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ECD国家职业年金运作模式及其启示_养老保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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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的收入效应与制度改革专题研究

中图分类号:C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905X(2011)03-0080-12

人口出生率的下降和人均寿命的延长增加了发达国家公共养老金制度的财政支出压力。现收现付制公共养老金面临巨大的挑战。20世纪中后期,作为公共养老金制度补充的养老保险计划即职业年金(Occupational Pension)在OECD等西方发达国家迅速发展起来,并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为此,对OECD国家职业年金运行模式做一相对全面的分析比较,应该在很大程度上有益于我国目前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以及未来职业年金制度的发展。

一、参加意愿

公平、公正的职业养老金计划主要取决于国家公共养老金制度的地位与角色。在公共养老金与人们劳动过程获得的收入关联并维持其基本生活水平的国家中,职业年金通常是自愿性的[1]。而在公共养老金以保持老年人基本生活为目标且一次性领取养老金的国家中,大多采取强制性职业年金[2]。这意味着,尽管OECD绝大多数国家都有政府强制性的与雇主自愿性的职业年金计划,但各自职业年金计划的形式、内容和本质不尽相同。

实行强制性职业年金的国家有荷兰、丹麦、法国、冰岛、韩国、瑞典、瑞士、英国,采取自愿性职业年金计划的国家有美国、奥地利、比利时、卢森堡、德国、西班牙、意大利、墨西哥、葡萄牙、捷克、希腊、爱尔兰、日本、新西兰、挪威、波兰、斯洛伐克等17个国家;但也有些国家推行强制性和自愿性“双轨并行”的职业年金制度,如澳大利亚、加拿大(RPP & RRSP)、芬兰和土耳其。

二、目标替代率

受“第一支柱”公共养老金地位的影响,OECD国家处于“第二支柱”职业年金的目标替代率之间差异性较大。如表1所示。

从表1可知,部分国家的职业年金替代率很低,这是因为这些国家较高的公共养老金水平“挤占”效应,“第一支柱”养老金的替代率分别是:荷兰(50%)、德国(85%)、法国(79%)、意大利(74%)、西班牙(92%)、瑞士(42%)、英国(65%)、美国(45%)[3]。因此,这些国家“第一支柱”和“第二支柱”养老金的覆盖率较高,如荷兰(91%)、瑞典(90%)、美国(45%)、德国和英国(46%)[4]。

三、资金筹集

OECD国家职业年金制度有许多不同的筹资方式。保险费可以由雇主缴纳或由雇员缴纳,或由二者共同分担。劳资共同分担就意味着二者之间确定分担比例或确定双方各缴相当于雇员工资收入的一个百分比。主要国家职业年金的资金来源情况如下。

(1)澳大利亚。由于历史原因,职业年金是雇主单方负担。强制性职业年金的雇主缴费2003年已经提高到雇员工资的9%,退休金或年金采用指数化收益;随着工作地点的变更,参加者可以转移自己的缴费账户。1999-2000年,自愿性职业年金资金占职业年金总额的60%。随着强制性职业年金缴费率提高,自愿性职业年金计划逐渐萎缩。(2)比利时。雇主和雇员共同缴费,但雇主缴费比例高于雇员。人寿保险公司和养老金机构不提供指数化养老金收益。在任何情况下,养老金都是一次性领取。(3)芬兰。强制性职业车金,在1993年以前,雇主单方缴费。1993年以后,雇员缴费引入。2001年,职业年金缴费率为21.1%,其中,雇员为4.5%,雇主为16.6%。由于芬兰强制性养老金几乎覆盖了所有劳动人口,并且养老金水平较高,自愿性职业年金或补充养老金不占主要地位。目前,自愿性补充养老保险不再接受新的参保者。(4)爱尔兰。职业年金缴费率为雇员个人工资的5%~10%,雇主与雇员平均分担。(5)韩国。政府公务员、军人、私立学校职员缴纳月工资的5.5%(超过33年工龄则不再缴纳),国家财政缴纳其月工资的5.5%。(6)新西兰。在通常情况下,缴费率为雇员工资的5%。然而,DC计划越来越要求雇员根据自己的工资收入状况,在缴费率上下限之间选择适合自己的缴费水平。雇主配套缴费为1∶1,不过,有时候雇主缴费达到2∶1或者更高。DB计划中雇主缴费与待遇支付水平相联系。(7)挪威。1988年开始雇主按雇员工资大约8%的平均费率缴费,雇员一般不需缴费。(8)瑞典。雇主为ITP(白领雇员)缴纳其工资的2%,为公务员缴纳1.7%。蓝领雇员的雇主为SAF-LO养老金系统(面向蓝领工人,DC模式)缴纳2%,为旧的DB模式分段支付养老金系统缴纳1.5%,合计缴费率3.5%。(9)英国。雇主缴费不低于缴费总额的10%。雇员缴纳年收入的15%。从1987年开始,雇员还可以自愿参加雇主计划之外的AVC和FSAVC两个职业养老金计划,费率为年收入的15%,但雇主不需参加。

四、给付模式

养老保险计划的给付模式通常可以划分为两种:待遇确定型(DB模式)和缴费确定型(DC模式)。DB模式通常是基于工资收入水平或是工作年限或两者兼而有之地计算养老金水平,由于许多不确定因素,如通货膨胀率、投资回报情况、死亡率、病退率和参保人员自愿退出等,大多数DB型养老保险计划很难进行最终成本预测,因而养老金给付风险主要由雇主来承担。DC模式在待遇水平上与缴费水平相挂钩,养老金高低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基金可以用于投资,养老金里就有投资回报的收益。然而,养老待遇水平的不确定性,使得领取养老金的风险转嫁到雇员身上。

OECD国家职业年金的给付模式情况如下[5]:(1)单一DB模式。芬兰、日本、荷兰、希腊、韩国等。(2)单一DC模式。如法国、德国、匈牙利、加拿大、捷克、波兰等。(3)既有DB模式又有DC模式,不过,DC型计划多于DB型计划的国家有澳大利亚、丹麦、冰岛、爱尔兰、意大利、墨西哥、美国、奥地利、比利时、新西兰、瑞士、英国,在卢森堡、挪威、瑞典、葡萄牙、西班牙等国DB型计划多于DC型计划。

五、运营监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特质在其运营监管中显得特别重要,职业年金基金也不例外。许多国家规定银行、互助基金、养老基金机构以及其他的一些金融机构要与公司和企业等建立契约形式的基金管理协议。信托方按合同规定支付养老金,也可以代表雇主管理养老基金,如进行资产投资。职业年金在OECD各个国家的运营与监管既有投资工具的选择和数量控制原则的慎用等共同之处(限于篇幅,不再赘述),又有一些各自的特点。

(一)信托投资和政府监管的组合

这种形式在澳大利亚较有特色。澳大利亚的职业年金账户由大约10000家信托基金来负责管理与投资。每个信托基金都有一个法律上对基金安全负责的信托人董事会,该董事会由相同数目的雇主和雇员代表组成。基金的审计与监管交给一个NPO组织“中联”(Centrelink)。对职业年金制度的监管起重要作用的政府机构有澳大利亚谨慎管理当局、澳大利亚证券和投资委员会、澳大利亚税务局。其他如瑞士、美国等。

(二)金融机构和专业养老金机构的联手

奥地利没有职业年金管理的一般规则,但有特定的程序,基金运管通过预留储备金、寿险公司和封闭的养老金机构等方法来实现。比利时与其有所相似。加拿大的补充养老保险RRSP基金投资管理方式有:封闭的养老金机构、银行储蓄以及集体投资计划。捷克由特殊的股份公司来运营自愿性职业年金计划。类似这种联合投资管理的国家还有芬兰、德国、希腊、爱尔兰、韩国、卢森堡、荷兰、新西兰、挪威、波兰、葡萄牙、西班牙、瑞典、英国等。

(三)只由专业养老金机构操作

冰岛职业养老金只交给封闭或开放的专业养老金机构来运营。又如意大利、日本、墨西哥等。另外,职业年金监管方式也出现了转型。如法国职业年金基金交由雇主和雇员组成的联合会共同管理投资,从2000年1月1日起,所有职业养老金计划才进入社会养老保险的社会化管理领域。

六、领取条件

规定职业年金待遇的领取条件,一方面配合公共养老金政策的实施,另一方面有利于基金的投资对于经济的发展以及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OECD国家职业年金待遇领取在参加者年龄、缴费年限等方面的规定,如表2所示。

七、税惠支持

国际上,对“第二支柱”补充养老保险计划一般在保险费缴纳、基金投资和年金收入三个阶段都采取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给予支持(参见表3)。其中,E代表exempt,即免税;T代表tax,即征税。

八、几点启示

OECD国家职业年金在发展过程中所取得的成效不容忽视:促进个人进行养老积累,提高了养老待遇水平,从而防范了养老风险;向雇主提供了报酬组成的灵活性;增强了金融市场的发育程度;也给政府拓展了公共养老金制度改革的空间等。因此,OECD国家职业年金的产生、发展及其运行模式对我国当前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具有重大的借鉴意义。

(一)采取强制性职业年金模式

我国国情与OECD国家不完全相同。我国事业单位分为行政性、公益性和企业性三种类型。除了企业性事业单位外,前两类事业单位应该全部纳入职业年金制度,以降低制度推行的阻力和有利于人员的流动。目前五省市职业年金“试点”难以推进就是最好的说明。企业性事业单位转制后并入企业年金计划。但从我国基本养老保险较高的缴费率和现阶段企业年金发展的状况来看,当前适宜采取“强制性+自愿性”企业年金模式,大型、国有企业发展强制性企业年金计划,中小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加入企业年金。为了避免职业年金在OECD国家是收入较高的雇员所享有而拉大收入差距的情况在我国出现,在降低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率和中小企业建立“集合企业年金”的前提下,再实施强制性企业年金。最终,企业年金计划合并到职业年金体系中,这是职业年金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

(二)职业年金替代率的设定要考虑企业基本养老保险

根据有关统计专家测算,按现行制度的规定,我国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金替代率高达80%,而企业职工只有44%(王晓军等,2009)。按照世界银行“三支柱”理论,处于补充养老保险地位的“第二支柱”职业年金替代率达到20%。这对我国事业单位由财政和个人共同缴费建立积累制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来说,实现这个替代率水平不成问题。但在我国劳动密集型企业占主体和企业社会保险缴费水平已经很高的情况下,参照OECD职业年金的资金筹集方式,如何去实现我国企业年金20%替代率?即使实现了,企业的养老保险总替代率还是远远低于事业单位养老金替代率16个百分点。因此,在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难以普遍提高的现状下,事业单位职业年金替代率适当低于20%。之所以这样考虑,一是为了便于养老保险制度衔接,二是为了维护社会稳定。

(三)支付采取DC模式

如前文所述,OECD国家职业年金给付采取缴费确定模式(DC模式)占绝大多数,并呈现上升趋势。这是西方发达国家“强资本—弱劳工”格局使然。我国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应采取DC模式,这是既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DC模式的历史因素约束,也是我国人口结构、经济发展等实际状况的需要。不过,职业年金待遇计发时不宜效仿OECD国家一次性领取的做法,而应按月计发,死亡、突陷长期残疾等特殊情况例外。为保障职业年金可持续发展,并结合基本养老保险改革的要求,参考OECD国家的领取条件,我国男60岁、女55岁的退休政策确实需要改革(相对于新中国成立初期,人均寿命增长了很多且女性高于男性),可以逐步推迟退休年龄,如采取女快男慢、先慢后快等措施调整到男65岁、女60岁退休。

(四)基金运营实行外部管理

参照OECD职业年金的实践,结合我国事业单位的性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运营模式以及年金管理的市场化、专业化趋势,我国职业年金适合采用外部管理模式(Externally Administrated)。政府主要制定政策进行规制,审计部门、财务部门共同参与监管。职业年金交由保险公司、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信托投资,也可以考虑在“一部三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的引导下,成立专业化的养老金管理机构。外部管理不仅可以规避年金的腐败风险,而且可以增强保值增值的能力。

(五)税收优惠政策应加紧制订

OECD国家职业年金的快速发展无一例外地得益于税收优惠政策的支持,在职业年金的“缴费—投资—支出”三个环节,采取了EET、TEE、TTE、ETT主要四种模式中的一种或两种。积累制养老金体系最好的征税方式是对支出的养老金征税,因为它没有改变三个环节是现在消费或储蓄还是将来消费的本质。此外,它也易于管理,税收负担也不随通货膨胀任意变化[6]。再考虑到鼓励事业单位和企业建立职业年金(企业目前称之为企业年金),有必要在缴费时实行免税政策。进而,在我国要使职业年金制度化、规模化,投资环节也要免税。这样,我国职业年金税惠政策就形成了“E—E—T”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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