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民主集中制论文,是党的论文,原则论文,组织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党创造性地运用民主集中制原则,制定正确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处理党内关系的基本准则和具体制度,形成了党在组织建设上的鲜明特征。”长期的革命战争和经济建设的实践证明,民主集中制原则贯彻得好坏,直接关系到党的事业的兴衰成败。
民主集中制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一个伟大创造
任何一个社会组织,为了实现其业已确定的任务,都必须选择或创造一种指导自己组织建设的组织原则,以保证其任务的实现。马克思主义政党也是如此。因为它所肩负的历史使命空前艰巨,如果没有一种科学的组织原则把自己很好地组织起来,并按照此种原则进行卓有成效的活动,它的历史使命就会落空,党的组织也就很难生存和发展。
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创建共产主义者同盟时,就第一次遇到这个党应当采用什么组织原则的问题。在斗争十分尖锐、复杂的情况下,他们根据斗争的需要并参照前人的经验,提出了如何实行民主和集中的最初思想,它集中反映在《共产主义者同盟章程》和《国际工人协会共同章程》等文献中。其中主要强调了四点:一是同盟的各级委员会和领导成员,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并随时可以罢免,这些成员是人民的公仆,生活应同普通工人差不多。二是中央委员会同盟实行集中统一领导,全体盟员必须服从同盟的一切决议。三是同盟必须有严格的纪律,对于违反纪律的人,要给予纪律处分,直到把他们开除出同盟。四是确立了一套组织机构和组织制度。所有这些,都体现了民主与集中相结合的思想。但由于种种原因,马克思和恩格斯还没有把党的组织原则概括为民主制、集中制或民主集中制。这种状况持续了半个世纪,直到1899年下半年列宁才把它概括为集中制。这是列宁根据俄国党的任务、所处的环境,以及党内状况实际提出来的,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在创立自己的组织原则的发展过程中的一个巨大进步。列宁高度肯定了集中制思想的意义和作用,说它是党“所力求奠定的作为党组织的基础的基本思想”,“是唯一原则性的思想,应该贯穿于整个党章中”。(《列宁全集》第17卷第288页)布尔什维克党的建党实践证明,列宁的论断是完全正确的。当时列宁所讲的集中制,已赋予了它新的含义,是密切联系于党内民主的集中制,同过去那种集中制(即专制主义的和官僚主义的集中制)有了严格的区别。
随着斗争经验的积累和斗争环境的改善,在党的“活动自由”大大扩大的情况下,布尔什维克党于1905年根据列宁的思想,在作出的第一个决议中,第一次提出了民主集中制这个科学的概括。之后,列宁关于实行民主集中制的问题,还作出了一系列精辟的论述。例如,1906年3月,列宁在《提高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统一代表大会的策略纲领》中指出:“党内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是现在一致公认的原则。”同年4月,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第四次代表大会通过的党章明确规定:“党的一切组织是按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建立起来的。”1920年7月,列宁还把实行这个原则规定为加入共产国际的各国工人政党必须具备的组织原则。从此,马克思主义政党的科学的组织原则正式形成和确立起来,并且被各国的马克思主义政党所采用。中国共产党从成立之日起,就把民主集中制作为自己的组织原则,从1927年6月1日中央政治局通过的第三次修正章程开始,至今一直把民主集中制写入我们的党章,以此作为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和处理党内关系的基本准则。党在全国执政以后,又把这种制度运用于政权建设,在国家机构中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保证了法律、法规和重大决策的正确制定,以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正确贯彻执行,并且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和发展了民主集中制原则。
马克思主义政党的科学组织原则的诞生,既离不开自己所从事的革命斗争和党建工作的实践,又离不开对前人在这方面的思想和实践的研究和吸收。人类社会在漫长的发展过程中,在这方面有很多创造,经验和教训都很丰富。自原始社会以来,人类社会出现过各式各样的组织原则,如原始公决制、奴隶主国家的民主制、封建主国家的中央集权制、资产阶级国家的民主制等等。这些原则和制度,都可以供马克思主义政党批判地吸收和借鉴。民主集中制的创立,就是集历史上有关先进思想之大成,是在长期斗争实践的基础上进行缜密的科学思考的产物,因而它最适合如同马克思主义政党这样的政治组织所需要的最好科学的组织原则。这个原则的基本特点是:
第一,它是最能提高战斗力的组织原则。它既具有一切集中制所具有的共同优点,即它能够使分散的组织和成员产生新的巨大力量,又具有其他集中制所不具备的特殊优点,即它坚持以民主制为基础,从而使这新的力量得到更高程度的发挥。
第二,它是最能避免各种片面性的组织原则。把民主与集中辨证地统一起来了,既排斥片面的、绝对的民主,能够有效地防止和克服极端民主化和无政府主义的倾向,又排斥片面的、绝对的集中,能够有效地防止和克服专制主义的倾向。
第三,它是最有适应性的组织原则。它既要求始终把加强党的集中性放在首位,又要求不论在何种情况下都不能割断集中同民主的联系,要在主客观条件许可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扩大党内民主,并且坚持在不同的条件下调整民主与集中的构成,实现二者历史的具体的正确结合,从而最为有效地服务于当时的任务和路线。因而它既能适应党在战争环境下的需要,又能适应党在和平环境下的需要;既能适应在地下状态时的需要,又能适应党处于执政地位时的需要;既能适用于搞夺权斗争,又适用于搞社会主义建设;既可以应用于政治、军事组织,又可以应用于经济、文化组织。
民主集中制的民主与集中是辨证的统一
民主集中制的民主与集中是矛盾的统一,也叫辨证的统一,这是我们党的一个十分重要的理论观点。早在1937年,毛泽东在《和英国记者贝特兰的谈话》中就曾指出,民主集中制是“将民主和集中两个似乎相冲突的东西在一定形式上统一起来”《毛泽东选集》合订本第354页)。1957年,他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一文中更加明确地指出:“民主是对集中而言,自由是对纪律而言。这些都是一个统一体的两个矛盾着的侧面,它们是矛盾的,又是统一的,……这种民主和集中的统一,自由和纪律的统一,就是我们的民主集中制。”(《毛泽东著作选读》下册第762页)这就是说,民主与集中这一对矛盾是相互制约的,特别是集中对于民主的制约作用。首先,集中受民主的制约。集中必须从民主中来,要置于民主的基础之上,不以民主为基础的集中,只能是空的、假的、错误的集中,甚至成为个人或少数人的独断专行。其次,民主受集中的制约。任何民主活动,都必须置于一定集中的制约之下。民主一旦离开集中的制约,就会使极端民主化和无政府主义泛滥,甚至导致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的发生,背离四项基本原则。马克思主义的建党学说告诉我们,不受任何制约的绝对的民主、绝对的自由是不存在的。整个党、整个国家、整个社会的活动都是在一定的领导和指导之下进行的,党内的民主活动当然也不能例外。党内搞选举,总要有个选举法规和主持选举的机构来领导和指导。党员发表政见,总要受党章、宪法和四项基本原则的指导,这都是“集中”制约作用的表现。列宁曾经把不受制约的“民主”称做是“原始的民主,讥讽它是荒唐可笑的。他说:“在维伯夫妇论英国工会的书里有一章《原始民主》是很值得注意的。作者在这里叙述道,英国工人在他们的工会存在的初期曾认为民主的必要特征就是大家来分担工会管理方面的一切工作:不仅一切问题要由全体会员表决,并且工会的职位也要由全体会员轮流担任。只有 经过了长期的历史经验以后,工会才懂得这样一种民主观念是荒唐可笑的,才懂得必须成立代议机关和设置专职人员。”(《列宁选集》第1卷第351页)1984年,胡乔木同志在《关于人道主义和异化问题》一文中也曾对曲解民主与集中的关系的观点作了批驳。他说:“片面崇拜民主,自治而否定集中、权威,认为民主本身就是集中,因而从根本上反对民主集中制,这大概是大小任何问题都可以通过群众投票,以便根据表决中多数人的意见来解决吧。那末,群众必须是人人百科全书……这种荒唐民主不但今天不可想象,就是遥远的将来,也是难以想象的。”
还应当明确,民主集中制的实质是集中制,又是以民主制为基础的集中制。正如十四届四中全会《决定》中所指出的:“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制度”,“民主集中制的民主,就是党员和党组织的意愿、主张的充分表达和积极性创造性充分发挥;民主集中制的集中,就是全党意志、智慧的凝聚和行动的一致”。就是这一原则的实质。所谓实质,就是指某一事物最重要的和第一位的属性和功能。党的组织原则的实质为什么只能是集中制而不是民主制?是因为马克思主义政党和一切肩负有艰巨政治任务的战斗组织一样,在确立其组织原则时第一个着眼点都是为了提高自己的战斗力。而集中制就意味着组织起来,组织起来就必然产生新的力量,所以,集中制一直被认为是最能提高战斗力的组织原则,因而它自然也被视为马克思主义政党的组织原则的实质。
强调民主集中制实质是集中制,并非排斥、剥夺广大党员的民主权利,主张在党内搞少数人的专制或独裁。恰恰相反,这个集中制是民主的,是在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制。就是说,民主是集中制的基础,集中是民主的体现,这二者不是简单的相加,而是有机地、辨证地结合在一起的。我们知道,马克思主义政党是民主性质的组织,它的党员是党的主人,在党内居于权力主体地位,因而它必然把党内民主作为一条根本的政治原则,并把它体现于党内生活的各个方面,特别是体现于党的组织原则和组织制度上。也就是说,必须把发扬党内民主或民主制作为党的组织原则的基础。只有这样,才能活跃党内生活,发挥每个组织和全体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以及对党的事业的责任感,团结一致,同心同德,为实现党的任务而斗争。这里需要指出的是,要不要以党内民主为基础,是党的民主集中制区别于其它各种集中制的一个根本标志。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基本要求
当前,我国正在进行一场广泛而深刻的社会变革,特别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我们面临的一个非常艰巨的任务,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需要在实践中探索、总结,使之逐步成熟和完善。要做到这些,就必须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发挥全党、全国人民的主动性和创造力;需要统筹规划、协调配套、有秩序有步骤地进行;需要在实践中不断认识和运用客观规律;需要以完备的法制来规范和保障。而这一切都离不开党和国家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的正确领导,其基本要求是:
(一)要进一步发展党内民主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早就指出:“由于在过去一个时期内,民主集中制没有真正实行,离开民主讲集中,民主太少,当前这个时期特别需要强调民主,强调民主和集中的辨证统一关系,使党的统一领导和各个生产组织的有效指挥建立在群众路线的基础上”。邓小平同志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一文中进一步指出:“我们过去对民主宣传得不够,实行得不够,制度上有许多不完善,因此,继续发挥民主,是我们党今后一个长时期的坚定不移的目标。”(《邓小平文选》第162页)这些,都是要求充分发展党内民主,保证党的高度民主性,使党员和党的下级组织及其代表能够有效地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力。具体地说:其一,要进一步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充分发挥党员及其代表对党内重大政治、组织问题的决策作用,以及对其选举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的监督作用。其二,要进一步完善党的集体领导机制,制定和健全各种必要的工作规则,防止和克服个人或少数人独断专行,充分发挥各级领导班子成员对重大问题的集体决策作用。其三,要进一步完善自下而上的党内监督机制,充分发挥党员和下级组织对其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的监督作用。其四,要疏通民主渠道,健全基层组织的民主生活,完善党员群众讨论和参与党的决策的制定和执行等方面的制度,充分发挥党员群众关系和管理党内一切事务的负责精神。总的来说,就是通过发展党内民主,使党员在党内的主人翁地位和作用充分体现于党内生活之中。
这里应当特别强调的是,要进一步健全民主、科学的决策机制。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一个崭新的课题,需要党在理论上和方针政策上给予科学的指导,它对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因此,各级党委都应当建立和完善党委议事规则,凡属重大问题的决策,都应当事先进行深入的调查,使领导集体的成员对所要决策的问题做到心中有数,形成自己的看法。然后,再召开会议讨论研究,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实行表决决定。
我们党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的实践中,为了保证决策的正确性,把决策同发扬党内民主、坚持群众路线和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联系起来研究的经验,应大力提倡。十四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决策民主化是发展党内民主的重要内容,也是实现决策科学化的前提。”“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发扬民主作风,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集中起来,坚持下去的群众路线,充分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及时总结来自基层和实践的丰富经验。”这里明确地提出,决策要建立在群众路线的基础上,充分肯定了把它们联系起来的重要性。对于一个具有较高领导水平的领导集体来说,对自己的决策活动应当有更高的要求,在讨论决定某一问题之前,应组织它的领导成员,尽可能充分地了解实际情况和群众的脉搏,使自己掌握更多的真实情况,然后再就所准备决定的问题付诸讨论和表决。毫无疑问,这样做出的决定正确率就会更高,就会把失误减少到最低限度。制定决策如此,贯彻执行决策也是如此。对于民主集中制同群众路线、认识论的密切联系,我们不妨回顾一下党的二大以来所不断制定和付诸实行的十一个党章的历史过程,就更加一目了然了。这个历史过程,就是“制定-执行-再制定-再执行……”如此循环往复、以至无穷、一次比一次更正确更丰富更生动的过程。从认识论的角度来说,就是“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的过程。从群众路线的角度来说,就是群众-领导者-再群众-再领导者……”的过程。从民主集中制的角度来说,就是“民主-集中-再民主-再集中……”的过程。对于整个党来说也好,对于一个小的领导集体来说也好,其决策水平就是在这个过程中不断得到提高的。
(二)切实加强民主基础上的集中
加强民主基础上集中的基本要求,是要保证党的高度集中性。它所强调的是要使各级领导机关特别是中央委员会能够充分有效地自上而下行使其领导权力和监督权力。这种要求,主要体现在党章所规定的:“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特别是“全党服从中央”的纪律之中。正如列宁在讲到集中制时所说的,它是“力求从上层出发,坚决主张扩大中央机关对于部分的权力和权限。”(《列宁全集》第7卷第391页)“党的中央机关必须拥有广泛的权力,得到全体党员的普遍信任,成为一个有权威的机构”。(《列宁全集》第31卷第185页)这就是集中制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
必须明确,发展党内民主,决不能以淡化乃至否定党的集中为代价。恰恰相反,它正是为了使党的集中建立在日益充分的党内民主的基础上,使党的集中领导更加坚强、正确和富有权威。这就是说,发扬党内的民主精神,采取各种扩大党内民主的举措,必须有助于而不是有碍于强化“四个服从”,有助于巩固而不是削弱全党权力中心的崇高权威。党员和党的下级组织对其领导机关直至中央有意见和建议,必须按照党的法规所规定的程序提出,并允许保留自己的不同意见,但绝不允许搞非组织活动。党员和党的组织不得坚持和发表反对党的路线和“四项基本原则”的“政见”,更不允许持有不同“政见”的党员结成派别组织在党内搞政治上组织上的多元化。尤其是在实行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利益主体发生重大变化,呈现出多元化、分散化的现象,因而各种经济交往中的矛盾和冲突越来越多,导致政治和经济生活中出现一些引起值得注意的问题。例如,有的地方和部门以局部利益代替全局利益,搞小团体主义和分散主义;有的以种种理由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的以搞改革、创新为借口,无视国家的政治法令和党的纪律,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克服和解决这些问题,除了要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外,就是要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严肃党的政治纪律,在党的基本路线和总方针、总政策、总目标,以及关系全局的重大问题上,全党必须与中央保持一致,维护中央权威,保证中央的政令畅通。
(三)要坚持和完善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十四届四中全会《决定》在讲到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问题时指出:“凡属方针政策性的大事,凡属全局性的问题,凡属重要干部的推荐、任免和奖惩,都要由中央或地方党委集体决定。”同时还指出:“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二者不可偏废。要提倡领导干部敢于负责的精神,反对遇事推诿、互相扯皮和无人负责。党的委员会成员既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又要关心全局工作,积极参与集体领导。”坚持集体领导,就是对重大问题的决定,要充分酝酿、协商和讨论,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但仅此还不够,必须充分发挥每个领导成员的作用,以个人分工负责来保证集体作出的决定得到贯彻执行。任何一个领导班子研究决定的问题,如果没有个人分工去办,集体领导就会落空,党的领导就无法实现。因此,各级、各类领导班子都应当建立明确的个人负责制,在集体领导下各司其职,防止和克服整个工作陷入无人负责的混乱状态。
这里需要特别提到的是,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要提倡大胆工作,敢于负责的精神,决不可遇事推诿,不点头、不摇头,事无巨细,都拿到领导班子成员会上讨论的现象。如果那样,就会使领导集体陷入琐碎的事务之中,影响抓大事。同时,要防止各自为政,各行其事,更不能把自己分管的工作部门搞成独立王国。
(四)要进一步健全党内监督机制
党内监督的主要任务,就是要保证党的组织、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按照党章和《准则》规定的原则办事,防止党的工作发生失误和党内各种不良现象的发生。通过检查监督,对违纪党员进行批评、教育以至进行必要的组织处理;对遵纪守法、尽职尽责的党员和党员干部进行表彰,给予鼓励。
党内监督的主要内容,正如十四届四中全会《决定》中所指出:“主要是监督党的组织和党员是否正确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否正确地运用人民赋予的权力,是否严格地遵守民主集中制的各项制度。党内监督的重点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党内监督的方法,主要是进行思想教育、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等,但只此还不够。应当明确,制度建设更带有根本性。邓小平同志1980年8月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一文中说:“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还指出,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它“关系到党和国家是否改变颜色,必须引起全党的高度重视”(《邓小平文选》)第293页)。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在健全党内监督机制方面,建立起了很多行之有效的监督制度,如坚持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党员领导干部过双重组织生活的制度、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制度、党员领导干部任期内的工作评价鉴定制度,以及定期或不定期向民主党派通报党的工作情况、征求意见的制度等,广开民主渠道,实行群众监督,取得了显著的成效。最近几年,一是地方和部门开展的民主评议干部活动、民意测验选拔干部、领导干部接待群众来信来访,以及党组织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座谈会,倾听群众的呼声、意见、建议、批评和要求,都是对党的组织、党员和党的干部进行监督的有效形式,应当继续坚持下去,并进一步完善,进而形成强有力的监督体系,以保证党的肌体的健康和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
总之,民主集中制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唯一正确的组织原则。它象马克思主义的许多基本原理一样是不会过时的。它不仅伴随着马克思主义政党的产生而产生,还将伴随着它的发展而发展,直到党的伟大历史使命的彻底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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