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民主”: 在中国的误读、偶合以及创造性转换的可能,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误读论文,创造性论文,中国论文,民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693.7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138(2007)05-0063-05
无需讳言的是,在西方民主话语霸权时代,中国的民主政治发展道路是面临着很大压力和矛盾的。所以人们既渴望走出一条自己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道路以摆脱西方民主化的控制,同时希望这条“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道路”在理论上和现实中都能够得到西方主流民主理论的认可和接受。因此,一边探索自己独特的民主政治发展道路又一边挖掘论证它与西方传统和成熟的民主理论的可能关联,便成为许多中国学者在研究中国民主问题时候的焦虑和内心期盼。
Deliberative Democracy作为西方政治学和民主理论中一个较为边缘的领域,在中国自被翻译成“协商民主”后立即产生了“协商民主热”就是最好的证明。人们引用协商民主论者的话语“民主的本质是协商而非投票”来为中国特色的民主寻找一般性与普适性理论的支持,来论证不以竞选为主要形式的中国特色民主道路的超前和优越。
由此看来,当前中国出现的“协商民主”的讨论热潮,就不仅是因为近几年集中译介了一批“协商民主”的著作,更深层的原因或许是“协商民主”理论在中国产生的“知音之感”和“共鸣”。但西方民主理论界真的出现了协商民主的理论转向吗?这种转向的本来意义是什么?中国的民主政治在哪些方面和多大程度上与西方的“协商民主”偶合因而产生了共鸣?如果说这一理论可以给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某些启发,那么我们又在多大程度上可以在中国政治实践的基础上加以创造性转换?
一、西方“协商民主”在中国的误读
从目前中国有关对“协商民主”及其与中国政治制度安排的相关研究来看,“协商民主”在几个方面遭到了不恰当的解读,对这些误读需要澄清的至少有以下几个方面:
1.此“协商”(consultation)非彼“协商”(deliberation)
在中国提到“协商民主”,很自然地首先就会联系到在我国实行了半个多世纪的政治协商制度,并用这一实际运行的制度安排来论证我们做的就是“协商民主”了。实际上,如果我们从政治协商制度与西方“协商民主”所使用的概念加以考察就很容易区分它们的不同。
所谓西方协商民主中的“协商” (deliberation),从词义上看,实际上包含着“慎思”(consideration)和“讨论”(discussion)两个方面的含义, deliberation的过程实际上是一个在适当讨论之后,个人依据其学识和良知在对相关证据和辩论进行充分思考的情况下决定支持某一集体行动的过程。[1]它不仅反对不假思索的决策,更反对为了个人或团体利益而进行讨价还价。正是从这一意义上,deliberation (或 deliberative)这个单词在此前的译著中,多被翻译成“审议”或“慎议”,意为“审慎地讨论”,这基本上符合 deliberation两个方面的含义。
但自2001年中央编译局的陈家刚博士将其翻译成“协商民主”之后,“协商”的译法开始流行起来,而误解也就开始产生。如果仅从翻译的确切性来考虑,就如中国人民大学谈火生指出的,将Deliberative Democracy翻译成“协商民主”不仅没有考虑到“慎思”的含义,甚至将协商民主论者所反对的“讨价还价”、“相互让步”的意味包含了进去。[2]
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行的翻译一直是Chinese People's Political Consultative Conference(CPPCC)。 consultation(或consultative)意为咨询,这很符合中国政治协商会议在中国政治安排中的实际角色和作用,但咨询与西方“协商”民主的理念明显不同。另外,西方的“协商”民主更多的是一种理想追求,它属于价值层面的信念;而中国的“政治协商制度”则明显为实际运行的制度安排,属于经验层面的设计。因此,协商民主中的“协商”并不同于中国政治协商会议中的“协商”。当然,我们也不能否认中国政治协商会议的制度安排中同样包含了一些协商民主所追求的理想因素,也正因为此,才有利用中国政治的本土资源和按照中国的政治习惯,将“审议”(deliberative)翻译成协商的事情。
2.边缘而非主流,理想而非现实
自Deliberative Democracy被翻译成“协商民主”理论后在中国立刻产生了很大的反响,而且这个反响的范围远远超出了学术界,出现全社会的“协商民主热”。大家普遍的印象似乎在西方,民主理论已经从“自由民主”转向了“协商民主”,并出现了取代之势。然而,协商民主真的成为西方民主理论的主导范式并已经迅速波及多国了吗?在什么意义上可以说出现了协商民主的转向?这种转向的本来定位是什么?
实际上,如果说西方的民主理论出现了向协商民主的转向,那首先要认识到这种转向只是政治哲学领域内发生的“转向”。也就是说,相对于自由主义民主理论的“一统天下”,20世纪90年代以来,协商民主理论在政治哲学领域确实发出了不同于前者的声音,特别是在罗尔斯、哈贝马斯为代表的政治哲学大家介入协商民主的讨论之后。因此,与其说这是民主理论的转向,毋宁说这是政治哲学在某种程度上的“复兴”。然而,姑且不论这种“复兴”在政治哲学领域有多大影响,我们应当清楚西方的政治学,尤其是美国政治学的现状是,自20世纪50年代行为主义倡导科学方法之后,政治科学的影响远远超过了政治哲学,对民主的经验研究也一直主导着民主理论的发展,甚至在一段时间里我们很难看到对民主规范性的研究。
根据对北京大学图书馆馆藏杂志的统计,与“协商民主理论”相关的论文多发表在哲学类的期刊上,而作为政治学最权威的杂志《美国政治学评论》 (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自1994至2003的10年间,有关民主问题的论文共有43篇,其中直接讨论协商民主的仅仅只有两篇,而且它们在整个JSTOR数据库收集的文章中也不过只被引用过一次而已。
另外,从中央编译局2006年出版的“协商民主译丛”来看,相当数量的著(编)者是美国以外的学者(比如南非、澳大利亚的学者等),可以推想协商民主理论热至少不是美国政治科学理论中的主流理论。当然,这并不是说不是美国主流就不重要,也不是说政治哲学领域的规范民主理论不重要,而是说我们对学科发展动态和趋势要有恰当把握以防止出现理论上错误的判断。
实际上,“协商民主理论”在西方不仅面临着内部不同流派的广泛争论,而且,一些主要主张和承诺的被批评也从来没有间断过,这些批评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从规范的层面批评“协商民主”理念的“不切实际” (unrealistic)。在很多理论家看来,协商民主所许诺的所有受到决策影响的公民都应该平等、自由地参与决策,并通过相互审慎的讨论达成共识只不过是一个民主的神话和乌托邦,他们不断质疑,在一个多元文化和高度分化的现代社会,公民如何都能参与到决策?如何都保持理性并达成共识?他们为何要将其宝贵的时间花费在公共集会而非休闲或者其他活动上? “协商民主”没有回答这些问题。如果“协商民主”可以让步或退步到只能发生在基层或采用某种代议的形式,它应该如何面对其他民主模式的挑战等等?
第二种批评主要是基于实证研究的视角,认为“协商理论”没有具体描述出社会政治生活中的“协商”是怎样的,它有没有发挥出这个理论声称的优点,使“协商”运行起来存在哪些障碍,以及某些具体制度设计在实践中是否具有合理性等。比如莫瑞尔(Michael
E.Morrell)通过对不同人员进行分组实验和比较后指出,协商的决策过程,对公民的国内政治效能(internal political efficacy)并无直接影响;克洛甘(Colleen M.Grogan)等以康涅狄格州医疗改革政策制定中的“协商”为个案,考察了实际的协商与“协商民主”理念的较大差距;格里夫(Pablo De Greiff)批评了杨(Iris Marion Yong)所主张的“团体代表”(group representative)制等。[3]
5.既非与“选举”相对立,也不是代议民主的替代品
现在许多人都认为协商与选举是并列的一对,甚至认为前者是后者的替代,至少是补充。然而,即使是西方的协商民主理论家从没有将“协商”与“选举”(更广义上的投票)相对立,相反,正如科恩(Joshua Cohen)指出的,协商观念不能仅通过强调讨论而不是谈判或投票来区分。[4]协商民主理论家只是将“协商”与“聚合”相区分和对立。按照古特曼(Amy Gutmann)和汤普森 (Dennis Thompson)等人的理解,协商与聚合的实质性区别在于:当面对根本性的分歧时,前者试图通过合理论证以转换不同的偏好并最终消除分歧、达成共识;而后者则按照偏好的多少进行决策。[5]因此,协商和聚合代表了决策形式的两个“极端”,一个幻想追求共识,一个假设陈列偏好。但这两种方式一个是协商民主理论追求的理想,另一个则是理性主义的理论假设,而实际投票的过程则处于这两者之间,因为个人既不可能完全符合理性主义“经济人”的假设,也不可能达到协商论者所要求的“觉悟”。
所以,协商民主对聚合民主的批评,只是两种不同导向的民主模式在规范层面的争论,其目的可以理解成前者希望实际政治运行的制度,更加朝向“协商”的极端倾斜,但它的这种批评不是否定式的,而是建设性的;不是要构造另一替代性的理想,而只是为了证明在现行的制度框架下“只要某些温和的改良有效,也会导致理想的实现”。[6]曼尼德兹Agustin Jose Menendez)更是直接地论述了目前协商民主与代议制民主的关系:“任何形式的代议都远非理想,因为它使民主远离了道德讨论的认知价值(epistemic value)最大化的目标。但是,很显然的事实是,惟有代议制民主是制度化公共协商的恰当的形式。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它为公共协商的运行提供了一个可能的制度框架,它还为公民投票后继续就公共问题进行对话创造了条件。因此,代议既是赐福也是降祸。它要求我们在代议制下通过增添其他一些制度安排以在一定程度减少其弊端。”[7]
因此,协商并不是为了代替选举 (投票),它只是指出了现实投票中的不足,以及改进的方向。“协商民主”也没有完全弥补“代议民主”的缺陷,因为协商民主只是通过列举代议民主的缺陷而声称其更加优越,它无法证明在代议制下的所有问题都能够在协商民主下真实地得到解决,而且不会产生其他(在代议制下也许已解决的)新的问题。
总之,与“协商”相对应的是“聚合”,而非选举。选举既不等同于聚合,也无法与协商相对立,这不仅因为前者是个实体,而后者仅是假设(理想),更重要的在于选举既能靠近聚合这一端,也可以在协商理想的指引下不断朝其迈进。
二、西方“审议(协商)民主”基于何种理念和原则
“审议(协商)民主”理论在中国之所以遭到误读,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人们将一种理想的民主与一种现实的政体相混淆。也就是说,西方的“协商民主”理论更多的是被当作一种政治理想而非解释性的概念,它关注的是民主应当如何而非实际怎样的问题。然而,当西方的“协商民主理论”被译介到中国以后,协商民主广泛地被当作一种实际运行的政治制度,一种取代“自由民主”的新的政治发展道路。因此,要对以上的误读进行正本清源,关键的是要理解协商民主的规范理想的性质以及支撑这一理想的基本理念与原则。
作为一种理想的政治形态,协商民主论者虽然在协商的内涵、协商适用的情境(context)以及这些情境中有多少议题需要民主控制等问题上仍存在较大的分歧,但他们在(协商)民主应该如何组织上却达成了较大的共识。也就是说,大部分协商民主理论家都同意,如果要实现协商民主所具有的教育民众、合法化决策、培养公共精神、揭示信息等潜在的优势,没有一套清晰和可接受的标准与程序以组织公共协商是不可能的。在他们看来,如果Deliberative
Democracy的结构,满足了包容 (inclusion)、平等(equality)、明理 (reasonableness)、公开(publicity)等理想条件,协商民主以上的优点就能发挥出来。
包容
传统民主理论中的包容性主张也是协商民主获得合法性的基石,正因为此,它才摆脱了原初古典协商民主的“反民主” 的内涵。协商民主的包容要求,是具有最大涵盖面的包容,即宣称惟有所有受到政策影响的那些人都被包括进了讨论和决策的过程,决策才具合法性,也就是博曼(Jams Bohman)所说的,为了具有合法性,公共协商必须是包容的,因而应该是结构性的,这样,所有公民都能够合理预期他们将影响决策。[9]但是,“协商民主”对涵盖面的诉求即使不考虑“规模”的难题,它也与深思熟虑和审慎处于某种程度的冲突之中。
平等
在协商民主的设想中,不仅所有受决策影响的人都应该参与进来,而且他们必须具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去表达他们的利益及关注的问题,并拥有同等有效机会相互询问以及相互批评和回应不同的主张与论证。参与协商的公民不仅在这些程序上是平等的,他们在实质性上也必须是平等的,因为协商要求现有的权力格局不能影响参与者的实际地位。[10]然而,面对现实政治社会中权威格局的不平等(如财富、教育、社会身份等),不少协商理论家提出了一些具体建议试图达到协商理想所要求的形式上与实质上的平等,包括:1.所有的参与者必须给予平等的机会以接触有关政治和政策的信息;2.所有的参与者应该给予设置讨论议题的同等机会;3.所有参与者应该给予同等的机会和时间去表达他们的观点和关注;4.所有讨论形式——只要它不是对其他参与者的不尊重——都应允许以使那些较之上层具有不同演讲风格的下层没有被排斥的感觉; 5.协商的机构应当专门讨论更大社会中的权力分化以揭露存在于协商论坛中的差别。[11]
明理
明理并不等同于理性,理性会包括基于个人利益的算计。而明事理的公民不仅要求倾听他人观点、尊重参与者的表达方式,还要求只能用讲理的方式论证自己的观点。在协商的过程中,他们的论据不能是个人独特的信仰、宗教或者同某种权威相联系,更不能是因为有助于个人的私人利益,相反,明事理的公民都应该愿意改变自己原先的观点和偏好,努力在公共问题的解决上同所有参与者达成一致。只有当参与协商的公民都以“共识”为目标,以公共利益为导向,相信在他们之间达成某种程度的一致是可能的,他们才会真诚地相互倾听和说服。总之,协商的核心在于其内容和表达方式,如果协商的内容无关公众生活中关注的主要的问题,协商便无助于共同利益的认识;同样,如果协商的表达方式不能为所有参与者所理解和接受,则协商无益于产生共同分担和分享的共同意识。
公开
在古特曼和汤普森等协商论者看来,公开是协商的核心,因为协商的过程只有是公开的,才能保证民主的责任。理想协商模式下的公民之间是相互负责的,协商的公开性使得参与者负有说明提出某项动议的道德合理性。但是,一些学者也认为过度的公开必然损害在协商过程中进行思想的真实交流,比如,斯塔萨维格(David Stasavage)通过对公开的与私下的决策对于观点两极化(opinion polarization)的影响进行比较后发现:当参与协商的代表公开决策时,他们面临着利用其行动向选民暗示忠诚的刺激,潜意识里会忽略关于不同政策真实价值的个人信息。这点如果被预先估计到,那么即使是公开辩论,人们也不会改变其原初的政策偏好;相反,当协商代表私下决策时,他们更愿意利用个人的资讯去思考能够更好解决问题的政策。[12]
三、中国民主政治中的协商因素与西方“协商民主”的偶合与差异
1.中国政治协商的原则和基础
尽管此“协商”非彼“协商”,中国民主政治中的协商意识和协商元素还是和西方“协商民主”所要求和追求的一些理念和原则在精神上有相似之处,这一点也正是中国的翻译者愿意把“Deliberative Democracy”翻译成协商民主,以及翻译成协商民主能够在中国引起广泛反响和某种心领神会的共鸣的重要原因。
汉语中的协商,除了具有前文提及的咨询(consultation)的含义,也还经常在商议(negotiation)、讨论 (discussion)的层面加以使用,这一意义上的“协商”在中国古代传统政治中就大量存在,这里我们仅讨论新中国成立后建立的中国政治协商制度所依据的理念。被认为最具有协商精神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赖以建立的基础、原则与理念是什么呢?
第一,对历史传统的尊重。建国初期确定的中国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政治制度具有强烈的人为设计色彩。为什么设计成这样的制度?与这一制度背后中国共产党尊重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多党合作、共商国是的历史传统有很大关系。很多学者认为,新中国成立时,实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历史的、必然的选择,也是中共当时惟一的选择。这种认识在夸大强调了客观历史必然因素的同时,忽视了中共主观选择的能动性。其实在新中国成立前后,在其他民主党派要求自行解散的情况下,作为新中国的缔造者、国内的第一大党,中国共产党实际上完全有条件同意其他党派解散的要求,实行和苏联一样的共产党领导的单一政党体制。在中共内部,当时也有人提出要取消民主党派的意见,认为民主党派是为争取民主而成立的,现在革命已经胜利,有了民主,民主党派“任务已尽”,“民主党派是包袱”、“可有可无”等等。更重要的是民主党派自己内部出现了主张取消、解散、合并民主党派的倾向。1949年12月18日,中国人民救国会在北京宣告结束。民盟、农工党、民主促进会、九三学社等民主党派也有人提出要求解散。[13]1956年又有几个民主党派因为社会主义革命任务已经完成,要求自行解散。但是毛泽东和中共中央两次都执意把民主党派保留下来。其基本理由就是民主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与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有协商的传统,正是这种协商合作,才共同战胜了国民党的独裁统治。民主革命胜利后,中国共产党应该尊重这个传统,不能过河拆桥。而与民主党派建立广泛的统一战线、继续协商合作,也会有利于社会主义建设。
因此,毛泽东的结论是:“在这一点上,我们和苏联不同,我们有意识地留下民主党派。”[14]后来中国能够长期坚持这种制度,也仍然是这一传统起着很大作用。作为前全国政协主席的李瑞环明确地说,“政治协商是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无党派民主人士长期合作共事的优良传统。”[15]
由此看,中国共产党没有选择取消、解散各民主党派实行纯粹的中国共产党单一制,而是选择与民主党派长期协商合作,其中尊重历史传统是最重要的依据之一。
第二,对“兼听则明”政治经验的吸取。“兼听则明”的古训是基于中国传统政治的政治经验,对历代中国的统治者的影响一直是正面和积极的,所有开明的统治者对此都深信不疑。毛泽东与中国共产党也高度认可这一中国政治辩证法。毛泽东对共产党一党执政听不到批评和建议的声音、缺少监督是怀有忧虑的。如果有来自其他政治力量出于善意的批评和监督对于共产党来说是重要的。所以,毛泽东说,“共产党要永远与民主党派人士合作,这样就不容易做坏事和发生官僚主义。”[16]前全国政协主席李瑞环更加直接地说,“多听意见可以少犯错误”,“通过协商,可以广泛听取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的意见,促进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17]
因此,中国共产党关于政治协商制度的安排,强调在决策过程中要多商量、多听不同意见,实际上是基于“兼听则明”的政治辩证法,目的则是为了科学决策,少犯错误。
第三,对高度共识原则的重视。中国共产党的组织特性决定了对高度统一的重视。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党的决策必须都是在高度统一和高度共识的基础上做出的。在有关国家重大方针政策问题上通过协商达到高度共识是中国共产党对执政合法性和民主性的重要和独特的解读。周恩来说:“新民主主义的议事的特点之一,就是会前经过多方协商和酝酿,使人家都对要讨论决定的东西事先有个认识和了解,然后再拿到会议上去讨论决定, 达成共同的协议。”“新民主主义的议事精神不在于最后的表决,主要地在于事前的协商和反复的讨论。”[18]
曾长期负责党的统战工作的李维汉说过:“我国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内部关系是经过协商来调整的,国家事务中的重要问题是协商成熟而后决定的,国家的选举也是经过协商提名的。正是由于在协商过程中反复地交换了意见,展开了争论, 从而辨明了是非,达成了协议,在进行选举和通过议案的时候,就自然而然地常常出现最大多数一致以至全体一致的赞同和决议……政治协商的好处在于既能实现最大多数人民的民主权利,又能尊重占少数地位的人民的民主权利,在经过充分协商后,使各方面的政见在基本上达成适当的集中和统一。”[19]
2.与西方“协商民主”原则和理念的差异
从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的历史依据和基本原则可以看出,中国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中确实与“协商民主”理论所要求的某些元素很相像,比如,通过协商达到共识等等。但是,如上所述,中国政治中的协商元素与西方协商民主的理念与原则是不同的,这些区别不仅体现在现实与理想的不同,而且在协商的目的、条件及价值追求上也存在较大的差异。
第一,理想与现实的差异。如前所述,西方的协商民主更多的只是一种直接民主理想的复兴,而中国的政治协商制度则是一套人为设计的现实的制度安排,是“老一代领导人的伟大构想”。[20]这种理想与现实的差异表现在:西方协商理想与代议制民主的关系,不是“否定式”的评价,而是“建设性”的批评,西方协商民主的目的并不是否定西方的民主制,而是希望它能够在“应然”的推动力和“实然”的抗拒力的相互作用中不断走向完善;[21]而中国的民主协商更多的是“否定式”的批评,是对革命的对象——专制制度的一种替代性的设计。
第二,“协商”目的不同。西方的协商民主是为了应付多元社会中持久的道德冲突和广泛的政治冷漠以及少数群体参与的不平等等问题而提出的,其目的是为了通过公民的参与和协商培养出公共生活的美德并实现所有公民对政治决策过程与结果的平等控制。从这一角度看,西方协商民主理论的提出是为了平等地保障公民的政治权利以及更大程度地赋予决策的合法性。中国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的建立,一方面在保障少数群体的权利与扩大统治的合法性上发挥了一定的作用,同时最为根本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中国共产党的执政效率和水平,就像毛泽东说的:“究竟是一个党好,还是几个党好?现在看来,恐怕还是几个党好。”“有了民主党派,对我们更为有利。”[22]因此,中国共产党与民主党派的协商合作,实际上是一个集思广益、兼容并蓄的过程,其目的是为了决策的科学性。
第三,中国民主政治中协商的实现和西方“协商民主”实现的前提条件不同。西方的协商民主理论家一般认为,只要协商民主的结构满足了包容、平等、明理、公开等条件,协商的理想就能实现。然而,由于西方学者长期生活在一个政治权利保障完备的社会,他们很容易将其他国家一些根本缺乏的“前提条件”视为理所当然。实际上,当他们在勾画协商理想的蓝图应该是什么样时,很显然已经预设了公民最基本的“自由”与“权利”,如果缺乏了这一前提预设,任何形式的协商最终都不可避免地沦为操纵民意的工具。中国曾经长期处于封建社会的历史以及目前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性质,决定着我国各项制度建设的不完善以及公民权利与自由保障的不充分,在这一现实条件下,如果贸然地构建所谓的“协商民主”,或者把“协商民主”作为选举民主的替代,就会为各种反民主、非民主提供理论支持。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中国的政治协商和协商民主的建设实际上是在沿着一条根本上不同于西方“协商民主”的方向发展。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将西方的协商民主翻译为“审议民主”更为合适。
第四,协商的理念、范围、程序不同。如前所述,由于条件所限中国目前的协商还仅仅是一种精英式与咨询式的协商。西方的“协商民主”,主张最大涵盖面的包容,即所有受到决策影响的公民都应当包括到协商的过程;中国政治协商制度所达到的共识(制度中的民主协商),更多的指在共产党与民主党派和团体以及政治协商会议内部之间取得一致(达成共识),所以它仅仅是精英间的共识(协商)。这些政治精英(政协委员)的产生,不是由各界别的底层民众选举的,而是通过常委提名推荐方式内部选举的,这就很难保证协商的参与者将不同民众的偏好都带入协商的过程。另外,中国民主政治中的协商参与者的咨询性特点也与西方“协商民主”理论所表达的理念不同。同时协商的过程也反映出中国的政治协商与西方“协商民主”在原则和理念上的差别。
四、结语
中国民主政治制度的协商元素与西方“审议民主”中协商成分的偶合,一时间给中国带来了政治上和学术上的兴奋,但同时我们也应该深入思考:为什么我们在心理上和理论上其实是期盼着来自西方民主理论的某种支持和认同?来自西方的各种民主理论对我们的价值到底在哪里?我们能否和怎样独立地探索和建立中国特色的民主政治模式?
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在吸取人类先进政治文明成果的前提下,存在着如何对待本土政治资源,并在各种外来理论的比较和启发下对其进行总结和创造的问题。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党派团体之间进行民主合作的一种制度安排,它虽然将一批具有一定代表性的公民包容到决策的协商过程并与西方“审议”民主的某些要求相偶合,但这一民主模式基本上还是植根于中国独特的历史与现实的政治资源之上。因此,以西方审议(协商)民主为基本模式来改造和构建中国的民主模式,显然是做不到的。
然而,这也并不否认一种规范理论所具有的借鉴和启示的功能。如果说西方的“审议民主”的理想可以为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提供某些借鉴和启发的话,中国的民主协商首先应该扩大协商主体,使参与制度化协商的人不再局限于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精英,还要扩大到普通老百姓;其次是拓宽协商渠道,除政治协商会议外还应该有更多的表达和参与的平台并在此基础上增加协商的内容和领域,使得民主协商既要体现国家形态上的民主,也要体现社会形态的民主;除此之外,还要明确协商的法律地位,使协商成为决策的必不可少的法律性程序,作为整个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运行的原则而存在等等。
协商并不排斥选举。到目前为止,人类还没有达到只靠协商无需选举就能理性地筛选领导人和决策的程度。审议民主理想所要求的其实也不过是将协商精神和协商机制渗透和贯穿到选举民主运作过程的始终。而协商精神和协商机制渗透和贯穿始终的选举民主实际上就成了可以称之为与竞争式民主相区别的一种合作式民主。因此,把合作式民主,而非协商式民主作为实现中国民主政治的重要形式也许更能体现和发挥中国本土政治资源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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