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建设工程监理正常工作外的监理费的计取论文_陈跃平

浅析建设工程监理正常工作外的监理费的计取论文_陈跃平

江苏誉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江苏靖江 214500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监理责任范围在逐步扩大和加深,监理工作范围已经涉及到安全方面。建设工程监理是监理人接受发包人的委托,提供建设工程项目施工阶段的质量、进度、费用控制管理和安全、合同、信息等方面协调管理服务,以及勘察、设计、设备监造、保修等阶段的相关工程服务,是一种“高智能”有偿工程技术咨询服务。建设工程监理的取费是按国家标准合理取费。但是,目前由于建设市场多种原因造成建设工程监理取费达不到这个要求,大多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本文主要介绍工程监理过程中的正常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区别、界定确认及监理费用的计取。

关键词:工程监理;附加工作;额外工作;监理费用计取

引言:

所谓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承担其项目管理工作,并代表建设单位对承建单位的建设行为进行监控的专业化服务。随着建设事业的发展,工程建设监理事业也取得很大的进展,在工程建设中起到了巨大的作用也给工程建设领域带来了很大的益处。其中监理费得计取关系到监理行业能否健康的发展。

1概述

工程建设监理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监督、管理作用,大幅度降低了工程质量、安全等事故的发生。20世纪80~90年代,在国家强制执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及大力扶持监理行业的背景下,建设工程监理行业迅速发展及壮大,但由于监理取费低等原因阻碍了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2007年4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联合发布了《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结束了1992年以来一直沿用的建设工程监理收费标准。根据规定,建设工程监理取费根据建设项目情况采用不同的计费方式,主要为采取政府指导价及市场调节价两种方式。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建设工程监理取费基准价可根据收费标准上下浮动20%,具体浮动值由委托人和监理人协商。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建设工程监理取费由委托人根据招标及投标人投标情况在满足招投标法的前提下,选择投标人并通过协商方式确定监理取费。 但受制定的建设工程监理取费标准偏低、监理行业门槛逐步降低、取费标准就低不就高、企业间恶意竞争、业主拆解建设项目降低监理费、业主有意压低监理费、调差制度未全面实行等因素影响,建设工程监理取费水平一直在低位运行。进而产生监理企业利润降低、企业经营困难、监理行业发展滞缓、监理人员素质逐步降低、监理工作质量降低、优秀人才不愿从事监理工作及监理责、权、利不匹配等问题,最终导致建设工程监理行业发展出现滞缓的局面。所以有必要从各方面认真分析监理取费现状及偏低的原因,进而找出解决问题的途径。 首先,本文从作者所经历的监理项目出发,分析我国建设工程监理取费的现状,并通过将我国建设工程监理取费水平与国内相关行业对比、与国际监理行业发展较好的国家进行对比及通过实际案例分析,找出我国监理取费存在的问题,指出其危害性。其次,通过过程的分析、推理及实践,找出影响我国监理取费偏低的因素,以实际工程项目为背景对各个因素进行认真分析、研究,最终找出解决监理取费偏低的办法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中关于工程监理的工作一般分为:正常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三种。“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i“附加工作”是指:

(1)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增加的工作内容;

(2)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是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例如某工程施工需要中断主要公路交通2天,发包人通知该项目监理机构到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相关的批准手续,这就是典型的附加工作。“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据合同有关条款规定监理人必须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中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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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正常工作外的监理费用计取

2.1委托人委托的附加工作的监理费计取

这部分附加工作,一般都在监理合同中有较明确的工作内容、费用计取标准,且费用计取标准内有明确的分类,如人工费、交通费、管理费等,到时候只需要根据实际发生的项目和数量,套用合同中规定的相应科目标准进行计算即可。

2.2其他附加工作的监理费计取

其他附加工作是指因为委托人或者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如江苏某条220kv输电线路工程,中间数次因为委托人和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工期一拖再拖,又如淮安某条500kv输电线路工程,原计划2010年8月10日开工,但因为委托人的原因推迟到2010年12月10日才开工,使合同工期一下子就延误了4个月的时间。而且在工程开工后又因为清赔工作受到严重阻碍,导致工程进度严重滞后。像这种情况是属于委托人的原因引起因工期延误发生的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根据合同条款规定,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和相应延长,并同时获得相应附加工作的监理费用。

因此在出现上述情况后,监理人应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此种通知应是书面通知,在得到委托人的确认后,便可以获得相应附加工作的报酬,此问题的关键在于“及时”二字。由于监理人在工地上的代表是项目总监,应当从维护监理人的合法利益上及时与委托人沟通才行。

至于监理费用的计取则是很简单,首先按下式求得日均监理费,然后再乘上附加工作的天数即为附加工作应得的监理报酬:

①监理费用标准/日=监理费总额÷合同日历天数:

②附加工作的监理费=监理费标准/日×附加工作的天数。

如果除了因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引起工期延误产生的附加工作外,还有委托人的附加工作,其费用则应该分别计算后再进行合计。

2.3额外工作的监理费计取

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据合同条款规定监理人必须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中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这部分工作一般都属于不可抗拒的原因引起的,监理人有权得到其相应的监理费用。其计算方式也比较简单,即用日监理费标准乘上双方确认的额外工作天数即可。

结束语 :

工程监理正常工作外的监理费用的计取,说简单很简单,说复杂也很复杂。说它简单,就是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以外的工作,只要得到委托人的认可后,其监理费用的计取就很简单。说复杂是因为要得到委托人的认可比较复杂,因为作为监理人则有时可能会考虑到方方面面的关系,有时甚至可能放弃这个权利。而作为项目总监,也不好把握这个尺度。项目总监作为监理人的现场代表,在发现因为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可能或已经造成工期延误时,首相要及时将此情况报告给监理人(监理公司),在得到上级的明确指示后,应及时通知委托人,然后的工作就主动多了。反之,若监理人在综合各方面的考虑后放弃索赔的权利。则项目总监的责任也就尽到了。但是作为项目总监关键要做到及时向监理人报告和提醒才是最重要的。

参考文献:

[1]中国工程监理协会编,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

[2]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

[3]李振. 公路工程监理存在问题及对策的探讨[J]. 公路交通技术, 2006(2):54-55.

论文作者:陈跃平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7年第31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8/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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