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家主权与民族自决权的一致性与矛盾性,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民族自决权论文,矛盾性论文,国家主权论文,一致性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历史上,是民族自决权原则导致了民族国家的产生;是国家主权原则开创了基于主权国家之上的近代国际关系体系。两大原则不论对欧洲民族国家的形成还是对亚洲、非洲和拉丁美洲民族国家的产生都曾发挥过非常重要的作用。
最早提出近代意义上的主权理论并将主权与国家两者紧密结合在一起的是法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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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博丹(1530—1596)。他在1576年出版的《国家论六卷集》一书中指出:“主权是一个国家进行指挥的、绝对的和永久的权力”,是“对公民和臣民的不受任何法律限制的最高权力”(注:王哲:《西方政治法律学说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88年,第105页。)。 博丹提出国家主权理论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反对国内封建割据势力和来自国外罗马教廷、神圣罗马帝国皇室的干涉,强化法国的中央集权制,即君主专制,维护法兰西民族和国家的统一。被称为国际法之父的荷兰学者格老秀斯(1583—1645)则将国家主权原则从国内推向国际社会,他在1625年发表的《战争与和平法》一书中从国际法的角度强调:“所谓主权,就是说它的行为不受另外一个权力的限制”(注:叶立煊:《西方政治思想史》,福建人民出版社,1992年,第173页。), 这意味着主权在其相互关系中是平等的。至此,国家主权概念的基本内容已全部具备,即主权是国家最根本的属性,是每个国家都应该享有的进行自我管理的最高权力,它包括对内主权和对外主权两个方面:前者指国家在管理国内事务方面所具有的最高立法权、最高行政权和最高司法权;后者指国家在处理对外事务上所拥有的独立权、平等权和自保权。
国家主权理论的提出对近现代国际关系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法国国王路易十四曾公然自称“朕即国家”,这较形象地说明了主权国家产生前的国家性质,即国王或君主“把自己视为国家,把国家当作王朝的私有财产,追逐自身的王朝利益”(注:李宏图:《西欧近代民族主义思潮研究——从启蒙运动到拿破仑时代》,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第75页。)。主权理论及其实践逐步改变了国家只是作为封建君主的私有财产而被任意买卖、交换的不正常局面,确立了主权国家为国际社会最基本、最稳定的行为体的地位。1648年由欧洲主要国家签订的《威斯特伐利亚和约》从法律上确认了国家的主权身份和在国际关系中独立进行对外交往的平等权,从而开创了基于主权国家作为基本行为体的近代国际关系体系。国家主权理论和以确立国家主权身份为主要内容的《威斯特伐利亚和约》在欧洲民族国家的形成、巩固和发展过程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它彻底打破了罗马教会宣扬的世界主权论,使之不再享有干涉世俗国家内部事务的特权,并为主权国家对内自由地处理国家事务、对外独立自主地进行交往以及抵抗任何外来干涉和侵略提供了强有力的理论与法律依据。
国家主权理论是欧洲的产物,自它被提出后经历了一个从欧洲向世界各地逐步扩散的漫长过程。起初,它只适用于少数几个所谓西方文明国家,因而主权平等原则也只存在于这些国家之间。对于其他国家,西方列强一概不承认它们拥有主权的权利。“欧洲诸国不承认非欧洲国家享有主权,而置其为殖民地。”(注:〔日〕山本吉宣主编:《国际政治理论》,上海三联书店出版,1993年,第100页。 )进入帝国主义阶段后,由于垄断资本天生具有扩张性和排他性,资本输出逐步取代商品输出而占据主导地位,而垄断资本的扩张性和排他性要求直接占有原材料生产地和商品销售市场。在此情况下,西方列强极力排斥他国主权,甚至别有用心地提出了完全否定国家主权的口号,以为其对外侵略扩张服务。然而,被压迫民族的不断觉醒和要求建立民族国家的强烈愿望不是西方列强所能永远压制得住的。18世纪末19世纪初在拉丁美洲发生的民族独立运动,使一批非欧洲主权国家得以诞生,国家主权理论和实践开始从欧洲外溢出来;一战后,一批长期处于被压迫地位的欧洲民族摆脱了奥匈帝国、俄罗斯帝国和土耳其帝国的控制,成为独立的民族国家;二战后,在强大的民族解放运动潮流冲击下,由西方列强建立的长达四百多年的殖民主义体系彻底崩溃,在亚洲和非洲出现了一大批新兴主权国家。源于欧洲的主权理论随之扩散到世界各地,并在全球范围内得到广泛实践,其结果是:整个地球被众多的大大小小的主权国家所分割,主权国家无处不在,其影响无时不有,国际社会的无序局面与国内社会的有序状态形成鲜明对照;此外,凡是国家,不论大小、强弱和贫富,均为主权国家,主权平等和互相尊重主权被确立为国际关系的基本原则,并在国际关系中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主权原则是国际法的古老原则之一,但是,这项原则不仅没有被削弱,而且在现代条件下被强调了。新独立国家认为,在现代的错综复杂的国际关系中,主权国家始终是一个主要因素,主权原则是新独立国家保护自己生存和在国际社会中地位的有力工具,是它们反对殖民主义国家的控制和干涉的法律盾牌。甚至一些西方国际法学者也不能不承认,在可预见的将来,主权原则是国际法的一项有效的、最为根本的原则。”(注:邓正来编:《王铁崖文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第5页。 )西方列强阻止主权理论适用范围扩大和否定弱小国家主权的企图终未得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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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自决权原则的提出比国家主权原则的出现要晚二百多年。但是,反映民族自决权的思想——民族主义——早已存在。民族主义产生于十五六世纪的欧洲,它是“使一个族体享有从自治到独立的程度不等的权利的政治学说和运动”(注:宁骚:《民族与国家——民族关系与民族政策的国际比较》,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第89页。)。从历史上看,欧洲近代民族的形成,特别是15世纪末前后形成的统一的民族国家——西班牙,英国和法国——就是民族自决思想的具体表现。在最早明确表达民族独立和统一思想的西欧政治思想家中,马基雅维利(1469—1527)是比较重要的一个。当时意大利在政治上的四分五裂极大地激发了他的民族主义热忱,他坚信民族独立和统一是意大利人的不可剥夺的权利;对意大利人而言,伟大的君主应当是实现这一伟大理想的人。因此,他在《君主论》一书中向当时统治佛罗伦萨的君主呼吁“将意大利从蛮族手中解放出来”。(注:〔意〕马基雅维利:《君主论》,商务印书馆,1985年,第121页。 )格老秀斯则把主权概念引入到国际法之中,突出强调国家对外主权的独立性、平等性和自保性,为刚刚摆脱西班牙殖民统治而独立的荷兰共和国进行法律辩护。很明显,他的主权理论也包含了民族自决的思想。德国哲学家黑格尔(1770—1831)进一步强调了民族的独立性,认为“每个国家对别国来说都是独立自主的,独立自主是一个民族最基本的自由和最高的荣誉”(注:〔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61年,第339页。)。然而, 民族自决权作为一项国际关系原则首次被提出来是在18世纪末爆发的法国大革命之中。“它是在法国大革命中诞生的一项至今仍有意义的公正原则。”(注:宁骚:《民族与国家——民族关系与民族政策的国际比较》,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第398页。)1791 年制定的法国宪法规定:“法国决不从事以征服为目的的战争,亦决不用其兵力反对任何民族的自由。”(注:梁守德、刘金质、李石生主编:《世界政治与国际关系》,湖北人民出版社,1987年,第513页。)1793 年宪法重申:“法国人民决不干涉别国的政治,他们也不容许别国干涉自己的政治。”(注:王鹏飞等编著:《近代国际关系史》,北京师范学院出版社,1990年,第69页。)由于法国大革命在世界近代史上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因此,在这一时期产生的民族自决权和不干涉别国内政等原则和口号,对后来世界历史发展的进程产生了十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尤其是唤醒了广大被压迫民族的自决和独立意识。
尽管如此,西欧资产阶级在反抗封建专制统治过程中提出的这些革命性思想和原则仍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其主要原因在于他们奉行双重标准:当涉及自身争取民族独立和统一时,就打起民族自决权的旗号;一旦实现了这些目标,就不愿将上述原则扩展到广大的亚非拉被压迫民族和国家身上。不仅如此,西欧资产阶级在自身获得了民族自决权和国家主权之后甚至提出了否定其他民族和国家自决权与主权的主张,为其殖民扩张和统治进行辩护。另一方面,为了夺取对方的殖民地,扩大自己的势力范围,西方列强还时常恶意利用民族自决权原则。“这些帝国主义国家,这时又把民族自决权、民族独立作为侵略他国领土、掠夺殖民地的借口。如美国从西班牙手中抢夺菲律宾和古巴,英国从土耳其抢走埃及等等。至于沙俄,打着解放各民族人民的幌子,使用暴力掠夺别国领土,更是它的惯伎。”(注:华辛芝:《列宁民族问题理论研究》,内蒙古人民出版社,1987年,第48页。)
然而,“民族自决作为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在第一次世界大战,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形成的。据此,在外国奴役和统治下的民族和人民可以决定或经过民族独立斗争取得本地区的独立,组成新的国家,对其领土拥有主权。民族自决可以通过当地居民的公民投票来和平实现,也可以通过武装斗争,赶走外国统治者”(注:王铁崖主编:《国际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第239页。)。1918 年美国总统威尔逊提出了“十四点”计划,其中包括民族自决权原则,它表达了这样一种思想, 即“任何民族都有权决定出由谁来代表和统治他们”(注:Charles W.Kegley.Jr./Eugene R.Wittkopf,World Politics ——Trend And Transformaiton,St.Martin's Press,Inc.,1995,p121.)。应当说,它比西欧资产阶级的民族自决思想更进一步,因为美国的殖民地不多,其历史包袱相对较小,因而在这一问题上它可以采取较为客观的态度支持被压迫民族的自决。当然,美国有它自己的打算,并非出于无私的动机:第一,美国这样做完全是服务于使它早日成为世界大国这一国家战略目标的,该战略要求美国要不断削弱西欧列强的实力,逐步将它们从其广大殖民地中排挤出去以不断增强自己的实力;第二,是出于同苏维埃俄国在意识形态上进行竞争的需要,不断扩大自己在殖民地和国际关系中的影响,并力图将结束第一次世界大战的和平谈判的主动权抓到自己手中,趁机跻身于世界大国之列;第三,为将来实行新殖民主义政策作准备。但无论如何,美国支持民族自权决的做法客观上促进了民族解放运动的发展。
但是,在世界近现代史上列宁的民族自决权思想更为重要。从其理论的内容和实践看,列宁的民族自决权概念既不同于法国大革命时期资产阶级提出的空洞的民族自决权口号,也有别于美国总统威尔逊的最后表现为委任统治地的民族自决权原则。首先,列宁把全世界范围内的民族划分为两大类:压迫民族和被压迫民族,前者也被称为“先进民族”或“开化民族”,后者为“落后民族”或“未开化民族”;其次,民族自决权主要是针对殖民地、半殖民地和保护国等被压迫民族而言的,革命的对象直指压迫民族,因为实现了自身民族自决权的压迫民族是被压迫民族行使其民族自决权的最大障碍;最后,民族自决权是列宁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在列宁所写的著作中,涉及民族自决权的文章多达五十余篇,其中绝大部分是十月革命前所写,十月革命后只有十多篇。列宁把无产阶级同广大被压迫民族的联合视为进行无产阶级革命和维护革命成果的一个不可缺少的前提条件,因而提出了“全世界无产者和被压迫民族联合起来”的口号。列宁认为:“所谓民族自决,就是民族脱离异族集体的国家分离,就是成立独立的民族国家。”(注:《列宁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509页。)民族自决权在当时背景下主要是政治分离权,即被压迫民族在政治上与压迫民族自由分离的权利。虽然列宁支持被压迫民族的自决,但并不鼓励每个民族特别是获得了相对平等待遇的少数民族都去行使民族自决权以同自己的母族相分离,从而造成小国林立的局面,因为从各个方面看,尤其是从经济利益上看,大国的优势和益处不言而喻。他特别强调“社会主义的目的是要消灭人类分为许多小国的现象和各民族间的任何隔离状态,不只是要使各民族接近,而且要使各民族融合”(注:《列宁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719页。)。为了实践列宁的民族自决权思想, 苏维埃政府于1917年12月31日正式承认芬兰独立;1918年1月11日通过法令, 支持在大战期间为俄国所占领的土耳其属亚美尼亚人民享有自由的自决权,并撤出自己的军队;8月29日又颁布法令, 宣布废除沙皇俄国瓜分波兰的一切条约和协定,并承认了波兰的民族独立;1918年12月25日,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作出决议,承认爱沙尼亚、立陶宛、拉脱维亚的独立;1919年2月4日,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作出决议,承认白俄罗斯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的独立。(注:王绳祖主编:《国际关系史,十七世纪中叶——一九四五年》,法律出版社,1986年,第302页。 )列宁的民族自决权思想随着十月革命的胜利及其巨大影响以及社会主义俄国在世界舞台上的作用的不断增大而广泛传播,加上反法西斯战争的胜利,它极大地推动了广大亚洲、非洲殖民地和半殖民地人民的民族解放运动。
1945年,由50个反法西斯国家共同制定的《联合国宪章》明确规定了国家主权原则和民族自决权原则。之后,联合国大会又多次通过决议一再重申国家主权原则和民族自决权原则,如1952年的《关于人民和民族的自决权》、1960年的《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1965年的《关于各国内政不容干涉及其独立与主权之保护宣言》、1970年的《关于各国依照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之宣言》等等。“各民族有权组成独立的国家,而且也有权使各国承认并尊重它的独立。”(注:〔法〕莱翁·狄骥:《宪法论》第1卷, 商务印书馆,1959年,第509页。)这样, 各种因素的综合作用促成了战后民族自决和民族解放运动互动的局面:一方面,民族自决权原则得到越来越多的国家的承认;另一方面,在亚洲和非洲兴起的民族解放运动蓬勃发展,成为实践民族自决权的广阔天地,它反过来又进一步促进了民族自决权原则的推广,在此过程中联合国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这使得非殖民化成果极为显著,硕果累累,到目前为止,除了联合国手中掌管的17块较小的托管地以外,其余殖民地和半殖民地均已获得了解放和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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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家主权原则和民族自决权原则产生的历史背景和实践看,两者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一般来说,民族是构成国家的基本成分,是国家产生和存在的基础,因此,国家又称为民族国家。与之相应,民族自决权通常是国家主权的前提条件,国家主权则是民族自决权的最高表现形式。但它们是构成民族和国家形成与发展过程的两个重要方面,在不同的阶段发挥不同的作用,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可以先于民族而产生,“有时民族先于国家而形成,并在以后的发展过程中创立了国家;有的国家先形成,再运用主权国家的政治力量创造、形成民族共同体,二战后一系列非洲国家获得独立后所进行的国家建设而创立出的近代民族便是如此。当然,民族的形成与国家的创立也可以同时并进,如西欧诸国。这些国家在形成近代民族的过程同时,也建立了近代主权国家”(注:李宏图:《西欧近代民族主义思潮研究——从启蒙运动到拿破仑时代》,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第5页。)。但是, 在现实国际社会中众多民族国家的存在的事实表明,不仅构成单一民族国家的民族可以享有国家主权,而且组成多民族国家的各个民族同样可以共同分享国家主权。
众所周知,全球化是当今国际社会发展的主流,但是,仍存在着因民族分裂而使主权国家进一步分化的逆流,尽管前者的发展势头大于后者,但两种相互背离的发展趋势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之所以如此,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民族自决权与国家主权是国际法和国际关系的基本原则,其合法性不容置疑;第二,传统的民族自决权——政治独立权——仍在人们的思想观念中占据主导地位,似乎除了政治独立权之外,没有其他任何内容;第三,有些人认为,民族自决权可以无限重复使用,即使一个民族与其他民族共同建立了民族国家,它仍可以继续使用民族自决权,以便在需要的时候可以使本民族从母国中独立出去;第四,主权国家所采取的民族政策不当,促成了国内民族分裂势力的产生;第五,某些“民族精英分子”为了达到个人目的打着民族自决权的旗号,蓄意煽动极端民族主义情绪,分裂国家;第六,外部势力对民族分裂势力的支持。从国际关系的历史和现实看,民族分裂势力如果得不到外部因素的支持,就难以对国家主权造成实质性损害,因为整体力量总是大于局部力量。因此,在国际关系中互相尊重国家主权极为重要。“正和个人在行使自由活动中必须尊重他人自由一样,国家在行使独立主权时也必须尊重其他国家的主权独立。正和每个人的天赋权利受他人权利的限制一样,每个国家的主权也为其他国家主权所限制。”(注:〔法〕莱翁·狄骥:《宪法论》第1卷,商务印书馆,1959年,第508页。)从理论上讲,每个民族不论大小都享有平等的民族自决权,其权利的行使不应受到任何限制。但问题在于,每个民族是否可以无限地使用民族自决权,是否由千百人组成的群体也可以随时随地宣布独立?“倘若建立族体国家被认为是一种符合历史潮流的合理诉求,那就必然在世界范围内引发性质相同而表现形式相异的两种‘运动’:在一些民族构成相对单一的国家里触发‘民族净化运动’,将‘非我族类者’逐出国门之外;在一些民族构成相对复杂的国家里触发‘民族分离运动’,几乎每一个族体,甚至一些族体的组成部分,都要求建立自己的国家。这样,整个世界不是变得更加相互依赖、更加整合,而是被众多各自拥有主权的飞地的国界分割得更加支离破碎。这一选择显然为几乎所有的民族国家所不取。”(注:宁骚:《民族与国家——民族关系与民族政策的国际比较》,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第3页。 )这意味着民族自决权如果高于国家主权,那么任何一个在特定区域内占多数地位的群体都可以成立一个独立王国。此外,各国之间和一国境内各地区之间人口流动量的不断增大,至少在理论上可以使得具有同一个民族身份的成员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取得多数地位的可能,从而造成在任何一个主权国家内的任何一个地区都可能会随时出现一个新的主权国家的局面,例如在美国和西欧一些城市中的黑人和犹太人居住区。其结果是主权国家将会无限地分解下去。而主权国家的极度不稳定性将使建立在主权国家基础之上的国际体系陷入极度的混乱之中,甚至彻底崩溃。毫无疑问,任何一个现存主权国家都不会允许这类事情的发生,美国也不例外,“根据美国历史,北美殖民地从英帝国中分离出来是光荣的,但之后任何州从联盟中分离出去是不允许的”(注:Vernon Von Dyke.Introduction to Politics.1992 by Nelson-Hall Inc.,p171.), 因为“国际社会的所有成员,不管是新成员还是旧成员,都愿意是传统含义的国家,都愿意追求最大程度的主权”(注:论文集编译委员会编译:《当代联邦德国国际法律论文集》,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出版社,1992年,第20页。)。
然而,苏东剧变、德国统一、苏联崩溃并分解成为十五个主权国家之后,民族主义在前苏联地区和东欧十分盛行,高潮迭起,南斯拉夫和捷克斯洛伐克在这种浪潮中相继解体;另一方面,在相对稳定的西方世界中,民族分离主义现象时常出现,如加拿大的魁北克人、英国的苏格兰人和威尔士人、法国的科西嘉人、西班牙的巴斯克人以及意大利的北方联盟等。这些客观事实的存在反过来又进一步突出了民族自决权原则的独特功能,使人们不得不慎重看待和重新思考它在当今国际社会中相互矛盾的双重性:向心力和离心力,前者不仅可以促进民族的统一,而且还可以维护国家的稳定,是一种积极因素;后者则可以导致民族和国家的分裂,是一种破坏力量。特别是在国际社会既承认民族自决权原则又承认国家主权原则的今天,民族自决权原则的破坏力显得更加突出,因为实施民族自决权原则的范围大大受限,它只能发生在主权国家内部,不可能超越其外而完全避开国家主权。在这种情况下,行使民族自决权就意味着破坏国家主权,最终导致主权国家的解体。这也是为什么在多民族国家特别是在其国内存在着少数民族要求民族自决权的多民族国家中民族自决权原则与国家主权原则明显处于尖锐对立局面的主要原因。而问题恰恰在于当今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是多民族国家。“事实上,如果以人口的90%以上属于同一文化民族的标准确定民族国家的话,当今世界近190个国家中只有不到十分之一的国家属于这一类型, 其中多数位于西欧,而其余九成以上的国家都是多民族国家。”(注:王逸舟:《国际政治析论》,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96页。)这些事实都说明,在殖民地、半殖民地和被压迫民族几乎全部获得解放和独立、全球被各个主权国家的边界线所分割的情况下,民族自决权原则不能只停留在政治独立权水平上,它必须与国家主权原则保持和谐的关系,因为传统意义上的民族自决权原则已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因此,必须重新认识民族自决权,并树立新的民族自决权观念。
无疑,民族自决权的原始意义和主要内容是政治独立权,即单独建立或与其他民族共同建立一个主权国家,它对于广大殖民地、半殖民地人民和被压迫民族的解放与独立曾发挥过巨大作用。但是,政治独立权并不是民族自决权的全部内容。任何一种事物都会经历产生、发展和灭亡的过程,而且在不同阶段,其内容的侧重点及其在此基础上呈现的特点有所不同,民族自决权和国家主权原则也不例外,其内容和特点同样随国际形势的发展而不断变化。从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和现实来看,民族自决权至少有两重含义:一是每个民族不论大小都享有平等的自决权,即都有权成立本民族的国家,殖民地、半殖民地和被压迫民族的存在是促使民族自决权产生的前提条件;二是民族自治权,即进行自我管理是每个民族特别是实现了独立权和平等权的民族应享有的一项不可剥夺的权利,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它将成为民族自决权中最重要的一项权利,政治独立权将居次要地位,甚至完全退出历史舞台。与此同时,每个民族还负有尊重和善待其他民族的义务。因此,自治权和尊重其他民族平等权应当是新形势下民族自决权的主要内容和表现形式。这是因为,压迫民族与被压迫民族是决定民族自决权具体内容的主要理论依据,殖民地时期与非殖民地时期是划分民族自决权具体内容的主要时间界限,据此,民族自决权应被严格区分为前民族自决权和后民族自决权。前民族自决权的基本含义是政治独立权,也就是殖民地、半殖民地和被压迫民族享有建立主权国家的权利,它只适用于殖民地、半殖民地和被压迫民族;后民族自决权是非殖民化任务基本上完成以后所产生的权利,其基本含义为自治权,它是指在主权国家范围内任何一个民族理应享受的不可剥夺的自我管理权。具体讲,从本世纪70年代末开始,“民族殖民地问题在世界范围内已基本解决,民族问题已开始成为与各民族国家内部的社会、经济、政治体制的结构相联系的一个问题”(注:宁骚:《民族与国家——民族关系与民族政策的国际比较》, 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第15页。)。
当某一民族获得独立或与别的民族共同建立一个主权国家之后,这个已经实现了的民族自决权开始上升为国家主权或以国家主权的面目出现。作为单一民族国家,该民族的自治权此时就等于国家主权,两者完全重叠,其核心就是对内进行自我管理,对外保持独立性。对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而言,国家主权则是各民族的自决权的共同体现,尽管每个民族的自决权小于国家主权,但都是国家主权整体结构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国家主权属于构成国家的各民族,并由各民族共同行使;同时,国家主权也代表着各民族的根本利益。从长远看,为创建一个主权国家而行使民族自决权的每一个民族,在统一的主权国家组成之后,将逐步融合成一个统一的国家民族,简称为国族(nation)。因此,国家民族不应狭隘地理解为构成主权国家的主体民族,它是该国全体民族在相互依赖和共生共长基础上的总体表现。在现实国际社会中,“无论是已经形成的国族还是正在形成的国族,都有几个、十几个、数十个、一百多个甚至数百个组成部分,这些组成部分就是民族(nationality ,ethnicity)”(注:宁骚:《民族与国家——民族关系与民族政策的国际比较》,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第14页。)。坚持国族概念和理论对多民族国家来说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在此方面,第三世界国家的立场和观点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它们认为,在一个特定的多民族国家内,“所有的民族应当形成一个统一的民族(nation),民族独立意味着这个统一的民族(nation)获得国家主权,而不是国内各民族分别独立”(注:宁骚:《民族与国家——民族关系与民族政策的国际比较》,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第204—205页。)。
对于大多数多民族国家而言,国族观念在目前毕竟还只是一个处于理想和现实之间的东西,要使之完全成为现实,还需要走很长的路,因为民族、民族成员所持的民族身份及其对本民族强烈的认同感和自治心理都是一种客观存在。这本身就是一种差异。而国族形成的主要标志就是要使每个民族的成员把对国族的认同感和国族利益置于优先地位。“既然自治的最终目的不是自治本身而是一个负责任的政府,相互宽容也许是许多国家和种族群体最需要的东西。”(注:Amitai Etzioni,The Evils of Self-Determination,Foreign Policy,No.89,Winter 1992 -1993,p33.)从现实看,要实现统一国族的目标,必须借助主权国家的力量,没有主权国家的支持,多民族国家就难以形成统一的国族,可以说,主权国家是国族的载体,国族只有依附主权国家才能生存。统一国族的形成就意味着真正的统一民族国家的形成,两者大体上是同步的。统一民族国家的形成即民族国家构建要求有统一的国族来支持,后者反过来又能起到进一步巩固前者的作用。“民族国家构建是世界现代化进程的一项根本要求和本质内容,其内涵是从各个方面打破国内各个地区、各个族体间的壁垒,建立和健全全国集中、统一的国家权力系统,建立和发展统一的国民经济体系和商品流通市场,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和传播统一的语言以及能够促进社会、经济现代化的文化模式。……直至今天,促进国民整合,推动全体国民忠于民族国家,仍然是民族国家构建的主要内涵。”(注:宁骚:《民族与国家——民族关系与民族政策的国际比较》,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第248页。)显然, 主权国家内部政局稳定,经济繁荣,社会进步有利于统一国族的形成、发展和巩固。而当主权国家处于不稳定状态时,不仅不利于国族的形成,即使形成了统一的国族也很难持久地存在下去。此外,如果没有正确的民族政策或处理民族关系的方法不当,也会引起国内民族矛盾,甚至导致国家的分裂。
总之,“作为二千多年来一种主要的历史动力,自决运动已基本上失去了作为创建更加民主国家方法的合法性。尽管长期是被用来摧毁帝国的,但自决运动现在几乎毫不例外地破坏了它在非民主国家中民主制度的根基。从道德上不赞成自治运动并将其主要视为破坏性的力量,现在该是时候了”(注: Amitai Etzioni, The Evils of
Self-Determination,Foreign Policy,No.89,Winter 1992-1993,p21.)。因为无论如何,主权国家仍是人类目前进行自我管理的最主要方式,仍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同时,它也是构成国际社会的最基本的单位,是国际社会的核心,其稳定与否直接影响到全人类的共同利益。因此,必须认真确认时代内容,严格区分前民族自决权和后民族自决权,坚持国家主权高于一切的原则,这不仅是当今国家和国际社会稳定的前提条件,而且也是人类得以正常和健康发展的客观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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