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虚拟角色商品化现象是社会经济发展所产生的新现象。因为商品大多数是虚拟角色,这样使得市场更加多样性,收获更大的利润。于是一些不法经营者为了吸引消费者的眼球,未经许可授权直接将动画角色印制于自己的商品上,导致纠纷时有发生。本文将对虚拟角色商品化从定义、特征与分类入手,对虚拟角色在著作权法上的侵权以及救济问题作了研究。
关键词:虚拟角色;商品化权
一、虚拟角色商品化权定义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将角色商品化定义为:为了满足特定顾客的需求,使顾客基于与角色的亲和力而购进这类商品或要求这类服务,通过虚构角色的创造者自然人以及一个或多个合法的第三人在不同的商品或服务上加工或次要利用该角色的实质人格特征。
虚拟角色商品化权就是指虚拟角色的拥有者或商品化者将具有知名度、吸引力的角色在商品或服务上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的过程中所享有排他性利益的权利。
二、虚拟角色商品化权的特征
1.独创性
虚拟角色独创性仅要求角色的创作是作者独自完成,并没有与之前角色完全不相似或不相同的要求。因而,在判定虚拟角色是否具有独创性时可以借鉴著作权法上相关认定标准。
2.知名度
虚拟角色具有号召力和吸引力是使其商品化的必要条件,通过电影、电视、漫画、小说等作品得到广泛传播,具有鲜明特征的角色被人们接受和熟知,从而产生很好的公众效应。
3.商业性
权利主体通过知名角色在公众中的影响力进行商业活动,这种影响力能够使与角色所结合的商品或服务具有更广泛的知名度,给经营者带来更大的商业利益,在经营中占据更多优势。
三、虚拟角色商品化权客体的分类
(一)文学作品角色
文学作品角色是作者充满想象力和经验的脑力劳动。读者通过对语言文字的理解,能够在脑海中形成对虚拟角色的形态,个性特征。读者的理解能力、个人经历、思维方式,会生动形象的形成一个具有自己性格特征的人物,从而更加具有感染力,让读者能够感受到作者的感情色彩。
(二)卡通角色
卡通角色出现在动画或漫画中,以人物、动物或机器人等形象,通过绘画、电脑制作的线条、手工绘制等方式构成。这种具体的形象通常会使人感到有亲切力,是被大众所喜欢的形象。它通常以一种可爱的形象直观的进入大众的脑海,更容易被印刷在商品的装潢、包装上,成为商业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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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影视作品角色
影视作品角色主要通过戏剧、电视剧、电影等来塑造人物形象的个性特征,通常都是由真人来扮演的。影视作品角色是真人来演绎诠释角色特征,更生动也更具有真实性,真人与人物形象的无差别,观众也往往会把演员本身与塑造的角色相重合。这样会给人带来更加直观的感受。
四、问题的提出及解决
(一)动画角色能否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对作品作出了明确规定,虚拟角色通过线条、颜色等的运用,已成为具有特定化的具体形式,包含了独特的表达,体现了作者的智力投入,具有独创性。通过故事情节的设计、发展来丰富动画角色的个性特征,使之更加生动,并且富有感情色彩。其形态、特征、容貌、姿态等具备独有的风格和个性,应当认为具有独创性。应独立于原作品而单独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二)未经许可的虚拟角色商品化是否会构成侵权
著作权法上的“使用”,指的是实施受著作权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如复制、发行、出租等。若他人在未经许可或缺乏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实施受著作权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即可能构成著作权侵权。虚拟角色商品化能构成著作权法上的“使用”。
我国著作权法列出了十二种可构成“合理使用”的情形,虚拟角色商品化是一种商业化使用的行为,属于合理使用。
当他人擅自使用图片招揽顾客时,只要在画面中采用了能表现这个虚拟角色的一些特征,从而使人们联想到该角色整体即可构成实质性相似,应承担侵权责任。
总而言之,通过分析,未取得授权的动画角色商品化能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侵权。
(三)著作权法提供的救济
我国著作权法第49条中有侵犯著作权和有关权利的赔偿金额以及计算方式的规定。受害人的全部损失是要的得到赔偿的。在一般作品的侵权案件中,行为人侵犯了作品以及复制品中本身存在的价值,以此来确定行为人的赔偿数额。虚拟角色商品化权如果按照一般著作权侵权的方式来计算赔偿数额的话,可能会与受害人人的实际损失产生差距。此类案件中,法院需要考虑多方面的因素来界定数额,例如行为人的侵权程度、虚拟角色的认知度、受害人的商业利润、许可使用费用等。
五、结语
侵犯虚拟角色著作权的案件很多,但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出台关于保护虚拟角色的法律,多数国家解决此类纠纷也是借鉴国际或者国内相关的案例。我国法律对虚拟角色法律保护问题上还很不足,对于这类纠纷还需要不断地探索,结合我国目前知识产权的情况并借鉴外国的成功经验,不断补充在虚拟角色保护问题上的缺口。
参考文献
[1]季连帅.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对虚拟角色的保护[J].哈尔滨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3,4(04):47-49.
[2]梁爽.虚拟角色商品化的知识产权保护[J].商,2013(05):73.
[3]范少方.虚拟角色商品化权的法律保护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16.
作者简介:于泽洋(1986.07-),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执行员;
刘译聪(1998.01-),法律系,台湾静宜大学;
姜鼐(1986.08-),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执行员。
论文作者:于泽洋1 刘译聪2 姜鼐1
论文发表刊物:《知识-力量》2019年10月38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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