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小妹[1]2004年在《新闻自由的宪法权利属性》文中研究说明新闻自由是从言论出版自由中延伸出来的一项自由权利,在逐步的演进过程中,派生出了一些新的价值、功能和内容,其权利性质亦随之发展变化。对民主的坚实信念和对参与制民主的诉求,不仅决定了新闻自由的制度性权利属性,而且决定着对制度性权利的进一步理解。现代社会中,新闻自由作为一项制度性权利同时具有积极自由、民主权利和工具性权利的性质。论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简单介绍新闻自由与表达自由、言论自由等相关概念的基本涵义和相互关系;分别从权力和权利的角度,对目前理论界存在的关于新闻自由权利属性的各种观点予以简要界说和评析;以内容、结构和功能相结合的方法定义制度性权利,并认为新闻自由是一种制度性权利。第二部分通过对新闻自由理论基础的分析,对新闻自由的制度性权利属性进行论证和诠释。因应参与制民主对新闻自由的要求和新闻自由在现实社会中的实际地位和角色,在对自由主义理论和社会责任理论进行修正和发展基础上,将新闻自由的制度性权利属性构建在责任理论、民主参与理论和舆论监督理论之上。第叁部分通过对新闻自由在现实社会中所承担的信息功能、民主参与功能和舆论监督功能的客观描述,为新闻自由的制度性权利属性寻求现实支撑;舆论监督在性质上属于制度性功能,进一步彰显了新闻自由的制度性权利属性;与功能对应的新闻自由权利属性,既是制度性权利又同时具有民主权利与工具性权利性质。第四部分表明新闻自由作为一项制度性权利应该在宪法中独立体现。但由于修改宪法的制度成本较高,现实的方法是先通过宪法解释将新闻自由纳入宪法保障的范畴。对新闻自由的宪法保护和限制必须置于制度性结构中,一方面保障新闻媒体善尽民主参与和舆论监督的制度性功能,另一方面在宏观的层面上基于保护受众权益的原则限制新闻自由。
何晓斌[2]2017年在《新闻侵权案件中的权利类型及其保护》文中认为民事案件审判如何保障宪法权利,关系到宪法的实施,并进一步影响到宪法的尊严与权威。新闻侵权案件因涉及到公民名誉权隐私权以及作为宪法权利的新闻自由,而具有典型性和特殊的复杂性。这种复杂性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案件涉及的权利类型具有复杂性。尽管案件涉及的权利种类不多,但却涉及到新闻自由、人格权乃至宪法上人格尊严条款的性质与保护范围,厘清权利界限与不同权利之间的权利冲突并不是一项容易的工作。二是实践中对于新闻侵权案件的裁判存在诸多标准,比如外国法上的真实恶意原则、公众人物原则、明显且即刻原则,而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也存在与上述原则类似的裁判准则,比如严重失实原则、公众人物原则等内容。这些标准通常被法官用来进行利益平衡,而价值衡量中的利益判断具有多样性。通过对我国法院的裁判文书进行分析发现,法官在新闻侵权案件中普遍关注真实性、损害后果、公众人物叁个核心要素。但统一的裁判依据并没有导致一致的裁判结果,不同法官在不同案件中遵循了不同的裁判逻辑,或对某一裁判要素有所偏重,或对于要素本身的理解存在偏差。这些裁判要素虽然带有一定的价值倾向,但由于缺乏中观层面的裁判基准而沦为技术性的裁判工具,从而出现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可主要归纳为叁个方面:一是权利利益化摧毁了权利保护屏障,作为道德原则的公民权利沦为可替代性利益,失去了对政府剥夺个人权利施加的限制;二是法官自主性不足难抵政治因素影响,并非所有的政治问题都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加以解决,美国联邦法院在"戈尔诉布什案"中以法律解决政治问题的非凡表现,并不意味着它可以适用于新闻侵权案件;叁是利益衡量中的宪法价值缺失致使标准适用混乱,尤其是法官在裁判过程面对诸多裁判要素却不知从何处着手。其根源在于对案件涉及的宪法权利理解不足,导致公民权利——无论是宪法权利还是民事权利,均未能得到良好的保障。因此,我们需要首先分清新闻侵权案件涉及的权利类型及其属性和内涵。有学者认为新闻报道中侵犯的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源自宪法中的人格尊严条款,进而在利益衡量中寻求与新闻自由同等的地位。这种学说面临两个问题,一是我国宪法第38条并无法容纳民法上的人格权,二是寻求人格权的宪法依据并无必要。但是其最危险的地方在于新闻自由可能被轻易忽略。基于当前我国新闻自由的保护现状,应当借鉴米克尔约翰将言论自由分为私言论和公言论的理论,对于新闻报道中涉及公共问题,特别是政治问题的言论给予绝对保护。只有通过对新闻自由正本清源,廓清新闻自由的保护范围,方能在案件裁判中实现公平正义。为新闻侵权案件提供一种可供使用的裁判基准是本文的追求目标。事实陈述与价值判断首先关系到新闻自由的保护倾向问题,新闻自由优先保护作为价值判断的意见表达。其次,新闻侵权案件需要对新闻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判断,事实与价值的区分影响到了裁判要素的运用。因此,综合新闻内容的公私分类,建构一个以公私区分为经、以事实与意见区分为纬的权利分析模型,将新闻报道的内容分为四部分,每部分对应不同的审查标准,从而实现新闻自由与人格权实现的最大化。
张莉[3]2011年在《南京国民政府新闻出版立法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在南京国民政府统治大陆的二十二年中,先后颁布实施了近二百部有关新闻出版的法律法规。在此过程中,政府、新闻出版业及民众叁方就新闻自由与新闻法制的认识和激烈博弈,对该时期新闻出版法律体系的形成和实际效用均产生了重要作用。由于受到“以党治国”政治体制下党权对立法权、司法权的侵蚀,长年战争状态对新闻出版的工具化要求、以及新闻报刊业自身局限性的影响,南京国民政府新闻出版法制逐渐显示出新闻立法与实践、官方管理与新闻出版活动相断裂的趋势。本文通过对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新闻出版法制历史逻辑与理论逻辑的考察,揭示新闻自由这一历史概念的双重属性,寻求实现新闻自由的基本路径。第一章追溯南京国民政府新闻出版法制的立法背景。主要从南京国民政府政权建立之前的法制基础、新闻法制理论及该政权在“党治”政体下新闻统制政策的确立叁个方面展开分析。中国近代新闻出版法制化的活动肇始于清末民初。虽远未形成体系化的成果,且大多遭到废止的结局,对当时的新闻出版实践活动影响有限。但每一次的修删,都在文字、体例、制度规范上更为斟酌,为日后南京国民政府的立法活动提供了各种可供借鉴的的文本样式。每一次存废之争,都反映了政府与社会尤其是报界之间,就新闻控制与新闻自由之间的激烈博弈。在这个过程中,人们对新闻自由和新闻出版法制的认识渐趋理性,学者们从立法理念和具体制度设计上均做了较为深入系统地探讨,为南京国民政府的新闻出版立法提供了法理基础。随着日军侵华战争的逼近,抗日言论逐渐高涨,为取得抗战的胜利,学者们提出战时新闻学理论,明确支持政府提出的新闻国防和新闻统制政策。新闻统制政策厉行新闻一元主义和战时新闻检查。该新闻统制政策对南京国民政府颁布的数量庞大的战时新闻出版法提供了立法指引和具体要求。第二章回顾南京国民政府新闻出版的立法进程。南京国民政府自统治初期即十分重视新闻出版的法制化。在最初五年内初步形成了以《出版法》为核心,包括刑法、民法、中宣部条例、各种办法等在内的新闻出版法律体系,为新闻出版活动提供了一个基本的法律框架。但法律条文含糊、规范变化过快且前后矛盾的现象时有发生。此缺点在第二个阶段即发展期有所改善。随着政权的稳定,南京国民政府各立法机构在职权分配、管理体制、人员素质及机构设置等方面更为完善。在立法工作上不仅及时完成对刑法和出版法的修正工作,而且出台大量有关新闻出版的解释案和单行法。尤其是这一阶段新闻统制政策的成型,为日后新闻出版立法和实施提供了基本原则和具体指针。抗战开始后,南京国民政府转入战时体制,其新闻统制政策、最高立法机构及立法重点均发生相应转变。在战时新闻统制政策指导下,一批战时新闻出版法律法规密集出台,在内容和程序上打破了前期新闻出版立法的成果。立法机构和内容军事化色彩浓厚,厉行严格的战时新闻检查。进入内战时期,南京国民政府虽然作出实施宪政、保障言论自由的承诺,但实践中仍然奉行党治政体和言论一律的要求。这种表层与现实的差异,彻底断送了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制权威。随着其政权的倒台,法制体系最终崩溃。第叁章以法律渊源为标准,对南京国民政府体系庞大、纷繁复杂的新闻出版法律进行分类梳理,以期对该时期的新闻出版法律体系有一个系统而清晰的认识,从整体上把握其立法取得的成就和不足。具体分为宪法及宪法性文件、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地方性立法、司法判例、解释例等五大类,详细考察各法律渊源中有关新闻出版法律原则和制度的规定,重点是叁部《出版法》中相关制度的递演关系。并在此基础上就不同法律渊源中相关制度的关联性以及相同法律渊源不同文本中相关制度的比较作进一步论述。第四章以更为微观的视角,深入剖析南京国民政府新闻出版法律体系中所规定的基本原则和具体制度。“言论出版有限自由”原则无疑是这一时期所确立的最为重要的新闻出版宪法原则。新闻出版自由在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并非一个独立的概念,而是借助于言论、出版自由得以表达的。通过南京国民政府宪法文本和实践活动中,逐渐确立起的言论出版有限自由原则。其具体内容中既有符合各国对言论出版自由基本原则的通行做法,如公共利益优先原则、危险倾向原则、较少限制原则等,也有国民党党治政体下的独特规定,如党义保留原则。此外,对新闻从业者制度、新闻出版管理制度、新闻犯罪法律制度以及新闻法律责任制度的规定,构成一套完整的新闻出版法律制度规则体系。其中对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善良风俗以及私人名誉权、隐私权等内容禁止或限制登载的规定,是当时就新闻自由与公共利益、私人权益的法权冲突与平衡的一次有益尝试。第五章从动态考察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新闻出版法制的实施情况。作为国家宣传体系重要一环的新闻出版业,始终受到南京国民政府的重视。南京国民政府利用其掌握的政治、经济优势,建立起一张严密的全国性的新闻出版管理网络。该管理网络中主要依托于国民党党部、行政、司法等组织机构体系,并形成了党政双重监管的管理模式。在具体分工上,各管理机构经历了由党部系统为主、到党政并管以党为主、再到以行政机关为主的演变过程。对这一过程客观来看,其总体趋势是向着符合现代国家新闻出版管理的通行做法发展的,符合现代国家公权力与新闻出版活动之间关系的处置方式,也是有助于推进实现宪政。然而,由于经验不足和监管不力,在机构设置上也明显存在着机构重迭、职权不清、越权检查的弊端,甚至采用特务组织、新闻聚餐会、长官指令等非法形式管理新闻出版活动。在实际的新闻出版管理活动中,重点管理对象是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的新闻出版活动和扰乱新闻出版秩序的行为。对宣扬封建迷信、暴力、淫秽等损害社会风俗及个人隐私权、名誉权等侵害公民权益的新闻的管理较少。随着广告业的发达,对广告这种特殊形式的新闻也开展了一定的管理活动。总体来看,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开展的新闻出版管理活动中,形式上依法管理的趋势不断加强,在打击不良报刊、规范报刊业经营方面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由于受到“党治”政治体制和战争的影响,各管理机构法定职能的发挥受到较大影响。同时,由于缺乏行政违法问责制等制度约束,管理活动软弱无力或腐败现象比较严重,报纸常常出现违禁内容,不仅败坏社会公德,贻害人民,而且使新闻出版法制和政府的威信不断流失。第六章内容是南京国民政府新闻出版立法的延伸——行业自律。完善的自律机制不仅能够对立法产生重要的补充和修正作用,而且能够使政府对新闻出版活动的管理成本减到最低程度。本章以上海、浙江等为主,从新闻自律实施机制的叁个要素——自律组织、自律规范及纠纷裁定着手,分析该时期新闻自律组织的发展和作用发挥情况。虽然不同地区新闻自律组织的名称、权限、人员构成、产生方式和具体工作方式等不尽相同,并且普遍存在着经费不足、人手不够、缺乏强制性等局限性,但这些新闻自律组织基本均以自律与维权作为自身功能的定位,力图使新闻出版业界达成一项共识:新闻出版业一方面应珍重新闻自由,维护职业的尊严;另一方面应重视对社会所负的道德责任,对国家利益与安全所负的法律责任。并对国家立法提出诸多建议。在这一点上,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新闻出版自律与法制形成了较为有效的良性互动。文章最后一部分是反思与借鉴。通过将南京国民政府新闻出版法制与清末民初时期对比,从一段更长的历史视野中把握我国近代新闻出版立法的历史发展脉络和规律。体会南京国民政府在面对新情况和新问题时,在新闻出版立法方面所作的种种取舍和改变。这个过程不仅是具体制度上的变化,更是新闻自由权利属性不断得到拓展,并获得法权确认的过程:从消极自由开展到积极自由,由单纯的自然权利转为自然权利与制度性权利兼备的双重属性。并在南京国民政府宪法和出版法中作了确认,有限新闻自由原则的确认就是具体的体现。但南京国民政府的历史教训也警示我们,要真正实现新闻出版法治,就必须确保对新闻自由的配置上具备主体正当性和程序正当性,通过立法和司法环节,以正当程序实现对新闻自由的配置。
周甲禄[4]2004年在《舆论监督权论》文中研究表明新闻媒介的舆论监督在现代宪政制度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和关注。本书的研究主题是舆论监督权,主要讨论舆论监督权的权利属性,在宪政制度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公民和新闻媒介如何正确行使这项权利,当这项权利与公民个人权利或者国家公共权力和利益发生冲突时如何平衡。本书除导论外,共分5章。前叁章探讨舆论监督权的本质及一般的理论,第四章讨论舆论监督权的实现,第五章研究舆论监督权与公民个人权利或者国家公共权力之间的冲突与平衡。各章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章是关于舆论监督权概念的分析。本章分叁节,首先分析舆论监督的内涵和特征,对目前学界关于舆论监督含义不同的理解逐一评析之后,对舆论监督的内涵和特征进行新归纳。其次是将舆论监督权置于宪政制度安排的背景下展开分析,阐述舆论监督权的含义和确认舆论监督权的意义。第叁节讨论舆论监督权的主体和客体。在舆论监督权的主体的研讨中重点分析舆论监督权主体二元结构,即公民和新闻媒介都是舆论监督权的主体,回答了舆论监督权是谁的权利问题。在舆论监督权客体的论述中,将客体按不同标准进行了划分,以突出舆论监督权的本质功能和内涵,为舆论监督权的行使指明方向。 第二章论述舆论监督权的宪法权利属性。这一章实际上是回答舆论监督权到底是什么性质的权利问题。这一章首先论述了舆论监督权的宪法理论基础,指出舆论监督权有叁大理论支柱,即人民主权理论、权力制约理论和言论自由理论。其次论证了宪法权利的一般特征以及舆论监督权的宪法权利特征。在这部分论证中,采取实证的方法,将世界142部宪法中关于公民权利的规定进行了量化分析,并从心理学的角度,揭示了宪法权利本质特征。然后论证了舆论监督权的宪法渊源。这一章是对舆论监督权性质的论述,为舆论监督权确立了法律地位。 第叁章是从时空的角度对舆论监督制度进行考察。本章先按照历史发展脉络论述了我国古代舆论监督的形态与状况、近代舆论监督思想的兴起、以及新闻中国舆论监督曲折历程,反映舆论监督在我国历史上的命运,展示我国思想界对舆论监督权认识不断深入的过程,阐明舆论监督权是近代资产阶级启蒙思想的一个组成部分。考察了舆论监督的历史后,又从空间的视角介绍西方不同
邵静娟[5]2008年在《宪政视野下的新闻自由及新闻立法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新闻自由在宪法权利体系中居于特别重要的地位,有着深厚的理论基础,在现代宪政制度中处于重要地位,是宪政民主的先决条件。文章首先分析了新闻自由的权利属性,从宪政的高度、从制约国家权力的角度揭示了新闻自由的私权利本质。从言论自由权、人民主权、知情权、批评建议权这一系列宪法权利基础来对新闻自由进行理论考察,突破了以往只从言论自由理论来论证新闻自由宪法根基的局限性,从更全面的视角揭示了其深厚的宪法底蕴,并从新闻自由制度要保障的目标利益民主宪政出发,阐述了新闻自由的宪政功能,即制约国家权力和促进民主参与。新闻立法和新闻自由是一个问题的两个侧面,新闻立法是新闻自由的根本保证。因此,文章全面考察了现阶段我国新闻自由和新闻立法的不容乐观的现状,并对现行新闻法律体系进行深刻解析,分析了其存在的问题及产生的原因,以期寻求促进新闻自由逐步走出困境的良策。另外,文章采用比较研究的方法,考察了域外国家相关的新闻立法和制度,通过对美国、法国、德国等国家保障新闻自由的法律形式的了解、借鉴,并通过梳理、内化合理的理论因素和实践经验,旨在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新闻法治模式。最后,文章采用系统论和过程论的观点,从我国实际出发,提出适合我国国情、符合宪政原理、利于民主政治的一系列制度,探讨如何构建我国新闻自由的立法保护体系。论证了制定专门新闻法的必要性,并重点探究了新闻法所面临的立法难点,最终提出建立一个以宪法为根本,以法律为主体,符合新闻法价值,旨在促进新闻自由的完善的新闻法律体系,使新闻自由这一宪政民主基石在我国的法治全局中起到应有的作用。
李晨[6]2011年在《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关系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是民主法治国家两项智慧而珍贵的结晶、两大同等重要的价值。新闻自由是民主政治的基石之一,司法独立则是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二者之间又呈现出复杂的关系。现实情境中,媒体与法院从各自立场出发,即媒体为实现新闻自由积极介入司法活动,法院基于司法独立则排斥媒体的干扰,导致二者冲突的升级。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在传统媒体与网络媒体的“夹击”下,一些案件上升为公共事件,案件的审理结果受到影响,案件裁判结果的正当性受到质疑,导致司法的独立性更加脆弱,司法的信赖危机越发严重。另一方面,近年来,法院积极加强与媒体的沟通与交流,加大对媒体权利的保护,主动接受媒体监督。但是,从现在的发展态势看,媒体就一些热点焦点案件的“监督力”受到公众的积极评价,而法院为促进公正审判所作出的工作努力及其整体形象则得不到应有的评价。本文首先从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的概念、发展、理论基础、特性分析入手,从价值取向、宪政功能、承载体制、运行机理四个方面全面厘清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的关系,而不是简单将二者定位于监督与被监督关系;其次从现实入手,分析媒体与法院冲突的样态及网络时代中二者关系的不均衡发展态势,并对折射出的问题予以理性反思;最后在对域外一些发达国家和国际组织平衡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关系的经验进行比较和考量的基础上,立足于我国国情和现状,提出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和谐关系构建的原则和具体制度设计意见,以期为我国的新闻法制建设作出微薄贡献。除了“导论”和“结语”,全文共分六章(第1章至第6章)。第1章简要阐述新闻自由的内涵、理论基础、权利实现与受制等基本问题,说明其是一项重要权利但要防止滥用。首先,笔者通过回顾中西新闻自由思想的历史演进,分析其内涵及权利属性;其次在梳理国外新闻自由发展脉络的基础上,多角度阐释新闻自由的理论基础;最后进一步分析新闻自由实现的条件、方式,特别指出为防止新闻自由权滥用应对其进行限制。第2章就司法独立的概念、基本要素、历史演进及司法受制等展开简要论述,说明其是民主社会一项重要价值,但其作为权力应受到制约。首先,笔者对各种界定司法概念的学说进行评析,阐述司法权的内涵、特性、权能及基本特征;其次,从理论探索和制度实践两方面,介绍了不同历史时期人们诉诸司法独立制度的价值吁求;再次,从司法权、法院及法官的独立阐述其基本要素,并结合我国具体实际阐述司法独立的特殊性,指出影响司法独立的制度性障碍;最后特别指出与司法独立并存的一个理念就是司法受制。第3章从价值取向、宪政功能、体制架构和运行机理四个视角,全面厘清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的关系。首先,笔者以价值目标为视角,认为二者在追求自由、正义、秩序价值方面有着统一性;其次,以权力制约为视角,认为二者均具权力制约的功能导致在宪政功能上具有一致性。为有效制约权力尤其是行政权,二者又具有互补性;再次以媒体与法院关系为视角,从二者在我国在接受执政党领导上的一致性、满足公众知情权的契合性、自身发展方面双方具有的互补性叁方面论述二者在承载体制上的相容性;最后,以媒体与法院之间的现实冲突为视角,从二者作为价值的固有特性、运作方式及各种主客观因素方面,分析二者在运行机理上的对立性。笔者认为,在应然层面上,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在保护人权、实现社会正义、推进民主法治建设上是相互促进与统一的。在实然层面上,媒体与法院分别是这两大价值的主要载体,不同的价值主体站在各自的立场上强调两种价值的某一个方面时,就导致了价值冲突。二者在我国政治生态环境中通过现有权力机制尚能控制它们之间的冲突,但对二者冲突的危害性不可低估。它们都是民主与法治的重要力量,它们的冲突只会削弱彼此的力量和价值,整个社会也要为此付出代价。民主法治建设的进步,呼唤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的和谐发展,而二者和谐发展关系的形成有赖于观念的进步和制度的安排。第4章在介绍媒体与法院冲突样态的基础上,对网络时代中媒体与法院关系的发展态势及折射的问题予以理性反思。媒体与法院的冲突由来已久,媒体为实现新闻自由权积极介入司法活动,法院基于司法独立排斥媒体的干扰,导致二者冲突的升级。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个人的表达自由权在网络中得到充分发展,且网络日益成为多种话语权共存的空间。在网络媒体与传统媒体的“夹击”下,一些案件的审理结果受到影响,一些案件裁判结果的正当性受到质疑,导致司法的独立性更加脆弱,司法的信赖危机越发严重。另一方面,近年来法院积极加强与媒体的沟通与交流,加大对媒体权利的保护,主动接受媒体监督。但是,从现在的发展态势看,媒体就一些热点焦点案件对司法的“监督力”受到公众的积极评价,而法院为促进公正审判所作出的工作努力及其整体形象则得不到应有的评价。这种发展态势已不容小觑,需要构建相应的制度予以调整。第5章以比较法的方式,着重对英国、美国、德国、日本等国家及国际标准调整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关系的立法与实践进行比较、评析,理清这些国家调整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关系的思想变化与制度变迁,并为笔者结合我国国情,探寻协调与平衡媒体与司法冲突的制度,提供有益借鉴。第6章以我国调整媒体与法院关系制度的现状及缺憾为切入点,构建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和谐关系的具体制度。首先,笔者从社会责任理论入手,提出加强媒体自律与网络伦理建设,理性处理与法院的关系;其次,提出法院要加强自我完善,以减少媒体对其负面评价;最后,从现有制度缺失入手,借鉴国外经验并结合我国国情,提出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和谐关系制度构建的基本取向、原则及具体路径,以此实现二者共赢的局面。
廖贵珍[7]2016年在《新闻媒体侵害隐私权问题研究》文中提出数字化时空的多维度介入,导致公民的隐私权利越来越多地被侵犯,公民的基本人格权面临着巨大的威胁。媒体行业的快速发展一方面促进了通讯自由的全面实现,另一方面也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形成了干扰。本文共由引言、正文和结语叁个部分组成,第一章引言通过分析写作背景,介绍本篇文章的主要写作思路,第二章通过深度剖析新闻媒体表达自由权利与公民的隐私权利,从其基本概念及它们二者之间的关系分析他们各自的制度价值,第叁章从新闻自由与公民隐私权的法律属性出发,分析他们在法律保护上价值位阶的高低,为选择解决他们二者矛盾的途径提供思路,第四章通过分析媒体监督侵犯隐私权立法中的几个核心问题,从媒体侵害隐私权的行为类型、侵权对象、侵权内容、侵权场所等多方面展开论述,试图通过此打开新闻媒体侵犯隐私权立法的有效思路,为后面的立法建议提供有益参考,第五章分别从完善媒体监督侵犯隐私权立法,规范媒体报道行为,加强媒体从业者自身素质以及提高公民自身的隐私权利意识等角度出发提出了处理它们二者冲突的建议,第六章结语,总结全文写作内容,在寻找处理媒体权利与个人隐私保护冲突的道路上,我们仍然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这就需要今后司法实践以及学者们的继续探索。鉴于它们二者之间天然存在的对抗性,为了达到这两种权利保护之间的平衡,我们同时还要借鉴国外的相关有益经验,为新闻媒体侵害隐私权的制度构建,提供新的思路和保护方式,从而更好地服务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林爱珺[8]2007年在《论知情权的法律保障》文中研究指明知情权是二战后才提出,并日益受到重视的人权,如今已成为现代信息社会不可或缺的一项民主政治权利。本文通过对现有各种知情权概念的梳理和辨析,从权利的性质出发重新定义知情权的内涵与外延,将知情权分为公法领域的知情权与私法领域的知情权。本文认为,知情权的核心思想是公众有权要求政府公开信息,其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是不平等的,权利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公共信息,权利内容具有多样性,包括接受权、请求权、获得帮助权等。知情权的基础性、广泛性、多重性和公益性特征,使其具有宪法性的基本权利地位。通过对知情权的历史性考察,本文认为知情权意识源于民主、法制的进步,思想自由市场理论催生了表达自由,并确立了知情权在表达自由中的从属权利地位,宪政思想则奠定了知情权成为一项新人权的基础。透视世界主要国家的知情权制度,笔者发现,这些国家无不通过多样化的立法模式,多方面保证公共信息的畅通;媒体作为政府信息发布的重要途径,成为公众实现知情权的主渠道;知情权作为权利设置的目的之一是通过要求国家公开信息以制约政府权力,因此以政府信息公开法为核心的一系列法律共同构成知情权法律制度。本文认为,知情权制度不可能由国家机关主动构建,而只能由下而上,并主要通过民间组织和团体的力量推动国家立法。本文通过分析知情权在中国的现状,并借鉴国外立法经验,提出立足中国国情加快信息公开法制建设的设想;通过分析中国现行保密制度忽视公民知情权的弊端,主张把修改保密法与制定信息公开法结合起来;通过分析现行国家秘密鉴定制度的缺陷,主张重构国家秘密鉴定制度。没有救济的权利不是真正的权利,知情权救济是知情权法律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考察国外知情权救济的模式和特点,结合中国实际,本文提出了构建公益诉讼的知情权救济模式。贯穿全文的法律理念,是以权利制约公权力,建立服务型的责任政府,保障公民知情权的充分实现。
薛京[9]2007年在《论网络表达自由的限制与保障》文中研究说明言论的多元化是民主社会的根本要求,而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极大拓宽了人们自由表达的空间,丰富了自由表达的形式。在我国,普通民众凭借网络获得了比以往任何时代都更为平等、开放、直接的讨论公共事务、参政议政的机会与渠道,网络表达对推动我国民主与法治建设,弥补间接民主的不足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网络的匿名性和开放性,网络表达自由与公共利益和个人权利频繁发生冲突,需要国家通过立法和司法实践对网络表达自由与其他基本权利进行平衡。本文从论述表达自由的重要价值出发,阐述了网络表达自由的特殊价值,在分析学界和各国实践中对限制表达自由的立场与原则的基础上,介绍了各国及我国的网络管制立法,分析了我国网络管制模式的不足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同时论述了国家应当采取积极措施保障网络表达自由尤其是消除“数字鸿沟”,保障信息弱势群体在网络时代平等的知情权与表达自由。本文共分六部分。第一部分对为何采用表达自由而非言论自由的称谓进行解释,进而论述了表达自由及网络表达自由的内涵,并分析了表达自由的宪法权利属性。第二部分论述了表达自由的价值以及网络表达自由的特殊价值。论述了表达自由在促成个人价值实现,增进知识、发现真理,维持与健全民主政治,缓解社会矛盾方面的重要价值。认为表达自由既是目的又是手段,具有自我实现和促进公共福祉的综合价值。在分析网络表达的特点的基础上,论述了网络表达是自我实现的佳径,同时在拓展公共讨论空间,培育成熟公民意识,加强对公共权力的监督,推动民主、法治进程方面较之传统表达方式具有特殊价值。第叁部分论述了网络表达具有非理性、无政府主义和容易滋生违法犯罪行为的倾向,分析了网络表达与国家安全、公正审判、善良风俗,以及隐私权、名誉权、知识产权等公共利益、个人权利的冲突,指出网络表达具有善恶两面性,需要进行限制。第四部分探讨了理论界和各国实践中关于限制表达自由的立场和原则。在讨论限制表达自由的绝对主义立场和相对主义立场的利弊的基础上,对较有影响的明显与即刻危险原则,利益衡量原则,事后限制原则,内容中立原则以及欧洲人权法院确立的限制表达自由的叁个原则进行了介绍与评析。同时介绍了我国在保障与限制表达自由方面的立法现状。第五部分总结了各国对网络表达管制的立法模式,指出既存在着制定专门法律进行管制的较为严格的模式,如新加坡、德国、澳大利亚;也存在着适用现行法律进行管制的国家和地区,如英国、香港、日本;还存在着主要依靠业者行业自律进行管制的模式,如美国。并对叁种模式的利弊进行分析,指出目前各国网络管制立法目标模式总体上有趋同倾向,政府逐渐对网络采取比较宽容的态度,主要由业者的自律和采用技术手段来解决网络出现的问题。同时,介绍了我国的网络表达管制模式,分析其存在的不足,并提出如何完善的建议。第六部分主要论述政府对保障网络表达自由的积极义务——消除“数字鸿沟”和避免网络实名制管理的泛化。论述了“数字鸿沟”的存在对个人获得自我实现的平等机会,以及平等享有知情权与表达自由的障碍。提出政府应当通过加大对非发达地区发展网络事业的经济与政策支持,引入竞争机制、降低网络资费,提供多元信息渠道等方面来保障信息弱势群体的平等权利。同时,阐述了实名制管理对网络表达自由的影响:论述了实名制与网络的自由属性不符,技术与法律上不具可行性,违反了行政比例原则;且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缺乏明确性,对网络用户产生“寒噤效应”,从而妨碍网络表达自由;指出用法律效力位阶较低的法规、规章限制表达自由的基本权利,不符合法治精神。
张莉[10]2006年在《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文中提出隐私权作为一项法律权利,它的发端可以追溯到十九世纪。1890年,塞缪尔·沃伦(Samuel Warren)与路易斯·布兰代斯(Louis Brandeis)提出了隐私权的概念。从此,隐私权在美国逐步确立了自己的法律地位。二十世纪中期《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国际人权文件明确了隐私权是一项基本人权。至此,隐私权成为世界各国法学界备受关注的话题。我国对隐私权的关注和研究起步较晚,在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中有许多问题亟需澄清。本文论述的中心即是如何建构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全文共分六个部分。导论旨在介绍隐私权法律保护的研究背景、研究方法以及研究价值。第一章的首要内容是确立隐私权的意涵。本章在归纳了隐私权的各种理论的基础上,提出隐私权的定义,即“个人为保护人性尊严而对自己私人领域事务的自我决定权”,并从主体、范围、隐私利益和内容几个方面探讨了隐私权的内涵。通过分析进一步得出,隐私权兼具自由权和人格权的双重特征,具有独特的法律地位。第二章确定了一个基本的前提:隐私权确有必要作为一种法律权利而被保障。本章通过对隐私权的社会基础和隐私权价值的分析,阐述了隐私权需要法律保护的原因。在西方的理论和实践中,对隐私权的认同来源于自由主义的公私领域划分。在现代社会中,隐私权作为国家领域、市场领域和公共领域的对立面,捍卫着私人领域。对隐私权的价值,德国是建立在人性尊严的基础之上;而美国强调的是自由主义传统下的自主性,两者虽然遵循不同的路径,但是人性尊严和自主性在“人”的基础上统一起来,都反映了现代人本主义的精神。因此,隐私权不仅是一种自然权利,而且是体现客观价值的基本权利。第叁章论述了隐私权保护的法律原则和方法。隐私权作为基本权利,应当恪守权利行使的一般原则和界限,这也是隐私权法律保护的基本内容。本文认为,“同意”原则体现了隐私权的内涵,是隐私权保护和行使的一般原则;“公共利益”和“他人权利”是对隐私权行使进行限制的理由;“合法性”和“非任意性”是对隐私权行使进行限制的条件。隐私权行使的限制实质上是隐私权与其他权利或者权力的冲突,这是隐私权法律保护问题的焦点。利益衡量是解决权利(力)冲突的基本方法。利益衡量方法首先是以“价值位阶理论”进行基本的权衡;其次是在具体个案的判断中遵循“比例原则”。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就是一个权利(力)冲突的利益衡量过程。在前述讨论的基础上,第四章分析了隐私权与生命权、新闻自由与国家监听
参考文献:
[1]. 新闻自由的宪法权利属性[D]. 刘小妹. 中国政法大学. 2004
[2]. 新闻侵权案件中的权利类型及其保护[D]. 何晓斌. 山东大学. 2017
[3]. 南京国民政府新闻出版立法研究[D]. 张莉. 华东政法大学. 2011
[4]. 舆论监督权论[D]. 周甲禄. 武汉大学. 2004
[5]. 宪政视野下的新闻自由及新闻立法研究[D]. 邵静娟. 南京师范大学. 2008
[6]. 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关系研究[D]. 李晨. 吉林大学. 2011
[7]. 新闻媒体侵害隐私权问题研究[D]. 廖贵珍. 南昌大学. 2016
[8]. 论知情权的法律保障[D]. 林爱珺. 复旦大学. 2007
[9]. 论网络表达自由的限制与保障[D]. 薛京. 中国政法大学. 2007
[10]. 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D]. 张莉. 中国政法大学.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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