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养老保险费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分析_养老保险论文

地方养老保险费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分析_养老保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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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养老保险费税务征收工作的重要性

养老保险费实行税务征收,是将原来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移交地方税务机关征收,使之纳入税务“征、管、查”一体化的征管模式。自20世纪90年代后期我国许多省份开始由地税部门负责代征养老保险费后,征收力度得到加强,征收率上升,养老保险费入库情况开始好转,已初步形成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直接进入财政专户、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社会保险基金的支付使用、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城镇职工养老基金发放的运行管理体制。养老保险费收、管、支三条线的管理,增加了资金的透明度,有利于养老金收支列入政府财政预算管理体制,增强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性。应该说,养老保险费征收工作的转变,为促进社会化发放基本养老金工作的开展和建立真正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制度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地方税务部门介入养老保险费的征收也是有效利用政府税收管理资源的举措。因为,在申报和征收的管理上,企业缴纳所得税的资料以及成本中列支的工资额凭证对确定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额都有重要的参考和审核价值,地税部门可以利用其所掌握的企业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方面的资料优势,加大对漏报、瞒报或少报养老保险费企业的治理力度,这对节约征收成本、提高征收工作的准确性和社会保障的筹资效益等方面都是有利的。

二、养老保险费征收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地方税务部门征收养老保险费有助于现行的养老保险费征管工作的效率提高。但是,正如我国现阶段的基本养老制度仍未最终定型,尚处试点和调整阶段一样,地方税务部门在征收养老保险费的过程中也面临许多问题,需要总结和改进。从我们调查的情况看,主要是体制协调问题。目前养老保险费税务征收权不完整,地税部门征收养老保险费主要依据的是《社会保险费征收暂行条例》和地方行政性法规,在强制征收措施中,只能对延迟缴费的加收滞纳金,并对缴费单位处以罚款,逾期不缴纳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征收。而实行税收保全、强制扣款等税务部门最有力的征收手段则缺乏法律依据。在征收程序上,税务征收职能未完全到位,关系未完全理顺,养老保险费的征收计划和缓交审批均由社会保障经办机构认定,地税部门处于“代征”的地位,难以发挥地税部门“依法征费”的作用。由于养老保险费的收缴工作还是由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和税务机构两家管理,缴费单位或个人的申报资料先要经办机构确认,然后再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增加了社会保险基金交纳的工作量,也造成征收中对出现的问题处理滞后。这种因体制不协调而引发的问题主要表现为:

(一)地方税务部门在征收养老保险费的过程中处于“代征”地位,在征收中以社会保障经办机构提供的企业申报资料为准,遇到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问题,需由社会保障经办机构核实后,在下一个征收期才可能纠正,从而影响了税务部门征收养老保险费的效率和扩面工作的进行。例如,国有或集体企业破产后,养老保险费由原企业统一交纳改为下岗职工各自交纳。而下岗工人有的办厂做生意,有的外出打工,有的在家待业,情况多种多样。地方税务部门因不具有养老保险登记管理职能而难以完成相应的征收和扩面任务。此外,中、小规模的私营企业职工流动性大,个体工商户经营状况变动较大,税务登记变更、注销也比较频繁,一些按外贸订单组织生产的企业,因订单的季节性变化而导致生产经营关停现象十分普遍。按现行征管制度规定,职工流动与企业经营变动等情况由用人单位或个人向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参保手续,然后由社会保障部门核算该单位的参保人数和应缴费总额再交给地税部门。地税部门按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应征数向企业征收,再由企业按规定比例从职工工资中扣除个人应缴部分。这种征管制度一方面限制了税务部门在征收养老保险费过程中的主动性。另一方面因目前征管信息系统尚不完善,不能实现社会保障、地税部门和银行三方的信息资源有效共享,扣缴数据时常滞后,地税部门遇到问题难以及时解决,导致对征收中瞒报、漏报或少报问题处理力度不够和应征数据不准确等负面影响,同时也造成参保单位和人员在上述“三方”来回跑的现象。

(二)现有征管模式使地方税务部门在养老保险费征收中缺乏对相关政策的解释权,造成地税部门征收工作的被动。由于税务部门只是养老保险费的代征单位,对征收过程中的实征数与应征数不符问题的处理,按制度规定应由社会保障经办机构解释,这不仅使问题的处理滞后,影响了税务部门征管的权威性,而且容易造成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企业认为负担不公。企业养老保险费的征收同企业的用工数和工资额有直接联系,计算公式是这样的:企业每月应缴费额=企业全部职工缴费基数之和×20%。对于企业来说,在向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申报应缴养老保险费时,实报、少报或瞒报企业当月用工数可对其实际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产生直接的影响。当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将企业应缴养老保险费申报表送交税务部门进行征收时,税务部门若发现某企业申报的养老保险费计算依据同其向税务部门申报的代缴职工工资所得税额的资料不符,由于缺乏对征管工作的政策解释权,税务部门将难以在征收中及时解决问题。目前,许多企业雇主出于自身的经济利益考虑,对养老保险费扩面产生抵触情绪,认为是增加企业负担,是政府搞摊派,不利于企业产品竞争。而许多外省民工流动性强,他们中的大部分不可能长期在一个地方工作,尤其是那些来自社会养老保险机构不健全地区的劳动者认为,在异地参保后,一旦返乡有可能无法在家乡享有养老保险或者享有的养老保险水平下降,因而他们大多数人对今后的社会养老预期比较淡漠。这些存在的问题本来已经加大了地税部门征收工作的难度,而税务部门在征收中若又不能及时解决养老保险费缴纳中的瞒报、少报或漏报问题,势必使那些依法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企业觉得有失公平而采取消极态度,这将进一步加大税务部门征收工作的难度。

上述存在的问题表明,目前养老保险费征收中应注重政府有关部门之间的协调,有必要通过对社会保障部门和地方税务部门在养老保险费征收中的科学定位来进一步理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关系,提高工作效率。近几年,养老保险费征收中产生的问题,很大程度上同“双头负责”的征收体制有关。在建立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中,养老保险费征管涉及政府与不同类型企业、单位和个人之间的关系,尤其在我国社会养老保险体制改革的形成时期,征管工作的难度很大。此时,将养老保险费征收工作所必需的相关行政权力集中到一个部门行使,更有利于征收工作的开展,而目前养老保险费征管中的“双头负责”体制则难以达到这一目标。因为,“双头负责”的征收体制更多的是从政府部门现有职能的角度分配管理权限,而对养老保险费征管工作中,行政管理权限双头行使的低效率估计不足。其实,“双头负责”的养老保险费征管体制,容易导致征管工作中政府相关部门之间互相推诿的现象。例如,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体制改革后,对这项具有国家经济政治稳定“安全网”和社会“稳定器”作用的重大举措,在宣传方面力度明显不足,不要说是私营或民营企业的雇主以及工人不了解其中的制度规定和重大意义,就是事业单位职工或众多城镇退休人员也对养老保险改革的制度知之甚少。究其原因,主要是宣传工作需要耗费人力和财力,在“双头负责”体制下,部门间互相推诿。但是,如果养老保险费征管职责由授权指定的政府部门专门负责,那么这类问题就不易出现或者说即使出现了也便于上级政府部门追究责任,使之得到改进。此外,从政府管理成本角度分析,养老保险费征收部门职能的科学定位是征管部门提高征管效率的必要制度条件。因为,将征收权力充分地集中到一个部门行使,不仅有助于及时解决养老保险费征收中出现的问题,而且可以降低政府部门行政成本的支出。因此,在养老保险费征收中,应在目前已有的权力分工的基础上,改革“双头负责”的征管体制,将权力集中到征收部门行使。

三、进一步改进养老保险费征收工作的建议

(一)赋予地税部门完整的养老保险费征收权。目前,应从法律、法规及征管体制上,尽快实现地方税务部门作为征收养老保险费惟一执法部门的地位,使地税部门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征收主体,以便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的强制执行手段,完成包括征收入库、处罚、催缴等方面的全部工作。地税部门有权对不缴纳或欠缴的参保单位、企业采取如税收一样的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特别是地税部门可以采取通过银行从参保单位、企业的存款中扣缴养老保险费等措施,以提高养老保险费征收效率和刚性。同时,地税部门应明确征收养老保险费的责任与税收责任同等重要,增强征收意识和压力,力争做到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在此基础上加强与社会保障部门协调,共同做好养老保险费征收工作。

(二)进一步加大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社会保障制度是利国利民的制度,应通过宣传和政策解释工作以及利用多渠道的宣传系统和形式多样的手段,使养老保险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为养老保险扩面和征收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其中更应注重对参保企业和单位的业主与负责人的宣传。因为,他们的参保意识、参保态度直接影响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同时,要对不依法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欠费单位予以曝光,对诚信缴费的单位予以表彰奖励。

(三)加强政府部门间的工作协调,提高城镇养老保险扩面征收率。地税部门应经常与社会保障部门以及街道乡镇基层政府组织联系和沟通,争取各级政府的支持,并通过培训等形式,加强对基层征收养老保险费工作人员和参保单位财务人员社会保障法规知识的培训,提高养老保险政策业务水平;充分利用一切手段加大催收力度,如电话催缴、上门催缴、书面通知催缴等,对无故欠缴的企业在购买发票、减免税、税前扣除项目等审批上从严掌握,以督促参保企业和单位及时缴纳养老保险费。

(四)注重养老保险费征管的网络数据库建设。地税部门和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应注重建设参保企业和单位应交纳养老保险费人员的统一数据资料库工作。通过共享基础数据和信息网络系统的建设,一方面可以加强财政、税务、社会保障、银行等部门的交流与沟通,有利于在征收过程中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另一方面有助于社会各界对社会保障基金征收的监管,不断规范社会保障基金的征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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