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证合作渴望新突破_银行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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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不久前发布实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其中,引入关注的是《暂行规定》第七条首次明确:商业银行在经过中央银行审批的前提下,可以进行代理证券业务以及投资基金托管、信息咨询、财务顾问等投资银行业务。

而目前,在我国实行严格的分业经营和分业管理的条件下,商业银行在与资本市场相结合的中间业务领域一直受到诸多限制,许多证券类和融资类的业务品种无法发展,与此相关的如代理证券买卖、债券投资、代客理财、理财顾问等业务也难以施展拳脚。随着此次央行的明确“表态”,许多业内人士纷纷指出,在近年来国内金融业混业合作浪潮一浪高过一浪的背景下,《暂行规定》的出台一方面充分表明了监管当局对近两年来银证之间广泛开展的一系列业务交叉与合作的肯定和鼓励,同时也为双方进一步加强合作、渗透、甚至走向混业经营奠定了基础。

针对近年来国内银行和券商之间打得火热,并频频擦出“火花”的现象,监管当局一直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和鼓励,这从一些高层人士的言论中不难得到证明。今年5月10日,中国证监会首席顾问梁定邦在上海说,中国证券市场未来两年在金融工具开发和市场结构调整方面将有所作为;他同时表示,中国将开始尝试银行证券的混业经营。随后不久,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局长谢平在“中国人文科学论坛2001”上表示,在分业经营和分业管理框架下,中国的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在相互代理的业务准则前提下,进行了很多创新,开展了广泛的合作,这些合作都未曾逾越法律的雷池。与此同时,金融市场上各方面关于加快混业经营的呼声也开始日益高涨起来。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业内各界对此次央行出台《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就显得尤为敏感,一些财经媒体将此视为监管当局允许银证之间走向混业经营的一个“信号”,甚至断定不久的将来投资者就可以到银行买股票了。对此,一些业内人士表示了不同的看法。日前,中央银行专业人士还专门指出所谓“代理证券业务”的概念其实是一个大的范畴,不仅仅包括代理股票买卖,还包括代理国债的发行、承销和代理债券结算等业务。由于代理股票买卖很有可能产生银行资金流入股市的结果,因此,可以预计在目前中央银行三令五申关于严厉查处信贷资金进入股市的背景下,监管当局是不会轻易允许银行代理买卖股票的。细心的人也许已经注意到,由于在《暂行规定》中,代理证券业务是属于审批制的业务品种,因此下一步银证之间的合作能否有所突破在很大程度上将取决于央行的态度,而金融市场的秩序、金融业发展的状况、银行和券商的内部管理以及监管能力都是决定央行态度的重要因素。就我国金融市场目前的现状而言,银证合作要想取得进一步的突破,还存在着不少的困难:

首先,国内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的理念和机制都较为落后,内部管理和风险防范机制还不够完善,难以对日常经营中的各种风险进行有效监控,“中科系”事件的发生让国内多家银行惊出一身冷汗,这在很大程度上说明了这一点。同时,证券公司也存在经营约束机制不健全,盲目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倾向,证券公司利用自有资金操纵股价的现象时有发生。并且,银行资金进入股市,不仅会产生信贷资金风险,而且将加大股市的泡沫,并可能引发证券市场的急剧动荡。

其次,技术和人才方面的“瓶颈”将制约银证合作的进一步发展。一方面,综合性的网络金融服务是当前国内银证、银保合作中相对较弱的一项,它必须包括网络平台的合作与整合,需要较大规模的附加投入,而简单层面的协议性合作显然无法满足这种要求。另一方面,随着合作层次的提高,银证双方都迫切需要一批精通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业务的综合型专业金融人才,而这恰恰是国内银行和证券公司的薄弱环节。

还有,金融监管力量和水平的不足使监管当局难以放手发展。我国现代化的金融监管体制全面建成的时间还很短,监管机构有效运作的时间也不长,缺乏足够的经验和技术,对金融市场的变化反应较慢,一旦发生系统金融风险,能否采取有效手段加以控制还尚未可知。

然而,我们有理由相信,由于政策已经明朗化,因此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开放和完善,未来银证之间将有着更为广阔的合作天地,银证合作必将取得新的突破。而随着合作层次的不断提高以及业务渗透的不断加深,银行和券商双方都将有效地扩大自身的市场份额,进一步演化市场服务的内涵和质量,并为双方源源不断地创造出新的发展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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