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学生群体文化教育与传统婚姻的冲突_婚姻论文

现代学生群体文化教育与传统婚姻的冲突_婚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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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K25;C913.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583-0214(2004)04-0018-08

进入近代社会之后,沿袭数千年之久的传统婚姻遭到了猛烈撞击。一部分受过西方文化熏陶的知识分子对传统婚姻的弊端无法忍受,在他们的宣传与倡导下,传统婚姻的缔结方式有所松动,开始了有史以来较大程度的变革。但是,传统婚姻风俗毕竟根深蒂固,变革所能涉及的地域与人群极其有限,仅局限于部分城镇中的开明家庭。极为向往新式婚姻的知识群体,往往由于出身于传统社会与家庭,幼年已经由父母做主缔结了传统婚姻。接受新式价值观念之后,他们在个人婚姻问题上深深地陷入了理想与现实相冲突的苦痛之中。近代学校教育的兴起,使这一遭受感情煎熬的群体骤然大增,学生就是其突出代表。在近代学生群体中,文化教育与传统婚姻的冲突相当普遍,婚姻生活中理想与现实的矛盾困扰着这一群体的大部。在结婚不能自主的社会,离婚也是困难重重,而且后者即便能够实现,他们也因为抛弃发妻而背负上见异思迁、背信忘义的骂名,甚至还有可能因此而遭到家族与社会的孤立。无可奈何之下,忍受煎熬、得过且过者有之,背井离乡、停妻再娶者有之。在学生群体的婚姻矛盾中,不但牺牲了一批旧式的传统妇女,学生自身也成为传统婚姻的受害者。这一问题在转型时期的近代社会具有相当普遍性,任何一方的升迁高就都将打破夫妻原有的平衡,而他们的婚姻则有可能因此而出现裂缝。对于知识群体对传统婚姻变革的推动,史学界曾有大量论述,但具体到他们自身的婚姻冲突,则鲜有涉及。本文试图通过系统展现当时学生婚姻问题中的矛盾,来丰富这一问题的学术研究。由于近代女子教育的落后,不但学生中女子甚少,而且她们几乎都在婚后停止学业,退缩至个人家庭。因此本文的探讨对象——学生,指的主要是求学的男子。

方式不同,婚姻缔结的目的也有所区别。严格奉守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传统婚姻,之所以不顾个人意愿、采取繁杂手续,除了遵循固有风俗之外,主要是为了家族联姻和婚姻稳固。以仿效西方为主要特征的新式婚姻,在其标新立异、追求时尚的背后,强调的是婚姻自主、家庭幸福。学生是血气方刚、渴求新知的一代,容易接受新鲜事物、冲出旧有藩篱,尤其在关系他们终身幸福的婚姻问题上,更有着对新式婚姻的强烈渴望,因而成为新式婚姻的强有力的支持者与实践者。但是,由中国近代的婚姻风俗与教育状况所决定,绝大多数学生很难将其梦想付诸实践。他们或者在洞晓自主婚姻之前已被缔结姻缘,或者因为父母思想守旧而不能左右自己的婚姻,或者由于男女教育失衡而难以觅寻到合适的伴侣。总之,不管其婚姻生活未曾开始还是刚刚进入,已有相当比例的学生对自己的婚姻感到不满与厌倦。

直至民国时期,中国大部分地区流行的仍是旧式的婚姻,“由父母主婚,无恋爱自由之余地”[1](西南卷上,p26)。而稍具文明色彩的新式婚姻虽经提倡,“但于城偶一见之,乡僻之区仍罕觏也”[1](华北卷,p57)。当时新式婚姻的“新”,指的主要是婚礼的仪式,而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婚恋自由。四川长寿县志有云:“新式婚礼传自西人,称为‘文明结婚’。本地亦间有仿行者,不过于成婚日略采仪式。惟西人之婚姻,重在男女自择,而加以明信之约誓,俾免后悔,用意亦各有在,乡俗多不知之。”[1](西南卷上,p26)河南淮阳县志也谈到,“近日亦间有用文明结婚之式,然虽礼数稍殊,而一禀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则固率履不越也”。[1](中南卷上,p144)然而,即使这样的新式婚姻,也只能偶尔实行于风俗开化地区的思想开通之人,其中接触过先进文化的学界人士占有相当比例。这在20世纪二三十年代的各地县志中都有广泛记载。在四川武阳,“此种文明结婚当时仅机关公务人员及教育界人士举行,人数极少”。[1](西南卷上,p77)在河南安阳,“近年城中间有行文明结婚礼者,均崭新学界中人为之,乡间依然,率由旧章也”。[1](中南卷上,p100)而在吉林农安,“现在文明日启,婚制亦颇改良,城镇士绅及学界多有采取最新文明结婚仪式者,然乡间则犹沿旧习也”。[1](东北卷,p278)

正在求学的学生自然属于学界的一部分,他们对新式婚姻十分迷恋。在风气闭塞的广大地区,学生率先实施新式婚姻,起着倡风俗之先的作用。在河北南皮,“近年欧学东渐,游学士女间有文明结婚者,普通人家则仍沿旧礼”。[1](华北卷,p403)而在川省南川,文明结婚“惟学生喜行之。惟学生旅外自娶,始能完全行之;至在本地间有仿者,不过于成婚日略采仪式,未经习惯,老辈旧俗多不悦之;乡闾间则概未之见”。[1](西南卷上,p254)然而,能够如愿以偿的学生毕竟只是少数。由上述两地风俗可以看出,虽然有一些学生得以实施新式婚姻,但由于风俗的阻挠以及老辈的反对,大多数学生仍然被羁绊于传统婚姻之中。尤其是那些出身于风俗浓郁的乡村中的学生,更是由于种种原因而无法摆脱包办婚姻的束缚。

处于求学阶段的学生经济上尚不能自立,自然无法操纵自己的婚姻。而传统风俗中的婚龄又与学制存在矛盾,为了不耽误婚期,相当一部分学生都在求学阶段由其家庭缔结婚姻。也就是说,大多数学生婚姻的安排,都发生于他们走上工作岗位之前。在各地风俗中,婚姻的缔结并不取决于结婚,而开始于订婚,订婚后无故退婚往往为社会所不允。在河南淮阳,“婚姻既经这么规定之后,唯有等着举行结婚,中间无论发生何种变化,绝无变动可能”。[1](中南卷上,p147)在河北武安,“订婚手续极为简略,既不换男女庚贴,复无事禽妆雁币,只凭一纸婚贴,即订百年姻好;甚至沧桑世变,而鸡犬相随,以鸭终伴,绝无悔婚之举”。[1](华北卷,p462)订婚的年龄各地不同,“自襁褓以至及婚年龄不等”[1](中南卷上,p123),但普通都在十五六岁以前。民国年间有人对贵州定番362个家庭进行了调查,订婚年龄在1~5岁之间者为22.37%,6~10岁之间者为20.44%,11~15岁之间者为16.27%,三者合计为59.08%。调查者得出结论:“以年在十六岁以前订婚者为最多。”[1](西南卷下,p665)南京国民政府1930年颁布的《中华民国民法》中的《亲属篇》规定:“男未满十七岁女未满十五岁者不得订定婚约”,“男未满十八岁女未满十六岁不得结婚。”但同时规定,未成年男女(满20为成年)[2](第一册,p37)订定婚约或结婚应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2](第一册,p78、p79)法律往往是对一种普遍社会现象所做的约束与制裁,民法中做出订婚年龄男17岁、女15岁的规定,恰好表明当时社会中的订婚年龄经常不及此数。将未成年男女订婚结婚权力操诸于父母,无异于承认了“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传统婚姻的法定地位。

即使将民法中规定的十七八岁作为社会现实中的普遍婚龄,这个年龄段的青年男女也正好处于求学阶段的中学时期。晚清政府1902年颁布的壬寅学制是中国有史以来第一部正式学制,也是近代学校教育大规模兴办的初始。按照壬寅学制,整个学校系统分为三个阶段,初等教育10年,中等教育4年,高等教育6年。6岁入学,自蒙学堂至大学堂毕业,共20学年。16至20岁正处于中等教育阶段,相当于后来的高级中学时期,与中学堂并设的还有中等实业学堂和师范学堂。1922年的壬戌学制在民国教育中意义重大,随后所用学制大都以此为蓝本。壬戌学制仍然将学校教育分为初等、中等、高等三个阶段,6岁进入初级小学,10岁得入高级小学,12~15岁为初级中学阶段,15~18岁为高级中学时期,师范学校与高级中学并设。[3](第二编,p1、4)由此可见,十七八岁既是民间与法律所认可的谈婚论嫁年龄,又是学校教育中的中学阶段。而且,如果他们打算继续深造的话,随后还有五六年的时间才能完成大学课程。在这种情况下,许多学生的父母按照乡村风俗早早为他们订了婚,并在适当的时候为他们完婚。因此,学生在求学期间订婚或结婚的现象相当普遍,他们的不和谐婚姻问题也就随之产生。

对于学生结婚比例,民国时期曾有人进行过调查。1934年河南省政府秘书处对该省中等学校学生的婚姻状况进行了汇总,其具体情形如下:

表1 河南省中等学校学生年龄及婚姻状况统计表(1934年度)(注:资料来源于河南省政府秘书处统计室编印:《河南统计月报》第2卷第9期,1936年9月。)

学生数  12岁以下 13

14

15

16

17

18

19 20岁以上 总计

已婚32

18

159  433  882  1689 2211 1989 1843

9256

未婚

 1027

2418  4383 5892 5471 3866 3283 1647  846  28833

总计

 1059

2436  4542 6325 6353 5555 5494 3636  2689 38089

已婚百分比3.02

0.74  3.50 6.85 13.88 30.41 40.24 54.70 68.54 24.30

由上表可见,在所调查的38089名中等学校学生中,已经结婚的约占1/4。这些已婚学生分布于自12岁以下至20岁以上各个年龄段中,基本与年龄呈正比例增长关系,年龄越长,已婚比例就越高。从17岁开始,学生进入了结婚高峰,仅这一岁数学生的已婚比例就比16岁的高出一倍以上。从17岁至20岁,学生已婚比例自1/3迅速增长至2/3,增加了一倍有余。由此可见,求学的学生虽然学业未成,但与大多数青年一样,都将17~20岁视作合适婚龄,并在这一阶段缔结婚姻。1921年2月,《东方杂志》也曾公布过一份学生婚姻的调查数字。这些被调查学生来自浙江、江苏6所学校,其中两个师范,两个中学,一个大学和一个高师。在631名学生中,已结婚的184人,占29.15%,已订婚的181人,占28.54%,未订婚的266人,占42.31%。已婚学生中结婚时的年龄,也是以17~20岁最多,有125人,占了已婚学生总数的67.9%。[4](p103)具体到个别地方,其结婚学生的比例就更为突出。1930年,一个在北粤中学任职的教师对该校百名学生进行了问卷调查,收到有效报告63份。“在这六十三个答案之中,你要考察他们曾经结婚过没有的数量,竟有五十九个是作正面答复的,这真是一个极可骇人的听闻。在一个初级中学校里,没有结婚的青年只占百分之六有弱”。[5](p51~52)

学生婚姻问题的产生,除了他们结婚比例较高外,更主要的还在于他们婚姻缔结方式的传统。学生迷恋于新式婚姻,但他们却很少能够参与自己的婚姻。陈鹤琴对浙江、江苏6所学校学生的调查结果表明,无论是已婚的还是订婚的,他们事先几乎都不认识自己的妻子,他们的婚姻差不多完全由父母安排。在已婚的184人中,婚事自定的只有6人,其余均经父母代定。而在由父母代定的178人中,征得过本人同意的有6人,在未婚以前认识自己妻子的有40人,有138人未曾与他们的妻子相识[4](p105)。综合看来,由父母包办的婚姻高达93.48%。在已订婚的181人中,婚事由父母代定的有158人,自定的有6人,父母与己合订的有17人,包办婚姻仍然占了87.29%。[6](p103)

父母与子女毕竟是价值观念相差悬殊的两代人,尤其经过读书之后,学生在婚姻观上与父母产生了较大分歧。按照江浙已婚学生的意愿,主张自由结婚制的有35.87%,赞成双方同意制的有21.19%,同意保存父母代定婚姻制的只有1.09%。[6](p102)很显然,这与他们自身的婚姻现实形成鲜明的对比。学生对父母代定婚姻的不满,并不完全出于婚姻缔结的形式,而主要是反对旧式思想下所缔结的婚恋对象。价值观念不同,必然导致婚姻对象选择标准的差异。父母多属传统的一代,甚至当时的社会舆论,也对自由结婚持苛责态度。女子教育的落后,又使传统妇女占了绝对的优势,从而为旧式婚姻的缔结创造了条件。接受过学校教育的学生期望的是解放了的新式妇女,而思想守旧的父母则按照自己的喜好为他们选择了恭顺服从的旧式妇女。理想与现实的矛盾,在学生婚姻中表现突出。

近代学校教育的兴起,使社会出现了一个数量骤增的学生群体,从而也使学生婚姻问题显得日趋严重。该问题产生的主要标志,除了他们结婚比例较高之外,还在于他们对婚姻不满的普遍。学生属于敏感人群,人生价值观尚未定型。五四新文化运动及其之后所掀起的多次婚姻与家庭革命浪潮,不可能不对学生产生重大影响。在接受了西方的自由平等观念之后,他们主张婚姻自主,对父母包办下的妻子有一种先入为主的不喜欢。再加上双方所受教育迥异,观念悬殊,夫妇在思想上无法沟通与理解,夫妻感情必然淡漠。知识女性与传统妇女的显著区别,也刺激了学生婚姻的变革。因此,经过求学之后,学生们开始躁动不安,原本可以将就的婚姻,也变得无法忍受。仅仅是为了打破传统的牢笼,他们也敢于拼搏一番。文化教育与传统婚姻的矛盾,在他们身上得到最为典型的体现。

学生是随着学校教育的兴办而骤然增加的一个群体。在民国成立后的十几年中,各级教育的学校、学生数都出现了大幅度的增长。据国民政府教育部统计,从1912年至1929年,全国各级学校数从8.7万所上升到21.5万所,增长了1.5倍,学生数从293.3万上升到926.3万,增长了2.2倍。不过,无论是学校数还是学生数,初等教育都占着绝对的比例。在1912、1929年两个年度中,初等教育学校数为8.6万和21.2万所,在各类学校总数中的比例均为98.9%,初等教育学生数为279.4万和888.2万,在各类学生总数中的比例分别为95.2%和95.8%。中等教育也发展迅速,学校从832所增长到2111所,学生则从9.8万人增长到34.1万人。而高等教育在十几年中不但未有增长,反而出现一些弹缩。在1912、1916、1922和1929年四个年度里,其学校数分别为122、84、125和76所,学生数则分别为4.2万、2.0万、3.4万和4.0万人。[7]这可能与各级政府着力于教育的普及有很大关系,地方政府更注重解决学龄儿童的入学问题。

学生数量的激增,使学生婚姻问题以前所未有的态势出现在人们面前。学校是学生感受新知、酝酿理想的地方,也是他们接触社会、交往异性的场所。学校教育兴起之后,一批新式妇女产生,她们与传统妇女有着显著的区别。除了校规所定的“不得缠足”、“不得涂抹脂粉”、“不得着靡靡之衣服及首饰”外[8](p71),在思想观念上也与传统妇女迥然不同,处处显现着知识女性的魅力。1927年5月,《妇女杂志》对比了三类中国妇女观念上的区别。第一类为旧式妇女。她们仍遵循着三从四德的要求,以相夫教子为己任,敬畏男子的意见与特权,一切依赖男子,自己即使有谋求职业的能力,也不求发展。第二类是较新的妇女。她们的观念已较旧式妇女进步,而惭有知识上及经济上独立的要求,但婚后不再服务社会,退缩至个人与家庭。第三类是觉悟的妇女。她们的生活已不限于个人的权利,开始谋求大多数人的幸福。“有毅力振作自己,有学问引导他人;能知道女子对于社会国家的责任,有所努力;能矫正恶俗,能克服环境;待人接物,温和仁爱,无阶级观念;智识在水平线以上,事不论巨细,能独立担当”[9](P11~12)。后两类都可以称作现代妇女,虽然在解放的程度上存在区别,但她们都受过教育,追求进步。

在学校接触过现代妇女之后,学生们开始对婚姻对象有了新的认识。“女子无才便是德”、“在家靠父母,出嫁靠丈夫”的传统观念受到挑战,持这种观念的旧式妇女也一同遭到否决。江、浙六校的一名学生在谈及他对婚事不满的原因时指出,“因为她既无高等学问,又缺乏普通常识,目不识丁,又不能营独立生活,只仰仗别人,做寄生物,自己堕落自己的人格,视为男子的附属品”。这种观念在当时具有相当普遍性,据该项对江、浙已婚学生的调查,对其妻子“不满意地方”最多的为“缺乏知识”,仅此一项的填报者即为86人次,占了该项总数149人次的57.71%。这可以解释为文化教育与传统婚姻的冲突。学生在接受文化教育之后,自然也希望配偶与己相当,因而与其没有文化的妻子产生了距离与隔阂。当然,文化思潮在其中也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它在促进学生觉醒的同时,也刺痛了他们麻木的神经,使他们原本平和的婚姻变得波澜起伏。一位被调查学生指出了受到新文化影响之后自己的思想变化历程。他原本对婚事是很满意的,“因为我生存在旧社会里边,都是一种旧思想。我妻的品貌和妆奁刚刚适宜于旧社会。到了现在的时候,起了反动,看见她仿佛是冤家了。为什么呢?因为我受了文化运动的潮流,晓得女子和男子是一律的,无论文学上交际上都要平等的。那晓得我之妻子适得其反,字也不认识的,裹足的,面上涂脂粉的,一点没有二十世纪里边光明的现象,所以我现在非常不满意”。[4](p107~108)

求学在增进人的知识的同时,也改变了人的思想,从而使新旧世界中的夫妻差距更加悬殊。1934年有人对离婚现象进行了分析,“究其因大约是近代青年男女对于父母代办的婚姻不满,或者是受欧西文化的影响,所以才叠出不穷。如一个摩登青年的男子配与一个只知烧饭和缝衣如仆役一样的妻子,当然他是不满意的,如一个受过教育的女子配一个不识字的丈夫,当然也一样感到无生趣,这两人到了不能忍耐的地步,必出于离婚之一途”。当然,城乡差异也对这些在城镇中读书的学生造成了一定影响。“我们看见从内地而入都市的一般学子,他们受过都市的洗礼,享过都市的物质生活,并且受文化的陶冶,一跑到家里,便觉种种不合意,尤其是对他的妻子,如果他妻子也是读书,还不会有什么举动。若他的妻子只知缝衣烧饭料理家务,终日勤劳,她当然再找不出蔷薇似的双颊,同时也不会有媚人的笑靥,因了环境的支配而使她们减去人工的美态,这样,她的丈夫从都市归来,或抱着学生的名义就会看不起她”。[10](p3258~3261)观察者由此得出结论:“现在的学生不比从前的读书人;现在的学生是觉悟的,是受着新思想的学生,当然对于无知识的,未曾觉悟的女子不满意。所以若要增进家庭幸福,非教育女子不可;若要使无生气的地狱家庭变为快乐的地上乐园,也非教育女子不可。”[4](p109)是否受过学校教育从此成为学生择偶的标准之一。1944年出版的河北蓟县县志谈到。“近年男女注重求学,婚姻渐趋重知识矣”[1](华北卷,p57)。

然而,近代学校教育在激起学生婚恋自由的欲望之后,却以男女教育失衡的残酷现实阻碍着其理想的实现,成为学生婚姻问题成因中除包办风俗之外的又一重大因素。受官方态度及传统观念的影响,接受新式教育的学生在性别上存在严重偏差。女子教育落后及男女分校的设置,增加了学生间婚配的难度,大量男性学生被排除在理想婚姻之外。20世纪初清末“新政”之后,近代学校教育才在全国范围内正式实行。然而,学校教育从一开始,就制造了男女就学上的性别歧视。直到1922年11月教育部颁行“壬戌学制”,各级各类学校对女子的限制才在形式上完全解除。但是,规定与现实有着相当的差距,女子入学在实际中还有种种困难。自学校教育开设以来,女子在各级学校中就读的人数,远较男子为低。截止1930年,在学校教育进行了多年之后,女生在初等、中等学校学生中的比例也分别只有15.24%和17.56%。[11](丁编,p138、162)而高等学校学生中的女性,1922-1923年度仅887人,1925年为972人,1928-1929年度为1485人,在男女学生中的比重分别为2.54%、4.52%和8.59%。[11](丙编,p16)女子入学情况在民国中后期有所好转,以抗战爆发前和胜利后的1937、1946年为例,女生在学校学生中的比重,初等学校为21.15%、25.57%,高等学校为17.16%、18.28%。[3](第十四编,p17、61)表面上看,已经达到了有史以来的高峰,但受教育女子的比例仍然极为有限,仅为男子的1/4左右。这还是就全国情形而言,如果具体到个别省份,尤其是广大乡村,女子受教育者简直是凤毛麟角。1934年的江北地区,“中学将近二十所,并且都是男女兼收,而实际上女生占男生不过十分之壹罢了,这少数的女生中差不多完全是城市的女郎,乡村女郎是绝无仅有的”。[12](p2111)与之相应,女性文盲在社会中的比率居高不下。1934年9月,河南省政府对各县人口的识字率进行调查,全省2544万人口中,识字者306万人。识字率为12.03%,而女性的识字率更低,只有2.02%。[13]河北与此相似,据

省教育厅统计,1928年度全省成人失学率为83.6%。其中男子为71.5%,女子为95.7%。[14](p72)

男女教育严重失衡的事实表明,即使没有父母包办的风俗,学生婚姻问题也不可避免。女性文盲在九成以上,中国依然是旧式妇女的海洋。那些被排除在理想婚姻之外的男性学生,虽然极不情愿,也只能屈服于社会现实,听凭父母为自己缔结传统姻缘。但是,学生于城镇中求学,在新式风俗以及先进文化的影响与熏陶下,不可能不在思想观念上发生重大变化。他们即使在当时采取了容忍态度,这也是他们的一块心病,日后依然常有婚变的可能。学生在学成之后往往定居城市,从事体面的工作,旧式婚姻愈发与他们的环境格格不入。他们婚姻中的不和谐音符不但未能化解,反而愈演愈烈,终于使这一问题上升为当时的社会问题。

婚姻中理想与现实的矛盾,困扰着一大批求学的学生。他们或者奋力抗争,摆脱关系,或者背井离乡,消极逃避,或者调整心态,接受现实。不管他们采取哪些对策,受害的往往是婚配双方。求学使个人命运发生重大改变,许多学生在学成之后改换门庭,拥有了美好的前程。在世人看来,即使处于求学阶段,他们也因为拥有美好未来而是社会的佼佼者,是婚姻冲突中的强者。在维持婚姻现状忍受情感煎熬时,他们因委曲求全而受到社会的赞许与同情;当他们冲出藩篱采取果断行为时,便会因见异思迁、喜新厌旧而遭到世人的厌憎与唾弃,而学生婚姻中的另一方,也同样处于尴尬的两难境地。在含辛茹苦支持对方学业的同时,她们既有着苦尽甘来随丈夫升迁的美好憧憬,又有着被丈夫抛弃后无限凄凉的胆战心惊。双方几乎都成了这场婚姻的牺牲品,或者以低质量夫妻生活作为维持婚姻的代价,或者以打破僵局而落得两败俱伤。

学生所迷恋的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双重含义。他们中的幸运者得以尝试新式婚姻,不幸者就只能以离婚而结束旧式婚姻。离婚虽然与新式婚姻一样也是进入近代后的新鲜事物,且行者甚少,但学生占着其中相当的比例,他们把离婚视作摆脱困境的经常行为。在山东台头村,离婚案件是非常少见的。但进入民国中后期之后,“农村家庭的离婚案日益增加,目前这些离婚大多数是由教育程度差异引起的。现在许多富家子女去新式学校上学,毕业后在城里找到工作,不再回农村。离开家庭的现代男女青年在城市相遇,他们坠入情网并希望结婚,尽管他们许多人在农村已有妻子。在这种情况下,离婚是惟一的解决办法”[15](p115)。当然,除了感情淡漠之外,他们这样做也有迫不得已的外在原因。“受教育者来到城市就业,他们需要妻子陪伴参加社交活动,而农村妻子却满足不了他们这些需要,特别是因为城市妇女也受过教育,农村妻子在社交场合不知道怎样与她们打交道”。[15](p115)

对于随学校教育而新兴的学生离婚事件,民国县志也进行了记载。在东北吉林,“近年虽有男女直接自由定婚、离婚者,然为数极少,且仅于受高等教育者见之”[1](东北卷,p259)在贵州平坝,“昔日离婚至不易易,无论夫妇若何困难同居,在士夫之家率多隐忍讳言,在官吏之裁判上,亲友之和解上,恒以委屈迁就而求全,撤散背弃为不道德”[1](西南卷下,p543)。而在20世纪30年代,离婚已有了法律上的依据,离异后的救济标准,“仍与旧式标准之精神无殊,惟在离婚之原因上,则较旧日之条件为多”,即在通常之外,“多出智识程度等条件。据社会新发生之数件论,则女方之智识程度劣于男方”。[1](西南卷下,p543)知识程度上的差异自然是由一方求学所致,而女方知识程度劣于男方,也符合近代学校教育的实况。由此可以推论,这些新增的离婚案例几乎都属于学生婚姻系列。学校教育所造成的学识上的差距,成了他们婚姻破裂的主要原因。学生中女性虽少,但她们对旧式婚姻的处置态度与男性学生如出一辙。“近来女子多入学校,闻解放之说,有前已下订而竟行反婚者,有已嫁而借故离异者”。[1](中南卷下p909)

离婚固然是终止不和谐婚姻的简捷办法,但由于老辈与社会风俗的阻挠,其实施还有着相当的难度。在传统社会中,妻子的地位没有保障。“妇女在结束了不幸的婚姻以后不能返回到父母家,原因是没有人供养她”。[16](p282)而且,对大多数妇女而言,“离婚是一件大逆不道的事”,她们宁可“在悲惨的境遇中牺牲掉”。[12](p2113)一名女子这样记述了自己遭丈夫多年冷遇仍不愿离婚的理由,“因为我现在虽然感受不到人生的幸福,但仍然不至于无衣可穿,无饭可食,无家可归呵”。[17](p2000)因此,除非有充分的理由,一般不允许丈夫休妻。而学生婚姻中妻子的无过错被休更容易激起社会的同情。在通常情况下,她们往往离婚不离家,继续与孩子、公婆住在一起。而提出离婚的学生则遭到亲戚朋友的抨击与孤立,在放弃他那份土地继承权之后,在城里结婚建立新的家庭。用众叛亲离作为离婚的代价,确实需要付出相当的勇气,而且还必须是那些出门在外获得经济独立的学生。因为只有这样,才能摆脱旧社区的羁绊与家规的约束。现实的困难打消了不少人离婚的念头,他们勉强维持着索然无味的夫妻生活。以相对较易操作的退婚为例,江浙6校已订婚学生中,对他人代定婚约不满的有89人,其中想退婚的有39人,占44.32%,不想退婚的有49人,占55.68%。至于不想退婚的理由,主要为“因为困难做不到”和“服从父母不愿使父母为难”两项。一位学生指出,“我听说已代我定婚的时候,我就想退婚,但是照家中情形,我实在无力去做,而且因本地风俗礼教之关系,所以这个念头已经取消了”。[6](p106)由此可见,学生们并不是不想退婚,而是害怕困难。退婚的难度尚且如此,离婚就更不待言说了。然而,即使出于各种压力维持着不对称的婚姻,他们的夫妻生活质量也存在问题。

首先,学生求学需常年外出,二者过着聚少离多的分居生活。长期分居易导致感情淡漠先且不说,仅分居本身,就是夫妻生活的大忌。在江苏的乡村风俗中,一般民众择婿并不重视读书郎。“因嫁了读书郎,在未飞黄腾达的时候,不但不能天天‘朝同板凳夜同床’,并且还要代他‘点灯熬油补衣裳’。等待一旦得了时做了官,在普通人看来,他的妻子终该享些官太太的福了,那知到了那时,不但他妻子不能专宠,并且‘还要讨小老婆’来分她的爱。但最重要的还在‘一年守着半年床’,‘三百多天在外方’,不能‘朝同板凳夜同床’”。[18)(P3689~3690)不但求学期间如此,就是在参加工作之后,也有相当比例的妻子被丈夫长期留在家乡,他们的婚姻徒具形式而已。

其次,文化背景、思想观念的差异与悬殊,也造成夫妻生活中的不平等。缺乏交流与沟通是问题的一个方面,而男子的心怀怨恨与勉强迁就,更易导致夫妻关系的淡漠与紧张。有时他们还故意冷落刁难,希望妻子忍无可忍时自动脱离关系。一位高小的女生给《妇女周报》发了一封求助信件,为她的朋友咨询“怎样对付残酷的丈夫”。她的同乡姐姐如玉,是一个典型的旧式妇女,遵照父母之命嫁给了中学里一个姓谭的学生。谭君原本“是一个文雅而柔和的男子”,但由于嫌憎对方的“不趋时”,“自从见到如玉的那天起,直到如今,总是抱着憎恶的念头”,“常欲离婚而又不敢明目张胆,故实行他刻毒的手段。以为迫至伊不能忍受,那时必自告退”。而如玉虽然过着“寂寞和悲哀”的日子,“但伊始终守着那句‘为妇之道’”。对于如此可怜的妻子,社会爱莫能助,编辑也只能安慰一句:“除了和他离婚外,实在再没有别的方法。”[19](p6~7)

由此可见,学生婚姻关系的维持,是以牺牲夫妻生活质量作为代价的。为了避免激烈的正面冲突,许多学生采取了消极回避的办法。他们不满意父母所定婚事,自己又无力改变,便借读书而常年外出。一则避开妻子,忘却烦恼,二则积聚力量,等待羽翼丰满。1923年在上海夏令讲学会上,著名社会活动家、教育家陈望道述说了自己的婚姻历程。“我是一个曾经历过旧式婚姻痛苦的人。当十五岁时便被强迫结婚。因此,我十六岁入学校读书——以前是请人在家教读——常住校中,不愿回家,校中教员、同学,都以为我是一个极端用功的学生,其实不然,后来我觉得这样还不是根本的解决,非再走得远一点,直到外国去不可。就一直在外国住了十年,除了父母生病及别的紧急不曾回家一次,他们以为我也是用心求学,其实一半便是逃婚罢了。但是我和伊并不是不好,从姊弟的情感上讲,实在是很好的。在我们乡间,谁也说我俩是很好的一对!可是不知怎的,心里总觉彼此不安,这样地弄到前年才完好的解决,各人各走自己的路”。[20](p2)

这应该是一个典型的例子,代表了学生婚姻的一种形式。男女双方在幼时依父母之命订婚,随着男方逐渐长大,外出求学,接受了西方的自由平等观念,便极力反对这种被强迫的婚姻。如反对无效,他们便借读书而常年在外,消极抵抗。经过若干年的拖延之后,他们往往在外面通过自由恋爱组织了新的家庭。他们旧式的妻子除了逆来顺受之外,没有任何选择,只能苦守在家乡,孤独地度过一生。她们从一开始就是学生婚姻中的牺牲品。在订婚之后,面对未婚夫的冷眼敌视与拖延婚期,她们没有选择,不能被退婚,不能另嫁他人,只能在等待中苦度青春。被迎娶入门后,她们恪守着“事夫如事天”的思想,侍奉丈夫,孝敬公婆,却不被丈夫喜欢。对于丈夫的另结新欢,她们没有权利也没有能力阻止。在接到象征性的离婚通知之后,她们便被丈夫永久地抛弃了。如果得到公婆的支持与同情,她们还可以继续待在婆家,默认这种家有发妻、外有新人的局面。否则,便更加走投无路。而且,即使落到这步田地,她们的苦痛也无处发泄,只能默默忍受。

由于夫妻双方差距悬殊的既成事实,学生在求学期间或毕业以后离婚或另娶的情形并不少见,抱这种想法的青年也为数甚多。前述在北粤一所中学任教的老师指出,“在饭后课余,我曾和几个同学谈到他们对于现在自己所处的两性生活的意见,他们都不谋而合地掉头表示不满。我又征求他们处置这种情感淡漠的生活的方法,他们说,在北粤这种地方,比较稍有资产的人们,娶得三妻二妾,并算不得甚么希奇;或者待将来升学后,也可以再行物色丽人。这就是他们解决不良婚姻的办法了”。[5](p54)一篇离婚妇女自述文章后的编者按写道:“近十余年,离婚自由之风遍行全国,男子挟其经济权威,假借名义,弃旧恋新,重婚别娶到处都是。所谓自由也者,不幸竟成为杀我女性的利剑。据我所见悉男友中重婚或离婚再娶者,竟占十分之八九。可惊可痛,还有什么比这事重大的呢?”[17)(p2003)

由此看来,学生们用停妻再娶来解决他们婚姻苦痛的方法,并不是偶然现象,且具有相当普遍性。在女子缺乏谋生能力、再嫁困难的时代,任何婚变都对妻子极不公平。然而,如果细致分析,学生自己又何尝不是婚姻冲突中的受害者?维持这种形同虚设的婚姻,对渴望婚恋自由的学生来说无疑是一种巨大的折磨,而打破僵局的行动不但得不到亲戚朋友的宽容与谅解,还会招致社会舆论的一致谴责。他们宝贵的青春,也曾在痛苦与绝望中度过。这种新旧摩擦的婚姻无论维持还是破裂,男女双方都处于一种悲惨惆怅的境地。一位妻子在丈夫的离婚声明中“含悲忍泪”地签字之后,记述下自己的感受:“虽然我是从他的手中抛开而牺牲了,但我决不仇恨他。因为从表面上看来,我固然是从他手中撇下的一个牺牲者,但从实际言之,恐怕他和我一并都是受时代所牺牲的人!因为若(如)果由他自己的意思去做,决不会成功这样的结合而牺牲了他一大段可贵的年华的。自然在我也是如此,我之为此言,决不是欲市义于李君,妄冀死灰复燃,因为事实是如此,便如此说吧!”[17](p2002)

旧式妇女与新式知识分子——学生的结合,是近代社会中随着学校教育大规模兴办而产生的特有现象,体现着中西文化差异与碰撞的时代特征。新旧冲突中的夫妻双方,都处于困苦尴尬的两难境地。由于女子教育的落后,旧式妇女依然充斥全国。她们被传统的氛围所束缚,三从四德仍是规范她们思想与行为的基本准则。但命运将她们与接受新式教育的学生联系在一起之后,她们就陷入了被时代所抛弃的痛苦之中。婚姻是她们的惟一依靠,但丈夫嫌憎她们的守旧与落伍,动辄将她们冷落与遗弃,新旧世界中都没了她们生存的空间。而对她们做出伤害的学生,同样是婚姻冲突中的受害者。具有新式价值观念的他们,无法再对旧式婚姻无动于衷,维持感情淡漠、神经麻木的婚姻对他们是一种煎熬,而打破婚姻僵局又会遭到社会的责难。尽管如此,他们中还是有相当一部分在苦熬多年之后,不顾一切地组织了新的家庭。这种家有发妻、外有新人的局面,应该说是包括学生在内的新式知识分子的通常现象。文化教育与传统婚姻的冲突,在他们身上得到了最为典型的体现。

【收稿日期】 2003-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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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学生群体文化教育与传统婚姻的冲突_婚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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