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师范大学商学院 云南昆明 650228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生活也发生着日新月异的变化,越来越多的人打破城市地域的限制,开始在全国各地工作生活。这就使得很多家庭的老人呈现出一种独居的现象。为了方便照顾老人的起居,大多数子女会选择雇佣保姆的方式解决问题。但是近几年伴随着独居老人被保姆骗财产事情的频发,使很多家庭不知如何规避此现象。所以本文就在此基础上,以遗赠扶养协议案例作为切入点来论述独居老人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为解决现实中的问题提供一些建议。
关键词:独居;遗赠抚养协议;效力;权利;义务
近几年,随着独居老人的增多,雇佣保姆也时常发生。今年就有一部很火的电视剧《都挺好》,里面有一段这样的剧情:苏父在苏母去世后,跟随小儿子生活,但是由于生活习惯的差异,矛盾频发,最终买房外出独居。子女为了方便照顾苏父,就为他聘请了保姆。在和保姆相处过程产生感情,苏父想和保姆结婚,并且愿意在百万房产上添加保姆名字,共同享有房产权。但是遭到子女反对,这段“爱情”也就无疾而终,却也使苏父认识到这段“爱情”的真伪,没有受到财产损失。其实这样的现象在生活中也时常发生,无独有偶,生活中确实有这种情况。
案例简介:江苏南京王大爷和妻子生育一子两女,妻子去世后,子女要求照顾王大爷,但是王大爷考虑子女工作繁忙等原因而不愿意跟随他们生活,所以就独居生活。由于2015年王大爷患了帕金森病,所以子女决定雇佣保姆张阿姨进行照顾,月薪五千元,包吃住。在照顾半年后,保姆就在王大爷子女不知情的情况下,聘请律师,并找了自己的几个朋友在王大爷家中,和王大爷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律师全程视频,其他朋友见证此事,王大爷在保姆协助下通过简单重复协议内容并按了手印。协议签订不到一年,王大爷病重,保姆未将王大爷送医,也没有通知子女去送医。直到子女探望发现王大爷生病才送医,最终王大爷不治身亡。王大爷去世后,保姆张阿姨就拿着遗赠扶养协议要求继承房屋,并拒绝搬出房屋,子女也都表示不承认此协议。多次沟通无效,由此引发纠纷。那么这份遗赠扶养协议在王大爷去世后效力到底如何?怎样用法律的手段保护独居老人的合法权益呢?
论述分析:基于上述案例可以得知,苏父是幸运的,最终被儿女成功挽回损失,而南京王大爷却不是很幸运,在自己子女不知情的情况下“处分”了自己的千万房产。这种悲剧产生的行为如何认定呢?接下来我将从遗赠抚养协议的基本理论,解决措施来论述本案中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问题。
一、遗赠扶养协议概述
(一)遗赠扶养协议的概念
关于遗赠扶养协议,我国《继承法》第31条明确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所以,可以知道,遗赠扶养协议是指受扶养人(即遗赠人)与扶养人(即受遗赠人)签订的关于扶养人承担受扶养人生养死葬的义务,受扶养将自己有关财产于死后赠与扶养人的协议。扶养人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集体经济组织。[ 厦吟兰.《婚姻家庭继承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07.]这是一种平等、有偿的、互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二)遗赠扶养协议的特征
遗赠扶养协议是我国特有的一种继承制度,是为了发扬社会主义的友爱精神而创设的制度,它有着自己独特的特征。
1.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的法律行为。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的法律行为,须扶养人和受扶养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其中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协议。
2.遗赠扶养协议是诺成性的要式法律行为。要式法律行为准确讲,在法律上应采用书面形式,双方应在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并自双方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意见时才可发生效力,当然遗赠的效力在遗赠人死后才发生。
3.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双务的法律行为。遗赠扶养协议是当事人双方都负有一定义务的法律行为。扶养人有负责受扶养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受扶养人有将自己的财产遗赠给扶养人的义务。这是一种双向的义务,缺一不可。
4.遗赠扶养协议是有偿的法律行为。和生活中的无偿赠与的法律行为,比如赠与,遗赠等相比较,遗赠扶养协议它是一种有偿的法律行为,任何一方享受权利都是以履行一定的义务为对价的。扶养人不履行对受扶养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则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反过来,受扶养人不将自己的财产遗赠给扶养人,就不享有要求扶养的权利。
5.遗赠扶养协议是公民生前对自已死亡后遗留财产的一种处置方式。扶养人履行扶养义务的,受扶养人死亡后按照遗赠扶养协议取得受遗赠的财产。
(三)遗赠扶养协议的意义
在现在的社会中,随着失独老人,孤寡老人以及空巢老人的增多,老龄化问题的严重,甚至还有子女不孝敬父母、遗弃,虐待父母的现象,所以在这种情况下,该项制度对于解决此类问题就有其存在的重要意义。
1.遗赠扶养协议制度有利于保护老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一般来说,需要扶养的人要么是缺乏劳动能力的老年人,要么是体弱多病,不能自理的人,要么是不能独自生活的残疾人。由于法律确认了遗赠扶养协以制度,因年老或身有残疾,需要他人扶养的人,可以依法律规定与其他公民或者集体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把相互间的扶养和受扶养的关系明确下来,可以减少或避免由此产生的纠纷。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这样做既可以保证受扶养人生前生活,也不要担心死亡安葬问题,还明确了扶养人于受扶养人死亡后可取得遗产,可激励扶养人更好地尽义务。
2.遗赠扶养协议制度有利于减轻国家和社会的负担。由于我国现在的社会
保障事业以及福利待遇还不能完全满足社会的需要,不能完全解决社会中这些老人的生活,为了实现国家的中国梦,真正的为困难的独居老人提供一些帮助,让老人在余生能够有尊严的活下去,那么这种遗赠扶养协议制度,就可以使一些需要扶养的人的生养死葬问题得到解决,使之有可靠的保障,这无疑减轻了国家和社会的负担,对社会的稳定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二、遗赠扶养协议效力存在的问题
遗赠抚养协议的确能够解决社会中独居老人的一些问题,但是由于社会中独居老人认识的不足,特别是法律方面有盲点,导致存在很多关于遗赠扶养协议方面的纠纷,就比如上述南京王大爷的案例。所以文章将以王大爷的真实情况为例,研究一下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问题。
在实务中,关于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我认为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协议当事人的行为能力问题。遗赠扶养协议是一个双方的法律行为,要求双方必须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如果一方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那么这个协议有可能是无效的或者是可撤销的。本案中王大爷患病并且王大爷子女有证据证明在协议签订的那一段时间王大爷有昏迷现象。昏迷时期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效力如何认定就要认真研究。
(二)协议的内容是否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从前面的理论部分可知,遗赠扶养协议是诺成性的法律行为,要求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不能存在欺骗、乘人之危,胁迫、显示公平等情况并且还要协商一致才能形成。本案中保姆独自聘请律师,又找了自己的几个朋友作为见证人,这种有利害关系的情况对协议的形成是否有影响值得深究。
(三)协议的形式和内容是否合法。遗赠扶养协议是书面协议,要求最好签字或者盖章的方式,这是遗赠扶养协议的形式要求。并且内容必须合法,处分的财产必须是受抚养人生前合法的个人财产。另外,在这个遗赠扶养协议里面存在扶养与赠予两方面内容。扶养包含的内容广泛,包括经济帮助、生活上的照顾、精神上的慰藉,这都是要求付出的。而保姆在本案中并没有过多付出,并且每月的照顾都还是有报酬的,这是否符合遗赠扶养协议的一方义务呢?
(四)协议是否完全履行。既然是协议就要求协议双方必须全面履行相应的义务。遗赠扶养协议是一个双务法律关系,双方都有彼此的义务,一方负有生养死葬,一方负有赠予财产,要求权利义务具有对等性。本案中保姆在王大爷生病后并没有及时送医,也没有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与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的义务不对等,其主观上具有过错。这些都是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三、遗赠扶养协议效力的认定
遗赠扶养协议在实践中好处很多,但是存在的问题也不容忽视,如何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如何正确的解决是正确的思考方式。针对生活中存在问题,我认为有以下的解决办法。
(一)为了防止协议效力出现瑕疵,协议的双方主体都必须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赠扶养协议作为一种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只要达成一致意见就必然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因此,法律上要求签订协议的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以承受协议规定的权利义务。但是如果协议主体缺乏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即协议主体不合格,就会导致协议里面规定的权利义务不能实现或可能损害第三人的利益。所以为了维护社会秩序,《民法总则》第143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本案中王大爷患病昏迷,在签订协议的时候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不能单独签订协议的。这时候保姆就应该通知王大爷的子女到场,但是保姆可能有些私心而没有通知,形成了这份遗赠扶养协议,所以这份协议我认为没有效力。
(二)协议的内容必须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而本案中王大爷当时是昏迷的,可见没有独立的认知能力和行为能力,也不能真实的表达自己的意思,但是通过视频可以看出王大爷在协助下按了手印,自己都不能独立的完成这个动作,手印我认为这份协议也没有真实的表达王大爷的真实意思。我认为,如果王大爷真的愿意和保姆签订这份遗赠扶养协议,他可以事先通过聘请专业律师帮忙,由律师根据实际情况,用专业的视角和思维草拟协议,并指导王大爷写一份承诺书,再次确保真实意思的表达,然后再由律师和保姆协商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从而避免财产流失的风险。另外,王大爷最好前往有资质的的医院做体检并出具其“头脑清楚、能清楚表达”的医学证明,并由医院盖章。
(三)协议的形式和内容的约定都必须合法。本案中保姆独自聘律师,并且找自己的好友参与见证,形成证人证言。但是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有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法律效力很薄弱。要想规避这个问题,我认为保姆应该通知王大爷的子女到场进行确认,并通知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局等组织机构进行见证,最好再请一位没有利害关系的人全程录音录像,这样才会有说服力。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签订协议,协议的内容尽可能的详细,可以一条一条的罗列出来,要详细到照顾的方式,具体要做哪些工作,这样可以把难以确定的照顾标准定量化。协议里面关于权利义务一定要对等,公平,必须合法、合情合理,避免纠纷。
(四)关于协议的履行我认为是最主要的。这是整个协议的核心部分,履行必须如实的完成,在整个过程都应该相互监督,相互规范。其中,扶养人的履行是最重要的,如何监督扶养人的履行情况,我认为可以设立监督机制。可以在协议里面设立两个继承人,一个是主要履行人,在受抚养人死后获得百分之九十的财产;另外一个负责监督,在受抚养人死后获得百分之十的财产。这个负责监督的主体可以是受抚养人的近亲属或者没有近亲属的,就向提前联系好的邻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他们可以要求扶养人定期反映义务履行情况。必要时,上述主体也可以定期走访了解情况,并进行证据的收集。如果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或者履行不完全的,可以由解除遗赠扶养协议,也可以根据扶养的程度决定遗产继承的情况。
总之,遗赠扶养协议在现实生活中还是发挥很大的作用,虽然还存在一定的不足,但是在法律的指引下,会更好的维护独居老人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夏吟兰.婚姻家庭与继承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
2.李晓霖,李东.民事法律实务实训课程【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5.
3.马忆楠.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9.
论文作者:杨芳纳
论文发表刊物:《科技新时代》2019年9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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