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中国现今环境污染事件的一再发生反映了现有的行政手段和法律法规并不能有效、妥善地解 决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传统环境保护方式己经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我们必须创设一种新的制度来更好的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环境。在公众的参与作为保护公民环境权益的根本出路己经在世界范围内得到认可和实践的大背景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应运而生。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作为有效解决环境问题、促进环境保护、遏制生态破坏的一种制度,在国外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在国内则得到学术界与司法界的高度关注。国内一些地方法院近年在这方面的司法实践取得了良好效果,得到了舆论的广泛关注与热议。
关键词:公益诉讼;环境保护;环境权
一:环境公益诉讼
(一)环境公益诉讼的概念
环境公益诉讼,又称环境民众诉讼,是指“任何人”(包括公 民、法人、社会团体或国家机关)为保护环境公益,当其认为环境 受到直接与间接的损害或有损害之虞时,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国家或社会公众以环境行为人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停止正在或可能发生的环境损害行为,并赔偿已经造成的环境损害的诉讼制度。
(二)环境公益诉讼的特点
主要是诉讼目的具有特殊性、起诉主体广泛性和扩展性、诉讼理由的前置性和诉讼裁判效力范围的扩张性
(三)环境公益诉讼的类型
主要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两种。
二 国外环境公益诉讼 的经验与启示
(一) 国外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国外的发展比较迅速,尤其是在美国,作为世界上最先确立并完善 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得到了许多国家的认可与借鉴
1、美国的环境公民诉讼
环境公益诉讼在美国被称为“环境公民诉讼”(Environmental Citizen Suit) 或“环境公共诉讼”(Environmental Public Law Litigation),是指公民可依法 对违法排污行为或联邦环保局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提起诉讼。
美国的环境公民诉讼是专为实现环境保护目的而设置的现代型诉讼制度,起诉主体包括除美国联邦政府之外的所有个人和法律实体,不仅是一种独立的 诉的种类,而且是一种新的诉讼类型。
从 1970 年的《清洁空气法》首次作出关于环境公民诉讼的规定开始,美 国的环境公民诉讼制度经过 40 多年的运行,现今已经形成全球范围内较为健全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共有16 部联邦环境法律涉及公民诉讼的规定。
从实际效果来看,美国的公民诉讼制度不仅在个案方面使环境公益得到了救 济,还在一定程度上使政府或者受管制者受到法律约束,促使政府对环境进 行高效管理和受管制者积极采取一些措施以使环境公益得到维护。
2、英国的环境公益诉讼
英国关于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规定主要来源于对其 成文法的解释和普通法的运用。在英国,只有检察官才能作为公益诉讼的代表提起诉讼,此时的检察官被称为“检察总长”,他可依据 法律赋予的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请,阻止公共性不 当的行为,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
3、法国的越权之诉
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方面,法国主要规定了越权之诉这种制度。所谓越权之诉, 是指当行政机关做出某项决定时,当事人认为自己的利益受到该决定的侵害,当事 人请求行政法院审查该项决定的合法性,并撤销违法行政决定的诉讼制度。只有当 相关法律中有禁止提起越权之诉的条款时,当事人的申诉权才会受到相应的限制。在法国,当环境损害行为侵害到公共秩序时,检察机关也有权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4、意大利的团体诉讼
意大利的团体诉讼制度主要涉及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范围,主要用来保障超越个人利益或者范围很大的利益。团体诉讼的适用范围最初仅限于《民法》第 2601 条规定的关于不正当竞争的诉讼;后来,通过《劳动者宪章法》将适用范围扩大至 劳动争议领域;最后,意大利在 1986 年的第 349 号法令中将团体诉讼的适用范围 延伸至针对自然的保护和自然景观维护领域的环境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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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国外环境公益诉讼的经验与启示
国外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诉讼主体、受案范围、举证责任分配、诉讼费用负担和所得利益分配等方面对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健全和完善都有很好的参考价值和借鉴意义。
1、诉讼主体
一是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范围比较广泛,二是在环境公益诉讼中,被告的范围也比较广泛,包括排污的企业、环保局局长和其他与环境污染有关的机构等,可请求他们履行职责、 停止污染和破坏环境、赔偿损失。
2 、受案范围
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对环境公益诉讼受案范围 的规定都比较宽泛,或者都在向扩大受案范围发展。
3 举证责任分配
在举证责任分配方面,因为当事人在环境侵权中地 位的不平等性和诉讼能力的巨大悬殊,各国通过举证责任倒置等形式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减轻原告诉讼成本,提高环境公益诉讼的审理效率。
4 诉讼费用负担和所得利益分配
在诉讼费用负担方面,各国为了鼓励公民和相关团体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保护环境,提高环境保护的公众参与度,增强环境政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都通过法律规定了 减轻原告诉讼费用负担比例、奖励胜诉原告等措施以提高当民众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积极性。
三、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现状及问题分析
(一)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
上世纪 90 年代,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作为一种知识最先被介绍到我国。近年来,全 国人大、国务院以及国家司法机关都在致力于推动环境公益诉讼及其实现的有效途径。
(二)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立法现状
我国并未在宪法中直接明确规定环境权,环境保护也就没有理论基础和宪法依据,此外在2015年实施的新环保法只规定了符合一定条件的社会组织有资格提前 环境公益诉讼,对其他主体的原告资格以及环境公益诉讼的配套制度未作 出明确、详细的规定。
(三)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司法实践现状
在新的《民事诉讼法》和《环境保护法》颁布前,虽然我国法律 尚未对环境公益诉讼作出任何规定,未赋予包括检察机关、行政机关、民间环保组织和个人在内的任何组织和个人环境公益起诉资格,但 在实践中却出现了规模不等、影响不一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其中部分案件得到了司法机关的支持和认可,有关法院甚至对该类案件做出了判决。
我国司法实践中对环境公益诉讼的探索已经有了某种定型化的倾向,即环境公益诉讼一般由人民检察院和民间环保组织提起;同时,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调解的内容都包括了要求被告采取“整治环境”、“恢复生态”的措施,并没有追究 被告损害赔偿的责任,反映出我国实践中的环境公益诉讼倾向于借鉴美国环境公民诉讼的救济措施。
2014 年新的《环境保护法》颁布后,在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有56.9万,其中,生态环保类的社会组织约有7000个。符合《环保法》及其《解释》的社会组织不足 800家。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太窄,不利于保护公众监督环境保护的积极性,不利于形成 整合力量,遏制、制裁环境污染的氛围。
四 完善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建议
(一)立法明确环境权
环境权作为新型的基本人权,不仅在学界获得了广泛认同,在国际环境法 和各国宪法中也得到了广泛体现。这种基本人权属性正是环境权入宪的前提与 正当性所在。在宪法层面上,要通过修订宪法,肯定公民的环境权,确立公民 环境权的宪法地位,肯定社会性的环境权益,并确认司法救济对于保护公民和 社会环境权益的作用,建立完善的公民环境权利救济体系。
(二)放宽环境公益诉讼主体限制
使环保行政机关、检察机关、 民间环保组织都参与到环境公益诉讼上来,更好地为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添砖加瓦。
(三)建立环境公益诉讼的保障制度
新的《民事诉讼法》只对环境公益 诉讼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在将环境公益诉 讼制度纳入民诉法的同时,有关机关还应 借鉴国外经验,立足我国国情,通过合理 配置举证责任、健全诉讼费用制度和防止 原告滥诉等方面进行制度创新,逐步解决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运行和配套机制在内 的一系列相关保障制度。
参考文献
【1】王灿发、程多威.新《环境保护法》下环境公益诉讼面临的困境及其破解【J】:法律适用 2014(8)
【2】蒋展鹏、杨宏伟.环境工程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
论文作者:周厚壮
论文发表刊物:《科学与技术》2019年第06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8/13
标签:环境论文; 公益论文; 制度论文; 公民论文; 我国论文; 举证责任论文; 环境保护论文; 《科学与技术》2019年第06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