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公司投资与流通产业管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管制论文,跨国公司论文,产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流通产业果真不存在自然垄断吗?
现代经济学关于产业组织的分析,在论及市场结构、企业数量和企业定价时,曾从成本、价格、需求以及与此相对应的自然垄断、社会福利、市场失灵等方面,深入探讨过政府的产业管制问题。就自然垄断的研究而论,一些经济学家认为,自然垄断是在规模经济基础上形成成本递减的规模技术报酬的一种产业特征(注:这一特征通常被解说为规模经济所具有的成本劣加性(Cost Subadditivity),即具有自然垄断特征的单个产业能够在面对特定市场需求时比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提供一定数量的低成本产品。参阅:Baumol,Panzar,and Willig,1982,Chapter 3,4,and 7;Sharkey,1982.);另一些经济学家则通过规模经济的分析,认为对具有规模经济和自然垄断特征的产业实行管制可以促进社会福利(注:持这种观点的主要是规制公共利益理论,该理论认为自然垄断、人为垄断、外部性及信息不对称会引致市场失灵,在自然垄断情况下,政府对自然垄断产业的价格和进入进行规制有可能取得生产和资源配置的双重效率。例如,其代表人物理查德·波斯纳曾指出政府管制可以在不花费成本的前提上增进社会福利,参阅:Posner,1974.)。公用事业和基础产业最具有规模经济的特点,于是,国内外经济学文献有关自然垄断及其相关的政府产业管制的研究,通常集中在诸如电力、通讯、自来水、交通等产业部门,而流通产业并没有引起足够的关注。
追溯这些研究的认知逻辑及其实证推论,可以从两方面理解人们忽视对流通产业实施管制的原因:(1)属于第三产业的流通产业不像第一、二次产业那样,具有明显能够从成本角度进行观察的规模经济特征;(2)较之于第一、二次产业,流通产业资产专用性不强的特点通常会导致其投资流向的不确定性。正是以上两方面的原因,促使人们形成“流通产业不具有自然垄断特征”的认识。或许是这种认识渗透于产业经济学有关政府产业管制之学理的理念中,世界各国对流通产业的管制一般比较放松,我国的情况更是如此。
我们姑且不论“将流通产业是否存在自然垄断作为管制依据”的观点是对还是错,仅就政府有可能受这种观点的影响来说,探讨流通产业存不存在自然垄断,倒是一个值得我们认真分析的问题。产品的自然垄断性质取决于企业的生产经营及其外部性,它通常反映出一定的资金和技术壁垒的规模经济特征,另一方面,产业自然垄断又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建立在规模经济基础之上的资产专用性。以这两方面而论,虽然,流通产业显现的自然垄断特征不甚明显,但是,当流通产业(如连锁超市)规模扩大以至于形成局部垄断时,资金壁垒就会提高,其较高的管理水平也会形成一定的技术壁垒;并且,随着连锁超市这类流通产业规模的扩大,资产专用性也或多或少会在流通产业的诸如建筑、设备等物质形态上反映出来。因此,完全否定流通产业之自然垄断的物质基础,是不符合实际的。
经济学家普遍认为自然垄断起因于规模经济或产品多样化的生产,这种观点的逻辑自然延伸,会诱导人们将自然垄断理解为一种生产技术特征。然而,对规模经济报酬、产品多样化所引起的自然垄断的论证,并不应完全局限于产品和技术因素决定的成本定价、产品质量、作业条件等的内部性,还应考虑到不反映于交易过程中但会引发第三方支付成本的外部性。值得说明的是,规制经济学对内部性和外部性的分析和研究,在政府管制政策的选择和实施方面关注有余,而在对自然垄断的认知方面则重视不足。其实,自然垄断不仅具有内部性而且具有外部性,我们可以通过这种外部性来说明流通产业存在自然垄断。
政府针对空气、水污染以及自然资源枯竭等进行的环境管制,通常被经济学家划归于产业组织安排不合理引起外部性的社会性管制。联系流通产业来看,如果仅从以上的认知范围来理解外部性,因为流通产业一般不会造成对空气、水及其他自然资源的直接危害,所以,现有的经济理论只是从内部性来解说流通产业的成本问题。但是,按照外部性意指“交易过程中没有充分考虑而由第三方支付成本”的宽泛含义,流通产业理应存在着外部性问题。这一结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认识:(1)流通产业会在很大程度和范围内对一、二次产业发生影响,这种影响经常反映在产品的技术、款式、规格以至于对规模经济的成本要求等方面,也就是说,环境中的空气、水及其他自然资源有可能受到的工业化文明危害,与流通产业存在着一定的关联;(2)如果流通产业出现规模经济的格局,通常会诱导企业的生产行为,当某时期流通产业青睐的是那些污染环境的产品时,它就会诱导企业生产具有外部性的产品;(3)经济实力强的跨国公司进入他国流通产业会产生局部垄断,如果流通产业出现价格垄断和进入壁垒,就会对消费者产生以增加成本支出为特征的福利影响。因此,我们有理由认为,流通产业在交易中也会出现未充分考虑而由第三方支付成本的外部性。
指出了流通产业存在着外部性,只是揭示了它具有自然垄断的溢出特征,并不能全然说明流通产业之自然垄断的存在。在笔者看来,要说明流通产业中的自然垄断,必须对自然垄断中的“自然性”作出经济分析意义上的解说。事实上,产业经济学将“成本劣加性”作为解释自然垄断特征的分析,是基于规模经济背景下市场机制之于产品成本规定性的考虑,这种规定性通常反映的,是市场和规模经济的自然属性,而非人为因素所导致的社会属性。因此,拓宽产业经济学关于自然垄断之特征解释的分析边界,可以认为,凡是市场交易中非人为因素所引致的一切具有垄断特征的现象,均可以理解为自然垄断。显然,这一理解给我们认识流通产业存在着自然垄断提供了方便。因为,当流通产业形成垄断,尤其是跨国公司在他国流通产业的投资形成局部垄断时,以上有关流通产业所客观存在的内部性和外部性的分析,已在很大程度上证实了流通产业自然垄断的存在。
在一个面临体制转轨的国度中,如果跨国公司对流通产业的投资规模不大,通常不会在该产业中形成规模经济以及与此相对应的垄断;反之,如果跨国公司的投资规模扩大以至于形成一定的规模经济水平、进而出现局部的垄断时,该国的流通产业就会产生本文所解析的自然垄断。于是,对跨国公司的投资要不要遏制?对流通产业要不要实行必要的管制?这便成为经济理论分析的一个值得重视的课题。
二、跨国公司在华投资形成自然垄断的可能性
流通产业的低经济性进入壁垒的天然属性,在支撑经济理论将流通产业定性为充分竞争行业的同时,也在政策导向上支持着政府对流通产业进入管制的全面放松(注:关于这一现实问题的观察,产业组织理论曾在研究竞争和市场失灵时涵盖了以上的分析结论。依据占统治地位的学术观点,充分竞争行业有可能引致市场失灵,而市场失灵则需要政府规制;但由于流通产业存在着低经济性进入壁垒的天然属性,产业组织理论通常不关注对这一领域的政府规制的研究;同时,这些占统治地位的学术观点大都诞生于经济发达国家,跨国公司在这些国家流通产业中的投资并不能形成明显的局部垄断,因而,针对跨国公司投资于流通产业是否需要实施管制的研究并不多见。关于竞争和市场失灵以及由此派生的政府管制的论述,可参阅汗牛充栋的产业组织理论的分析文献。)。但从政府政策目标及其关于行为的重点或焦点的动态过程来考察,经济的结构性变化会导致政府干预市场的新形式,或者说,政府加强或放松管制取决于经济事件或市场失灵对政策目标和行为的感应。以跨国公司在我国流通产业中的投资而言,这一经济事件有可能会导致市场的部分失灵从而影响政策目标,会引致流通产业的结构性变化。探究这些影响和变化的市场自然性,则可以从跨国公司在他国零售商投资所形成的自然垄断方面进行探讨。
我国自加入WTO以来,零售业跨国公司纷纷进入,投资规模逐渐膨胀(注:截至2004年10月,跨国公司零售业在我国投资注册8.4亿资本金,我国共批准了108个分销领域公司,各种分店3361个;世界200强零售业中的12.5%已进入我国流通产业,并且这一比率有着明显的提高趋势。参阅商务部统计报告,2004;中国商业联合会、中华全国商业信息中心,2004。)。针对这种现象,学术界曾围绕跨国公司零售业是否影响我国产业链、会不会出现掠夺性定价、是争夺一般客户群还是核心客户群、要不要给跨国公司零售业“超国民待遇”等问题进行了广泛的讨论。这些讨论的政策落脚点是政府要不要对跨国公司在我国流通产业的投资实施必要的管制。概括而言,主张实施管制的学术观点是认为,外资商业大举进入会影响我国民族商业的生存和发展,它在危及商业主权的同时危及工业主权;反对管制的学术观点则认为,目前外资商业在我国流通产业中的比例较小,外资商业企业可以带来先进的商业文化和管理经验。但在笔者看来,讨论政府要不要对流通产业实施管制以及在多大程度和范围内进行管制,关键在于跨国公司的投资会不会在流通产业中形成自然垄断,而对自然垄断的分析通常会超出国内学者有关跨国公司在华投资之现象形态的认知范围。
众所周知,自1991年日本八佰伴率先进入深圳和美国沃尔玛1996年开始进入中国以来,迄今为止,跨国公司在华流通产业中的投资仍然不大,或者说还谈不上具有局部的垄断性,但我们不能据此认为跨国公司在华流通产业中的投资不会形成自然垄断。关于这个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认识:(1)跨国公司在华流通产业中的投资具有长期的战略考虑,他们选择以根据地为依托的辐射战略,有计划有目的地占领我国的流通市场,如沃尔玛选择北京、深圳、昆明、大连等地为中心,将其经营理念、企业文化、管理手段辐射到华北、华南、东北等地区;(2)依据中国的实际,改变其在国内的经营策略,实行适合我国国情的本土化战略以求迅速占领流通市场,如家乐福就改变了其在国内销售高品质商品的策略,在我国实行“站式购全”的经营手段;(3)利用强大的资本实力,采取前期不追求盈利甚至亏损的反商业原则,以挤垮竞争对手的策略占领市场。很明显,跨国公司这些“项庄舞剑,意在沛公”的行为方式,隐含着意在我国流通产业建立规模经济的企图。
诚然,从目前跨国公司在我国流通产业的投资比重来看,无论是超市零售业、百货业还是仓储业,尚不足以形成局部垄断,也就是说,外资商业还不具备在我国流通产业中的自然垄断基础;但是,从长期动态的观点来看问题,跨国公司在我国投资所反映出来的战略及其手段,却在很大程度上隐含着其实现自然垄断的可能性。首先,我们可将以根据地为依托的辐射战略,理解成跨国公司为占领区域市场而展开的针对特定流通产业进行全面竞争的序幕,如果跨国公司能在某区域成功地将竞争对手击败,他们便可以在依据自己经营理念、营销策略和手段等方面形成无形资产,实行垄断性定价,从而在成本形成方面出现自然垄断理论所解说的“成本劣加性”现象。
其次,跨国公司依据我国实际而改变其在国内的经营策略,实际上是一种糅合国际差异而渗透他国流通产业以变形的本土化来占领流通市场的战略。显然,这种战略会出现以下几种可能性的结局:(1)让蕴涵于跨国公司母体的经营和消费理念化解他国经营和消费的时尚、偏好及其行为方式;(2)形成体现其企业文化精神及市场经营意义上的资产专用性;(3)改变他国原有的流通产业的运行格局。在笔者看来,这些物质与文化相交融的运行状况一旦形成,就不可避免地给跨国公司创造垄断局部流通市场的条件,以至于使他们能够在低成本的约束条件下经营我国的流通产业。倘若如此,跨国公司投资在我国流通产业形成局部的自然垄断,也就具备了必要的物质基础。
再次,跨国公司采取前期不追求盈利甚至亏损的反商业原则,是一种典型的以挤垮竞争对手占领市场的“欲将取之,必先予之”的经营策略。从商业机理来看,不盈利或亏损意味着商品销售价格接近或低于成本。虽然,这些举措有悖于商业原则,但它是击败竞争对手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对手们纷纷挂起白旗之时,正是跨国公司总裁们弹冠相庆之日。因此,跨国公司这种“包藏祸心”之举的真实企图,乃是为了有效占领市场以便对我国的流通产业实行局部垄断;而一旦这种局部垄断形成,他们必然会实施垄断性定价,于是他们经营流通产业的成本优势就体现出来了。具体地说,此时的单个外资商业在面对特定市场需求时能够比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流通企业低成本地销售一定数量的商品。
分析跨国公司在华投资形成自然垄断的可能性,并非不承认外资商业对我国流通产业发展所带来的积极影响。例如,外资商业可缓解国有商业资金不足、便利消费者、示范现代化管理经验和营销方式等。更进一步讨论跨国公司的在华投资,分析的进程便要求我们讨论跨国公司投资的条件约束问题。在高度概括的理论层面上,我们可以投资环境来解说这些约束条件,跨国公司在异国流通产业的投资在很大程度上要受到投资环境的影响,而对投资环境的分析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揭示跨国公司在异国流通产业投资的机理。
三、跨国公司在我国流通产业投资的环境分析
跨国公司投资是一种在地域上脱离母体而移师他国的商业活动,这项活动对于进行跨国投资选择的外资商业来说,属于微观经济行为,但对于如何规划投资环境的异国政府来说,则属于宏观经济行为。一般来说,有条件并准备进行跨国投资的外资企业,通常将跨国投资作为其整个投资选择战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以跨国公司的投资选择原则、过程和内容而言,虽然投资的决定原则仍然是成本与收益的比较,但跨国投资具有与本国投资不同的内容。这些内容不是表现在固定资产投资的实物成本方面,而是反映在交易成本方面(注:这里所说的交易成本,主要是指跨国公司与他国政府就达成投资协议所进行的政策谈判、契约签署和资源配置等的讨价还价,以及跨国公司为获取收益而克服自身在他国不利条件制约而支付的因制度、地理、人文因素引起的费用。这类交易成本具有宏观层面上的含义,关于这类交易成本的分析,参阅何大安,2003。)。从跨国公司的投资过程及其结果来考察,这类交易成本的形成和支付,通常是由他国的投资环境决定,投资环境的优劣直接决定着这类交易成本的高低。因此,分析跨国公司投资于流通产业的机理,可以围绕投资环境予以解释。
跨国公司投资于异国的流通产业时,通常将投资环境看成是资金得以运作的外部条件系统,这一系统的变量起码包括地理位置、资源禀赋、政策环境、基础设施条件、人文环境、市场环境,等等。因此,如果我们以E代表投资环境,以代表影响投资环境的其他随机变量,那么,投资环境的决定函数便可一般性地表述为:
另一方面,如果我们以Ⅰ代表跨国公司对异国流通产业的投资,则这一投资的决定函数便可以表述为:
不过,通过投资环境的描述以刻画跨国公司投资于异国流通产业的机理,并不包含跨国公司的投资战略。联系前文来进一步加深对这一机理的分析,如果我们把跨国公司在异国流通产业投资的战略同样理解为一函数,以表示,其中,分别代表投资目的、经营策略、营销手段及随机变量,那么,跨国公司在异国流通产业的投资函数便可以扩展为:
投资环境决定函数中的各变量及其属性,有的是正式制度安排的结果,有的则是非正式制度安排的产物,而投资战略函数则通常是跨国公司内部制度安排的结果。撇开投资的具体运作过程,我们分析跨国公司在异国流通产业的投资机理,可以通过对这些制度安排的分析来展开。投资环境决定函数中的制度安排至少可以从以下两方面理解:(1)决定或影响投资环境的各变量可分为两种类型,如政策环境、市场环境、基础设施条件,大体上可以界定为政府规定的正式制度安排,而人文环境可圈入社会认可的非正式制度安排;(2)将投资环境决定函数中的市场环境、人文环境等变量在制度安排上加以细化,可以发现它们在很大程度上既有政府规定的正式制度安排的因素,又有社会认可的非正式制度安排的成分。鉴于制度安排分析的侧重点是一种定性描述,因此,当从(2)式来讨论跨国公司在异国流通产业的投资时,我们可以通过这些制度安排对跨国公司的投资战略作出解说。
一般来说,异国投资环境中的正式制度安排和非正式制度安排,都会对跨国公司投资于流通产业发生作用。我国现阶段的政策环境、市场环境等对外资商业具有较强的吸引力,进入流通产业的外资商业在土地使用、合伙经营、税收优惠等方面享有“超国民待遇”,即我国政府对外资商业投资于流通产业几乎没有实施管制;但跨国公司在选择投资区域和选择战略时,一般要对投资区域的人文环境、地理位置、资源禀赋等进行研究。外资商业选择甲地区而不选择乙地区,通常是从其战略目标的角度来考虑的。在考虑进入成本的前提下,他们更多地考虑的是能否有效地占领市场。用本文的理解来说,也即能否在该地区的流通产业中形成自然垄断。(3)式在抽象的层次上表达了这一思想内容,它是对跨国公司在我国流通产业进行投资之环境分析的数学描述;另一方面,我们也可以将(3)式理解为跨国公司在我国流通产业投资而展开环境分析的路径依赖(注:关于行为主体路径选择的分析,威廉姆森曾强调由于有限理性、道德风险和机会主义的存在,经济主体为了降低使用市场时的成本支出,必然会寻找各种有利于自身的制度安排,尤其是政府规定的正式制度安排。威氏的这些见解对于我们理解跨国公司在我国流通产业投资路径依赖,显然有着理论佐证作用。参见Williamson,1975.)。
投资环境中的正式制度安排,是由经济的立法、司法及执行机构制定和实施的,外资商业在我国流通产业投资要想取得满意的目标值,通常要与我国政府就改变投资环境展开讨价还价,这种讨价还价表现为双方目标之间的冲突是一种博弈行为。以加强还是放松对流通产业的管制而论,如果政府在投资环境制度安排的原则问题方面不让步,就会出现一些与此对应的管制措施,反之则反是;对于外资商业来说,由于投资环境直接关系到投资的成本支出,它会通过各种路径改变或影响我国引进外资的投资环境,在通常的情况下,其作出努力的主要路径选择是改变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两个变量。以政策环境来说,外资商业总是希望能够在税收、土地使用、产品销售、配套投资等方面享受优惠,会反复同我国政府进行谈判和协商,这一谈判和协商的过程就是博弈的过程。
联系跨国公司在我国流通产业的投资来考察这种博弈过程,跨国公司麾下的外资商业改变投资环境的真正目的,是试图实现对我国流通产业的局部垄断。在信息对称条件下,外资商业利用谈判来影响或改变政策环境以实现战略目标的效率就比较高;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外资商业在谈判中就难以通过改变政策环境来实现目标函数。因此,以政策环境作为路径依赖客观上存在着某种不确定性(注:这里所说的信息对称与不对称,系指出台政策的背景、潜在或可能配套的政策方案、政策实施的力度和实际操作性等在外资商业和我国政府之间的信息分布问题。显然,它涉及中央和地方两级政府。作为政策环境接受者的外资商业,其信息的拥有会受到中央和地方两级政府政策导向变化的影响。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外资商业利用谈判来影响或改变政策环境并以之作为路径依赖,必须在信息搜寻方面支付一定的成本,才有可能实现其战略目标。)。从市场环境来分析外资商业的路径选择,它通常选择市场环境中比率较小甚至是空白的流通行业作为投资对象,或依赖于市场环境中现有产业之于投资行业的上、下游配套路径,或利用市场环境中的消费潜力、偏好及其变动趋势作为投资什么、怎样投资和投资多少的战略决策。同时,外资商业也在一定程度上考虑地理位置、资源禀赋、基础设施条件、人文环境等因素,以基础设施条件而言,外资商业有可能会利用政府迫切需要建立的流通产业项目及其数量作为筹码来影响或改变政策制定,从而改变基础设施条件,也就是说,会将基础设施条件的改善作为投资项目确定的先决或必要条件,等等。因此,当我们把外资商业为改变投资环境的种种努力与其战略目标结合起来考察时,现实是与函数式(3)吻合的。
投资环境涉及外资商业的战略目标及其实现的各种问题,而跨国公司在我国流通产业投资能否实现自然垄断,则是这些问题中的一个较为隐性的问题。在笔者看来,倘若我国政府对外资商业实施“超国民待遇”的政策,即投资环境对外资商业极为宽松或有利,它们在我国流通产业实现局部垄断从而产生自然垄断的威胁便是可预期的。因此,政府和学术界应该关注对跨国公司在华流通产业投资的管制问题。
四、关于如何对流通产业实施必要管制的几点理解
针对外资商业在华流通产业投资逐步扩大的趋势,国内学者曾从零售市场、批发商业、餐饮服务业处于竞争劣势等角度,对这一趋势有可能形成的局部垄断展开过研究,并对外资商业大举进入我国流通产业带来的负面影响进行过实证分析。其实,这些分析和研究所强调的核心问题,正是对跨国公司麾下的外资商业有可能在我国流通产业形成自然垄断的担忧。显然,这种担忧的背后包含着主张对流通产业实施管制的底蕴。但问题在于,随着我国全面加入WTO,政府对外资商业实施全面或严厉的进入管制、价格管制等都是行不通的,并且流通产业的竞争性特点也不支持和不允许这样做。因此,我们不能采取直接管制政策而只能采取间接管制的政策。
结合本文的分析来展开间接管制的讨论,我以为,一种防止跨国公司在我国流通产业形成规模经济进而实现自然垄断的方法,可考虑通过鼓励或限制政策不让一国的外资商业或同一跨国公司麾下的外资商业控制某一地区的流通产业。也就是说,即便将来外资商业在我国某一地区的流通产业中占有明显的优势,这种局面也是在众多外资商业激烈竞争中形成的。从激烈竞争的动态过程来考虑问题,一方面,外资商业之间的竞争会有利于国内流通产业的生存和发展,另一方面,这种竞争会在很大程度和范围内延缓乃至于杜绝跨国公司在我国流通产业中自然垄断的形成。当然,这种“以夷制夷”的政策涉及政策体系架构和具体实施的方方面面,需要我们深入研究。
制约外资商业在我国流通产业形成自然垄断的另一条不可忽视的路径,是从制度安排上重视对投资环境的重塑,以应对于流通产业的间接管制。事实上,由正式制度安排所决定的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对流通产业中自然垄断的形成有着极强的约束作用。针对我国某地区外资商业投资规模膨胀,我们可以避开WTO的相关规定,通过土地使用政策、税收政策、基础设施配套政策等“谢绝”外资进入,或在市场环境的重塑方面交替运用不违背WTO的宏观调控手段以防止自然垄断的出现。同时,我们也要善于利用非正式制度安排决定的地理环境、人文因素、资源禀赋等,以干扰外资商业有可能在某地区流通产业中形成的自然垄断。诚然,利用投资环境中的变量实现间接管制,是一项极其复杂的系统工程,既没有历史的经验可以遵循,也没有成熟的理论作指导,它有待于我们在实践中慢慢摸索。
最后,作为对流通产业实行间接管制的一种补充思路,我们应将产业经济学相对成熟的经济性管制和社会性管制的理论结合起来,以应用于防止外资商业在我国流通产业形成自然垄断的间接管制中。很明显,经济性管制和社会性管制的对象性十分适合于对投资环境的重塑,而投资环境的重塑在很大范围内有着不违背WTO的活动空间。理论分析和经验事实倾向于以下的推论:如果政策制定和执行部门以及理论界不断探索、不断总结经验,本文这些作为思路性的思想火花或许能够给政策设计者们提供一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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