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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的概念有不同的表达。英国《贝弗里奇报告》将社会保障定义为一种公共福利计划,认为“社会保障是指人们在失业、疾病、伤害、老年以及死亡、薪金中断时,予以经济援助,并辅助其生育婚丧的意外费用的经济保障制度”。这一定义的核心是社会福利的保障,保障对象是“人们”,无地域、性别和身份之别。美国《社会福利辞典》认为,“社会保障是对国民可能遭遇到的各种危险如疾病、老年、失业等加以保护的社会安全网”。这一界定突出了社会保障的风险防范功能,且保障对象是“国民”,同“人们”一样,并无城乡之别。《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认为,社会保障是“一种公共的福利计划,旨在保护个人及其家庭免除因失业、年老、疾病或死亡而在收入上所受到的损失,并通过公益服务以提高其福利水平”。这一界定以“个人及其家庭”作为保障对象,突破了“公民”的界限。国际劳工组织认为,社会保障是“社会通过它的一系列处置经济和社会风险的公共措施,为它的成员提供保护和提供医疗照顾、家庭津贴,否则这种风险将导致薪金的停止支付,或因疾病、生育、工伤、失业和死亡导致实际收入的减少”。这一界定明确了社会保障的主体是“社会”,保障对象是“它的成员”。日本社会保障制度审议会认为,“社会保障是……从保险方法和直接的国家负担上寻求经济保障的途径……使所有国民都能过上真正有文化的社会成员的生活”。这是一种广义的内涵界定,把公民所遭遇到的一切经济风险全部纳入到了其保障范围之中。
我国全面引入“社会保障”概念是在80年代中期,较有代表性的观点如下:郑功成认为,“社会保障是国家依法强制建立的,具有经济福利性质的国民生活保障和社会稳定系统;在中国,社会保障应该是各种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军人保障、医疗保健、福利服务以及各种政府或企业补助、社会互助保障等社会措施的总称”。此界定全面地体现了社会保障的全民性;“国民”囊括了全体城乡居民。葛寿昌认为,“社会保障是社会成员应享有的基本权利,是国家应履行的确保社会成员生活权利的一种法律责任”。多吉才让在《新时期中国社会保障体制改革的理论与实践》中认为,社会保障是“国家和社会为补偿现代社会中被削弱了的家庭保障功能,帮助全体社会成员对付现代社会中的经济风险,运用社会化的保障手段,依法保障全体社会成员基本生活的经济福利制度”。这一界定两次强调了“全体社会成员”,足见其对社会保障“全民化”的高度关注。李珍认为,社会保障是指一个“社会通过正式的或非正式的制度为其国民提供的安全保障”。这一界定把“国民”锁定为社会保障对象。吕虹认为,“社会保障是以国家为主体,依据一定的法律法规,通过国民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为保证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权利而提供的保险、救助、补助和补贴等物质保障制度的总称”。此界定将“社会成员”列为社会保障的对象范围。
分析国内外对社会保障的界定,可以得出简单的结论:(一)关于社会保障的责任主体。虽然西方国家的理论界定并不清晰,但从多年国外的社会保障实践来看,其责任主体实际上是十分明确的。综观国内学界的观点,社会保障的责任主体是“国家”、“社会”、“国家或社会”、“国家和社会”、“政府”等。从多年的实践来看,实施社会保障是国家义不容辞的责任,是必须履行的政府行为。(二)关于社会保障的实施目的。一般认为是为了满足人们的基本生活需要和维护社会安定。但是,国内外理论界定的侧重点有所不同。西方国家一般界定在个人的基本生活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或更多地强调个人的福利与社会的安定。国内学界更多是倾向于对整个经济、社会乃至政治发展上的意义。对政治和社会的预期价值,往往重于和高于经济和个人的影响。(三)关于社会保障的实施方式。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福利经济学的“帕累托最优状况”很难达到,受益方要给受损方以补偿,而补偿是通过个人之间的收人转移支付来实现的,这种转移支付的方式实际上也是社会保障的实施手段。但我国学界普遍认为,社会保障的实施仅靠国民收入的再分配是行不通的。从社会保险基金来源看,也源于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分配和再分配,两者缺一不可。(四)关于社会保障的保障对象。无论是西方国家,还是国内学界,共同的表述是自然人,即“人们”、“公民”、“国民”、“社会成员”、“个人及其家庭”等,其实质都是泛指一个国家的全体居民或全体社会成员。只要是合法的居民,都有权利享受到政府规定的社会保障,在社会保障面前,人人平等,一视同仁。
再从社会保障外延界定来看,西方国家对社会保障外延的界定始于英国的《贝弗里奇报告》,该报告把社会保障外延界定为社会保险、社会互助、自愿保险三大部分。此后,西方各国不断地扩展社会保障外延,出现了较大的差异性。如美国社会保障的外延相当广泛,大小项目共计有300余项。我国对社会保障外延的界定,通说一般以1993年《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议》为准,即“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和社会互助、个人储蓄积累保障”六个方面。
社会保障外延有三个特征:一是宽泛性。凡是市场经济机制不能自发有效调节的领域,社会保障的外延触角都可以向其延伸,以保护全体社会成员的合法权益。二是扩张性。从各国实践看,社会保障的外延具有极强的“刚性”,社会保障的内容越来越丰富,呈扩张性发展趋势。三是国别性。各国的经济状况不同,历史文化传统不同,社会保障制度设计的总体框架也不尽相同,其外延也有所差别,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体现得更明显,前者外延较小,而后者的内容多样化,外延范围也较为广阔。
基于以上分析,并考虑我国国情,我们认为,社会保障是国家(政府)为了保持社会、经济和政治的可持续发展,依法通过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使城乡居民在年老、疾病、失业、灾害、伤残或丧失劳动能力等弱势之下,能够得以生存和发展的一种社会制度。社会保障的基本特征,一是国家(政府)是社会保障的责任主体;二是依法保障,各项保障制度具有强制性和规范性;三是分配和再分配是社会保障资金的主要来源,又是社会保障的实施方式之一;四是社会保障对象是全体城乡居民,这样打破当前我国社会保障城乡二元割据的格局;五是社会保障对象享受社会保障的条件是其处于弱势,基本的生存权利得不到保障;六是社会保障的根本目标是维护和促进保障对象的生存和发展。
我国社会保障城乡二元分割不利于保护农民,城乡统筹存在缺失。今后充分重视和大力推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要城乡并重,兼顾统筹。中国社会保障的历史发展长期失衡,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体系建设等在城乡之间两极分化扭曲了城乡居民的保障关系。而在具体的社保项目上,城乡居民待遇不平等。以养老保险为例,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具有明显的强制性和规范性,而农村养老保险遵循自愿参保的原则,明令不得强制农民参保。此外,要调整总量增长下的结构短缺。多年来,国家对于农村的投入,总量年年增加,但结构并非优化,农村社会保障建设无大进展。因此,必须调整和优化农村投资结构,从增量中进行调剂,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是完全可行的。总之,综观古今中外社会保障理论界定,都没有将农村与城市分而论之,城乡统筹理论是社会保障的核心内容;社会保障面前人人平等,社会保障制度的设计必须面向社会全体成员,兼顾城乡居民;必须坚持城乡统筹,不失时机地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缩小城乡之间社会保障的差异,并逐步走向统一和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