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物史观与历史理论研究的新成就,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唯物史观论文,理论研究论文,成就论文,历史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K0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6522(2006)03-0018-07
在20世纪20年代中期至60年代中期,中国马克思主义史学以唯物史观的基本原理为指导,在前人历史研究积极成果的基础上,进行了更加深入的探索,取得了积极成果。进入20世纪90年代,史学界对一些重大历史理论问题给予特别的关注,展开了热烈的讨论,这些讨论取得了新进展。封建土地所有制问题、资本主义萌芽问题、农民起义和农民战争问题、中国历史分期问题、汉民族形成问题、亚细亚生产方式问题、历史人物评价问题以及历史发展动力问题讨论等,是中国马克思主义史学对历史理论研讨的主要领域。这些探索都具有宏大的视野,形成了体系,鲜明地体现出中国马克思主义史学家在不同时期的发展轨迹。这对于促进人们对中国历史的认识和发展唯物史观,均具有重要的学术意义和理论价值。本文试对社会形态问题、人民群众的历史地位问题以及阶级和阶级斗争的历史作用等问题,加以梳理和评析,以求教于方家。
一、关于人类社会发展的社会形态理论
马克思主义的社会形态学说,是唯物史观的核心理论之一。如何以社会形态理论来解释中国历史发展进程是中国马克思主义史学的重要内容。马克思主义史学在吸收以往积极成果的基础上使社会形态学说更加完善,成为一种科学的理论体系。史学界对于中国历史进程的探讨大致经历了20世纪三四十年代、五六十年代以及八九十年代三个时期。关于中国社会形态问题,在20世纪80年代以来,出现了众多的反思和进一步深入研究。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对历史上具体社会形态问题的进一步深入研究。人类社会在其发展演变的过程中呈现出一定的阶段性特征,而对这些阶段性特征从不同的角度进行研究和阐说,构成了不同的社会形态学说。中国马克思主义史学家以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基本原理为指导,对中国社会形态进行了研究,提出了对中国历史进程的认识。进入20世纪80年代以来,社会形态学说的三个领域引起了众多学者的兴趣:对马克思晚年《人类学笔记》和《历史学笔记》的研究、关于人类社会形态的发展进程中所谓“卡夫丁峡谷”问题的研究,以及资本主义是否是一切民族社会发展所必须经历的发展阶段的研究。人类社会由原始社会向私有制社会发展的过程中,既可以产生奴隶制社会,也可以产生农奴制社会(即封建制社会)。问题在于,在继氏族社会而起的那种新的社会形态里,这两种剥削形态到底是哪一种占据支配地位?马克思主义认为,一部私有制的发展史,一方面是人的被占有的历史,另一方面是人们被占有关系逐渐松弛的历史,从人身完全被占有的奴隶制,到人身被半占有的农奴制,再到以货币为媒介的劳动自由买卖的资本主义雇佣制,便是人身被占有关系逐步松弛的自然序列。从产生的时间看,奴隶制和农奴制大致是同时的,它们都是氏族社会瓦解后的历史产物;但是,就在社会中所占支配性的地位看,两者又是不可混同的,其中,前者是氏族社会瓦解后跟着而来的那种社会形态中的支配形式,而后者则是中世纪封建社会的支配形式。[1]
有的学者指出:
部分学者对于建国以来一直被视为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类社会发展一般规律的五种社会形态说提出了不同的看法,他们或将亚细亚生产方式加于奴隶社会之前,形成六种社会形态说;或以村社制社会取代奴隶社会,构成新的五种社会形态说;或否认奴隶社会,将亚细亚生产方式、古代生产方式与封建生产方式合而为一,构成四种社会形态说;有人甚至认为完全可以从不同的角度、不同的侧面对人类社会发展阶段进行不同的划分。[2]
上述观点在很大程度上说明了,史学界在新时期以来在社会形态问题探讨方面的活跃。显然,这种探索又成为进一步思考和研究的起点。这些探讨的出发点和最终的归宿还是中国历史上的社会形态问题。
其次,史学界一些学者对社会形态学说进行了反思,具有重要的学术意义。有的学者指出:“至于阶级社会这一整个历史时期,在资本主义产生以前究竟是存在着亚细亚的、奴隶制的、封建制的三种社会经济形态,还是只存在着奴隶制的、封建制的两种社会经济形态,或者只有封建制(广义的)一种社会经济形态,假如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社会经济形态,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又如何,我们认为这都是学术问题,是可以进行探讨,是可以容许有不同意见的。不能认为只有坚持五种生产方式说才算是‘正统’,而对此稍持异议就是必然是‘异端’。‘真理是由争论确立的,历史的事实是由矛盾的陈述中清理出来的(《马恩全集》第28卷,第286页)。’关于前资本主义时期阶级社会经济形态的问题,本来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应该通过百家争鸣,通过深入的、细致的历史科学研究的实践来解决。”[3] 很显然,出现上述不同看法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因素则在于学术界思想的解放。漆侠指出:“对五种生产方式,马克思、恩格斯在任何情况下也没说过它是世界上各个国家、民族必经的发展道路。各国的历史,就要根据各国的实际情况去写。……我觉得马克思提出五种生产方式就是给人们一个参考,没有让人们去套。不论马克思早年、晚年,他都不会以一个固定的公式,要求人们去套用。马克思、恩格斯只是给人一些原理、原则的指导,在一些根本问题上要老老实实念马克思主义,不要随便对马克思主义说三道四,给学术界造成混乱。”[4] (P188)林甘泉认为:以社会经济形态的变动来划分历史发展阶段,是马克思主义史学家一贯的主张,这也就是人们所谓的“五种生产方式论”。中国学者关于社会形态学说在不同的领域的争论,反映出人们在认识思想方面的多样性和多维性,使人们能够更注意从实际出发,去丰富、发展及充实、修正马克思关于社会形态演进的具体理论。[5] 同时,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人们的社会科学思维方式的重大转变。以上两个方面的研究成果相互促进,对于拓展20世纪90年代以来社会形态问题研究之思路和视野,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尽管对中国社会形态的认识还未达到最终的一致,但研究者都是在自觉地运用这一理论来研究中国历史。
最后,对社会形态问题重新探讨,提出了新认识。尽管关于社会经济形态的五种生产方式理论受到了学术界一些学者的质疑,但马克思的社会形态理论仍表现出理论阐释方面的影响力。白寿彝早在1983年就指出:“社会现象复杂得很,有了原则性的理论上的认识,还要对复杂的社会现象进行具体研究。比如说,社会发展是由低级到高级,这一条是对的。说某种社会一定要发展到某种社会,说非经过什么样的社会阶段不可,这就很难说了。我们边区的少数民族发展很不平衡,解放以后在很短时期内由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一下子就进入社会主义了。总的说来,这当然还是从低级到高级的发展,但具体情况很不相同。我们讲历史,要讲条件,不能不讲条件而作一般的分析。”[6] 李根蟠认为:“社会经济形态及其依次更替的理论是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的核心,应该坚持,并把它作为历史分期的主要依据,但中国是否经历奴隶社会,是完全可以讨论而且应该讨论的问题。”[7] 这里,论者在新形势下,对社会形态理论作出了反思和概括:其一,人类社会形态是从低级阶段向高级阶段发展的,在这一过程中呈现出不同的阶段性,这也就决定了社会形态理论对于认识人类社会的合理性。其二,对于各个时期各个民族的社会形态应作具体的分析而不能笼统地作一般性论述,更不能用一个固定的程序来套用。有的学者还进一步分析了社会形态的内容,指出:“社会形态指的是什么呢?应当说是以经济形态为主要内容的。……如果离开社会经济形态来谈社会形态问题,可能抓不住要领。从目前研究的发展来看,学术界专家已经提出的中国古代社会形态的划分至少有六七种说法,今后随着研究的展开,也许会出现更多种的新说法。这些说法划分社会形态的标准各不相同,这就有一个统一标准的问题。如果标准不一样,势必很难出现大家认可的结论。划分社会形态的标准,应当以社会经济形态为主,而不应当是社会上层建筑形式抑或是社会历史时代的早晚。此外,似乎也没有必要用‘文明’‘文化’的演进来作为替代标准。”[8] 林甘泉认为:“马克思主义社会经济形态理论认为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它把社会关系归结于生产关系,把生产关系归结于生产力的高度,从而把社会形态的发展看作是自然历史过程。‘社会经济形态’是一个综合的概念,它涵盖了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丰富内容。用社会经济形态来划分历史发展的不同阶段,能够比较全面而深刻地揭示不同时代的本质特征。”[9]“社会经济形态的理论和五种生产方式更替的理论既密切相关,又不能等同起来;社会经济形态理论是马克思主义历史理论的基石,不能丢,但各种生产方式如何演替,特别是具体到中国,完全可以而且很值得讨论。马克思从各种社会关系中找出最基本的关系——生产关系,并指出它是由生产力发展的状况所决定的,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经济形态的概念,这就解释了历史发展的深层次的秘密,使史学摆脱用政治的或思想的偶然因素任意解释的混沌状态,使它成为科学。”[10] 这些学者虽然对具体的中国历史的社会形态划分阶段不尽相同,但有一点是相同的:都在努力对马克思主义的社会形态理论作出新的阐述,都主张用唯物史观的社会形态学说来研究中国历史。
二、人民群众的历史作用
对人民群众的历史作用的重视和强调,是中国马克思主义史学区别于以往史学或其他史学派别的重要标志之一。这一思想根源于作为指导思想的唯物史观。唯物史观重视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以及社会存在和社会意识等问题的研究,研究者自然把目光投放到作为历史创造主体的人民群众身上。这与以往史学研究中对人民群众的历史作用的认识相比,显然是一个进步。中国马克思主义史学家郭沫若、翦伯赞、范文澜、侯外庐、吕振羽等正面阐述了人民群众的历史作用,从而使以往史学在这方面的研究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首先,通过对农民起义和农民战争问题的研究,把唯物史观的这一基本原理与中国历史研究相结合,推动了对人民群众的地位和作用的认识,同时也促进了史学的发展。有人提出20世纪50年代就不应该搞农民战争史研究。这种观点对不对呢?漆侠对此给予了回答:“新中国建立以后,她要改造这个社会,改造各个学科,为新中国的政治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对过去史学著作中对农民起义称‘盗’、称‘贼’的局面应不应该改变,所以农民战争史的研究,是一个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为无产阶级服务的一门学科。建国以来对农民战争史的研究,总的来说有成绩,有拔高农民战争的观点,也有说农民战争是封建社会‘修理工’的错误观点。但是,无论如何,不能否定农民战争史的研究,这是一门新的学科,是一门适应时代需要的学科,不能轻易地否定它。”[4] (P187)林甘泉认为,在20世纪五六十年代,“不少史学工作者过分强调阶级斗争的作用,把农民起义的革命性和历史作用拔得很高。这种错误观点当然应该纠正。但是前些年流行一种说法,说是建国后的17年,历史研究把一部中国史变成了农民战争史。这种说法我不赞成。”[4] (P199)中国学者在20世纪90年代尽管对农民起义和农民战争的评价出现了较大的分歧,但仍有学者认为20世纪五六十年代的中国农民起义和农民战争研究与二战后国际史学关注下层民众的新趋向“符节若合”。[11] 在研究的过程中,马克思主义史学开始真正关注下层民众。从整个中国历史上的农民起义和农民战争来看,对它进行更高层次的抽象和概括是历史研究的需要,也是史学家对人民群众(封建社会中主要指的是农民阶级)在历史发展过程中地位和作用思考的新要求。以往的研究所存在的问题,固然毋庸讳言,需要深入检讨。在此基础上对中国历史上农民起义和农民战争的作用和地位,尤其是人民群众的地位和作用进行新的讨论还是必要的。
其次,在史学研究中,同样也贯穿唯物史观关于人民群众的基本原理。在中国封建社会里,“劳动人民的命运就是整个历史的命运,不看清这一件大事,等于忘记了劳动人民是历史主人的原则。”[12] 以往的史学有很高的成就,但在讲到阶级问题时之所以失实,主要的原因就在于他们大多是站在统治阶级的立场上看待问题。他们所撰写的史书有不少是歪曲、污蔑人民的。针对这个重要的原则问题,吕振羽在1949年学术报告中提出了如何运用唯物史观研究中国历史的建议。其中关于有关“劳动人民是历史的主人”的原则有:应多从实践中体会劳动人民对历史的创造;谨慎把握人们对于历史的能动的创造性问题;不可忽视人民群众和社会中下层人物对于历史发展的作用和地位。[13] 马克思主义史学家在历史研究中“人民本位”原则的确立,不仅反映在他们的史著中所体现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同时也反映在他们对史学论著的大众化和通俗化的探索和提倡。吕振羽、翦伯赞、吴晗、嵇文甫、侯外庐、白寿彝等人对此均作出了努力。从这个角度来说,“史学论著就不能是少数几个人的专利品,而应该为广大民众所共享。为此,就要从内容和形式方面做到为民众所能接受,为民众所喜闻乐见。”[14] (P153)总之,在这一时期的史学家强调从人民本位出发治史,[14] (P54-59)体现了马克思主义史学家治史的一个原则。中国马克思主义史学家的治史旨趣也受到了国外研究者的关注。巴勒克拉夫指出:“中国历史学著作和研究的最显著的特征,至少大约在1955年以后,在于对农民起义和农民战争的关注。按照毛泽东的话来说:‘只有这种农民的阶级斗争、农民的起义和农民的战争才是历史发展的真正动力’。中国的新史学所追求的目标,用翦伯赞的话来说,是‘揭示中国被压迫民族伟大的革命传统’。在1949年到1961年间,尤其是在后一阶段中,已经发表的关于封建社会时期的农民战争的论文达四百篇以上,有关19世纪农民起义的史料也相当于这个数字,有关这方面的论战正在继续进行着。可以毫不夸张地说,评价农民运动在中国历史上的作用是今天中国共产主义史学研究中的中心问题。”[15]。这种观点看到了中国马克思主义史学对人民群众在中国历史进程中的作用,是值得肯定的。这一时期,郭沫若倡导在史学界以评价曹操、岳飞等为重点的历史人物评价问题讨论。郭沫若、翦伯赞、吴晗等史学家对这一问题发表了自己的见解。这些讨论对于进一步弄清楚历史人物在历史发展进程中的作用,活跃学术研究风气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总之,农民起义和农民战争研究以及历史人物的研究,体现了唯物史观关于人民群众的历史作用的基本原理与中国历史研究实际相结合。关于历史人物评价问题与20世纪80年代对“人民群众是历史创造者”的反思,则表现了中国马克思主义史学在这一问题上认识的深入。尽管认识还有某种歧异,但总的看来是趋于更加全面了。
最后,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马克思主义史学家对人民群众的历史作用和地位作出了全面的论证和分析。新时期以来,有的论者对“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提出质疑,① 进而在史学界引起历史创造者问题讨论的热潮。马克思主义史学对人民群众的伟大历史作用的认识是辩证的。承认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并非意味着必须否定杰出人物在历史上的重大作用。唯物史观在肯定人民群众在历史发展过程中的伟大作用的前提下,不仅承认杰出人物在历史上的作用,而且对这一作用赖以发挥的历史必然性及其与杰出人物的联系,给予了科学而系统的说明。“历史总是带着这些杰出人物的印记向前运动着。史学家如实反映这一点,不仅是公允的,而且,只有这样,才能从无数的个别人身上所表现的偶然性中,真实地反映出历史运动的内在的必然性。”[16] 杰出人物历史作用在辩证唯物史观论者那里不仅不会被抹杀,而且还会得到正确的揭示和强调。正如刘大年指出:“人民群众创造历史,与领袖、杰出人物的活动,在同一轨道上行进。他们属于一个集合体。领袖就在阶级、群众之中,不在阶级、群众之外。……不可以把领袖与阶级、群众对立起来,就像不可以把人的头脑与整个躯体对立起来一样。群众与领袖究竟谁创造历史,这种对立不切合于说明人民群众与无产阶级领袖的关系,”[17] 而承认人民群众创造历史的决定作用,并不减少领袖的重要作用。“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命题的提出具有其学术意义。它是针对以往史学研究中的英雄史观和帝王将相创造历史的旧史观而提出的。它旨在突出与强调人民群众的历史作用,并没有把历史上的领袖与群众对立起来的含义。事实上,以往历史研究出现的拔高奴隶、农民的情况,与对这一基本原理的教条理解有关。因而,并不能以此为依据简单否定这一基本原理。至于有人以马克思、恩格斯从来没有讲过这一命题为由,对其加以否定,更是具有方法论上的错误。对这一论题的肯定,也并不意味着就拔高历史上农民的作用。张岱年指出了农民战争作用的有限性。“在中国历史上,广大农民受压迫最深,受剥削最重,他们具有敢于反抗、敢于斗争的光荣传统。我们应该承认农民革命斗争是推动历史发展的动力之一。这是因为,每一次农民革命斗争都打击了社会中最腐朽的反动势力,使生产关系有所改变。但是,农民革命并不是历史发展的唯一动力。从生产发展上看,在历史上,农业、手工业的进步,不一定都是农民革命的结果。”[18] 从以上认识中,我们不难看出,史学界对人民群众、领袖以及两者之间的关系的理性认识和恰当把握,反映了中国马克思主义史学对这一基本原理认识和理解的深化。对农民起义和农民战争的历史地位和作用的辩证认识,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显示出对人民群众在历史进程中的地位和作用认识的深化。这可以得到如下的共识:不能因为以往人民群众的历史作用的认识和研究存在缺陷,就完全否定了这一论题在中国马克思主义史学形成、发展过程中的作用。此外,还应该引起注意的是,作为历史理论,不仅要考察这一论题在当时提出时所具有的学术意义和理论价值,还应该考量这一理论提出时的社会背景和时代特征。真正把历史主义的研究方法运用到历史研究和史学研究中。
三、阶级和阶级斗争在社会运动中的历史地位
对阶级和阶级斗争的重视,是唯物史观的重要观点之一,更是中国马克思主义史学方法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新中国成立以来,首先对农民起义和农民战争问题进行研究的是翦伯赞的《论中国古代的农民战争》(《学习》1950年第3卷第1期)。从1949年到1957年,史学界先后发表了六百五十多篇论文和七十余部资料集、专著。20世纪80年代,史学界对农民起义和农民战争的关注,主要表现是在对各个朝代的农民起义和农民战争进行探讨的基础上,出现了一些系统的著作。如孙达人《中国古代农民战争》,谢天佑《中国农民战争简史》,上海师范大学历史系《中国农民战争简史》,孙祚民、朱大渭等主编的多卷本《中国农民战争史》,以及《中国农民战争史研究集刊》和《中国农民战争问题论丛》等。从总的方面看,这一时期的农民起义和农民战争问题讨论主要从两个方面展开:一是侧重于对中国历史上较有影响的农民起义和农民战争进行梳理、阐述,使人们对秦汉以来的几次全国性的农民战争和一些较大规模的农民起义有了比较完整的认识。一是史实性研究的展开以及进一步深入发展的要求,使得对一些与中国农民战争密切相关的理论性问题的探讨成为必需。农民战争的性质、农民政权的性质、让步政策、皇权主义、平均主义以及两者的关系、农民战争与宗教的关系、农民战争的历史作用等问题成为探讨的重点和热点。
其次,在新形势下,中国马克思主义史学还进一步阐述了关于阶级和阶级斗争观点。对阶级和阶级斗争作出新的系统阐述的,是白寿彝总主编的《中国通史·导论卷》。该书在第四章“生产关系和阶级关系”中分两节对“生产关系”和“阶级结构和阶级斗争”以及两者之间的关系等问题进行了新的概括。其主要论点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指出了生产关系是阶级关系的基础。作者指出:“一切阶级社会都是在一定的生产关系的基础上产生的,由于人们在生产体系中所处的不同地位,社会便分出不同的集团,而形成为阶级……也由于对生产资料占有关系的不同,决定着在生产中处于不同地位,在分配上取得财富处于指挥地位,只有被剥削阶级从事繁重的生产劳动。”第二,指出了阶级和阶级斗争产生的必然性和经济根源。“只有到了生产有一定程度的发展,但是又发展不足,社会出现了一部分人剥削另一部分人的时候,阶级便产生了”。第三,指出了人类历史上存在的三种阶级社会及其表现形式,结合中国历史实际作了具体阐述。“人类历史上曾存在三种阶级社会,即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的阶级是很明显的,前两种社会的阶级是以等级形式出现的”。“中国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也各有自己的阶级结构,但也都被等级形式所掩盖”,“鸦片战争以后,社会经济和阶级结构都有了新的变化,等级结构受到了削弱,经济的独立作用有了一定的发展,但等级结构的影响仍然是存在的”。第四,较为客观全面地评价了阶级和阶级斗争在历史进程中的作用。阶级斗争对历史发展的推动作用,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在一种社会形态内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矛盾运动中,推动社会的发展。阶级斗争的另一种推动历史发展的作用“是推动一种社会形态向另一种形态的更替的质的飞跃,推动历史从低级阶段向高级阶段发展”。但是,奴隶社会的奴隶起义,封建社会的农民起义和农民战争,虽然是对抗阶级间的斗争,但它并不能起到促进社会发生质变的作用,原因是奴隶起义和农民战争这种阶级斗争,不会超出阶级局限发挥作用。因此,单纯的奴隶起义和农民战争,都不能起推动社会历史变革的作用。[19]
最后,以现实的社会运动形势的发展变化,来反观唯物史观的阶级和阶级斗争观点。20世纪八九十年代,史学界出现了以否定中国的反侵略斗争和反封建斗争,否定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和建设历史为主要特征的“告别革命”的观点。在其他因素的作用下,这种观点发展成一股历史虚无主义的思潮。[20] 它以“重新评价”为名,不仅否定中国历史上的优秀文化,而且也否定中国近现代的革命历史和史学。针对这股思潮,马克思主义史学家旗帜鲜明地进行了纠正:“回顾历史当然会有不同观点、不同意见,这是可以理解的。但总应该坚持历史观点,尊重历史事实和历史进程,如果只是简单地指责历史和前人,那就无法把问题研究清楚,也难以得出有益教训。”[21] 实事求是的基本原则要求人们在考察阶级社会的时候,就要承认其作用和地位。还有学者指出:“不可否认,对于阶级划分和阶级斗争学说的运用,曾经有过简单化、教条化的偏颇,但这是运用者所出现的问题,而不是这个学说本身。认为阶级斗争学说过时了,是不正确的。只要世界范围资本主义制度还存在,只要统治与被统治、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还存在,阶级斗争就客观存在,这个学说就不会过时。”[22] 阶级斗争已经不是中国现阶段的主要矛盾,但阶级斗争在一定范围内还继续存在,并且在一定条件下还有可能激化。林甘泉从国际斗争的形势出发,估计到史学界可能存在的国际敌对势力的渗透。他指出:“在有些外国学者看来,中国学者只是在史料的搜集、整理和考据功夫方面比他们强,至于历史理论和历史观念,中国学者与他们相比望尘莫及。他们最希望的是中国学者用中国史料来论证西方的理论模式和对中国历史的认识。我们当然不能把这种情况都说成是资本主义的文化渗透和资本主义国家要‘西化’中国的表现,但也不能完全排除有些人确实是要和马克思主义争夺理论阵地和学术阵地。没有这点清醒的认识,到头来我们是要吃大亏的。”[23] 在现阶段,阶级和阶级斗争作为历史和现实中的客观存在,自然会反映在人们的认识中。从20世纪五六十年代对阶级和阶级斗争的地位和作用的夸大,到20世纪八九十年代对它们的贬斥和否定,再到今天人们得出相对客观的认识,大致展现了这一认识轨迹。这不仅反映了史学界对历史理论探索的执著,而且也透析出中国马克思主义史学在不断走向成熟。
总之,文中所讨论的社会形态问题、人民群众的历史地位以及阶级和阶级斗争在社会进程中的历史作用问题,均是历史研究中的重大理论问题。这些问题所涉及的最本质的问题是:究竟如何评价人在整个历史进程中的历史地位和作用问题。20世纪80年代以来,史学界在社会形态理论、人民群众的历史作用以及阶级和阶级斗争的历史地位等问题的研究取得了新进展。这些认识已经成为中国马克思主义史学遗产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深入总结和反省以往对这些问题讨论的得失,对于我们继承其中珍贵的史学遗产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深入研究这些问题不仅对于我们总结以往的学术史具有重要的学术意义,而且对于认识当前的社会运动也具有不可忽视的理论参考价值。
注释:
①黎澍首先在《历史的创造及其他》、《再论历史的创造及其他》两文中对“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这一命题提出质疑。此外,杨英锐、杨甘霖、余霖、宫延明等学者也对这一命题以及前人的研究提出了批评。(参见王学典:《二十世纪后半期中国史学主潮》,山东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57-266页。)笔者认为对这些质疑与批评应采取具体分析、具体对待,不能简单、笼统地一概而论。只有深入研究这些批评并指出其中的合理性因素以及偏颇和局限,才能真正促进对“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这一命题的辩证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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