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场化价格机制的建立,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深圳论文,机制论文,价格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市场经济的本质是市场机制,而市场机制的核心和精髓是价格机制。资源配置的状况是通过市场形成的价格来反映、引导和决定,还是通过由上而下的计划指标来传导,这是市场经济与传统计划经济的本质区别所在。从这个意义上说,深圳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试验场”,首先应该是价格机制市场化的“试验场”;而要衡量深圳市场经济发展的进程,价格机制的市场化进程,无疑是一个决定性的指标。
一、深圳价格机制的演变
宥于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深圳发展市场经济,建立市场化价格机制的历程,也和全国价格改革一样,是从对传统计划价格机制的“破”起步的。
1979年至1984年,全国价格改革处于初始阶段。由于对价格改革的理论认识基本上还停留在价格体系这个表象上,因而改革遵循的是“调放结合,以调为主,分步理顺价格”的方针,主要是围绕着对各种商品比价、差价及价格水平的调整而展开的。深圳出于特事特办的指导思想和实际需要,除了按国家统一部署,有计划地对一些价格进行调整外,率先放开了一些商品价格和非商品收费,实行随行就市。如农产品价格,在特区兴办初期,执行广东省定的管理办法,列管的品种达110多种,1980年下放了85种,1981年又下放了5种,1982年下放10种,1983年只管9种。1984年11月起,除粮、油、猪肉实行特区控制价外,其余全部放开。到1984年底,深圳的零售商品中,价格放开的比重达到80%左右。
1985年至1987年,随着价格改革实践的推进和理论认识上的突破,改革的重点放在了价格体制,“价格是市场交换的媒介,以放为主,进一步理顺价格”的指导方针得以确立,全国的价格改革进入了以放开为主调的大步推进阶段。深圳充分发挥特区先行的优势,除了继续放开一般商品价格和收费外,又取消了粮油蛋肉等的凭证,牌价、定量供应,取消了除房租、医疗两项之外的全部财政价格补贴,并实行了工资的配套改革。到1987年底,市场价格的比重已占到社会商品零售额的91.5%。
至此,深圳在以破除传统计划价格机制为主的改革中已远远地走到了全国的前头。由此而产生了巨大的积极效应:企业成为价格行为主体,生产经营机制摆脱“行政依附型”,转为“市场决策型”,经济因充满活力而迅猛发展,使深圳尝到了打破旧机制的甜头。但与此同时,一些消极效应也开始显现:企业价格行为不符合市场规范,价格秩序紊乱;物价总水平持续高涨,尤其是与市场居民生活息息相关的食品类价格涨幅一直居于全国前茅:据统计,1987年比1979年,全国零售物价上涨率为42.8%,深圳则上涨了124.3%,其中,食品类上涨率达177.12%。尽管实行了工资、收入的配套改革,生活环境和投资环境仍日益受到消极影响,使深圳率先尝到了破旧后没有立新的苦头。
在这种情况下,深圳物价工作者对价格“放”与“管”的辩证关系,对旧的价格机制破除以后,新的价格机制如何建立开始了新的理论思考和实践探索。
1988年,正当全国价格改革还在循着放开的思路继续推进的时候,深圳开始了对已放开的价格的间接调控,包括饮食业评等定级和综合毛利率控制,“菜篮子”差率控制等。
此后,深圳从发展市场经济的实际需要出发,借鉴发达市场经济国家惯例,参照香港做法,不断研究探索政府宏观、间接调控的手段和办法,使之系统化、规范化、合理化、逐步形成了深圳模式的价格机制。
深圳模式价格机制的基本特征可以用一句话来概括,即:“在政府宏观计划控制下,以市场调节价格为主,以间接控制为主,开放式,可控型”。具体包含三个方面的内涵:
(一)价格主要由市场调节,企业是主要的价格行为主体。按照《深圳市商品价格和收费管理目录》规定,目前,除部分品种的药品、液化石油气两类消费品和农业生产资料及水费、电费、旅业房费等23类经营服务性收费仍由政府直接间接管理外,其余列入物价指数的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均已放开,实行市场调节。
今年以来,国家出于稳定物价的需要,加强了对一些生活必需的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的监审,统一了对石油价格的管理,深圳政府价格管理的品种和力度相应有所增加。不过,这对市场调节价格为主的格局并无明显影响。
(二)价格运动仍处于政府控制之下,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物价总水平作为政府宏观经济指标之一列入了政府计划系列;二是具有垄断性、公益性、强制性和保护性的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受到政府的直接控制和间接调控,如上述的列管品种;三是超出一般市场物价范畴,但与市场物价息息相关的广义价格受到政府一定程度的调控。例如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劳动力和信息等生产要素价格。
(三)政府对价格的管理以宏观、间接调控为主。例如,对物价总水平,不是单纯运用行政手段,冻结物价,而是结合运用财政、信贷、工资和调节基金等经济手段及法律手段加以调控。对一些具体的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实行间接管理。如:对“菜篮子”商品价格实行差率(差额)控制;对饮食业进行评等定级和毛利率控制;对部分药品和农资、钢材、水泥等规定作价办法或利润率标准;对石油价格实行行业协调制度。
二、对深圳模式的价格机制的估价
(一)理论基础
深圳模式的价格机制反映和折射了这样几点理论认识和指导思想:
1、要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遵循价值规律的要求,让价格回到市场交换中去。
价格是市场交换的产物。在直观的层次上,价格一方面是商品买卖双方对既有的商品所具有的使用价值及其所包含的劳动的共同评价,是商品生产者与使用者经济利益的集中体现和均衡点。另一方面,是商品生产者与使用者未来经济行为的决策依据。而在更深的层次上,价格是社会对商品所体现的资源配置格局和效率的客观评价,是对社会应否以有限的资源生产这种商品,应该生产多少,应该用什么方式(技术)生产以及应该为谁生产等基本社会问题的最终表决,体现着社会意志。因此,分散决策,遵从统计规律和大数法则,是价格范畴的本质规定性,是价值规律的基本要求。
传统的计划价格机制恰恰是对这个本质规定性的异化。由其集中、统一、层层下达的基本特征所决定,计划价格主观、僵化、扭曲对商品使用价值和价值所体现的经济利益和资源配置状况的客观评价,误导资源配置,是不可避免的。改革传统计划价格体制,根本的目标就在于,恢复价格这个范畴的本来面目,让其回到应有的位置上发挥应有的作用。
有鉴于此,深圳的价格改革,自始至终都贯穿着一根主线,即改革传统的计划价格,让大多数商品价格从政府管制中回到市场交换中去。如果说,1988年以后深圳的价格改革更多的是对“管”的探索,那是因为,“放开”已接近适当的“度”。“管”是在放开基础上的管,是对放开的补充和完善,而不是对放开的简单否定。
市场价格机制并不等于价格全部放开,由市场调节。市场价格机制的基本涵义是:在完全竞争的市场交换中形成和运行的价格,是资源配置最优化的充分必要条件。这一方面是说,要实现资源配置效率最优,必须有完全竞争的市场价格作导引和调节器,另一方面是说,只要价格是在完全竞争的市场中形成和运行的,其引导的资源配置效率一定是最优的。由此推论就是:如果价格不是在完全竞争的市场中形成和运行的,其对资源配置状况的反映就会失真,也就无法引导资源配置优化。在实际经济生活中,由于自然垄断是客观存在的,人为垄断也难以避免,因此,完全竞争的市场体系是不存在的。世界上几乎没有一个国家是完全实行市场调节的。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政府通常都对垄断性、强制性、保护性和公益性的价格和收费实施直接管理和干预,其范围和比重约占社会经济生活的5~20%。有鉴于此,深圳在建立新型价格机制的过程中,没有把价格全部放开作为目标和归宿,而是保持了一个适当的政府控制面。
3、价格放开不等于撒手不管。价格放开后,在微观层次上,企业成为价格行为主体,价格则成为众多的分散决策共同作用的结果,表现为一种统计规律,一种大数法则。单个的企业一方面是价格的制定者,另一方面则是价格的接受者,而且在逻辑上是接受在先,制定在后,根据接受的信息来制定自己的决策,对资源的配置是一种事后的调节、盲目性和波动是不可避免的。而在宏观层次上,企业成为价格行为主体后,如何消除其内在的行为短期化,利益局部化倾向与宏观经济目标和利益之间的矛盾,保持市场物价总水平的相对稳定,也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因此,即使是放开的价格,也不能完全听任自流,必须通过适当的干预使其服从于、服务于整体价格机制的运行。
4、价格放开不等于市场价格机制会自动形成。价格放开实际上只是价格行为主体从政府向企业的转换,而市场价格机制则是市场条件、价格主体行为方式和宏观社会经济环境等因素综合作用的反映。很明显,市场条件(包括市场设施等硬件,市场规则等软件和市场体系化等)不会自动形成,价格主体的行为不会自动就位,宏观的社会经济环境更不会自动调整去迎合价格放开,一句话,从价格放开到市场价格机制的形成还有很长的距离。因此,在“破旧”、放开的同时,必须付出更大的努力“立新”、建设新机制。
有鉴于此深圳在探索新型价格机制的过程中,始终致力于市场条件的建设,包括:各种专业商品市场的建设;生产资料、资金、劳动力、信息等市场体系化的建设;市场管理机构、管理规则的建设。以“菜篮子”价格差率控制为例:在“菜篮子”价格放开的同时,政府不仅控制差价率,而且采取了有力措施建设“菜园子”、“菜市场”;拓展流通渠道;开展“六化”(交易公开化、成交票据化、市场规范化、管理制度化、度量衡器标准化、价格法制化)管理,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并通过经常性的监督检查来维护价格秩序。正是这些建设性措施的综合作用,才造就了今日的深圳“菜篮子”价格机制,实现了有序和资源配置的高效。
与此同时,深圳还大力开展了企业组织制度的改革和创新,重塑价格行为主体,为价格机制市场化提供组织、制度保障。
(二)实际效果
从多年来的实践情况看,深圳模式的价格机制与深圳市场经济发展的进程是相适应的,对深圳市场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表现在:
1、保持了市场物价的相对稳定,为深圳市场经济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生活和投资环境。1987年以前,深圳零售物价指数涨幅一直居全国之首。自1988年开始价格新机制的探索以来,发生了明显的变化:当年的物价涨幅为广东省各市倒数第三,1989年为倒数第五,1990年比1989年下降了2.3%,1991年涨幅仅为1%,1992年涨幅为6.9%,均低于同期全国平均水平。
2、改变了企业的行为方式,促进了市场经济微观基础的重塑。由于绝大部分商品的价格是市场调节的,深圳企业的产生,往往就是市场调节的结果。在企业成长和发展的全过程中,其决策和行为方式也基本上是由市场供求及其所决定的价格来引导的,对市场价格机制具备应有的接收和反应能力,竞争意识和能力较强,较少行政依附。这也是深圳经济充满活力的原因所在。
3、消除了市场机制盲目性的消极影响,实现了企业微观效率和社会宏观效益的统一。深圳“菜篮子”是一个不具备自我平衡机制的市场,受制于许多时、空条件,但却能保持供求动态平衡,价格相对稳定,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普遍满意,未发生过市场盲目调节的效率损失,这应归功于深圳“菜篮子”有张有弛的价格机制。
(三)完善程度
深圳模式的价格机制是以市场价格机制为参照而建立起来的,市场价格机制的框架已基本形成。但是,宥于理论认识水平和深圳市场经济发展的水平,深圳模式的价格机制与完善的市场价格机制还存在明显差距。
完善的市场价格机制是市场化的价格形成机制、价格运行机制和价格约束机制有机的统一。其中,市场化的价格形成机制要求绝大多数能够进入竞争市场的商品、服务和要素价格都由企业依据市场供求情况变化自主决定,充分体现竞争法则;市场化的价格运行机制要求有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和公平竞争的价格秩序,充分体现效率原则;市场化的价格约束机制则要求充分的企业自律意识和机制完备而有效的政府价格调控制度和法规体系,以及公开,公平的社会约束机制,充分体现法治精神。
相比而言,深圳目前的价格形成机制中,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进入市场由企业决定这一点已基本实现。但是,是否该管的都管了,该放的都放了,仍需进一步调整。企业的价格行为则还需进一步规范。
在价格运行机制方面,尽管各种生产要素市场的培育已取得进展,但仍需要加大力度促其发育;市场体系还远未完善;价格秩序也还需要进一步整治。
在价格约束机制方面,企业自律的意识十分淡薄,自律机制明显欠缺;政府价格调控制度和法规体系尚处于起步阶段;社会约束机制还明显偏软。
这些差距的存在,对于深圳市场经济的发展无疑是巨大的阻碍。以市场价格机制为目标,加快完善深圳价格机制,是深圳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
三、完善深圳价格机制的思路
在长期内,深圳社会经济发展的目标是大力发展市场经济,建设现代化。国际化城市。但在中期内,深圳首先面临着“复关”的考验及与香港社会经济的衔接。在此背景下,深圳价格机制的发展,将面临着三个目标,即:完善的市场价格机制、国际惯例和香港做法。不过,这三个目标方向基本是一致的。
据此,深圳完善价格要制的基本思路是:
(一)以垄断性、强制性、保护性和公益性为标准,界定政府价格管理的职能,使政府价格管制保持一个适当的比例,以与国际惯例,与关贸总协定的要求,与香港价格机制相适应。为此,要对现行的价格管理目录进行调整,该列管的列管,该放开的放开。
(二)加快生产要素价格的改革,促进生产要素市场和市场体系的发展和健全。据此,要弥补现行价格管理之不足,加强对房地产、信息、证券等“广义价格”的管理。
(三)依法治价,市场经济实质是法制经济。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是分散决策,即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在利已的动机下自主决策。以利已为动机的分散决策最终能引导利他,引导社会资源的最优配置,其内因在于自利者的相互制衡和妥协,外因则在于规则和法律约束。正是从这个意义上,市场经济常常被称为“契约经济”或“法制经济”。从深圳实际看,价格放开后出现了一些紊乱,其根源就在于政府行政管制弱化后,法制的强化未及时跟上。因此,尽快制定特区价格管理条例和反垄断、反暴利、反不正当竞争、反欺诈等各种法规,建立价格运动新秩序,是当务之急。
(四)综合运用行政、经济、法律及社会手段管理物价。除加快法治化进程外,重点要强化经济手段和社会手段。具体设想是:1、建立和健全重要商品储备制度和价格调节基金制度,增强政府的宏观、间接调控能力;2、建立咨询听证制度,专家咨询和社会咨询相结合,强化社会约束机制。
(五)配套进行分配制度、金融制度、组织制度和税收制度的市场化改革,使劳动力、资金等各种资源能充分流动,以税收政策补充价格调节力度的不足,更好地发挥市场价格机制调节资源配置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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