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晋[1]2001年在《公司机关分权与制衡制度研究》文中指出本文是一篇系统的研究现代公司法机关分权与制衡制度的论文。全文由叁部分组成,即:公司机关分权与制衡制度的基本理论;现代国家公司法公司机关分权与制衡制度分析;我国《公司法》公司机关分权与制衡制度分析。 第一部分介绍了各国公司法中公司机关的设置情况;分析了公司机关分权与制衡制度的经济根源和政治根源;引伸出公司机关分权与制衡制度的基本原则,即公司机关权力边界清晰原则和公司机关相互制约原则;追溯了公司机关分权与制衡制度的历史演变过程,指出这一演变过程的主要内容就是公司权力重心的不断调整和制衡机制的不断充实完善;总结了现代公司法中分权与制衡制度的特点是:在权力分配结构中,董事会是受制约的重点。最后,指出董事会内部的再分权是现代公司法面临的一个新课题。 第二部分对现代主要发达国家公司法中的机关分权与制衡制度进行了全面分析。在机关权分权制度中,分别介绍了各国关于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权限范围的规定,并对各国在规定机关权限时使用的立法技术予以分析,在此基础上分析了各国划分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权力边界以及董事会和监事会权力边界时采取的立场。对各国公司法关于业务经营权的再分配也予以简单分析。在机关权力制衡制度中,分别分析了各国增强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活力的措施;介绍了现代国家公司法中对股东权的更新以及对股东大会制约权的制约措施;在董事会一节中,重点分析了各国加重董事内在制约的措施,即各国关于董事义务规定的充实和完善;最后介绍了各国增加监事会监督实效的对策。 第叁部分对我国《公司法》中机关分权与制衡制度进行了分析和检讨,对不完善之处提出了相应的立法对策。在机关分权结构中,分析了我国机关设置和机关权力分配的创新之处,即经理是我国的法定机关,其职权既有法定职权,又有章定职权;分析了我国公司法对股东大会与董事会、董事长与监事会以及经理与 董事会之间权力边界的划分。指出我国《公司法》中运用的立法 技术有欠妥之处,应予改进;并指出经理的权力边界应进一步明 确。在机关权力制衡制度中,分析了我国建立的制衡制度,重点 分析了不完善之处,指出股东大会和监事会的制约均存在制约权 不充分,制约权操作性不足以及对制约权欠缺制约叁点不足;还 分析了我国公司法中董事及经理所付的忠实义务,指出我国应增 加董事和经理的注意义务的规定,以充实对二者的内在制约。
周欢[2]2015年在《分权制衡视角下的公司治理研究》文中指出科学合理的治理规范是公司正常运行和发展的有力保证,尽管我国当前实施的《公司法》在形式和内容上对公司内部不同的机构制定了具体的规范化运行机制,向分权制衡的治理模式迈出了坚实的一步,却仅有分权之名而无制衡之实。根据分权制衡的基本理论,分权应该以实现权力的划分、人员的独立和机构的分离为最终目标。其中,权力划分是实现权力制衡的首要前提和基础,人员独立是保障公司各利益主体间实现权力分离的必然要求,而机构分离则是公司内部各利益主体之间利益平衡的结果。所以,要在公司内部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分权,必须要保证权力、人员和机构的有效分离。我国上市公司在公司治理中普遍呈现出分权而未制衡的现状,具有一股独大及存在控制链的显着特征。在立法上,我国《公司法》对股东大会与董事会之间的权力边界划分不清晰,将导致在公司实际运行中出现股东大会直接干预董事会的事务执行和董事会越权行使股东大会决策权的现象;董事会与经理之间的权力边界划分不清晰,势必会导致经理权限的扩大和董事会职权的相对限缩,影响公司日常事务的决策与执行;监事会与独立董事之间的权力边界划分不清晰,则会使公司已有的监督机制被进一步弱化,造成对部分权力主体的监视盲区。制衡应该在保证权力、人员和机构有效分离的基础上来实现,而我国公司各机关之间的制衡机制缺乏相关独立性,仅从表象上进行了权力的划分,虽然也设立了独立的监督机构和引入了独立董事,却并未实现真正的人员和机构的分立,制衡根本无法谈起。在人员的独立上,大股东利用自己拥有的强大权力在董事长或总经理等重要职务上选择“意中人”或者自己亲自上阵,通过人事任免权直接或间接的把持和操控了整个公司,而董事长与经理职位的兼任现象则会使公司经营者避开中小股东和其他利益主体的有力监督,导致大股东和经营者通过暗箱操作从上市公司攫取私利。在机构的分离上,股东大会的权力过大而又被大股东控制,可能沦为大股东控制公司的工具,董事会则成为了大股东谋取私利的业务执行部门。在这种权力现状下,公司的内部监控机制若完全依附于经营者,终将会因大股东的直接或间接干预而导致其失灵,监督权对经营权的制衡效果将微乎其微。本文从现代公司与现代国家的角度分析了分权制衡理论对公司治理的影响,并对西方国家公司治理中的权力制约机制进行了对比和利弊分析,最后,针对我国公司各机关分权制衡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完善措施,以期为我国公司治理中分权制衡机制的合理设定提供法律建议。
刘柳[3]2013年在《论中小股东维权——从公司机关分权与制衡制度研究论》文中提出小股东维权是目前在我国证券市场中一个十分棘手且重要的问题。许多侵害小股东权益的案件可说是屡见不鲜。近年来,国内外学者围绕这一主题的研究成果甚丰。而我国的新公司法在这一方面也顺应社会发展要求,对此有了许多创新规定。但我们不得不承认,在实践与理论间仍有一定差距,特别是从我国特有的国情出发来分析,更有许多问题值得研究。
梅丽鹏[4]2016年在《反垄断行政执法法律制衡机制研究》文中认为反垄断执法对中国和国际的竞争格局产生了重要的影响,本文以反垄断执法的法律制衡机制为研究对象,分析了现行反垄断执法架构存在的问题和造成的后果,运用权力制衡理论、竞争政策理论、软法与硬法理论在反垄断法中的应用,探讨在反垄断执法中反垄断法律和政策的合法有效适用,研究了反垄断执法程序内部的制衡和外部司法部门的法律制衡。通过对行政处罚执法与监督程序、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宽大政策、行政指导等问题的研究,理出现在的反垄断执法体制存在的问题。并根据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现状与需要,提出建立中国竞争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审裁分离、实行行政法官、建立竞争法庭的必要和实施办法。本文由引言、正文与结论组成,引言部分介绍了本文的研究背景与现状、研究目的与内容、研究思路与方法、以及创新与不足之处。结论部分概括了本文的主要结论。正文部分由五章组成。第一章介绍了叁大法律制衡的理论的发展,探究反垄断行政执法法律制衡的基本法学理论,探讨了叁大理论对反垄断法及执法的影响。首先分析了权力制衡理论的基础和发展,总结和洛克、孟德斯鸠、汉密尔顿的分权与制衡理论,研究了古典学派的自由竞争、新古典学派的完善竞争、有效竞争理论在反垄断执法中的发展和适用,又对软法和硬法理论在行政执法中的重要作用进行了剖析。在此基础上总结了权力制衡理论、竞争理论和软硬法结合理论是反垄断执法法律制衡的法律基础,我国反垄断执法部门的构成、权力设置、救济和监督都体现了权力制衡,反垄断执法中的竞争政策的考量、垄断行为对市场竞争和损害后果的经济学分析体现了对竞争理论在反垄断执法中的重要作用。阐释了需要在执法实践中加强叁理论作用,对反垄断司法制衡、执法部门内部制衡进行调整的必要性。分析了反垄断执法理论对执法的影响。首先,权力制衡理论在反垄断执法中得到应用,现行的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设置体现了权力制衡,其次竞争理论在反垄断执法中发挥重要影响,欧美国家在反垄断执法中运用竞争理论对我国反垄断执法产生启示和影响,再次分析了软硬法兼施在反垄断执法中的社会效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和反垄断行政指导在反垄断执法中地位明显。提出了因为执法内部的制衡导致反垄断执法机构执法效率不高等问题。第二章提出了我国反垄断行政执法呈现的问题,由于反垄断执法部门的授权范围、初步调查权的设定、中止调查和承诺规定、宽免政策、听证规定等执法程序设定不同导致执法后果差异,结合实际案例探讨由于执法部门规章不同导致造成的反垄断法分裂执行和执法条块化和威权不足的后果。着重分析了发改委和工商总局两执法部门在执法风格和执法方式及执法透明度不同形成的执法竞争和效率低下,反垄断程序不完善、自由裁量权过大导致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障及司法对反垄断执法审查力度不够和问题。第叁章分析了反垄断执法机构制衡与效果。首先分析了反垄断执法部门之间制衡的状态及存在的问题,认为存在着反垄断职责交叉、执法力度和执法认定方式、执法效果不同导致形成执法条块分割,进一步造成对反垄断法的执法肢解。第二对反垄断执法机构内部制衡包括执法程序、执法监督方式进行了梳理,包括举报、受理、现场检查、收集证据、听证、行政处罚送达、行政复议和诉讼整体程序进行剖析,对比法国和欧盟委员会、日本在反垄断执法中遵守的程序理清中国反垄断执法部门中存在的问题。再次分析了中国反垄断执法机构上下级的法律制衡,反垄断行政执法机构通过行政授权、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形成制约关系,认为新的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修改后,上级反垄断执法部门与下级反垄断执法部门的制衡作用更为明显。第四章对司法部门对反垄断执法的制衡进行了研究,结合了国际和国内反垄断司法的最新实践。首先对反垄断民事诉讼中法院认定和反垄断行政执法部门执法决定约束力的探讨,法院和反垄断行政执法部门在实体案例判断中的冲突解决。并对法院对反垄断行政执法决定的司法审查中的问题如新修的行政诉讼法对法院司法审查反垄断执法决定的影响、司法审查对反垄断执法的促进效应、行政垄断违法主体认定对司法审查效果的影响进行研究,提出学习欧美建立司法审查对反垄断行政执法的尊重权制度。还分析了反垄断行政执法的司法审查重点,对反垄断诉讼案件中举证责任的分配、法院对反垄断执法机关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制约进行了研究。总的来说,本章通过对反垄断司法对反垄断行政执法的司法审查实践,进一步说明了现行的反垄断司法法律制衡中不足。第五章是对权力制衡理论、竞争理论、软法与硬法相结合理论做出的进一步适用,对前几章分析的反垄断执法法律制衡中存在的制度性、结构性、程序性问题的具体解决办法。针对叁个反垄断执法部门的权利分散、执法竞争、效率不高、分解法律的情况提出构建统一的反垄断执法部门中国竞争委员会,在竞争委员会内设行政处罚委员会,实行裁审分离,反垄断竞争执法局只负责调查案件由行政处罚委员会集体讨论进行案件定性和处罚。为增加执法透明度和公正性,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推行反垄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制度防止滥权和执法不一,推行行政法官制度促进执法中立。为解决司法对反垄断执法的有效制衡提出建立竞争法庭,统一审判反垄断等竞争案件,包括反垄断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建立优秀稳定的竞争法官队伍,推行法院尊重行政的模式,建立均衡的司法和执法系统执行反垄断法,促进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建立统一有序、公平公正的市场经济秩序。
王瀚培[5]2012年在《分权与制衡视域下的公司治理结构重塑》文中研究说明权力划分并不等于分权制衡,分权包括人员独立、部门分离和权力划分叁层要素,而制衡的实现更要在叁层次分权基础上进一步设置交互干涉机制。我国公司法理论研究和立法仅局限于公司部门的权力划分,没有深入探讨人员问题与制衡机制。本文考察了英美等国分权制衡实践,发现分权而不制衡会导致权力中心的膨胀,又从国外公司法对公司权力中心的变迁的立法应对出发,证明了对权力中心进行制衡的必要性。我国公司机关的权力中心是控制股东人事控制链下的一系列部门。在分权与制衡理论中,人事控制被称为“人员混合”,它能够有效减少摩擦、提升效率,对代理成本有抑制作用,并不需要完全否定,但人员混合容易造成权力过于集中,滋生违法行为,可以通过引入“无利害关系人”减少人员混合副作用。但通过在董事会中引入过半数独立董事制造多数“无利害关系人”并不可取,限制控制股东表决权的做法也有难以估量的负面作用。因此对人员混合的限制可从其他途径着手。交互干涉是制衡机制运作的基本模式,指每个部门都有权力干涉其他部门,以此实现权力的平衡,但交互干涉必须建立在人员、部门和权力均分离的前提下(有分权未必有制衡,但欲制衡必先分权)。就我国现有公司治理结构而言,监事会能够通过改革作为独立监督权的载体。最终形成独立监督权与控制链下的经营权进行制衡。独立董事则宜通过组建提名、薪酬和审计委员会的方法,在局部实现多数“无利害关系人”对控制链进行制约。
丁伟峰[6]2017年在《行政组织的自我规制研究》文中提出如何对待行政权力是人类社会的恒久话题,亦是行政法学的核心内容。在行政法学理论中,与外部控制相比较而言,行政自我规制一直是饱受争议的控权机制。近些年来,由于行政任务的多元化和行政裁量权的急剧扩张,外部控制显得有些鲁钝,而行政自我规制却呈现出方兴未艾的发展态势。行政自我规制在行政实践中的迅猛发展,逐渐受到了行政法学者的关注,并对之进行系统性地研究。然而,行政自我规制应当如何实现,迄今为止还缺乏比较深入的研究成果,这种情形非常不利于行政自我规制理论的发展。因此,本论文主要是从行政组织视角展开分析,探寻行政组织架构中所蕴含的自我规制基因,以及这些自我规制机制又是如何被虚置化了,进而主张通过行政组织重构来构建行政自我规制的实现机制。本论文的研究目的主要体现为叁个方面:一是针对行政法治实践中大量存在的政府自我革命行为,从行政法学角度及时地作出回应;二是探寻有效控制行政权力的多元途径,不断完善行政权力的控制机制;叁是为当前我国的法治政府建设提供理论上的支撑。第一章主要是对行政组织的自我规制理论进行阐述。论文首先对行政自我规制的基本理论进行阐述,主要包括行政自我规制的概念、内涵。然后论述了行政自我规制的正当性基础,以及与法治政府之间的关系。接着论证了行政组织的基本架构中所蕴含的行政自我规制基因,以及行政自我规制如何被虚置化了。最后论文主张通过行政组织重构来构建行政自我规制的实现机制。第二章主要是阐述如何从优化行政组织结构方面来实现自我规制。这一章首先阐释了行政组织结构主要包括横向结构、纵向结构和组织规模叁个维度,这叁者直接影响着行政组织结构的形成。然后,基于行政组织法的相关规定,描述了我国行政组织结构的现状,重点分析了行政组织权分配、职责同构、组织规模以及现代信息技术对行政组织结构的影响等。最后论文提出通过行政任务导向、行政组织权适度分配、法治保障、精简效能等具体路径,优化行政组织结构促进行政自我规制的发展。第叁章主要是阐述如何从合理配置行政职权方面来实现自我规制。这一章首先对行政职权配置予以界定,然后阐释我国行政职权配置的现状及问题产生的原因。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现实情况,构建行政职权合理配置的多种路径,主要包括权责一致、分权与制衡以及行政职权相对集中等具体途径,进而为合理配置行政职权提供些许有益的借鉴。论文最后还对当前行政实践领域的权力清单制度进行论述,因为权力清单制度是行政职权配置的制度实践,有着代表性的意义。第四章主要是阐述如何从促进行政组织协调方面来实现自我规制。这一章首先论述了行政组织协调的必要性,以及与行政自我规制的关系。行政组织之间相互依赖的加强,以及行政任务的跨地区、跨部门属性,是行政组织协调的时代背景。接着,根据行政组织协调手段的强制性程度,划分为命令控制模式和契约控制模式,并阐述了二者之间的关系。契约控制作为一种新的协调机制,标志着行政组织协调的现代转向。论文最后阐述了行政组织协调在实践中出现的新趋势,即行政内部约谈,以期通过行政实践来佐证行政组织协调的发展变化。综上所述,本论文研究以行政组织的行政自我规制为主线,力图揭示行政自我规制的组织依赖性,明确行政组织的行政自我规制的重要意义,进而构建有效的行政自我规制之实现机制。尤其是在法治政府建设的当下,更需要强调行政组织的法治建设,以便为实现行政自我规制奠定坚实的组织基础。本文研究主要是基于行政法学理论基础之上,同时重视政治学、行政学和管理学等相关学科与行政法学科之间的互动,以期为行政自我规制理论提供一个相对充分的论证,最大程度上实现行政自我规制之功用。
蔡文成[7]2011年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民主形态研究》文中提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人民民主的政体形式,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根本标志。作为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研究中国政治的现状和发展的基础,是解读中国民主状况及民主化进程的关键。人大民主形态是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民主结构、制度设计、机制程序及价值功能的有机组合和运行状态。“人大民主形态”是一个高度综合的概念,它既包含静态结构,又包含动态的程序;既包含内在的关系,又包含外部的形态;既包含显性的制度,又包含隐性的规范,是对人大民主制度的系统反映。人大制度民主形态在纵向维度主要展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民主的思想基础、形态演变的历程;人大制度民主形态在横向维度上主要分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具体制度结构和运行机制。人大民主形态的理论基础是人民民主专政理论,导源于马克思主义的国家政权建设学说,发展于苏联工农兵苏维埃的政权理论,形成为人民民主专政和民主集中制的理论体系。人大民主形态是代议民主制度同中国具体的社会主义民主实践相结合的产物,历经罢工工人代表大会、苏维埃代表大会、边区参与会、人民代表会议、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和人民代表大会的萌芽、产生、发展、完善和成熟的演变过程。人大民主形态是一个制度系统,由代表制度、选举制度和会议制度组成和建构,其组成要素、子系统之间相互联系、相辅相成,形成完整的制度结构体系。代表制度是人大民主形态的主体。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组织细胞,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运行的主导者、运作者,参与者,是联结人民和国家的中介,无代表则无人大制度。会议制度是人大民主形态的载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运行的基本途径和方式是会议,人民代表大会既是民意机关、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的统一体,又是人民意志的集中表达的公共场所,是这一制度运行的基础、条件、平台,是人大代表的实践场域。选举制度是人大民主形态的基础和逻辑起点,是代表制度和会议制度的前提和依据,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组织基础和保证。人大民主机制是一定民主政治系统内各构成要素之间相互联系和相互协调的作用原理和运行状态。人大参与机制是人大民主运行的基础,参与机制推动和维系人大系统的运行,没有参与就没有民主;人大民主形成以公民、代表、共产党、政府、社会组织为参与主体,直接参与和间接参与、主动参与和被动参与相结合的参与方式。制衡机制是人大民主运行的制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国家权力的主体,形成立法系统、行政系统、司法系统、军事系统、监督系统相互分立的国家结构和立法权、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的职能划分,形成有效的权力运行、相互制约机制。法律机制是人大民主运行的保障,人民代表表达人民意志,制定法律、监督法律、执行法律,形成一套有序的法律机制,保证人大机构、各要素合法、有序运行。代表制度、选举制度和会议制度叁大制度相辅相成,构成人大制度系统,参与机制、制衡机制和法治机制相互作用,形成人大的机制体系,制度和机制、结构和程序有机统一,奠定人大民主形态的基础,共同承担并完成人大制度的民主价值和功能。但同任何制度一样,人大民主制度建设和运行机制还不完善,存在缺漏、矛盾和不足之处,新陈代谢和发展创新势在必行。从制度形态而言,人大民主应实行代表专职化、选举竞争化、会议辩论化的革新,推动人大民主结构和功能的统一;从机制形态而言,人大民主应扩大参与机制、强化制衡机制、完善法治机制,促使人大民主动态和静态的融合,从而,通过发展和创新真正建构事实与价值一致、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结合、实至名归先进的人大民主形态。
赵丽娜[8]2016年在《美国州立大学的权力制约机制研究》文中认为有权力就必须有制约。对权力进行制约,不仅是当代社会民主政治的需要,也是各类组织可持续健康发展的保障。近些年屡屡曝出的高校腐败案件,表明我国高校内部权力运行存在薄弱环节和管理漏洞。因此,建构和完善我国高校权力制约机制,以保证权力的良性运行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但目前我国高校的权力制约机制尚不健全,需要借鉴他国公立大学的经验。本研究选择以美国州立大学的权力制约机制为研究主题,在广泛查阅、分析、整理有关美国州立大学权力制约机制的文献的基础上,系统全面地梳理了美国州立大学的权力制约机制的历史发展。该研究选取弗吉尼亚大学作为一个典型案例,并深入进行为期一年多的实地调研,获取了大量珍贵的一手资料,结合扎实的文献研究,归纳并剖析了弗吉尼亚大学权力制约机制的构成和运作。本研究基于系统论处理复杂问题的方法,把权力制约视作一个整体,以多学科的研究视角作为出发点,即分别在政治学的分权制衡理论、法学的以制度制约权力理论和以权利制约权力理论以及文化心理学的以文化制约权力理论的支撑下,探究美国州立大学的权力制约机制。同时本研究以“大学权力制约机制”为核心概念,根据结构——制度——文化的思路,形成纵横交错的分析维度。纵向的历史分析,考察美国州立大学权力制约机制在不同历史时期的演变;横向的截断面分析以权力、制度、权利和文化制约权力的作用机理。研究得出以下结论:首先,美国州立大学权力不仅在董事会、行政管理团队、教师和学生之间进行分配,形成分立制衡之势,还在同一种权力体系内部分权,表现为董事会、教师评议会和学生理事会通过各种内部委员会形成结构性分权,以及科层管理体系内的校、院、系叁级分权和校长与校级行政管理人员之间的分权。由此形成独具特色的美国州立大学的矩阵式分权制衡的权力制约机制。其次,美国州立大学还通过成立时所依据的州法律、大学规章以及第叁部门的“软法”等制度,事先设定好大学权力的运行规则,使权力的行使有“法”可依,构建起以制度制约权力的机制。再次,美国州立大学教师和学生享有的宪法权利使教师和学生能对大学的各项事务发表意见,监督并制约大学权力的行使。教师和学生与州立大学的法律关系,更进一步保护教师与学生的权利不受大学权力的侵害。正当法律程序和校内申诉制度,则要求大学权力的行使必须具有程序上的正当性,并对受损权利进行救济,形成对大学权力的制约。最后,美国宗教文化深刻地影响美国人的价值观和信念,并发挥着制约大学权力的作用。以“预定论”、“天职论”以及“罪责论”为禁欲主义核心的新教伦理,使得人们心甘情愿地实行全面系统、由内及外的自我克制。此外,美国州立大学组织文化则通过从众、认同、强化等一系列心理机制促使其成员遵守规范。以分权制衡权力、以制度制约权力和以权利对抗权力,是从个体的外在环境使之无法滥用权力,而以文化制约权力则是从个体的内心实现对权力行使的制约,使得个体自愿服从规则,拒绝甚至于自发抵制权力的滥用。只有当内外两者相辅相成配合良好时才能真正实现对权力的制约。以权力、制度和权利制约权力的这些外在制度和结构,结合文化赋予的内在,才能迸发活力,发挥功用。在对美国州立大学权力制约机制深入剖析的基础上,研究认为我国公立高校应系统地思考和设计高校的权力制约机制;加强法治建设,切实发挥法律制约权力和保障师生权利的作用;积极完善大学层面的规章,明确而具体地规制高校权力的运行;高度重视文化在权力制约中的作用,并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统领社会文化和组织文化的培育。
青维富[9]2009年在《美国制宪历程之法理思考与评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就1787年美国制宪会议所设计的政府,既需要一个具有强大力量和有效力的政府,又要求必须是保护人民权利的限权政府,从而使政府的权力被界定在所谓的“我们,美利坚合众国人民”所制定的宪法的许可范围内。从现代的观点而言,美国政府制度中存在着双重的分权制衡,正如麦迪逊和汉密尔顿所认为的,在制宪会议所构建的政府制度中,人民交出的权力首先分给两个不同的政府,然后把各政府分得的那部分权力再分给几个分立的部门。……两种政府将互相控制,同时各政府又自己控制自己。前一种分权和控制就是联邦制,它体现为联邦主义原则,所谓两种政府,即全国政府和州政府;后一种分权和控制就是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内部的叁权分立,即美国的全国政府和各州政府都实行了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叁权分立和制衡体制。本文正是基于此内容,以制宪会议为背景,阐释和论述美利坚合众国的国父们在制宪会议上如何设计把联邦主义和分权与制衡机制融入各个政府之中,以及设计这样的政府其目的是什么。其描述风格是在辩论中选择政府的形式,运用西方成熟的法哲学、政治哲学和宪法哲学的理论和原则阐释美利坚合众国国父们如何构建有限政府,并使所设计的政府具有正当性和合法性。就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的外在特征而言,作为世之公认的有限政府,其特征具有多样性和多层次性;然而就其内在的而具有实质性的特征而言,主要体现在联邦主义政府即纵向分权制衡的政府与联邦和州各部门之间的横向分权和制衡机制。本文正是选择了美国政府设计中的这两个最主要而基本的特性,运用制宪者在制宪会议上设计政府时所采用的法理辩论作为理论和事实依据,分析美国联邦主义即纵向分权体制和联邦政府的横向分权体制。本文共分为两篇。上篇阐述了美国联邦和州之间的纵向分权,即联邦主义政府的构建;围绕联邦主义的意涵和本质特征、联邦主义的表现形式以及制宪者设计联邦主义政府的法理性辩论过程进行论述。第一章阐述了美国联邦主义构成中的两个关键性词语——“State”和“Federalism”,分析了美国联邦主义的基本意涵和联邦主义制度在美国不同时期的具体表现形式,并阐述了美国联邦共和国的性质和特征。第二章阐述了美国构建联邦主义政府制度时的种种实践,包括失败的邦联体制给美国人的启示、弗吉尼亚方案所表现的主要特征及其命运,新泽西方案的可替代性以及新泽西方案作为可替代性方案是如何修正弗吉尼亚方案的,从而揭示了制宪者如何构建了具有美国宪制特色的联邦主义政府。第叁章阐释了美国设计联邦主义政府的辩论过程及其运用的基本理论。主要阐释了美国制宪会议所设计的能够体现联邦主义特性的政府的基本内容,集中于参议院和众议院的选举、参议院和众议院议员的议席分配以及联邦与州的权力界定等基本问题以及联邦政府是否有权否定各州政府的立法所确立的宪法至上条款。下篇阐述了分权制衡理论在美国叁个时期(即殖民地时期、前制宪会议时期和制宪会议及其以后)的发展变化,分权与制衡原则在联邦政府结构中的内在分层,并依据制宪会议的各种法理性辩论阐释了美国联邦政府各部门即立法部门、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之间是如何实现分权和制衡机制的。第一章阐述了美国横向分权和制衡机制的早期实践以及理论的确立和发展。从叁个不同时期论述美国横向分权和制衡机制的发展,即殖民地时期的分权理论的发展;邦联时期的各邦政府分权与制衡理论的发展和变化;制宪会议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奠基时期的分权和制衡理论,揭示了美国联邦政府的横向分权与制衡理论经历了从纯粹分权理论到分权与制衡理论的有机结合构建均衡政体的发展过程。第二章阐述了美国分权和制衡机制在叁个主要层面上的内在分层。就主权所有而言,横向分权和制衡在主权权力行使中的内在分化;就权力行使而言,美国政府的叁种权力在联邦政府部门之间的内在分化;就决策过程而言,体现了美国联邦政府的叁种不同权力在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的决策程序的内在分化。第叁章阐述了制宪者如何在法理辩论中设计横向分权和制衡的立宪政府。首先阐述了立宪者们在构建横向分权和制衡的立宪政府时所运用的理论,在此基础上分析了美国联邦政府叁权分立和权力制衡所涉及到的叁个主要方面,联邦国会与总统和法官之间分权和制衡的设计和辩论过程,即设计弹劾制度;联邦总统制约国会的制度构建和辩论过程,即设计立法复审制度;联邦司法部门制约总统和国会的制度构建和辩论过程,以及在美国建国之后联邦司法部门如何通过司法解释和判例把司法审查制度确立起来,从而形成了有效地制约国会和总统的预防机制。
孙佳馨[10]2012年在《论分权与制衡原则在公司法中的运用》文中提出公司是一座“宝塔型”的机构王国,对市场经济的发展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就世界经济发展而言,完善的公司治理如同国家治理一样,公司与国家除有资格限制外,其相似性在于分权与制衡,为了保障公司安全、高效、合理的运转,公司必然要服从某些支配政府机构本身的法律原则,作为国家治理的分权与制衡原则运用到公司治理结构中当属必然选择。分权与制衡原则是公司法的底蕴和根基,为公司不同机构之间作出合理的权力分化与制衡安排。深入探究分权与制衡原则的底蕴所在,分析分权制衡下的产权关系与分权制衡中的公司治理,明确分权与制衡原则是公司法的精髓,亦是公司高效运作的奥妙所在。第一部分阐述了分权与制衡原则的一般理论。具体分析了分权与制衡原则的产生、发展及完善,厘清分权制衡原则在《公司法》中的规制。第二部分阐述了分权与制衡下的产权关系。首先,沿着现代公司产权历史发展的脉络分析现代公司产权的特征。其次,对产权关系的性质进行举要和评述,分析股权与法人财产权的相互分离与制衡的关系。最后,提出公司衍生性产权关系是股东大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并分析其分离的原因、内容和性质。第叁部分阐述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所体现的分权与制衡。通过对公司法人治理原则的分析,以及对国际上公司法人治理模式进行比较,得知不同的模式都遵循着分权与制衡原则。明确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的保障是分权制衡下的利益均衡。第四部分通过对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普遍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明确了公司法人治理的核心是激励与约束机制。最终提出政策导向型分权制衡治理模式,完善公司机构设置的特殊安排及保障公司有效运行的制度安排。诚然,对分权与制衡下的产权关系及其公司治理结构进行深入研究意义重大。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实现公司的产权制度安排和公司治理中各机构的分权与制衡,实现统揽全局、科学决策管理,与经营执行形影不离,与监督核查相伴相随,与市场管制并蒂同行,呈现信誉与命运,演绎公司经营的每一幕。
参考文献:
[1]. 公司机关分权与制衡制度研究[D]. 李晋. 郑州大学. 2001
[2]. 分权制衡视角下的公司治理研究[D]. 周欢. 华中科技大学. 2015
[3]. 论中小股东维权——从公司机关分权与制衡制度研究论[J]. 刘柳. 法制与社会. 2013
[4]. 反垄断行政执法法律制衡机制研究[D]. 梅丽鹏.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16
[5]. 分权与制衡视域下的公司治理结构重塑[D]. 王瀚培. 北京交通大学. 2012
[6]. 行政组织的自我规制研究[D]. 丁伟峰. 吉林大学. 2017
[7].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民主形态研究[D]. 蔡文成. 兰州大学. 2011
[8]. 美国州立大学的权力制约机制研究[D]. 赵丽娜. 华中科技大学. 2016
[9]. 美国制宪历程之法理思考与评析[D]. 青维富. 西南政法大学. 2009
[10]. 论分权与制衡原则在公司法中的运用[D]. 孙佳馨. 青海民族大学.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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