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的一般理论及其演变_演化博弈论论文

制度及其演化的一般理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理论论文,制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当代的经济学家大概都同意:制度很重要。但是,要完整地理解制度,就必须理解制度演化。有些经济学家(Hodgson,1999)甚至主张,制度经济学就是演化的经济学。从演化主义者凡勃伦以来,人们对于制度及其演化的认识不断深化,尤其是近年来基于博弈论的制度及其演化分析更是取得了深刻的洞见。本文试图综述这些新的理论成就。篇幅所限,我把注意力仅集中在一般理论上,而不会涉及任何经验研究;尽管制度的经验研究对于制度演化分析是不可缺少的重要一环。

需要说明,本文只是对一系列研究成果的转述,并且难免带有强烈的个人偏好和倾向。我同意汪丁丁(1992)的观点:成功的转述比不成功的创造更有价值;读者会同意,有时只是将不同作者的成果放在一篇文章里就会产生“剩余价值”。在本文之前,国内亦有一些优秀的制度演化理论的介绍和总结文献,比如:张旭昆(2001;2007)对较早时期各学派的制度演化思想进行了很好的总结;韦森(2001)花了相当的篇幅评介演进理性主义和建构理性主义的制度演化思想,还基于Sugden、Young等人的成果详细介绍了习俗和惯例的演化,并探索了制度化的过程;韦森(2003)则基于Schotter(1981)的著作评介了制度演化的博弈论观点;周业安(2004),周业安、杨祜忻和毕新华(2001),周业安和赖步连(2005)则对近来的关于认知心理和行为与制度(及其演化)的文献进行了综述,并期望由此发展出行为制度(及其演化)的理论。尽管如此,我相信读者仍能从本文读到大量新内容,因为我在内容选择上有意与它们保持互补而不是替代。那些文献与本文一起阅读,将可以更全面地了解制度演化分析的过去和当代进展。

(一)制度及其演化:思想简史

1.什么是制度:各派观点

制度是什么?这个问题的答案很多(各流派观点见表1),但大致可分为三类:一类强调制度与精神观念联系,如最早的凡勃伦和最近的青木昌彦、格雷夫等人;另一类强调演进而来的稳定行为和秩序,如哈耶克为代表的奥地利学派和尼尔森与温特为代表的新熊彼特派;第三类则强调制度乃人为的行为规则,基于新古典理性分析方法的新制度主义(NIE)学派,基本上都持此类观点。

表1 各学派的制度经济学观点

资料来源:作者根据相关资料整理。

说明:科斯等为代表的New Institutionalism和加尔布雷斯为代表的Neoinstitutionalism都可译为新制度主义,为区别两者,此处将前者译新制度主义,后者译为后制度主义。

众多有差异的定义并不意味着谁对谁错,这取决于分析的目的(Acemoglu,2006;Aoki,2001)。譬如,大多数人认为经济政策是正式的制度,但是Acemoglu却认为某些经济政策(比如税收)不是制度,因为它们太容易被调整;他显然非常强调制度是有惰性的,短时间不易调整。又如,速水(19)70年代末研究了爪哇岛的收割制度的诱致性变迁,但姚洋教授却认为那根本谈不上制度变迁(汪丁丁等,2004),因为姚洋继承了康芒斯的思路认为制度必然与集体行动相联系,地主单方面改变收割分成不涉及集体行动也就不是制度变迁。再如,科斯(1994)所研究的生产的制度结构其实是生产的组织方式,Noah(1990,2005)则明确地将组织排斥在制度概念之外,而Greif(2006)的制度概念却又明确地将组织囊括其中。

所以我们可看到(见表1),不同学派和学者对制度的不同定义,对应着他们所关注的不同的制度内容,甚至不同的方法论(个体主义vs群体主义;演进主义vs理性主义)。事实上,当我们把研究定位于不同层面,试图强调制度不同层面或方向的特征之时,我们就可能关注于不同的制度之涵义。我们也可根据不同的分析维度对制度作出不同的分类。比如,从结构上而言可分为“建制的制度”(organic institution)和“认知的制度”(epistemic institution)①。前者是指人类组织,如国家、央行、企业、财团等;后者是指被所有行为主体认同的精神观念,如货币、信任、共享信念或者分配规范等。从影响的深远程度,可分为“创立性制度”(constitutive institution)和“调节性制度”(regulative institution)。前者使新的社会行为成为可能,比如新货币、新金融市场或者原创技术语言;后者只是既存行为之间的调停者,如专利、商业合同、交通规则等。或者,也可细化不同层次的制度类型以便对制度进行分层次研究,如Williamson(2000)就建议将制度划分为非正式制度(如宗教、习俗和社会标准)、正式制度(宪法、法律等)、交易治理模式(即组织作为节约交易费用的制度安排)以及日常行为规则(生产、雇佣、市场均衡等日常经济活动的制度安排)。在任何科学研究中,对象的定义和分类,都是服务于相应之研究目的,对制度的研究也不例外。

2.作为精神(心智)现象的制度:从凡勃伦到重返凡勃伦

各种制度的定义中,是否存在某种共同的、最根本的性质?就个人阅读而言,我愈来愈感到制度经济分析从凡勃伦发轫,经过漫长的跋涉之后,正在重返凡勃伦。凡勃伦(1964)认为,制度实质上就是个人或社会对有关某些关系或某些作用的一般的、确定的思想习惯,是一种流行的精神态度。现在方兴未艾的基于博弈论的制度(演化)分析,强调制度实际上是一个共享信念体系,或者基于共享信念的规则和组织。没有共享信念,就没有制度。无论是流行的精神态度,抑或共享信念,其实都意味着:制度是一种精神现象(或心智现象)。这可能就是各种制度最根本的性质。

肯定有人不同意把制度视为精神(心智)现象。他们可能这样批评:规则(比如一条法律)、组织(比如一家企业)都是以器物形式客观存在的,无论人们在精神观念上是否认同。但问题的关键也正在于此,规则、组织等器物层面的东西,只不过是作为精神现象的制度的实在表现,它们本身并不一定是制度。以规则而言,只有当规则的认知内容和协调内容成为人们的共同信念后,规则才能称得上制度;若规则的认知内容和协调内容并没有成为共同信念,那么这条规则就不会被人们有效遵循,它也就不是能真正型构(shape)个人行为的制度。Aoki(2001)写道:“一种具体的(规则)表现形式只有当参与人相信它时才能成为制度……举例来说,政府根据某项法令进口某些物品,但如果人们相信贿赂海关官员可以绕开此项法令,而且这是普遍现象,那么与其把这项法令视为制度,还不如把贿赂现象视为制度更合适……如果参与人对它们的信念动摇了,它们就不再作为制度存在了”。晚年的诺思显然也逐渐将制度视为精神现象,对个人的制度信念给予了高度重视,他认为信念是理解经济变迁过程之基础的关键(North,2005)。

可以这样说,制度就是维持共享信念的系统,它当然是行为规则,但强调共享信念则体现了人们对规则的认知——我认同那是行为的规则,是因为我相信其他人也会认同那是行为规则;我遵守一项规则,是因为我相信其他人会遵守这项规则,而给定其他人遵守规则我也最好要遵守这项规则。一旦共享信念得不到维持,那么制度就会坍塌。以货币制度为例,政府发行一种新的货币(货币的新规则)之所以能成为新的制度,那是因为得到了人们观念上的认同——每个人之所以接受新的货币是因为他相信其他人会接受新的货币。如果这个信念得不到维持,人们不相信其他人会接受新的货币,那么新货币制度就会失败;或者,即使政府发行新货币而禁止旧货币流通,但若每个人认为他人还会接受旧货币,那么旧货币制度将仍然存在。弗里德曼(2006)提及的美国独立战争时期的大陆币和苏联苏维埃政府时的沙皇纸币卢布就是两个很典型的例子。

对于组织——建制制度——它成为制度的必要条件仍是,组织的规范成为其成员的共同信念;否则建制的制度会因此而分崩离析。譬如,一个企业的各种合约安排不能为其成员接受,成员就会离开企业;一个国家的各种合约安排不能为其公民接受,公民就会试图改造国家(选举、改革或革命)或抛弃国家(偷渡或移民到他国);改革和革命,组织形式的变迁,政权的更迭,通常都是观念变革的结果。但是,由于受诺思将制度视为规则而组织只是参与人的思想影响,组织长期被排斥在制度概念之外。事实上,认知制度(如规则和观念)和建制制度(如组织)都可以在博弈论的框架下展开分析(譬如Orléan就提供了一个工会/辛迪加组织博弈演化的模型例子,见Lesourne,Orléan and Walliser,2006);而且,制度的概念中也有必要将组织纳入进来,组织只不过是制度的一种特例(Greif,2000,2006)。Dixit(2004)对此则评论道:“我推断诺斯在概念上将规则和博弈本身做出区分,导致了制度和组织的二分法,这能帮助我们注意它们的不同功能。但这两个范畴之间的回应和反馈,逐渐使它们的边界变得模糊不清。”

在本文中,我们将制度视为人类的精神现象,始终从“共享信念”的产生和维持视角来理解制度概念以及制度的产生和演进。若以博弈论的术语表达,制度就是关于博弈如何进行的共享信念(shared beliefs)的一个自我维持的系统。至于规则、组织等等,则是制度的具体表现形式;只有得到共享信念支持而被固化的规则和组织,才能称为制度。

3.主流范式经济学中的制度选择和制度变迁

本文界定的经济学主流范式具有如下特征:均衡分析是占支配地位的分析范式;个人决策被假定为在给定预期下是最优的;而预期在给定的证据下也被假定为是合理的。这样,主流范式经济学将不仅包括新古典(及其综合)经济学,也包括新制度主义中的产权学派、新政治经济学派、组织/交易费用学派以及(部分的)制度经济史学派。

主流范式经济学日益主张制度是经济绩效的第一决定力量。但总的说来它对制度仍知之甚少;尤其是,它一直忽略了对制度起源和演进过程的考察,制度变迁似乎是理性选择下瞬间完成的。正如Young(1998)所说,主流经济学描述的是“一旦尘埃落定世界看上去会怎样,而我们却对尘埃如何落定感兴趣”。

制度如何得以产生?主流范式经济学的基本观点是,制度源于人们的理性选择。具体地,又有几种不同的观点。其一是效率制度观(efficient institution view),认为人们一定选择最大化社会总剩余的制度;总剩余如何在不同的行为主体(agent)之间进行分配不会影响制度的选择。这种观点背后的推理是科斯定理(Coase,1960)在政治市场的应用:如果当前的法律制度对某个集团有利而对另一个集团不利,在磋商成本低廉的情况下,两个集团可通过谈判来改变法律制度以最大化总剩余。其二是寻租制度观(rent-seeking institutions view),它与效率制度观不同,认为制度不一定是有效率的,因为制度通常并不是由全社会来选择的,而是由少数即时控制政治权力的集团来选择的(当然也有可能是集团与集团之间争斗的结果)。权力集团着眼于权力租金最大化而不是社会福利最大化来选择制度,结果制度只是对权力集团有益而不是对整个社会有益(North,1981)。其三是有代价的制度观(costly institutions view),它认为制度是为了解决经济问题(比如降低交易费用、实施协议等)而被构建出来的,因此存在逼近有效制度的趋势;不过,由于设计制度本身是有代价的,在代价高昂的时候好的制度也有可能不会出现(Demsetz,1967)。

从效率制度观出发,易得到结论:制度差异既不重要也没有意义,因为不同的制度一定都是其所处社会环境中最有效率的制度。但这个结论日益被证据反对,因为的确有诸多坏制度持续存在(Acemoglu,Johnson and Robinson,2001;Bowles,2004);而且也有研究表明由于承诺问题的存在,政治市场的科斯定理是不成立的②(Acemoglu,2003);甚至当权者还可采取某些分化策略来巩固无效率制度使之持续长存(Acemoglu,Robinson and Verdier,2004)。寻租制度观和有代价的制度观具有一定的现实基础,也可用于解释各国制度上的差异,以及某些制度(如政府治理、产权安排)的动态变化。

制度如何演化?主流范式经济学一直缺乏相关的理论,它更多地使用了“制度变迁”概念。主流的制度变迁理论认为,当生产技术、资源的相对价格、外生交易费用、制度选择集等因素一旦发生变化,人们就会产生对新的制度服务的需求;原有的制度均衡被打破,出现制度失衡;当存在制度失衡时,新制度安排的获利机会就会出现;如果制度变迁的交易费用不至于过高,那么制度变迁甚至整个经济结构的变迁都可能发生。当然,在这里假定了制度供给者的存在。制度的供给者可以是经济行为主体本身,他们可通过集体选择来确立一项新的制度;不过,由于信息和交易费用,支持新制度通常也会付出代价,因此集体选择的制度变革有时会遭遇集体(不)行动问题;可以克服这一问题的手段是意识形态,或者通过政府间接集体行动。制度的供给者也可以是政府,尤其是政府具有强大的实施力量的时候;一个反映选民意愿的政府可能只是选民借以间接集体行动的工具,但是一个独立于选民意愿而有强大实施能力的政府也可以强行实施某些违背民意的制度——许多制度变革的失败,固然有可能源于意识形态僵化、官僚问题、利益集团冲突以及社会科学知识的局限,但是也完全有可能来自统治者自行其是的权力。对制度变迁理论更详细的介绍可参见Lin和Nu-gent(1994)、North(1990)和林毅夫(2000)。

主流范式经济学对于制度经济的研究近年来在两个方向上取得了重要成就。一是制度的国际比较研究,比如 Shleifer和他的合作者(LLS,1998,1999; Djankov and LLS,2002,2003; Glaeser and Shleifer,2002)从法律渊源不同来理解各国经济制度的差异;二是考察政治和经济的制度互动,比如Acemoglu等(2005)发展的政治制度与经济制度互动分析框架:本期的政治制度和资源分配分别决定了本期的法定政治权力和事实的政治权力,而本期法定和事实的政治权力决定了本期的经济制度和下一期的政治制度,本期的经济制度又决定了本期的经济绩效和下一期的资源分配;然后下一期的政治制度和下一期资源分配又开始决定下一期的法定的和事实的政治权力……如此循环。他们用这一框架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了各国经济制度的差异;而且这一框架也刻画了政治制度与经济制度是如何互动演化的。但是,这些工作对于理解制度的演进和差异显然仍是不够的,正如Acemoglu(2005)本人所称:“我们离一个解释制度如何被决定以及为什么各国不同的理论框架还差太远。”

4.博弈论的均衡制度观

自Schotter(1981)以来,博弈论开始应用于制度分析,这可能是制度经济分析在最近30年所取得的最重要的进步之一。博弈论视有效的制度为博弈均衡,这很好地体现了“共享信念”,因为有限信息下的博弈,不仅要求人们的行动选择(或策略)达到均衡,也要求参与人的信念具有一致性。Aoki(2001)就将制度定义为均衡博弈路径上固有显著特征的一种浓缩性表征,该表征被相关域内全部参与人所感知,认为是与他们策略决策相关的。这个定义还可追溯到Schotter(1981),在本质上也与汪丁丁和韦森强调的制度作为“共享的意义”(share meanings)是等价的(汪丁丁等,2004)。

基于博弈论的均衡制度观大致有3种。其一是2007年诺奖得主Hurwicz(1993,1996)等主张的机制设计观点,它将制度视为博弈规则,关注于“设计”一项实现既定社会目标的制度之可能性,其基本的思路是将设定的目标当作一种博弈均衡结果,然后试图寻找到能够实现这一均衡结果的一系列(规则约束)条件。在博弈论中这对应于“实施理论”。其二是重复博弈观点,它将制度看作是不断重复的社会环境中的博弈规则。迄今已有不少基于重复博弈来解释惯例和规范的文献,如Lewis(1969)、Ullmann-Margalit(1977)、Taylor(1982)、Axcelrod(1984),Schotter(1981)则将其推广到了更一般的制度分析;后来的Milgrom,North和Weingast(1990)对中世纪“法商”(law merchant)制度进行的研究,成为这种理论用于经验研究的经典例子;Greif、Milgrom和Weingast(1994)和Calvert(1995)也持此类观点;Greif(2006)更是基于重复博弈框架发展出了内生制度变迁理论。其三是演化博弈观点,它放弃了前两种观点所坚持的行为主体完全理性假设,研究在个体有限理性状态下制度如何产生并演进;其代表性论著来自Sugden(1986,1989)、Young(1998)、Aoki(2001)和Bowles(2004);较早时Hodgson(1993)曾回顾过制度经济学的演化理论,但他并未明确使用博弈论框架。

将制度视为博弈均衡的思路也曾遭遇一些学者的批评(Hall and Taylor,1996;汪丁丁等,2004)。制度究竟是不是博弈均衡,学术界对此的争论也许还会继续。我个人很赞同以博弈均衡来处理制度。但限于篇幅我并不打算介绍那些批评的观点以及对批评观点的回应,读者可参阅Aoki(2001)、Bowles(2004)和Greif(2006),他们论述了将制度处理为博弈均衡的好处。而本文接下来予以详细介绍的制度起源和制度演进的理论,都是建立在博弈理论以及作为博弈均衡的制度概念之上的。

(二)制度的起源:来自演化博弈的洞见

1.演化博弈制度分析的重点

在所有类型的制度中,演化博弈文献最青睐“惯例”(conventions)。在经济理论中,不同学派从不同角度强调了制度的基本功能:制度主义者(凡勃伦,1964;康芒斯,1962)指出制度是影响主体行为以及帮助其形成预期的习俗(habits and costumes);认知主义者(Hayek,1973)认为制度(比如市场)产生了信号(比如价格),这些信号是行为主体所需信息的最好概括;交易费用理论(Williamson,1975)解释了在市场和科层(hierachy)两种不同协调方式之间的选择,其中关键的考量是降低交易费用;产权理论(Coase,1937; Alchain & Demsetz,1973)强调,在评估一个经济体制的效率时,良好界定的产权非常重要。演化博弈在分析制度时则强调,从大群体的行为协调入手,关注于缺乏第三方实施力量下制度如何在分散决策的个体群之间生成和演化。这不是说所有的制度都无须第三方实施力量,也不是说所有的制度都可由自发生成得到解释,而是理解了自我实施的秩序就可以很容易地理解第三方力量实施的秩序(如果我们追问第三方实施制度的激励和动力来自何方,那么在根本上就需要回溯到自我实施的秩序),理解了自发生成秩序也就可以很容易地理解某些人为设计的制度(有效运行的法律不过是对现成做法加以批准而已)。而“惯例”,显然是自发秩序的最佳代表,它受到演化博弈的青睐就是很自然的事。

所谓的惯例,它仍然是以观念固化在个人大脑中的行为规则。行为规则就是将情景状态与行动联系起来的行动计划。典型的行为规则可这样表达:若处于情况C,则选择行动A。A就是绑定在情景C中的行动。这里要求情景C一定是可观察的,或者具有可观察的信号。人们的行动即是通过这些情景或信号加以协调的。对于建模者而言,规则可被实证地解释为给定环境下个人将自然而然地选择某些行为,或者也可以被规范地解释为在社会压力下个人不得不采取某种行为。

制度是在协调行为冲突过程中产生和演化的(Schotter,1981; Bowles,2004)。一个特定的惯例常常与某种协调失灵联系在一起,是作为协调失灵的制度回应出现的。经典博弈论提供了如下五种协调失灵:Ullman-Magalit(1977)讨论了囚徒困境、协调、保持不平等三类协调失灵,Schotter(1981)又加入了合作博弈类型问题,除此之外还有一种印第安纵队博弈(Indian file game)③。这5种基本博弈都可以用与汽车有关的例子加以说明(Lesourne,Orléan and Walliser,2006),如图1。

在图1博弈(1)(2)(3)中,每个博弈都存在两个纯策略均衡;(4)其实是囚徒困境的翻版,有一个纯策略均衡;(5)没有纯策略均衡。制度如何对这些博弈的参与人之间可能的协调失灵做出回应?在长期的博弈中,参与人之间可能形成许多种惯例来协调他们的行为,每一个惯例将明确规定参与人被引向哪一个均衡。如十字路口博弈中,很可能形成“优先权惯例”将先行的优先权让给特定的参与人(比如右边来的车,或者主干道来的车,或者大车优先等);在技术博弈中,“标准化惯例”将明确该选择的技术。靠边行驶博弈中,“方向惯例”将明确规定人们有权行驶哪一边。亮车灯博弈是一个合作问题,在单次博弈情形只有唯一的囚徒困境式均衡,但一旦考虑重复博弈则均衡集可以扩大,很可能出现“互惠惯例”将参与人引向一个帕累托最优状态而不是一个囚徒困境均衡状态;比如表示“自己将采取对手在上一期所采取的招数”的以牙还牙的“威胁惯例”就可以达到这样的结果。

2.惯例制度的生成

制度如何在无序的社群中生成和扩散,已有不少演化博弈角度的研究;比如Sethi(1999)研究了货币制度的自发产生,Young(1993,1996)为分配规范的演化提供了模型,等等。在这里我们以Sugden(1986,1989)的十字路口博弈中惯例生成为例进行介绍。考虑在一个司机社群中,所有的司机都是“近视的”并且没有标签识别彼此的身份。此时的演化是单一种群(population)演化。图1(1)的十字路口博弈的动态过程将收敛到唯一的稳定状态(2/3,2/3),即每个司机都在十字路口每3次中停两次行一次。这个结果当然是比较糟糕的,因为撞车的频率基本上是每九次相遇就会有一次撞车。每个司机的平均效用是2。为了兴起一种惯例,一个司机至少要知道司机们所处的两种位置和角色即司机应有身份标签(且标记为A和B)④。标签很可能根据车型大小而定,也可能根据行驶方向而定,或者根据行驶速度而定,当然也可以根据道路大小而定。总之,在司机之间需要创造(或发现)某种非对称情形来强加给司机某些概念上的回应。

图1 基本的博弈协调类型

然后考虑经过长期的演化,有些司机变得“聪明”起来,他们之所以聪明是因为他们识别出了某些标签,而“近视的”司机对此却一无所知。聪明的司机遵循规则“如果A就前行,如果B就等停”,而近视的司机仍然以一定的概率p随机地选择等停。此时的演化是考虑了聪明司机和近视眼司机的两个子种群(subpopulation)的演化。给定聪明司机占据的比例x,近视眼司机最优的等停概率p*是存在的,并且p*随x递增,当x=2/3时p*=1。但是,可以证明,对于任何的x>0,近视眼司机的效用将低于聪明司机的效用⑤。近视的司机可能会逐渐意识到,聪明司机之所以境况更好是因为他们所采取的惯例,向聪明司机的学习会导致聪明司机子种群扩张而近视眼司机子种群萎缩;如果允许直接沟通,近视的司机就更容易意识到惯例并尝试遵循惯例,惯例就更容易建立起来。

但是,车型、行驶方向等标签可能有很多种,究竟哪种标签会被惯例所选择?而且同一标签也存在两种竞争的惯例,比如以车型为标签,既可以是大车让小车的惯例,也可以是小车让大车的惯例,究竟哪一种惯例会胜出?对此,分析具体制度的时候可能需要结合具体的种群背景加以分析。一般来说,某些非对称的要素可能促成了某些标签和惯例更容易选择。比如,对方向的感知往往比对车型的感知更敏捷,因此行驶方向而不是车型大小更容易被选为惯例的标签;而在方向标签中,对左右的感知往往比对东南西北的感知敏锐,左行或右行优先就比南北行或东西行优先更可能成为惯例。当然,完全有可能出现诸多不同的子群体选择了不同的惯例,那么最大群体将获得最高的赢利,诱使其他的小群体改变其惯例以追求更高的绩效。

3.多重均衡与制度的分离

演化博弈虽然常常排除了诸多不符合演化理性的纳什均衡,但仍然存在多重均衡问题。由于每一个演化稳定均衡都可以成为一个惯例,那么人们如何才能够从潜在的均衡中将制度分离出来并将其标准化或规范化呢?韦森(2001)曾详细讨论过社会秩序中“习俗→惯例→法律制度”的制度化过程。与此类似,演化分析框架强调了4个步骤来分析制度分离和标准化:(1)“识别步骤”(recognition step)要求参与人观察到某些规则,规则是任何人可观察到的;(2)“分化步骤”(polarization step)则让参与人将观察到的规则视为制度,参与人将直接针对制度做出反应而不是针对对手做出反应;(3)“合理化步骤”(legitimation step),将制度改造为由参与人的互惠预期来维持的道德约束(精神约束),即便制度早已是自我实施的;(4)“合法化步骤”(Legalization step),将制度强制为类似法律的约束,通过激励和制裁予以维持。其中,前两个步骤旨在分离制度,后两个步骤则是通过标准化将制度更加固化下来。对于人为设计的制度变迁而言,后两个步骤特别重要,因为人们对于所设计的制度之合理性和合法性的判断常常决定着制度是否具有自我实施的基础,因而对制度变迁的成败和方向影响深重。

(三)制度的演进:几种分析思路

制度生成之后,将如何演进?这里有必要区分两种不同性质的制度演进:一是博弈参与人的策略集并未发生变化,制度演进只表现为在原有博弈的多重均衡中从一个均衡漂移到另一个均衡,即制度漂移;二是博弈参与人策略集发生了变化,从而潜在的均衡集合也发生改变,制度从现有均衡变化到一个新的(不存在于原博弈中的)均衡上,此为制度创新⑥。制度变迁,或制度演进,是制度漂移和制度创新的总括。之所以做此概念区分,是因为读者随后会发现,演化博弈只可以处理制度漂移却不能处理制度创新,这也是一些学者(黄少安,2007)认为演化与博弈在范式上不可通约而不能用演化博弈研究长期制度演进的原因;为了解决制度创新的问题,Aoki(2001)提出了主观博弈分析框架。然而,演化博弈和主观博弈都未能解决既有制度影响其本身的演化路径的(内生性变迁)问题,后来Greif(2006)基于重复博弈框架提出了内生性制度变迁理论。此外,来自桑塔费(Santa Fe)的经济学家还从行为和演化视角提出了基因—文化演化过程和制度与偏好的共生演化理论(Bowles,2004)。

无论是制度漂移还是制度创新,其方式都既可以是设计演进的也可以是自发演进的。但有必要指出:尽管在一项具体制度演进的分析中确需考虑其是自发演进还是设计演进的背景(这样才能得到有意义的结论),但在纯粹的制度演进理论研究中关注的应是自发演进方式。因为理解了自发演进也就不难理解设计演进。通过法令建立起来的一项规则,能够成为制度(属设计演进)的一个必要条件是:有足够数量的个体相信其他人会遵守这项规则,并且给定那么多人遵守规则的情况下他遵守规则对自己是更有利的。如果没有足够数量的个体相信规则的认知内容和协调作用,那么就没有人会坚持规则(即使这个规则本来有潜力成为自我实施均衡),这个规则也就不能成为对人们行为形成有效引导和约束的制度;国王的权力不是来自军队,而是来自军队中每个成员都坚持这样一个信念,即每个人都将服从国王的命令和对他来说最优的反应就是选择服从(Greif,2006)。在本质上,设计的规则要成为制度,或自发的规则要成为制度,都要求规则的认知内容和协调内容成为人们的共同信念。因此,立足自发制度演进来研究制度的演进有其现实的合理性⑦;只有在研究具体的一项制度之演进时,才有必要考虑其设计或自发的演进背景。正是基于此,下面提到的几种考察制度演进的思路,无一例外地都把自发制度演进作为最核心的分析对象。

1.演化博弈与外生的制度变迁

博弈演化(往往具有)的多重均衡性质,既是制度多样化的有利的理论证据(Aoki,2001),也为制度变迁提供了部分的原因。譬如,某些惯例制度的自发变迁过程可刻画为图1(3)的技术博弈(Boyer and Oléan,1992)。如果司机遵循某些学习和演化过程,他们就会收敛到使用同种类型的汽车,最后的演化稳定均衡可以是电气车,也可以是燃油车;最终的状态取决于初始条件、动力(dynamic)和随机因素。若不考虑随机因素,最终状态就由某个频率阈值p*来决定,它刻画了最初使用燃油或电气汽车的参与人所占的比例。使用电气车的司机频率超过p*,演化路径就收敛到全部使用电气车的稳态;否则就收敛到全部使用燃油车的稳态。尽管使用电气车更符合全部司机的利益,但这种变迁仍是很困难的,因为使用燃油车作为惯例具有演化稳定性质,会拒绝那些微小的对自身的修正(路径依赖和锁定),除非修正足够大使得一夜之间使用电气车的司机突然超过了p*。关键是,这样的一夜骤变可能吗?

一旦将某个制度作为博弈均衡,则每一个人依制度采取行动是其最优反应,那么自我实施的制度要产生变化似乎就必须依赖于外生的变化起源(Greif,2006)。演化博弈框架下,惯例制度的变迁常常根植于几种外生变化。首先,某个外部因素的推动可以导致制度变迁。比如,电气车可能因突然发生的时髦效应而数量激增,超过频率阈值p*;或者燃油车被一场战争或社会运动大量损坏,新的形势中电气车将有机会取代燃油车(想一想殖民侵略与受掠国的惯例变迁,不就是这个道理吗);或者国家的汽车产业政策禁止再生产燃油车等。其次,制度变迁可能先是在局部产生,一小撮人先转向电气车,然后与他们密切接触的邻人也开始转变,最后通过网络扩散到全局。第三,惯例结构本身的结构发生变化也可导致变迁,比如技术进步使得电气车的效用大大提升,这就会使得阈值p*变得更小更容易被满足。

也许,还有一个外生因素是重要的,那就是人们可能因为犯错误或者试图尝试新策略而选择了不在当前制度均衡中的策略。只要犯错和好奇在人的行为中难以避免,那么就始终存在着零星的偏离当前制度均衡的行为;这有点类似于生物学中的“变异”。给定人们一定的策略“变异”概率,那么存在多重均衡时制度实际上是漂移的;因为哪怕给定极小的变异概率,当时间足够长的时候(比如成千上万年),制度均衡发生漂移的可能性也可以非常之大。

如果单从个体的(基因或策略)复制动态并考虑变异来研究不同制度均衡间的漂移现象,会存在两个问题:一是漂移均衡意味着无效率的制度可以变迁到更有效率的制度,而有效率的制度也可以变迁到更无效率的制度;二是制度变迁(均衡漂移)所需的时间可能太长了。对于第一个问题,我们并不排除现实中的确也存在一些制度由好转坏的情况(譬如民主社会也可能出现王权复辟),但是更多的现实也许是社群一旦处于好制度就难以再转入坏制度,为了符合这样的现实有必要加入人们的认知状况,或者考虑Noah(2005)所谓的人类意识的意向性:当人们意识到制度有好坏之分时,就会有意抵制转向坏制度,即好制度下人们的策略和行为向坏制度的策略和行为“变异”的概率将非常小(远小于坏制度中策略向好制度中策略变异的概率),甚至趋于0——试想民主观念深入人心的社会中有几人会同意独裁?这种加入人类意识意向性的考虑,也说明即使研究纯粹的自发制度演进可能也不宜彻底放弃主流经济学的理性人框架。

至于第二个问题,众所周知现实中的制度变迁常常不需要成千上万年,有时在一夜之间就可以发生。Bowles(2004)提出的方法是考虑对制度演化的动态过程做出修正,比如他曾总结如下几点:(1)大多数社群是由小规模、内部成员交流频繁的组群构成,小组群增加了那些不可能偶然事件的相对重要性,从而在组群水平上提高了非最优反应博弈导致的习俗制度间多次转换的可能性;(2)偶然事件通常不仅影响社群成员的行为,也影响赢利结构,有时赢利环境的变化使得吸引域阈值p*发生移动,大大缩小了现存习俗制度的吸引域,则习俗制度变迁极容易发生;(3)一般地,社群中并不止存在两种习俗,而且其中一些习俗可能很相似(即它们之间的诱致抵制系数很小),于是相近的习俗之间可能发生变迁,而经过一系列相似的习俗之间的转变,社群可以在制度状态空间内大范围地变动;(4)考虑观念对行为的影响,观念有可能导致不同规模子群体有意识地采取非最优反应行动(比如在恐怖政治下采取“革命”行动,革命的多次失败说明革命并非最优反应行动,但革命者为了理想仍前仆后继),社群中一个组群采取非最优反应的可能性越大,另外一个组群采取非最优反应的可能性也越大(革命的“星星之火,可以燎原”?),这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加速转变进程(革命可能是最激荡的制度变迁);(5)如果存在集体行动,也可极大地减少制度变迁的时间;假设一旦被号召,个体就会在下一期及随后的各期保持活跃,直到他们“失去积极性”——每一期这都以一定机会发生。这有点类似于“秘密革命”,革新者一直参与密谋,但是除非他们的人数足以推翻现行的制度,否则他们不参加任何集体行动。因为密谋不会影响其在现有制度下的收益,潜在的革新者数量会以一种类似于漂移过程的方式逐渐增加,直到密谋者数量超过域值,这会极大地缩短制度变迁时间。有时,我们可能是看到一夜之间从一种制度转向了另一种制度。(6)此外,还有一种Bowles未曾提到的动态过程,即掌握着实施能力(比如掌握着忠诚的军队和司法等暴力机构)的个体或组群,他们可以宣布一个新的规则,并通过其实施能力将这个规则固化为制度,这就是所谓的“强制性制度变迁”;强制性制度变迁能够成功的原因,正在于宣布制度的一方有能力强制实施其宣布的规则,或者说,由于他掌握的实施能力使足够多的人相信“其他人会遵守这个规则,并且当别人遵守时我自己最好不要背离规则”,从而强制者宣布的规则成为人们的共同信念,强制性制度变迁就成功了。否则,强制性制度变迁可能失败,许多的法律名存实亡在现实中并不鲜见,因为没有足够多的人认为别人会遵守那些法律,而且别人不遵守自己也就没有必要去遵守。上述对制度演化动态过程的修正,一定程度上可以帮助我们理解制度变迁为什么可以不那么缓慢,但是它是否能为历史上发生的制度变迁提供可信的解释,仍需要更多的经验研究来回答。

2.主观博弈与共享心智模型

演化博弈的制度分析,可很好地揭示参与人从既定策略集合中以分散化方式尝试新策略而自发产生的均衡变化;但它难以揭示引入某种新策略集合的(即包含着制度创新的)制度均衡变化。Aoki(2001)的主观博弈模型一定程度上克服了这个问题。

主观博弈之所以冠以“主观”之名,是因为它假设人们对于自己正在从事的博弈结构仅有有限的主观认知 (我相信大家会同意这个假设),这些认知来自于过去的经验,只有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和认知出现内部危机时才会被修改。特别地,有限的主观认知使得参与人在特定时间只是主观地启动其策略集合中的一部分子集或子集的某些组合作为备选策略,这就在分析上为参与人将来采取“新”的策略(或者说为参与人的制度创新)留下了空间。如果假定吸引域的环境(即外部条件,如技术、外部制度等)在一定时期是稳定的,那么主观博弈模型可描述如下:

主观博弈的纳什均衡条件可以写成:

即,每个人在给定制度和外部环境的条件下,根据自身的私有信息选择了有望最大化自己效用的策略。而制度∑*(作为共享信念体系)本身也是主观博弈的参与人策略决策总和的产物,因此它可以随着人们对博弈的认知变化而不断再生和自我实施。当现行规则相对人们所希望的来说并不能产生满意结果时,就会出现认知危机,参与人就会较大幅度地修改或重设规则系统,尝试启动策略集的更大范围以搜寻新的决策规则。从而制度创新就可能产生。由于环境不断在变化,制度演化也将体现为不断的制度漂移和制度创新的过程。

落实到具体的制度演化层面,有哪些因素可能诱导环境发生较大的变化?Aoki(2001)、柯武刚和史漫飞(2004)、斯密德(2004)等都有过简要总结,比如:(1)新知识、新技术使得采取新的行动成为可能;(2)经济交换或市场的扩张;(3)战争等外部冲击;(4)临近社群发生巨大的制度变迁;(5)后果函数的政策参数发生变化;(6)某些外生规则或内生规则的累积性后果的合法性受到置疑并超过了临界规模(比如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政策造成贫富差距超过人们心理承受能力而导致公平分配政策调整);(7)现存制度中(中性的或次优的)变异者数量及其能力达到了显著程度。

就主观博弈模型的本质来说,它实际上是发展了这样一种博弈分析理论:人们对于所进行的博弈的结构并不完全知晓,参与人可启用的策略集始终只是其无限策略空间中的一个有限集合,同时对于各种策略组合在各种环境下的赢利也只能根据经验做出主观推断,在一个特定的时间段内,博弈均衡(要求策略和信念均达到均衡)中的信念体系就成为共享信念,即制度;而在另一个时间段,可启用的策略集合发生了变化,或者环境发生了变化,认知可能出现危机,于是参与人必须修正其信念,从而导致了制度的变化。制度演化的过程,就是这样的共享信念体系不断再生的过程。图2刻画了认知变化与制度变迁的机制。

图2 制度变迁机制的认知方面

引用来源:Aoki(2001):Figure 9.2

以主观博弈模型考察制度转型,转型期通常划分为两个阶段:一是相对短而混乱的制度危机阶段,其中急速的环境变化引发了超过临界规模的参与人认知危机,各种变异性策略以一定规模进行着试验;另一个是各种决策在“演化选择压力”作用下接受演化考验的阶段——即某些策略在演化过程中逐渐上升为主导地位,后一时期最终和制度稳定阶段汇合在一起(Aoki,2001)。这个视角或可用于理解中国的经济社会体制转型,为什么改革开放伊始政府就一再强调解放思想、统一认识,为什么随着改革深入各种矛盾纷纷呈现,以及为什么在利益冲突日趋严重的现阶段要提出使“和谐社会”成为共识。

主观博弈模型并非没有缺陷,它忽略了认知变化的过程,假定当事人已经存在某种认知模式,而面临认知危机的时候人们也总是有能力修正其认知模式。值得追问的一个问题也许是,人们为什么有能力修正其认知模式?在严重的有限理性约束下,人们何以能走出混乱,达成信念共享的规则?威廉姆森认为,考虑认知的分工和专业化也许可以解决这个问题;诺思等人也看到了同类的问题,提出了制度演化的认知模型——共享心智模型。共享心智模型或许可以被看做是主观博弈模型的一个更微观的基础;当然诺思更强调意识的意向性。该模型认为,当事人有某些认知能力禀赋,面临不确定环境时将通过预期和意识采取行动,环境的变化通过信息反馈影响当事人的认知,当事人通过心智对这些变化进行评价、精炼、接受或拒绝,从而形成新的预期。如此循环,构成当事人认知和环境的互动过程,这既是心智的调节过程,也是一个学习过程。一种心智模式若在环境反馈中被反复认可,那么这种模式就趋于稳定,这种心智模式就是“信念”。另外,心智模式具有内在的创造性力量。当事人启动某种心智模式是针对特定环境问题提出解决办法,如果成功则经验就会被积累,如果失败则当事人首先寻求替代性解决办法,如果仍不成功则会尝试新的办法,这就是心智模式内在的创造过程。这一过程不仅使心智模式能够适应环境的变化,而且会促进心智模式本身的演进,产生新的心智模式。虽然各个参与人的心智模式可能是异质的,但是若他们之间可以存在相互的模仿、学习乃至知识交流,则最为成功的心智模式就可以成为共享心智模式,在相互认同的过程中,这种共享模式可以稳定下来,成为共同的行为规范,即制度。一旦有新的认知改变了个体的心智模式,这种创新就会通过前面的机制反映到共享层面,从而可能导致制度的演变。

对于希望更细致了解心智模型的读者,可以阅读周业安(2004)、周业安和赖步连(2005)、North(2005)。North(2005)对心智何以能塑造文化、心智如何运行、个人如何基于感知做出决策等问题都做了深入论述。周业安(2004)还认为,结合诺思的共享心智模型、青木昌彦的演化博弈和主观博弈模型以及斯密德等行为视角的研究,考虑个体心理和行为与制度的关系,有望发展出“行为制度理论”,或者行为制度演化理论。当然,这样的研究已经发轫,比如Bowles(2004),就是一本典型的从行为和演化视角研究制度的著作。甚至现在新兴的神经经济学,正不断为人类认知提供生物学基础。所以有些学者认为对制度及其演化的研究,最终有必要基于脑科学的研究——但这对于目前的制度经济学来说似乎还遥远了一点,在此略。

3.内生制度变迁理论与制度演化路径

演化博弈框架的制度演化分析中缺乏制度创新且制度变迁因素是外生的。主观博弈+心智模型的制度演化分析包容了制度创新,但本质上仍然是一种外生演化模型,它强调的仍是制度针对外部环境变化如何做出适应性的反应、调整和变迁,只不过这个适应性变迁过程中,允许人们“创造”出新策略从而可能创新制度。

但制度的变迁可以是内生的,即一项制度可能导致该制度本身的变迁。应该说马克思就有这种内生制度变迁的思想,比如他认为资本主义生产制度本身将会导致资本主义制度的消亡。不过此一方面的理论成就,主要是Greif在近年做出的。在其新作《制度与经济现代化之路》中,Greif总结了内生制度变迁理论。

内生制度变迁理论考察的问题是,由自我实施的制度诱发的行为为什么以及将如何影响这些制度的长期稳定性。研究内生性制度变迁的必备条件是了解这样一种机制,即在环境不变时制度是如何得以维持的,以及在环境变化时,制度为什么会保持稳定(Greif,2006)。过去,人们基于社会学用行为的“惯性”(inertia)来解释;在新制度经济学中则以“路径依赖”加以解释。所谓路径依赖,其思想是假设现在和过去存在关联,历史会影响现在,现在会影响将来。这两种解释都并没有真正落实到人类行为的微观基础上。博弈论对于制度的分析,则提供了另一种洞见:制度之所以持续,因为它是博弈均衡,环境不变时维持既有制度是既定信念下每个人的最优行动;由于制度具有演化稳定性质,所以环境变化只要不超过一定的程度和范围,制度就能吸纳环境变化带来的扰动,只有当环境变化突破一定范围,制度变迁才会产生。但是,演化博弈或主观博弈分析思路中,制度变迁被视为外生参数变化所引起的动态变迁过程。

Greif(2006)则认为,均衡方法可以和内生制度变迁的研究结合起来。他提出了两个新的概念用于内生制度变迁的分析:准参数和制度强化。准参数是这样一回事:博弈的有些方面在短期研究制度的自我实施性质时,可以看作是参数,在长期则被看成是内生决定的变量;参数以这种方式内生的变化,根据这种效应称之为准参数。准参数的边际改变并不会导致行为以及与制度相联系的预期行为的变化。在分析中,准参数的选取并非固定不变;究竟哪方面应作为准参数,应根据经验观察为基础,如果自我实施的结果影响到以某种方式支持已观察到的均衡的一个或多个参数值,进而可能导致长期行为的改变,那么这些参数最好被确定为准参数。或者说,某些参数影响短期的均衡结果,但又受到短期均衡结果的影响而可能在长期发生变化,这些参数就应当被确定为准参数。通过影响准参数,由制度诱导的行为和作用过程可能会增加参数值以及情形的范围,其中制度是自我实施的——换句话说,制度所导致的行为结果反过来导致了制度具有更大范围的适应性——那么制度就得到了强化。一旦制度得到强化,在越来越多的情况下,越来越多的人将会发现坚持与制度相关联的行为是最优的选择。自我强化的制度在既定情形下的外生变化不会导致制度变迁。但是,反过来,如果强化过程没有发生,一种制度自我实施的结果导致其参数值以及情形范围的缩小,那么这种制度本身的运行就会不断削弱与其自身相关的行为自我实施程度——制度所导致的行为可能为终结该制度自身埋下种子。但是这种变化是渐进的还是突然的,是边际的还是全面的,将取决于这些作用过程的性质。

Greif(2006)基于重复博弈框架建立了制度强化的正式分析模型,而且结合他对于中世纪地中海商业历史的研究寻找了一定的经验证据。他的这套分析思路也有助于考察制度的生命周期和建构形式的演变。譬如他基于热那亚的商业历史表明,制度最初趋向于自我强化,但是随着时间流逝,削弱过程变得明显起来。最初的强化反映了制度在提供有关行为的认知、协调和信息方面的基础作用。因为在制度初期,把自己的行为建立在对他人的信念基础上,终究是有不确定性的;但是事后的行为一旦验证了先前的信念,则信念就会不断强化,制度就进入持续时期。在制度不断强化的过程中,制度作为既存的行为规则会通过不断强化行为规范、权利感、身份、自我形象、思维模式以及意识形态,使得背离制度的行为会给当事人带来情感上或社会性的成本。行为秩序倾向于形成在规范上是适当的、公平的行为方式;进而获得合法性,使与其一致的个性得到发展,并融入人们的身份中去。一旦这种情况发生,则随后的社会就进一步强化了制度,制度所隐含的社会和心理上的强化过程导致了政治活动,以达到通过法律和规制来强化制度的目的。而那些从既有制度中获得好处的人们,往往会全力以赴以便使现有制度持续下去;最后,制度促进了强化该制度的组织的建立,以及使该制度得以强化的互补性能力、知识、人力和物质资本的获得。

在制度强化过程逐渐停顿之后,削弱过程就会开始起作用。一旦制度没有任何(微弱的)强化,那么它在随后的演进中将发生变化。但是,与强化过程相比,目前还没有一般性的理论可以说明导致削弱过程发生的制度特性。Greif(2006)在重复博弈框架下讨论了声誉制度的削弱过程:当声誉制度所隐含的行为有可能降低未来收入或者处罚的预期价值时,该制度就会自我削弱。即预期价值的降低使得激励与制度均衡中的行为之信念只能在一个更小的参数集上自我实施。在Greif(2006)第四章、第八章、第十章分别从经验层面讨论了商人行会制度的演化、热那亚政治制度的削弱过程以及非人格化交易中提供合同执行的制度的衰落。但制度削弱过程的一般理论研究迄今仍是比较缺乏的。

Greif(2006)还探讨了过去的制度为什么以及怎样引导制度变迁并使社会沿着明显不同的制度路径演化。他的主要观点是,制度要素存在于人们的记忆中,形成了他们的认知模式,体现在他们的偏好中,并在组织中展现出来;当人们面临新的情形时,这些制度要素就是人们随身而来的。由过去传承下来的制度要素在新情形下为人们提供行为的微观基础时是被默认接受的。因此历史是重要的(不过,没有演绎分析框架施加的学科作支持,纯粹的制度动态变迁的历史分析有一定的风险)。制度变迁的方向,也会受到一些内生性的限制,Greif称之为“情景精炼”。即面对制度的多重均衡,过去传承下来的制度要素的相关知识,将使得可接受的自我实施的制度集合也是有限的,从而有些可能与特定情景不相干的制度被排除了。因此制度变迁的方向可能常常与特定的情景联系在一起。而在每一条制度演化的微观路径上可以存在微观创新(microinnovation),这些微观创新会影响后来的制度和备选技术的集合,从而带来制度不同的演化路径;制度企业家在微观创新中可以起到很大的作用。但总的说来,Greif(2006)的研究仍留下了大量的开放性问题。

4.基因—文化演化过程与制度和偏好的共生演化

演化博弈论因将博弈论应用于生物进化研究而产生。许多生物学演化模型在人类演化中的应用产生了很多深刻的见解,但却忽略了一个重要事实:人类往往是有意识地通过集体行动而不是简单凭借偶然性来创造新事物。而与之对立的坚持人类理性行为的(重复博弈)观点则可能犯下否定人类存在某些生物本性的错误。人类制度和行为的演化,既与基因演化有关,也与文化演化有关。基因分布会影响文化演化,同时群体中文化传播的特性也会影响基因演化。道金斯(1998)创造了觅母(meme)这个概念作为文化的传播单位,觅母在人与人的大脑之间进行复制,道金斯说它实际上就是人类社会的一种新的复制基因。这说明,即使是生物学家也并未拒绝人类社会存在文化演化过程这一观念。

近年来,在以复杂性研究著称的桑塔费研究院(Santa Fe Institute)中,有一个经济学项目团队一直致力于从行为和演化的视角来重新审视经济学的一些基本命题。团队的领衔人物是经济学项目主任Bowles教授。他们在人类行为的假设方面,既承认文化习得的方面,也承认基因的方面;在方法论选择单位上,既承认个体的选择,也承认群体选择。这使得他们关于制度及其演化的理论有别于其他流派,值得专门提及。表2总结了他们所主张的行为演化的一些过程。

表2 行为演化的一些过程(Santa Fe学派观点)

资料来源:Bowles(2004,p.65,Table 2.1)。

Bowles及其长期合作者Gintis以及桑塔费经济学家关于制度及其演化的理论,在Bowles(2004)一书中得到了集成式阐述。Bowles(2004)研究了制度演化和个体演化,其基本观点与演化博弈观点一样,特别强调了外部因素(尤其是生产技术)的变化是导致制度演化的重要动力。在诸多潜在的制度均衡中,生产技术决定了制度均衡的选择。譬如,私有产权在农业社会而不是在狩猎社会出现,是因为农业使得所有权变得明晰:决定是否拥有一块土地或储藏的坚果很容易,但决定我们正在追捕却尚未到手的战利品的归属则比较困难。如果生产技术使得财产所有权难以识别,明晰和保护产权的制度不会是演化稳定的。某种意义上,Bowles支持了马克思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的论断。但与一般的演化博弈模型中考虑赢利单调式更新不同,Bowles扩展了随机演化模型,他通过引入一个一致性系数,使得演化的复制动态可以同时考虑基因和文化的复制。具体地,在演化中,个体将根据两方面信息加以更新:(1)和他人相比,自身的赢利水平;(2)组群中各类特征出现的频率,即个体也有意模仿最流行的行为或特征。一致性系数λ∈[0,1],实际上就是在上述两方面各自赋予权重λ和1-λ。

在既有的演化博弈、主观博弈和重复博弈的制度演化模型中,都不曾将集体行动纳入模型考虑。而事实上制度创新和变革过程中,集体行动往往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Bowles(2004)改变了单群体博弈分析的思路,将多组群博弈纳入制度演化分析框架。多个组群之间的制度选择博弈,不正是多个集团为确立制度而斗争的模型么?通过考虑子群体的有意识非最优反应行动,Bowles考察了集体行动和组群规模差异对于制度演化的影响,从而为解释无效率的制度为什么可以持续存在提供了部分原因的解释。

现实的制度演化可能还有更复杂的结构。在一个组群内部,个体之间存在竞争;在组群与组群之间,也存在着竞争。或者说,制度是在多个层面的竞争中演化的。为分析此类问题,Bowles(2004)讨论了多层面(multi-level)选择的逻辑并建立相应的演化博弈模型考察了利他主义的演化。在过去很长一段时期,生物学界和经济学界基本上否定了利他主义,认为利他者必然降低自己的适存性,最终在长期演化中会被过滤掉。但是利用多层面演化模型,Bowles等人发现,在一定的条件下利他主义是可以存在的。道理是这样的:在一个组群内部,利他者的确比非利他者的赢利水平要低,这对利他者是不利的;但是,利他者的存在会提高组群整体的平均赢利,从而利他者频率越高的组群将获得竞争优势,而那些非利他者频率高的组群将失败而被瓦解。一旦考虑胜出组群对失败组群的文化同化,那么利他主义就可能因此而在种群中得到传播⑧。不过,Bowles这个理论存在两个重要的假设:一是组群内部存在资源共享的制度,因此利他者会提高组群的赢利水平;二是种群被不同质的组群分割,即有些组群利他主义频率高,有些组群利他主义频率低——如果每个组群是同质的,那么竞争实际上就退化到纯粹个体选择,利他主义者就不能存在于演化稳定状态;异质的程度越高,越有利于利他主义者的演化。Bowles等通过仿真研究还表明,制度和偏好是共生演化的。在启动每一次仿真的初期,既没有利他主义者,也没有制度,他们只在演化中以很小的概率出现;结果在大量重复试验中都可观察到组群制度和个体行为存在相互作用。资源共享和分割制度提供了一个环境有利于组群特征在该环境中演化;组群的扩大则促进了制度更为广泛的传播。虽然这只是仿真研究的结论,但是却反映了这样一个直观的事实:制度型构偏好,偏好型构制度。制度影响到流行的观念,流行的观念反过来影响未来的制度选择。

值得提及的是,近来有一些实验研究的确得到了制度影响个人偏好的证据。比如Falk、Fehr和Zehnder(2005)发现最低工资的实施改变了人们对于工资的公平程度的看法,而提高了工人的保留工资。Gneezy和Rustichini(2000)提到的“海法日间托儿所”对迟到父母的“罚款”方案也是很好的例子,罚款不经意间暗示了关于适当行为的信息,降低罚款反而导致了更多的迟到。既然制度会影响偏好,那么传统的在偏好既定下寻求最优激励机制的政策和制度设计思路就会存在问题;而寻求偏好随制度激励改变下的机制设计就是一个值得探索的课题,Bowles和Hwang(2007)最近的未发表工作论文对此做了初步的探索。

(四)值得继续探讨的问题

制度之所以重要并引人关注,是基于这样一种观念:人们自身组织社会的方式决定了他们所处社会的繁荣程度;这种观念可以上溯到Smith和Mill(Acemolgu,2005)。制度是重要的,可惜迄今为止我们对制度知之不多,对制度演化则了解更少。若要深刻地理解制度是如何型构人类行为又为人类行为所型构、如何影响经济发展又在经济发展中不断变迁,那么一套关于制度演化的理论是非常必要的。进行制度变迁和演化分析的目的,不是为了发现不可逆转的历史规律,也不是为了寻找什么最佳制度,而是在于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某些重要制度的选择,并学习到有关的知识以便可以更好地从现有制度以及未来的制度变迁中受益。但是,在制度演化分析的研究道路上,还有许多的困难和挑战正等待着研究者的解决和回应。下面只是其中的一小部分:

1.演进理性主义与建构理性主义以及制度演化方式的演化

制度演化分析一直存在两大阵营:演进理性主义阵营和建构理性主义阵营。两大阵营都可以列出一大串巨擘,前者比如曼德维尔、休谟、斯密、福克森、门格尔、米塞斯、哈耶克,以及当代的Schotter、Sugden等,还有Nelson、Winter、Hodgson等为代表的演化学派经济学家;后者如笛卡尔、卢梭、伏尔泰、赫尔沁、马克思、凯恩斯以及绝大多数当代主流经济学家。当然,也有一些可以看作在两大阵营之间游离的经济学家,比如凡勃伦、康芒斯以及诸多的非主流的经济学家。韦森(2001)对制度分析的两大理性主义有深刻的分析和评论。

人们常常将演进理性主义对应于无意识制度演化,将建构理性主义对应于有意识制度演化。关于制度演化的争论也存在于无意识演化和有意识演化之间。但撇开争论,估计大多数经济学家会认同这样一个观点:不是所有的制度都是无意识演进而成,也不是所有的制度都是有意识的选择而成。人类的知识是在漫长的进化中逐渐积累起来的,从无到有,从有到多,而知识的增加同时也使得人类膨胀了征服世界的雄心,即哈耶克所谓人类“致命的自负”。是的,人类知识永远有局限,而认识不到这种局限对于社会来说是一种危险。但是,我相信知识的增加至少使得我们可以在某些层面上进行理性选择和制度设计。譬如,在图1(1)的十字路口博弈中,交通规则确实可以不经由人类设计而自发地演化出来,但是恐怕在现实中我们更多地是利用了集体选择直接投票通过一个交通规则来加以协调。在这个例子中,有意识人为选择的秩序与自发演进的秩序达到的效果是一样的,但是人为秩序显然可以更快地结束无秩序的演进过程。至于某些更复杂的政治制度及其变迁,虽然也体现着演化的痕迹,但是人类的理性选择也总是掺杂其中。现代社会的许多政治制度,都是有意识选择的结果。

事实上,无论老制度主义者还是新制度主义者,都很难说他们绝对地属于演进主义或理性主义(卢瑟福,1999)。从博弈论角度看,无意识演化可以使得博弈的信念和行为收敛到演化稳定均衡;但有意识的集体选择也可以使博弈收敛到同样的演化稳定均衡,却可以比自发演化收敛得更快。这样的情况下,理性(的集体)选择下有意识演化显然并没有违背自发秩序,那么我们是否可以把这样的有意识演化也归入自发秩序呢?或者说,自发秩序其实也可以包含某些建构理性呢?国内几乎所有的学者都认为哈耶克是坚持演进理性主义而与建构理性主义是完全针锋相对的,但是哈耶克的思想中本身却也包含有建构理性成分。比如,认识到“理性是有局限的”本身就是一种有意识的理性;哈耶克本人承认理性不但承载着认知自身限度的使命,也承载着更多的建设性使命,理性的决策和设计能力实际上是我们日常生活中审慎行动的主要依据;而且理性可以引导人们对传统进行批判和改进。有学者认为,哈耶克一生所极力反对的是那种以计划经济和中央极权为特征的唯理主义,但对审慎的、渐进的、随时准备与其他因素相比较和择优的建构理性,哈耶克是不反对的。甚至布坎南更认为哈耶克的理论体现了演进理性与建构理性的内在和谐,他说:“哈耶克本人就是一个基础立宪改革的坚定倡导者,这种基础立宪改革体现在非常具体的改革建议中。因此,哈耶克实际上把进化论观点同建构主义——立宪主义观点结合起来了”,而且“这种立场使得他的观点在其体系内保持一致,也同我们这些作为契约论者的,或者更容易归类为建构主义者的人的观点相符合”(布坎南,1989)。

所以,自发秩序并不排斥有意识的理性选择。一方面理性选择本身也是演化的产物,另一方面某些对制度的理性选择实际上与自发秩序精神并不违背。而且人类社会的制度演化方式本身可能也处于不断演化之中。人类诞生以后最早的制度生成和演化,可能完全是无意识的,纯粹是一个自然选择问题。那些未能演化出合理制度的群体,在物种竞争中将处于劣势,而演化出合理制度的群体,则在物种竞争中处于优势。这就是自然通过自然选择的方式,为人类社会确立秩序。之后的制度演化,则始终已具备先前的制度背景,并受先前的制度之影响。个人意识的出现使得基于有意识的个人利益的“社会”选择行动得以出现,此时人们的选择主要是基于个人的利益而不是集体的利益,此时的制度是单个主体的博弈的结果,是原子式的人们无意识社会选择的结果。当人类知识进一步积累,开始意识到社会秩序本身是可以选择的,于是有意识的社会选择开始出现,委员会开始成立,制度开始被设计。设计—选择的制度演化开始出现。Weimer(1995)详细讨论了理性选择对于制度设计的意义,以及引入惯例和规范等来进行制度设计的可能性。

总结一下,我认为制度演化方式的演化可能经历了这样几个阶段:无意识自然选择的制度演化→无意识社会选择的制度演化→有意识社会选择的制度演化→有意识设计→社会选择的制度演化。总之,制度演化的演化方式从无意识演化最终走向了有意识选择的道路上——尽管至今人类社会仍存在大量的无意识制度演化,因为人们总会有一些无意识行为,而且即便某些行为是有意识的它也可能导致无意识后果;按照North(2005)的观点,人们的选择同时包含了理性与非理性成份——人类对制度演化本身的知识积累,的确也反过来影响着制度演化本身⑨。

2.主流经济学范式的制度分析和演化制度分析:冲突抑或互补?

一直以来,人们倾向于将主流经济学范式基于极端理性的建构主义制度分析与演化分析范式基于有限理性的演进主义制度分析看作是对立和冲突的。但如读者在本文感受到的,就目前的文献来看,主流范式集中在正式制度分析中,演化博弈分析范式主要还是对非正式制度的研究。必须承认演化博弈分析范式对于理解制度的形成和演进确有其巨大的价值,因为它既然可以理解无意识演化中的秩序形成和演进,那么作为有意识的制度创立和变迁也就不难理解。事实上,利用演化博弈分析范式,经济学对于制度的研究已经取得了一些非常重要的成果。本文提及的Sugden、Aoki、Bowles等人的研究就是例子。特别地,近年来桑塔费学派的经济学家利用演化分析框架结合计算机仿真实验,检验了制度与偏好共生演化的假说:偏好会影响可行的和可能持续的制度(毕竟制度只是一种共享信念!),而制度也会型构人们的偏好(想一想我们从小就开始接受各种道德教育和规则约束吧)。甚至他们也基于虚构的演化仿真探索了某些制度的起源,比如私有产权(Gintis,2007;Bowles,2004);如果要纯粹从实证材料来研究私有制的起源可能会很麻烦,因为私有制产生时人类没有文字记载;这毫无疑问加深了我们对于某些制度起源的理解。甚至,Gintis(2004)还认为借助于演化分析范式和跨学科材料,社会科学有望建立起统一的人类行为科学。

但是,这是不是说基于演化社会科学的立场,主流经济学的范式就没有可取之处呢?显然不是。即便是主张以演化分析范式统一社会科学的Gintis(2004)也承认“从经济学理论发展出的理性人模型是一个适用于所有人类行为的灵活工具”,只不过“它的应用范围也是要用经验来决定的”,这说明在某些情形下,主流经济分析范式仍值得肯定。桑塔费学者的主张是对主流经济学的理性人框架进行修订,而不是抛弃理性人框架。主流经济学的制度研究实际上也取得了卓越成就,譬如主流经济学在最近半个世纪尤其是最近十余年基于跨国数据对政治市场的研究,实际上极大地深化了我们对于“坏制度为何能够存在并且长期持续”的理解。目前的演化博弈模型中未能包含政治市场和政策斗争策略等因素,也不考虑人们可以建立政治联盟的事实,但这些显然是当代社会影响制度变迁和演化进程的最重要的因素。主流经济学对于政治市场的研究显然非常有助于深化我们对制度变迁和演化的理解。

3.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互动

总的说来,主流经济学以及主流范式的制度分析长期局限于正式制度的分析,而对非正式制度的分析被不应该地忽视了。正式制度的研究无疑相当重要,但是非正式制度的研究同样重要。因为型构一个社会秩序的不仅包括正式制度也包括非正式制度。诺思(2004)曾指出,“非正式规则——行为准则、习俗和行为规范——对于良好经济运行来说是必要的(但并不是充分的)条件之一……虽然正式规则可以一夜之间改变,但非正式规则的改变只能是渐进的。由于非正式规则给任何一套正式规则提供了根本的‘合法性’,因此,激进的革命从来不会像它的支持者所要求的那样,而绩效也与预期不同。而且,采用另一个社会的正式规则的国家(例如:拉丁美洲国家采用的宪法与美国类似)会有与其起源国家不同的绩效特征,因为它们的非正式制度和执行特征都不相同”。埃格特森(2004)也曾指出,产权分析的弱点在于它对非正式制度理解的有限性,它们如何发展以及如何与正式制度发生联系。斯密德(2004)评论为何要研究非正式制度和无意识的制度变迁时也说:“第一,我们一直持续不断争论无计划的、自然的变化相对于有计划的、算计的变化有其各自的优点以及各自的相对范围……第二,由于存在有限理性,很多变迁是无意识的……”。

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的关系比人们想象的复杂。在同样尊重自发秩序的经济学家内部也存在立法思想上的部分分歧。比如Aoki(2001)和Bowles(2004)都认为惯例或会通过法律条文加以固定,从而节约因变异和错误带来的失衡成本;另外,用文字清晰表述人们习惯化的行为准则也有助于给出具体环境下的行动指南。而Sugden却坚持休谟传统,认为将法律理解为政府限制公民的行动是误入歧途的,“法律反映的应是大多数人自愿实施的行为准则”(Sugden,1986),而且他认为“生活于放任国家(state of anarchy)的个人往往能衍生出惯例或行为规章来缩小人际冲突的范围”(Sugden,1989)。

目前的研究中,演化博弈对非正式制度的形成已有很好的研究。但是,演化博弈对非正式制度的研究以及主流经济学对正式制度的研究是分裂进行的,各自为政,更缺乏对非正式制度如何与正式制度进行互动所进行的研究。Dixit(2004)对法律缺失状态中替代性经济治理方式所进行的理论研究,可以看作是主流分析范式对非正式制度研究的卓越成果,其间也涉及了非正式制度与法律制度如何互动,譬如他对关系型社会向规则性社会转轨中的制度安排及其效率的研究就很好地体现了法律制度对非正式的关系型制度的影响。但如Dixit(2004)自己表明的,他的理论还缺乏动态分析框架。今后的研究若能结合演化博弈将Dixit的有关理论模型动态化,也许我们对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的互动和演化会理解得更深刻。在一些经验研究方面,埃里克森(2003)提供了非正式制度重要性的经验案例。

4.制度分析的时间尺度

制度是建构的抑或演进的,相关争论可能还涉及制度分析的时间尺度。在短时期看来,许多制度都带有建构色彩,但放到历史长河之中,它们可能又是演化的产物。譬如,通过革命建立一个新政权,新政权如何设计自己的国家机器,给我们的感觉明显是建构的制度;但是,政权的制度安排和国家机器的设计,显然取决于人们长期以来的观念及其更新,看来是本属设计的政权体系,其实也常常是观念演化的产物。这一点在一定程度上可与前面问题(一)即建构理性与演进理性主义呼应。

另外,制度究竟是作为博弈的规则,还是作为博弈的结果?演化博弈可以兼容两种说法,因为在演化博弈中,制度的确是行为规则,而且作为有效约束个体行为的规则它应当是一个演化稳定均衡。但是一些针对演化博弈的批评意见认为,演化博弈只能解释制度稳定化过程的动力学机制,而不能解释其存在的前提,即博弈的结构,如参与人集合、策略集合、信息结构与支付函数等(张曙光,2007);另一些批评认为演化论和博弈论分别代表了“无知”和“知”的层面的分析,两者不可通约,因此博弈论更适合分析短期和微观层面,演化论更适合分析长期和宏观层面(黄少安,2007)。这些批评有其道理,不过我并不完全认同。因为在演化中考虑博弈结构的变化在技术上完全可能,比如主观博弈;至于分析技术的成熟程度是另外一回事。但是,不管如何,这里隐含着将制度分析划分以长期和短期的思想,值得重视。在短期,博弈结构视作给定,即人们的行为不会改变博弈本身,制度只是在给定的博弈结构下产生;在长期,博弈结构可以变化,人们的行为不但会在给定博弈结构下进行,也会通过影响博弈结构本身来影响制度演化的进程。Greif(2006)提出的准参数概念和内生变迁理论一定程度上是一个尝试,但是理论远未完善,比如我们还没有理论可以解释决定制度强化过程范围和速度的因素。在经验研究上,注意划分长期和短期显然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5.制度分层研究

制度分析是一个太过宏大的课题,制度的形成和演化本身也是一个复杂现象,所以制度分析既非常棘手,又因为缺乏统一的分析框架而显得凌乱不堪。我个人阅读老制度主义的著作时常有一种感受,那些论著中时有某些段落的分析让人深以为然,但是把所有段落联系起来却又让人一团雾水。科斯等为代表的新制度主义,虽然屡受(老)制度主义者和演化主义者的批评,但是他们所采取的新古典分析框架的确让我们在阅读时更能迅速地理解其研究。

对于复杂的现象,现代科学以及现代主流经济学所采取的理解方式就是将复杂现象分类,然后将同类现象纳入同一研究框架。制度和制度演化分析可能也有必要向现代科学和现代主流经济学学习。近年来也有制度分析学者建议对制度分类研究,比如Williamson(2000)和斯密德(2004)。斯密德建议从宪法、日常工作和厂商(组织)内部3个层面来分析制度(包括正式的或非正式的制度),并在分类基础上研究各类制度的变迁过程、演化趋势和影响。由于不同层面的制度的确涉及不同性质的策略互动及理性深度,其经济后果、变迁动力和变化的难度也大不一样,因此分层或分类展开研究可能是一个比较恰当的选择。

对制度展开分层、分类研究,也有助于我们把研究的目光集中在一些重要的制度上。从表1中可见到,不同学派和学者,他们所关注的制度存在较大差异。一个时代的学术研究,总是与这个时代所感知的问题的重要性有关。当代中国学者对于制度的研究,也有必要将注意力更多地放在那些对中国当代和未来相当重要的制度上。回到古典政治经济学,制度分析就应当关注那些深刻影响国民财富的政治制度、习俗和惯例。

6.应用于中国经济发展中的制度演化分析

中国的制度经济学要取得长足的进步,必须立足于中国本土的问题和解释中国改革中的现象。已有学者对中国经济发展中的制度变迁和演化研究做出了努力,比如杨瑞龙(1998)提出了一个“中间扩散型制度变迁方式”的理论假说来解释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方式;周业安(2000)在哈耶克的社会秩序二元观的基础上,提出了一个分析中国制度变迁的初步的演进论框架,解释了改革过程中政府选择的外部规则和社会成员选择的内部规则双重循序演化的过程。董志强(2001)从关系和法律作为相互竞争的制度之角度,以重复博弈解释了我国关系与法律并存的社会体制。

但是,这一领域的研究仍有诸多开放问题,也需要不断深化。比如,主流经济学一般认为严格的私人产权保护是市场经济成功的基石,但是我国被西方称作“半法律体制”(semi-law system)国家,私人产权保护远比西方国家薄弱;可是我国经济仍然表现出了良好的绩效,这究竟是为什么?是某些非正式制度起到了产权保护法律类似的作用?或者市场经济本来就可以不要求产权基础?抑或某些促进增长的因素太过强劲抵消了弱产权保护的消极影响?不单是这个问题,邹至庄(Chow,1997)曾总结了中国经济体制在四个方面对主流经济理论提出的挑战:资产的公有制vs私有制,半法律体制vs西方法律体制,集体主义vs个人主义,一党制vs多党制。10年过去了,我们还是没有找到可行的理论解释对这些挑战做出回应。

经济转轨也是制度变迁和演化的一个过程。在转轨进程中的一些现象也需要认真探索其原因。譬如,在向计划经济转轨的过程中,出现了日益增加的不诚信和不道德事件。对此,不少人提出的解释是国人道德滑坡、道德沦丧。但是,如果我们从一个制度变迁和演化的进程来看,其实这可能是转轨中的一个特有的现象。道理是这样的:我国计划经济时代经济交易的范围小,法律保护弱,由此形成主要以关系合同对经济交易进行治理的关系型社会;经济转轨过程,既是一个法律治理加强的过程,也是一个市场交易不断扩张的过程。而根据Dixit(2004)的理论模型,法律保护加强对关系社会是有破坏作用的,因为交易将更多地依赖法律而不是关系来进行,但是关系型社会被破坏而法治程度又不是足够高的时候,人们就既不重视声誉也不严格遵守法律,结果人们就更容易表现出不诚信行为;同时,小规模市场适合关系型治理,大规模市场适合法律治理,但中等规模市场则关系型治理难以有效而法律治理的成本又太高。结果也会导致转轨中体现出更多的不诚信,因为转轨过程中市场逐渐发育到中等规模,但又未能达到大规模的市场。从一个时间维度上来考察,我们容易发现给定从计划经济的关系型社会向市场经济的法治社会的转轨(制度变迁)过程中,常常会导致不诚信、不道德行为的增加,而这与道德水平本身无关。这里,对于转轨中制度演进过程及其社会后果的分析,现实意义是非常明确的:所谓的国人道德滑坡、道德沦丧问题,可能只是体制转轨的难以避免的现象;如果是这样,就意味着仅仅以教育作为解决之道显然是不够的,还应尤其注重努力建立健全法律及其实施机制并积极刺激市场交易范围的扩张。

总之,无论是制度演化的理论研究,或者应用于转轨中国的实际研究,空间都非常的广阔,同时也有足够的挑战。

7.自由和平等对于制度演化的重要性

制度及其演化分析最重要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理解我们生活的社会中制度的作用,以及怎么样可以对制度朝着良性方向发展有所影响。怎么样可以使制度朝良好方向演化,那就是保证自由和平等!Hayek(1989)在他著名的诺奖获奖演说(1974年12月)《似乎有知识》中说:“人类文明不是由谁设计的,它是在千千万万人的自由努力中形成和发展的”。只要个人有选择的自由,制度就会为满足人们的需要而演化和变革。在经济自由遭受剥夺的地方,既有的集团会运用其权势来巩固为其利益服务的制度。事实上,权势集团为了巩固其特殊地位,都竭力否定政治的平等和自由,而且他们常常能成功。对不良制度的改革能否成功,将取决于是行动自由是否能得到保障从而所有个人都能表达其偏好,还是权势集团能够获得特惠从而压缩个人的自由(柯武刚,史漫飞,2004)。近年一些仿真研究也表明,平等主义的制度可能有利于演化,以避免不平等后果的持续(Bowles,2004)。而在国家具有强大实施力量的现代社会中,是平等的制度能在社会建立,还是掠夺制度能在社会中建立,制度的合法化过程是其关键。由于平等制度的建立有赖于自由宪政为其赋予合法性,因此自由宪政应成为现代社会制度演化的框架。

对于中国现阶段而言,社会阶层分化和矛盾冲突都比改革开放前更为突出。为了促进经济和社会制度的良性演化,青木昌彦(2006)的建议是值得考虑的。即,重要的是让各个利益集团都能有机会做公开的陈述,表达各自的诉求。执政党则充当协调者乃至仲裁者的角色,通过当事人之间的讨论、协商甚至辩论,制定对于总体最优的政策。而在这个过程中,一定要注意让大众媒体和知识分子沟通信息和发表独立意见。

注释:

①Greif分别称之为“概念性制度”(conceptual institution)和“组织性制度”(organizational institution)。这两种制度可以互相支持,组织制度可以强化概念制度,反过来概念制度也可以强化组织制度。比如,货币可以由央行支持,产权可由法院支持;反过来,企业可由层级观念支持,家庭则由婚姻和社会契约观念支持。

②一个现时的当权者并不能确保将来还可以当权,也就不能确保将来的权力租金。于是,当权者会建立起寻租性制度作为一种确保其未来租金的承诺机制。尽管改革者可以许诺,若当权者愿放弃权力实现制度变革,则将对其放弃的权力进行补偿,但问题是,当权者难以相信变革者,因为变革者一旦获得权力就可能拒绝对原掌权者进行补偿。这些问题导致科斯式的谈判难以出现。

③该博弈中,两个司机排成单列纵队前进,后一个司机自主选择其速度,而前一个司机试图戏弄后一个司机。美国印第安战士行军时常常一人紧跟一人列成纵队(file)鱼贯前进,这样,无论十多人还是千多人走过,留下的都是同一样的足迹,让敌人摸不清虚实,这是Indian file的来历。后来民间发展出Indian File游戏,参与者排成一个纵队前行,在行进途中,凡落在队伍最后的一个参与者需要跑到队伍前头充当第一人,如此循环前进;这个游戏与本文的博弈有所差别。

④请回忆第一部分已指出制度的本质是对均衡博弈路径的固有显著特征的一种浓缩性表征,该表征被相关域内所有参与人所感知。即是说,人们对他人行为的预期一定要建立在某些可以感知的标签上,一个人没有任何标签,人们就难以预期其行为。

⑤要证明这一结论可这样考虑:假设聪明司机的规则是“自己在主干道就前行,自己在支路上就等停”。假设每个司机位于主干道和支路的概率各1/2。那么,聪明司机的预期效用为

上式左端第一项是聪明司机位于主干道选择前行的预期效用,第二项是位于支路上选择等停的预期效用。近视眼司机的最适等停概率p*应满足选前行或等停的效用相同(注意,近视眼司机并不知道自己处于主干道还是支路,因为他不能识别标签),即:

前行预期效用:

⑥汪丁丁(1992)认为,一切为降低交易费用的制度变迁都是制度创新。这是一种广义的制度创新。本文的制度创新特指伴随有突破旧策略集合的新策略被采纳的制度变迁,那些在既定旧策略集合中尝试不同策略而发生的制度变迁,可以叫做制度(均衡)漂移。显然,本文的制度创新不一定能节约交易费用,而能节约交易费用的制度变迁在本文也不一定属于制度创新。

⑦青木昌彦(2001,p239)从另外一个角度也论述了两种变迁机制的本质可能是相同的。他认为两种制度变迁过程都必须满足一个共同条件:在初始的政治域,必须有超过临界规模的参与人修改对于域内部结构和外部环境的认知,并以分散化或相互协调的方式联合采取新策略,这样才能导致新均衡序列的出现。如果从这方面去理解,两种变迁机制之间的区分就会模糊不清。

⑧显然,Bowles等认为利他主义的存续与文化传播有关。也有某些学者对此并不认同,他们认为利他主义很可能也是基因演化的产物,即他们认为很可能在人类早期利他主义增进了个体的适存性。但是,这些批评尚未形成真正的理论。

⑨所以放眼人类历史,我们一定能看到人类在不同的成长时期有不同的制度形成和演进方式;这亦可从人类历史不同阶段不同的制度性质的事实中得到感受,譬如傅立叶就以不同的制度性质来划分人类进步的不同阶段:原始时期→蒙昧时期→宗法制度→野蛮制度→文明制度→保障制度→协作制度→和谐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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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的一般理论及其演变_演化博弈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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