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的社会地位与问题_民工论文

“农民工”的社会地位与问题_民工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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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工”中主要是青年,他们也有城市青年一样的梦想。城市里有很多新奇的东西是他们向往的,或者是想尝试的。正是“民工”这股力量,改变了中国农村的面貌,推动了中国城镇化的进程,丰富了城市的生活。

“民工”,他们工作之余在干什么,想什么,国家及社会各方面都应特别关注。

“民工”的定义

什么是“民工”?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是:“在政府动员和号召下参与修筑公路、堤坝或帮助军队运输等工作的人。”汉语大词典的解释是:“在政府动员组织下,从事某项工作的劳动力。”两本词典的解释大意都是相同的,即政府组织,来自民间。这种解释与我们现实生活中所指的“民工”的意义相去甚远。

目前,有关“民工”的称谓是模糊不清的。“民工”究竟是指什么人?就其身份来看,“民工”主要是指进城打工的农民,其次是到大城市打工的小城镇人口,还有些是农村出生的没有正式单位的大中专毕业生。

“民工”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工人,现代汉语词典和汉语大词典有关工人的解释是:“个人不占有生产资料,只靠工资收入为生的劳动者(多指体力劳动者)。”现实生活中真正意义的工人应该是指公有制企业(国有和集体)里从事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的人。改革开放以后,在三资企业和民营企业里做工的人是不是工人,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目前三资企业和民营企业里做工的人,大部分来自农村的农民,也就是我们通常所称的“民工”。他们不占有工厂的生产资料,靠出卖自己的劳动力维持生计。

“民工”是目前中国社会身份不明的社会群体。在工厂他们被称为工人或员工;出了工厂就成了“民工”;回到自己的家,就成了农民。他们大多家在农村,在农村承包有责任田地,上缴国家和地方政府的各项税款,履行农民的职责,负有农民和工人的双重义务。“民工”不是一个独立的社会阶层,他们是从农民到市民、从农民到工人的过渡性阶层。“民工”既是工人又是农民,可称之为“农民工人”。他们的经济地位,在其生活的当地农村属于中等偏上阶层,而在其打工的城市属于中等偏下阶层。

“民工”的社会地位

正是由于“民工”的这种社会身份的不明确性,使得他们处在一种十分尴尬的社会地位。

由于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工人,因而他们没有工会组织,不受工会的保护,不能评定技术职称,没有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不能享受国家工人享受的一切权利和福利,不在下岗失业救济之列。他们离开农村,家乡的地方政府不能给他们及时的保护,暂住地的地方政府除了收取暂住费外,也没有承担起保护他们的责任。

但是,“民工”又是当今社会生产、生活不可缺少的劳动群体。他们的劳动贡献是典型的“效益型”劳动,为政府节省了大量的投入;他们是城市居民生活的服务者,许多城里人不愿干的工作,都是由“民工”来承担的。

从目前的职业分层结构看,“民工”在城市中所从事的职业,最多的是建筑业和家庭装修业;其次是工业企业和机关、院校、医院等单位;再次是酒店、宾馆、招待所、餐饮业、修理业、家政服务、缝纫业、小商小贩。

从“民工”就业的所有制结构来看,吸纳民工最多的是国有和集体部门,其次是私营企业、个体企业、三资企业。

“民工”按收入的高低可以分为三个阶层:一是占有一定资本并雇用他人的业主;二是有少量资本的个体劳动者;三是除了劳动力一无所有的打工者。

“民工”的现实意义

“民工”的生活已经和城里人的生活融为一体。尽管他们像候鸟一样迁徙,但是城市一旦缺少了他们,就缺少了生气,城市的生活就无法运转。

从城市来看,改革开放以来,城市生活的重大变化,城市面貌的巨变,城市公共设施的改善,城市创造的国民生产总值的增加,所有这些都离不开“民工”的贡献。

从农村来看,“民工”的劳动收益,改善了自己家庭的经济状况,给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注入了活力。农业的发展,农村面貌的改善,主要依靠农民自己。农民外出打工,不仅仅是在寻求自己的发展,同时也促进了农村的发展。他们在不知不觉中、艰难地探索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途径和农村发展的道路。他们不仅是城市忠实的生产者和服务者,而且是中国农村社会和经济未来发展的希望。

“民工”面临的社会问题

“民工”是目前我国弱势群体的主要构成人员,他们的社会生存环境令人担忧,他们面临的社会问题也是多方面的:

一是没有社会保障,工伤事故得不到合理的赔偿。“民工”主要集中于没有社会保障及福利的单位工作。由于法制不健全和管理上的疏忽,“民工”们的利益得不到可靠的保障。国家明文规定:用人单位招(聘)用员工,应当在明确劳动关系15日内,以书面形式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然而,一些单位为了自身的利益,没有认真履行这些条文。

二是大多数“民工”劳动强度大,收入低。恶意拖欠职工工资的现象由来已久,只因长期得不到妥善有效的解决,以至发展到一些企事业单位根本无视职工的利益,爱怎么拖欠就怎么拖欠,爱欠多少就欠多少。有的企业为压低“民工”工资,经常以招学徒或招新员工的名义,发低工资,三个月试工期后绝大部分都不被录用,又招学徒或新员工;一些企业还采取缓发工资、扣工资等手段控制“民工”;有的企业要求“民工”加班加点的事不断,甚至在一些企业,“民工”的人身安全也成了问题。

三是大多数“民工”工作不稳定。“民工”找工作,一般都没有固定的目标,没有固定的城市和地点,没有固定的单位和工种,哪里要人去哪里,想去哪里就去哪里,带有很大的流动性和盲目性。他们的工种常常是最差的、最脏的、最累的、工作时间最长的。

四是“民工”子女进城上学十分困难。“民工”子女上学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在父母所在的农村上学,一种是随父母到打工地的“民工”自建的子弟学校上学。在户籍制度的影响下,“民工”子弟学校不为当地政府所承认,随时有被取缔的可能,“民工”子女被排斥于当地教育体制之外,不为当地学校所接纳,即便是可以上学,也要缴纳借读费,而且借读费大大超过了“民工”的承受能力。因而,许多“民工”的子女不能完成九年制义务教育。

五是精神生活不充实。“民工”中主要是中青年,他们也有城市青年一样的梦想,城市里有很多新奇的东西是他们所向往的,或者是想尝试的。他们工作之余在干什么,想什么,似乎没有人去关心他们。“民工”一般都远离家乡、远离亲人、夫妻分居、家庭分离。很多“民工”工作之余无所事事,精神空虚,黄赌毒很容易接近他们。1999年7月,洛阳大火烧死的大部分是去看黄色录像的“民工”。人们在享受物资财富和民工提供的社会服务的时候,很少想到,这是“民工”们带给他们的。“民工”成了社会熟视无睹的群体。然而,“民工”也是人,他们不仅需要钱,而且需要关爱和精神生活。一些“民工”给一些地方带来了一些社会问题,很多是“民工”自身的原因,但社会缺少对他们的关爱也是一个重要的原因。

 “民工”社会地位弱化的原因

“民工”为什么会有这些问题呢?主要原因就是因为他们的社会地位低。“民工”社会地位弱化的主要原因是什么呢?

一是一些地方政府的政策性歧视。一些地方政府采取带有浓厚地方保护主义色彩的措施。他们过分夸大“民工”流入带来的问题,采取轰、堵、罚的政策,在就业问题上,采取“先城市、后农村,先本地、后外地,先本省、后外省”的“三先”政策,以保护城市和地方利益。公司裁减人员,“民工”首当其冲。“把进城农民赶回农村”已经成为许多城市解决城镇失业的一个公开秘诀,“需要本市城镇居民户口”的招工条件,拒绝了所有的外来人口。

二是一些地方政府没有认真执行国家的有关法规政策,只收费不履行义务。几乎所有的恶性事件的受害者都是“民工”。如果仅仅依靠用人单位的自觉行为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显然是不够的,一些地方政府没有承担起监督这些法令执行的责任,甚至出于地方保护主义,听任用人单位自行其是,没有承担起保护暂住的“民工”的合法权利。健全的劳动监察机制有待完善,法律法规的颁行与真正落实之间,还存在着不小的差距。

三是长期城乡分离分治户籍管理的结果。长期的“二元结构”阻隔了农民进城工作的合法途径。改革开放以后,国家允许部分农民进城工作,但没有相应的社会保障措施出台保护他们,户籍制度是一座无形的高墙,使那些想进城的农民一筹莫展。改革开放以来,虽然众多“民工”已进入城市,但实际上“民工”与城市居民两个群体仍然是界限分明。“民工”与城市居民在户籍身份上有重大差异,在日常生活上也依然是生活在两个世界;或者说流入城市的“民工”是生活在“城市中的村庄”,他们的职业、生活、日常交往、行为方式、婚姻模式、居住环境等均在很大程度上区别于城市居民。

四是“民工”缺少诸如工会之类的社会组织的保障。由于“民工”没有明确的社会身份,因而,没有一个类似工会的社会组织来保护他们,没有一个正常的反映问题的渠道,也是他们社会地位弱化的一个重要原因。外出农民一旦离开家乡,就失去了原来社区的保护,也由于其特殊身份,不具有企业正式员工所拥有的单位的保护。因此当他们遇到困难时,或者与另外的利益主体发生矛盾时,往往成为弱者,成为首先受伤害的人。加之目前劳动力市场混乱,劳动关系不规范,在现实生活中发生了大量侵犯就业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对“民工”利益造成了极大的伤害。

五是中国劳动力绝对过剩。中国农村的剩余劳动力问题由来已久,但在1978年以前大多是隐性、静态的。但是,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农村剩余劳力的危机日益呈现,并与城市企业的失业人员和下岗工人产生合流。预计今后20年,从农村向城镇转移人口的总量将超过3亿。劳动力基数庞大、就业竞争激烈,企业主根本不用考虑劳动力供给的成本和流动成本。有数的就业岗位,无数的劳动力的供给,降低了劳动力的价格,降低了劳动者与企业主谈判的筹码,也降低了劳动者的社会地位。

六是“民工”自身的原因。大量民工文化水平较低,又没有一技之长,只能从事较低收入的职业。由于劳动力流动带有盲目性和无序性,外地人口进入发达地区的城市后,在其就业需求得不到满足、没有可靠的收入来源的情况下,易产生犯罪动机。在全国很多地方,外来人口犯罪案件在全部刑事案件中占了很大的比例,这也在很大程度上损坏了“民工”的社会形象。

解决“民工”问题的探讨

“民工”作为社会的劳动者,为社会创造了巨大的财富,提供了许许多多的服务,我们有义务、有责任解决“民工”在城市就业中面临的困难。

一是政府对“民工”要转变政策。政府要创造条件,敞开城门,使“民工”与城市劳动者平等竞争;要实现“民工”的有序流动,输出、输入地的劳动主管部门应采取适当的方式,方便与“民工”的联络,使“民工”不至于成为散兵游勇。当“民工”权益被侵害时,相应的主管部门要为他们做主撑腰;应通过制度建设,使政府直接介入“民工”的雇佣与管理环节,并保障“民工”的利益不受侵害;尽快建立普遍性的工伤保障制度。目前经济发展进程中的一些不正常现象,政府部门必须加以干预、管理。否则,贻害的不仅仅是“民工”的权益,还有整个市场秩序的问题。

二是要切实搞好“民工”的工会组织建设,使其发挥出应有的作用。没有组织起来的“民工”是分散弱小的。分散的“民工”与有组织的政府和其他社会集团之间,存在一种力量不对称,强势一方对弱势一方有可能滥用权力。如果有合法工会存在,情况就会有很大不同。健康发展的工会一定会提高“民工”的组织程度,增强“民工”与社会强势集团的对话能力,使民工享有国家应该赋予“民工”的各项实际利益。政府可以通过工会了解“民工”的愿望,形成政府与“民工”之间有序的信息传递渠道,为制定有关政策创造更好的条件。

三是改革户籍制度,使城乡劳动力市场一体化。改革户籍制度,一方面需要将农村失业纳入全社会失业的系统,将农村职业也纳入国家职业政策和管理范围;另一方面提倡竞争就业,而不是如同有些城市的政府,强制剥夺“民工”在城市中的工作,将工作岗位奉送给城市失业下岗的职工。

四是加强对农村的教育投入,为农村青年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城乡差别造成我国城乡教育差距越拉越大,农村青年受教育的机会较少,尤其是农村青年缺乏后期学习条件。农民想学电脑、学技术,但是苦于没有地方学习,城市里面的培训班收费较高,农民负担不起。因此,政府应该在农村设立专门的职业培训机构,加强对农村青年的职业培训。

五是要形成尊重“民工”、帮助“民工”、关注“民工”的社会氛围。城里人要认识到,正是“民工”这股力量改变了中国农村的面貌;正是这股力量推动了中国城镇化进程,丰富了城市的生活。因此,国家及社会各方面都应特别关注“民工”的命运和感受,要在制度、机制和观念等多个层面,提倡一种“为民工着想”的社会风气。

原载《中国青年研究》(京),2002.5.56~59“关注‘民工’的社会地位与问题”一文,本文标题系编者所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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