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关于日本战争赔偿政策的演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日本论文,美国论文,战争论文,政策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的日本战争赔偿问题,不是单纯的经济问题,而是一个深刻地影响战后日本国家发展方向和亚太地区国际关系格局的重大问题。本文主要对美国关于日本战争赔偿问题政策的演变及其特点作一考辨。
一
战后初期,美国对日占领政策的基本出发点和归宿点,就是要永远根除日本的战争能力,赔偿问题的处理乃是同这一方针紧密相联的。
1945年9月22日,美国政府公开发表的《战后初期美国对日政策》,提出了三项原则:非军事化、民主化、用发展和平经济的办法保证非军事化和民主化的进程。日本必须支付战争赔偿,具体方式有二:日本存在其领土外的所有财产,应按照有关盟国当局的决定移交;除维持和平的日本经济以及对占领军的供应所必需的物资和设备外,其余一律拆迁①。为了实施这一计划,美国总统特使、盟国赔偿委员会代表E.W.鲍莱先后于1945年末和1946年春两次赴日实地考察。行前,杜鲁门总统指示,应避免现金和产品赔偿,将军需工业现存过剩设备作为主要赔偿来源,赔偿总额不能超出支付国维持经济自立的限度②。归国后,在提交给杜鲁门总统的《中间赔偿计划》和《最终赔偿计划》两份报告中,鲍莱指出;“过去日本工业的发展,带有极其浓厚的扩充军备的色彩,即使在遭到战祸的今天,仍然拥有超过维持其平时国民经济所需要的很大的过剩设备。通过拆除这些过剩设备来实现解除日本的武装,同时通过把这些设备移交给曾经遭受日本侵略的国家来促进其复兴和生活水平的提高,都是可能的”。当然,也不应该使日本“贫穷化”,赔偿结束后所能容许其拥有的生产水平,应是日本开始侵略战争之前的1926-1930年的水平③。“这意味着不高于日本侵略过的亚洲国家的生产水平”。应限定“战利品”的范围只包括武器,优先拆迁财阀企业的设施,将日本出口规模限定在满足最低进口需要的范围以内。鲍莱还建议,应予拆迁的各类工业设施价值总额(1939年价格)2465920000日元,其中,一般工业设施990033000日元,军需设施1475887000日元。包括:(1)工作母机制造设备的一半;(2)所有陆海军工厂、飞机制造厂;(3)所有球轴承和滚轴承工厂;(4)20家造船厂的全部设备;(5)年产量超过250万吨的钢铁生产设备(即将钢铁生产能力从1100万吨降低至250万吨);(6)以煤炭为燃料的火力发电厂的一半;(7)除附属于金属精炼厂者外,所有的接触法硫酸厂;(8)4家氨碱法纯碱制造厂中最新式的一家;(9)41家电解法苛性苏打制造厂中的20家;(10)所有轻金属工厂④。
应该承认,美国总统杜鲁门和国务院对鲍莱计划的态度是积极的。杜鲁门指令国务院“尽快制订出有助于实施的必要细则”⑤,东京盟军总司令部亦在1946年1月确定了首批拆迁的389家工厂。棘手之处在于,怎样协调远东委员会成员国的立场,怎样取得美国军方的合作与支持。
在远东委员会中,各成员国对优先拆迁财阀企业设施这一原则是毫无异议的,而对鲍莱计划的其余各项原则歧异纷繁。中国认为,日本工业生产早在1914年就已能满足国民消费,因此应该以1914年的工业生产能力作为估价日本工业水平的基础,以1920年以前的日本工业水平作为拆迁过剩工业设施的原则。在抗日战争中,中国蒙受的损害最重,贡献巨大⑥,理应“优先考虑对中国的赔偿”。赔偿的来源,除了日本维持平时经济而外的工业设施、交通器材、商船,还应包括日本国内除维持平时经济以外的官、民储蓄和现金;日本海外资产(在朝鲜境内者除外)的半数应移交中国。为了保障战后东亚经济的稳定均衡发展,应将一些日本特定出口工业部门(例如纺织业)的设施移交中国。今后还应以资金、产品、劳务充作赔偿⑦。
苏美之间的分歧集中在怎样处理日本海外资产这一问题上。据盟军东京总司令部1948年9月估算,迄至1945年8月,日本海外资产总值为309亿美元(1945年8月价格,换算率1美元=15日元),具体分布情况如下⑧:
日本海外资产明细表 单位:亿美元
陆海军财产F细目 单位:亿美元
苏联占领地区(苏联、北朝鲜、库页岛、千岛) 31.1
美国占领地区(包括南朝鲜、菲律宾) 13.2
中国占领地区(包括中国东北、台湾) 26.5
法国占领地区(包括法属印度支那)1.2
其他
总计 89.8
苏联主张,中国东北、库页岛、千岛的日本资产皆系苏军的“战利品”,应在赔偿范围之外,分别由中苏两国、苏日两国自己解决。朝鲜境内的日本资产归朝鲜所有⑨。美国方面估计,苏联在东北扣留并拆运回本国的工业设施价值8.58亿美元,如果计算工业设备复置费用,价值达20亿美元。这些工业设施应当纳入最终赔偿计划。美国主张,中国东北“工业的最后处置问题,事关曾担当击败日本之主要任务的诸盟国的共同利益和利害关系”,“要在各个请求赔偿的国家之间实行最后的分配”⑩。这样,直到1947年4月以前,远东委员会除了确定允许日本在1950年达到1930-1934年的工业生产水平而外(11),几乎再没有什么作为。
在美国国内,鲍莱计划提出伊始,就遭到以参谋长联席会议为代表的陆、海军势力的批评和抵制。这种批评和抵制,既出于减少与日俱增的对日占领费用、减轻美国纳税者的负担,也源于美苏对抗的战略考虑。唯其如此,才将赔偿问题与全面转变对日政策的发展方向联系起来。一方面,陆军部另起炉灶,任命C.F.斯特赖克为“对日赔偿特别委员会”首席代表赴日考察,以便制定新的赔偿方案。在斯特赖克提出的报告中,他指责鲍莱计划“排除”了日本在一个时期内“实现自给自足的一切可能”,要求允许日本“拥有在国内能自给自足,并能从外国进口原料的经济”,“在1953年恢复1930-1934年的生活水平,实现经济自立”。为此,“有必要加强日本的工业”,保留那些日本经济复兴所必需的生产设施,只拆迁那些日本经济复兴不需要的陈旧军用设备。拆迁各类设备总值削减至1648156000日元(1939年价格)。其中,军用设备仍维持在鲍莱提出的水平,但工业设施拆迁规模限定在172269000日元。他还强调,如果不通过缓和赔偿来促进日本经济复兴,美国对日援助就将继续下去,“赔偿势必成为美国纳税者的负担”(12)。如果说“这个报告同鲍莱方案有本质上的不同”(13),就是不仅缩小了赔偿规模,而且从正面否定了鲍莱方案的前提和基本原则,但还没有完全跳出从减轻美国财政负担角度思考的框架。那么,斯特赖克的随行人员、陆军部民事局切斯尔丁尼上校提出的报告,则将缓和赔偿同日本经济复兴、美苏对抗联系起来,强调美国采取单独行动,全面转变对日政策。他说,“日本乃是资本主义的民主主义与共产主义较量的战场”,“美国要想在这场战争中赢得胜利,就必须保持与日本的友好关系”。具体说来,(1)声明中间赔偿水平亦即最终赔偿水平,不以产品充作赔偿;(2)按照斯特赖克报告的精神,允许保留相当数量的工业设施;(3)采取必要措施扩大日本的进出口贸易;(4)依据美国的国家利益确定对日政策;(5)陆军部应请求部际协调委员会尽快制订对日经济政策和最终赔偿计划(14)。可以说,主要是这份文件导引着陆军部以后的赔偿政策走向。另一方面,又以赔偿问题为突破口,积极推动最高当局作出新的决策。1947年6月8日,参谋长联席会议关于远东地区安全保障问题的决议明确提出,苏联是美国安全保障的主要威胁。美国在亚洲应采取的现实政策,是把中国国民党政府作为对抗共产主义扩张的“唯一政府”,而将日本作为亚洲的“生产工厂”,以此对抗共产主义势力的渗透(15)。如此这般,就必然要摆脱远东委员会对美国推行对日政策方面的制约。陆军部大肆鼓吹排斥远东委员会:“为了实现日本经济复兴,在将政策方案提请远东委员会审议时,应限定期限,若超过指定期限,应毫不迟疑地发布中间指令”;重新审查已经交付远东委员会审议的各项政策(赔偿、经济力量集中排斥法、汇率)(16)。如果现行指令妨碍日本经济复兴的早日实现,应该首先实行新指令(17)。
上述国际国内政治因素的存在,极大地影响了美国政府关于日本战争赔偿政策的走势。1947年4月8日,部际协调委员会决定将预定拆迁的生产设备的30%,即16000台、套机械,充做中间赔偿。其中,分配给中国15%,菲律宾、荷属东印度、英属东南亚殖民地各5%(18)。翌日将其提交远东委员会(19)。在这个调和性方案中,已经明显倾向于陆军部。陆军部仍嫌不够,请求部际协调委员会授权:如果远东委员会三周之内不批准实施,美国便行使中间指令权,采取单独行动(20)。尽管国务院一再强调,“美国亚洲政策的传统目标,不在于领土和经济方面的控制权,而在于远东的政治经济稳定”(21);推进日本经济复兴,应该考虑它对“实现日本民主化和远东各国进步”的影响,应该在确保远东委员会成员国合作这个前提下进行(22)。但是,这已经无法阻止重新审定对日政策的趋势。
二
1948年3月,杜鲁门总统授权国务院政策设计委员会主任,“遏制”战略的始作俑者凯南赴日考察。这次考察,是太平洋战争结束以来华盛顿方面第一次与盟军总司令部磋商对日政策的根本方针,成为美国对日政策根本转变的先声(23),也是美国转向放弃赔偿政策的关节点。在提交给国务卿马歇尔的报告中,凯南比此前的任何文件都更加系统、更加具体地论述了转变对日政策所要解决的政策思想、政策内容、执行机关等方面的问题。他指出,必须从在国际上遏制苏联,在日本国内防止社会主义化这双重基点上审视、修正现行对日政策。美国对日政策的中心目标,是将日本和菲律宾一同作为太平洋地区美国安全保障体系的基础。为此,就必须促进日本经济复兴,将占领政策的重点从民主化的政治改革转移到经济复兴上来,赔偿只限于中间陪偿计划的30%,修改经济力量过度集中排除法;缔结和约的性质,“应是简单的、一般性的,而不应是惩罚性的”;盟军总司令部的任务今后限定在“监督”性质方面,大幅度恢复日本政府复兴经济的权力,美国政府不必征求远东委员会的意见,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单独向总司令部发布指令(24)。
此时,陆军部亦在“重新估价日本经济在美国军事战略上的地位和作用”(25)。1948年3月20日,陆军部副部长德雷珀率领以政府要员和化学银行经理约翰斯顿为团长的工业代表团前往日本考察。5月19日,陆军部发表了工业代表团的报告书。以往,我国学术界每论及于此,只注意到它比斯特赖克报告更进一步力主放宽赔偿规模,而对该报告在美国关于日本战争赔偿政策演进过程中的独特特征把握不足。在笔者看来,将拆迁设备规模限定在662247000日元(1939年价格)以内,其中工业设施102247000日元,军需设施560000000日元,削减幅度之大(如下页图表所示(26)),这还只是约翰斯顿报告的一个方面,更值得人们深思的乃是在这个数字表象下蕴含的政策思想。约翰斯顿报告是从美国亚洲政策的发展方向应该以日本经济复兴为中心这一高度上提出缓和赔偿的;而且还强调削减赔偿与提供复兴援助相结合的原则。正如报告所说,削减赔偿将促进日本经济复兴,但还难以根除生产萧条和通华膨胀的恶性循环。所以,不但要采取强有力的财政金融手段,还要停止以往的“救济援助”,代之以马歇尔“欧洲复兴计划”中的那种“复兴援助”(27)。其影响所及,不仅表现在它所揭示的政策、措施再现于同年末的《经济安定九原则》和翌年的道奇改革之中,而且也表现在陆军部以该报告为依据,同国务院展开了历时半年之久的反复磋商。陆军部主张,缓和赔偿幅度的大小关系到经济复兴政策的成败,远东委员会已经没有存在的必要;国务院则强调,日本经济复兴离不开远东各国的合作,不能无视远东委员会的决定,缓和赔偿的幅度不能过大。双方各执一词,难以取得共识(28)。
然而,在此期间,苏联断然封锁柏林,意在瓦解美国在欧洲的地位与美国重建欧洲、遏制苏联的部署;在东亚,中国人民解放军开始战略大反攻,国民党政权的崩溃已成定局。这种急遽变化的形势,促使美国政府重新估价整个国际政治力量的对比,调整并制定新的战略方针,更紧密地将其东亚战略同美苏在欧洲的对峙联系在一起。10月8日,国家安全委员会通过第13/2号文件,决定转变对日政策,推迟缔结对日和约,首先使日本在经济和社会方面稳定起来,赔偿问题和远东委员会问题留待以后再议(29)。此后,凯南与德雷珀分别代表国务院和陆军部继续讨论日本战争赔偿问题,10月28日,双方议定取消中间赔偿,以约翰斯顿报告为基础,制定新的赔偿计划(30)。12月14日,麦克阿瑟提议,停止实施拆迁,国务院和陆军部分别表示同意,并共同起草了给国家安全委员会的第13/3号文件。1949年5月6日,国家安全委员会通过该文件,决定停止实施赔偿计划,取消1947年4月确定的按国分配原则(31)。从此,美国彻底背离了对日占领政策的初衷,对日本战争赔偿政策转向放弃赔偿。截至1950年5月远往菲律宾的最后一批拆迁设备,日本移交给有关国家的物资,计2.8万捆,价值约4500万美元,使用船舶106艘(32)。
鲍莱、斯特赖克、约翰斯顿报告之比较(年产能力)
※ 除10所大型造船厂以外,所有的造船设备全被拆除或被破坏。
毋庸讳言,美国的这一举措,严重损害了曾遭受日本侵略的亚洲各国的利益。但亚洲各国的反应又是极其不一的。印度支持美国的政策(33)。中国国民党政府则陷于极其窘困的境地。一方面,在盟军总司令部分三批移交给中国的设备中,工作机械7686台,重量为52034吨;试验设备1690台,重735吨;电气设备19827吨(34),距离补偿中国所受损害更犹如天渊。因此,并不希望出现停止赔偿这种局面。另一方面,国民党政府此时已败守台湾,大势已去,明知“即使反对,亦无实惠”,只能取“原则上同意”之道。不过,仍然希望美国政府考虑给予“物资或现金之类的补偿”(35)。菲律宾政府的立场同印度和国民党政府截然相反。菲律宾政府激烈地批评美国政府,要求日本支付80亿美元赔偿,至少必须支付其中一部分,不论采取何种方式;对日和约缔约国应该承认菲律宾在取得赔偿方面的优先权(36)。吉田茂认为,正是为了吸引菲律宾这样的国家参加对日和约,美国政府才从放弃赔偿、不赔偿政策转向实行“劳务赔偿”,《旧金山对日和约》第十四条才确定了“劳务赔偿”原则(37)。其实,这种看法只说出部分道理,而没有完全揭示出美国政府赔偿政策变化的真谛。在这里,我们应该强调指出,唯有着眼于这一时期美国东亚遏制战略思想的变化,才能洞察美国政府何以会从放弃赔偿、不赔偿转向“劳务赔偿”政策。
美国国家安全委员会第13/2、13/3号文件,标志着美国东亚战略的重大转变。在此之前,美国东亚战略的主要目标是阻止苏联的影响超出《雅尔塔协定》规定的界线,美中合作乃是这一战略的基础。日本首先应该受到削弱。在此之后,在世界范围内,美国仍将苏联视为主要敌手,欧洲为战略重点,在东亚地区,美国遏制战略的主要目标却从苏联转向中国,日本成为美国东亚战略的基石。正是在这种背景下,美国政府中出现了关于日本经济复兴道路问题的政策争论。以迪安·艾奇逊为首的国务院主张,通过“日本—中国—美国”模式推动日本的经济复兴。按照这一构想,“中国共产主义权力的扩大,对我们来说是政治上的严重失败”,“如果共产主义进而席卷东南亚,我们就必然遭受政治上的大溃退,其影响将扩及世界其他地区,尤其是在中近东以及那时暴露于危险边缘的澳大利亚将受到影响”。“中国被共产党征服后,东南亚便成了从日本向南伸展到印度半岛这一遏制线上的致命环节”。“如果能保住东南亚,这条锁链便将继续在世界这一部分存在下去,并且逐步形成一股相互依存和融为一体的对抗斯大林主义的力量”(38)。美国应在亚洲大陆周边地带确保有效地战略防御,“最低限度”要维持亚洲沿岸岛屿的现状,而不介入亚洲内陆地区。日本地处美国战略防御第一线,为了把日本固定在这一地位上,就必须利用日本潜在的工业力量,引导日本走经济自立的道路,允许日本同中国开展有限度的贸易,只要不属于战略物资,就不予以禁止。因为日本经济自立的实现,在某种程度上取决于能否从(中国)华北、东北进口剩余产品,以此向中国提供经济诱饵,来保持它对莫斯科的独立。与此同时,为避免日本经济过分依赖中国市场,鼓励日本在东南亚、南亚地区开辟新市场(39)。而以五角大楼为代表的军方势力提出了另一种选择,主张完全孤立中国,通过“日本—东南亚—美国”模式推动日本经济复兴。按照此种设想,美国应该在亚洲大陆上遏制共产主义,“通过政治、经济、军事等方面援助”,发展亚洲非共产党国家的实力,不与中共建立任何政治经济关系,在东南亚寻求日本经济的替代市场。使中国脱离与非共产主义世界的联系,以期促进推翻那里的共产党政府或使之垮台(40)。朝鲜战争的爆发和中国参战,彻底改变了关于日本经济复兴道路问题政争的环境。中国现在已成为西方的敌国,1950年末,华盛顿宣布对华实行全面禁运,盟军东京总司令部指令禁止日中贸易,美国政府还向日本表示,将来只与台湾的国民党政府缔结恢复正常关系的和约(41)。这样,在美国对日经济复兴政策中,彻底排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日本若想建立同中国的经济关系,只能限定在国民党政权控制下的那部分地区;日本若想迅速实现经济复兴,就必须在东南亚开辟新市场,接受“日本—东南亚—美国”这种三边关系框架的制约。1951年6月27日,美国政府正式向日本提出经济合作计划(42),标志着这种构想已经成为此后美国处理日本经济复兴问题的基本国策。(43)。就其对美国的意义来说,意味着日本经济复兴只能采取美日经济合作这种形式来进行,日本的东南亚政策从属于美国的东亚遏制战略(44)。正是出于这种战略考虑,美国政府才一方面拒绝菲律宾提出的现金赔偿要求,另一方面又劝说日本同意以劳务形式补偿菲律宾遭受的战争损害(45)。如果说,缔结《旧金山对日和约》的终极目的是要将美国东亚战略构想确定下来,那么,美国政府转向接受劳务赔偿原则完全是为了促进这一进程,并非仅仅是为了让菲律宾等国在和约上签字。
三
在世界战争史上,日本赔偿问题的处理是史无前例的,具有许多鲜明的特点。
首先,美国政府的赔偿政策变化幅度大。在1945-1951年的六年时间里,美国政府的赔偿政策呈现出从惩罚性的拆迁赔偿,转向缓和赔偿、放弃赔偿、劳务赔偿的蜕变趋势。之所以如此,归根结底,是因为“遏制主义”成为美国外交政策思想的支配原则。它从一个侧面昭示了战后亚洲国际政治从雅尔塔体制向冷战体制的转变。
其次,以《旧金山对日和约》为界,赔偿问题的意义或性质截然相反。在和约缔结以前,美国政府指令东京盟军总司令部执行的“拆迁赔偿”,反映了战胜国方面的利益和意愿,日本政府的职能,只是负责同盟军总部进行有关赔偿问题的联系,并统筹自己内部的赔偿工作。而在和约签订以后,战败国日本不仅有了充分主张自己意见的自由,而且必须由它同各个请求赔偿的国家磋商赔偿的具体办法(46)。
再次,赔偿问题的解决,深刻地影响着战后日本的发展方向。从1952年起至1974年止,日本政府先后同东南亚四国达成协议,同意提供价值近10亿美元的劳务赔偿和5亿美元左右的无偿经济合作(47)。与此同时,日本也打开了向东南亚进行经济扩张的孔道,使当时日本亚洲对外经济关系重心完全倾斜于东南亚(48),政治外交方针紧随美国其后,奉行孤立中国、遏制中国的政策。今天,尽管冷战时代已经过去,美国、中国、日本三国之间的政治经济关系亦非昔日可比,但冷战时代所形成的政治经济关系格局,仍然在制约着日本新的国家发展战略的选择。
日本对东南亚四国的战争赔偿和无偿经济合作统计 单位:100万美元
注释:
①Foreign Relations of the United States (FRUS),1945-1946,VIII,pp.267-273.该文件的蓝本乃是SWNCC150/4号文件。1945年6月11日,美国国务院、陆军部、海军部协调委员会起草了SWNCC150号文件,提出了“实物赔偿”原则。有关文字列入《波茨坦公告》第11项。此后经过三次修改,作为SWNCC150/4号文件,杜鲁门总统于9月6日批准。
②U.S.Reparations Policy-Preliminary Statement,October 31,1945,Records of the U.S.Mission on reparation,RG59,box21,N.A.
③鲍莱没有更明确地说明具体年份。在起草过程中,都是以1926-1930年为基准估算生产水平、生活水平的。FRUS,1945.VI,pp.1000、1008。
④Pauley report for president Truman,Reparations form Japan-Immediate Program,December 7,1945.;Pauley report for President Truman,Reparations from Japan-Final Pro-gram,May 10,1946.RG59,box24,N.A.另参阅,Bruce M.Brenn,United States Reparations Policy toward Japan,R.K.Beardsley ed,Studies in Japanese History and Politics,Univ.of Michigan 1967.pp.77-78;Roger Buckley,Occupation Diplomacy,Britain,theUnited States and Japan,1945-1952,Cambridge Univ.Pr.1982,p.250 Note(24);关于鲍莱计划对日本经济的影响问题,详见日本大藏省财政史室编《昭和财政史》第1卷《总论·赔偿·终战处理》,东洋经济新报社1982年版,第262、263页。
⑤Truman to Byrnes,December 8,1945.SWNCC 236/3/D,SWNCC Records,RG353,N.A.
⑥据国民党政府统计,国民伤亡8420898人,军人伤亡3311419人,其中,死亡1319958人,伤1761335人,失踪130126人。按1937年7月美元价格计算,中国公私财产直接损失31330136000美元。这一数字尚不包括中国东北地区和台湾。中国接收的日本官民资产价值3.5亿美元。但东北地区的日本资产,中国只接收1/5。参见《中日外交史料丛编(七)·日本投降与我国对日态度及对俄交涉》,台北1966年版,第299、300页。另据何应钦统计,国民党官兵死伤3216000人,日军杀害中国平民5787000余人。军费支出14643亿元法币,公私财产损失360亿美元。何应钦:《中国抗日战争究竟是谁打的?》,香港阿尔泰出版社1978年版,第2页。
⑦《中日外交史料丛编(七)·日本投降与我国对日态度及对俄交涉》,第301-312页。另,在日本投降以前,国民党政府一直坚持以过剩工业设施充作赔偿。参见《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对日抗战时期》第七编,《战后中国》(四),台北1981年版,第637-640页。
⑧参见日本大藏省财政史室编《昭和财政史》第3卷,《美国对日占领政策》,东洋经济新报社1976年版,第527页。
⑨FRUS,1946,VIII,p.565.苏军占领中国东北后,就开始有选择地拆运工业设施。1945年11月24日,苏军代表向中国当局提议,要求中苏联合经营东北80%的重工业。中国当局声明,凡东北境内一切敌产均归中国所有,只有在苏军完全撤出后才能讨论中苏经济合作问题。12月7日,苏联通知中国当局,所有东北的工业企业均为苏军的“战利品”,中国的声明“既无根据,且无效力”。1947年1月29日苏联《消息报》把从中国东北拆运的设备总值定为9700万美元。参阅Charles B.Mclane,Soviet Policy and the Chinese communists,1931-1946,Columbia Univ.Pr.1958,p.235;Tang Tsou,America's Failure in China,1941-1950,Chicago Univ.Pr.1963.pp.335-337.
⑩FRUS,1946.IX,pp.427,428.
(11)FRUS,1947.VI,p.368.
(12)斯特赖克的赔偿计划报告有二,一是在1947年2月18日向陆军部提出的,二是在1948年2月26日完成、3月9日全文公开发表的。参阅M.Schaller,The American Occupation of Japan,Oxford Univ.Pr.1985,p.120;William S.Borden,The Pacific Alliance,Wisconsin Univ.Pr.1984.pp.79-80.
(13)信夫清三郎编《日本外交史》(中译本),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743页。
(14)日本大藏省财政史室编《昭和财政史》第3卷,《美国对日占领政策》,第256页;另参阅William S.Borden,The Pacific Alliance,p.74.
(15)NSC22/1,Possible Course of Action for the U.S.with Respect to the Critical Situation in China,August 5,1948.National Security Council File.N.A.
(16)SWNCC380,Unilateral Action on Japanese Economic Problems,July 22,1947,SWNCC Records,RG353,N.A.
(17)SWNCC384,Japanese Economic Recovery,October 3,1947,SWNCC Records,RG353,N.A.
(18)FRUS,1947,VI,p.382.
(19)FRUS,1947,VI,pp.385-387.
(20)FRUS,1947,VI,pp.391-392.
(21)Promotion and Control of Japanese Economic Recovery,Barnett to Martin,May 13,1947.RG353.N.A.
(22)SWNCC381,Revival of the Japanese Economy,July 22,1947,SWNCC Records.RG353.N.A.
(23)关于凯南在美国对日政策转变中的作用,参见M.Schaller,The American Occupation of Japan,pp.122-140;Wilson D.Miscamble,George F.Kennan and the Making of American Foreign Policy,1947-1950,Princeton Univ.Pr.1992,pp.247-278;〔日〕中村隆英编《占领期日本的经济和政治》,东京大学出版会1979年版,第59-85页;〔日〕五十岚武士:《对日讲和与冷战》,东京大学出版会1986年版,第63-122页;拙作《美国国家安全委员会第13/2号文件形成探微》,《历史研究》1992年第3期。
(24)FRUS,1948.VI,pp.712-713.
(25)FRUS,1947.VI,pp.502,512-515.
(26)Bruce M.Brenn,United States Rapatation Policy Toward Japan,September 1945 to May 1949,pp.91、95、97.日本大藏省财政史室编《昭和财政史》第3卷,《美国对日占领政策》,第360、361页。
(27)Percy Johnston et al.,Report on the Economic Position and Prospects of Japan and Korea and the Measures Required to Improve them,Records.of SCAP.5977.Draper Mission.N.A.该报告公开发表的第二天,国会决定拨款1.5亿美元,用于日本经济复兴。
(28)Royall to Marshall,May 26,1948;Draper to Forrestall,May 28,1948,Lovett to Rayall,May 29,1948;Allison to Butterworth,August 9,1948;Marshall to Royall,August 26,1948;Royall to Marshall,August 31 1948;Marshall to Royall,September 10,1948.RG351,Box18,N.A.;FRUS,1948,VI,pp.996-1011.在1948年9月24日国家安全委员会第13/1号文件中,关于日本战争赔偿问题的规定,采取了将国务院和陆军部的意见同时记录在案的形式。FRUS,1948 VI,pp.1036-1039;JCS 1380/43,FRUS 1948,VI,p.853.
(29)NSC13/2,Recommendations with Respect to U.S.Policy Toward Japan,October 8,1948,FRUS,1948,VI,pp.857-862.
(30)FRUS,1948,VI,pp.1035-1040.
(31)NSC13/3,Recommendations with Respect to U.S.Policy towardJapan,May 6.1949.NSCFile N.A.;FRUS,1949,VII,pp.730-736.
(32)〔日〕冈野记:《日本赔偿论》,1958年,第122、128页。转引自《昭和财政史》第3卷,《美国对日占领政策》,第363页;马场宏二认为,拆迁的日本工业设施总值达16500万日元(1939年价格),东京大学社会科学研究所编《战后改革》第2卷《国际环境》,东京大学出版会1974年版,第339页;另据吉田茂的说法,约达16400万日元(1939年价格),《十年回忆》第3卷(中译本),世界知识出版社1963年版,第107页;日本政府赔偿厅1951年8月20日向东京盟军总司令部提出的数目是163858442日元(1939年价格),Roger Buckley,Occupation Diplomacy,Britain,the United States and Japan,1945-1952,p.250Note(24);关于拆迁的实际执行情况,详见日本大藏省财政史室编《昭和财政史》第1卷,《总论·赔偿·终战处理》,东洋经济新报社1982年版,第316、317页。
(33)〔日〕渡边昭夫、宫里政玄编《旧金山议和》,东京大学出版会1986年版,第226页。
(34)《中日外交史料丛编(七)·日本投降与我国对日态度及对俄交涉》,台北1966年版,第352、353页。
(35)《中日外交史料丛编(七)·日本投降与我国对日态度及对俄交涉》,第320页。
(36)《旧金山议和》,第276、277页。此外,印度尼西亚要求赔偿70亿美元,法属印度支那要求赔偿20亿美元。
(37)吉田茂:《十年回忆》(中译本)第3卷,第107、109、103页。
(38)NSC51,U.S.Policy Toward Southeast Asia,July 1,1949,NSC File N.A.该文件原系政策设计委员会51号文件。1949年3月29日,FRUS,1949,VII,pp.l128-1123,收录该文件的节选。
(39)NSC41.U.S.Policy Regarding Trade with China,February 28,1949;NSC41/1,November 7,1949;NSC File,N.A.NSC48/1,The Position of the U.S.with Respect to Asia,December 23,1949,FRUS,1949,VII,pp.1215-1220.
(40)NSC48/2,The Posi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with Respect to Asia,December 30,1949,NSC File,N.A.
(41)FRUS,1951,VI,pp.1044、1045、1050.
(42)Japan's Economic Recovery and Future Progress Toward Economic Cooperation with the United States.该文件的原型是1951年2月1日军需署的备忘录。主要内容是:(1)日美经济合作的目的,是要“使日本与欧洲及其他南半球各国一样,参加美国的紧急筹措计划”;(2)日美经济合作的具体项目,包括消费品生产、特需物资生产、出口到东南亚的生产资料和消费品生产。渡边昭夫著《战后初期的美日关系与东南亚》,细谷千博、有贺贞编《国际环境的变动与日美关系》,东京大学出版会1987年版,第45页。
(43)NSC48/5,The Position of the U.S.with Respect to Asia,May 17,1951;NSC124/1,U.S.Objectives and Courses of Action with Respect to Southeast Asia,February 13,1952;NSC File,N.A.
(44)Michael Schaller,Securing the Great Cresent:Occupied Japan and the Origins of Containment in Southeast Asia,Journal of American History.LXIX,September 1982,pp.392-414.
(45)《旧金山议和》,第277、278页;详见〔日〕吉川洋子《日菲赔偿外交交涉之研究》,劲草书房1991年版,第1-8页。
(46)吉田茂:《十年回忆》(中译本)第3卷,第101、102页。
(47)参见《昭和财政史》第3卷,第526页;《昭和财政史》第1卷,第475-516页。此处的越南是指南越。
(48)〔日〕细谷千博、有贺贞编《国际环境的变动与日美关系》,第188、189、212、21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