腐败现象的经济学诠释,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经济学论文,腐败现象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提要] 腐败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产物,腐败行为是有成本的。在经济学家看来,腐败行为是腐败官员作为“经济人”角色的一种“自觉”活动,但由于腐败破坏了经济系统既定的帕累托状态,损害了效率和公平,因而腐败被经济学认为是可“理解”但不可“容忍”的。现行的反腐措施法律约束和道德约束的实施也是有成本的,这或许不是最优选择,经济学家更希望找到一种制度能够“经济学”地“内化”腐败,使腐败成本最小。
[关键词] 腐败成本 经济学家 边际 帕累托最优 效率 公平 内化
腐败是经济发展的必然“副产品”。在原始社会,生产力水平极其低下,先民们食不足以果腹,衣不足以御寒,社会上不存在剩余产品,有关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的使用状况的信息高度透明,氏族首领得到全民的监督(由于氏族人数不多,因而监督成本低廉),腐败没有发生的可能。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出现了剩余产品,氏族首领就有可能利用特权来占有公共的剩余产品,腐败因此而滋生。为了使腐败行为“合法化”,氏族首领通过暴力手段建立了国家,国家的出现又使大规模生产和社会分工成为可能,生产力水平因此得到了极大的提高。我们似乎可以看到,最初的腐败行为以及追求腐败行为的合法化竟成为社会发展的原动力之一。由于先民们智力低下,愚昧无知,致使先民们“默认”了腐败的“合理”存在。而在今天,公平和效率成为基本的价值取向,对于公平和效率的追求使公众无法容忍腐败的存在,反腐倡廉成为社会的共同呼声。
一、政府运行成本及经济学家的兴趣所在
在经济学家看来,公众与政府之间的“契约”关系颇类似于企业理论中的委托——代理关系;全体民众共同成为国家的主人,国家的一切权利(产权)属于民众,民众充当了委托人的角色;而政府本质上是受全民的委托,根据民众的集体意志来管理国家,政府扮演了代理人的角色。在关于企业的委托——代理关系中,内生了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督机构来行使对经理人员的监督职能,如果为此支付的监督成本不太高(监督机构的规模被维持在边际成本支出与监督带来的边际收益相等为止),监督机构的存在会被认为是合理的。
维持政府的正常运转是要支付成本的,有学者指出,这部分成本可分为显性成本和隐性成本。显性成本包括政府机构的日常支出(工资额、办公经费)和资本性支出(购置小汽车、修建办公楼等)。隐性成本大致包括以下几项:(一)政府工作人员中腐败分子的受贿数额;(二)企业等基层经济单位为应付政府的检查、评比,或为获得优惠待遇而支付的各种招待费用;(三)政府机构巧设名目滥收费且没有进入正常收费帐目的数额;(四)监督成本,即为了保证政府工作人员忠于职守而设立的监督机构和舆论机构的各项费用;(五)行政办事程序繁琐、冗长给微观经济主体造成的各种机会损失。维持政府运行成本的支出,被经济学家视为对社会直接生产性资本的一种扣除,尽管是必要的,但却是无效率的。于是经济学家会设法谋求减少这部分支出。关于如何减少显性成本的支出是编制国家预算的官员(官员也可以是经济学家)和政府讨价还价的结果。令经济学家更感兴趣的是如何采用经济学的方法来减少隐性成本的支出。本文讨论的重点是如何减少隐性成本中的腐败所带来的成本(腐败成本)的支出。
二、经济学家的立场:腐败可“理解”但不可“容忍”
在世界范围内的道德伦理体系内,公众要求政府官员充当“公仆”的角色,其目标函数是追求公众利益的最大化,甚至要求政府官员在很多场合不惜牺牲自己的私利来维护公众的集体利益。这在社会学家和政治家眼里是“天经地义”的,但在经济学家看来却不切实际。存在如此一个悖论:经济学研究的逻辑出发点是“经济人”,理性的经济人也应该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由于政府官员也是独立的经济人,那么要求政府官员将“个人利益最大化”的目标函数修正为“公众利益最大化”就违背了“经济人”这一假设前提。
政府存在的经济学解释是为了克服市场失灵(外部效应、公共物品、信息不完全等),但经济学家显然也注意到了政府失灵的存在,德姆塞茨就一针见血地指出“妄图用一个完美的政府取代一个不完美的市场的想法是荒谬的”。公共选择理论认为政府的建立是为了提供公共物品、保证法律的施行、稳定和控制经济运行,否认了传统经济学认为官员没有自身利益的观点,指出官员也是理性的,其利益动机在于追求更多的报酬、权力和威望。官员的利益与公众利益之间存在一种此消彼长的选择结果,而且,与普通的企业不同,对官员的行为没有硬性的预算约束,没有市场的检验,对其信息和行为扭曲的纠正存在一个时滞。这导致了政府部门行为缺乏效率,其行为可能违背了公众建立“最优政体”的良好意愿。
经济学家既追求宏观层次也追求微观层次的资源的最优配置。对于政府官员,他们拥有的最有价值的资源就是权力(尽管这份权力是公众赋予的),那么,“理性的”政府官员利用手中的“权力资源”去谋取私利会被经济学家看成是经济人的自觉行为,不可以从伦理道德的角度加以指责,也就是说,从经济人的角度,经济学家对政府官员的腐败行为“深表理解”。
如何对腐败行为进行经济学意义上的定义,对于这一“需求”,西方经济学界提供了如下“供给”。罗斯·阿克曼把腐败等价于受贿。在她看来,如果一个第三方试图以贿赂手段来影响代理人,那么他可以向代理人支付一笔钱,而且这笔钱未上缴委托人,这就构成了腐败。这是一个关于行贿者“主动”,受贿者“被动”的腐败解说。恰恰相反,纳依把腐败定义成官员由于考虑私人的金钱或地位利益而偏离作为一个公共角色所“应该”具有的正式职责的行为,或者是官员为了个人利益而出售政府财产的行为。在这个定义中,政府财产是指政府“生产”的“物品”,包括执照、许可证、通行证、签证以及其它一些禁止或限制私人提供的“物品”,很显然,这就是所谓的“权钱交易”。在众多的关于腐败的定义中,最“规范”的经济学表达来自桑兹,她把腐败定义成政府的目标函数与消费者的目标函数不一致的产物。纵观上述众多的定义,我们发现,为了便于分析,可以把腐败行为简化为一个“行贿——受贿”模型来加以解说。
经济学家特有的价值判断标准包括“帕累托最优”、效率和公平。经济学家向往的完美的经济运行轨迹是经济系统在保持公平的前提下高效率地向更高层次的帕累托最优状态推进。我们把腐败行为放在经济学的价值判断体系内作如下检验。
(一)首先假定腐败行为发生之前的经济系统处于帕累托最优状态,并且政府官员的产生机制完全合理,并没有违背阿罗不可能性定理,也就是说,全体选民完全一致地偏好每一官员的当选,每一选民都深信当选官员会在道德良心的自律下遵循约定的游戏规则来行使职权。那么对腐败行为分两种情况讨论。对于这一“权钱交易”,无辜的行贿者并无怨言。因为行贿者会理性预期到这笔贿赂费用的支付必定能从受贿者给予他的“好处”中得到补偿,而且“理性的”行贿者只会将行贿行为进行到边际贿赂费用支出与由此带来的边际收益相等的临界点上。同样,“理性的”受贿者也只会将他手中的权力运用到边际受贿收益与边际权力支出相等的临界点上。如此“权力资源”和行贿费用(也是一种资源)都得到了“最经济”的利用,双方“皆大欢喜”。结果“好像”是行贿者的福利不曾减少而受贿者的福利得到了增加,完全是对既定的经济系统的一种帕累托改进——这是极具迷惑性的。这就是“懂”经济学的受贿者心安理得的原因所在。但是问题的关键在于,由于官员是选民一致看好的产物,“权力”就应该是如“科斯的灯塔”一样的公共产品,任何公众都可随时随地对其加以利用而无须付费。无辜的行贿者所支付的行贿费用实质上是不必要的,他支付了多少行贿费用就等同于他损失了多少净福利,与此同时腐败官员就增加了多少净福利,这只是一种转移支付,表明净福利从行贿者手中转移到受贿者手中,社会总福利并没有增加,这显然是与“帕累托改进”背道而驰的。2.行贿者本身便怀有“不可告人”的目的,他是为了能够更便利地欺诈他人而行贿。那么一旦他行贿成功,最终结果就是受贿者的福利得到改进,行贿者的福利水平得到提高至少是不变,而总有一批行贿者的受害者(他们是无辜的)的福利受到损害,这也显然违背了帕累托最优这一假设前提。
(二)经济学家认为,外部负效应会损害效率。外部负效应的本质特征是经济行为所产生的社会成本大于私人成本。我们把腐败的成本划分为腐败的私人成本和腐败的社会成本两个层次。前文已指出,腐败的直接后果是导致福利从一个人手中转移到另一个人手中,社会总福利水平保持不变。那么,我们可以发现,腐败的私人成本在数量上等于行贿者的行贿数额等于受贿者的受贿数额。从小范围内看,这或许是一笔不大的数目,也就是说,腐败的私人成本并不太昂贵。但是,腐败行为具有强烈的“示范效应”,腐败官员也普遍具有“向左邻右舍看齐”的心态,一旦某腐败官员进行了一次成功的受贿活动,就会带动更多“原本清白”的官员加入受贿者的行列,受贿的频率会逐渐加快,官员的“胃口”也会越来越大。如果说小范围内的受贿行为犹可容忍(金额毕竟不会大到那里去),那么当受贿行为在全社会范围内大面积地发生时,我们将发现社会不得不为此支付高额的追加成本。腐败的社会成本包括以下几项:1.腐败的私人成本;2.“此起彼伏”的腐败行为会降低政府的威信,当政府要实施某项计划时(这项计划对民众是有益的)会发现响应者寥寥无几,于是不得不支付一笔额外的宣传费用来游说民众;3.下一次选民不会再去拥护“路人皆知”、“民愤极大”的腐败官员,而有着出众的领袖才能的政客的政治生命的过早终结是对人力资源的一种浪费;4.当公众对一个腐败的政府“深恶痛绝”时,就会采取过激的行为对抗政府,诸如上街、呼吁马上改组政府,甚至“揭竿而起”,这笔费用简直就是“无价”的。纵观历史上的每一次农民起义,无不是当局的极度腐败,“官逼民反”,而每一次大规模的起义都使生产力遭受了一场“空前的浩劫”,尽管历史学家雄辩地宣称这推动了历史的进步,但经济学家却对由此导致的生产力水平的大幅度倒退而倍感“痛心疾首”。追根溯源,经济学家认为腐败的当局难逃其咎。综上所述,腐败行为带来的社会成本远大于私人成本,具有典型的“外部经济负效应”的特征,从而引发社会资源配置的无效率。
(三)如果整个社会“人人都能腐败”且“人人都腐败”,经济学家认为这是公平的。但实际上拥有能够腐败的初始条件(权力)和“已经”腐败了的人毕竟是少数,绝大多数的人要么是不可能腐败或者是不腐败。少数腐败分子凭借腐败率先走上了“致富之路”而绝大多数人固守原状,这就导致机会(拥有权力)的不公平和结果的不公平,也被认为是损害效率的。
上述表明,经济学家的基本立场就是:1.由于政府官员也是经济人,他们的腐败行为恰恰符合了经济人对“私人利益最大化”的追求,因此是可以“理解”的;2.由于腐败行为客观上破坏了经济系统既定的帕累托最优状态,违背了效率和公平原则——这与经济学独有的价值判断标准背道而驰,于是经济学家认为腐败行为是不可“容忍”的。
三、经济学家的挑战:如何“内化”腐败
由于腐败行为的不可容忍,下一个要讨论的问题显然就是如何控制腐败。让我们首先进入科斯的交易成本世界。
科斯在其《企业的性质》一文中提出和解释了人们没有注意到的一个问题:企业的起源或纵向一体化的原因。既然经济个体之间可以通过市场交易实现生产合作,为什么还要存在企业?是什么因素决定了企业的规模?为了解释这些问题,科斯教授提出了“交易成本”的概念,这一概念的首要含义是,交易活动是稀缺的,可计量的,是要支付成本的,企业的存在就是为了节约交易成本,即用费用较低的企业内部交易代替费用较高的市场交易;企业的规模被决定在企业内交易的边际费用等于市场交易的边际费用或等于其他企业的内部交易边际费用那一点上。进而,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对人们的常识行为或者说对人们约定俗成的价值观进行了发人深省的修正。科斯认为,当人们在面对A损害B(即外部负效应)这类问题时,往往是考虑如何阻止A,其阻止的办法不外乎要求A向B赔偿损失,要么向他课税,或者干脆要他停止工作。实际上这些被认为“天经地义”的办法却不尽人意,因为其结果尽管可使B免遭损害,但却有可能使A遭受损失。要使当事人所遭受的损失都尽可能地小,正确的思考逻辑应该是:我们应允许A损害B,还是允许B损害A,换言之,就是A是否有权损害B,或B是否有权要求A提供赔偿。科斯教授的结论是,如果市场交易是有费用的,在产权已明确界定的情况下,相互作用的各方也会通过合约找寻到费用较低的制度安排。科斯的思想精髓在于,人们可以通过组建企业和界定产权,使交易成本内在化,从而使价值损失在整个社会范围内被减少到最小。
科斯教授的学说是发人深省的。在我们谈论科斯教授对经济学的发展作出了“多少”贡献时,还不如说他给我们最有意义的思想启迪在于为我们固有的思维领域开辟了另一方全新的天空,这就是“熟知非真知”。
让我们再回到腐败的世界。现行的控制腐败的方式无非两种:道德约束和法律约束。当然,公众都认为这是“天经地义”的控制途径,但是,这是否是最佳的控制途径呢?我们不妨对此作一成本分析。
无论是道德约束还是法律约束,都是要支付成本的。为道德约束能够进行而支付的成本包括:(一)道德伦理体系的构建成本,无数天才的思想家为构建一套人人都能接受的道德伦理体系作出了毕生的努力,由此产生的机会成本的损失是巨大的;(二)教育成本,将一套“公认”的符合人的“天性”的道德伦理体系移植到社会上所有人的头脑之中所带来的成本支出;(三)监督成本,在全社会范围内建立一套“无孔不入”的舆论监督机构所支付的成本;(四)树立一个全社会都乐于接受并纷纷加以仿效的“道德超人”所支付的成本。如此等等,不一而足,结果又如何呢?当今世界,层出不穷的官员腐化、毒品贸易、道德沦丧……,已成为妨碍人类社会健康发展的公害,道德的感召力往往比不上金钱的诱惑力,所以马克思不无遗憾地指出:“唯一比爱情更令人发狂的东西就是货币”。
相对于带有“事前约束”性质的道德约束而言,法律约束更具有“事后约束”的色彩。为维持法律约束的正常进行而不得不支付的成本包括:(一)法律体系的建立成本;(二)建立执法机构的成本;(三)执法过程当中的成本支出;(四)搜寻有关腐败分子信息的成本支出;(五)由于“事后”性质,执法人员要时时保持“高度警惕”,由此产生的“精神闲暇损失”成本;(六)监督执法人员的成本。
维持道德约束和法律约束而支付的成本也是对社会直接生产性资本的一种扣除,所以有关这部分资源的配置,经济学家认为也是无效率的。当然,对于法律道德的制约作用的彻底否认是偏激和有害的,而且,人们也会理性地将约束成本支出维持在边际成本支出与边际收益相等的临界点上,但是,问题的关键在于,惯于“斤斤计较”的经济学家们更希望能找到一种制度,这种制度如同企业组织内化了交易成本一样能够“内化”腐败及控制腐败所产生的成本,当这种制度结构的规模被维持在“边际运行成本”支出与未采用这种制度时所增加的腐败及控制腐败的边际成本支出相等的临界点之上时,经济学家会认为人类已经找到了一种能在全社会范围内使腐败及控制腐败的成本支出最小的“最优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