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刑事上诉审程序的功能及其发挥

试论刑事上诉审程序的功能及其发挥

郑未媚[1]2002年在《试论刑事上诉审程序的功能及其发挥》文中指出1998年10月5日我国政府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该公约第14条第5项赋予了被告人请求复审权。为了保障公民尤其是被告人切实享有该项权利,必须在法律上建立完善的复审制度。作为复审制度重要组成部分的上诉审程序如何加以完善从而体现公约的人权保障精神,更好地实现我国刑事诉讼的目的和任务是一个重要的课题。我国的刑事第二审程序即上诉审程序,在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中居于相当重要的地位。然而,我国刑事诉讼法在1996年修改以后,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司法实务部门,对于一审程序相对关注,对于二审却重视不够。法律规定相对比较简单,可操作性较弱,不能满足实践的需要。在理论研究上,关于一审的研究取得了许多突破,而对于二审有关诉讼原理尚未有系统的研究,多局限在具体问题上。因此,笔者选择了上诉审功能为切入点,对上诉审的某些具体问题展开探讨。 本文分两部分。第一部分为上诉审程序的功能定位,包括概述、上诉审程序功能的理论基础和上诉审程序的功能叁方面内容。概述部分介绍了上诉审程序的概念和文章的写作思路,考察了中国和西方上诉审程序的历史渊源,具体介绍了英美法等国家现代上诉审制度,为上诉审功能的分析提供制度基础。理论基础部分从诉讼认识论、诉讼价值论以及人权保障理论叁个方面入手分析和论证了考虑上诉审功能的制约因素。最后,在考察具体制度和分析理论基础的前提下,得出上诉审程序应具有的纠错和救济功能。 第二部分阐述我国上诉审程序的功能发挥。首先概括分析了我国现存程序的立法和司法状况,进而从上诉审启动程序和审理程序两个方面具体分析了我国上诉审程序中的上诉权人范围和上诉不加刑原则、上诉理由制度、审理范围以及审理方式四个方面的问题。提出我国法律应当赋予辩护人相对独立的上诉权、完善上诉不加刑原则、逐步确立上诉理由制度和有限的审查原则以及针对不同案件确立多样化的审理方式等立法建议。

彭炜[2]2007年在《试论刑事上诉审的基本功能》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功能,在《现代汉语词典》中解释为"事物或方法所发挥的有利的作用。"在哲学领域中,功能一词是指一种事物对其他事物所起的作用或效能。法律也有多方面的功能,它指向法律的不同价值,但功能与价值是程度不等的两个范畴。法律价值体现为一定的主体需要,而功能正是满足这种需要。事实上,法律的价值的现实表现主要是通过法律的不同功能显示出来的,有学者称功能是一种积极性的影响,或者将法律功能成为法律的使用价值。

张惟雅[3]2010年在《我国刑事上诉审程序改革研究》文中提出刑事上诉审程序是刑事诉讼中不可或缺的程序,它承担着对于被告人权利必要且弥足珍贵的救济责任。刑事上诉审程序与刑事审级制度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刑事审级制度是上诉审程序的重要载体,而上诉审程序功能的发挥,尤其是当事人通过上诉审程序能够获得怎样的救济,又取决于一国设置了怎样的刑事审级制度。因此,本文从刑事审级制度入手,通过对大陆法系、英美法系的代表国(法、德、英、美)的刑事审级制度的考察,得出域外刑事审级制度的共识性规定,以及上诉审程序的主要功能,并结合我国国情,分析我国目前二审终审制度的存废问题。本文结合我国二审终审制设立的具体原因和立法意义,提出在不废除现行二审终审制的前提下,我国刑事上诉审程序应当补救的问题和对策。我国上诉审程序的基本原则包括上诉不加刑原则和全面审查原则。上诉不加刑原则,作为各国刑事上诉审程序普遍实行的一项重要原则,在被告人权利救济方面所起的作用是巨大的,但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却遭到了全面审查原则和发回重审制度的双重刁难。而全面审查原则,更是为我国学者诟病已久,废除全面审查原则,代之以有限审查原则,才是维护二审法院司法中立的有效方式。我国上诉审程序的主要规则方面也存在需要修补的空间。首先,二审审理方式在现实中遭遇重大冲击,“以开庭审理为原则、不开庭审理为例外”的审理模式,在实践中被本末倒置,演变成了“以不开庭审理为原则、以开庭审理为例外”的司法怪相。在条件成熟的前提下,应当强制所有二审案件必须开庭,在目前条件尚不具备的情况下,则应当通过司法解释或其他方式扩大开庭审理的范围。其次,二审裁判方式也需要改革,尤其是发回重审制度,发回重审制度的两种情形,即“程序违法”和“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具体情形必须进一步细化,而且发回重审的次数应严格限定为1次。第叁,当事人的上诉权应当得到充分保障,检察机关的抗诉权行使应受到适度限制,当事人的上诉期限应予延长。我国上诉审程序中,二审检察机关的地位比较尴尬,相关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应当引起重视。一是二审出庭检察人员的职能问题,应当属于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而不再履行控诉职能;二是二审检察机关的补充侦查问题,针对当事人对事实问题提出的上诉和检察机关对事实问题提出的抗诉,检察机关是有权通过补充侦查的方式提供新证据的,这也是检察机关的职责所在;叁是二审检察机关的阅卷期限缺乏规定,应予明确;四是二审检察机关的阅卷方式的规定较为机械,现实中可采用变通做法。

李明[4]2004年在《试论民事检察制度之完善》文中研究表明我国现行民事检察制度之具体运用体现在民事诉讼法确立的检察监督制度 ,限制了检察权在民事诉讼领域的有效行使 ,远远不能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对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益及保证诉讼公正的要求。完善民事检察制度应根据我国实际情况 ,拓宽检察监督的范围 ,增加民事检察监督的方式

周湘茂[5]2010年在《试论我国民事诉讼二审审理范围》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民事诉讼二审审理范围的科学界定有着非常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民事诉讼二审审理范围是民事诉讼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理论课题,它涉及当事人处分权与法院审判权之间的微妙关系、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护、一审法院与二审法院的关系、二审程序的功能与目的的实现、民事诉讼的价值追求等重要理论。同时民事诉讼二审审理范围的确定科学与否对司法实践产生重大的影响。如果理论上对民事诉讼二审审理范围的相关理论研究不够,如果立法对民事诉讼二审审理范围的相关规定不够科学或规定模糊,那么法官在审判实践中很有可能无所适从或根据自己对法律的理解任意扩大或缩小民事诉讼二审审理范围,从而侵害当事人的处分权利,违背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如果能够科学地界定民事诉讼二审审理范围,就能够充分地保护当事人的处分权,确保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主体地位,更好地尊重当事人的意愿,能够更好地指导司法实践,防止越权审判。目前我国正处在民事诉讼诉讼体制转型时期,民事诉讼理念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立法对民事诉讼二审审理范围的规定有一些表面的冲突,司法实务中对民事诉讼二审审理范围的理解有些混乱。本文通过指出我国现行民事诉讼立法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对其原因从政治、思想、经济、历史文化等角度进行分析,同时通过对世界上其他主要国家如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日本的民事诉讼二审审理范围进行考察和分析,试图从中找出科学的可供借鉴的域外经验,最后在前面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一些自己的看法及完善的建议。

参考文献:

[1]. 试论刑事上诉审程序的功能及其发挥[D]. 郑未媚. 中国政法大学. 2002

[2]. 试论刑事上诉审的基本功能[J]. 彭炜. 法制与社会. 2007

[3]. 我国刑事上诉审程序改革研究[D]. 张惟雅. 西南政法大学. 2010

[4]. 试论民事检察制度之完善[J]. 李明.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4

[5]. 试论我国民事诉讼二审审理范围[D]. 周湘茂. 湘潭大学.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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