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贸易保护主义的本质透析及对策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本质论文,对策研究论文,贸易保护主义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7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576(2003)03-0028-04
一、新贸易保护主义的本质
贸易保护是随着国际贸易的产生而出现的,只要有国际贸易,各国为保护本国市场和相关产业,就必然有贸易保护存在。而传统的贸易保护措施,如关税、配额、许可证等,由于受到WTO规则的约束,其作用大为削弱。以公平贸易和人类健康、生态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面目出现的贸易保护措施被世界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在贸易保护中频繁使用,成为新时期贸易保护主义的主要手段。新贸易保护主义的始作俑者主要是发达国家,矛头主要对准发展中国家。
(一)借公平贸易之名,行贸易保护之实的反倾销
倾销是指低于正常价格销售且对进口国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的行为。反倾销也称反倾销措施,是WTO所认可的用于维护国际经贸秩序、保护本国产业免受不合理侵犯和对付不公平竞争的合法和有效措施。WTO强调在国际贸易中,以市场开放和公平竞争为基本原则,要求成员应实施非歧视待遇,消减贸易壁垒,扩大市场准入程度及提高贸易政策和法规的透明度,达成互惠互利的安排,促进贸易自由化,在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充分利用世界资源,扩大商品生产和交换;制定、规范、组织和实施多边贸易规则,协调管理世界贸易,其本质是市场开放和适度保护有机统一的多边法律体系。反倾销正是顺从了WTO所倡导的自由贸易须合法适度保护这一固有要求应运而生,并被纳入国际贸易多边规则之中。但发达国家并未严格按照反倾销守则去实施,而是借反倾销合法之名,行贸易保护之实,并使其带上浓厚的政治色彩。而今,反倾销已成为新贸易保护主义的主要手段,其主要的指控对象是中国在内的非市场经济国家和“前非市场经济国家”。
(二)凭借技术优势构建技术贸易壁垒
技术性贸易壁垒通常是指一国以维护国家安全、保护人类及动植物生命和健康,防止欺诈、保护环境、保证产品质量为目的,或以贸易保护为目的,在双边或多边贸易中所采取的种种技术性限制措施。这些措施一般表现为强制执行的技术规定和自愿执行的技术标准两大类。由于发达国家科技发达、技术水平高,为保证其在国际贸易中处于有利地位,往往制定一系列标准、法规、市场准入制度,限制其他国家产品进入本国市场。发达国家除普遍要求出口到其他国家的产品必须通过ISO9000质量认证和ISO14000环保认证外,如欧盟还要求相关产品通过CE认证,欧盟、日本、美国对相关产品还要求实施HACCP(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认证。而发展中国家整体生产力水平低,技术装备落后,往往不可能完成这些认证,或是完成这些认证的成本极高,导致在国际市场竞争中产品竞争力下降,甚至完全丧失竞争力。因此,国际贸易中遭遇技术性贸易壁垒的主要是发展中国家。
(三)以环境保护为名构筑绿色贸易壁垒。
绿色贸易壁垒又称环境壁垒,是进口国以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人类健康为借口,对来自国外的产品进行限制的手段和措施。由于世界新兴工业化国家的发展和地区经济起飞,发展中国家在诸多领域已成为发达国家的强劲竞争对手。为摆脱竞争,发达国家往往借保护和改善人类生存环境之名,凭借其经济和技术的优势,制定一系列苛刻的环保措施和高于发展中国家技术水平的环境质量标准作为市场准入条件,对本国的市场,甚至是某些夕阳产业加以保护,限制或禁止国外产品的进口,以达到其贸易保护的目的。目前,最典型的有绿色环境标志、环境管制、环境包装标准。除此以外,劳工标准、区域性协议、关税升级保护和“灰色区域”措施等也越来越成为新贸易保护主义所采取的手段。
(四)新时期贸易保护主义的特征
一是内容上的合理性。新贸易保护主义者抓住大众的普遍心理,以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和资源以及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为理由,以实现其贸易保护名义上的合理性。
二是形式上的合法性。新贸易保护主义措施中的反倾销、技术性贸易壁垒和绿色贸易壁垒,都是根据一系列的国际公约和条约制定的,或是根据WTO的相关规则,通过区域或国家立法为依据制定的,其表面均有一层合法的“外衣”。
三是范围上的广泛性。由于全球性的产业结构和国际分工的调整,贸易保护不仅仅局限于某产品、某行业或某领域,而是只要对一国的产业、市场构成一定的威胁,就会受到贸易保护的打击。贸易保护的范围呈现出无所不包的态势。
四是方式上的隐蔽性。现阶段,发达国家往往运用各种技术手段来实现贸易保护,或是人为形成极其复杂的、不透明的操作程序,或是利用各国产品标准上的差异性,使标准在国际贸易中名正言顺地起到保护作用。
五是实施上的歧视性。由于现阶段在世界经济中起主导作用的是资本主义经济,因此,新贸易保护主义在实施上具有极大的歧视性。其着重限制发展中国家和“非市场经济国家”的“生命线”型产业,从而导致发展中国家和“非市场经济国家”原有的比较优势和竞争力丧失,经济发展增长速度放缓,以维护资本主义经济的主导地位。
二、我国遭遇新贸易保护主义障碍分析
日本、美国和欧盟是中国外贸出口的三大市场,同时,这三个地区也是贸易保护主义盛行的地区。由于美、日经济大幅度滑坡,国内市场需求大量减少,欧盟成为我国力争拓展的目标市场。随着我国正式成为WTO的成员国及融入世界经济一体化的步伐加快,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和世界最大的出口国之一,我国的出口商品正面临着欧盟等发达国家越来越多的新贸易保护主义的障碍。为此,应分析原因,以便采取应对措施。
(一)外在原因
首先,贸易保护主义已成为国际贸易的趋势。贸易保护是随着国际贸易的产生而出现的,只要有国际贸易,各国为保护本国市场和相关产业,就必然有贸易保护存在。在自由贸易和公平贸易的强大呼声下,具有隐蔽性和合法性的新贸易保护主义将成为现阶段国际贸易的新趋势。中国在正式成为WTO成员国后,常规的贸易保护措施对我国的外贸出口影响将越来越小,而遭遇以技术性贸易壁垒、反倾销和绿色壁垒为代表的新贸易保护主义障碍将不可避免。
其次,全球性的经济紧缩引发了愈演愈烈的新贸易保护主义。自进入20世纪末期,特别是美国“9·11事件”后,发达国家经济全面滑坡,引发了全球性的经济紧缩和经济萧条。在经济繁荣时期,发达国家出于自身经济和政治利益的需要,有能力也有义务吸纳发展中国家的产品和劳务,贸易保护相对宽松;而在经济紧缩和萧条时期,这种能力大幅削弱;其“义务”也更要服从本国的经济利益,从而引发了愈演愈烈的技术性贸易壁垒。中国作为出口导向型的经济模式,首当其冲地遇到新贸易保护主义的冲击。
再次,“中国威胁论”使中国遭遇更多的新贸易保护主义。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的经济取得了长足的发展,综合国力日益增强,在国际上的政治、经济地位越来越高,由此引来了发达国家,特别是不同意识形态的发达国家的一片“中国威胁论”的叫嚣。从实质上讲,发达国家对中国的经济发展态度是十分矛盾的:一方面,中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有着广阔的市场空间,如果中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停留在低水平程度上,发达国家很难利用它作为成熟的商品市场和投资场所,更别指望从中国获取最大的利益。另一方面,如果中国的经济得到迅猛的发展,发达国家又会面临来自中国的强有力竞争。所以,发达国家对于中国经济发展的基本态度是:中国的经济要发展,但又要遏制,使中国不能构成对其真正的威胁。由于发达国家的这种态度,使中国在国际贸易中遭遇了更多的、比常规贸易保护更隐蔽的新贸易保护主义的障碍。
(二)内在原因
首先,受我国的产业政策和产业结构的影响。我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长期以来,为解决老百姓的温饱问题,政府一直支持并鼓励劳动密集型产业,导致我国在国际市场上具有比较优势的产品主要是纺织、轻工和农副产品,其结构单一、产品档次低,极易受到发达国家技术性壁垒的限制。如:我国的肉类制品就因为不能达到欧盟的检验、检疫标准,而无法进入欧盟市场。
其次,我国出口产品的质量相对较低。我国相当多的企业技术装备落后,即使在改革开放后引进的许多生产技术装备,也是发达国家在进行产业结构调整时,淘汰下来的20世纪80年代,甚至60、70年代的生产设施,造成我国的产品质量实际水平落后于发达国家10年到20年,而世界范围的产品质量的迅速提高和质量标准的不断更新,使得我国的出口产品更易受到发达国家技术性贸易壁垒的限制。
第三,许多企业环保意识薄弱、经营理念落后。目前,大多数发达国家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是借环境保护之名行贸易壁垒之事的。而我国的相当部分企业由于在生产过程和包装上缺乏环保意识,导致产品因达不到“绿色产品”需求而频频被其他国家限制入境。欧盟在1993年就推出了欧洲环保标志(ECOLABEL),各国可以自由申请,凡拥有该标志,产品在欧盟成员国可以自由通行,但我国目前拥有该标志的出口产品几乎没有。相当多的企业经营理念落后、短期行为严重,在国际贸易中竞相压价、低价销售,使一些国家对我国出口产品频频展开反倾销调查。
第四,政府在宏观管理和调控上也存在诸多问题。我国目前在产品质量管理上存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且这些标准绝大多数低于国际通用标准或与国际通用标准不接轨;大多数企业对ISO9000、ISO14000知之甚少,对欧盟、美国等地的区域性标准就更不得而知了。政府在宏观上对企业的指导也仅仅停留在对诸如ISO9000和IOS14000等国际通用标准的宣传上,至于企业如何通过这些标准的认证,政府没有什么实质性的指导措施。
三、我国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对策建议
我国是以出口导向型经济为主的发展中国家。目前,我国的外贸出口已占GDP总量的25%以上,对我国的经济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但不容忽视的是,我国几乎所有的出口产品都受到了对象国的技术性规章和规范、包装和标签的要求、检验和检疫的规定、环保等方面的限制。由于技术性贸易壁垒,我国每年受影响的贸易额超过500亿美元,特别是我国成为WTO的正式成员国后,这种影响将与日俱增,突破新贸易保护主义障碍,已成为我国外贸出口的当务之急。但必须清楚,要突破新贸易保护主义障碍,单靠哪一方面都不行,必须要发挥政府和企业的合力作用。
(一)政府层面
1.建立和完善贸易壁垒调查制度。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美国和欧洲等发达国家先后制定了贸易壁垒调查程序规则,并依此建立了较完善的贸易壁垒调查制度,有效地维护了其国内产业利益。我国加入WTO后,外经贸部于2002年制定了《对外贸易壁垒调查暂行规则》,并于2002年11月1日正式公布并实施。这标志着我国已建立起贸易壁垒调查制度,对于依法消除我国对外贸易和投资中遇到的各种限制性壁垒措施,有效维护我国的贸易、投资和产业利益将起到积极作用,但完善这一制度还有一个漫长的过程。
2.尽快调整、制定与国际标准相一致的国家标准。我国的产品质量标准种类多、门槛低、不规范是个不争的事实,政府应借入世有关法规大调整的有利时机,尽快调整、制定与国际标准相一致的国家标准。WTO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引入技术规定和技术标准,技术规定是指强制适用的标准,而技术标准则指自愿标准。技术规定应基于国际标准,世界贸易组织要求各成员国积极参加国际标准化组织及其它国际性标准组织。在执行自愿标准方面,要求各成员国以国际标准作为国家标准的基础,在资源允许的限度内,参与产品的国际标准的制定,以在强制适用标准和自愿标准方面走国际接轨的道路。因此,我们应制定与国际标准一致的国家标准。同时,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调整产业政策和产业结构,开发绿色产业,抢占国际市场。
3.建立国外贸易保护的预警机制。政府应组织专门的人力和物力,研究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体系、反倾销调查体系和绿色壁垒体系,认真总结国内外企业突破贸易保护的经验和教训,建立国外贸易保护的数据库,根据国际市场的新情况,及时向企业传递有关信息,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帮助、指导国内企业突破国外新贸易保护主义的障碍。
4.充分利用WTO的协商机制。我国已成为WTO的正式成员国。首先,我们应坚决反对任何国家针对我国的歧视性政策;其次,在与对象国发生贸易摩擦时,政府应充分利用WTO解决双边和多边贸易纠纷的协商机制,帮助国内企业正当权益得到保障。我国在解决中日农产品贸易纠纷和肉制品出口欧盟领域都已有成功的经验。
(二)企业层面
1.全面、准确地了解WTO规则。我国已融入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大潮流,全面、准确地了解WTO规则,是我国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基本条件,特别是要了解WTO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反倾销协议》等文件,才能在国际市场竞争中合情、合理、合法。
2.努力提高自身的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走“科技兴贸”之路。要广泛推广国际认证标准和发达国家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让生产企业在掌握国际标准的基础上去安排生产,以使产品符合进口要求,坚持实施名牌战略,强化“内功”,不断强化创新意识和提高自己的产品质量,实现“大、强、优”目标。这对扩大出口贸易,加快对外贸易的发展都有较大的帮助。
3.加强技术跟踪。国际标准和发达国家的产品准入制度是经常变化的,出口企业必须加强技术跟踪,以便时刻了解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最新动向。如欧盟准备实施的CR法规;中国食品要进入欧盟、美国市场,除产品要通过ISO9000认证外,环保还要通过ISO14000认证,在安全卫生上还要通过HACCP认证等。
4.发挥行业协会的积极作用。随着我国政府职能的转变,行业协会在国际贸易纠纷中的作用将逐步显现,通过协会既可以方便与众多企业沟通,又能积极与政府方面协调。同时,通过行业协会可以进一步加强企业自律,避免在国际贸易中自相残杀。
除此之外,企业还应自觉增强环保意识,努力使自己的产品成为“绿色产品”;在遭遇技术性贸易壁垒时,加强与政府联系和代理商的沟通,争取他们的支持与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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