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日本大型股份制企业及其集团的产权关系,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日本论文,股份制企业论文,产权论文,关系论文,集团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二战后的几十年中,日本企业的产权关系发生了引人注目的变化。其总的变化趋势是:原来的国有企业产权逐步向私人产权转变;大型民间企业的私人产权又逐步向法人产权转变。本文着重分析后一种趋势,即大型股份制企业及其集团的产权关系变化的若干特点。
一、日本大型股份公司产权关系的“法人化”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股份资本所有制关系变化有一个总的趋势:以大型公司为中心,法人股东所有制逐渐替代个人股东所有制而成为公司产权关系中的主体。这就是股份公司产权关系的所谓“法人化”现象。
在全国证券交易所正式登记的投资者(股东)分为个人、金融机构(除投资信托外)、投资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企事业法人、国营或公营事业团体以及外国人(法人或个人)等。总的来说,这些股东基本上分成个人股东和法人股东(或机构股东)两大类。除个人股东以外的各类机构投资,虽有一些不同情况,但就其区别于自然人股东而言,可以将它们统称“法人股东”。由表1所示,日本从50年代到80 年代末个人股东和法人股东在股份公司总股份中的地位变化,大体如下:
1.个人股东地位逐年下降,而法人股东的总体地位不断上升。在这40多年间,个人股东的持股比率(不包含外国人)由原来的69.1%降至22.6%;同期,法人股东的持股率由原来的30.9%上升为73.5%(不含外国企业法人)。
表1日本股份公司中各股东持股比率变化趋势
资源来源:(日)全国证券交易所协议会(股票分布状况调查)(1991年版)。
2.在法人股东总持股率不断上升的过程中,大银行、大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持股比率增长最为突出,由原来的9.9%上升为42.3%。 这样,在法人股东持股总量中,金融机构的持股已超过半数。
3.同期,企事业法人(主要是制造业法人)的持股率也上升很快,由原来的5.6%上升为24.8%,仅次于金融机构。
4.证券公司和投资信托公司的持股,在这40年间一直处在较低的水平,尽管在80年代有所上升,但总的来说两者的持股率不到6%。
5.从个人股东和法人股东之间的实力对比关系变化来看,大体上从50年代末期开始,法人股东的持股率超过个人股东,但当时金融机构和企事业法人的持股率仍然低于个人股东总持股率。到1968年前后,个人股东和法人股东双方力量对比发生实质性变化,个人股东持股率已降到41.9%,金融机构和企事业法人持股率上升为51.7%,明显地超过了个人股东。
可见,个人股东的持股率自40年代末以来一直在下降,而且表现为一种趋势;而法人持股率的变化正好与此相反,呈现逐步上升的趋势。结果,由所谓法人投资者替代个人投资者成为大型股份公司产权主体。这种企业产权主体的变化,在美国等其它西方发达国家中表现为机构投资者地位的提高,其持股比率一般达到40—50%前后。而在日本则表现为包括大商业银行、制造业公司在内的法人股东地位的提高上,因而在此称之为企业产权“法人化”。
二、日本六大企业集团产权关系的特征
日本战后形成的企业集团有三大类型:第一类是旧财阀系统的企业集团,即三菱企业集团、三井企业集团和住友企业集团。它们是在战后初期财阀产权改革的基础上,以一部分旧财阀系统企业为中心发展起来的。第二类是新兴企业集团,即芙蓉企业集团,第一劝业银行企业集团和三和企业集团。它们基本上是战后重新集结或崛起的企业集团。这两类企业集团都是以金融机构为核心形成的,是银行资本与工业资本的联合体,因而称它们为金融资本型企业集团,统称六大企业集团。第三类是独立系统企业集团。这里包括大型制造业企业集团、银行业集团、证券业集团、综合商社集团等,如新日铁、丰田汽车、日本兴业银行、野村证券等20多个大企业集团都属于这一类。
根据日本学者的研究,日本的六大企业集团有以下六个方面的共同特征:
1.企业集团的主要股东都是法人股东,它们之间又以相互持股形式组成联合体。六大企业集团所属主要企业,一般有20—30家。它们都作为法人股东持有集团内各企业的股权,而且往往互相持股,表现为一种环圆形的持股关系。
2.大商业银行成为企业集团的联合中心。如三菱集团成员是以三菱集团成员是以三菱银行为核心结合起来的;三井银行(后改为神户太阳三井银行,现为樱花银行)、住友银行、三和银行、第一劝业银行等都是企业集团的核心银行即主银行。企业联合的主要方式,也是相互持股。但集团内系列贷款和互派干部等也是实行企业联合的重要形式。这与战前以家族资本的控股总公司为中心结合起来的财阀组织是有很大区别的。
3.综合商社是集团内企业联合的又一重要媒体。日本的六大企业集团中都有综合商社,三菱商事、三井物产、住友商事、丸红、日商岩井、伊藤忠商事等都是属于各企业集团的综合商社。它们除了承担集团成员企业的购销业务外,还开展海外投资经营活动。就三菱商事、三井物产、住友商事的经营范围来看,各企业集团销售总额的20%左右和采购总额的20%—30%是由综合商社承担的。
4.由企业集团各主要成员企业的经营者代表组成集团总经理会(社长会)。各集团总经理会,看起来比较松散,不像战前财阀那样有严密的组织性,但实际上它们发挥大股东会的作用。总经理会成员企业的代表,个人在企业中一般不持有大量股票,都不是大股东,但他们却代表法人股东,并参加总经理会,拥有法人股东的实权。六大企业集团的总经理会的名称,与它们的职能并不相符,如“金曜会”(三菱集团),“二桧”(三井集团),“三水会”(三和集团),“三金会”(第一劝银集团)等。但实际上,这些“社长会”发挥企业集团的最高协调机构和决策机构的职能。
5.从企业集团成员企业的组成及其产业结构来看,以制造业(重化学工业)为重点,包罗其它各类产业部门,具有产业配套和综合经营的特点。当然,各集团之间在选择行业上也有所侧重,各有重点产业,但基本上都拥有配套的产业部门体系。
6.企业集团还协调其成员的投资行为,进行联合投资。为此,它们成立了联合投资公司,以协调各企业的投资活动。特别是它们对新兴产业、能源部门的投资,以及新技术开发等领域的投资,都是经过“社长会”及其他形式的协调,采取联合投资方式进行的。
下面,说明一下日本企业集团产权关系的一些具体状况。先看三菱、住友这两家旧财阀系统企业集团的情况。
第一,集团内总经理会成员企业的总持股率在20%—30%之间。三菱集团为29.26%,住友集团为26.74%。
第二,就个别企业持股率而言,在集团内主要企业中持股率最高的,是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三菱集团的三菱银行平均持股率为4.01%,明治人寿保险公司的平均持股率为4.89%。其他一般制造业公司的平均持股率只在1%—2%。不过,三菱集团的三菱重工业公司的平均持股率却独居领先的地位,为5.37%。三菱重工业公司从战前开始一直是该集团的核心企业。住友集团的情况也是如此。住友生命的平均持股率为6.05%,其次是住友银行,为3.93%。
第三,集团内总经理成员中有不少企业的持股率都比较低。三菱集团中有8家公司的持股率约为1%;住友集团中有6 家公司的持股率不到1%。不过,三菱物产、住友商事等综合商社的持股率分别为1.63%、 2.11%。
其次,以芙蓉集团为例,再看属于新兴企业集团的持股情况。芙蓉、第一劝银、三和虽然属于六大企业集团,但在法人持股关系上也有若干区别。
第一,总经理会成员企业的总持股率比较低。芙蓉集团28家企业的总持股率为16.26%。
第二,金融机构的持股率同样比较高。富士银行为4.37%,安田人寿保险公司为2.61%。但其余的多数大公司的平均持股率只有1 %左右,有10家企业的持股率还不到1%。
第三,总经理会成员企业之间的相互持股不是很均衡的。有些企业只同一部分企业发生比较稳定的相互持股关系,而对其他企业则主要采取单向持股,缺乏稳定的持股关系。和旧财阀系统企业集团相比,新兴企业集团的集团内持股关系有些松散。实际上,这些企业往往同时与集团外企业保持紧密的关系,进行跨集团的持股,和旧财阀系统企业相比,集团内的凝聚力比较弱〔1〕。
三、独立系统企业集团的产权关系
日本除了上述六大企业集团之外,还有“独立系统企业集团”。独立系统企业集团所有制的主要形式也是法人持股,但在产权结构上与六大企业集团有些差异。属于独立系统企业集团的,有新日本制铁、丰田汽车、松下电器、日立制作所、索尼、日产汽车、本田技研、神户制钢等以制造公司为中心的企业集团,也有以日本兴业银行、大和银行、协和银行、野村证券等金融机构为中心的银行集团,还有以丸红、日商岩井等综合商社为中心的外贸企业集团。其中有的独立系统企业集团,同时属于上述六大集团中的某几个集团,这样在两种类型的企业集团之间也有重叠和交错的情况。下面,以新日铁公司为例来说明日本独立系统企业集团产权关系的若干特点。
第一,大股东之间的相互持股。这一点与六大企业集团的情形是类同的。新日铁公司的大法人股东有10家,它们的持股率分别是:日本兴业银行为2.96%,日本人寿保险公司为2.81%,明治人寿保险公司为1.83%,富士银行为1.70%,三和银行为1.67%,东京海上火灾保险公司为1.65%,第一劝业银行为1.67%,三菱银行为1.52%等。同时,新日铁公司又是日本兴业银行集团(持股率2.46%)、三菱银行(1.77%)、三和银行(2%)、住友银行(1.96%)、富士银行(2.41 %)等集团的大法人股东。
第二,相互持股的布局呈放射线状态,即基本上是以新日铁等大公司为中心的双向相互持股。这与六大企业集团的横向环圆状相互持股有明显区别。
第三,同多数金融机构保持持股关系。这同以某一个集团内主银行为中心形成集团的六大企业集团也是不同的。丰田汽车工业公司等其他独立系统企业集团的持股情况也大体如此。
日本的独立系统企业集团,与六大企业集团相比,集团内的凝聚力、控制力都弱一些,松散一些。这些独立系统企业集团一般都没有像六大企业集团那样的总经理会。同时,虽说是“独立”的,却与六大企业集团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它们之间有以下几种情况:(1 )与六大企业集团中的某一集团保持较近的关系。如松下电器接近住友集团、索尼接近三井集团、本田技研接近三菱集团等,但它们仍保持着独立系统,不属于六大企业集团。(2)同几个企业集团都能打交道。 如日立制作所同时参加芙蓉、第一劝银、三和集团的总经理会,神户制钢、日本通运、日商岩井也重复参加几个集团的总经理会。也有的虽然不参加总经理会,但同时与几个集团保持较密切的关系。这些企业是在同几个企业集团保持某种平衡关系的基础上谋求独立发展的企业集团。(3 )是在各集团中保持中立色彩的企业集团。新日铁就是这种企业集团的一个典型例子。此外,上面提到的若干银行集团,虽然可作为独立系统集团的一种类型,但与以制造业公司为中心的集团比较仍不够成熟,因此也可称为“银行系列”,不作为企业集团看待。
四、企业集团对中小企业的系列化控股
以上,着重分析了大企业集团内部各骨干企业相互之间的产权关系及其特点。不过应当看到,这些大企业的存在和发展又是以控制众多中小型公司为基础的。日本的企业集团,无论六大企业集团还是独立系统企业集团,在持股关系上还有一个共同的重要特点,这就是在集团内各大企业对其下属很多子公司和关系公司实行自上而下的单向持股。
据日本公正交易委员会编《关于企业集团》的调查报告,在80年代日本实缴资本50亿元以上大企业(除金融、电力、煤气、航空业外),共拥有的关联公司(母公司持股率10%以上)总数达5459家。每个大公司平均有109家关系公司。此后,关联公司的数量还有增加。 在日本的大企业系列化体系中,除了普遍地控制大量子公司、关联公司之外,还包括众多的所谓下包企业。
其中,新日铁、日立、三菱重工、东芝、川崎制铁、住友金属、日本钢管、神户制钢、三菱电机、松下电气等10家大企业拥有530 家子公司和关联公司。各公司平均有153家子公司、关联公司。 这些子公司的资产在母公司总资产中的比率相当高,一般在20%—30%。松下电气和日立甚至达到70%以上。这就说明,日本大企业的存在和发展,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为数众多的“系列企业”所支撑的。这是战后日本法人所有制体制确立时期的情况。
母公司对子公司、关联公司的持股率情况,可以新日铁公司为例来说明。新日铁公司在80年代,对其50多家子公司和关联公司的持股率,从10%左右到100%高低悬殊。这一点, 与企业集团内大企业之间的相互持股比率形成明显的对照。但比较多的情况是30%左右。其中,对子公司的持股率一般为50%以上,关联公司则为10%以上。总之,这种纵向垂直持股比率明显地高于横向相互持股比率。这些企业的控制方式,主要是自上而下的垂直控股。日本称它为垂直系列化。除持股方式外还采取系列贷款、派遣干部等“参与制”方式来加强系列化体制。
日本的大企业实行垂直系列化的主要目的有:(1 )旨在利用廉价劳动力。或者由母公司提供原材料和生产零部件,或者由母公司提供半成品进行加工,都是为了降低劳动成本。(2)旨在分散风险负担。 如向新兴行业投资时,由于风险性增大,让系列企业去承担风险,以达到转嫁风险的目的。(3)旨在减轻管理负担。 把母公司的一部分经营分离出去,防止经营组织的庞大化。(4)旨在提高市场占有率, 扩大经营范围。母公司往往对一些规模较大的公司也通过控股关系变为自己的系列企业,以利于经济实力的扩张。
总而言之,日本六大企业集团的法人所有制结构,基本上是由以下三种相互联系的控股体系组成的:一是“社长会”成员企业之间水平型相互持股;二是“社长会”成员企业分别对其下属系列企业实行垂直型单向持股;三是集团内各企业的跨集团的外向型持股。这三方面的持股关系,都以大型股份公司为中心相互交错持股,从而形成了法人所有制的复杂体系。而其他独立系统企业集团的情况虽然有所不同,但总的来说它们的产权结构都是以法人所有制为基础的。
五、现代股份公司产权关系的社会化趋势
由以上的分析不难看到,战后日本企业产权关系变化的突出特点是公司的法人所有制逐渐取代个人资本家所有制,成为大企业集团中占主导地位的所有制形态。这种产权形式是在资本主义股份公司制度不断发展的基础上产生的。它是股份公司的社会化产权形式的延续和发展。
马克思曾经指出,股份制度的产生是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范围内对资本主义私人所有制的扬弃,是由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转化为新的社会生产方式的过渡形式。在马克思看来,在股份公司制度下,资本的所有制关系已经有了部分的质变。这表现在:(1 )股份资本已经不是单个资本家的所有制,而是“联合的资本家”或“结合资本家”的所有制〔2 〕。(2 )作为联合资本家所有制的股份资本对于单个资本家的所有权来说,是一个重要的限制或“侵犯”,正如马克思说,因为在这里“每个人都知道自己投入什么,但是不知道自己取出什么。”〔3〕(3)资本家把经营管理职能交由专门的人来执行,甚至从生产过程中开始“退出来”。(4)股份资本作为资本关系的“社会化形式”, 它在事实上承认了生产力的社会性质,“愈来愈把生产力当做社会生产力看待。”〔4〕正因为如此, 马克思认为这是资本关系在其自身范围的一种“扬弃”。但是,在那时,企业的资本关系并没有发生根本质变。在当时的股份公司里,股份资本只是单个资本的联合经营,企业的真正主人仍然是一些大股东,即单个资本家,资本关系并没有因此而被消亡。
以上,马克思所讲的,就是19世纪股份公司发展的一般情形。从那之后,随着生产社会化程度的进一步加强,股份公司制度也在不断发展变化。特别是到本世纪30年代,股份公司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广泛发展。在这过程中,股份公司的产权关系有了进一步的演变。反映20世纪前半期股份公司制度变化的,有一本很有影响的著作《现代股份公司与私有财产》(巴林、明滋合著,1932出版),主要提出了以下的事实和论点:
第一,30年代初期,在美国产业中除金融机构以外的200 家大型股份公司,其资产总额占据所有公司总资产的1/2。这说明,当时美国的生产和资本高度集中于这些大型股份公司手里。
第二,在这些大型股份公司中,企业的股权日益分散化,掌握在许多股东手里。如当时美国最大的公益企业—美国电话电信公司的股东数量竟达50万人之多。而其中最大股东的持股率只有0.6%,前20 家大股东的总持股率也只有4%。同样的情形, 在滨西法尼亚铁路公司中也可以看到:股东总数为19万人,最大股东持股率只有0.34%,前20家大股东的总持股率为2.7%。最大制造业公司—U·S 斯切尔公司的情况是:18万股东,最高持股率为0.74%,前20家股东的总持股率为5.1%。
第三,在大型股份公司中,经营者的地位有了明显加强,甚至出现了所谓经营者控制型公司。此书的作者把200 家大公司分成以下几种类型:(1)单个人(或某集团)的持股率达到过半数或大多数者, 称为个人所有或“个人持股控制型”公司,这在200家公司中只占11%。(2)某个人(或集团)的持股率在20%以上、不到半数者,称为“少数持股控制型”公司,这类公司占23%。(3 )以法律的或行政的手段控制企业的,称为“法律手段控制型”公司,这占21%。(4 )其余的称为“经营者控制型”公司,则在200家大公司中竟占44%。 所谓经营者控制型,即指因许多股东的持股相当分散,股东们难以单独控制企业,从而实际上变成由经营者控制的企业。
第四,认为经营者控制型企业存在的主要依据是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分离。所有者并不具有对企业的决策权,而非所有者—经营者却控制着企业。由此进一步认为在现代股份公司中形成了“没有财产的控制”,即控制股份公司不必拥有财产所有权。称这一新现象为“经营者革命”,并且认为,这种股份制度的变革过程,到1934年前后在美国已经完成。
上述论点,为后来的学者所继承和发挥。其基本思路都是以股权的分散化来否定公司的资本主义性质。其实,即使在股权分散的情况下,只要股份公司的财产还没有变为“联合起来的生产者的财产,即直接的社会财产”(马克思),“工人仍然是雇佣劳动者、无产者、资本关系并没有被消灭”(恩格斯)。
然而,我们从以上的情况中得出这样的结论:自19世纪后期以来到20世纪前期的50年左右的时间里,股份公司内部产权关系社会化的过程有了新的发展,具有新的内容。而且,日本股份公司发展的现实向我们展示:到20世纪60年代以后在日本企业集团中出现的法人所有制将产权社会化过程又向前推进一步。在这里,社会资本与单个资本之间的联系已经看不太清楚了,“法人资本”直接表现为产权社会化形式。这就说明,到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股份公司产权关系社会化的过程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
六、“法人所有制”的性质及其历史地位
关于法人所有制的经济性质和历史地位问题,应当从以下几方面去加以说明。
第一,资本主义所有制在历史上或现实中,总是采取多种具体形态。在日本学者中也有人认为,法人所有制的崛起就意味着“资本家的没落”,因而当今的日本社会已不再是资本主义社会了〔5〕。其实, 日本的现实是:过去的财阀资本家及大企业中的(个人)资本家确是已经“没落”了,但是金融资本的垄断统治依然存在,整个资本家阶级并没有退出历史舞台。从历史上看,个人资本家所有制并不是资本主义所有制的唯一形式。取代个人资本家所有制而产生的法人所有制等产权社会化形式,是资本主义在其自身范围之内进一步扬弃的结果,是这一扬弃过程中的一个新的阶梯。
第二,法人所有制的性质,不但取决于股份公司内部的持股关系,而且还取决于它在整个社会经济关系中所处的地位和客观作用。众所周知,日本的大企业及其法人资本在现代日本社会中已经占据支配地位,控制着主要产业部门和国民经济的运行,并且在此基础上直接支配着为数众多的中小企业。目前日本的中小企业占企业总数的99%,它们的营业额占全国制造业总营业额的50%以上。对众多中小企业的控制,仍然是日本企业集团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基础。
第三,在日本企业集团中经营者的地位高于资本所有者的地位,而且,经营者一般都不是大股东,不拥有企业大量产权。所以他们在经营决策过程中,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突破资本所有权的狭隘眼界,考虑到较长远的企业利益和较稳定的企业发展。例如,日本公司所采取的低分红率或所谓“稳定分红率”等做法,就是企业产权关系变化在收入分配方面的表现。
第四,在产权关系社会化的各不同阶段或形式下,其人格化也各有区别,采取着不同的形态。如在那些独资经营的资本主义企业中,资本就直接人格化为单个资本家。但是在股份公司的集资经营的企业中,由于分散的个别资本转化为社会化的股份资本,所以资本就人格化为“联合的资本家”,或“结合资本家”〔6〕。 在现代日本的大型股份公司和企业集团中,资本是怎样人格化的呢?整个股份资本的决定性部分掌握在法人股东的手里,在这种情况下,通过股东大会及其他职能机构行使其股东权力并直接参与企业重大决策的,已经不是个人股东(个人资本家),而是法人股东及其代表了。但是法人只是在法律面前表现出自己的“人格”来。法人也绝不会自己亲自去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其资本的权力。法人同自然人的区别,也就在于此。但是,法人能够通过自己的代表——经营者来实现这一切。在过去传统的股份公司里,公司股东作为人格化了的资本就成为资本家,而经营者则只是作为对别人资本的管理者执行股东(资本家)们的意志。但是,现在以法人所有制为基础的股份公司里,情况却发生了变化:经营者中的实权派不仅是作为经营者而且实际上又作为法人代表参加企业决策。就其整体而言,他们是一身二任的,既是经营者又是法人资本的代表。这样,经营者成了法人资本的化身。法人企业资本在上层经营者身上获得了人格化的表现形式。日本新兴的经营者集团中那些实权派,实质上就是现代日本企业集团的“联合资本家”在新条件下的现象形态。
第五,法人资本所有制在日本及其他一些国家中崛起这一事实表明,私人资本关系已变成一种与其内容不相容的外壳。正如恩格斯指出:“大的生产机构和交换机构向股份公司和国家财产的转变就表明资产阶级在这方面不是不可缺少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起初排挤工人,现在却在排挤资本家了,完全像对待工人那样把他们赶到过剩人口中去,虽然暂时还没有把他们赶到产业后备军中去。”〔7〕这也就表明, 现代资本主义的所有制关系或财产关系已经到了向新的社会主义所有制关系转化的过渡点。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充分发展往往为社会主义准备充分的物质条件。列宁在谈到国家垄断资本主义时,曾经强调指出:“社会主义无非是从国家资本主义垄断向前迈进的第一步。换句话说,社会主义无非是变得有利于全体人民的国家资本主义垄断而已。”〔8〕 同样,在日本的现代资本主义土壤上成长起来的法人所有制,也有可能成为社会主义公有产权关系的一种形式。正如列宁说:“其实,社会主义现在已经在现代资本主义的一切窗口中出现,在这个最新资本主义的基础上每进一步的每一重大措施中,社会主义都直接而实际地显现出来了。”〔9〕这就是当代市场经济的必然历史趋势。 由此可以这样说:反映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一些经济形式,例如日本的法人产权形式,只要是在人民掌握政权的条件下,经过某种改造或改革的过程,也可作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适当形式。
注释:
〔1〕(日)奥村宏:《日本六大企业集团》,宝石出版社1993 年版。
〔2〕〔3〕〔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4卷,第272、 484、 260页。
〔4〕〔7〕恩格斯:《反杜林论》(单行本),第274、275页。
〔5〕(日)西山忠范:《日本不再是资本主义》,三笠书房。
〔8〕〔9〕《列宁选集》第3卷,第163—16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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