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供给:和谐社会的制度保障_群体行为论文

制度供给:和谐社会的制度保障_群体行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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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正在进行着社会转型,这种转型在最本质的意义上表现为经济范畴的制度变迁。然而,经济制度的调整不仅带来了利益结构的变化,并且在利益关系变动中产生的矛盾和冲突,构成了体制转换中的社会和谐问题。我们已经看到,现存的利益不均衡已经受到政府与社会的普遍关注。因为,协调利益关系与缓解社会矛盾,是现代社会特别是现代政府的重要职能。从这个意义上讲,政府及时作出必要的制度供给,已经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体制保障。

利益制度供给是实现社会和谐的体制性资源

改革开放20多年来,中国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社会成员的收入差距出现了不断扩大的趋势。根据世界银行的报告,中国的基尼系数已经达到0.4,而据国内有关专家测算,这个数字已经超过0.45。在西方发达国家,最富裕的20%人口的财富一般是最贫困的20%人口的6-7倍,在美国这个数字为10倍,而国家统计局的抽样调查显示,我国这个差距已经达到了15倍。事实已经表明,经济制度与利益关系上的矛盾非常容易积聚于观念领域,而严重的观念冲突往往表现为思想、文化上的裂变和分野,不同利益群体在心理上的对立,非常容易降低社会认同感和协调性,进而为形成社会不和谐因素酝酿心理基础,并由此肢解社会资源体系,造成交易无序、分配不公、腐败滋生,以及地区差异和贫富差距扩大等现象。显然,这种状态下的社会结构是脆弱的,因此这已经引起政府的高度警觉和重视。

当然,我们所要构建的和谐社会绝不是没有利益冲突的社会,它应该是一个有能力解决利益矛盾和化解利益冲突,并由此实现利益关系趋于均衡的社会。事实反复表明,利益结构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一直都被看作是社会结构的物质基础。而经济社会出现以来,它始终呈现出多元利益冲突与整合的复杂情境,社会发展的历史告诉我们,人们完全不可能在争取社会和谐的过程中,通过回避“矛盾”和压制“冲突”来谋求多元利益通向一致的道路。而从另一个视角来审视,“矛盾”和“冲突”相反会形成一种不受旧的制度所约束的新的环境,因为它能通过促进新的制度的加速生成,使社会进一步增加弹性和协调性,进而在各种利益分化的相互协调中,为大幅度提高社会和谐程度而提供体制性资源。

实际上,利益矛盾和冲突在不同的社会形态,甚至在同一社会形态的不同发展阶段上,都具有各自的特点及其表现形式。在现代社会,利益的冲突与整合已经展现出了一种全新的方式,亦即利益矛盾和冲突的结果不一定产生“每一次斗争的结局都使整个社会受到革命改造或者斗争的各个阶级同归于尽”的状况,相反,不同的利益主体都希望在激烈的竞争中获得双赢的效果。于是,与新的利益价值观相对应的经济制度也呈现了两个方面的实际期望:一是要建立一种抑制利益独占性的均衡机制;二是要确立自律、宽容和共存的理性诉求。由于现代社会中的利益价值观由“传统”向“现代”转型,从而使得利益均衡性的制度与机制开始成为调整利益结构,进而构建现代和谐社会的本质性要求。当前,中国社会正经历着一个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变的重要时期,尽管不能把社会转型中的利益分化看作是显著的社会运动,但是,我们完全可以把这种变化看作是社会运动的“助动器”。因为,在利益结构进行调整和完善的过程中,我们可以通过国家制度和政策的作用,使其成为均衡利益关系,实现社会和谐运行的一种内在动力。

权利资源的平等分配是实现利益均衡的重要前提

对于我国贫富差距扩大的原因,在国内理论界主要有两个方面的不同看法。一种观点认为,这是过去十多年以来国际垄断资本蓄意推行以经济自由主义为核心的“华盛顿共识”影响的结果。另外一种相反的观点认为,我国贫富差距的扩大,恰恰不是在国内推行经济自由主义的结果,而是经济自由化程度不够而造成以改革“内卷化”为特征的内部人主导型改革的结果,它实际上成为了“权力资本化”的一个过程。应当看到,在我国社会转型中权利市场化的特征是比较明显的,社会精英的形成在一定程度上表现出“地方政权层面上代际替换”的特征,而中下层社会成员实现其身份与地位的提升却始终十分艰难,利益重组以及由此带来的阶层分化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值得引起注意的是,社会强势群体中的各个部分,不仅形成了稳定和牢固的利益结盟关系,而且还积聚了相当的社会能量,对地方政权的利益决策及其相关的制度供给产生影响。有数据表明,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从1980年代初到1990年代末,工人代表的比例从27%降到11%,农民代表的比例从21%降到8%(《2005年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12月版)。这使得社会强势群体在相当程度上获取了有利于自身利益的制度和政策优势。由此可以看出,造成贫富差距悬殊的根本性原因,显然就是强势群体与弱势群体在表达和追求自身利益方面的能力差异与失衡,其实质也就是社会权利资源分配的不平等。

大量的事实已经充分表明,许多国家正是由于权利资源分配的不平等,从而严重地影响了社会和谐的形成,甚至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因此,建立和完善利益均衡的制度机制已经成为一种当务之急。那么,政府作为制度的供给主体,经济社会的运行规则当然应该由它来确定和提供,特别是在强资本弱劳力的现实格局下,社会利益的均衡必须借助于国家公权力才能得以实现。在这个过程中,如果确立了“富人优先”的规则,那么就会形成具有“富人意识”的经济社会;同样,确立了“社会公平”的规则,就会培养出全社会寻求“和谐发展”的共同意识和价值观念,进而构建出一套利于协调各方利益的有效机制,真正使不同利益群体都能实现自己的改革预期,并且人人都能分享到发展带来的利益与好处。

实际上,现代政府对利益关系的整合过程,就是引导不同利益群体在利益博弈中实现妥协和均衡的过程,而利益均衡制度恰恰就是在这个过程中形成的。因为,一项制度的建立并不是一个利益群体孤立行动的产物,尽管每个利益群体都会始终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但是任何选择都会受到其他利益群体的抗衡,而这种抗衡所形成的机制性的制约条件,必将构成不允许任何一个利益群体任意选择利益制度的约束前提。从这个意义上讲,对各个利益群体的法定认可,实质上将成为权利资源平等分配以至实现利益均衡的“路径依赖”。如果我们真正做到了这一点,那么利益均衡的实现将在两个维度上获得实质性效果:一是,各个利益群体都会以某种形式对国家的利益制度予以确认和维护,以此形成社会和谐的基础性力量;二是,国家权力在利益群体博弈过程中必将受到有效的监督和制约,这样政府就会从和谐的社会环境中获得更大的执政合法性。诚然,这种博弈和制衡不但在客观上形成了利益均衡的重要机制,而且将成为社会和谐与体制维持的重要条件。

利益群体的公共选择是实现社会和谐的重要途径

在社会转型的长期过程中,体制转变始终是一个充满利益矛盾与冲突的过程。实践表明,将利益置于经济改革的中心地位,是每一个社会转型国家都必然经历的步骤。因此,在这个过程中,不同利益群体都会基于他们自身的利益来考虑问题和制定策略,因为,他们对改革所持的态度都出于一个相同的理由: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据此,国家对利益制度的供给就不应该单纯取决于领导集团的偏好,而必须成为社会各种利益群体公共选择的结果。因为,只有经过公众选择才有利于对社会不公平的分配进行有效调整,进而使不同群体之间的激励得到公平的反映。从社会公共选择的机理层面进行分析,一方面,利益矛盾和冲突决定了政府必须从均衡性的战略视角来安排利益制度及其相关政策;另一方面,制度的形成是各个利益群体相互关系不断发展、调整的博弈过程,而绝不是政府的“事前战略定位”。

由此可以认为,社会转型中形成的利益制度,应该表现为国内各个利益群体最优战略选择的集合体。尽管所有利益群体都会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但他们并不处在封闭和消极的状态之中,然而在体制转型的创新中,如果不允许他们进行利益博弈和公共选择,那么利益独占性机制就不可能受到冲击;同时,没有各个利益群体在创新的实验中获得新增收益,那么新的基础规则和制度就不可能有效地建立起来。从这个意义上讲,国家的强制功能并不在于制度的形成阶段,而在于基础性制度结构形成之后的执行与控制。当然,在进入均衡制度的实施阶段中,仍保持它的自发演进,那又很可能使趋于合理的利益制度回到非均衡状态,甚至出现利益独占群体。

利益群体一旦具有独占性倾向,不仅会竭力扼杀社会其他利益群体的创新愿望,而且将蚕食和瓜分现有社会的存量资产,进而破坏社会的利益均衡与环境和谐。我们不能不看到,一些具有独占性倾向的利益群体,甚至以国家的名义大规模进行的征地和拆迁运动,他们一手用计划手段廉价购进,另一手用市场手段或高价售出或以半卖半送的价格进行着利益交易,导致了4000万以上农民失地、失业以及大批买不起新房的城市贫民。“失地农民不仅没有现代化,反而失去了赖以生存的生产资料,潜伏下更大的社会危机”。因此,政府在实施利益均衡制度的控制过程中,一个非常关键的措施就是减少“自由裁量权”,对自己管制的范围和方式作出调整。当然,这种“调整”的根本性要求就是实施社会的公共选择,其目的是不为某一群体独占利益而制定相应措施或提供机会。从利益均衡与社会和谐的视角进行考察,政府的管制必须着眼于社会群体的创造力和选择性,这样才能真正使和谐社会中的管理与控制成为政府部门对社会公众必须提供服务的一种有效约束。

我们已经看到,制度对于实现利益均衡是极其重要的,但是,利益分化显著的社会仅仅只有制度是不够的,它还必须以有效制度与国民基本价值观的高度一致作为保证。因为,制度是社会规范的一般形式,而价值观决定了规范化行为的方向。所以,和谐社会实施制度的公共选择必须与特定的公共价值观相连接。在中国代表社会整体利益的政府,一贯强调把维护公共利益与鼓励市场主体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努力相结合,这一公共价值属性决定了在中国社会转型过程中,必须接受和遵守来自中国社会主义秩序中的诸多政治性要求,其集中表现就是体现和执行共同富裕的理念和政策。如果这种整体性的利益主导价值被丧失,那就意味着整个社会将失去人文关怀、精神原则和公共生活,并会因此而增加调节利益关系的难度,更无法形成能够应对社会危机的制度安排。

当前在中国社会转型中出现的问题,主要还是制度和体制性的,所以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只要在制度创新中充分实施社会的公共选择,它不仅会形成一种新的利益均衡,进一步实现社会经济的有效增量产出,而且将会更大幅度地提高社会的和谐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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