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西汉“文风治理”的历史误区_文景之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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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汉的文帝和景帝,实际上属于西汉王朝第二代和第三代的最高统治者。文、景二帝统治期间,史称“文景之治”。“文景之治”既建立了卓越的历史功绩,也出现过不可忽视的历史性失误。

“文景之治”最突出的历史功绩,是极力地维护了进步的封建生产方式,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恢复与发展,创就了西汉前期经济繁荣的景象。

西汉处于中国封建社会的初期,是进步的封建生产方式迅速发展的时期。小农生产方式“构成封建生产方式的基础”〔1〕。 西汉封建生产方式的第一种主要形式,便是小农(即自耕农、半自耕农)自身劳动为基础的社会生产方式。其生产关系的基本特征:(一)、主要生产资料——土地,全部或部分地归劳动者私有。“农夫五口之家”占有百亩左右的土地〔2〕。(二)、劳动者属于封建国家的编民, 对国家有强烈的人身依附关系。国家令其“占著名籍”,严禁“脱亡”〔3〕, 并设置郡、县、乡、亭、里、伍等组织进行监督与管理。(三)、劳动者必须向国家交纳田租和“算赋”,并定期为国家服徭役和兵役。马克思说:在中世纪,“物资生产的社会关系以及建立在这种生产的基础上的生活领域,都是以人身依附关系为特征的”,“人身依附关系构成该社会的基础”〔4〕。 西汉的以小农依附于封建国家为特征的社会生产关系,应该是属于一种封建制的生产关系。这种以小农自身劳动为基础,以小农依附于国家为主要特征的社会生产方式,应该是一种封建制的生产方式。

西汉这种以小农自身劳动为基础的封建生产方式,又颇具领主制封建生产方式的性质。西汉初期,高祖“剖裂疆土,立二等之爵”〔5〕,推行分封制度。其一,“尊王子弟,大启九国”〔6〕;其二, “论功而定封”,“功臣侯者百有余邑”〔7〕。诸侯王的封国。 “大者夸州兼郡,连城数十”〔8〕。列侯的封邑,“大者至三、四万户”〔9〕。诸侯王、列侯在其封国或封邑内,有权“自置吏,得赋敛”〔10〕,直接统治与剥削其封国或封邑内的小农。他们实际上属于剥削一方小农的封建领主。西汉以小农自身劳动为基础的封建生产方式,理应称之为领主制封建生产方式。

西汉中后期,领主制封建生产方式发生了一些变化。(一)、“诸侯不得复治国,天子为置吏”〔12〕,“诸侯王惟得衣食租税,不与政事”〔13〕。从此,诸侯王在其封国内的政治权力受到限制,其臣属皇帝的依附关系大大加强。(二)、诸侯王的领地大大削减,“大国不过十余城”〔14〕。皇帝的领地愈来愈大。直至西汉末年,全国共置“县邑千三百一十四”,诸侯王、列侯的领地只占三百八十三个县邑,其余九百三十一个县邑,统统归属于皇帝的领地〔15〕。这些变化,只是加强了皇帝的权力,增多了皇室的租税。皇帝、诸侯王、列侯对小农进行封建剥削的本质没有改变,领主制封建生产方式的性质并未发生变化。

西汉封建生产方式的第二种主要形式,是以雇农、佃农、半佃农(即半自耕农)劳动为基础的社会生产方式。其生产关系的基本特征是:(一)、生产关系的基础是地主大土地私有制,即“富者田连仟佰”〔16〕。(二)、雇农、佃农、半佃农(半自耕农)全部或部分地耕种地主的土地。雇农“受其雇直而为之耕”〔17〕;佃农、半佃农向地主交纳“什税五也”的田租。(三)、雇农、佃农、半佃农依然属于封建国家的“良人”,尚未确立对地主的人身依附关系。西汉的雇农被称之为“流庸”,他们只是暂时“去其本乡,而行为人佣作”〔18〕,西汉国家随时有权将他们招还,使之“自占”为国家编民,成为领主制封建生产方式中的劳动者。西汉的佃农、半佃农被称之为“贫者”或“贫民”,他们虽然“或耕豪民之田”,却保留对封建国家的人身依附关系。因此,他们身受封建地主与封建国家即封建领主的双重剥削。“故贫者常衣牛马之衣,而食犬彘之食”〔19〕。这种雇农、佃农、半佃农劳动为基础的封建生产方式,是以地主大土地私有制为前提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地主是这种封建生产方式的代表。这种封建生产方式,可称作地主制封建生产方式。

“文景之治”的历史功绩,主要是维护了上述两种封建生产方式的发展。由于小农生产方式构成为领主制封建生产方式的基础,因此,维护领主制封建生产方式的主要途径,就是保护小农,即保护小农生产方式。文帝、景帝为保护小农生产方式,实行了下述一系列政策和措施。(一)、“躬行节俭”,“思安百姓”〔20〕;(二)、“去诸苑以赋农夫”,“弛山泽”“以利民”,“民欲徙宽大地者,听之”〔21〕;(三)、省徭役,令“丁男三年而一事”〔22〕;(四)、轻田租,“三十而税一”〔23〕;减算赋,“常赋岁百二十”,减至“民赋四十”〔24〕;(六)“发仓庾”,“贷种食”, “出帛”以“振贫民”〔25〕;(七)、“与匈奴和亲”缓解战争, “以全天下元元之民”〔26〕。这一系列政策与措施的实施,使“流民既归,户口亦息”〔27〕,“民众大增”〔28〕。小农自身劳动为基础的领主制封建生产方式得到了恢复与发展。

由于地主大土地私有制是地主制封建生产方式形成与发展的前提条件,因此,维护地主制封建生产方式的主要途径,是维护地主大土地私有制。文、景二帝不患“兼并之害”,“故不为民田……为限”〔29〕,鼓励地主“多买田地”。他们还“复修卖爵令”,让富人“输粟拜爵”〔30〕。这不仅有利于国家减轻小农的负担并增加国家储粮,而且有利于提高地主的地位,激发其“多买田地”以发展地主制封建生产方式的积极性。通过“文景之治”,“富者田连仟佰”而贫者“或耕豪民之田”的局面终于形成。以雇农、半佃农劳动为基础的地主制封建生产方式空前发展。如景帝、武帝之际的颖阴人灌夫,多买“陂池田园”,使“宗族宾客为权利”〔31〕;南阳穰人宁成“买陂田千余顷,假贫民,役使数千家”〔32〕。事实证明,“文景之治”确实起到了维护地主制封建生产方式的历史作用。

“文景之治”以后,西汉的社会经济呈现出前所未有的繁荣景象。史称:“京师之钱,累百钜万,贯朽而不可校,太仓之粟,陈陈相因,充溢露积于外,腐败而不可食”〔33〕。国府殷实,“百姓訾富”。这种经济繁荣景象,无疑属于占人口绝大多数的自耕农、半自耕农(半佃农)、佃农、雇农劳动的结晶,属于领主制封建生产方式和地主制封建生产方式发展的成就。

“文景之治”的成就是辉煌的,其历史功绩是不可磨灭的。然而,其统治的失误也是十分严重的。文、景二帝的最大失误,是不以“奴婢为限”〔34〕,放手发展落后的奴隶制度。文帝时,一些地方的“民卖僮者”和民“卖田宅鬻子孙”现象相当严重,落后的奴隶制度在不断扩大。文帝“既闻于耳也”,却一点不为此感到震惊〔35〕。这充分反映他对奴隶制的态度。不仅如此,他甚至颁布法令,允许以“丁奴婢赎罪及输奴婢欲拜爵”〔36〕。公元前167年(文帝前元十三年), “齐太仓令淳于公有罪当刑,”少女缇萦上书朝廷,请求“没入为官奴婢以赎父刑罪”〔37〕。缇萦所为,说明上述文帝的法令,当时确在施行。这种法令的施行,彻底解除了奴隶主的后顾之忧。奴隶主可以放心大胆地发展奴隶制度,那怕“略人、略卖人为奴婢”而犯下大罪,也只要输出若干名奴婢,便可免除其罪了。值得庆幸的是:文帝不以“奴婢为限”,主要是不限制私有奴隶制的发展。他对官奴婢制度,还是进行了一些限制的。公元前160年(文帝后元四年),他下令:“赦天下, 免官奴婢为庶人”〔38〕。下仅如此,他还“尽除收帑相坐律令”〔39〕,一度废止“罪人妻子”“没入为官奴婢”的法令。景帝则不然。他既不限制私有奴隶制度,也不限制官奴婢制度。“罪人妻子”“没入为官奴婢”的法令,文帝一度废止,景帝重新施行。“吴楚七国反,其首事者,妻子没入为官奴婢”〔40〕。因此,景帝统治时期,不仅私有奴隶制度长足发展,官奴婢制度也开始严重起来。私有奴隶制的发展,如“卓王孙家僮八百人,程郑亦数百人”〔41〕;齐人刀间拥有大量“奴虏”,“使之逐渔盐商贾之利”〔42〕;颖阴人灌夫也拥有了相当数量的奴婢,一度“皆亡其奴”〔43〕。官奴婢制度的发展,仅景帝用于养马的官奴婢,便多达“三万人”〔44〕。由于文帝、景帝不以“奴婢为限”,因此,经过“文景之治”,西汉的奴隶制度与封建制生产方式比翼增长。豪富吏民“众其奴婢”的局面相继形成。

西汉前期,社会生产力得到恢复与发展,进步的封建生产方式起着决定的主渠道作用。然而,奴隶制生产方式的存在与发展,也并非毫无意义。如西汉初年,“接秦之敝,诸候并起,民失作业,而大饥馑,凡米石五千,人相食,死者过半”,社会生产力遭受了极其严重的破坏。“高祖乃令民得卖子,就食蜀汉”〔45〕,被迫扩大落后的奴隶制度。落后的奴隶制虽然被扩大了,而一部分饥民的生命却被保存下来了。劳动者是社会生产力的主导因素。奴隶制度保存了部分劳动者的生命,等于说它起到了保存部分社会生产力的作用。“文景之治”以后所出现的经济繁荣景象,主要是自耕农、半自耕农(半佃农)、佃农、雇农劳动创造的成果。但是也不能否认,其中凝结了一定数量的奴婢的劳动,显示了西汉奴隶制生产方式的某些积极作用。西汉国家所拥有的“累百钜万”的“京师之钱”。主要来源于各种劳动者交纳的“算赋”。其中的相当一部分“算赋”,是属于奴婢劳动的价值。“汉律:人出算,算百二十,唯贾人与奴婢倍算”〔46〕。致于豪富吏民家所拥有的“訾至数千万”、“訾至钜万”,则往往凝结了更多奴婢的劳动。齐人刀间得其“奴虏”之力,而获“訾五千万”〔47〕;张安世之所以“富于大将军光”,原因之一,是其“家僮七百人,皆有手技作事”〔48〕。如果仅仅从恢意与发展社会生产力的角度进行考察,“文景之治”不以“奴婢为限”,似乎无可厚非。

不过,也还得注意,西汉的奴隶制度毕竟是一种落后了的社会制度。当“诸侯并起”和自然灾害十分严重的时候,它确实可以起到维护社会生产力的某些作用。而一旦“天下亡事”、“岁数丰穰”,“衣食滋殖”,其积极作用便无所表现。这时与封建制劳动者相比,“奴婢愁苦,欲亡者多”〔49〕。奴婢已没有什么生产积极性了。奴隶制度成为了西汉社会生产力继续发展的桎梏。“文景之治”不以“奴婢为限”,即使从恢复与发展社会生产力的角度去考察,也不宜给予过高的评价。

“文景之治”不以“奴婢为限”,撒手发展落后的奴隶制度,其消极影响远远大于其积极意义。其首要危害,是加深了西汉王朝的奴隶主统治的性质。

西汉王朝是在秦末农民大起义的过程中建立起来的。这个王朝经过农民大起义的洗礼,一度较多地摆脱了奴隶制的影响,而更加具有封建领主与封建地主统治的性质。由于受到落后的社会生产力的制约,西汉的封建生产方式尚无法充分发展,奴隶制生产方式还不可能彻底废除。只要奴隶制生产方式未完全废除,它还构成为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它就不可避免地要给于西汉的政治以一定的影响。西汉初期的某些封建官僚,如张良、陈平等人,或多或少受到奴隶制的影响,着手占有奴婢,开始由封建主官僚蜕化为奴隶主官僚。西汉王朝便具有了某些奴隶主统治的性质。“文景之治”前,西汉的奴隶制度并不严重,西汉王朝的奴隶主官僚并不多,其奴隶主统治的性质不大显著。由于“文景之治”不以“奴婢为限”,西汉的奴隶制度迅速扩大,占有奴婢的官僚越来越多,西汉王朝所具有的某些奴隶主统治的性质,从此大大加强起来。汉武帝时的许多“身宠而载高位,家温而食厚禄”的官僚,普遍“众其奴婢,多其牛马,广其田宅,博其产业,畜其积委,务此而亡已”〔50〕。如五利将军栾大已成为一个占有“僮千人”的大奴隶主;骠骑将军霍去病,不仅本人已成为奴隶主;还为其父亲“买田宅奴婢而去”〔51〕,使其父亲也成为奴隶主。汉武帝之后,西汉王朝拥有奴婢的官僚越来越多。昭帝、宣帝之世的大司马大将军霍光和大司马车骑将军张安世等,都是著名的奴隶主。元帝、成帝之世,丞相王商是一名占有“私奴以千数”的大奴隶主〔52〕;大将军大司马王凤等人是占有“僮奴以千百数”的奴隶主〔53〕;左将军光禄大夫史丹是一名占有“僮奴以百数”的奴隶主。成帝在其诏令中不得不承认:其“公卿、列侯、亲属、近臣”,普遍地“多畜奴婢”〔55〕而成为了奴隶主。随后,哀帝又照样承认:“诸侯王、列侯、公主、吏二千石及豪富民,多畜奴婢,田宅亡限”〔56〕,即郡守二千石以上官僚都成为了奴隶王。“文景之治”以后,由于奴隶制的扩大,西汉皇帝所拥有的官奴也越来越多。如汉武帝拥有的官奴婢多达“以千万数”〔57〕;汉元帝占有“官奴婢十万余人”〔58〕;汉成帝不仅拥有大量官奴,甚至“乐家人之贱事”,“私畜田宅及奴婢、财物”〔59〕。西汉王朝的皇帝,一个个成为当时社会上最大的奴隶主。既然以皇帝为首的如此之多的官僚都成为了奴隶主,西汉王朝奴隶主统治的性质被加深到何种程度,便可不言而喻了。

西汉王朝的性质发生如此严重的变化,与“文景之治”不以“奴婢为限”,不能说没有一定的关系。

以皇帝为首的大批官僚蜕化为奴隶主之后,有时也许还能继续作一些恢复与发展封建生产方式的好事。昭帝之初,因“承孝武奢侈余敝,师旅之后,海内虚耗,户口减半”〔60〕,封建生产方式,而主要是自耕农、半自耕农劳动为基础的领主制封建生产方式,一度遭受极其严重的破坏。霍光作为一名奴隶主官僚,“秉政前后二十年”〔61〕。他身为奴隶主,都能“知时务之要,轻徭薄赋,与民休息”〔62〕,遂使“流民稍还,田野益辟”。自耕农、半自耕农劳动为基础的领主制封建生产方式得到了一定的恢复与发展。“百姓充实”,国家“颇有畜积”〔63〕。社会生产力得到恢复,西汉的经济再度繁荣,成就一种“昭宣中兴”的景象。霍光之所为,绝不是因为奴隶主有什么进步性。西汉处于中国封建社会初期,是奴隶制生产方式与地主制封建生产方式和领主制封建生产方式同时并存的历史时代。由于多种经济成份的影响,西汉的奴隶主,往往既是封建地主,又是封建领主。东汉的一位著名思想家仲长统讲到:“汉兴以来”,“豪人之室,连栋数百,膏田满野,奴婢千群,徒附万计”〔64〕。“豪人之室”的大量“膏田”,既以千数的奴婢耕种,又以万计的佃农进行耕种。他们采用了奴隶制生产方式与地主制封建生产方式,是属于奴隶主兼封建地主。奴隶主充当了封建国家的官僚之后,又往往可以封为列侯,而成为“衣食租税”的封建领主。汉哀帝的诏令讲得清楚:“诸侯王、列侯……多畜奴婢,田宅亡限”〔65〕。诸侯王和列侯都属于封建领主,他们“多畜奴婢,田宅亡限”,而又是奴隶主。霍光和张安世是昭帝、宣帝时期先后“秉政”的两名大奴隶主。二人皆封为列侯。霍光“所食凡二万户”,张安世有“食邑万户”〔66〕,双双成为了封建领主。他们作为封建领主,就一定要维护自耕农、半自耕农劳动为基础的领主制封建生产方式。否则,他们就不得“衣食租税”。同样,奴隶主充当了国家官僚,如果他们是属于封建地主的话,他们也一定要维护佃农、半佃农劳动为基础的地主制封建生产方式。否则,他们便不能获得“什税五也”的田租。上述霍光之所为,是西汉封建生产方式赋予的封建领主或封建地主的进步性的表现。

以皇帝为首的官僚,既然已堕落为奴隶主,他们维护封建生产方式的积极性,难免受到奴隶制的制约。奴隶制赋予他们的腐朽的阶级属性,一定驱使他们利用手中掌握的政权,干出一些可恶的勾当。西汉中后期的统治者,都十分奢侈和腐败。所谓奢侈腐败,就是以皇帝为首的奴隶主官僚利用其手中掌握的政权,大干扩大奴隶主生活方式的勾当。

其奢侈的主要特点之一,是“众其奴婢”,使之成为自己生活上的一种用具。汉武帝拥有的大量官奴婢,或“分诸苑养狗马禽兽”〔67〕,或给“太官”“置酒,皆缇褠蔽膝绿帻”〔68〕。昭、宣之际的昌邑王刘贺,刚刚立为皇太子,受皇帝信玺,立即“引内昌邑从官、驺宰、官奴二百人,常与居禁闼内敖戏”,或使之“鼓吹歌舞”,或使之侍从“夜饮”〔69〕。宣帝时的大司马霍禹与其母显,使“大奴”管家事,“使苍头奴上朝谒”,使“侍婢以五采丝挽显游戏第中”〔70〕。汉元帝时的“诸官奴婢”,皆用来侍从统治者“戏游”〔71〕。汉成帝以“北宫私奴车马”为“惰出之具”〔72〕。成帝时的大司马大将军王凤等人占有的“僮奴以千百数”,他们的不少僮奴用来“罗钟磬、舞郑女,作倡优,狗马驰逐”〔73〕。哀帝的宠臣董贤与大司马傅喜、丁明等三公九卿所占有的“苍头”,或用作“卢儿”,使“守门户”,或以“苍头侍从”〔74〕。

皇帝、官僚用作生活的奴婢,比其用事生产的奴婢,命运似乎好了一些。他们可以不从事繁重的生产劳动,却能“为之绣衣丝履”,“被服绮毂”,甚至“酱酒霍肉”;他们随主人出入,“下车趋门,传呼甚宠”〔75〕。这种奴婢所付出的劳动少了一些,吃的穿的反而好了一些,其地位是不是真的高了一些呢?皇帝为首的一些奴隶主官僚之所以让这种奴婢吃好一点,穿好一点,其目的并不是要提高这些奴婢的地位,而主要是为了使这些奴婢充分满足奴隶主官僚生活的需要。汉武帝分官奴婢于太官“置酒”,如果不让这些奴婢“皆缇褠蔽膝绿帻”,他们就不可能起到为皇帝官僚助兴取乐的作用。王凤等奴隶主官僚用奴婢“作倡优”,如果不让“作倡优”的奴婢“被服绮毂”,王凤等人便不能极其耳目之所好。其实,皇帝、官僚用作生活的奴婢,与其用事生产的奴婢一样,没有人身权力。皇帝、官僚有权将他们当作物品用于赏赐,有权将他们当作商品进行货卖,甚至有权对他们行“专杀之威”,“专断其命”。汉宣帝时的缪王刘元,曾用大量奴婢“作倡优”。他生前,常“以刃贼杀奴婢”,他临死时,令“为乐奴婢从死,迫胁自杀者,凡十六人,暴虐不道”〔76〕。皇帝、官僚用作生活的奴婢与其用事生产的奴婢,有所不同的主要之点,无非是前者属于皇帝、官僚的一种会说话的生活用具,后者属于皇帝、官僚们的一种会说话的生产工具。

奴婢用作生活用具,这是西汉奴隶制生产方式彻底腐朽的表现。西汉是封建生产方式迅速发展的时期。随着封建生产方式的发展,自耕农、半自耕农(半佃农)、佃农、雇农等封建制劳动者的数量越来越多。西汉“户口最盛”之时, 竟多达“千二百二十三万三千六十二户”〔77〕。其中的绝大数民户,无疑是属于自耕农、半自耕农(半佃农)、 佃农等封建制劳动者。封建制劳动者的地位比奴婢高得多。他们不仅有了自己的人身权力,而且有权占有少量生产资料,还有权支配自己的部分劳动时间和部分劳动产品。因此,他们的生产积极性,也要比奴婢高得多。他们能够给主人创造出更多的财富。于是,私有奴隶主宁愿将自己的一部分私有土地“假贫民”耕种,“收取什五也”的高额田租,皇帝为代表的国家,宁愿将“公田转假”〔78〕,或“以公田赋于贫民”耕种,获取更多的租税。这样,大量奴婢退出生产第一线而被闲置起来,使奴隶制生产方式变成为一种多余的东西。西汉最典型的事例,就是汉元帝时的“官奴婢十万余人戏游亡事”〔79〕。然而,腐朽的奴隶制生产方式所酿成的奴隶主阶级的朽腐本性,驱使他们不愿意解放生产上多余的奴婢,而决意将奴婢用来为自己的生活效力,使之成为自己长期占有的生活用具,以致顽固地坚持腐朽的奴隶制度。

其奢侈的主要特点之二,是多占妇女,使之成为皇帝、官僚生活上的玩具。西汉中后期,皇帝往往多占宫人。如汉武帝拥有“好女至数千人”〔80〕;汉元帝所拥有的宫人也很多,未央、建章、甘泉等离宫别馆内的宫人,“各以百数”〔81〕。“诸侯妻妾或至数百人”〔82〕。汉武帝时的赵王彭祖“多内宠姬”〔83〕;中山王刘胜“耽于妻妾也”〔84〕。史称:“汉兴至于孝平,诸侯王以百数, 率多骄淫失道”〔85〕。公卿、列侯所拥有的妻妾“歌者至数十人”〔86〕。武帝时, 田蚡 “以肺附为丞相”,其“后庭妇女以百数,诸奏珍物狗马玩好,不可胜数”〔87〕;成帝时的王凤以大将军大司马“辅政”,“五侯群弟”的“后庭姬妾各数十人”〔88〕。

皇帝给予宫人的物质待遇都非常优厚。“昭仪位视丞相,爵比诸侯王;捷予视上卿,比列侯;娥视中二千石,比关内侯;傛华视真二千石,比大上造;美人视二千石,比少上造;八子视千石,比中更;充依视千石,比左更;七子视八百石,比右庶长;良人视八百石,比左庶长;长使视六百石,比五大夫;少使视四百石,比公乘;五官视二百石;顺常视二百石;无涓、共和、娱灵、保林、良使、夜者,皆视百石;上家子、中家子视有秩斗食云”〔89〕。皇帝之所以给予宫人如此优厚的待遇。其一,是使“宫人簪瑇瑁,垂珠玑,设戏车,教驰逐,饰文采,丛珍怪,撞万石之钟,击雷霆之鼓,作倡优,舞郑女”〔90〕,以极其耳目之所好。其二,是让宫人“以容貌之好”,“以色事人”,满足其淫欲之所幸。“孝武李夫人,本以倡进”,因“妙丽善舞,由是得幸”〔91〕;赵飞燕“本长安宫人”,“学歌舞”,成帝“见飞燕,召入宫,大幸”〔92〕。

皇帝所拥有的宫人,尽管都能“簪瑇瑁,垂珠玑”。而其社会地位却十分低下。除了极少数特受皇帝宠幸而能生下皇子的宫人,其地位可上升为统治者之外,其余的绝大多数宫人,则始终属于皇帝、皇后占有的宫婢。其社会地位与奴婢并无两样。从秦至汉,一直如此。皇帝、皇后有权将宫人当物品用于赏赐。吕太后曾经“出宫人以赐诸王各五人”〔93〕;汉成帝曾将“宫人以赐阳河主家”〔94〕;东汉明帝曾以“宫人、奴婢五百人”赐东平宪王刘苍〔95〕。皇帝、皇后及至皇子,甚至有权将宫人当牲畜杀死。秦始皇帝死,秦二世下令:“先帝后宫非有子者,出焉不宜”。“皆令从死,死者甚众”〔96〕。武帝时的江都王刘建,“强令宫人裸而四据,与羝羊及狗交”,“凡杀不辜三十五人”〔97〕。可见,皇帝占有的宫人,是没有什么人身权力的。她们“簪瑇瑁,垂珠玑”,有如皇帝苑囿中的“木土衣绮绣”,“狗马被缋罽”,无非是皇帝的一种玩具。皇帝生前不让她们有人身权力, 皇帝死后,她们的人身亦不得解放。汉武帝生前“多取好女数千人以填后宫”。他死后“皆以后宫女置于园陵,大失礼,逆天心”〔98〕。

诸侯王、公卿列侯所拥有的“姬妾”、“妻妾”,除其嫡妻之外,其余的人皆属于婢妾。婢妾的人身权力也是很难得到保障的。西汉时期,以妻妾作礼品进行馈赠者,有之;将妻妾当牲畜随意杀害者,亦有之。又是武帝时的那个江都王刘建,不仅残杀无辜宫人,而且残害自己的姬妾。“姬八子有过者,辄令裸立击鼓,或置树上,久者三十日乃得衣;或髡钳以铅杵舂,不中程者辄掠;或纵狼令啮杀之,建观而大笔;或闭不食,令饿死”。“建游章台宫,令四女子乘小船。建以足蹈覆其船,四人皆溺,二人死”〔100〕。正由于妻妾与宫人、奴婢一样, 其人身权力不得保障,因此,东汉初年光武帝大量解放奴婢的时候,也特别注意解放“妻妾”。他多次下令:良家子女为人“所略为奴婢、下妻,欲去留者,恣听之”,“或依托为人下妻,欲去者,恣听之”,“敢拘不还,以卖人法从事”〔101〕。

西汉中后期,统治者所占有婢妻、宫人,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来源:

其一是饥民卖妻鬻子。汉元帝时,贾谊的孙子贾捐之说:“今天下独有关东,关东大者独有齐楚。民众久困,连年流离,离其城郭,相枕席于道路。人情莫亲父母,莫乐夫妻,至嫁妻卖子,法不能禁”〔102〕。

其二是统治者略人妻子或“略卖人妻子”。如昭宣之际的昌邑王刘贺,曾“使从官略女子载衣车,内所居传舍”〔103〕。 西汉末年王莽严厉谴责:“奸虐之人,因缘为利,至略卖人妻子,逆天心,悖人伦,谬于天地之性人为贵之义”〔104〕。

其三是下属吏民迫于权势进献妻女。 汉武帝时的“邯郸人梁蚡,持女欲献易王”〔105〕。汉成帝“奋乾刚之威,平天覆之施,使列妾得人人更进,犹尚未足也”〔106〕。

其四是凭恃其最高统治权“采择良家子”。汉武帝凭恃其掌握的最高统治权,不仅“没入奴婢,分诸苑养狗马禽兽”〔107〕, 而且“多取好女”充后宫为宫人〔108〕。

西汉中后期的统治者,不仅是依靠其雄厚的经济势力扩大奴隶主的生活方式,而且更多地利用其手中掌握的政权扩大奴隶主生活方式。封建制的西汉王朝,在很大程度上,成为了皇帝为首的奴隶主官僚肆意扩大奴隶主生活方式的政治工具。

皇帝、官僚肆意扩大奴隶主生活方式,所产生的社会危害是十分严重的。在封建社会里,皇帝、官僚所拥有的为其生活所用的宫人、婢妾、奴婢,无一不是来源于封建制的劳动者及其妻子。如上所述,有的是被迫“自卖”而来,有的是被“略卖”而来,有的是被“没入”或“采择”而来。他们一旦来到皇帝的“后宫”或奴隶主官僚的“后庭”,就立刻失去其人身权力。“人情莫亲父母,莫乐夫妻”!因此,这必然激起广大封建制劳动者的强烈不满,极大地加深阶级矛盾。西汉一些封建主阶级的政治思想家,正为此而大声疾呼:“此社稷之忧也!”〔109〕。

皇帝为首的奴隶主官僚为了使“千万数”、“千百数”的奴婢真正起到其生活用具的作用,不惜让“奴婢被服绮縠”, “酱酒霍肉”;他们要使数十、数百、乃至数千的婢妾、宫人真正成为其生活上的玩具,就一定要让其婢妾、宫人“簪瑇瑁、垂珠玑”,深居豪华的宫室。他们兴建的“绮室”,往往“连栋数百”,他们修建的“离宫别馆”,往往“弥出跨谷”〔110〕。皇帝、 官僚们扩大奴隶主生活方式的耗费是十分惊人的。仅以汉元帝为例,他为了满足宫人的需要,使“齐三服官”主作“天子之服”,“作工各数千人,一岁费数钜万”;使“蜀、广汉主金银器,岁费各用五百万”;“三工官官费五千万,东西织室亦然”,“东宫之费亦不可胜计”;十万官奴婢,“岁费五六钜万”〔111〕。他扩大奴隶主生活方式的一切负担, 皆“税良民以给之”,全部扣在封建制劳动者的身上。一个皇帝扩大奴隶主生活方式所给封建制劳动者的负担,如此之重,数以千万计的“诸侯王、列侯、公主、吏二千石及豪富民”扩大奴隶主生活方式所加给封建制劳动者的负担,又该有多重呢?“天下之民所为大饥饿而死者,是也”。“是以天下奢侈,官乱民贫,盗贼并起”〔112〕。 西汉王朝陷入了严重的社会危机之中。

封建制的西汉王朝之所以陷入严重的社会危机,无疑是皇帝为首的奴隶主官僚大肆扩大奴隶主生活方式的恶作剧,无疑是西汉奴隶制度不断加深所酿成的灾祸。当此之时,挽救社会危机的唯一途径,就是限制奴隶制度的发展,极力抑制皇帝、官僚扩大奴隶主生活方式。于是,一系列思想家和政治家同声疾呼:省苑囿!“悉遣”宫人!“去奴婢”!改“奴婢曰私属”!……然而,西汉的奴隶制度加深得太严重了。皇帝为首的官僚受奴隶制的影响太大了。单靠统治者内部的进步力量已无法挽救西汉的社会危机。西汉王朝终于灭亡了。“文景之治”不以“奴婢为限”,放手发展落后的奴隶制度,这究竟是得还是失呢?西汉历史的进程,作了准确的回答。

①收稿日期:1995-10-05

注释:

〔1〕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马恩全集》第23卷第371页;

〔2〕〔16〕〔19〕〔20〕〔23〕〔29〕〔30〕〔33〕〔34〕〔35〕〔36〕〔45〕〔63〕《汉书》24,《食货志》;

〔3〕《史记》卷104,《田叔列传》褚先生补述;《汉书》卷15,《王子侯表》;

〔4〕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马恩全集》第23卷第94页;

〔5〕〔6〕〔8〕〔11〕〔13〕〔14〕《汉书》卷14, 《诸侯王表》序;

〔7〕〔9〕〔27〕《汉书》卷16,《高惠高后文功臣表》;

〔10〕《汉书》卷1,《高帝纪》;

〔12〕《汉书》卷19,《百官公卿表》;

〔15〕〔77〕《汉书》卷28《地理志》;

〔17〕《汉书》卷31,《陈胜传》;

〔18〕〔60〕〔62〕《汉书》卷7,《昭帝纪》;

〔21〕《汉书》卷4,《文帝纪》;卷5,《景帝纪》;

〔22〕〔24〕〔102〕〔109〕《汉书》卷64,《贾捐之传》;

〔25〕《汉书》卷4,《文帝纪》;卷51,《贾山传》;

〔26〕〔38〕〔39〕《汉书》卷4,《文帝纪》;

〔28〕《文献通考》卷10,《户口考》;

〔31〕《史记》卷107,《魏其武安侯列传》;

〔32〕《史记》卷122,《酷吏列传》;

〔37〕《汉书》卷23,《刑法志》;

〔40〕《汉书》卷6,《武帝纪》注;

〔41〕〔110〕《汉书》卷57,《司马相如传》;

〔42〕《史记》卷129,《货殖列传》;

〔43〕《汉书》卷52,《灌夫传》;

〔44〕《汉书》卷5,《景帝纪》;

〔46〕《汉书》卷2,《惠帝纪》;

〔47〕《汉书》卷91,《货殖传》;

〔48〕〔66〕《汉书》卷59,《张汤附张安世传》;

〔49〕《汉书》卷94,《匈奴传》;

〔50〕〔64〕《汉书》卷56,《董仲舒传》;

〔51〕〔61〕〔69〕〔70〕〔103〕《汉书》卷68,《霍光传》;

〔52〕《汉书》卷82,《王商传》;

〔53〕〔73〕〔88〕《汉书》卷98,《孝元皇后传》;

〔54〕《汉书》卷82,《史丹传》;

〔55〕《汉书》卷10,《成帝纪》;

〔56〕〔65〕《汉书》卷11,《哀帝纪》;

〔57〕〔67〕〔107〕《史记》卷30,《平准书》;

〔58〕〔71〕〔79〕〔80〕〔82〕〔86〕〔99〕〔108〕〔111〕〔112〕《汉书》卷72,《贡禹传》;

〔59〕〔72〕〔106〕《汉书》卷85,《谷永传》;

〔68〕《太平御览》卷229,引《汉旧仪》;

〔74〕《汉书》卷72,《鲍宣传》;

〔75〕散见《汉书》卷10,《成帝纪》;卷72,《鲍宣传》; 卷78,《肖望之传》;

〔76〕〔83〕〔84〕〔85〕〔97〕〔100〕〔105〕《汉书》卷53,《景十三王传》;

〔78〕《盐铁论·园池》;

〔81〕《汉书》卷75《翼奉传》;

〔87〕《汉书》卷52,《田蚡传》;

〔89〕〔91〕〔92〕〔93〕〔94〕〔98〕《汉书》卷97,《外戚传》;

〔90〕《汉书》卷65,《东方朔传》;

〔95〕《后汉书》卷42,《光武十三王传》;

〔96〕《史记》卷6,《秦始皇本纪》;

〔101〕《后汉书》卷1,《光武帝纪》;

〔104〕《汉书》卷99,《王莽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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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西汉“文风治理”的历史误区_文景之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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