或政府取消补贴

第四、从实施范围来看,反倾销和反补贴带有歧视性,它们既针对特定国家又针对特定产品。而保障措施是非歧视性的,针对所有出口同一种产品的国家,只针对产品不针对其来源。所以,保障措施实施的范围更广。另外,WTO 还规定实施保障措施后,权益受到影响的出口国有权得到补偿,且有报复的权利,对于进口方来讲这是一项相当大的经济代价。再加上其非歧视性,实施保障措施的代价相当昂贵,因此,一般国家不敢轻易采取保障措施。

第五、从实施期限来看。反倾销和反补贴的实施期一般为5年, 经日落评审可达10年以上,只要条件具备可以不断使用。而保障措施实施一般不超过4年, 如需以保障措施防止损害或救济受损害的产业,或有证据表明该产业正在进行调整,则可延长实施期限,但全部实施期限不得超过8年。若对同一产品再次使用保障措施,中间应有一段不使用的间隔期至少为2年。

第六、从实施的具体措施来看。若调查存在倾销则进口方可以征收反倾销税或要求出口商做出价格承诺,不再进行倾销。若存在补贴进口方一方面可以征收反补贴关税,或者出口方做出取消补贴的承诺:其一是出口商修改价格,其二是出口方政府同意取消补贴。在保障制度中,进口方可以提高关税也可以实行进口数量限制或采用关税配额形式,对产品进口的限制也比反倾销和反补贴严格。

二、国际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应用的对比性分析

(一)总体数量

就总体数量来讲,WTO成员方启动的反倾销调查案件最多,其次是反补贴案件,应用最少的是保障措施。自1995年1月1日WTO生效到2005年6月30日,成员方共发起反倾销案件2743起,年均近265起;立案的保障措施案件有139起,年均13.5起;自1995年1月1日到2004年底,成员方立案的反补贴案件数是176起,年均是17.6起,详见表2。反补贴和保障措施使用的频率远远低于反倾销的使用率。这一方面是因为反倾销政策早在80多年之前就已经出现,各国对倾销的认识、应用程序的掌握都比较成熟和熟练,而且反倾销立法也都比较完善;另一方面,反补贴在应用程序上要比反倾销复杂,所以,反补贴案件相对来说就比反倾销案件少很多;保障措施适用的标准和条件都比反倾销和反补贴要高,而且鉴于它的非歧视性和受损方可以要求补偿和进行报复,其实施的成本非常之高,除非成员方认为启用保障措施所带来的收益大于其所要承担的成本时,一般不敢轻易使用保障措施。

从表2可以看出,1998~2002年,三种措施立案的数量明显高于其他年份。在这五年中,反倾销年均立案315.6件;反补贴年均立案24件;保障措施年均立案数是19.2件,均高出这十几年的平均立案数。这主要是受亚洲金融危机和美国“9·11 ”事件的影响。各种贸易救济措施的应用实际上和成员国国内的经济形势息息相关。经济发展时,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立案数就少,反之经济处于低谷时,各种措施的立案数就会上升。

表2 WTO成员方上报WTO实施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案件数(单位:件)

年份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合计

反倾销 15722524325635429236431223221296 2743

反补贴 10 7 16 25 41 18 27 9 15 8 — 176

保障措施

2 5 3 10 15 25 12 34 15 14 4 139

资料来源:www.wto.org.注:数据从1995年1月1日算起,反倾销和保障措施的数据截止到2005年6月30日,反补贴的数据截止到2004年12月31日。除有特殊说明,下文数据来源和时间截止与此相同。

另外,自2002年之后,三种贸易救济措施的立案数逐年下降,反补贴和反倾销的立案数基本与1998年之前基本持平或者略有下降,但是保障措施的立案数却还是明显高于1998年之前。所以,不少国内学者认为,近几年反倾销和反补贴的立案数有下降趋势而保障措施案件却有上升趋势,对国际贸易的影响将不断增加,应当引起国内的高度关注①。近几年保障措施立案数上升主要是因为发展中国家对保障措施的应用上升,比如2002年,约旦就提起8起保障措施案,捷克提起5起,保加利亚提起3起,三国提起的案件数就占当年总立案数的50%以上。对于发展中国家热衷于保障措施的原因后面会有详细分析。

(二)主要应用国家

自1995~2005年6月30日已立案的2743起反倾销案件是由41个国家提出来的,其中印度412起,美国358起,欧盟318起,阿根廷、南非、澳大利亚、 巴西和中国都在100起以上。表3前十名的国家立案数占反倾销总立案数的76.7%,其中印度、美国和欧盟立案的数目就占总立案数的近40%,这三个国家反倾销针对的主要国家是中国,其提起反倾销调查的数目分别是81、59和56起。

图1 国际反倾销立案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比例

表3 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立案前10名的国家列表

排名 反倾销

反补贴

保障措施

1 印度

412

美国

70印度

15

2 美国

358

欧盟

42美国

10

3 欧盟

318

加拿大 16约旦

10

4 阿根廷 193

南非

11智利

10

5 南非

191

澳大利亚

6 捷克

7

6 澳大利亚

174

新西兰 6 厄瓜多尔

7

7 加拿大 133

智利

4 保加利亚

6

8 巴西

119

埃及

4 菲律宾 6

9 中国

110

秘鲁

3 委内瑞拉

6

10土耳其 97阿根廷 3 阿根廷 5

另外,在反倾销方面,发展中国家的立案数有上升趋势。如图1国际反倾销立案中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比例所示。从图中可以明显的看出,自1998年之后,发展中国家的反倾销立案比例都高于发达国家的,并且发展中国家所占的比例有明显上升趋势。这说明越来越多的发展中国家开始拿起反倾销的武器保护国内市场,最好的例子就是我国,我国在1999年之前并没有对外反倾销,但自1999年之后平均年立案数为22件,增长是很快的;再比如像墨西哥、泰国等国家的反倾销立案数也有上升趋势。发展中国家反倾销立案不断上升改变了原先的以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反倾销的格局。

自WTO成立到2004年底,各成员发起的176件反补贴案件是由17个国家提起的。与反倾销立案国家相比较,反补贴立案的国家比较集中,主要是美国和欧盟及加拿大。这三个国家立案的数量占反补贴立案总数的72.7%。这三个反补贴国家主要针对印度,其中美国对印度反补贴立案11起,欧盟14起,加拿大5起, 这主要和印度的进口替代战略有关。

从1995~2005年6月已立案的139件保障措施案是由36个国家提起的,其中印度15起,美国、约旦和智利都为10起,四国立案的保障措施案件数占总案件数的32.4%。其他立案国家主要是发展中国家比如捷克、保加利亚、厄瓜多尔等,如表3所示。欧盟、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等传统反倾销和反补贴国家提起的保障措施案只有1~3件。与反倾销和反补贴案件相比,保障措施立案的国家要分散的多,这既与WTO 限制保障措施重复利用有关,又与保障措施的非歧视性和报复性有关;另外,越来越多的国家拿起保障措施这一武器,1995年只有2个国家提起,到2005年已经累计有36个国家了,增加的速度远比反倾销和反补贴的速度快。

(三)主要应用行业和产品

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在应用行业上也存在不同的侧重点。反倾销主要侧重的是金属制品、化工产品、塑料橡胶制品、机械制品和纺织品等行业,这五个行业的反倾销立案数分别为803起、546起、362起、225起和188起,占总立案数的77.4%。其中金属制品和化工产品两个行业的反倾销立案数就占到49.2%。金属制品行业的反倾销案件主要是由美国、欧盟和加拿大三国提起的,其中美国205起,欧盟110起、加拿大89起。三国提起的案件数占该行业总数的50%以上,这与该行业的就业量比较大有关。我国在这一行业遭到的反倾销案件有97起。化工行业的反倾销则主要由印度提起,提起数为178件,占到该行业的33%左右。我国在该行业也提出了60件反倾销案。与此同时我国在该行业遭到的反倾销调查也最多,高达102起,占总数434起的23%以上。欧文(2005年)对美国反倾销案件的研究发现,上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反倾销案件剧增与多重申诉的数量上升密切相关,也就是说,反倾销申诉引证了多个国家在美国市场上倾销相同的产品。事实上,自80年代中期以后反倾销涉及的进口商品数量已经有所下降②。这也就是说在反倾销案件中,重复立案的比例很高,国际反倾销涉及的商品数量有收敛的趋势。

反补贴立案的行业相比于反倾销来讲,更加集中,主要是在金属制品行业和食品、饮料及烟草行业,分别立案71件、23件占总立案数的53.4%。其他行业的立案数比较少,数目也比较平均。这主要是因为这两个行业的产品主要是原材料,发达国家行业竞争力比较弱,而就业人数又比较多,补贴和反补贴现象常有发生。金属制品行业的反补贴立案主要是由美国、欧盟和加拿大这三个反补贴大国提出,其案件数分别为42起、13起和11起。另外,反补贴大国欧盟在纺织品、塑料橡胶制品两个行业提起的反补贴案件也比较多,分别有10起和9起。

保障措施案件主要集中在金属制品,化工,食品、饮料和烟草、活禽和蔬菜等农产品行业,这四个行业的立案数占总立案数的61.9%。其中化工和金属制品行业立案最多,分别为25件和21件,这与反倾销有相似之处。这两个行业的保障措施主要是由发展中国家提出,这与发展中国家的行业竞争力相对较差有很大关系。保障措施使用最大国印度在化工行业提起的案件有10起,占整个行业立案的40%。金属制品行业由美国、巴西、委内瑞拉和捷克各提出3起。另外,农畜产品的保障措施立案也是相当多的,这是因为不论是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对农畜产品都相当关注,农业问题对各成员方都具有一定的政治敏感性。相对反倾销和反补贴来讲,纺织品行业的保障措施要少很多。这主要是因为在2004年底之前,纺织品贸易由《纺织品和服装协议》管辖。根据该协议的规定,现实中存在相当数量的数量限制措施,而且,该协议中还有专门针对纺织品的特别保障机制,因此成员利用一般保障措施的数量不多。在《纺织品和服装协议》适用终止后,针对纺织品的保障措施完全有可能大幅上升,这可从我国今年上半年遭到美国和欧盟纺织品特保案中看出。

三、对我国建立各种预警机制的启示

以上所分析的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应用的对比性分析对我国建立这三种贸易救济措施的预警机制有很好的启发。

第一,在反倾销方面,我国应该重点关注五矿、化工和机械制品行业,尤其是化工行业。我国在化工行业遭到的反倾销最多,从1995年到2005年6月份,共有102件;其次就是五矿和机械制品行业,分别为97和44件。这三个行业的行业协会应该时刻关注国家反倾销动向,企业也应该注意不要恶意竞争,避免被反倾销调查。另外,我国在盯住欧、美、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的同时,还应该注意避免发展中国家对我国的反倾销,重点关注印度、阿根廷、南非和墨西哥等国家。近年来,发展中国家对我国的反倾销调查已经开始增加,已经引起了国内学者的关注③。

第二,目前国外对我国的反补贴只有加拿大提起的3起, 与反倾销相比较非常的少,这是因为不少发达国家的反补贴法规定只针对市场经济国家提起反补贴,而我国在入世15年之内并不被承认市场经济地位。但是依据WTO规则, 在确认是否存在补贴时,并不考虑补贴成员是不是市场经济国家。目前一些国家已经有修改国内反补贴法的提议,如美国。所以,我国将随时面临国外的反补贴调查,尤其是在我国取得市场经济地位之后,反补贴将是我国面临的一个非常严峻的考验。因为我国本身就存在许多不符合WTO规定的补贴行为,比如在经济开发区的企业实行三减两免,这就是一种变相的补贴。我国应该及早建立反补贴的预警机制,主要关注美国、欧盟、加拿大和澳大利亚这几个发达国家,近年来,美国和欧盟已经着手收集我国政府的补贴信息,以便在反倾销有所收敛的情况下对我国发起反补贴调查;在行业和产品上主要是对金属制品和农畜产品。

第三,据统计,包括针对我国的特殊保障措施在内,全球有将近2/3的保障措施案件实质性涉及到我国,所以保障措施对我国出口的影响也是不容忽视的。目前,我国在保障措施上面临的主要问题是我国入世议定书入世12年内的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问题。特保机制只针对中国,实施的条件也比一般保障措施的条件宽松,而且不少成员方已经建立了关于我国特保的国内法,所以自入世之后,针对我国的特保不断增多,产品涉及的范围越来越广,提起的国家也在不断上升。入世12年之内,特保将一直是我国出口面临的重大阻碍。但是,我国在关注只针对我国的特保的同时,还应该对一般保障措施有所防范,因为不管是现在还是将来一般性保障措施都是国际贸易发展的一个巨大障碍。在保障措施方面,我国重点应该针对金属、化工和农畜产品,关注发展中国家和美国的动向。此外,我国要加快培养有关保障措施方面的人才,了解WTO保障措施的运行机制,结合我国产业发展的具体情况并结合国外经验,尽快制定我国的《保障措施条例》,学会利用保障措施保护国内产业。

注释:

① 杨仕辉:“国际保障对我国出口的影响及我国对策研究”,人大复印资料《外贸经济,国际贸易》2005年第1期;张玉卿,李成钢:《WTO与保障措施争端》,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9页和第295页。

② 道格拉斯.A.欧文:“从历史角度透视美国反倾销热潮”《世界经济与金融评论》2005年第3、4期。

③ 魏浩,张二震:“发展中国家与中国的经济摩擦及其影响分析”,《世界经济研究》2005年第10期;冉宗荣“发展中国家对华反倾销的动因及我国的应对之策”《国际贸易问题》2005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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