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政府工商管理分析_经营管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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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官营国有一般工业、手工业的经营管理

中国古代社会创立的“工商食官”的官营国有工商业制度,在唐代不仅被继承下来,而且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和发展。唐政府设立了不同层次的多种行政职能机构,直接管理经营着门类众多的国有工业、手工业。中央最高行政中心尚书省之下设有工部,“掌天下百工、屯田、山泽之政令……凡中外百司之事,由于所属,咸质正焉”。工部又下辖工部司、屯田司、虞部司和水部司,其中工部司“掌经营兴造之众务,凡城池之修濬、土木之缮葺、工匠之程式,咸经度之……凡兴建修筑材木工匠,则下少府、将作,以供其事”。(注:《大唐六典》卷7《尚书工部》,三秦出版社1991年影印日本广池本,第156—164页。)尚书省工部及工部司是唐代国有工业、手工业最高的政务部门和宏观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有关的政策法令,下达具体的经营生产计划。

少府监、将作监、军器监是负责具体实施政令与计划的中央行政事务部门,各有明确职守。少府监“掌百工伎巧之政令,总中尚、左尚、右尚、织染、掌冶五署之官属,庀其工徒,谨其缮作……凡天子之服饰、百官之仪制,展采备物,率其属以供焉”。

将作监“掌供邦国修建、土木工匠之政令……凡内外缮造,百司供给,大事则听制敕,小事则俟省府”,辖有左校、右校、中校、甄官四署以及百工、就谷、斜谷、太阴、伊阳等监。

军器监“掌缮造甲弩之属,辨其名物,审其制度,以时纳于武库……凡材革出纳之数,工徒众寡之役,皆督课焉”,辖有甲坊署和弩坊署,“各掌其所修之物,督其缮造,辨其粗良……凡财物之出纳、库藏之储备,必谨而守之”,(注:《大唐六典》卷22《军器监》,第412—413页。)是制造军器的垄断机构。

其他中央政府部门、内廷、东宫及地方政府部门中,还有一些国有工业、手工业机构。如司农寺之下的导官署负责粮食加工,光禄寺之下的良酝署负责宫廷酿酒,掌醢署负责肉鱼制酱和食醋酿造,弘文馆、秘书省、集贤院、崇文馆也都有专门的造纸制笔作坊。

总之,从最高政务部门尚书省工部及工部司,到少府监、将作监、军器监等事务部门,再到中尚、左尚、右尚、织染、掌冶、左校、右校、中校、甄官、甲坊、弩坊诸署以及百工、就谷、库谷、斜谷、太阴、伊阳、诸冶诸监等具体业务部门,还有其他中央政府部门、内廷、东宫及地方政府的若干机构,上上下下构成了从中央到地方的多系统、多层次的国有工业、手工业的经营管理体系。

受政治权力直接支配是唐代国有工业、手工业生产经营上的基本特点,各级各类职能部门均在有关官吏管理下,根据政令和计划,生产着几乎无所不有的各类产品,以满足政府的各种物质消费以及统治所需,来保障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具有为了需要而不是为了商品交换而生产的鲜明特征。

二、官营国有一般商业的经营管理

公廨本钱经营是唐政府重要的官营国有高利贷商业,是解决各级官府官吏俸料及办公费用等的一项重要举措。唐王朝建立伊始就设立了公廨本钱制,即“武德元年十二月,因隋制,文武官给禄……其俸钱之制,京司诸官初置公廨,令行署及番官兴易以充俸”,(注:《册府元龟》卷505《邦计部·俸禄一》,中华书局1960年影印明刻本。)是因隋旧制,为解决京司诸官月俸而定规立制的,由京师诸司行署、番官具体经营。行署和番官均为各司流外官,行署是流外之长上者,地位较高;番官是流外之分番上下者,地位较低。这应是由国家财政拨付诸司一定数额的本钱,由各司具体经营赢利。

此后,公廨本钱制多有置废,具体的经营方式也有一些变化,但总的趋势是得到了强化,并在高宗永徽元年至麟德二年期间,由京师诸司扩延到地方府州县,规定“以典史主之,收赢十之七,以供佐史以下不赋粟者常食,余为百官俸料”。(注:《新唐书》卷55《食货志五》,第1397页,中华书局点校本。)后来在实际运营中仍然出现了许多新问题,也有新的置废变化和新的经营方式,但置与废的决定以及具体的运营操作,包括本钱从何而来、月息几分生利、息利怎样使用等均由皇帝颁敕规定,这说明公廨本钱经营是从国家政策的高度上来要求认真推行的。

公廨本钱经营之外,唐政府经营的国有商业还有仓粮的出举放贷、常平仓的籴入粜出、和市、宫市等,还经常将官府所有的奴婢、部曲、客女、车船、碾硙、邸店、庄宅、铺肆等出租,以收庸赁之利,都有专门的机构和官吏负责。

三、官营国有垄断工商业的经营管理

官营国有垄断工商业指的是唐政府垄断性经营的一些工商业行业,包括榷盐、榷酒、榷茶和榷铁经营。榷盐由盐铁转运使第五琦于肃宗乾元元年推行,“就山海井灶收榷其盐,官置吏出粜。其旧业户并浮人愿为业者,免其杂徭,隶盐铁使,盗煮私市罪有差。百姓除租庸外,无得横赋”;(注:《旧唐书》卷123《第五琦传》,第3517页,中华书局点校本。)“就山海井灶近利之地置监、院,游民业盐者为亭户”。(注:《新唐书》卷54《食货志四》,第1378页。)实行了亭户制盐——官府统购——官运官销的食盐垄断专营,由盐铁转运使负总责,盐铁监、院等机构具体经管。

代宗大历元年至德宗建中元年,盐铁转运使刘晏对第五琦之制进行了改进,(注:《新唐书》卷54《食货志四》,第1378页。)并迅速推广开来。在食盐的生产和统购方面,继续设置监、院等机构管理亭户,统购亭户所产食盐,打击盐业私营,仍将食盐的货源控制在政府手里,设立十监、四场,广建盐仓,扩大官盐储备。在食盐的销售方面,放弃官运官销,改为由政府将统购到的官盐按官方定价即榷价卖给商人,再由商人行销各地,采取了亭户制盐——官府统购——商运商销的新方式。同时,为了保障官盐批发商运销的通畅,从根本上保障政府获取高额榷利,规定各地方政府不得再对这些批发商加以任何名目的征敛,并在食盐的主产区和运销要地设立十三个巡院,加大打击私盐的力度。刘晏还对臃肿的盐政机构大事精简,提高了工作效率,创行了常平盐制,加强了对食盐的宏观调控,增加了国家财政收入。

在这种运营体系中,盐铁使仍负总责,食盐仍由监、院等机构一手统购,商运商销以监、院等机构的批发为前提,销售渠道也由政府进行宏观调控,表明仍然是一种政府垄断经营的食盐专卖。

榷酒创始于代宗朝。广德二年十二月,代宗敕令:“天下州(县),各量定酤酒户,随月纳税。除此外,不问官私,一切禁断”。几年后,又做出补充规定:“大历六年二月,量定三等,逐月税钱,并充布绢进奉”。(注:《通典》卷11《食货十一·榷酤》,第246页,中华书局1988年版王文锦等点校本。文中的“纳税”、“税钱”两词,应正确表述为“纳榷”、“榷钱”。)只准许由州县政府“量定”即批准的酤酒户进行酒业产销,其他的酿酒一概非法,而酤酒户必须按月向州县政府交纳一定数额的现钱,推行了由州县政府具体负责的榷酒之制。这一制度的运营特点是酤酒户的产销经营权力由州县政府确定和授予,政府通过控制这些酤酒户来实现对酒利的获得,酒业产销以政府的准许作为前提。

德宗于大历十四年七月停罢了上述榷酒之制。但是到了建中三年闰正月,为支持当时的削藩战争,德宗出尔反尔,颁制对酒业实行全面垄断官营,规定:“天下悉令官酿,斛收直三千,米虽贱,不得减二千,委州县综领。醨薄私酿,罪有差。以京师王者都,特免其榷。”(注:《旧唐书》卷49《食货志下》,第2130页。)宣布除京师之外的全国各地的私营酿酒为非法经营,(注:京师“特免其榷”也没能优崇多久,这可由陆贽于建中四年八月所上《论关中事宜状》得以证实。)予以禁绝,只准由州县政府经营酒的酿造沽卖,全面垄断酒业产销,政府独取酒利。建中四年十月,德宗遭“泾师之变”,所实行的榷酒制度在兴元元年正月被明令停罢。

贞元二年,应度支司之请,“复禁京城、畿县酒,天下置肆以酤者斗钱百五十,免其徭役,独淮南、忠武、宣武、河东榷曲而已”(注:《新唐书》卷54《食货志四》,第1381页。)。酒曲是发酵酿酒的专用酵母,榷曲即由政府垄断酒曲的生产,并以榷价卖给私营酿酒者,以从中获取厚利,实质上也是一种榷酒制度。

史载这种榷酒、榷曲制度没有实施多长时间,唐朝廷转而推行了一种要么由地方政府随两税钱、青苗钱一并向两税户征收按一定比例均配的榷酒钱,要么由地方政府独置官店直接酿沽垄断酒利,禁止两法并用的酒业经营新制度,并大致延续以至唐亡。

榷茶开始于文宗太和九年十月。文宗采纳郑注“以江湖间百姓茶园,官自造作,量给直分,命使者主之”的榷茶建议,(注:《旧唐书》第169《郑注传》,第4400页。)诏命诸道盐铁使王涯兼任榷茶使负责具体推行。王涯进而采取了“使茶山之人,移树官场,旧有贮积,皆使焚弃”(注:《唐会要》卷87《转运盐铁总叙》,第1889页。)的蛮横措施,将私人茶园强行收归政府所有,将先前的茶户确立为为政府生产茶叶的专门户,政府给予他们一定的报酬,实行雇工生产,而将所产茶叶全部掌握在政府手中。在茶叶销售上则有政府以榷价卖茶给商人,由商人再行零售。整个茶叶产销体制上推行的是官制官批——商运商销的垄断运营方式。

不过,这种榷茶之制为时甚短。同年十一月下旬,郑注、王涯在“甘露之变”中被宦官消灭,随即停废。开成五年正月,武宗即位后,再次推行榷茶,对茶业产销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禁止种茶园户私卖茶叶以及商人私贩私售,茶叶由政府一手统购,并由政府设立店铺、场铺等作为茶叶交易的场所,以榷价卖茶给商人,再由商人零售茶叶,推行了民制官收——商运商销的禁榷方式。具体经管体制上,由盐铁司(盐铁转运使)负总责,由州县政府派出官吏即“所由”、“场铺人吏”于店铺、场铺实际经营。(注:《册府元龟》卷494《邦计部·山泽二》盐铁司《禁园户盗卖私茶奏》,第5906页;《全唐文》卷967盐铁司《禁商人盗贩私茶奏》,第10043页,中华书局1983年影印本。)

后来,榷茶之制遭到了地方政府横赋以及私鬻私贩的严重冲击。为确保榷茶之利收归中央,宣宗大中六年五月,盐铁转运使裴休进行了大力整顿。一方面加大了对私鬻私贩的惩处力度,规定“私鬻三犯皆三百斤,乃论死;长行群旅,茶虽少皆死;雇载三犯至五百斤、居舍侩保四犯至千斤者,皆死;园户私鬻百斤以上,杖背,三犯,加重徭”;(注:《新唐书》卷54《食货志四》,第1382页。)另一方面加强了对官茶批发商的保护,由政府颁给他们以“陈首帖子”作为通行证,规定各地方政府不得巧立名目对他们进行剥夺。经过整顿,每年的榷茶之利有了明显增长,达到100万贯以上,成为国家财政的重要收入。但后来随着中央集权的日益衰弱,茶利逐渐被地方政府据为己有。

榷铁并非仅指对铁的垄断性经营,而是泛指对金、银、铜、铁、锡等矿产矿业的垄断性经营。唐代榷铁制度也有前后变化和紧松之别,其中对铜、锡、铅等铸币金属的禁榷最为严格,贯穿有唐一代,对金、银、铁的控制则较为宽松。

上述榷盐、榷酒、榷茶制度采取的方法是通过国家经济政策改变和法律制度变革,对经济资源的占有、配置、开发以及社会经济运行进行强制性的重新组织和管制,取缔盐、茶、酒业中的原有民间私营经济,将这些最为有利可图的行业掌握控制在政府手中,实行政府垄断经营,从生产、流通、销售的全过程竭力搜刮社会财富,来直接为国家财政服务,是封建帝制政权对社会经济发展的最强力干预和控制。

四、对民间工商业的政策与管理

与历代帝制王朝一样,唐政府亦将歧视压制民间私营工商业做为一项基本国策。规定“工商之家不得预于士”,工商业者不得策肥乘马,其妻子亦不得乘奚车及檐子,衣着服饰及丧葬器用方面亦不得越制,严禁工商业者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的提高。还把工商业者归入“杂色之流”,视为“贱类”,看作是唯利是图的无耻小人,加以形象上和道德上的丑化。

此外,唐政府对民间工商业的管理还有着许多具体的制度安排,并通过这些制度的实施进行干预和操控。主要有:

1.匠籍制。政府为民间工商业者编制有专门的世袭户籍——匠籍,为全国各地的各类工匠建立起详备的档案资料。规定“工商皆为家专其业以求利者”,(注:《大唐六典》卷3《尚书户部》,第66页。)“工巧业作之子弟,一入工匠后,不得别入诸色”。(注:《大唐六典》卷7《尚书工部》,第164页。)

2.团头火长制。政府还将各地工匠按地区划分,实行准军事编制——“凡工匠以州县为团,五人为火,五火置长一人”。(注:《新唐书》卷46《百官志一·工部》,第1201页。)团设团头,一般由政府指派。若征集役使各地工匠,政府则可按籍索匠,直接下帖于团头,团头则督率团内工匠应时而作,不得稽留延误。否则,法律上有着明确的治罪条例。

3.市籍制。政府对在各级官市内列店肆经营的工商业者建立有专门的市籍,由各级市场主管部门——市司详细登录入籍工商业者的财产,作为征收资产户税的依据。同时,政府规定这类工商业者的家属在均田名田上不得同于乡里百姓,在狭乡实际上无田可名,在宽乡要少于乡里百姓。还规定入市籍者要差以远役、色役和差科,亦不得入仕为官和服饰越制。与汉代相比,唐代市籍制处在败坏过程之中,但它确实存在并发挥了一定作用。(注:姜伯勤:《从判文看唐代市籍制的终结》,载《历史研究》1990年3期。)

4.供进簿制。为满足宫廷对丝织精品的奢侈需求,政府还将民间的一些能工巧匠确立为专门从事织造、专司进贡的专门户,并为这些专门户编制有供进簿。诗人王健《织锦曲》诗所云之“织锦户”,即是“名在县家供进簿”的。

5.各种名目的租税征收制度。主要有唐前期的租庸调、地税、户税以及唐后期的两税、商税。唐前期的均田令虽规定“工商者,宽乡减半,狭乡不给”,(注:《新唐书》卷51《食货志一》,第1342页。)对工商业户实行与对耕田农户不同的授田政策,但是按照同期的赋役制度,工商业户却同均田农户一样,要按丁每年向政府交纳租和调,服正役或者纳庸代役,同样负担租庸调。地税和户税是唐前期与租庸调并行的另外两种税收,工商业户也要交纳。唐政府对工商业户交纳地税的方法有着特别的规定,规定除下下户及逃户外,按照八等户之高下交纳数量有差的粮食。(注:《大唐六典》卷3《尚书户部》,第77页。)户税是资产税,工商业户也按照资产多寡被划分为九等而交税,且比其他人户要多交一些。两税法创行于德宗建中元年,工商业户同样有交纳两税的义务。商税主要包括商品交易税、通过税和对商人的各种苛捐杂税,安史之乱后的商税特别繁重,中央和地方藩镇州县都大肆征收。

6.商品产销的诸项管理制度。主要有生产商品规格和质量上的官为立样制,规定弓矢长刀及缣帛等产品要严格按照官样而生产(弓矢长刀诸器物还要执行物勒工名制度),均不得有行滥和短狭;商品销售上的入市交易制,规定各类商品必须拿到各级官市中,在各级市司的管理下进行交易,遵守市场启闭制度、度量衡管理制度、物价管理制度、行会操控制度并遵守市场秩序。

7.商品流通的管理制度。主要是公验、过所制度。它规定从事商品贩运流通的行商必须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批给并持有公验或过所,以作为合法经商的证明和经行各地关卡的通行证。

此外,唐政府还对民间工商业者苛征暴敛或公开抢掠,其显著者如肃宗时的“率贷”德宗时的借商、僦质等。总之,通过政策上的压制歧视、具体管理制度上的干预操控以及赤裸裸的暴敛剥夺,唐政府“多管齐下”,将民间工商业掌控在手,操其生死盛衰之大权。

五、对民族贸易和海外贸易的经营管理

唐政府对民族贸易的经营管理十分严格。官方互市一般由少数族政权申请而特许设立,由户部金部司负责官方互市的宏观管理和政策指导,规定只能使用帛练、蕃彩交易,限制大规模的粮食交易,不许金、银、铜、铁、钱、武器等“禁物”流入周边民族地区。具体管理官方互市事务的是设在缘边之地在行政上隶属所在州府的诸互市监,“各掌诸蕃交易之事……凡互市所得马驼驴牛等,各别其色,具齿岁肤第,以言于所隶州府,州府为申闻,太仆差官吏相与受领印记,上马送京师,余量其众寡,并遣使送之,任其在路放牧焉。每马十匹、牛十头、驼骡驴六头、羊七十口,各给一牧人(若非理丧失,其部使及递人,改酬其直)。其营州管内蕃马出货,选其少壮者,官为市之。”(注:《大唐六典》卷22《少府监》诸互市监条,第415页。)权限职责十分明确。以进贡和赏赐为形式的朝贡贸易实际上是一种特殊的官方互市,诸民族政权朝贡使团进入唐境时,唐边境州县政府要对蕃使所携物品进行一番检查,其中不值得进贡的物品州县可自己留下,再将蕃使所携贡品罗列记载清楚,上报中央鸿胪寺,并发给蕃使“边牒”作为通行内地的证件。蕃使抵京后,鸿胪寺典客署根据边地州县政府所报,检查蕃使所携贡物,准确无误后,记载下蕃使至京时间、进奏事宜等,并写成专门的簿状。若进献的是汤药、滋味之类物品,典客署要传牒给主管市场的中央少府监和东西两市市司,由少府监和市司确定此类物品价格的高低,为回赠蕃使物品多寡提供依据。蕃使返国时,典客署要籍衣赍赐物多少,上报礼部主客司,由主客司发给蕃使“过所”,以利出境。汉蕃民族间的民间自由贸易被唐政府明确禁止,有限的民间贸易必须在由政府设定的互市场所或指定的区域内,在政府“互官司”或有关官吏的具体管理下进行,不许破坏边境安全。在唐境内居留经商的少数族商人亦必须遵守唐政府关于商品产销流通的诸项制度,遵守唐朝法律。

对与海外诸国之间的朝贡贸易,唐政府实行与对诸蕃之间朝贡贸易相同的政策,但管理上更加严格,主要由鸿胪寺典客署负责,同样是政府一手操办的官方贸易。

六、对货币的政策与经营管理

《管子》所持“货币国定说”和“轻重论”仍是唐代统治阶级的货币指导思想,认为货币是人君之权柄,是治国安邦的一个重要工具,货币的生产铸造和发行流通均要由政府垄断,唐政府不仅制定了铸币官营、私铸非法的法律,而且实行了由政府一手买断铜锡等铸币材料、不准私自买卖的政策,并配套出台了禁铜令、禁铸铜器令、禁销钱铸器令等法令。

除法规政策外,唐代官营铸币也有着健全的经管系统。唐前期,宏观管理由尚书省工部及工部司负责,具体经管由少府监负责。玄宗开元二十五年以前,少府监除直辖十炉铸币外,对设在各地的诸铸钱监也有领导权,即所谓“皇朝少府置十炉,诸州亦皆属焉”。(注:《大唐六典》卷22《诸铸钱监》,第415页。)诸铸钱监设监各一人,“以所在州府都督、刺史判之;副监一人,上佐判之;丞一人,判司判之;监事一人,参军及县尉知之;录事、府、史,土人为之”。(注:《大唐六典》卷22《少府监》,第415页。)实际造成了诸铸钱监铸币领导权与具体经营权的分离,形成了中央和地方相配合的双层权力结构。

上述铸币系统在开元二十五年发生了变化。此年二月,“以监察御史罗文信充诸道铸钱使”,(注:《册府元龟》卷483《邦计部·总序》,第5768—5769页。)通过设立财政专使的方法将少府监主管全国铸币的权力夺去,经管体制发生重大变迁。(注:需要提及的是,玄宗天宝年间已有了“铸钱内作使”一职,并配有判官等属僚。《旧唐书》卷138《韦伦传》载,“韦伦……以吏事勤恪,杨国忠署为铸钱内作使判官”。笔者怀疑铸钱内作使一职亦设始于开元二十五年,可能在这一年内,通过设立“诸道铸钱使”替代了少府监对地方各地诸铸钱监的官理,又通过设立“铸钱内作使”替代了少府监对所辖铸币十炉的官理,从而形成了诸道铸钱使管外、铸钱内作使管内的铸币管理新体系。)

需要强调的是,唐政府所铸铜币不是根据经济发展的客观需求直接投放到商品流通领域,而是首先纳入国家财政收入,再以政府购买、消费、雇佣等的多种支出手段进入流通领域,货币要按照国家财政和政治的需要被使用,不可能按照商品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来运行,从而造成财政利益、政治利益与经济自然法则之间的矛盾与对立,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一大障碍。

七、一点总结和比较

唐代工商业资本流动的显著特点则是工商业利润向产业资本转化较少。就官营国有工商业而言,除以产品满足各种实际的统治需要外,其利润主要地流入国家财政和皇室财政,也有一部分流入土地经营和转化为高利贷资本。安史之乱后获利最为丰厚的国有垄断工商业,其利润主要地被用于军费、官俸等财政开支。满足国家财政需要是国有垄断工商业经营的目的,实质上是一种政府财政经济。这样的工商业经营被纳入为国家财政服务的封建经济轨道,其利润不断被财政支出所吞噬,投入生产的份额很少或者根本不投入,主要依靠超经济的政治权力和强制性的垄断价格而获利,背离了经济运行的自然法则和要求,扰乱甚至完全破坏了价值规律的正常运行,其垄断利润越高,对社会经济健康发展的伤害就越大。就民间私营工商业而言,其经济活动处在唐政府的严格管理和操控之下,怎样发展要视政府的政策和管理而定,使得其工商业利润向产业资本的转化也较少,甚至很难转化或无法转化。除奢侈消费及钻营权力支出一部分外,民间工商业的利润大多转入土地购买和转化为高利贷资本,造成商人、地主、高利贷者的三位一体,发挥不出增加产业投资、扩大生产规模、繁荣商品经济的充分作用,更发挥不出瓦解封建统治的社会意义。

西欧中世纪自治城市工商业的发展与封建领主庄园经济是二元的,它有着自己的经济体系和运行方式。正是在这种与庄园经济对立的、独立自治的城市工商业经济体制下,西欧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产生出来并逐渐壮大,最终战胜了封建领主、教会和王权,实现了资本主义的社会制度。相比之下,唐代工商业经济则是官私两种所有制成分并存,又以官为主,且都处在封建帝制政权强大的经管操控之下,无论乡村中还是城市里的民间私营工商业,均缺乏独立发展的权力、体制和条件,生存成长的空间有限,力量分散而且薄弱,终究难成气候,西欧式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和社会制度也就难以从中生长壮大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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