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另一方违反合同时要损失自己的损失?_法律论文

为什么另一方违反合同时要损失自己的损失?_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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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农李某与某罐头厂签订了山楂购销合同,合同签订后,李如约供应山楂,罐头厂也按约付款。后因罐头厂山楂罐头销路不畅,产品积压,罐头厂即函告李某不再收购,李某的山楂可自行处理。李某认为已订立合同,仍然把山楂拉往罐头厂,罐头厂以有言在先为由拒绝收购。李某与罐头厂因此僵持不下,由于气候原因致使2500公斤山楂腐烂,造成经济损失6000余元。李某把罐头厂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偿损失和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的费用,由违约方承担。”本案中,被告单方决定停止收购属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但6000余元的经济损失是由于原告李某未能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所造成的,属于扩大的损失,应由李某承担。因此,法院做出判决:由被告承担因违约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2600元;山楂腐烂造成的扩大的经济损失6000元由原告承担。

因此,在合同履行中,即使一方违约后,另一方仍然负有防止损失扩大或妥善保管标的物的义务。如果另一方怠于取得能够取得的利益,那么这部分损失则应由其承担。如果李某及时采取积极措施,如把罐头厂拒收的山楂进行妥善保管或通过其他渠道销售,那么为了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保管费或山楂销售后与合同金额之间差价损失,依照《合同法》第119条的规定,应由违约一方承担。

但李某在罐头厂拒收山楂的情况下,抱着“反正订了合同,不收也得收”的错误心理,怠于取得能够取得的利益,因而造成6000元的经济损失,只能由自己承担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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