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江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蕴含了制度创设的基本模式
何俊志
中山大学政治与公共事务管理学院政治学系教授,中山大学粤港澳发展研究院研究员、副院长
我一直在思考一个问题:今天我们纪念松江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以下简称松江会议)的召开,到底有什么超越时空的意义?思考这个问题的时候,就需要把当时松江的故事讲得更完整一些。
在我看到的许多研讨会的论文里面,已经写到了松江会议的“总导演”其实是毛主席。1949年9月2日,毛主席给华东局饶漱石打电报,非常地焦急,希望华东局能够在召开各界人民代表会议这个事情上推进一下。最后的结晶就是1949年12月2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委员会颁布的《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以下简称组织通则)。所以如果我们把这个故事讲完,其实它从头到尾就是一个立法的过程,最后的“产品”是组织通则。立法以后,全国各地的县的各界人民代表大会都要这样去召开。透过这个立法的过程,我们就看到它其实就是人大制度在新中国的一个生长的过程。
松江会议为什么能够成为全国的样板?我认为主要是因为它满足了三个条件:一是高举民主的大旗,民主一定要通过选举来体现;二是它解决了当地的治理问题,如果没有把当地的治理问题解决好,这个制度也推不开;三是有法治的基本操作,松江会议最后的结晶体现为立法,制度通过法律得到巩固,才能够真正地生长出来。此时再来看1953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及后来的人民代表大会,基本都是上述模式——先选1-2 个地方试点,然后将试点作为样板批转给其他地方,大家都做得差不多的时候就起草新的法律。简言之,这就是我们制度创设的一个基本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