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胜劣汰与优胜劣不汰——人类社会生存竞争规则的道德底线,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优胜劣汰论文,底线论文,人类社会论文,道德论文,规则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今天世界上的行为模式不是令人鼓舞的。数百万人没有工作,数百万人由于低工资而被剥削,数百万人由于孤立无援而被迫陷入贫困的境地。富国和富国之间的隔阂,一国之内穷人和富人之间的隔阂不仅是巨大的,而且仍在不断封闭增长。”① 观当今中国之现状,《布达佩斯俱乐部宣言》中的这一警告绝非空穴来风,危言耸听!
不可否认,中国的贫富差距已经到了一个十分危险的境地。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委托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组织撰写的《中国人类发展报告2005》显示,目前中国的基尼系数已超过0.4这一警戒线,甚至可能达到0.45,并且还有进一步扩大的可能。富者越来越富,贫者越来越贫已经成为今天中国一个不容回避的社会现实。
更为难以容忍的是,中国贫富差距的不公正还表现在人们逐富的手段上。商人公开造假贩假,老板公然拒付劳工工资,开发商为了敛财甚至可以置被拆迁人于死地,而官员贪污腐化之风更是屡禁不绝,亡命之徒则为了生存铤而走险、杀人越货。为了生存和暴富,人们几乎无所不用其极:市场流行欺诈,官场追随权力,江湖崇拜暴力。无疑,今天的中国正在经历一个过度生存竞争与过大贫富差距的病态社会过程,优胜劣汰越来越成为人们顶礼膜拜的生存竞争的终极法则。
一、优胜劣汰何以成为人类生存竞争的规则
优胜劣汰是达尔文生物进化理论的核心内容。达尔文认为生物学规律影响所有生物,包括人类在内。所有生物有机体在资源有限这一情形下的数量增长都将导致生存竞争。某些生理和心理特征使个体在生存竞争中处于有利或不利地位。这些特征被选择出来,通过时间遗传下去,将在适当的时候导致新物种的出现,另一些物种的消亡。② 达尔文认为:“一切生物都有高速率增加的倾向,因此不可避免地就出现了生存斗争……各种生物都不得自然地以如此高速率增加着,以致它们如果不被毁灭,则一种生物后代很快就会充满这个地球,这是一条没有例外的规律。即使生殖慢的人类,也能在二十五年间增加一倍,照这个速率计算,不到一千年,他们的后代简直就没有立脚余地了。”③ 达尔文的物种起源理论直接受到了马尔萨斯在《人口论》中所持观点的影响,即除非被诸如饥荒、战争、疾病或者其他因素所阻遏,人口数量是以几何级数增长的,而食物供应却以代数级增长。
优胜劣汰是生物进化的自然选择规律,而自然选择理论的核心是物种变异。达尔文认为:“如果这样的变异确能发生,那么较其他个体更为优越的个体具有最好的机会以生存和繁育后代,这还有什么可怀疑的呢?另一方面,我们可以确定,任何有害的变异,即使程度极轻微,也会严重地遭到毁灭。我把这种有利的个体差异和变异的保存以及那些有害变异的毁灭,叫作‘自然选择’,或‘最适者生存’。”④ 达尔文的进化理论并非仅限于自然界,他还将生物进化论引入人类社会。他说:“人和其他高等动物在精神上的差异虽然很大,但显然是一种程度上的差别而不是不同种类之间的差别……感觉、直觉、各种情感以及才能,比如爱、记忆、注意、好奇、模仿、推理等等,人引以自夸的这些东西都可以在低等动物身上找到雏形,有时甚至是处于较好地发展了的状况。”⑤ 这种引入到人类社会的进化理论由于源于达尔文的进化学说而被称为社会进化论,有时也被称为社会达尔文思想。
其实,社会达尔文思想在达尔文的《物种起源》出版前就已经形成。例如,黑格尔认为世界历史是人民不断增进对自己所在社会理解的过程,在他看来,世界历史必然是一个确定的序列和进步的过程;孔德的进化论由三个阶段组成,这三个阶段由帮助人类理解周围环境的主导观念界定,它们分别是神学阶段、形而上学阶段和实证阶段;斯宾塞也试图模仿物理学和自然科学,致力于构建寻求社会变迁的一般规律,但他在这个方面走得更彻底。在斯宾塞的“社会达尔文主义”版本中,他所称的“种族”的最小弱者将会死去,最强壮者将会生存下来并繁衍后代,而且他们将倾向于把自身的特征遗传给下一代。“如果一个种族的病弱者习惯地生存并繁衍后代,这个种族的平均精力将会衰退;而……如果由于不满足生存条件,这些病弱者死亡了,剩下来的是能够满足生存条件的,这样就会保持这个种族对生存条件的平均适应力……高出产率所导致的不仅是那些不能适应新的社会秩序形式的人的消亡,也导致了拥有新能力的新型人类的产生。”⑥ 事实上,就是“适者生存”这一概念,斯宾塞在达尔文出版《物种起源》十多年前也已经提出。⑦ 而摩尔根、恩格斯等认为人类社会依次经历了蒙昧阶段、野蛮阶段和文明阶段,其实也包含了社会是不断进化的思想。
优胜劣汰的自然规则在中国也有较强的表现。纵观中国政权更迭的历史,其实就是建立在暴力基础上的优胜劣汰。“胜者为王,败者为寇”、“窃钩者诛,窃国者为诸侯”始终是中国历史推演的主旋律。春秋战国时期演绎的就是无信无义的武力征伐与武力杀戮的历史,⑧ 并开了政治上不讲道德、只讲结果的历史先河。三国演义其实就是对权谋与暴力的迷恋与歌颂,而以先进生产力为代表的农民起义,其领袖发动起义的初衷无不是垂涎王位,企图通过暴力“取而代之”。中国的历史是王侯的历史,是暴力压迫与暴力反抗的历史。在中国历史上,所有规则的设立,说到底都遵循一条根本的规则,那就是由暴力最强者说了算,这是元规则,是决定规则的规则。从秦汉到明清,这条规则都是适用的。在这种历史的博弈中,什么策略都可以用,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流血拼命的策略,也是生命与生存资源交换的血酬定律的核心之所在。⑨
自鸦片战争以来,西方列强以船坚炮利轰开了中国闭关锁国的大门,国人更是认识到“落后就要挨打”的生物性规律。此后,中国历史上的一系列运动无不是出于自救与图强的目的:洋务运动企图以技术救国,以夷制夷;戊戌变法则寄希望于变法改制,以图富强与进步;辛亥革命则试图通过废除帝制,以共和制来拯救中华民族;抗日战争更是表现了中国人民抗击侵略者不屈不挠的精神。
也正因为国人对物竞天择、适者生存、优胜劣汰有太多太多的切身体验,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阶级斗争和无产阶级专政等理论相较于同样来自西方的自由主义学说,对矛盾重重、战乱不断的中国社会更具有解释力,⑩ 因此,马克思主义理论在中国也就更容易被人们所接受并坚持。
社会达尔文思想自达尔文的进化论提出以来,得到了极为广泛的传播。究其原因,笔者认为有以下几点:(1)人类是生物世界之一种,生存竞争的事实同样存在于人类社会,社会达尔文理论也的确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解释许多人类社会的竞争现象。(2)达尔文的理论挑战了维多利亚时代的基督教关于人类起源的上帝创世观念,因为自然选择意味着没有神的介入,(11) 这种极端叛逆的反传统观点往往极易得到人们的传播,而且《物种起源》“这本书的流行还归功于自然选择理论是社会构造物这一事实,它也相当契合于那个时代的所思所想和主要倾向”。(12)(3)以生物进化的规律来解释社会进化反映了自然科学强迫社会文化或文化思想进入自己的分析范式的倾向。(13) 科学世界观一直主要被进化论所支配,而社会科学也总是试图把它们的发现在表面上硬塞进生物学上的达尔文理论。(14) 在社会科学研究中一直存在这样一种倾向,即由于科学的精确性与普适性,社会科学的研究也就喜好附会自然科学的观点,以期求得自身观点的“科学”性。
二、优胜劣汰作为人类生存竞争规则所存在的社会问题
1.为歧视辩护
社会达尔文主义在人类历史上为种族歧视给出了生物性的正当理由。种族歧视是基于这样一种生物偏见,即认为异己的就是差的、弱的,优胜劣汰的自然法则就是将这些差的、弱的淘汰出局。正如赫胥黎所言:“上天使万物无限丰饶,但除非它们自己努力,上天并没有将它们所需的全部食物放到它们手里。一切都非常公正,非常正确,因为正是生存竞争导致适者生存。”(15) 约翰·鲁布克通常被视为第一个社会达尔文主义者。他认为,种族的文化发展和生物性发展是同步进行的,是自然选择的结果;人类的全部历史表明,强者、进步者将在数量上增长,并淘汰弱者、低等的种族;作为自然选择的结果,现代欧洲人已经发展到居于统治地位,非欧洲种族不可避免地要走向毁灭。(16)
人类一旦以优胜劣汰的简单生物性为基础来制定社会政策的时候,社会达尔文主义就必然导致人类的灾难。“优生学作为自然选择的一种加速形式,试图产生一个更好的种族。那么,谁来建构这样一个秩序井然的社会?是社会精英,他们是血统最值得遗传给后代的那一类人。”(17) 于是,自视为优等种族对被其视为劣等种族的歧视乃至屠杀就在这一理论的支持下在人类历史上反复上演。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希特勒视犹太民族为劣等民族而加以大规模的清洗、日本军国主义视华人为“东亚病夫”而大肆屠杀,就是这一理论的极端反映。即使在和平时期,种族歧视仍然会沉渣泛起:科索沃的种族灭绝、菲律宾的排华暴乱以及白人对黑人的打压与排挤不时撞击着我们的神经。
与种族歧视相类似的还有性别歧视。“性别歧视和种族主义一样,都很容易在将进化观念应用于人类社会时找到舒适的温床。”(18) 由于女性在生物体能上弱于男性,从而被毫无根据地与低劣、次要、从属等联系在一起。(19) 事实上,我们今天随处可见的对残疾人、农民工以及其他弱势群体普遍存在的歧视无不可以从这种理论中找到根据。正如有学者所批判的那样:社会达尔文主义实际上常常被当作工具用来反对弱势人群以及为种族主义和性别歧视作辩护。(20)
2.掩盖不公平的规则,为不道德行为张目
优胜劣汰作为一种自然法则,是对生物界生存竞争结果的事实归纳,因此,其一旦作为人类规则就必然导致人们只关注结果,忽视前提与过程。于是,竞争规则本身的公正与否已不再是人们关注或主要关注的内容,从而为不道德行为张目,并诱发道德风险。正如有学者所批判的那样:“自然选择,作为万物创生和指导的唯一根本原则,把不确定的、混沌的自然提升为一个残酷的新世界。在这样一个世界上,无论是虔诚祈祷,还是积德行善,都改变不了什么。这意味着,为了取得成功,一个人必须崇拜特权、金钱、强者的力量,好人没有好报。”(21) 只重结果是“胜”是“汰”,无疑鼓励了人们讲假话、讲权术、讲欺诈、讲厚黑而不是讲道德、讲规则、讲公平、讲正义。为了生存或为了最终战胜对手,人们不择手段。手段的非理性已被所追求的结果所替代或掩盖。于是乎,基于“落后就要挨打”的恐惧,现代主义的价值观和目的观便疯狂地蔓延开来。人人信奉物质主义、个人主义、沙文主义和无神论,没有人容得下“落后”。(22)
作为人类规则的优胜劣汰由于过度关注结果,从而导致“金钱万能”信念的盛行。“这种信念使财富居于价值的首位,财富雄厚的人(无论你用什么手段获得)被大众崇拜为英雄。这样的社会,不仅使那些道德感强烈,凡事总要辨一个是非善恶的人很难存活,也会使一切道德教育显得无能而无效。”(23) 在这种规则主导下的社会,道德评价已由结果胜负所代替。20世纪世界范围的军备竞争在很大程度上就受到了这种优胜劣汰理论的影响。这种优胜劣汰规则也为美国、欧洲等国家和地区的殖民主义以及强盗大亨提供了合法性说明:“它断言,激进的和(或)阶级统治的合理性就在于它(们)是‘适者生存’这一科学神圣原则的合逻辑、公正的结果。”(24)
作为人类规则的优胜劣汰由于更关注人与人之间竞争的结果,也就忽视了精英势力对竞争规则的主导力量,从而也掩盖了优胜劣汰竞争背后的不公正性。借助不公正的竞争规则而胜出者往往是权力阶层或与权力容易结盟的阶层。相反,社会弱势群体由于处于权力的边缘,在精英阶层主导的规则下,往往在竞争中遭到淘汰或进一步沦为弱势。“黑人经常在政治中失利,不是因为他们的自身利益在公平竞争中抵不过另一些人的利益,而是另外两个原因的共同作用:因为他们在经济上和社会上被边缘化了。”(25) 又如农民工总是容易受到伤害,有权力背景的开发商总是能获取暴利。更为重要的是,在优胜劣汰规则主导下惨遭不幸的弱势阶层还要为此承担自己“不适”的责任,而“适”与“不适”的社会责任反而在这一规则主导下被隐匿了,最终,那些既得利益者、那些政客们的道德责任被成功地推卸掉了。
3.与强势者结盟,劫贫济富
由于优胜劣汰的人类生存竞争规则依据的是“适者生存”,以实力为凭,追求的是结果上的“优胜劣汰”,因此,“适者生存”也就极易在实际中被置换成“强者生存”。谁能为社会创造最大财富,谁就是强者,谁就是英雄,从而导致经济上的绝对功利主义观念甚嚣尘上。功利主义者公开宣称: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应把权利分配给能生产更多财富的人。于是,这种以效率优先为价值追求的结果是财富最大者利益优先。法律也就沦为强权者的意志及其统治的工具,而不是弱者权利的保证书。因此,当不法开发商能创造GDP、污染环境的企业能上缴税费时,权力就极尽谄媚,不惜效犬马之劳,公共权力就这样沦为了财富最大者的利益同盟。于是,在有些开发商因拆迁而暴富的同时,有许多老百姓却因拆迁而致贫;(26) 在污染企业源源不断创造财富的同时,许多被污染的村民原本就很微薄的收入更是不断锐减。(27) 在这里,权力充当了劫贫济富的工具。
由于强权阶层容易借助权力的帮助,也就更容易形成对弱势阶层的打压与排挤:原本就很贫穷的农民工干活后工资却不一定能兑现,而雇主则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同时开着高级轿车声色犬马;贫穷的人看病要承受高昂的医药费,而有钱人看病却可以报销。于是,这一优胜劣汰的生物规则运行的累积效应就是:富者居别墅,穷人寄桥洞;富者愈富,穷者愈穷。而且这一累积效应还进一步延伸至下一代。“不适应”的下层阶级不断再生产这一生物学机制:下层人不仅出生于一个较差的环境中而且受制于这样的环境,并且进一步把这种生物学的不幸传给他们的子女。(28) 对于这种极端两极分化的社会现象,强权阶层还有言之凿凿的正当性理由:“因为你无能,所以你贫穷”,这样就将可归责于强势阶层操控的制度性原因成功地转换成“责备受害者自己”。(29)
4.追求统治,忽视和谐
生物种族之间的生存竞争是你死我活的关系,以生物学上的优胜劣汰作为人类生存竞争的规则必然导致人际关系的紧张与残酷。美国文化人类学家理安·艾斯勒将社会人际关系分为伙伴关系模式和统治关系模式两种类型。(30)“在统治关系系统中,对立和差异必须通过同质来消除”。(31) 因而在这种关系模式中,最重要的是由恐惧或强力所支撑的等级,倾向于这种模式的社会也主要靠痛苦或对痛苦的恐惧来维持。在以统治关系为主的社会里,人与人之间很难建立起基本的信任关系,甚至连司法的公信力都缺失,人们在相互猜疑中使用伎俩与诡计。无疑,在优胜劣汰生物法则的主导下,人与人的关系必然是战胜与被战胜的关系,是典型的统治型关系,而不是和谐的伙伴型关系。在这种类型的社会里,人们缺乏团结一致的感觉,因为它剥夺了所有生活于其中的人——无论富人和穷人——的博爱之善,(32) 阶层之间充满了敌意和仇恨,而不是友善与和谐。优胜劣汰的生物法则将人彻底还原为动物,剥夺并从根本上否定了人的尊严感。无力胜出的弱势群体只能生活在恐惧、不安和自卑当中,没有自尊,缺乏自信。在这样的“生物性”社会里,“适者生存”的背后隐含的其实就是“不适者不能生存”。因此,优胜劣汰的生物规则与人权规则不能相容。正如有学者所尖锐批评的那样:“优胜劣汰的世界是行进中的人吃人的世界,或者说是由不知生活的意义、方向和目标的人们所组成的一个陈腐平庸的世界。”(33)
而且,这种人际关系的统治型还延伸至人与自然的关系上。由于残酷的生存竞争,人与自然的关系也演变成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人定胜天就是这种统治模式的极端反映。于是,人类不断贪婪地攫取地球有限的资源,生态环境日益恶化。代际关系的公正性以及可持续发展的和谐性在这种“在我死后,哪怕洪水滔天”的观念主导下化为乌有。我们有理由担心,人类的这种无穷欲望必然导致人类的自我毁灭。正如有学者所批判的那样:“现代主义使人类的物质生活提高到前所未有的水平,同时带来了人口爆炸,追求享受但所思不遂者越来越多:它给人类带来了从前无法想象的征服自然的力量,同时也极大地破坏了自然;它给工业化国家的人民带来了巨大的物质享受,也给他们带来了核武器这种自我毁灭的手段以及不容忽视的可能性。”(34)
三、优胜劣汰作为人类生存竞争规则所存在的理论问题
将生物进化的优胜劣汰直接引入社会进化,不仅导致了许多社会问题,而且在理论上也不能自足。
1.生物竞争是异类竞争,人类竞争是同类竞争
达尔文提出的自然选择进化理论以物种或亚物种为单位,(35) 物种之间的关系更多的是一种工具性意义上的关系,是己类与异类的关系。即便是今天人类所实行的动物保护也更多的是从人类自身利益的角度出发的。当生存资源有限时,这种己类与异类的关系往往表现为你死我活式的生存竞争关系。因此,优胜劣汰就成为这种生存竞争自然规律的准确归纳。但是,社会进化论者无一例外地将竞争扩展至物种内部。物种的内部关系与物种之间的外部关系的不同在于,同类之间除了有竞争关系外,还有合作关系,特别是群居性的动物。我们在电视上经常可以看到集体迁徙途中大河马对小河马的保护,也经常发现燕子为其他病弱的同类寻觅食物,而像蚂蚁这样的社会性昆虫甚至宁愿牺牲自己来保护种群。(36) 这些例子充分表明物种的内部关系并非一定是你死我活的生存竞争关系,即并不是对劣者进行生存淘汰的竞争关系。
这种发生在同类之中对病弱者的照顾与保护在人类中更为普遍。人类总是千方百计地阻碍淘汰的进行。我们建立各种医疗或休养场所来收容各种痴愚的人、各种残废之辈和各种病号;我们订立各种济贫的法律;我们的医务人员竭尽他们的才能来挽救每一条垂危的生命;接种牛痘之法使数以千计的体质虚弱而原本可能被天花收拾掉的人生存了下来。这样,文明社会里的一些弱势成员就能照样生存和繁殖他们的种类。(37)
此外,即便是发生在异类之间的竞争关系,也因竞争的单位是个体还是群体而呈现出不同的特点。优胜劣汰的生物学理论基础是竞争排斥(competitive exclusion):当两个物种占据同一地区的同一“生态龛(niche)”时,由于他们依赖同一资源,因而能够最有效率地获得资源的一个物种就将生存,另一物种就将慢慢地灭绝。这里所谓的效率又来源于两种机制:一种是机械性的生物基础,另一种是行为的根源。但是,自达尔文以来,人们在认识“物竞天择,适者生存”的进化规律时,基本上都是注重前者,即物种的生物特征在自然秩序中存活、竞争的优势和弱点。然而,这一强调个体生物性征的理论,忽视了许多物种作为群体的行为。特别是像人类这样的高级物种,可以通过个体之间的协调形成高级社会,克服个体的生物缺陷,最终获得进化的优势。(38) 群体行为可以克服个体缺陷,从而避免同类中的弱势者在竞争中被淘汰。因此,简单地以自然进化的自然规则来说明社会进化中发生在人类之间的竞争实在不具有说服力。
2.生物对自然环境只是被动适应,人对社会环境具有主动建构的能力
生物进化理论解释的是生物之间的关系,是生物对自然环境的适应问题。生物竞争的自然环境排除了物种的意志,是先在的事实。物种的生存取决于对这一先在环境的被动适应。因此,在自然界里,自然选择和有机进化过程是命运的唯一决定者。从而可以推论,优胜劣汰与其说是生物竞争的规则,不如说是生物竞争的自然规律。物竞天择,适者生存,仅仅意味着生物对这一竞争规律的适应性。
社会进化解释的是人与人的关系,是人对社会环境的适应问题。社会环境与自然环境不同,社会环境是人的互动和相互作用的结果,它注入了人的意志和目的。社会规则是人类建构的,融入了人类的意志,并非完全的自生自发。在社会进化中,文明是作为对自然选择的限制而起作用的。在一定的合理限度内,对未来命运的把握取决于人类自己。人类社会规则的道德性以及我们的良心主要是通过习惯的作用而不是自然选择,直接或间接地被我们的理性、教育、宗教等推向前进。(39) 因此,在社会进化中,人类对社会环境具有主动的建构能力,可以对人类的竞争规则进行筛选。“适”与“不适”的社会环境,人类可以通过制度加以安排。“制度安排通过让一些选择不可能、排除特定的行为过程,以及限制特定的资源分配模式来限制个人的行为。”(40) 人是相互关联的社会性动物,与外在的环境也具有互动的关系。在这个世界上,我们的行为并不是孤立的,而是相互联系的,因而必须持系统的进化观点。“复杂系统显示出自发产生一定程度的秩序和自我有序的特征,这些特征不可能仅仅解释为自然选择的结果。适应正在开始被看成不是由于环境决定有机体变化的结果,而是有机体积极回应环境中觉察到的制约性的结果。”(41)
优胜劣汰是自然环境中生物竞争的自然规律。自然规律与人类社会的规则不同。自然规律是人们基于自然现象的重复概率而作出的事实归纳,与参与者的意志和目的没有联系。它是对先在的实然性事实的描述,反映的是事物与事物之间的因果定律,而不是对应然性的一种期盼。人类的社会规则则不同,它是在一定目的支配下的人类意志的反映。因此,生物进化中的自然选择往往是随机的和盲目的,而社会进化中的社会选择则是理性的和有计划的。自然选择是指令性原则,它是从背后推动生命向前发展,因而是进化的自动化,毫无有意识之目的或有目的之意识。而社会的进化则是社会心理的选择,它虽然也充当着一种指令性原则,但它是从前面牵引我们向前发展。在这种社会进化中,选择机制与选择结果一同进化,是一种有意识的目标选择。(42) 在这种目标选择机制中,人类的动因为进化注入了方向。当然,人类的选择可能是建设性的,也可能是毁灭性的。(43) 因此,决定人的生存状态的因素,不仅仅是自然,而更多的是精神和人类自身的生活方式以及主宰人类生活方式的态度。优胜劣汰、适者生存的社会选择,如果有,也是人类自身所强加的;而如果不可行,也可以改变。“世界上几乎没有什么问题不是因人而起,几乎没有什么问题不可以通过改善人的行为得到解决。”(44)
3.人类社会具有道德性,动物王国则缺乏
人是社会性动物,这种联合在一起的动物深切感到彼此的存在和彼此的感受,因而“联合起来的动物彼此肯定相爱,这是其他非社会性成年动物所感受不到的”。(45) 达尔文在其《人类的由来》这部著作中也认识到了人类具有的道德性是其他动物所不具有的。他说:“人和低等动物之间的种种差别之中,最为重要而且其重要程度又远远超出其他重要差别之上的一个差别是道德感或良心……人在天地间的一切物体之中是唯一配得上称为有道德性的生物这样一个事实就构成他和低于他的各种动物之间的一切区别之中的最大区别……道德意识源于性本能、亲子本能、社会本能的次第发展,并由感情和理性发展到顶端。”(46) 至于人类道德感的来源则有很多途径,“首先来自动物界中维持得已经很久而到处都有的种种社会性本能的自然本性,第二来自人对他的同类所表示的赞许或不赞许有所体会,第三来自他的心理才能的高度活动能力,加上过去生活中种种印象的能够维持其极度的生动活泼,而在后述这两个方面,他是和低于他的动物不同的”。(47)
在人类的层次上,尽管生存斗争是重要的,但是其他的力量,尤其是“道德品质”更为重要。无论一个人是多么的自私,在人的天性里都明显地有着某些同情心,使他关心他人的命运。属于这一类的天性就是怜悯或同情。(48) 在达尔文看来,道德意识仍然在幕后塑造着个人、社会、经济、政治、教育、宗教等世界。它是文化世界隐藏的动力,而文化世界是影响我们人类和其他所有物种的整个世界的一部分。达尔文对智力、创造性、爱等的兴趣,来源于一种进化的观点:思想的一切组成部分都受到道德感受性的塑造。在全部系统要素中,它是中心的整合性力量。(49) 因此,在社会进化中,“道德能力被一般地和公正地认为比智力更有价值”。(50)
即使从自然选择理论的角度去理解,把“共生”作为重要的进化力量也是具有深刻哲学意义的。“对于严格意义上的社会动物,自然选择有时是通过保存只对共同体有利的变异间接地对个体发生作用的。虽然在同一部落内,高水平的道德不会或很少给拥有它的个体及其后代带来什么优势,但不同的部落之间,道德水平高的部落肯定会比道德水平低的部落更有优势。毫无疑问,如果一个部落的许多成员具有这样的品质:献身精神、忠诚、服从、勇敢、同情、随时愿意为他人提供帮助、随时准备为了共同利益牺牲自己,那这个部落就会在与其他大部分部落的对决中取胜。这就是自然选择。”(51) 生物界的事实也一再证明,崇尚侵略的生物最终总是毁灭自己,而懂得如何合作与共存的生物总是能在地球上延续下去。“对于生存而言,生命的相互合作和创造力比它们之间的相互斗争重要得多。”(52) 因此,达尔文在晚年也开始认识到《物种起源》中的理论并不适用于人类,从而在《人类的由来》中反复强调道德在人类社会进化中所起的作用。他说:“我们千万不要忘记,一个高标准的道德,就一个部落中的某些成员以及他们的子女来说,尽管没有多大好处,甚或没有好处,而对整个部落来说,如果部落中天赋良好的成员数量有所增加,而道德标准有所提高,却肯定是一个莫大的好处,有利于它在竞争之中胜过另一个部落。一个部落,如果拥有许多的成员,由于富有高度的爱护本族类的精神、忠诚、服从、勇敢与同情心等品质,而几乎总是能随时随地进行互助,又且能为大家的利益而牺牲自己,这样一个部落会在绝大多数的部落之中取得胜利,而这不是别的,也就是自然选择了。”(53)
四、优胜劣不汰是人权保障的底线
正如本文前面所提及的,人类社会与动物王国最大的不同就在于人类社会具有道德性。在优胜劣汰的规则下,存活下来的生物是因为它们适于生存,不能存活则是因为它们不适于生存,这是生物竞争的事实。但是,这种结果上的事实并不能证明优胜劣汰在道德上就具有正当性。人类对社会环境具有主动建构的能力,因而社会环境的“适与不适”其实就是人类制度的自身安排,而何者为“优”何者为“劣”也由制度来认定。问题是谁有建构制度的能力,谁有能力评价孰“优”孰“劣”,这就隐含了专制的成分,为强势利益阶层通过优胜劣汰的规则,将不适者作为“劣”,并进而打压、排斥乃至淘汰弱势群体提供了合法性的理由,但这并不是道德上的理由。适者生存、优胜劣汰作为人类竞争的规则极易在实际运行中被置换成强者生存,其背后往往隐含了弱者就是劣者,不能生存,其目的旨在维护既得利益者的利益。因此,优胜劣汰作为人类社会的竞争规则在道德上并不能成立。在这样一个充满欺诈、仇恨和不安的世界里,一种对道德全新的科学理解就具有强烈的优先性。
生物进化的规律对人类社会所起的作用,范围是有限的,不能将其任意扩张适用于人与人的关系之中。正如美国学者欧文·拉兹洛所言:“社会在人类及人类具有的价值、信念和风俗习惯所创造出的限度和可能性的范围内遵循支配这种系统进化的一般规律所确定的规则。不过社会是在它特有的社会层次上遵循这些规则,而不是在社会成员的生物层次上遵循这些规则。”(54) 因此,文明社会并不迁就生物界的自然选择,人有一种“解决社会协调问题、发明规则来控制个人选择的天生能力”。(55) 能对有建构制度能力的强势集团进行约束的力量在现阶段只有人权理论,因为在一个人权伸张的时代,人权话语已经获得了正当性而为人们所普遍认可。
人的价值在于人的多样性。在一个人权彰显的时代,人具有生存权而无论其是“优”是“劣”,因此,人的生存权保护了弱者的生存价值与意义。社会进步的指标不仅仅是财富,还应包括道德、正义和公平。那种认为司法应将权利给予能够最有效率地运用权利、创造更多财富的一方的理论,严重损害了人所享有的“作为平等的人被看待”的权利,而把人视为经济效益的附属品。经济分析法学用效率代替了公平,财富取代了正义,是“劫贫济富”的理论。德沃金强调,在一个民主国家里,强调个人权利比强调效率更重要。(56) 社会的进步必须是道德随着经济的进步而进步,弱者同样有机会过很好的生活。
优胜劣汰,如果仅从经济学角度而言,不无道理,因为市场经济以自由竞争为要义。但从人权保障的角度来说,这并不符合正义。竞争的确能分出优劣,然而优胜劣汰的结果在一定程度上使劣势者(弱势群体)丧失权利,况且经济市场并不是每个人都必须进入的,也不是每个人都适宜竞争。市场经济活动只是人类社会生活的一个侧面,而不是人类生活的全部内容。在一个伸张人权的时代,效率不得以人权为代价,两者最好的相容便是“优者能胜出,劣者也能生存”、“适者生存,不适者也能生存”,尤其是优者的发展不能以牺牲劣者的生存权利为代价。(57) 换言之,优胜劣不汰是人类竞争规则的道德底线,它既能保持竞争活力,又能维持人的基本生存。维持人的基本生存就必须维护人的适当生活水准权。适当生活水准权是社会权利的核心。享有此项权利至少要求每个人得以享有必要的生存权:适当的食物和营养、穿衣、住房和必要的受关爱照管的条件。为能够享有这些社会权利,还有必要享有某些经济权利,如财产权、工作权和社会保障权等。(58)
优胜劣不汰的竞争规则要求国家能满足人们的基本经济需要或者说提供满足这些需要的机会,并将此作为一项基本人权而加以确立。由于一些群体较之其他人更为脆弱或在历史上受到过歧视,他们还可以要求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特殊的保护,有时还可以要求积极行动或其他特殊措施。(59) 罗尔斯就坚持认为,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该有利于社会之最不利成员的最大利益。(60) 但是,“一个每年拥有大量剩余农产品和极为充足的工业品的富裕社会,若任凭它的某些公民死于饥饿、无处栖身,以及对其可以治愈的疾病丝毫无动于衷,它对正义的麻木感就的确是非常罕见的了。如果一个国家能生产出多于它需要的产品,而又不允许它的某些公民充分满足其基本的生理需要,这肯定是不公正的”。(61) 一个社会如果容忍一大部分人没有维持其基本生存的工作、一大部分人被排除出纳税人供给的社会保障的范围、一大部分人不能享受国家规定的义务教育,那么这个社会肯定不是一个公正的社会。因此,如果我们仍然坚持“优胜劣汰”这一陈旧的价值观和信仰,那么我们就坚持了这一陈旧价值观和信仰所支持的目前这一令人反感的生活方式。
因此,一个公正的社会必须是承认人人都有生存的价值,人人都有得到法律保护的权利,从而也是一个优胜劣不汰的社会。在这样一个优胜劣不汰的社会里,优秀者通过公平的竞争能胜出,而处于不利地位的弱势群体也能得到基本保护,强势集团不能对弱势阶层进行掠夺与欺压,也就是富者有别墅,穷者有其屋。具体到国家经济政策来讲,保护弱势群体,其中就涉及国家财政支出中的公共投入问题。对弱势群体人权的基本保护,就要求公共投入应当以满足公众最基本的需要为基本着眼点,以基本民生问题为优先。这些基本民生包括社会保障、义务教育、公共卫生等,而不是大兴土木,建豪华工程、政绩工程和形象工程。(62) 因此,优胜劣不汰作为人类竞争规则的道德底线实际上就是为弱势群体最基本生存的权利提供最基本的法律保护底线。
在当代中国,我们今天大力提倡建设和谐社会。什么是和谐社会?根据本文前面提到的美国文化人类学家理安·艾斯勒关于社会人际关系的观点,伙伴型关系的社会肯定是一个和谐的社会。在伙伴关系模式的社会组织中,差别并不自动地等同于低级或高级、圈内或圈外、统治或被统治。(63)“伙伴关系系统非常需要维持观点的多样性的能力,而且不必假定某种更高的‘综合’将会出现。”(64) 因此,以伙伴关系为主的社会,可以更多地依靠快乐而不是惩罚来保持社会的凝聚力,从而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充满爱与和谐。从保障人权的最低标准来看,所谓和谐社会最起码的标准是:对处于社会底层的广大老百姓而言,城市人有工作可干,农村人有田可种,人人有饭吃,居者有其屋,小孩上得了学,病人看得起病,走路不但心被抢,在家不担心被偷,儿童不担心被拐,妇女不担心被奸,有房子的人不担心房子被强行拆迁,有土地的农民不担心土地被强行低价征用,在人民中国的土地上人人得以自由地行走,如此等等。(65) 总之,和谐社会的最低要求就是基本人权能得到保障,就是优胜而劣不汰,适者能生存,不适者也能保证其基本生存的条件。
优、劣、胜及汰之间的组合从逻辑上讲有四个选项:(1)优胜劣汰;(2)优胜劣不汰;(3)优不胜劣汰;(4)优不胜劣不汰。第三个选项在事实上不能成立,因为其逻辑结果只能是人类社会的灭亡;第四个选项是没有生气的平均主义社会,被人类证明为不成功。因此,可被选择的只有优胜劣汰与优胜劣不汰两个选项。于是,这两个选项进入了罗尔斯所构建的“无知之幕”的备选领域。(66) 根据罗尔斯的“无知之幕”理论,“优胜劣汰”与“优胜劣不汰”相比,出于自保,一个有理性而并不投机的人选择的竞争规则也肯定是“优胜劣不汰”而不是“优胜劣汰”。因为在“无知之幕”状态下,我们是无法保证自己一定是“优”而不是“劣”的。而从理论上讲,每一个人沦为弱势群体的概率是相同的。因此,虽然你现在不是弱势群体,并且有理由相信你这一生都不可能是,但你的孩子、你的孩子的孩子却有可能是。“富不过三代”,人们从经验中归纳出的这一人生沉浮的概率会促使我们警醒。作为父亲,如果让你选择,你会为你的孩子或孩子的孩子选择哪一种版本的故事?是优胜劣汰,适者生存,不适者不能生存的社会环境,还是优胜劣不汰,不适者也能够保证基本生存的社会环境?正如美国制宪会议期间梅森先生的发言:“无论他们(指社会的上层阶级)现在多么富,地位升腾得多么炫耀,这种处境总不过是过眼云烟。富不过三代,他们的子孙后代,不仅可能、而且必然会散落在社会的较低层次中去。因此,出于自私的动机也好,出于家庭纽带的考虑也好,都要求建立一套体制:对下层人民权利和幸福的关心,不得少于对社会最上层的关心。”(67) 因此,罗尔斯的“无知之幕”理论尽管在我们这一代中无法保证正义规则的实现,但它却从代际正义中启迪我们去反思:保护弱势群体,其实也就是保护了我们的孩子,保护了我们孩子的孩子。
法律始终以公平为其价值追求,但是人们往往并不清楚公平的定义,只知道什么是不公平的现象。不公平只有遭受不公平的人才有体验。由于弱势群体最容易遭受不公平的待遇,因而消除法律的不公平也就应该从弱势群体的角度去思考才有意义。同时,由于每个人沦为弱势群体的概率是相同的,因而从弱势群体的角度去看待法律也就从终极上符合每个人的利益。因此,“无知之幕”的理论意义就在于提醒立法者和既得利益者必须充分顾及弱势群体的利益。社会是与一条无所不在的互惠关系纽带绑在一起的,你怎样待人,人就怎样待你。(68) 如果你不希望你的孩子或孩子的孩子受到强势者的打压与排挤,或者你并不怀有“在我死后,哪怕洪水滔天”的太监式思维,那么,我们今天这一代人就应该好好检视一下弱肉强食的丛林规则的残酷性!而作为这一残酷性对立面的人人都有保障的社会制度,也许就是承载着我们基因的子孙得以延续的保证!
注释:
①[意]E.拉滋洛:《布达佩斯俱乐部宣言》(节录),载[美]D.洛耶编著:《进化的挑战——人类动因对进化的挑战》,胡恩华等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4页。
②⑤⑥⑦(12)(13)(15)(16)(17)(18)(20)(28)(55)参见[英]彼得·狄肯斯;《社会达尔文主义——将进化思想和社会理论联系起来》,涂骏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页,第14页,第23页,第17—20页,第7页,第53页,第3页,第12页,第2页,第20—21页,第4页,第129页,第44页。
③④[英]达尔文:《物种起源》,建人等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78—79页,第3页。
⑧参见王文元:《权力潜规则——中国历史中的权力斗争》,中国市场出版社2004年版,第38—42页。
⑨⑩参见吴思:《隐蔽的秩序——拆解历史弈局》,海南出版社2004版,第410—412页,第434页。
(11)更有甚者,达尔文的著作直接提出人类和动物有共同的祖先,因此,《物种起源》被人们看作是一本渎神的书,达尔文也因此被一个牧师说成是“欧洲最危险的人”。参见[英]彼得·狄肯斯;《社会达尔文主义——将进化思想和社会理论联系起来》,涂骏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6页。
(14)参见[美]D.洛耶:《导论:进化的先驱》,载[美]D.洛耶编著:《进化的挑战——人类动因对进化的冲击》,胡恩华等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2—3页。
(19)参见周安平:《性别平等的法律进路之批判》,《法商研究》2004年4期;周安平:《法律职业的性别问题研究》,《贵州师范大学学报》2006年第1期。
(21)(24)(33)(39)(45)(49)(50)(51)参见[美]大卫·洛耶《达尔文:爱的理论——着眼于对新世纪的治疗》,单继刚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148页,第7页,第19页,第25页,第104页,第238页,第203页,第120—121页。
(22)(34)(44)(54)参见[美]欧文·拉兹洛:《人类的内在限度——对当今价值、文化和政治的异端的反思》,黄觉、闵家胤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13页,第11页,第5页,第152页。
(23)韦政通:《中国人的道德思考》,载文崇一、萧新煌主编:《中国人:观念与行为》,凤凰出版传媒集团、江苏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53—54页。
(25)[美]罗纳德·德沃金:《至上的美德——平等的理论与实践》,冯克利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536页。
(26)参见周安平:《公民财产权与国家公权的法治关系——以拆迁为分析背景》,《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6年第1期。
(27)这就可以解释地方政府为什么特别热衷于经营城市、为什么对制止企业的污染并不卖力,还可以解释司法“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的地方保护主义。
(29)对于贫困的解释包括两个主要命题:一种是认为贫困者应对自己的贫困负责任的理论;另一种是认为社会的贫困是结构力量制造和再制造的结果。有时候这两种相互矛盾的观点分别被叫做“责备受害者”理论和“责备制度”理论。参见[英]安东尼·吉登斯:《社会学》,赵旭东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出版,第392页。
(30)(63)参见[美]理安·艾斯勒:《神圣的欢爱——性、神话与女性肉体的政治学》,黄觉、黄棣光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3页,第4—6页。
(31)(41)(52)(64)[美]F.卡普拉:《进化:旧观点和新观点》,载[美]D.洛耶编著:《进化的挑战——人类动因对进化的冲击》,胡恩华等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124—125页,第121—122页,第43页,第124—125页。
(32)参见[英]亚当·斯威夫特:《政治哲学导论》,萧韶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22页。
(35)参见[美]A.蒙托雷:《用系统进化方式看待创造性:E.拉兹洛的贡献》,载[美]D.洛耶编著:《进化的挑战——人类动因对进化的冲击》,胡恩华等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116页。
(36)参见[美]伊安·巴伯:《当科学遇到宗教》,苏贤贵译,三联书店2004年版,第135页。
(37)(46)(47)(53)参见[英]达尔文:《人类的由来》(上册),潘光旦、胡寿文译,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206—207页,第204—205页、第926页,第926页,第148页。
(38)参见薛涌:《尼安德特人——消失了的“人类”》,载张立升主编:《社会学家茶座》2005年第4期,山东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64—66页。
(40)[美]P.蒂麦戈、W.鲍威尔:《组织分析中的新制度主义》,转引自[美]帕特里夏·尤伊克、苏珊·S.西尔贝:《法律的公共空间——日常生活中的故事》,陆益龙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121—122页。
(42)参见[美]R.艾斯勒:《意识进化:文化转型和人类动因》,载[美]D.洛耶:《进化的挑战——人类动因对进化的冲击》,胡恩华等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249页。
(43)参见[美]D.洛耶:《进化行动理论:总的框架》,载[美]D.洛耶:《进化的挑战——人类动因对进化的冲击》,胡恩华等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218—219页。
(48)参见[英]亚当·斯密:《道德情感论》,谢祖钧译,陕西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3页。
(56)参见钱弘道:《经济分析法学》,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84页。
(57)参见张光杰、徐品飞:《人权是什么?——三种阐释与一个回答》,载复旦大学人权研究中心编:《复旦人权研究》,复旦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1页;刘志强:《人权保障与和谐社会的构建——以群体性事件为例》,载中山大学法学院等编:《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2005年年会论文》,广州,2005。
(58)(59)参见[挪威]A.艾德:《作为人权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载[挪威]A.艾德等编著:《经济、社会和文化的权利》,黄列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6—17页,第18页。
(60)参见[美]约翰·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姚大志译,上海三联书店2002年版,第71页。
(61)[美]J.范伯格《自由、权利和社会正义》,王守昌等译,贵州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160页。
(62)但我们国家这些年来恰恰是在公共投入的优先顺序方面明显颠倒了。我国在基本民生方面的投入占GDP的比例居世界倒数第一。而每年公款用车3000个亿,公款吃喝3000个亿,出国培训3000个亿,其他大学城、豪华公共建设也是不胜枚举。参见吴忠民:《改革:开弓没有回头箭——答问录》,载张立升主编:《社会学家茶座》2005年第4期,山东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45页。
(65)参见刘志强:《人权保障与和谐社会的构建——以群体性事件为例》,载中山大学法学院等编:《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2005年年会论文集》,广州,2005。
(66)“无知之幕”是美国自由主义学者罗尔斯提出来的理论。在“无知之幕”状态下,由于人们不知道某些特殊事实,如自己的社会地位、善的观念以及社会的经济或政治状况等,因而使一种对某一正义观的全体一致的选择成为可能。参见[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36—139页。
(67)转引自[美]麦迪逊:《美国制宪会议记录辩论》,尹宣译,辽宁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27—28页。
(68)参见[美]富勒:《法律的道德性》,郑戈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24—2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