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江泽民对邓小平宪政思想的继承与发展_依法治国论文

论江泽民对邓小平宪政思想的继承与发展_依法治国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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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8353(2006)03-0095-04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如同政治、经济和文化建设一样,我国的社会主义宪政建设也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无论是社会主义宪政理论,还是具体的宪法制度和现实的宪政状况都逐步发展。而今,在回顾中国社会主义宪政建设所取得的伟大成就、深切缅怀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的丰功伟绩之时,人们欣喜地看到:对邓小平的宪政思想,以江泽民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不仅全面继承,更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形成和贯彻过程中加以充分的发展,从而将社会主义宪政建设推向了崭新的阶段。在新世纪中国的宪政建设中,研究江泽民的宪政思想无疑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本文试图从理论、制度和实践三方面探析江泽民对邓小平宪政思想的继承和发展,以期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建设和小康社会全面建设奋斗目标的实现。

宪政就是民主政治,是以宪法来规定国体和政体,规定政府和人民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而使人民权利得以保障,政府权力得以界定和制约,双方都必须在规定范围内行为的一种政治形态[1]。简言之,宪政就是以宪法为形式,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一直是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特征和根本任务。但是,新中国成立以后这项工作却未受到应有的重视,从而成为包括“文化大革命”在内的一系列灾难得以发生的因素之一。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邓小平敏锐地认识到这一点,他说:“逐步建设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是社会主义革命的一个根本任务之一。建国以来没有重视这一任务,成了‘文化大革命’得以发生的一个重要条件,这是一个沉痛的教训”。他的这番话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建设提到了一个应有的高度,使全党和全国人民认识到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没有制度保障的民主是不能稳定长久的。所以邓小平提出:“要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只有这样才能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从分析邓小平的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理论可以看出,民主的制度化和法律化是中国社会主义宪政建设的根本前提,只有这样,民主的权威才能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才能真正顺利实现。

任何一种宪政建设的核心都在于制度建设,社会主义宪政也不例外。如果不能现实地反映在制度设计中,再好的思想也不能成为现实,所以邓小平极为关注作为宪政基础的宪法制度建设。他一再强调:“要使我们的宪法更加完备、周密、准确,能够切实保证人民真正享有管理国家各级组织和各项企业事业的权力,享有充分的公民权利”。制度的完善是民主得以实现的有力保障,所以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必须“从制度上保证党和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化、经济管理的民主化、整个社会生活的民主化”。

邓小平积极倡导并亲自参与制订更加符合改革开放实际需要的宪法。在他的思想指导下,1982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国宪政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新宪法。这部宪法全面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价值取向和内在要求,反映了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制化的精神要旨,标志着中国社会主义宪政制度建设的重大飞跃。即便以今天的眼光来看,虽经几次修改,这部宪法却更加焕发出勃勃生机,其内在的宪政精神更加发扬光大,邓小平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思想依然闪耀其中。从这个角度而言,1982年新宪法的诞生,标志着中国的社会主义宪政建设已进入了一个稳步发展的新阶段。

国家制度是宪法制度的核心问题。在中国宪法制度的实践中,邓小平创造性地提出了“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构想用以解决中国统一大业问题。众所周知,解决国家统一问题的努力曾使得许多国家陷入了对抗甚至战争的泥潭之中。改革开放初期,中国也同样面临着台湾、香港和澳门与祖国大陆统一的难题。在认真分析和研究了国内外形势并充分考虑港澳台的实际情况后,邓小平提出了“一国两制”的解决办法,即在国家统一的前提下,特别行政区可以实行与大陆不同的政治制度。他明确地指出:“实现国家统一是民族的愿望,一百年不统一,一千年也要统一的。怎么解决这个问题,我看只有实行‘一个国家,两种制度’”[2]。因此,邓小平的这一思想是对中国宪政制度所作的新的尝试和探索。1997年7月1日和1999年12月20日,香港和澳门分别正式回归祖国,从那时起至今,“一国两制”作为一种制度已经在港澳成功实现,所取得的成就是举世共睹的。实践证明,邓小平“一国两制”的构想不仅是宪政理论上的伟大创举,更是为事实所证明了的成功的制度实践。

如果说邓小平创造性地提出并初步实践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理论的话,那么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的核心江泽民则在新的实践中对这一理论进行了充分的理解和全面的继承。江泽民十分重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理论的建设,非常关注对社会主义民主的精确理解。民主政治理论的核心就在于民主本质的阐释,而在不同的阶级、不同的国家以及不同的社会制度,人们对这一问题的认识是不可能完全相同的。社会主义制度从本质上来说是与民主紧密联系的,“没有民主,就不可能有社会主义”,所以“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内在属性”。江泽民正是从这一理论基点出发诠释了中国这样一个社会主义国家民主的本质,他说:“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就是人民当家作主”。也就是说人民当家作主不仅是社会主义民主本身的题中应有之义,也应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终极追求,从而就把社会主义民主这一概念的理解从理论层次上升到了实践层次,成为实实在在的奋斗目标。江泽民还指出:“我们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体现了最广泛的人民民主,最适合我国国情,因而是最好的民主制度”。全面理解这一论述对推动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化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因为政治体制改革,“就是在党的领导下,发展人民民主,健全国家法制,改革政府机构,改革领导制度和干部制度,努力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3]。所以,社会主义宪政的核心问题就是发扬和坚持人民民主。

邓小平一直认为民主的发展离不开制度的保障,进而提出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建设的关键在于民主的制度化和法律化。江泽民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新的历史时期也同样重视民主与法制之间的相互关系。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他明确指出:“发展民主必须同健全法制紧密结合,实行依法治国”。这一精辟论断使人们清醒地认识到,没有健全的社会主义法制,任何民主都不可能顺利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就永远只是纸上的空话罢了,而没有人民当家作主,就不会有社会主义民主,也就使社会主义失去了赖以存在的本质特性。因此,他的这一论断是目的和手段的完美结合,给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建设指明了具体方向。他还说:“民主总是同法制结合在一起的,什么样的民主就由什么样的法制来体现和保障。社会主义民主是同社会主义法制相结合的”[4],从而对中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性质作出了科学界定。

与邓小平一样,江泽民也一直关心着中国宪法制度的完善。他不仅十分重视全党和全体干部对宪法的遵守,维护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权威,更关注宪法自身的发展和完善。1999年和2004年,党中央提请审议的宪法修正案,就是中国宪法史上自八二宪法诞生以来最为引人注目的重大制度创新。修改后的宪法更加适应了新时期中国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明确了改革开放进一步走向深入的大针方略,对中国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全面发展都将起到不可估量的作用。更为重要的是,这些修改使作为社会主义民主实现保障形式的宪法制度更加完善,从而有力地推动了中国社会主义宪政建设的健康发展。

祖国统一始终是中国共产党领导集体面临的一件大事,对此江泽民始终坚持邓小平提出的“一国两制”方针,着眼于祖国人民和港澳台人民的整体利益的大局,为祖国的和平统一奔走操劳。在对台问题上,江泽民表现出一位杰出政治家应有的坚持原则和灵活多变相结合的气度和策略。例如,在促进两岸交流对话的同时,针对以李登辉为首的分裂势力的各种分裂言行进行尖锐的驳斥和有力的回击:在倡导“和平统一”的同时坚持不承诺放弃武力收回祖国领土;在对港澳回归的问题上,充分尊重两地区人民原有的习惯和意见,真正做到了在两个特别行政区实行“一国两制”;在亚洲金融风暴危及香港时,中央政府及时回应,协助香港抵御了国际金融游资的冲击,使香港政府和人民对祖国大陆更加信赖,真切感受到了回归祖国后的安全感;他还亲自参加香港和澳门的回归庆典并发表了重要讲话,向世界表明中国实行国家统一和“一国两制”的坚定决心。所有这一切都表明,邓小平提出的“一国两制”解决国家统一的方针得到了充分的继承和实践,并取得了世所公认的巨大成功,“一国两制”的伟大构想的正确性已经并将继续为祖国统一的成功实践所证明。

没有发展,任何事物都将停滞不前,发展才是硬道理。一种思想同样也必须不断地得到充实和提高,否则就会成为死的教条。对邓小平首创的社会主义宪政思想,江泽民在充分继承的同时,结合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又对其进行了创新,从而全面发展了社会主义宪政理论和制度。

理念与原则是宪政建设中的方向性问题,在宪政制度中不能缺少,它一般地主要由宪法的理念和原则加以体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与宪法理念原则一脉相承、心心相印。它是由以江泽民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在本世纪初创立的,其科学内涵为“中国共产党必须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它不仅是党和国家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而且在内政外交国防、治党治国治军各个方面提出了一系列紧密联系、相互贯通的新思想、新观念、新论断,构成了一个系统的科学理论。因此“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必然对我国政权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对我国宪法发展发生全方位的重要影响[5],为包括宪政在内的制度创新提供了理论基础和实践空间。现代宪政理论表明,“人民利益至上”、“人民至上”是现代宪政的根本原则和终极理念,但是,长期以来,我国宪法却缺乏这种根本性精神的表述和语句。随着“三个代表”入宪,我国宪政旗帜上也彰显着“人民至上”的精神,这将最终铭刻在人民心中,成为时代的精神,并终将会以文字形式载入宪法。江泽民指出:“始终做到‘三个代表’,是我们党的立党之本、执政之基、力量之源”,胡锦涛对之则明确强调:“这里的‘本’、‘基’、‘源’,说到底就是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实现人民的愿望、满足人民的需要、维护人民的利益,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因此“‘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质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6]。其实质也就是“以人为本”。

为了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所体现的“人民至上”的宪政宗旨,江泽民还着重进行制度创新和制度设计,这至少应包含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一,扩大了人民的范畴。除了传统的包含知识分子在内的工人阶级和广大农民外,江泽民新创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的概念,并将之列入了人民的范畴,他指出,这些建设者包括:“在社会变革中出现的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个体户、私营企业主、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等社会阶层”。并提出了各社会阶层先进性的判断标准,他强调指出:“对为祖国富强贡献力量的社会各阶层人们都要团结。……要尊重和保护一切有益于人民和社会的劳动。……不能简单地把有没有财产、有多少财产当作判断人们政治上先进和落后的标准,而主要应该看他们的思想政治状况和现实表现,看他们的财产是怎么得来的,以及对财产怎么支配和使用,看他们以自己的劳动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所作的贡献”[7]。从而,科学界定了新时期人民的概念和范围,从这个意义上讲,现阶段的“人民”已基本涵盖了我国所有的公民。其二,细化了人民的基本权利及其保护。这主要是指私有财产权和人权。长期以来,这两大关乎公民生存与发展的基本权利一直未在党内文献中出现。“人权保护”被首次提及则是在十五大报告中,而“私有财产权保护”是在十六大报告中得到了阐述,江泽民指出:“一切合法的劳动收入和合法的非劳动收入,都应该得到保护”。可见,“人民至上”是“三个代表”思想的精髓和主线。伴随着被宪法的载入,这些思想和制度从政治概念转化为法律概念,“人民至上”也成为我国宪政制度的核心原则,初步解决了我国宪政建设在价值理念原则等方面的重大根本问题,因而这是江泽民对邓小平宪政思想最重要的发展。

在国家统一理论方面,江泽民也进行了积极的探索。1995年1月,江泽民在元旦讲话中就台湾问题提出了八项主张,从而为两岸增进交流、扩大对话范围提出了具体原则。这八项主张是在对邓小平“一国两制”思想全面继承的基础上所作的发展,其突出之处在于他创造性地提出了在“一国两制”的基础上可以进行各方面的对话,简言之就是在一个中国的原则下,大陆与台湾之间什么问题都可以通过对话协商来解决。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江泽民又重申了这一主张,并进一步明确了对话和谈判的核心内容,即,“在一个中国原则的基础上,暂时搁置某些政治争议,尽早恢复两岸对话和谈判。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什么问题都可以谈,可以谈正式结束两岸敌对状态问题,可以谈台湾地区在国际上与其身份相适应的经济文化社会活动空间问题,也可以谈台湾当局的政治地位问题”,江泽民关于台湾统一的这些主张,既坚持了“一国两制”的原则,又含有灵活性、包容性的解决途径和操作方法,进一步表明了我党推动两岸对话与谈判的诚意,为新时期复杂多变的台湾问题的正确有效的处理和应对提供了强大的理论指导,从而发展了邓小平“一国两制”的国家统一的宪政思想。

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是江泽民重点进行理论探索和制度创新的领域。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理论方面,江泽民针对西方民主思潮对社会中一部分人的影响,在深入研究民主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民主相对论的思想,使人们认清了西方民主的实质,更加充分地认识到中西方民主观念的差异性,从而有利于把握社会主义民主的真正内涵。他指出:“世界上的民主,都是具体的、相对的,而不是抽象的、绝对的。任何一种民主的本质、内容和形式,都是由本国的社会制度所决定的,并且都是随着本国经济文化的发展而发展的”。

在国家治理的方略上,江泽民创造性地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理论命题。在这一命题中,民主的建设被包含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之中,依法治国则从工具方法上解决了社会主义民主的体现和保障问题。因此,法治概念的提出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理论的新发展。1996年2月江泽民发表了《依法治国,保障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讲话,首次提出了“依法治国”的方略。党的十五大则将治理方略从“法制国家”提升为“法治国家”,并对“依法治国”作了科学的界定,即“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8]。可以说,江泽民的这一思想,极大地丰富和提高了邓小平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理论和社会主义宪政建设理论。之后该理论又被载入了1999年宪法修正案,这表明:不仅是作为一种思想或方针,而且也是作为一种制度内容,“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命题已成为党领导全国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大针方略和治国手段。从这一点可以看出,江泽民既十分注重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理论本身的发展,又更加重视理论与制度之间的关系,重视理论反映在制度中的重大现实意义。1999年的宪法修正案是中国社会主义宪政制度建设上的重大突破,必将对中国经济、政治等各方面的改革和发展产生重大的影响。因而,这一修改是江泽民对邓小平宪政思想的重大继承和发展。

在民主政治的目标上,江泽民开创性地提出了“政治文明”,并将之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共同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三大基本目标之一,并确立为小康社会全面建设的一个重要指标,为宪政建设提供了生存基础和发展动力,是对我国宪政理论和制度的重大创新。所谓政治文明意指在政治领域中创造的财富,主要表现为社会政治制度和政治生活的进步。尽管我党提出两个文明建设已经二十多年,但首次提出政治文明,并将政治文明与法治、宪政结合起来的,是江泽民同志。在2001年1月的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他指出:“法治属于政治建设、属于政治文明,德治属于思想建设、属于精神文明”。在十六大报告中,江泽民深刻阐述了政治文明的内涵,他指出政治文明“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地统一起来”。进而提出了政党政治活动的原则,即“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并由此提出了“依法执政”的创新性制度设计。从十五大的“依法治国”到十六大的“依法执政”,江泽民在对治国方略和执政方法这些政权建设基本问题的认识和设计上都实现了新的飞跃、进行了新的创制。

一般而言,如同政治文明一样,现代意义上的“宪政”也至少应包含三个基本要素,即民主、法治和人权[9]。因而宪政是政治文明的题中应有之义。自建国以来,党和国家的文献中尚未正式出现过宪政一词。值得关注的是,江泽民在十六大报告中描绘了政治文明的建设目标和基本内容,尽管未使用宪政的概念,但其中却内涵了现代宪政的三个基本要素,这就是“社会主义民主更加完善,社会主义法制更加完备,依法治国方略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基层民主更加健全,社会秩序良好,人民安居乐业”。“保证人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其后,政治文明和人权的理论被载入了2004年宪法修正案。所以,笔者有理由认为,在党的重要文献中,十六大报告首次全面蕴含和阐述了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宪政的基本精神和基本要素,表明了以江泽民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探索到了宪政和政治文明的精髓。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十六大报告实质上是中国社会主义宪政建设的纲领性文献。

综上所述,邓小平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思想具有独创性和系统性,并在改革开放的实践中得到了初步的检验、获得了巨大的成功。在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江泽民对邓小平的宪政思想不仅全面继承而且创造性地加以发展,从而更加有力地推进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的发展。当前,在自觉、全面树立和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新的实践中,邓小平、江泽民的社会主义宪政思想又将会继续得到创新和发展,我国的政治文明建设和法治国家建设也必将会创造出更加辉煌的成就,小康社会全面建设的奋斗目标终将会顺利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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