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图书馆数字信息版权利益的平衡_图书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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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馆数字信息著作权利益平衡探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著作权论文,图书馆论文,利益论文,数字论文,信息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国人民大学图书馆/书报资料中心

原生文献专栏(第73期) 联 合 主 办

1问题的提出

自版权制度建立的200年来,图书馆与版权一直和睦相处。图书馆员没有感到来自版权的问题。但是,近1O年来,图书馆则不断面临来自版权领域的压力,特别是在数字信息著作权领域里,版权纠纷日益突出,案件处理结果耐人寻味。请看以典型案例:

案例1:在美国的唱片业协会(RIAA)诉Napster侵犯版权一案中,唱片公司索尼、环宇、百代、华纳和BMG等认为Napster提供的服务导致音乐消费者不再购买唱片公司的唱片,授权唱片业协会(RIAA)状告Napster侵犯版权,要求旧金山法院发布关闭Napster的禁令。Napster也曾经提出过高达11亿美元的和解费,但被唱片公司拒绝。法庭于2001年7月宣布,由于Napster未能有效地通过技术手段阻止其在网络上传播拥有版权的音乐,Napster的该项服务将被永久关闭,导致Napster公司大量负债,最后申请破产保护。

案例2:刑法学专家陈兴良诉中国数字图书馆有限责任公司侵权。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数图公司未经许可将他人版权作品列入中国数字图书馆中,对陈兴良在网络空间行使权利产生了影响,侵犯了其信息网络传播权,故被告应立即停止侵权并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3:2004年12月20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郑成思等7位知识产权法研究人员诉“书生公司”侵犯版权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书生公司” 立即停止侵权,在《法制日报》上公开致歉,赔偿7位知识产权法研究人员经济损失及其它费用共计21万余元。

从以上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当前数字信息版权领域已经出现了急需调解的利益矛盾,而现有的法律、政策制度又无法很好的协调它们之间的利益冲突,案例中的版权人的利益得到了保护,而社会公众利益却明显受到限制,法律似乎有点过分偏向版权利益的私人保护,而置社会公众利益于不顾。如何平衡网络环境下数字信息著作权人、版权机构和使用者的利益,找到三者利益平衡的最佳结合点,是信息、知识、科学、文化、法律、图书馆界正在热烈探讨尚未解决的问题,也是关系到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它将直接影响着科学、知识、文化界的创造动力与社会公民信息利用与生产力的再发展。图书馆是社会的公共服务机构,作为维护公众信息知识自由权利的重要社会制度部门,应当在数字信息著作权利益平衡中发挥重要作用。

2图书馆数字信息著作权利益平衡的涵义及内容

2.1数字信息著作权利益平衡的涵义

利益平衡也可称之为利益均衡,它是在一定的利益格局和体系下出现的利益体系相对和平共处、相对均衡的状态。 [1] 数字信息的创作、生产、传播与利用组成了一条信息利益链。在这条利益链上,存在着相互支持又相互矛盾的利益关系集团,构成了数字信息著作权利益体系。数字信息利益集团基本可以分为三类:一是原始信息创造者即数字信息著作权人,这个集团主要由智力投入人组成,包括自由作者、合作作者、原作者、演绎作者、职务作者、委托作者等等。二是信息投资人即数字信息版权机构,包括出版者、传播者、数据库开发商、信息加工增值者。三是信息产品的消费者,即社会公众。[2]

平衡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数字信息著作权平衡所描述的是著作权中各种冲突因素处于相互协调之中的和谐状态。就是要平衡上述信息利益体系上的三方利益集团的利益,达到保护原始信息的创造者和信息投资人的合法利益,最终促进公共利益发展的目的。实质上就是如何处理三方利益集团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达到相互之间的制约与平衡。[3]图书馆数字信息著作权平衡指的是图书馆本身以及图书馆所代表的公众读者与著作权所有人(原始作品创作和信息投资人)之间在互动的过程中各自利益的均衡和协调。也就是图书馆所代表的公共利益与著作权人个别利益之间的平衡。[4]

2.2图书馆数字信息著作权利益平衡的内容

2.2.1社会公众(读者)利益与著作权人个别利益之间的平衡

社会公众利益与著作权人个别利益之间的平衡是图书馆数字信息著作权利益平衡的最核心最重要的内容。网络时代的数字信息著作权立法,不仅要保护著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应当促进或保障知识信息的自由扩散和传播,保护公民合法的信息获取的自由。在数字信息著作权中,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对立和统一的,既相互矛盾又相互依存。要平衡这一对矛盾,首先,我要保证知识创造者的自由创作权利及其相关利益。另一方面,就是保障数字信息著作权法公共利益目标的实现。[5]图书馆代表社会公众的利益诉求,图书馆的利益需求显然与出版商和创作者基于利润目的产生的利益有本质的不同,这就构成了数字信息著作权利益冲突的一对矛盾。[6]

2.2.2 图书馆与信息投资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信息投资人与图书馆是信息供应链的上下流关系。图书馆作为社会公益机构,从出版商处购得信息后一般是以免费或较低费用的形式提供给公众使用,这就对出版商可能造成利润损失。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避免图书馆的数字化竞争,出版商不会再把书籍或电子数据库卖给图书馆,图书馆馆藏得不到更新,社会公共利益也就得不到有效的保护。这就产生了图书馆与信息投资人(数据提供商、出版商、加工增值者)之间的利益冲突问题。

2.2.3图书馆与信息创作者之间利益的平衡

数字信息著作原始创作者创造出作品,并根据现代版权制度获得报酬,同时也作为社会公众的一部分享受图书馆服务。对于作者来说,创作作品的目的是表达自己的思想,也希望有更多的人了解认同自己的思想,图书馆是传播其作品的一个重要机构。作者应当认可图书馆是人类精神文化发展的重要阵地和保证,同时图书馆也应当尊重作者的精神权利,作品使用前需要取得许可授权。

2.2.4信息富者与贫者之间的平衡

当前信息贫富分化现象还十分严重。数字信息著作权利益之间的贫富分化现象主要表现在同一国家的社会弱势与强势群体之间以及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要建立合理的数字信息著作权平衡机构就必须平衡好数字信息贫穷与富有之间的矛盾,协调社会强势群体、发达国家数字信息著作权相对优势,给社会弱势群体、发展中国家合理发展空间。

3图书馆数字信息著作权利益平衡机制构建

3.1法律协调机制:通过版权法的限制来实现利益平衡

3.1.1规定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制度

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使用是对著作权人利益的相对限制,对社会公众利益的有效保护。合理使用是在智力产品创作者和使用者之间构建一种平衡,是版权法为平衡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而创设的一种制度。在网络环境下,法律应保护公益图书馆对电子图书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图书馆利益是读者群体利益的代表,公益图书馆对电子图书著作权的合理使用,有利于人类社会知识信息的自由、合理利用与传播,是对人类基本人权的保护,也有利于促进新的信息资源的产生。法定许可指根据版权法的直接规定,图书馆、科研机等以一定方式使用公开发表的享有版权的作品,可以不经作者或其他版权人的许可,但应按照规定向版权人支付报酬并尊重版权人的各项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只有设立相对完善的数字信息资源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制度,才能有效限制数字版权的滥用,达到保护社会公众的信息自由权利。

3.1.2建立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

著作权的集体管理是数据库资源权利保护行之有效的办法。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性组织,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诉讼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活动。图书馆完全可以作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身份出现在数字信息著作权利益平衡的体系中。2001年9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8条赋予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一个明确的法律地位: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按照国家规定设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3.1.3设立公众利益豁免条款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在设置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同时,没有对新增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与之相关的规避技术保护措施的惩罚条款,设置相应的合理使用条款,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著作权保护与权利限制的失衡,也不合理地增大了非赢利教育机构及公益性图书馆利用网络向用户提供服务的困难和风险。应充分考虑非赢利教育机构与公益性图书馆的有限的网络传播需求,考虑在著作权法以及与之配套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合理设置非赢利教育机构与公益性图书馆网络传播豁免权保护图书馆和广大用户合理使用的权利。

3.2行政干预机制:通过政府发展完善的社会公共政策与制度来实现利益平衡

3.2.1建设完善的社会信息自由公共政策

当今社会,政府主要通过图书馆来维护社会信息公平,保障社会信息自由,促进社会信息流通,防止信息成为某些利益集团的垄断物,并以此来保证整个国家的稳定和发展。但是,图书馆成立的本来意义正在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逐渐被模糊。信息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更是使信息成为商品的趋势越来越严重。?因此,在版权关系中,国家更注重对经济权利的保护,通过对版权经济权利的扩张来推动国家版权贸易的发展。版权法与公共政策是二者缺一不可。我们在加强知识产权权利保护的同时也不能忽视公共政策建设。公共政策并不否认知识产权的价值,相反,政府通过许可证管理、税收减免、政府采购等政策保障了权利人的利益。政府管理的根本宗旨是为人民即大多数公众的利益服务。例如为了信息资源的优化配置和保障信息资源的公共获取就必须制定信息公开、资源共享的公共政策。[7][8]

3.2.2创建图书馆公共借阅权制度

公共借阅权(public lending right),又称图书馆补偿金、图书馆使用费,或称作者的出借权、公共出借权等。公共借阅权是指作者对其享有版权的作品通过图书馆的出借行为而享有的按其出借次数而收取版税的权利。公共借阅权应该是版权人的一项权利。应当指出,这项费用不是由读者支付,也不是由图书馆支付,而是由图书馆代表政府向作者进行相应的补偿,由图书馆具体实施。也就是说,版权人的公共借阅权是靠政府而不是作品使用者来实现的,是政府对版权人的合法利益因公共利益所受影响的适当补偿。[9]

3.2.3建立著作权滥用行为问责制度

著作权同其他民事权利一样,也存在着正当行使与不正当行使(即权利滥用)的问题,要想实现著作权保护与信息资源共享之间的利益平衡,就要控制著作权的滥用行为。著作权的滥用是指版权人在行使其权利时超出了法律所允许的范围或正当的界限,导致了对该权利的不正当利用,从而损害了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为了充分实现社会的公共利益,我们要建设著作权滥用得为责问制度,加强对与著作权有关的垄断或限制竞争行为的控制,及时建立与版权有关的反垄断法律制度。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版权法律制度鼓励创新与促进科技进步的积极作用的同时,保护好社会公众的信息自由权利。

3.2.4建立信息弱势群体的信息与知识援助制度

信息贫富分化是数字信息著作权利益冲突中的一对主要矛盾之一。网络时代最大的特点就是“地域性”的淡化,在神奇的网络空间里,距离和国界对获取与传播信息并不产生任何障碍。数字信息著作权法律保护制度应当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贫者与富者都能接受的模式,应当是尽可能合理协调和利益平衡的产物。国家的信息自由政策、图书馆制度应当照顾好利益不均衡的双方。[10]

3.3经济利益平衡机制

3.3.1建设图书馆与信息著作权人联合开发与服务体系来实现利益平衡

在法律、行政等手段无法或不好解决的数字信息著作权领域里,我们可以利用经济互助资源互补的方式开展图书馆与信息著作权人联合服务。这种联合当前主要体现在全文书刊数据库的开发和使用上。一个电子文献出版商的图书资源是有限的,即使全部数字化也难以满足消费者多方面的信息需求。为了在竞争中获胜,出版商或以特色制胜,或以全面制胜,这两点恰恰是图书馆都具备的。而且图书馆丰富的馆藏是经过科学分类、整理排列的,不但全面而且顺序井然。出版商可以利用图书馆的分类体系,很容易地搜全相关资料建立类目清晰、专题明确的数据库项目。而图书馆不具备先进的开发技术与资金,这些却是出版商所具备的。通过协议规定权利与义务,利用图书馆丰富的馆藏资源和出版商雄厚的资金,达到图书馆与出版机构的双赢,在双赢的过程中也平衡了双方的利益,实现读者公众利益与著作权私人利益之间的平衡。

3.3.2建立相对完善数字信息产品市场运行机制

数字信息产品市场的运行机制是指数字信息产品市场上供求关系和价格变动时对数字信息作品的使用与交换、数字信息作品的生产和消费所发生的刺激或抑制作用。它是数字信息作品作为商品交换时的内在规律,具体表现为数字信息商品货币关系中的价格、供求、信贷、利率等要素间相互制约、相互联系的关系。通过数字信息产品供求的变化、自由竞争、价格波动实现数字版权作品的创造劳动在各社会利益集团之间按比例的分配与平衡。[11]我们通过建立完善合理的供求机制、价格机制、竞争机制、激励机制、风险机制、利润机制、控制机制达到对数字信息产品市场的有效控制,进而达到平衡社会公众与数字信息著作权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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