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化背景下国际经济法律自由化探析论文

全球化背景下国际经济法律自由化探析论文

全球化背景下国际经济法律自由化探析

李 瑞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北京100029

摘 要: 国际经济法律自由化对于世界经济的发展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本文首先介绍了国际经济法律自由化产生的背景,在此基础上对新自由主义结构调整计划的流行以及国际经济法律自由化的具体内容进行了阐述,最后分析了国际经济法律自由化与经济主权原则的辩证关系。

关键词: 全球化;国际经济法律;自由化

随着当前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世界各国经济市场逐渐走向统一,要求建立统一的全球经济市场秩序体系。经济全球化发展对于国际经济立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因此,关于国际经济法的理论基础研究以及实证研究逐渐成为学术界讨论的热点问题。

一、国际经济法律自由化产生的背景分析

基于历史唯物主义观点,经济基础决定了上层建筑,所有的市场问题均来源于经济基础,因此国际经济法律自由化的产生根源应该从经济基础层面进行考虑。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经济全球化逐渐成为全球经济发展的新形势,不同国家之间形成了多边贸易结构,国与国之间的经济贸易往来越来越密切,国际间的经济关系也朝着复杂化和多元化方向发展,在这种大背景下,想要真正实现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经济依赖联结的良好状态,就需要积极开展国际经济立法工作,并以此处理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的经济关系[1]。基于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的利益考虑,国际经济法律需要对各个国家之间的关系进行平衡,促进国家贸易向自由化发展,因此通过自由化来破除国家和地区之间贸易壁垒的国际经济立法工作将是历史发展的必然。基于以上分析,不难理解正是不同国家之间的利益需求在全球经济发展过程中决定了国际经济立法的内容。同时,在同一历史发展阶段,不同国家的经济政策以及国际主流经济理论也为国际经济法律自由化发展奠定了可靠的理论基础。

(1)对比裸塔模型与全桥模型动力特性可知,全桥的振动周期比裸塔自振周期大,是由于等效单自由度体系质量与刚度之比m/k增大的结果。同时有结果可知,裸塔模型和全桥模型的前几阶主振型基本一致。

虽然在经济发展过程中,不同国家之前均实行了统一的市场经济,但是由于受到不同国家国内外经济政策的影响,导致不同国家之间难以开展有效的经济自由化立法合作。在上世纪二十年代末期著名经济学家凯恩斯提出了公共干预思想,这对于当时世界各国的经济政策均产生的重要影响。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之后,全球经济迎来了繁荣发展时期,在较短的时间内便形成了系统完善的国际经济体制。在该阶段受到凯恩斯精神的影响,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以及国际贸易组织等国际金融机构相继成立,在国际经济体制中发挥公共干预作用。但是在该时期,很多发达国家由于欠缺立法动力,虽然也按照GATT框架开展削减关税的谈判,但是影响范围有限,从而导致很多发展中国家持中立态度。在国际经济秩序建立过程中,发达国家为了防止这些发展中国家加入到社会主义阵营,不敢针对发展中国家制定过于强硬的经济政策。在上世纪八十年代之前,受发展主义理论以及依附理论影响,发展中国家认为收入水平差距过大不利于国际经济的平衡和高效运行[2]。基于此,部分发展中国家在国内建立了相应的干预模式,并在国际上基于结果导向思想形成了权威分配模式。在这种背景下,加强管制和国有化逐渐发展成为涉外经济立法的主流趋势,而国际经济法律自由化立法也在很大程度上奠定了国际经济立法秩序的基础。

二、新自由主义结构调整计划的流行

经济理论表示市场经济具有扩张特性,其主要体现在能够将有利于生产并且可以获得高利润的资源相对集中的聚集在一定的范围内。这种市场经济的扩张性可以突破国家政治之间的界限。这表明在经济发展过程中人为的进行市场分割是不合理的,待到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必然会产生对外扩张。基于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都无法切断其与其他国家之间的经济联系。其实,从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世界各个国家的经济思想都发生了不同程度的变化,主要体现在由原本单纯的经济思想转变为资本主义国家的主流意识形态,新自由主义理论受到人们的吹捧。新自由主义理论的核心思想为国家应该放松对经济的监督管理,在经济发展过程中更多的由市场进行调节。最为有效的经济通行途径是形成一套系统完善的经济策略,加强与外部其他经济体之间的联系。同时该思想还认为国际经济的发展同样应该由市场进行调节。新自由主义理论在提出之后迅速成为发达国家的主流意识形态,涉及到政治、经济以及文化等众多领域。

国内经济自由化立法其主要目的是为了保障经济自由高效运行,因此首先应该重点关注对外贸易以及对外投资立法方面。当前关于对外贸易,世界各国已经充分认识到贸易壁垒对于经济发展的阻碍作用,因此均在努力消除贸易壁垒。整体来说发展中国家的平均关税发生了显著变化,比如乌拉圭对发达国家的加权平均关税在1947年为35%,在采取一系列措施后,目前其对发达国家的加权平均关税仅有4%左右。世界各国为了消除关税壁垒,均在不同程度上修改了对外贸易法律法规。关于涉外投资,世界各国为了有效应对经济全球化所带来的激烈竞争,均对涉外投资策略进行了优化调整。统计数据显示,1991-2002年期间全球共有165个国家涉外投资法律法规发生了调整,其中仅有5%的国家是加强对外投资管制,而95%的国家是放宽对外投资管制,努力为投资者创造更好的投资环境,不断提高市场开放程度。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其对外投资管理立法修改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外资准入标准以及股权等方面的限制进行放宽;二是不断提高外国投资者的待遇水平。不难发现,发展中国家立法修改内容的宗旨在于促进市场的自由化。

三、国际经济法律自由化的具体内容

国际上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对经济关系自由化的需求越来越迫切。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的贸易障碍逐渐被清除,逐渐发展形成新的国际贸易和国际资本流动制度。国际经济法律自由化的最终目标为,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消除关税等贸易壁垒,构建国际化的自由市场环境,让市场经济在国际范围内自由运行[3]。但是国际经济自由化并不等同于放任市场经济随意发展,也不等同于经营主体不再接受国内以及国际法律的限制和约束,而是通过国内经济自由化立法以及国际经济自由化立法,确保经济在市场中能够自由高效运行。

关于国际经济自由化立法方面,目前很多国际经济规则的制定均是在自由化的基础上开展的。“欧式双边投资协定”和“美式双边投资协定”为国际投资自由奠定了基础。相对来说,“欧式双边投资协定”更强调投资自由化,因此在发展中国家中受到更多的认可,很多欧洲发达国家也借鉴该协议中的部分内容。

上世纪八十年代,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趁着发展中国家普遍发生债务危机的大背景下,积极向发展中国家灌输新自由主义结构调整计划。整体来说虽然不同发达国家所提出的新自由主义结构调整计划存在一定的差异,但是总体内容保持一致,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在财务纪律方面采取通货紧缩政策,尽量降低政府开支,降低遍及税率,最大程度拓宽税收基础;二是利率统一由市场决定,实施经济自由化;三是保障资产所有权。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由于忽视市场在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经济增长速度缓慢,同时饱受债务危机的困扰,因此,他们也迫切需要通过经济改革来改变当前不利的经济局面。在这种情况下,世界上共有70多个发展中国家接受了新自由主义结构调整计划。统计数据显示,截止到八十年代末期新自由主义结构调整计划借贷资金在世界银行中借贷总额中占比高达四分之一,借贷资金中约有一半用于债务危机最为严重的国家。苏联于上世纪九十年代初解体之后也接受了新自由主义结构调整计划。截止到2002年,世界上已经有154个国家实施新自由主义结构调整计划,这也表明了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在新自由主义结构调整计划推动中取得了显著的成果。随着新自由主义发展成为全球的主流理论,对于国际经济法律自由化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不同国家在自由化立法方面也有了共同的价值意识。同时新自由主义思想对于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的自由市场经济体制完善以及国际经济法律自由化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UCT算法在不同的深度获取评估值。根据算法具体设计逻辑,在执行过程中,先评估分支的“希望”值,值越高,然后UCT算法的搜索深度越深 (远大于 d),结果能较大限度的拟合最优解[2];相反,值越低,丢弃的可能性越大。

因刀盘角区处流场压力变化较快,因此首先对此处进行优化,将原壳体的圆角半径从10 mm改为30 mm,如图9所示。

四、国际经济法律自由化与经济主权原则的辩证分析

任何事物都是由现象和本质组成的辩证统一的整体,经济主权也不例外。经济主权的本质包括三个层面:第一个层面为国家意志,为对国内经济的管理控制以及在国际事务方面所表现出来的自主意愿;第三个层面为物质需要性,为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需求,其对于第一个层面的国家意志具有最终决定性;第二个层面是第一个层面和第三个层面之间联系的枢纽,为国际法范围内各个国家和地区行使经济主权的自由性。只有在第二个层面得到保障的情况下,才能真正实现第一层面与第三层面之间的相互转化。

第三个层面的物质需要性是经济主要的最深层次,是经济主权的根本属性,具有绝对性和平等性等特征,同时其对内、外均不可分割。如果经济主权首先限制或者被分割,则表明该国的经济主权不独立或者不完整。正是由于经济主权最深层次的不可分割性,才为第一层次的主观意志进行协调和制约甚至分割提供了可能性,而这种可能性也为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的经济交往奠定了基础。不可否认,经济主权传统制度与国际经济法律自由化之间是相互矛盾、此消彼长的关系,特别是一个国家在接受国际经济条约或者在参与国际经济组织时,其经济主权的传统领域,比如立法以及司法等必然会受到一定的限制或者削弱。然而基于上述对经济主权本质的阐述,该国家经济主权传统领域的限制和削弱并不是经济主权的最深层本质受到了限制和削弱,而正是该国家在参与经济全球化发展中对经济主权更好坚持的抉择。

五、结束语

基于上述分析,在经济发展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国际经济法律自由化将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而随着国际经济法律自由化的不断发展,不同国家和地区之前的贸易壁垒将逐渐消除,这对于国际贸易的发展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 参 考 文 献 ]

[1]周默涵.企业异质性、贸易自由化与环境污染[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7(4):100-108.

[2]徐崇利.软硬实力与中国推引局域性国际经济法律制度的创建——以“原则”为制高点的“自上而下”之路径[J].国际商务研究,2018,39(2):125-126.

[3]黄伟.“一带一路”框架下的国际经济法律战略问题论析[J].天中学刊,2017,32(2):17-20.

中图分类号: D99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4379- (2019 )22-0122-02

作者简介: 李瑞,男,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在职人员,高级课程研修班学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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