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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11.0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788X(2004)02-0020-05
政治文明是特定社会政治生活的进步状态,是人类社会在发展过程中不断追求的目标,其本质在于先进的制度,特别是民主政治的制度文明。以民主、法治、人权为基本要素的宪政,是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的成就。深刻认识和准确理解宪政在政治文明中的地位和作用,对于推进政治文明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宪政在政治文明中的地位
社会文明相对于蒙昧、野蛮而言,是人类社会发展的进步状态,是不断发展没有终极的过程,是一个多层次、有机联系的整体,“是增进文化创造的社会秩序。它包括四大因素:经济的发展,政治的组织,伦理的传统,以及知识与艺术的追求”。[1]社会文明作为一个整体,“它们的局部相依为命,而且都发生牵制作用。在这个整体里,经济的、政治的、文明的因素都保持着一种美好的平衡关系”。[2]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指出:“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态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3]按照上述论述,人类社会生活划分为并列的物质生活、精神生活和政治生活三个方面。与此相适应,社会文明的整体就包括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物质文明是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的基础,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对物质文明有着重大的促进作用。它们在一定的社会条件下,总是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相互作用,共同推动社会文明程度的不断提高。其中“政治文明是社会文明系统中不可或缺的一个部分”,[4]能为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提供基本的政治方向和民主与法治的政治制度保障,反映着特定社会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政治文明从内容上讲,包含政治思想文明、政治制度文明和政治行为文明三个要素。政治思想文明包括政治理论、政治思想、法治观念、政治道德等,是政治文明中起决定作用的因素,它往往决定着政治制度文明和政治行为文明的性质与程度。政治制度文明是指政治与法治规范、政治与法治程序的文明程度,是政治文明建设的基本成果,是以法律制度为核心的上层建筑领域的各项制度建设为基本形式的,具有代表国家意志的特定表现形式。政治行为文明是人们政治生活、政治活动方式的文明程度,是政治思想文明在人们行为上的反映。人们的政治行为必须在政治制度的范围内进行,受政治制度文明的约束,与政治制度文明相吻合。政治思想文明、政治制度文明和政治行为文明是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的,思想文明和行为文明是制度文明的基础,制度文明是思想文明和行为文明的保证。
在政治思想、政治行为和政治制度方面,人类社会经历了一个从君主专制到君主立宪再到民主共和制这样一个完整的进化过程。现代政治文明是从资本主义开始的,资本主义构筑的以自由、人权、民主、法治为核心的政治思想体系,发展了以民主政治制度为核心的、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政党制度、选举制度、三权分立制度、代议制度、违宪审查制度等一整套政治制度,推动了人类政治文明的发展,特别是公民参加政治权利范围的扩大,宪政精神和法治观念的树立,表现了较高的政治文明程度。可以说,现代文明是以民主政治制度为核心,以实施宪法、实行法治、限制和控制政府权力为保障的,“民主政治最重要的意义在于能够有效维护政治合法性”[5],维护民主政治制度的合法性,必须要实行法治,实行法治的关键在于实行宪政。宪政是宪法规范与实施宪法的政治实践相互结合而产生的政治制度。对于宪政的涵义,学界还没有完全一致的界说。有的认为“宪政是国家依据一部充分体现现代文明的宪法进行治理,以实现一系列民主原则与民主制度为主要内容,以厉行法治为基本特征,以充分实现最广泛的人权为目的的一种政治制度”[6];有的认为“宪政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础,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7];有的还认为“宪政是以实行民主政治和法治为原则,以保障人民的权力和公民的权利为目的,创制宪法,实施宪法和维护宪法,发展宪法的政治行为的运作过程”[8]。上述表述虽然有一定的差异,但都从民主、法治、人权三要素高度概括了宪政的内涵,揭示了宪政是由宪法所确认和规定的民主政治制度及其实现的根本特征。宪政作为一种政治制度,是在民主与法治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是民主与法治的最高层次,蕴含在政治文明的范围之内,在政治文明中居于极其重要的地位。首先,在资产阶级“人民主权”、“天赋人权”、“三权分立”等民主政治理论指导下,诞生了资本主义宪法,形成了以民主政治法律制度为核心的政治制度文明。实施宪法不仅是政治文明的要求,而且是一项根本的政治原则,并要求建立一系列与之相适应的制度规范,使宪法得到真正的实施。宪法作为建立在经济基础之上的民主政治的制度化和法律化的表现,是宪政的前提条件和法律依据,宪法的实施是一个法治的过程,宪政则是宪法内容及其实施并对具体的政治和社会生活产生现实影响的产物,是宪法所确认和规定的民主政治和法治的实行和实现,是民主政治与法治的统一体。其次,民主政治是宪政的核心,民主作为一种制度形式,其本身不是目的。宪政具有监控公共权力,防止独裁专断,以保障和推进民主的基本职能,能够实现平等、自由等民主的内容。再次,法治是宪政的基础,属于政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治文明的国家意志化,宪政作为法治的最高层次,必然要求政治文明在法治的轨道内运行。所以说,宪政是政治文明发展的成就,是现代政治文明进步的结果和标志。
二、宪政在政治文明中的作用
宪政是对专制的扬弃,是专制政治和专制政体的对立物,是资产阶级民主政治和法治的产物,是制度化的政治动态过程,是宪法的实施和实现,“是以民主和法治为基础,以限制公共权力和保障公民权利为基本职能的制度体系”[9]。宪政的性质特征,决定了它在政治文明建设中将发挥极大的作用。此作用主要是指通过宪法的有效实施,对社会政治制度和社会政治生活所产生的影响效用及带来的有益结果。其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宪政是对政治文明的提升和促进。政治文明的重要表现是政治制度文明,制度建设是政治文明的核心和关键,而文明的政治制度首先需要通过法律来加以确认。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规定了基本政治制度、经济制度、依法治国原则、民主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及公民在立法、执法、司法中的法律平等原则、司法独立原则、违宪审查原则、分权制衡(权力制衡)原则等政治制度。宪法的这些内容体现了人民主权原则,具有明确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对国家权力运作、公民权利保障、国家基本制度的稳定和法治秩序有积极有效的调整作用,宪法规定的这些制度是宪政的必要前提,是宪政的法律形式和依据,属于静态的制度。宪政作为宪法规范与实施宪法的政治实践相结合的产物,在具有宪法的静态依据后,更以动态的政治实践为中心环节,以宪法的有效实施为重要条件,在实施宪法中将宪法确认和规定的制度具体化为一系列与之相适应的制度规范,使宪法确认和规定的制度得以实行和实现,使维护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动态平稳的宪政功能得到充分的发挥。所以,当宪法规定和确认的制度被有效实施时,这些制度则实现了从文字上的制度向现实中的制度的过渡,唯有当制度对具体的政治和社会生活产生了现实影响,才能体现政治制度的文明。
(二)、宪政能够保障民主政治制度的运行。民主政治既是政治文明的核心,也是宪政的基础,宪政是民主政治的理想状态,是民主政治的最有力保证和最严密的制度体现。民主政治,其本体意义是人民的统治,即只有人民才有权力支配国家权力,主治国家政治生活及其权力运行,民主政治只有得到法治的保护才能实现为宪政,民主政治制度是由内含一系列制度、程序和功能的宪政来体现和保障的。首先,宪政是法治的最高层次,宪政以法治方式维护运作状态中的民主政治。近现代国家在国家体制上基本采用的是间接民主即代议制民主,与代议制相伴随的普选制已成为现代宪政制度中的重要民主内容。公民通过法定程序的表决和选举,使被选出的代表组成政府,负责制定法律和管理公共事务,对全社会进行公正合理的管理。人民是通过其选举出的代表进行统治的,而不是直接进行统治。为了防止代表背离人民的利益行使权力,保证公民权利和人民利益不被侵犯,就要重视和强调制约和规范权力,要求通过监督机制和措施,实现公民对代议制政府的制约和监督防范,而宪政的基本要求和功能是在于确定政府权力的界限,控制政府权力以免其滥用,强调对政府权力的限制和防范。其次,宪政强调民主政治在结构、功能上的制度化建设,然而民主终归是一种制度形式,并非是防止专制的最佳途径,民主的滥用也可能产生专制,难以避免侵犯公民权利行为事实的发生。宪政的最终目标不在于民主形式,而在于民主的自由、平等等实质性内容。宪政通过对参与机制、竞争机制、法治机制的确立和完善,将间接民主或代议制民主所形成的权力置于特定的运行规则当中,将权力配置与权力运行规范化,使民主政治有规则、有秩序地运转,并由于公民参与政治的广泛和深入而更加广泛、廉洁、高效,实现民主的自由、平等等内容。再次,民主政治本身也是一种程序政治,保护民主与人权是民主程序的主要手段,但民主的程序并不能绝对保证人民的实体权利不遭受侵犯,不能完全地保证民主实质内容和结果的实现。宪政使民主程序建立在法治基础上,使各政治主体都有依照代表公民意志的民主程序规则参与政治,使政治权力的产生、交替、运行、监督和制约等公开化、有序化,从而预防因权力的过分集中和滥用而产生的对公民实体权利的侵犯。
(三)、宪政能够建立和维护民主社会的正常政治秩序。政治秩序的文明程度是政治文明的标志之一,良好的政治秩序是政治稳定的基础和核心,是指政治结构、政治关系的相对稳定性和政治行为的规范性,宪政就是政治制度化、有序化的过程。首先,实行宪政能够使民主社会的代议制政治结构得到法律确认的调整,使政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化,从而为政治秩序的建立奠定基础。由于政治关系是在法治的状态下存在和发展的,能够形成稳定的政治秩序,体现政治文明的程度。其次,实行宪政既可以通过法治规范的正确引导,使政治行为始终被限定在政治秩序和法治允许的范围内,又可以通过法治规范的法律评价,来矫正和规制超出政治秩序和法治允许范围之外的政治行为,以维护政治秩序的有序性,使政治行为文明成为宪政的价值目标之一。
(四)、实行法治,限制和控制政府权力是政治文明的保障,法治的核心和重点在于依法约束政府权力,防范政府权力的滥用而造成对公民权利的损害。实行法治的关键是要实行宪政,宪政要求把法治落实到权力主体的职责之中,所以宪政是法治的最高层次,是政治文明的成果和标志。在民主社会,政府权力是人民主权意志实现的社会手段和工具,但政府权力的行使者在行使和支配权力时有可能脱离人民这一主权者的控制。若缺乏强有力的约束机制,就会使政府权力行使者背离人民的意志,侵害人民的利益。为了防止权力的滥用,必须对政府权力的行使过程进行监督和控制。宪政能够建立和完善政府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机制,预防和制止滥用权力的行为。首先,选举制度是宪政的一项制度,通过选举制度的有效实施,建立和完善权力行使者的选择机制,可以使权力行使者得到有效的任用与否的制约。其次,从宪政的角度来看,人民赋予政府行政职权的目的是为了使其能够有条件地履行其相应的行政职责,以保障和实现公民权利和人民利益。职权和职责是对立统一的,人民赋予政府什么样的职权也就必然要求政府履行其相应的职责,权责统一是法治的一项基本原则。从政府权力的职权和职责方面建立制约机制,使职权与责任相一致,明确行使政府职权时而带来的全部责任,可以有效地防止官本位和政府权力无所制约的专制化,使有限政府和公民权利本位的宪政观念深入到政治运行之中。再次,以法治为基础的宪政特别重视对政府权力行使者的监督和制约,一方面通过监督机制,将政府权力的运作纳入由程序、制度和国家强制力保证的法治范围,便于人民对法定民主监督权利的依法行使。另一方面通过建立权力制约机制,规范政府机构及其相互间权力的合理配置和分工、行使、运行来依法制约权力并以权力制约权力,这也是一种有效的“对国家权力执行者的一种制约和限制”,[10]具有防止权力过于集中、不受约束而易导致专制的积极意义。
(五)、宪政是保障人权和实现人权的手段。人权是民主政治的要求,人权的保障和实现程度影响着政治文明的发展。法国1789年《人权宣言》序言指出:“不知人权、忽视人权,是造成公众不幸和政府腐败的唯一原因”。人权是构成公民权的基础,公民权是人权的法律表现。宪法在确定人权原则的同时,对本国全体成员即公民权利的基本内容和范围予以了确认和规定,形成了公民基本权利,赋予了人权以最高的法律意义,使公民权成为一种法律化的人权。宪政以人权为出发点和归宿,以保障和实现人权为目的。首先,宪法对公民权利的规定,是对公民权利的集中和概括,赋予了公民在国家中的政治地位和法律地位,每个公民都拥有法定的政治权利和自由,在参政、议政、督政等方面具有平等的地位和权利。在宪法实施过程中,通过一系列权利保障的宪政手段,建立健全与公民权利配套的制度,完善程序性规则,使公民的权利得以实现。其次,如何加强公民权利的立法、司法、创设公民权利实现的重要条件和公民权利救济的有效途径是宪政的重要任务之一,宪政通过违宪审查、宪法诉讼等宪法救济制度等一系列严密的制度设置,能够有效地保障人权和公民权利免遭侵害,一旦遭到侵害也能通过法治的渠道获得救济,从而维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保证人权和公民权利的真正实现,并不断推进民主政治的进程。
三、宪政在推动政治文明建设中急需完善的主要问题
宪政在政治文明中的重要作用,决定了在政治文明建设过程上,必须重视宪政,以体现和推动政治文明建设。
(一)、培养宪政精神。宪政精神是宪法意识、民主意识和法治观念的最高层次,包括宪法至上、天赋人权、制约和限制政府权力、保护公民权利等精神和观念。宪法规范的实施过程、宪政制度的具体实行和展开,体现和贯穿着宪政精神。宪政意识的高低反映着宪政精神的程度。公民的整体宪政意识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着政治文明建设的水平,政治文明建设必须重视宪政意识水平的提高。培养宪政精神首先要培养公民的宪政意识。在一个缺乏宪政意识的社会里,不可能建立民主政治并使之有效运转,也无法兑现宪法对民主和保障公民权利的许诺,培养公民的宪政意识和宪政精神,如在立宪中体现民主政治制度、充分体现对人权的重视和保护、利用现代化的宣传手段和组织形式,增强公民的宪政意识和精神,这样才能确保民主政治的良性运行,形成公民特有的政治态度和行为方式,使宪政意识和宪政精神溶入社会心理之中,反作用于社会政治,为政治文明建设奠定坚实的社会心理基础。
(二)、实行法治。宪政是法治的最高层次,法治以一系列基本原则体现和支持了宪政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并通过宪政得以不断地加强,法治的核心是依法约束政府权力,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实行法治和建设法治国家首先要依宪法国,这不仅是一种政治意向,而且是一项根本的政治原则。因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确保民主政治制度,公民权利等具有合法性的根本法律依据。树立宪法权威是政治文明建设的基本要求。其次,实行法治,要求建立一系列与之相适应的制度规范,如以法制权、以权力制约权力、权力制衡的限制政府权力制度,司法独立制度、公民权利平等制度,宪法至上、依法治国等制度。这些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既能保证宪法对具体的政治与社会生活产生现实的影响,又能充分发挥宪政在政治文明建设中的作用,以实现宪政“以约束和监控国家权力为途径,以保障并增进公民的个人权利与自由为目标”[11]的要求和价值。
(三)、不断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实行依法执政。党的领导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和政治文明建设的根本,党的领导的宪法地位,决定了它必须依法执政。依法执政是现代法治对执政党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要求,执政党在国家政权的组织、运行方面,以及以此为基础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时,其权限、程序、实施方式等必须有宪法和法律的依据,必须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范,不允许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行为,这既是现代民主法治国家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宪政的基本要求。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对于实现宪政、推进政治文明建设具有全局性的作用。实行依法执政,至少应考虑三个方面:第一、树立依法执政的意识。在我国,宪法和法律把党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它们是党的主张、人民的意愿和国家意志的集中体现。维护宪法的权威是党必须遵守的一项基本原则。在一个法治社会中,如果执政党不遵守宪法,不承认宪法的权威,没有依法执政的意识,就会失去其存在的法律基础。因此,树立依法执政的意识,保证党的活动在宪法的控制之下,并无超越宪法的特权,是实现党依法执政的根本点。第二、要求党的执政活动本身法制化,即党对国家权力进行领导的内容、方式和程序要通过立法具体化、规范化、改变党与国家权力机关在重要权力上的重合或替代作用。在坚持党的领导的前提下,支持并不干涉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对各自职权的独立行使,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进一步完善党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第三、以宪法和法律规范党的行为,使党的执政行为具有合宪性和合法性,即通过宪法和法律程序,将党对国家政权的领导纳入程序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的范畴,使其行为规范要有具体性和透明度,以便执行和监督,从而改变个别层面存在的不依宪法办事的不法状态。只有这样才能使党的领导的权威有法律保障,使党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这是宪政的基本要求,是依法治国的应有之义。
(四)、从立法和法律实施方面充分保障各种形式的社会监督。在我国现阶段,对国家权力的外部监督方式主要有新闻舆论监督、民主党派监督和公民的申诉控告监督,尽管这些监督方式尚处于薄弱状态,但是只要通过立法和法律实施,强化新闻舆论监督,从制度上保障民主党派的政治参与并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有效启动国家权力系统内部的审查申诉控告机制和纠错机制,就能保证这些外部监督的有效作用,使宪政的优越性得以发挥,从而有力地推动政治文明建设的不断完善。
(五)、建立行之有效的违宪审查制度和宪法诉讼制度。如前所述,违宪审查和宪法诉讼制度是公民权利实现的重要条件和公民权利救济的有效途径,是宪政的重要任务之一。我国的违宪审查体制采用的是代表机关审查制,主要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宪法的实施,但是全国人大是非常设机构,其常委会虽是常设机构,但却实际担负着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行使着数十项职权,基本没有时间和能力对国家机关的立法行为和行政行为的合宪性进行违宪审查,难以有效地防止国家、公共权力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侵害。因此,应根据我国的国情,在借鉴世界各国违宪审查制度经验的基础上,设立独立的违宪审查机关,以立法的方式规定具体的实施违宪审查的程序。另外,我国目前法制尚不健全,公民的基本权利还有一部分只在宪法中予以了规定,而无其他部门法的规定。当公民的这一宪法权利遭受侵犯时,司法实践的通例是不能直接援引宪法作为诉讼和裁判的依据,从而使公民的宪法权利得不到有效的保护。由于宪法作为根本大法,其本质特征仍是法律,理应具有司法适用性。强化宪法的直接效力和适用性,确立宪法诉讼制度,是公民基本权利在宪法上得以实际保障的重点,是以民主政治为核心的政治文明的客观要求。
收稿日期:2004-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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