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的社会主义观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厦门市马塘村所有制结构研究_邓小平文选论文

我们的社会主义观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厦门市马塘村所有制结构研究_邓小平文选论文

我们对社会主义的整个看法根本改变了——厦门市马塘村所有制结构的研究报告,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厦门市论文,所有制论文,研究报告论文,看法论文,结构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121.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4088(2001)06-0010-09

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这是邓小平理论的主题,也是中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根本问题。党的十五大指出,邓小平理论坚持科学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实践的基本成果,抓住“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这个根本问题,深刻地揭示社会主义的本质,把对社会主义的认识提高到新的科学水平。还在1993年,江泽民就指出,在《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中,反复强调的一个主题,就是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救中国,只有社会主义才能发展中国,我们坚持的社会主义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总结历史经验,我们可以看到,坚持社会主义,首先要搞清楚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这个基本的理论问题。我国社会主义在改革开放前所经历的曲折和失误归根到底就在于对这个问题没有完全搞清楚;改革开放以来在前进中遇到的一些犹疑和困域,归根到底也在于对这个问题没有完全搞清楚。(注:参见《在学习〈邓小平文选〉第三卷报告会上的讲话》人民出版社单行本第6页.)1997年,他在党的十五大谈到这个问题时进一步指出,近20年的历史性转变,就是逐渐搞清楚这个根本问题的进程。这个进程,还将在今后的实践中继续下去。

马塘村的情况就是这样的。马塘村最大的困域,就在于对这个问题还没有完全搞清楚。我们进村的第一天,就听到许多有关马塘村姓“社”姓“资”问题的议论。人们对马塘村的看法,还很不一致。一方面,大家都承认,马塘村这十几年来的发展,它的经济总量、它所创造的生产力和社会财富,比起过去几百年乃至几千年的总和还要大、还要多。但另一方面,人们又议论纷纷,说什么的都有,议论的中心和焦点是:到底马塘村搞的是社会主义还是资本主义?毫无疑问,在马塘村,这是个大问题;在中国,这也是个大问题。因为它关系到马塘村和整个国家的发展道路问题,因此有必要下气力搞清楚。

马塘村姓“社”不姓“资”

我们的看法是,马塘村走的是社会主义道路,不是资本主义道路。马塘村的发展道路是中国改革开放的产儿,是马塘人20年闯出来的一条新路子,是农村社会主义发展的新模式。这一新路子和新模式不仅应该得到充分的肯定,而且还应该得到广泛的推广和进一步的发展。

马塘村也同全国许多经济发展比较快的村子一样,20年来所有制结构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农村人民公社体制破除后,原先那种以生产队为基础的农村集体所有制的经济形式就不复存在了。现在的经济是一种崭新的经济,是在实行家庭承包制的基础上逐渐发展起来的产权多样化的新经济。这种经济和人民公社经济完全不同,它已经不再是由所有村民都参加的、以生产队统一经营的单一的集体所有制经济,而是以家庭或家族为单位、重新组合的多种所有制相互交错的复合型的经济。人们的疑问也就从这里产生了。在许多人看来,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没有了,所能看到的或是一家一户单干经济、或是家族经济、或是若干户联营的经济。他们认为,这样的经济就不能说是社会主义经济,它和资本主义经济差不多。于是,姓“社”姓“资”的问题就提了出来。

马塘村提出这个问题,是在1996年。当时厦门市和同安区要推选农村社会主义的先进典型,就有人说,马塘村经济发展很快,是先富起来的典型,但是发大财的是少数人和少数家族,不能说它是社会主义的先进典型、社会主义的发展模式。1997年党的十五大后,马塘村党总支书记、同茂公司总经理陈清渊说,马塘村的经济发展模式是实践着的十五大精神,不能说不是社会主义的发展模式。与此同时,还有一种意见认为,可以撇开姓“社”姓“资”问题的争论,只要认定一个理就行了,这就是“发展才是硬道理”。看来对马塘村发展模式的争论还会继续下去,我们固然要认定这个理,相信这个理,坚持这个理,但在中国谈发展是撇不开姓“社”姓“资”问题的。自从东欧剧变、苏联解体后,中国何去何从的问题就被提到议事日程上来了。西方敌对势力一刻也没有停止过对中国加紧施行“西化”和“分化”的战略图谋,国内资产阶级自由化的人们也一个劲地呼应国际的反华势力,鼓吹“私有化”,主张抛弃社会主义制度走资本主义道路。在这种情况下,是不能撇开姓“社”姓“资”问题谈发展的。正如邓小平所说的:“我们干四个现代化,人们都说好,但有些人脑子里的四化同我们脑子里的四化不同。我们脑子里的四化是社会主义的四化。他们只讲四化,不讲社会主义。这就忘记了事物的本质,也就离开了中国的发展道路。这样,关系就大了。在这个问题上我们不能让步。这个斗争将贯穿在实现四化的整个过程中,不仅本世纪内要进行,下个世纪还要继续进行。”(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204、372、372、155、373、142、252、225页)

马塘村干四个现代化,有没有离开社会主义的发展道路?根据我们的调查研究,结论是没有离开社会主义。马塘村干的是社会主义的四化。首先,从“三个有利于”的判断标准看,马塘村的发展,是符合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的。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既是社会主义优越性的重要表现,又是社会主义质的规定性。邓小平说,贫穷不是社会主义,发展慢了也不是社会主义;经济长期处于停滞状态总不能叫社会主义,人民生活长期停止在很低的水平总不能叫社会主义;讲社会主义,首先就要使生产力发展,只有这样才能表明社会主义的优越性;社会主义经济政策对不对,归根到底要看生产力是否发展,人民收入是否增加,这是压倒一切的标准;空讲社会主义不行,人民不相信。正是从这个意义上,邓小平强调指出:“改革开放迈不开步子,不敢闯,说来说去就是怕资本主义的东西多了,走了资本主义道路。要害是姓‘社’姓‘资’的问题。判断的标准,应该主要看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是否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204、372、372、155、373、142、252、225页)

从“三个有利于”的观点说,马塘村改革开放是成功的,路子是对的,20年的变化是巨大的。第一,经济总量成几何级数增长。1981年马塘村村民生产总值只有3万元,1999年突破5亿元大关,人均收入也由115元增加到1万多元。第二,由农业村变成了工业村。在全村范围内建起了现代化的工业小区,传统的农业经济被现代化的工业经济所取代。第三,实现了农民住宅别墅化。全村经过十年三期工程进行新村建设,基本实现了每家拥有独自1栋400平方米带有车库等现代化家庭设施的三层别墅楼。这三大变化是有目共睹的,是谁也否认不了的客观事实。马塘村完全是按照邓小平理论,甩开膀子迈大步,闯出一条农村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路子,创造出一个怎样建设社会主义农村的新模式。

其次,从所有制结构看,马塘村坚持的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道路。在谈论姓“社”姓“资”的问题时,无论如何是绕不过所有制问题的。无论是马克思主义者还是资产阶级思想家,都公认所有制问题是社会结构的基础,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主要区别。正因为这样,邓小平在谈到“三个有利于”的判断标准后,紧接着说:“对办特区,从一开始就有不同意见,担心是不是搞资本主义。深圳的建设成就,明确回答了那些有这样那样担心的人。特区姓‘社’不姓‘资’。从深圳的情况看,公有制是主体,外商投资只占四分之一,就是外资部分,我们还可以从税收、劳务等方面得到益处嘛!多搞点‘三资’企业,不要怕。只要我们头脑清醒,就不怕。”(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204、372、372、155、373、142、252、225页)这就是说,光用“三个有利于”的标准来判断姓“社”姓“资”的问题,是不能完全令人信服的。要回答姓“社”姓“资”问题,最终还得回到所有制问题上来。

我们在马塘村的所有制问题上调查研究的结果是:第一,没有搞私有化。所谓私有化,就是化公为私,把国有或集体的资产随意地加以处置,比如不加区分、不加限制地大量量化到个人,并最终集中到了少数人的手中,那样我们的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就有被掏空的危险,我们的社会主义制度就会失去经济基础。马塘村不存在这个问题。马塘村在改革开放以前,一没有村办企业,二没有大型机械,三没有公共设施,四没有公共积累。唯一的集体资产,是110亩可耕地,420亩旱地,590亩荒山野岭和为数不多的龙眼树。改革开放后,这些集体资产,先是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后来随着工业化用地的需求,先后转变为租让形式参与工业化的进程。不仅这部分集体资产,至今仍然保持公有制的性质,而且在新村建设和工业化进程中平整土地新增30多亩,也归集体所有,保持着公有的性质。

第二,集体经济发展了,农民收入增加了。表面上看,村里没有一个纯粹的集体企业,但马塘村工业区内所有的企业都有村民的一份。因为企业的用地是属于集体的资产,马塘村龙头主干企业同茂公司与村委会达成如下协议:为了实现马塘村的工业化,走集体富裕的道路,马塘村把部分农业用地租让给企业发展工业,企业则以每亩1.5万元到2万元高出当时周边一倍以上的地价受让土地使用权,并每年支付给村委会存放在企业的土地金以年20%的利润分成,不管企业是亏还是赢。尔后,马塘村的农业用地包括一切可使用的杂地转化为工业用地,都按这一租让模式处理。到目前为止,该村全部土地都转化为工业用地。单土地租让收入这一项,马塘村700亩地每年就有一百万元以上的集体收入。此外,村民承包属于集体的龙眼树等收入人均也有1700元。马塘村的集体经济不但没有削弱,而且得到了稳定快速的发展,农民的收入也成倍地增加。

第三,马塘村还发展了国有经济。1990年,马塘村兴华罐头厂发起组建厦门市同茂食品罐头公司时,曾经为该厂向海外推销产品的国营厦门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也积极参与并投资50万元,占有公司20%的股份。经过10多年的发展,现已增值几百万元。此外,厦门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承包了该公司的全部出口业务,占其总业务的10%以上,产品运销欧洲、东南亚各国,每年都以几千吨位计,创汇200-300万美元,给国有公司带来了一个稳定的利润增长点。

这就是说,马塘村并没有放弃而是坚持发展公有制经济。此外,还有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和外资经济等多种所有制经济,都得到了发展。特别是外资经济有较大的发展,1990年,只有新加坡华侨黄福华投资100万元合办厦门市同茂食品罐头公司,10年后的马塘村已经引进澳大利亚和香港、台湾地区等外资5000多万美元,办有同茂、兴茂、银鹭、吉源、吉富五家大型的合资企业,每年上缴国家数十万到数百万元不等的税金。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马塘村十多年改革开放的实践,遵循的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方向,确实是符合十五大精神的,为农村社会主义的发展提供了一种崭新的模式。

平均主义不是社会主义

还在我国改革开放之初,邓小平就指出:“不解放思想不行,甚至于包括什么叫社会主义这个问题也要解放思想。”(注:《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312页)可是20多年过去了,仍然有许多人没有真正解放思想。人们之所以提出马塘村姓“社”姓“资”的问题,另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对改革开放后出现的收入分配上的“不平等”和贫富差距拉大的现象,在认识上转不过弯来,许多人还没有走出社会主义就是平均主义的误区,不懂得平均主义不是社会主义,更不是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的道理。

改革开放前,人们普遍认为,社会主义就是单一的公有制,农村人民公社就是农村社会主义,生产队就是农村的集体经济的组织形式。个人没有自己的生产资料,除了劳动收入外,不能有其他的收入,没有剥削,也没有贫富差别,集体劳动,搞平均主义吃“大锅饭”。改革开放后,农村人民公社废除了,生产队也不复存在了。分田到户,家庭承包,分散劳动,各自经营,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发展起来了,一部分人和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了,出现了雇工剥削,收入差距拉大等问题,人们的忧虑和困惑也就产生了。比如在马塘村工业区,几家企业就雇有马塘村及其周边和外地长年工人两千多人,是马塘村人口的七、八倍。在马塘村内部富裕程度也很不一样,经过十来年的竞争发展,已经呈现出明显的梯级层次来。虽然这里没有暴发户,没有出现千万富翁、亿万富翁,但财富积淀的大小也相差数十倍,最富的户头有数百万元的资产,最差的只有十来万元,这两头在马塘村都是少数,占不到人口的10%,绝大多数户头的资产都在50万到100万元上下,过着富裕的小康生活。与此相适应的是收入差距拉大了,在改革开放前,马塘村家庭之间的收入几乎没有什么差别,富裕户和困难户之间的差距只不过千元之间,现在的差距在10倍以上,几万元和几十万元的差别。

怎样看待马塘村的这种资产和收入的差距,是许多人难以逾越的一道心理障碍,多少年来形成的所谓社会主义就是平均主义的思想观念,接受不了这个社会主义的“不平等”的现实。早在80年代,邓小平就指出:“我们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根本目标是实现共同富裕,然而平均发展是不可能的。过去搞平均主义,吃‘大锅饭’,实际上是共同落后,共同贫穷,我们就是吃了这个亏。改革首先要打破平均主义,打破‘大锅饭’,现在看来这个路子是对的。”(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204、372、372、155、373、142、252、225页)邓小平总结建国后社会主义建设的经验和教训,对什么是社会主义的问题获得了一个新的认识,这就是平均主义不是社会主义,提出“鼓励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主张。(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204、372、372、155、373、142、252、225页)让一部分地区和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作为落后国家建设社会主义的一种利益机制,作为党的一项富民政策,极大地调动了社会各成员发展生产的积极性,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实践证明,利益机制是建设富有生机和活力的社会主义的根本机制,让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是我们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政策。党的十五大明确规定: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与此相适应的分配制度,是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依法保证合法收入,允许和鼓励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先富起来,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可是,对这两个“允许和鼓励”,许多人想不通,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是共同富裕,为什么要允许和鼓励一部分人和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为什么要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

公有制、共同富裕,是我们共产党人追求的最终目标。但在社会主义历史阶段还不能完全实现,更何况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无论是马克思还是列宁都认为,在社会主义历史阶段,人们的富裕程度是不同的,还达不到共同富裕。

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一书中,就批判了拉萨尔派这样的一个错误观点:“劳动所得应当不折不扣和按照平等的权利属于社会一切成员。”马克思深刻分析了在共产主义社会的第一阶段,社会成员之间的劳动所得既不是“不折不扣的”,也不是“平等的”。马克思指出,在共产主义社会的第一阶段,人们的劳动所得必须扣除“用来补偿消耗掉的生产资料的部分”,“用来扩大生产的追加部分”,“用来应付不幸事故、自然灾害等的后备基金或保险基金”,“同生产没有直接关系的一般管理费用”,“用来满足共同需要的部分”,“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等等设立的基金”,只有作了这六大扣除后,才能进行个人分配。而在个人的收入分配上,权利也是“不平等的”。因为这里实行的是按劳动分配的原则,即“一种形式的一定量劳动同另一种形式的同量劳动相交换”。(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304页)这一分配原则的实质仍然是等价交换的原则,正是从这一形式上平等的原则产生出事实上的不平等,没有超出“资产阶级权利”的范畴。这种不平等,首先体现在不同等的人,领取的劳动报酬就不会一样。因为“这种平等的权利,对不同等的劳动来说是不平等的权利。它不承认任何阶级差别,因为每个人都像其他人一样只是劳动者;但是它默认,劳动者的不同等的个人天赋,从而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所以就它的内容来讲,它像一切权利一样是一种不平等的权利。”(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305页)其次表现为同等的人,富裕的程度也是不一样的。事实上,“一个劳动者已经结婚,另一个则没有;一个劳动者的子女较多,另一个的子女较少,如此等等。因此,在提供的劳动相同、从而由社会消费基金中分得的份额相同的条件下,某一个人事实上所得到的比另一个人多些,也就比另一个人富些,如此等等。”(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305页)

如果说,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还仅仅说,这是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不可避免的一个“弊病”。那么列宁在《国家与革命》一书中则把这个“弊病”确认为社会主义社会的一个特征。列宁说:“马克思不仅极其准确地估计到了人们不可避免的不平等,而且还估计到:仅仅把生产资料转归全社会公有(通常所说的‘社会主义’)还不能消除分配方面的缺点和‘资产阶级权利’的不平等,只要产品‘按劳动’分配,‘资产阶级权利’就会继续通行。”由此,列宁得出结论说:“可见,在共产主义第一阶段还不能做到公平和平等,因为富裕的程度还会不同,而不同就是不公平。”(注:《列宁选集》第3卷第195页)

值得我们注意的是,马克思和列宁在这里所说的人们收入的“不平等”和“富裕程度不同”,是指在实行了纯粹的公有制和不存在市场的条件下,也就是说,是在完全意义上的社会主义本身所固有的一种社会的历史现象。要消灭这一历史现象,只有到了共产主义才有可能。马克思从经济的角度明确地指出:“在共产主义社会高级阶段,在迫使个人奴隶般地服从分工的情形已经消失,从而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对立也随之消失之后;在劳动已经不仅仅是谋生的手段,而且本身成了社会的第一需要之后;在随着个人的全面发展,他们的生产力也增长起来,而集体财富的一切源泉都充分涌流之后,——只有在那个时候,才能完全超出资产阶级权利的狭隘眼界,社会才能在自己的旗帜上写上各尽所能,按需分配!”(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305-306页)列宁则从政治的角度作出补充说明:“在第一阶段,共产主义在经济上还不可能完全成熟,完全摆脱资本主义的传统或痕迹。由此就产生一个有趣的现象,这就是在共产主义第一阶段还保留着‘资产阶级权利的狭隘眼界’。既然消费品的分配方面存在着资产阶级权利,那当然一定要有资产阶级国家,因为如果没有一个能够强制人们遵守权利准则的机构,权利也就等于零。”因此,在社会主义社会里,“国家还没有完全消亡,因为还要保卫那个确认事实上的不平等的‘资产阶级权利’。要使国家完全消亡,必须有完全的共产主义。”(注:《列宁选集》第3卷第200、196页)

现在,问题应该清楚了。在完全的社会主义社会里,尚且不能消灭事实上的不平等,不能实现共同富裕,何况是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因此,邓小平在谈到共同富裕的问题时是很谨慎的,他强调的是“最终达到共同富裕”,(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204、372、372、155、373、142、252、225页)是把共同富裕作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奋斗目标,而不是作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就能实现的现行政策。可是现在却有许多人不顾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要求马上实现共同富裕,并以此作为衡量是不是社会主义的标准。应该明白,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仅不能实现共同富裕,而且贫富差距还会拉大,这是不以人的主观意愿为转移的,是不可避免的一种社会历史现象。因为第一,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所有制方面还不能实行单一的公有制,只能实行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经济制度。因此,个人除了劳动以外还会占有一定的生产资料。第二,与这种所有制结构相适应的分配制度,只能实行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原则。这样,除了按劳分配带来的贫富不均外,又增添了按生产要素分配的贫富差距。第三,这两种分配方式所造成的差距,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必然会使社会各成员之间的富裕程度发展得更加不平衡。当然,我们可以启动和完善社会二次分配机制,把它控制在社会能够承受的合理限度内,但它不仅不能消除贫富差距,而且还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拉大。这是无须讳言的。

股份合作制是社会主义的实现形式

马塘村提出的第二个问题,是怎样看待所有制结构中主体地位的公有制性质。党的十五大指出:“目前城乡大量出现的多种多样的股份合作制经济,是改革中出现的新事物,要支持和引导,不断总结经验,使之逐步完善。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和劳动者的资本联合为主的集体经济,尤其要提倡和鼓励。”十五大确认,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国有企业可以搞股份制,集体经济可以搞股份合作制。可是仍然有许多人跟不上十五大的精神,把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和资本联合为主的股份合作制,看成是私营经济,不敢或不肯承认它们是新型的社会主义集体经济。这也是妨碍我们正确认识什么是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的一道思想屏障。

马塘村的所有制结构是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它的经济主体是银鹭集团公司。银鹭集团公司是马塘村改革开放后迅速发展起来的一个现代化企业集团,其产值占马塘村总产值的90%以上,占据马塘村经济的主体地位。这个公司的资产从表面上看是由三个部分组成的,其中外商占40%,几个青年企业家占40%,国有企业占20%。实际上还有相当一部分是村集体占有的土地使用权的含权隐性资产,真正的资产组成应该是四个部分而不是三个部分。在调查研究的过程中,我们问过马塘村党总支书记兼银鹭集团公司总经理陈清渊同志,为什么当时不把村集体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组成名正言顺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我们得到的回答是:当时没有把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而是以买断使用权的形式支付固定利息,是从现阶段农村和农民的实际情况考虑的。第一是便于管理。在农民还没有完全确立所有权和经营权分开的现代化企业管理的意识以前,企业所有权如果过于分散,村民就会觉得这个企业是人人有份,众手皆伸,众口难调,容易出现企业经营管理和资产管理上的混乱。第二,保证村财稳定收入。市场经济是风险经济,在农民还没有形成市场风险意识的情况下,难于做到风险共担,企业赢利大家高兴,亏损会给企业带来更大的压力。因此,为了求得一个稳定的企业生存和发展的环境,宁可把风险留给自己,把利益让给村民。正是基于这样的考虑,当时的同茂公司同村委会约法三章,企业一次性买断村集体的土地所有权,村集体的土地所有权转让金以借贷的形式存放在企业,企业不管是赢是亏,每年都支付给村集体20%的固定利润。这样,企业就获得了完全独立的经营权,有利于向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的方向发展。村民则获得纯粹稳定的超额利润,保证村集体经济可持续发展有源源不断的后续资金。

马塘村十多年的实践证明,这是一种村企都乐意接受的合作形式,它有效地把国家、集体和私人的利益统一了起来,是当前我国多种多样的股份合作制中比较好的一种,虽然这种股份合作含有部分隐性的特点,但它并不影响作为集体经济的性质。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厦门市、同安区和新圩镇三级政府都把马塘村银鹭集团公司列入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范畴。然而在当地的干部群众中,仍然有相当多的人并不这样看,他们更多地把它看成是少数几个人或几个家族的私营企业。看来,这并不属于马塘村的个别现象,而是带有全国普遍性的现象。究竟应当怎样认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股份合作制,能不能把它看成是社会主义的实现形式?这个问题还没有完全解决。

人们产生这种认识分歧是可以理解的,因为股份合作制就是股金分红制,而股金即资本分红并不是社会主义的原则而是资本主义的原则,怎么能说它是社会主义的实现形式呢!要搞清楚这个问题,还得回到什么是社会主义这个老问题上来。首先,应该明确,我们现在所讲的社会主义已经不是原来意义上的社会主义,而是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那么什么是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呢?邓小平说得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就是不发达的阶段。”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就是一种“事实上不够格”的社会主义。(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204、372、372、155、373、142、252、225页)因此,党的十五大特别提出“必须搞清楚什么是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在初级阶段怎样建设社会主义”的问题,并把它看成是“解决种种矛盾,澄清种种疑惑,认识为什么必须实行现在这样的路线和政策而不能实行别样的路线和政策”的关键。十五大确定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提出了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可以而且应当成为公有制的一种实现形式;承认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这种资本组织和资本联合中既有社会主义的股份也有资本主义的股份;不能笼统地说股份制是公有还是私有,关键看控股权掌握在谁的手里,如果是国家和集体控股,就具有明显的公有性。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股份合作制是初级阶段社会主义的实现形式。

其次,更重要的是要明确,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是带有资本主义的社会主义。现阶段的股份合作制作为社会主义的实现形式,其含义也仅仅是指它是初级阶段社会主义的初级形式,是一种带有更多资本主义的社会主义。无论是从马塘村反映的情况看,还是就全国而言,到处都出现两种截然相反的看法和说法:一种说现在中国搞的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把资本主义的东西说成是社会主义的;另一种说现在中国搞的是有中国特色的资本主义,把社会主义的东西说成是资本主义的。到底现阶段中国搞的是一种什么样的社会主义,应当给予一个明确的马克思主义的理论说明。从理论上说,社会主义是作为资本主义的直接对立物而出现的一种社会制度,它同资本主义是相互对立的、不能互相包容的两种社会制度,但实际上社会主义发展的历史进程却不完全是这样的。学理上的教条主义和思维方式上的形而上学,至今仍然困扰着我们许多人,传统习惯的思维方式总是喜欢抽象地把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把公有制与私有制对立起来。其实,世上有许多对立的东西都能在历史上找到相对统一的存在形式。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就是这样的,它就是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这两个对立物的相对统一的实践形式。

列宁在搞新经济政策时,就明确指出这一点。他认为,所谓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实际上就是从资本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的阶段。他说:“过渡这个词到底是什么意思呢?它用在经济上是不是说,在这个制度内既有资本主义的也有社会主义的成分、部分和因素呢?谁都承认是这样的,但并不是所有承认这点的人都考虑到:俄国现有各种社会经济结构成分究竟是怎样的。问题的全部关键就在这里。”(注:《列宁选集》第3卷第200、196页)列宁认为,十月革命胜利后,俄国现有社会经济结构是公、私、小等五种经济成分并存,这就是基本国情。在这样的一个经济文化都很落后的国家里建设社会主义,不能搞一步到位,“向纯社会主义形式和纯社会主义分配直接过渡,是我们力所不及的,如果我们不能实行退却,即把任务限制在比较容易完成的范围内,那我们就有灭亡的危险。”(注:《列宁选集》第4卷第490、720页)因此,列宁在实行了三年半“战时共产主义”体制的国家社会主义发展模式之后,不得不转而改行“新经济政策”体制,“在新的道路上发展国家资本主义”,推行“一条最大限度地支持勤劳业主的路线”。(注:《列宁选集》第4卷第490、720页)列宁推行的新经济政策的社会主义,就是一种带有资本主义的社会主义。其基本含义有三:第一,新经济政策的社会主义中含有许多资本主义的东西;第二,新经济政策的社会主义中资本主义是有限的资本主义;第三,新经济政策的社会主义姓“社”不姓“资”。列宁把它叫做“共产主义制度下的国家资本主义”。这种国家资本主义,“在苏维埃政权下则会是3/4的社会主义”。(注:《列宁选集》第4卷第609、579页)

再次,必须肯定,股份合作制是建设带有资本主义的社会主义的一种好形式。在一个农民占多数的国家里建设社会主义,不能不考虑农民的利益问题,不能不考虑农民能够接受的社会主义实现形式问题。正是从这个意义上,列宁在其临终前提出了建设合作社社会主义的新思路。他在《论合作社》的政治遗嘱里肯定地指出,在一个存在着“千百万小农及极小农”的国家里,只有“通过合作社,而且仅仅通过合作社”来建设社会主义。他强调指出,合作社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具有不同的性质。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合作企业是集体的资本主义;在社会主义国家里。合作企业则是社会主义的集体企业。“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条件下,在无产阶级对资产阶级取得了胜利的条件下,文明的合作社工作者的制度就是社会主义制度。”“对我们来说,合作社的发展也就等于社会主义的发展,与此同时我们不得不承认我们对社会主义的整个看法根本改变了。”(注:《列宁选集》第4卷第670页,《列宁全集》第34卷第237页。)这里特别需要说明的一点是,列宁的合作社和后来的毛泽东的合作社是不是一回事?可以肯定地说,列宁的合作社是一种股份合作社,同毛泽东的初级合作社和今天的股份合作制差不多。列宁这里所说合作社,是连接“彻底的社会主义类型的企业”和“私人资本主义企业”的“第三种企业”,是“私人利益”和“国家利益”相结合的组织形式。(注:《列宁选集》第4卷第768、771、773、772、768页)列宁认为,应该给这种合作社确定一项原则,这就是“交纳股金是自愿的。谁交纳股金,谁就得到一份收益。”(注:《列宁全集》第43卷第55页)这同毛泽东的初级合作社和我们今天的股份合作制是一样的,都是生产要素直接参与分红。列宁把这种合作社等同于社会主义,毛泽东说它是半社会主义的,党的十五大说它是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

由此,我们能得出什么结论呢?第一,在一个农民占多数的国家里建设社会主义,只能建设一种农民能够接受的社会主义。第二,这种社会主义必然是带有资本主义的社会主义。第三,股份合作制就是这种带有资本主义的社会主义的一种实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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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社会主义观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厦门市马塘村所有制结构研究_邓小平文选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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