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冲突中的工会:权力之源及其发展之路_中国工会论文

劳动冲突中的工会:权力之源及其发展之路_中国工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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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6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4997(2013)02-0062-10

由于历史的原因,工会更多地同党和国家的建设联系在一起,作为党与工人沟通的纽带而存在。这与原本意义上的工会性质具有很大的不同,而且,经济改革以来,工会因为不能够有效代表工人而广受诟病。那么,工会如果不是代表工人来处理劳动冲突,它是靠什么来发挥作用的?换句话说,工会处理劳动冲突的权力来源于何处?它在过去的几十年发生了什么样的变化?对工会本身作用的发挥产生了什么影响?尽管问题有它的扩展,但是核心的问题是明确的,就是工会处理劳动冲突的权力来源于何处?其他问题都是这一核心的延伸。一方面,工会权力来源的变化源于不同历史时期的社会环境;另一方面,随着改革的推进,工会出于处理劳动冲突的需要,为了满足国家建设的整体要求,也在扩展和改变自身权力的来源,这恰恰就是工会权力来源及其演生路径所要讨论的问题。本文认为工会的权力来源概括起来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即工人群众、政党国家和法律法规。前两者是一直以来的工会权力来源,后者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总体框架的一部分,也是当前和未来工会权力的主要来源。

一、工会的“传送带”功能与双重权力来源

从一般意义上来讲,工会是工人的集体组织,其宗旨至少部分是为了维持或增进工人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它主要是企业管理者及其组织同工人群众的关系。(Bealey & Johnson,1999:322)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工人群众应当是工会首要,甚至是唯一的权力来源。工会的首要目标通常被认为是获取工人群众的认同,如果工人群众不愿意承认它,那么工会权力的行使就会受到阻碍。一旦取得工人群众的认同,工会的首要活动是利用工人群众授予的权力同企业管理者进行集体谈判。谈判的内容既可能是关于工资标准,也可能是关于工作条件。虽然当工会追求上述目标受阻,感到沮丧、失望时,他们会转向政治行动,但通常其总体目标并不是要破坏资本和市场,而是要规范和控制它。

在共产党国家,革命成功之后的工会不再作为战斗性的组织而存在,但它也不是小型的民主体。它是作为服务性的机构存在,具体来说主要是作为统合主义组织或政府的代理机构,服务于社会控制和动员的国家目标。(Zhang,1997a)列宁主义认为,作为工人阶级的先锋队组织,共产党“最严重最可怕的危险之一,就是脱离群众”。而工会作为连接发动机(共产党)和机器(群众)之间的传动装置,“位置摆的不正或工作不正常”,都会影响到社会主义的建设。(列宁,1987:372)首先要求工会有一个正确的定位,应当作为联系政党和群众的“传动装置”,或说“传送带”(Lee,1986; Unger & Chan,1995; Chan,1993; Harper,1969);其次,工会应当能够配合自身定位有效运行,实现政党对社会各个部门的领导和控制。这是政党国家对工会工作的要求,基于此,政党能够依赖工会在工人阶级中间开展活动。(Hearn,1977)

早在中国的工业体制建立之初,工会就被作为政党群众路线的一部分,参与到社会主义建设当中。在国家层面,工会作为政党实行工人阶级政策的一个重要部门而存在,它被要求配合政党的组织目标,从总体上促进管理者和工人之间的利益和谐;在企业层面,工会被整合到管理体系当中,作为管理的辅助而存在,它不但要负责促进生产、参与管理(包括成员雇佣、养老基金管理和福利工作等),还需要负责企业工人的政治教育。①不过,既然工会是政党和工人群众之间的“传送带”,它就应该是一个双向的通道,而不只是一个自上而下的过程。也就是说,工会除了具有政党、国家的性质,自上而下地代表国家利益,传达、动员工人促进生产,此外,还要具有真正社会组织的性质,自下而上地传达、表述、维护工人的权利和利益。

共产党国家的工会在理论上被认定为工人群众自发形成的组织,工人群众应该是工会权力的来源。当工人群众与企业的管理者之间发生利益纠纷的时候,当工人群众的利益与国家利益产生矛盾的时候,工会作为形式上工人群众的代表组织,应当站在工人的角度上调解工人和企业管理者、国家之间的矛盾冲突。工会需要运用权力处理的这些矛盾冲突在过去可能会涉及工作、生活的各个领域,这种权力运行的综合性特点是与单位作为综合性社会组织的性质相适应的。②陈峰将“传送带”作用的上述两个方面归结为工会的双重身份,并简称为国家属性和社团属性。前者是工会服从国家的目标,促进生产、稳定生产秩序;后者要求它对国家表现出一定的自主性,努力代表工人的利益。(Chen,2003a)

工会的“传送带”功能与“双重身份”属性即表明了工会权力在形式上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方面,工会权力自上而下来自政党国家,服务于政党联系群众的需要;另一方面,工会权力自下而上来自工人群众,出于工人群众表达其权利和利益的需要。但是权力的双重来源也把工会置于一种两难的困境。同样都是工会权力的主人,政党国家和工人群众二者发生利益冲突的时候,工会应当站在哪一边就成了很大的难题;即便是二者没有发生冲突,工会在这架天平两端的游弋也会广受诟病。当它们试图代表国家的利益,站在国家的立场上,发挥自上而下的传达作用时,工会就面临脱离工人群众,同其自身作为群众组织的根本特性相背离的困境;而当它们强调代表和维护职工群众的利益、想要发挥自下而上的传送功能时,往往被指责为试图脱离党的领导,并被认为是对共产党执政的一种威胁,工会与政党之间的关系也会因此而出现危机。

尽管工会权力来源于工人群众是政党国家的要求,但工会运用自身的权力在某种程度上保护工人免遭企业管理者过分行为的侵害并非全是门面装饰。工会出于自身性质的考虑,出于响应政党国家的要求也会试图作为工人群众的民主授权组织发挥作用。所以,工会权力来源的两重性会导致工会应当服务于谁、听从哪个主人的疑问。从学界的研究来看,尽管有的学者完全否定工会的社会组织性质,并以一般意义上的工会概念为标准,认为中国的工会是国家机构,并不是工会组织。(Taylor & Li,2007)但多数学者还是在既成事实基础上进行研究讨论,认为中国工会具有浓厚的国家色彩,也就是在权力来源方面,政党国家处于压倒性的地位。英国学者郝秋笛(Jude Howell)认为,中国工会虽然服务于保护工人的利益,但是它从未被允许脱离与国家的联系。(Howell,1998)沃纳(Malcolm Warner)等人认为,从中国的经济改革开始,工会就试图改变自身,成为工人的支持者,工人雇佣和社会福利的代理者,但它更被认为是国家机器的一部分。(Ng & Warner,1998)也就是说,尽管工会在改革前后都有作为工人的授权组织服务于工人、保护工人权益的要求,但它始终都是国家机器的一部分,其权力主要来源于政党国家,而不是来源于工人群众,不是作为一个工人的群众组织而存在。但是,无论如何,双重权力来源内部一直具有紧张的冲突,而且是不可避免的。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工会权力来源内部的冲突并不严重,并不总是处于显性的状态。这是因为单位体制下的国家、国有企业管理者和工人被统一整合到了公有制计划体制当中,相互之间并不存在实质上的对立和根本性的冲突。魏昂德用经典的新传统主义理论解释了这一现象。他认为,工人与单位及单位的领导存在严重的依附关系,具体体现为工人对企业在社会和经济方面的依附、工人对工厂领导在政治上的依附以及工人对直接领导的个人依附。(Walder,1986:97,13-22)有学者则进一步指出,工人对工作场所的全面依附是工人个人对国家的依附。(李路路,2002)这种工人对单位和国家“依附关系”的存在,导致国家与工人阶级之间利益交换的隐性“社会契约”(Social Contract or Social Compact)得以可能。很多学者指出,单位体制下的工人接受这种制度设计,以政治上的沉默和合作换取了广泛的福利待遇以及宽松的工作场所。(Gallagher,2005b; White,1996; Chen,2000; Friedman & Lee,2010; Lee,1999)

其次,工会被赋予的促进企业生产、协助企业管理的功能本身是单位体制的附庸,而其应有的代表功能则基本上为“家长主义”的国家所吸纳。由于单位几乎是社会资源唯一的提供者,不存在其他的替代组织,所以工人对单位的依附是决定性的。而政党国家与单位是一体性关系,每一个工作单位都是国家组织的延伸。(Wu,2002;李路路、王奋宇,1992)用人单位无权自行招用劳动力,而要由国家下达用工指标,在指标内招工;劳动者无权自择职业,而要由国家统一分配安置就业。劳动关系建立后,工资分配、保险福利等,都由国家统一制定政策,统一进行调整。用人单位的主要任务是协调和监督劳动者以完成政府下达的生产计划而非经营决策。这样,单位体制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工人的生活状况,保障了工人的利益,并融合进了城市社会普遍的“蜂窝状”(White,1996)控制结构中,工会的作用是被边缘化的。在“维权”功能实际并不存在的情况下,工会事实上只是企业一个没有实质性功能的管理部门,除了“生产动员”,工会不具备任何管理者无法替代的独立功能。它夹在企业管理层中,在组织生产和所谓“民主管理”过程中成为一个多余的角色。

事实上,计划经济时代国家主义的工会在规范雇佣关系方面不大起作用,因为雇佣的期限和条件都是由国家行政决定的。工会的基本功能是维护劳动纪律,鼓励生产和管理大部分的国家住房、社会和福利设施,这些事务的好处在于能够在工作场所形成一种引发工人积极性的手段。工会也确实在工作场所起一定保护的作用,有时候在管理失误(例如算错工资、养老金发放或非法惩戒)的争议事件中代表个体工人。在理论上,它们需要支持推行劳动法律和规范的保护条款,维持工作中的健康和安全最低标准。在实际上,这些任务通常由于生产的优先性压倒所有其他的考虑而被忽视。总体上,工会的角色是调和工人和管理者的利益,而不是站在管理者的反面,代表工人的利益。尽管形式上工会需要作为工人群众的代表机构,并由工人群众自下而上赋予权力,但这是政党对工会的要求,而不是工会自身的性质使然。事实上,无论工会代表党和国家,还是代表工人群众,二者都是由党的理论赋予的工会角色,政党国家是事实上工会权力的主要来源。因此,工会权力虽然名义上来源于两个方面,但实际上它的重点在政党联系群众的需要方面,来自工人群众的权力需要服从、服务于党和国家。

一旦市场经济改革将国有企业和工人群众推向市场,改变了国家与工人阶级的关系,工会双重权力来源内部就会龃龉不断,并被不断公开化和扩大化。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改变了工会活动的环境,并在不同程度上瓦解了工会活动构建的支柱。国家不再扮演社会主义大家长的角色,不再对企业实行直接的控制,于是,工会至少在工作场所不再是国家规范和控制工人的代理。同时,国家开始将经济发展放在国家建设的首位。这意味着政治开始对资本进行一定程度的让步,在国家权力的操控下,国内市场开始逐渐形成。(Polanyi,2001:66;沈原,2007)而经济体制改革在事实上不得不牺牲部分工人群众的利益,工会要配合国家发展经济的政策,支持国有企业的改制和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这意味着要提高企业效率、加强劳动控制、降低生产成本和工人福利、让很多工人下岗。而这是同保护工人的利益相冲突的,工会双重权力来源的矛盾和冲突就变得不可避免。

二、政党国家在工会权力来源方面的决定性作用

党的理论要求工会作为政党与群众联系的“传送带”,作为具有国家属性和社团属性“双重身份”的组织而存在,这本身就决定了工会权力是国家公共权力的延伸,服务于国家经济建设的总体目标。这就是说,无论工会是作为国家自上而下的传达组织也好,还是作为工人群众自下而上的利益代表组织也罢,这都是政党国家对工会的要求,它决定了工会的性质、角色定位和基本活动准则。但是这一内涵在过去并没有凸显,原因有二:一是共产党国家的单位几乎是社会资源的唯一提供者,工人对单位体制具有严重的依赖性,这使得工会权力来源的两个方面——工人群众和政党国家之间并不存在实质性的冲突,工会双重权力来源内部的冲突并没有被释放出来;二是单位是综合性的组织,包含了工人工作、生活、教育的各个方面,工会的功能被单位所替代,是相对边缘化的组织。在这种情况下,工会权力来源内部的紧张和冲突并不具有实际的意义,也通常不会成为显性的内容。但是,当双重身份内部的矛盾和冲突变得不可避免的时候,工会权力主要来源于政党国家这一事实也变得越来越明显了,此时我们才可以更清楚地看到在政党国家和工人群众的天平上,工会是偏向哪端的。

市场经济的改革严重冲击了单位体制,并促使国有企业向市场经济主体转变。这是一个功能分化的过程,是国有企业逐渐从综合性的社会组织被改造为功能和目标单一化的经济组织的过程。单位的功能分化,同时就是这种组织的社会化过程。这个过程首先要求重新界定党政组织对其他社会组织的权力范围,其次,要求其他社会组织重新界定自身的权力范围。改革之后,社会资源的分配不再由单位垄断,工人群众各种生活、工作的要求有了市场化的各种替代性专业化组织来满足。同时,合同制、企业自主、科学管理的引入,令以往的互惠关系消失殆尽,打破了工人对国家和单位的依附。这就要求工会根据市场改革形势的变化和需要也要作出相应的调整。在企业逐渐转变为纯粹生产性组织之后,工会需要考虑以往负担的促进生产、政治教育、管理辅助等功能是否还要保留。如果工会要恢复其本来的功能,即处理劳动冲突的功能,它是否应当更多考虑工人的利益。

这个时候,工会权力来源双方的博弈也越来越激烈。一方面,国家实行鼓励投资,促进经济发展的政策,这需要国家给予资本相当的自由,并有意识地保护资本,从而形成了国家与资本的初步联合。(Chan,2001; Lee,2002a; Lee,1993; Lee,2007:198;任焰、潘毅,2006b; Metcalf & Li,2005; Pun,2005b:4,7-8; Friedman & Lee,2010;刘春荣,2009)另一方面,国家与资本的联合会导致政党国家的组织不得不受制于企业管理的权力。与此同时,所有的工人,不论他们是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还是外资企业,都不得不屈从于不受制约而且经常是专横跋扈的企业管理者。李静君将这一企业组织状况称为“失序专制主义”(Disorganized Despotism)的工厂政体,并将之总结为单位体制瓦解,工人失去国家的有效保护;新的体系尚不完善,工人缺乏自己组织的结果。(Lee,1999; Lee,2000)这也就是说,工会权力的两个来源——政党国家和工人群众之间出现了比较严重的裂痕。由于政党国家不得不受制于企业资本的力量,所以这种裂痕具体表现在企业内部工人群众的权利和利益广受侵害方面。市场化改革造成的广泛利益分化,导致了企业管理者和工人群众之间不断加剧的矛盾冲突,而它实际上是政党国家和工人群众之间紧张关系的反应。

与此同时,工会权力在单位功能分解之后,从边缘化的社会力量走向了前台。现代社会的组织具有功能上的单一性、专业性和互补性,以满足外部的需求为组织存在的前提和目的。没有具体功能的组织是没有意义的,也是不能存活的。在单位体制综合性功能被分解,被其他各个社会组织承担之后,工会也需要承担其中的部分专业化内容。这要求工会必须能够维护工人群众的权利和利益,能够有效处理劳动冲突。这是工会出于自身生存的需要,同时也是转型期政党国家对工会的要求。相反,如果工会继续处于无所作为的状态,它存在的合法性就会受到广泛的质疑,亦非党和国家所期待。国有企业改制后,工会面临会员大量流失的威胁,不断受到不能代表工人群众、不能保护工人权利和利益的指责。并且,由于企业管理者和工人群众之间逐渐加剧的紧张和冲突,经济秩序也受到严重的影响,甚至影响到社会稳定。政党国家为了维持自身的执政稳定,也要求工会负担起相应的责任。

这就是说,在向市场体系的转变过程中,企业管理者和工人之间出现了利益分化。受资本营利的驱使,企业尽可能地利用工人群众的劳动力,降低生产成本,从而牺牲掉工人的休息时间和舒适的工作环境。工人群众处于普遍的资本压迫当中,他们期待他们的权利和利益能够得到保护,使之免受企业管理者的侵害。另一方面,在向市场体系的转变过程中,由于社会功能的分化,国家和社会之间出现了权力的空隙,存在弥补这些空隙的必要性。(Chan,1993; Unger & Chan,1995; Zhang,1997b)国家需要工会减轻来自工人群众和企业管理者之间冲突引起的社会压力,需要工会在解决劳动争议方面发挥更多的作用,还原工会本来具有的主要功能。但是,单位体制综合性功能的分化释放了工会的权力,同时也释放了工会权力来源内部的紧张和冲突。从实践来看,工会职能的转变尽管有其自身积极主动的一方面,在很多时候,工会也试图朝向代表工人群众的方向努力,但最终不得不作为政党国家总体战略的一部分而存在。游正林考察了中国工会的三次大改革,其中两次发生在改革开放之后。改革的目标都是要求工会尽量降低其官办的色彩,能够成为政党密切联系工人群众的组织,要求工会能够代表工人群众,为工人群众服务。但是,无论工会需要代表政党、国家,还是需要密切联系群众,都是政党出于实际的需要,为了改善和工人群众的关系而对工会提出的要求。(游正林,2010)

正如本文反复强调的,由于政党国家的强势地位,它们能够单方面决定其与工会联系的内容和条件,能够单方面界定工会的权力范围,这对工会的活动是决定性的。由于现实情况的复杂性,工会时常要面对到底应该代表政党国家,还是代表工人群众的难题,而这一判断的标准通常是不清楚的。这使得工会的权力经常要在二者之间摇摆,难以弄清楚在既定情形下可被允许的活动的准确标准是什么,而国家保留了理清任何模糊的自由决定权力。虽然双重权力来源内部不断发生着冲击,但由于工会的制度化身份,它实际上更偏重于国家属性。很多学者都持有类似的看法,例如,梅特卡夫(David Metcalf)等人认为,中国工会更多是自上而下传达的组织,主要维护国家的利益。当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相互冲突的时候,国家利益优先,而不是相反。即便是工会代表工人行使权力,处理工人群众同管理者之间的争议,它通常也是作为第三方进行协调,而不是代表工人进行谈判。工会权力的主要作用似乎是调解矛盾,平息劳动冲突。(Metcalf & Li,2005; Chan,2000; Chen,2010; Clarke,2005)

工会权力主要来源于政党国家决定了工会在新的社会时期的权力运行特点。一方面,工人群众当中的激进主义是政党国家要求工会能够在处理劳动冲突中发挥重要的作用的根本原因,但是它的直接原因却是政党国家的要求,工会的权力界定是国家总体发展策略的一部分。向市场经济转型后,工人群众此起彼伏的非法罢工、游行示威、上访请愿等社会抗争使国家意识到其社会控制权力空白的存在,这些空白是国家从全面的社会直接控制中退出后留下的。要填补这些权力空白,国家重新对工会作了新的权力界定,并试图利用工会来组织和规范劳动关系,作为其自身从社会直接控制中安全退出的策略。(Unger & Chan,1995; Chan,1993; Chan,2008)工会的权力是由政党国家赋予,并从属于后者,这一特点表明,工会在行为当中会获得政党国家的支持,同时也会受制于政党国家的限制。工会结构和实践方面改革的每一步都受到严格限制,因为政党国家不希望这些改革激励而不是限制工人的激进主义。

另一方面,地方和生产场所层面的工会权力不得不受到政党国家总体策略的影响。相比国家层面,地方政府由于同资本具有更加直接的关系,具有更加密切的利益关联,所以它在限制并约束工会权力方面,在寻求工会合作方面更加迫切。这样做的一个结果是地方上工会权力更经常性地屈从于企业的管理需要。理论上讲,面对劳动冲突的处理,政府应该保持一定的相对自主性,而工会权力由于也有来源于工人群众的要求,所以它应当部分地站在工人群众的立场上发挥作用。但是,地方政府发展经济的压倒性目标往往破坏了这种自主性,而工会权力往往成为政府行为的协同者。这一趋势进一步延伸到工作场所层面的工会活动。地方政府的首要任务是发展地方经济,这一目标导致地方政府支持地方的雇主,由此形成了工会代表权力的限制,即从组织结构来看,企业工会形式上隶属于上一级工会,但它们实际上从属于企业的管理层。在管理者侵犯工人权益时,工会不得不经常保持沉默甚至成为管理者的帮凶。同时工作场所工会作用的发挥还被高层工会对基层工会的有限影响所限制。(Clarke & Pringle,2009)这种有限影响也使得高层工会甚至不愿意冒险刺激他们的基层组织,因为他们害怕会失去对这些基层组织的控制,他们只好采取两害相权取其轻的管理控制方法。

三、合乎法律的工会权力与劳动关系的司法化

在“依法治国”逐渐成为政党国家的治国方略之后,工会权力具有了新的合法性基础。过去,由于工会的权力主要来源于政党国家,相当于国家公共权力在劳动关系领域的延伸,所以它始终无法成为真正工人群众的组织,也就无法获得工人群众的认同,不具有工会应有的合法性基础。法律法规的赋权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工会的这一尴尬地位,成为了工会权力的新的合法依据。1999年“依法治国”写入宪法,正式成为工会活动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在此前后,国务院制定了大量规章,用来规范劳动关系的方方面面。小到工资标准,工伤赔偿,大到医疗覆盖,薪金规则等,同时将所有不符合政党国家要求的工会和工人活动规定为非法,从法律上明令禁止。除了赋予工会新的合法性基础之外,这一过程的重要意义在于,国家通过依法治国的要求将所有工人的活动,包括日常的权利保护和非常的抗议活动都吸收到司法和行政的体制当中,让行政和司法的途径成为工人合理维护自身利益的主体方式。

中国工会所承担的政治角色取决于它们在政党国家结构中的地位,而不是对其成员代表性的要求。由于独立的工会主义一直被认为是对国家稳定的威胁,所以政党国家从法律法规上限制了其他独立工人阶级组织出现的可能,并赋予工会作为唯一的工人权益代表组织的特权地位,这一行为被以法律法规的方式确定下来。由此,独立工会即便出现,也无法获得合法的地位;和工人群众相关的NGO组织的进入门槛被严格限制,要求其挂靠国家或党的组织方能够在民政部门或地方政府注册,否则便是体制外的组织,不具有合法的身份和地位。不但政党国家不希望有工会之外的、工人的独立组织存在,以影响国家的社会统合能力;同时,工会自身也会运用自己的权力来维护自身的特权地位。也就是说,工会处理劳动事务和劳动冲突的时候有其严格遵守的底线。例如,全国总工会到目前为止仍然坚决反对工人动员或为工人阶级提供组织化集体权力的自治基础,工会在排他性地对工人的集体行动做出反应。对工会来说,支持工人的集体行动,会给人造成一种工会支持工人进行有组织斗争的错觉,这会有政治风险,也是工会最不愿意做的事。在官方架构之外,任何有组织的工人行动,不论它基于什么原因,以什么为基础,它的目的是什么,仍然是这个社会的禁区,这种行动的矛头指向政府时就更是如此。

工会的权力来源于政党国家强制推行的法律法规,它内在规定了工会的活动需要符合政府预定的期望和规定的权限。陈峰曾经将工会对劳动争议和劳动抗争的反应模式分为三种:代表、调解和阻止。第一种情况是,现实需要工会扮演的角色与制度允许其扮演的角色没有发生冲突,且基本一致时,工会有较大的制度空间可以去代表工人的利益。工会在法律程序内为工人争取利益属于这种情况。第二种情况是,工会的双重身份发生了明显的冲突,这种冲突迫使工会站在国家一边,从而限制了工会作为工人代表发挥作用的空间。但这不排除有些工会仍然有可能利用他们的双重身份周旋于国家和工人之间,为工人争取一些有限的利益,这种情况主要发生在工人采取自发集体行动的时候。第三种情况是,工会没有其他选择,只能站在国家的立场上,扮演国家法团主义工具的角色。例如,工人要求成立自己的组织时,工会往往采取绝不妥协的立场。(Chen,2003a)

总体而言,工会权力行使目的在于维护国家的制度和法律体系,而不是引导劳动冲突成为政治化的社会力量。一方面,我国现行的法律没有规定工人具有罢工的权利,这使得工会对工人自发性集体行动的支持失去了法律基础。面对无组织的工人运动,工会不是试图引导它们走向社会权力关系的重新组织,而是作为国家的代理机构寻求通过法律和行政的途径来平息。即便是被允许的集体谈判(它一般被认为是发挥工会权力的主要场合),政党国家的容忍也是有限度的。由于政党国家是宏观经济的调控者,显然不会允许过度自由化的集体谈判,也就是说,没有政府干预的劳动关系双方谈判处理双方关系的原则需要保持在国家的控制范围内。另一方面,工会事实上也不会支持工人非法的抗议活动,而是站在第三方协调者的地位上,利用自身的合法权力引导非法的工人运动进入到行政和法律的解决途径,不管这些工人的运动发生在什么所有制形式的企业当中。目前工会改革的基本目标就是要把工人行动主义控制在工会代表的和平的、制度化的渠道中。

由于工会的权力来源的特点,决定了它虽然从法律法规当中补充了合法性基础,但依然不是工人群众授权的组织,工会权力的群众基础方面依然薄弱,依然很少有工人承认中国工会的代表性。从性质上来说,工会是一种从上到下(top-down)的“我代表你”,而不是一种从下到上(bottom-up)“我(工人)授权你代表我”的组织。(Friedman & Lee,2010)这一制度性构成很难改变,因为工会权力来源于工人群众的部分只是形式上的,并是由政党国家要求决定的,所以工会必将继续脱离群众,无法成为工人群众的真正代表。从工会的不同层级来看,在具体的活动当中,工会上层尚能起到劳动争议调解的作用,而工会下层则处于无力的状态。从不同性质企业中的情况来看,尽管工会试图在合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中得到承认,建立分支工会,但是大多数外国投资者反对工会组织进入他们的企业,一些地方政府和工会官员也宣称并提供“无工会”的交易以吸引外国投资。从不同规模企业中的情况来看,统合主义体制或许能够在大的公有、私营、外资部门起到作用,但是小公司,由于其劳动关系的性质十分不同,远不会服从国家对工业关系体系的定位和推行。即便是在成立基层工会的私营、外资部门,工会也大部分流于形式,而缺乏实质意义。

但是,工会权力来源于政党国家,同时通过政党国家强制推行的法律法规获得了新的合法性基础,不只是限制了它的活动,还为其提供了在体制内自由活动的广泛空间。依据工会合法的地位,它能够在劳动立法、劳动争议的解决中担当积极而重要的角色。事实上,工会在保护工人权益、平息劳动冲突、维护经济秩序、提高政权稳定性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首先,由于工会权力是公共权力的一部分,它的运行不但会得到政党国家的支持,同时具有法律法规的制度规定性,它也能够获得处理劳动冲突的权威,获得企业管理者和工人群众两方面的配合。在实践中,工会的组织结构是党政工的高度重合,正是凭借党组织在企业中的影响力,工会能够较为有效地实现其权力。虽然在目前改革的形势下,党的领导已经不再是企业经营中的主要决策者,但其影响力绝不可低估,正是凭借党组织在企业中的影响力,工会能够较为有效地实现其权力。同时这也意味着共产党组织可能通过工会获得在工厂中的合法位置。

其次,到目前为止,官方的工会对国家利用劳动法律和仲裁机制个人化和制度化解决劳动冲突的努力做出了重要贡献。越来越多的工人开始通过法院和仲裁机构的途径来解决自己的劳动冲突。从1987年到2005年底,1,720,000起劳动冲突通过仲裁解决,包括5,320,000名雇工,他们当中的一半参与到了集体冲突中,每年的增幅为27.3%。(China Daily,27 August 2007)2006年通过仲裁解决的劳动争议的数量,相比2005年增长了42%。工会在其中起了重要的作用,这表明工会权力在维护国家经济、社会稳定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一旦劳动冲突从政治化、不受约束的、非法的状态被引导入国家机器内部,它就需要按照国家机器运作的逻辑来进行处理,不再是不受约束、没有规则、无法预测的社会抗争。也就是说,劳动冲突被吸入到现有的政治、法律体制,并从内部被消化掉了。正如赵鼎新指出的那样,当大多数社会运动被吸收入现有体制之后,社会运动的总量会增加,但运动对社会的破坏力却变得越来越小,对政体本身的冲击力也显得越来越弱。(赵鼎新,2005)

最后,工会权力因为来源于政党国家,依赖其政府背景,具有先天的制度性优势。为了能够缓解劳动冲突造成的社会压力、稳定社会秩序,政府愿意吸收工会参与到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过程。在立法层面,工会也能够通过它们的传统渠道,运用它们的传统方法履行其代表工人法定权利和利益的新角色。这些渠道和方法包括,为保护性法律、法规的制定,通过游说国家,依赖政府部门来监督和推动法律、法规的实施。工会参与政府立法活动,不仅要使自身行动合法化,同时还促成有关工作安全、工作时间保护、最低工资保护等工业立法的制定、实施。工会的干部可以继续以传统的方式同管理者一起管理企业社会福利建设,同国家立法、司法部门,政府部门合作。他们可通过正式的方式达成目标,同管理者一起进行安排,使集体合同人数增加或覆盖面扩大。重要的是,他们不想冒险参与可能会引发社会动荡的冲突,他们的角色是保持中立、居间调停。继续运用这些依附于工会自身地位的传统方法,不但可以继续获得国家机构的支持,还能让它们在名义上要求处于政治对立地位的工人活动服从于国家的政策。

事实证明,国有企业改制之后,工会在短时期内由于其制度化身份不可能将其权力来源偏重于工人群众方面;同时,工会也并没有特别的理由去改变自身,权力来源于政党国家及其强制推行的法律法规使得中国工会具有一般工会所没有的一些先天优势。在新的形势下,工会通过法律法规补充了其缺失的合法性基础,不但能够履行保护工人群众权益的基本职责,还能够实现维护社会稳定、提高政党国家执政能力的特殊功能。正如梅特卡夫等人所言,实际上,中国的工会现在依赖国家强制推行的法律获得合法性和对劳动关系的协调能力。(Metcalf & Li,2005; Ng & Warner,1998)也就是说,随着20世纪90年代中期一系列劳动法律的颁布实施,国家在制度和法律上为工会发挥其统合功能提供了相应的或更大的空间,工会获得了协调劳动关系的合法性,扩大了工会权力合法保护工人的手段,同时也增强了工会处理劳动纠纷的正式权力(或称之为“制度性权力”)。同时,工会在劳动冲突中的平衡者角色,能够服务于政治系统的弹性和政体的动态稳定,服务于共产党的持续执政能力。也就是说,工会在法律授权下的活动弥补了国家制度、法律的失败之处,同时从内部转变了它。这不但保护了工人的权益,同时也提高了政府的适应能力,从而提高了政府统治的合法性。

尽管如此,工会权力的前景在当前仍然不容乐观。虽然说,理论上,工会即便不是工人群众民主授权的组织,它依然在劳动冲突中、在国家的法律体系中保护工人群众的权利和利益。不仅如此,依赖其政府背景,中国的工会还能够实现一般工会不具备的作用,即利用其来源于政党国家及其推行的法律法规平衡劳动冲突各方,维护社会稳定,并提高政党的执政能力。但是,工会权力的独立性和自主性实际上是同政党国家的相关属性联系在一起的,如果经济发展的目标持续性地压倒生产中工人群众的生活状况和工作条件,那么工会权力就会继续成为企业管理者的附庸。即便是法律制度完善,它在实施的过程当中也会身不由己让位于生产的优先性。只有当政党国家不但同工人群众保持一定的疏离,同时也同资本保持一定的疏离,能够发挥其自主性,站在中间、中立的立场上时,工会权力才能够相应获得自主性,能够更公正地处理劳动冲突,能够更好地发挥保护工人群众权利和利益的功能,尽管它仍然可以不是工人的代表组织。

中国的工会是按照党的理论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它要求工会作为政党联系群众上传下达的“传送带”,应该代表政党国家的利益,同时还要表达、维护工人的权益。这就是说,工会的权力不但自上而下来源于政党国家,同时也自下而上来源于工人群众。权力具体来源的双重性必然导致工会需要在政党国家和工人群众的两极当中进行选择,并决定自身在这个天平上所处的位置。由于工会的权力需要用来维护和代表工人群众是政党国家对工会的要求,所以它实际上构成工会权力的主要来源。这必然导致工会的工人群众赋权是一种“被要求的代表”,通常流于形式。这一个隐含的构架虽然很明显,却在一个很长时期里并没有被凸显出来。直到国有企业改制之后,国家与工人阶级的一体化制度和一体化利益关系解体,工会的政党国家授权与工人群众赋权两个部分的冲突才逐渐剧烈化和明显化。也就是说,虽然政党国家一直以来是工会权力的主要来源,但国企改制之后,由于社会形势的变化,它才开始作为明显主导性的权力来源而出现,并且决定了工会在改制后劳动冲突中所处的地位、具体担当的角色。这一特性决定了工会权力从属于政党国家的要求。改革开放后,国家将建设的重心放在经济发展方面,并决定鼓励投资、支持资本,工会权力在地方层面同政府合作,支持地方的经济发展,在企业层面从属于企业的管理,维护企业的管理秩序。

但是,缺乏工人群众代表性从而缺乏适当合法性基础的工会,在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的新时期需要得到广泛认同的其他权力来源。由此,工会依照政党国家强制推行的法律法规制度化和规范化了自身的权力,并融合到国家的依法治国体系中,获得了新的、并被认同的合法性基础。同时,工会权力来源的政党国家维度决定了它在依法治国体系中所处的地位、结构和运行特点。从国家的层面来看,法律法规通过将独立的工人群众组织非法化,通过将这些组织外化于政治体制,保证了工会作为形式上工人群众唯一的代表组织,在处理劳动冲突方面处于相对垄断的地位。工会以法定权力的形式代表工人群众、处理劳动冲突、保护工人群众权利和利益。从其自身来看,首先,法定的工会权力通过游说政府制定和修改劳动政策、法律,不但保护了工人群众的权利和利益,同时也修正了国家政策、法律体系,提高了国家对社会变迁的适应能力。劳动冲突中工会权力作为第三方、协调者存在,不是代表工人对抗国家,而是引导劳动冲突以行政、司法的渠道进行解决。最后,法定的工会权力能够在合理的、制度允许的范围内协调企业管理者和工人的关系。

收稿日期:2013-03-10

注释:

①弗莱彻认为,各个历史时期工会具有不同的运作模式。他将1963年之前的历史状况分为三个时期,分别是1949—1952年,1955—1957年和1961—1963年。模式一以工会的多重角色为特点,这些角色包括政治教育、管理工作(成员雇佣、养老基金管理和福利工作)、党与工人之间的沟通,以上都是围绕生产展开的。模式二集中于生产功能,在第一个五年计划的早期,那时候工厂的领导在工业生产中主导管理。像斯大林时期的苏联一样,工厂的管理交给厂长负责。模式三运用于大跃进时期和文化大革命的前期。它完全依赖于政治教育来提供生产激励,以实现经济目标,从而导致部分或完全地服从于党的控制,同时,党也安排大多数管理工作由工会来做。(Fletcher,1974)

②作为单位体制代表之一的国有企业是一种综合性的社会组织,它覆盖包括工作、家庭、邻里、社会存在(social existence)和政治成员的一系列关系网络。(Yeh,2000;路风,1989;路风,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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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冲突中的工会:权力之源及其发展之路_中国工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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