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融资决策中的税收筹划_纳税筹划论文

小型微型企业融资决策中的纳税筹划,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纳税筹划论文,企业融资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小型微型企业是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家庭作坊式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统称。在当前的经济形势下,许多家底薄弱的小型微型企业面临融资难、税负重等突出问题。为了解决上述难题,小型微型企业除了各尽所能融资之外,还要做好与之相关的纳税筹划工作。

一、融资阶段选择中的纳税筹划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因此,对于小型微型企业而言,应当尽量选择盈利年度进行贷款,通过贷款利息的支出抵消盈利,从而减轻税收负担。

案例1:潍坊市青云食品有限公司为一家小型生产企业,从业人数为80人,资产总额为600万元。该公司预计2012年应纳税所得额为35万元,2013年由于进行重大投资,将亏损10万元,2014年预计应纳税所得额为0,2015年将实现盈利10万元,2016年将实现盈利20万元。该公司原计划在2013年开始从银行贷款,贷款期限为3年,每年支付贷款利息约5万元。根据这种情况,请提出纳税筹划方案。

方案一:青云食品有限公司从2013年开始贷款。

加上贷款利息的支付,该公司2013年将亏损15万元,2014年将亏损5万元,2015年将实现盈利5万元,弥补亏损后没有盈利,2016年盈利20万元,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盈利5万元。则该公司2012年应纳企业所得税=35×25%=8.75(万元)。2013~2015年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公司2016年应纳税所得额为5万元,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标准,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纳企业所得税=5×20%=1(万元)。2012~2016年合计纳税=8.75+1=9.75(万元)。

方案二:青云食品有限公司将贷款提前到2012年。

由于贷款利息的支付,该公司2012年应纳税所得额变为30万元(35-5),于是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标准,应纳企业所得税=30×20%=6(万元)。

公司2013年将亏损15万元,2014年将亏损5万元,2015年弥补亏损后没有盈利,2016年弥补亏损后盈利10万元。则该公司2013~2015年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2016年应纳企业所得税=10×20%=2(万元)。2012~2016年合计纳税=6+2=8(万元)。

由此可见,通过纳税筹划,方案二比方案一减轻税收负担1.75万元(9.75-8)。因此,青云食品有限公司应当选择方案二。

二、融资方式选择中的纳税筹划

小型微型企业的融资渠道主要包括从金融机构借款、从非金融机构借款、融资租赁、企业自我积累和企业内部集资等。各种融资渠道大致可以划分为负债和资本金两种方式。两种融资方式在税法上的待遇是不同的,这就为小型微型企业的纳税筹划创造了空间。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①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②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不得扣除。由此可见,小型微型企业通过增加资本金的方式进行融资所支付的股息或者红利是不能在税前扣除的,而通过负债的方式融资,负债的成本——借款利息则可以在税前扣除。因此,从节税的角度来讲,负债融资方式比权益融资方式更优。

案例2:东营市钟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为一家小型工业企业,2012年1月1日,该公司计划投资100万元用于一项新产品的生产,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制定了三个方案。假设公司的资本结构如下表所示,三个方案的借款年利率都为1%,2012年息税前利润都为30万元。根据这种情况,请对其进行纳税筹划。

三种方案的权益资本投资利润率如下表所示。

通过以上三种方案的对比可以看出,在息税前利润和贷款利率不变的条件下,随着负债比例的提高,公司应纳所得税额呈递减趋势(从7.5万元减为7万元,再减至6万元),同时权益资本的收益率却在不断增加,从而显示负债筹资具有节税效应。因此,钟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应当选择方案三作为最佳的纳税筹划方案。

三、借款费用利息的纳税筹划

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发生的经营性借款费用,符合条例对利息水平限定条件的,可以直接扣除。为购置、建造和生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在有关资产购建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有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费用,可在发生当期扣除。纳税人借款未指明用途的,其借款费用应按经营性活动和资本性支出占用资金的比例,合理计算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和可直接扣除的借款费用。

由此可见,一般性经营性借款或者说流动性借款利息可以直接扣除,但有一定的上限,超过的部分不能扣除。专门性借款即固定资产借款利息不能直接扣除,只能随固定资产一起折旧,但没有扣除限额。纳税人可以充分利用这种规定进行纳税筹划,即将不能扣除的一般性经营性借款利息转化为固定资产借款利息。

案例3:济南市宝山生态建材有限公司为一家小型工业企业,2011年年末对下年度生产经营所需资金数量进行预测后得出结论:2012年1月1日将需要借入资金总计600万元,其中为购建固定资产(普通大型设备)需要借入资金300万元,日常生产经营也需要300万元。但考虑到2011年的借款与还款情况,2012年只能从银行借入资金400万元,借款期限为2年,年利率为4%,余下的200万元则需要从其他企业借入,借款期限也为2年,年利率为10%。购建固定资产活动从2012年1月1日开始,到2012年12月31日结束。根据这种情况,请提出纳税筹划方案。

方案一:该公司将从银行借入的款项用于购建固定资产,而将其他企业借入的款项用于经营性支出。

由于购建固定资产只需要300万元,则应计入固定资产的借款利息=300×4%=12(万元)。允许当年在税前扣除的利息=300×4%=12(万元),不得在税前扣除的利息=200×(10%-4%)=12(万元),该利息在以后年度也不能扣除。公司需要多缴纳企业所得税=12×25%=3(万元)。

方案二:该公司将从其他企业借入的200万元用于购建固定资产,但购建固定资产实际需要资金300万元,因此还需将从银行借入的100万元也用于购建固定资产。

则该公司允许当年在税前扣除的利息=300×4%=12(万元),应计入固定资产的借款利息=200×10%+100×4%=24(万元),这24万元的支出在以后年度可以通过固定资产折旧的形式而逐渐得到弥补。

由此可见,通过纳税筹划,方案二不需要多缴纳任何企业所得税,为企业减轻税收负担3万元。因此,宝山生态建材有限公司应当选择方案二。

四、企业职工融资中的纳税筹划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国税函[2009]777号文件第二条规定,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①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②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对于小型微型企业来说,职工是企业融资的一个重要渠道。在具体融资决策过程中,相关纳税人可以考虑通过提高工资、薪金的方式间接支付部分利息,使得超过银行贷款利率部分的利息能够得以扣除。

案例4:青岛市恒顺运输有限公司为一家小型交通运输企业,从业人数为100人。2012年年初,该公司在运营过程中需要200万元贷款,贷款期限为三年,由于各种原因难以继续向银行贷款。公司财务主管林贤提出了三种融资方案:方案一,向其他企业贷款,贷款利率为10%,需提供担保;方案二,向社会上的个人贷款,贷款利率为12%,不需要提供担保;方案三,向本企业职工集资,利率为12%。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7%。根据这种情况,请对其进行纳税筹划。

方案一:恒顺运输有限公司向其他企业贷款,贷款利率为10%。

由于公司所支付的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利息不能扣除,则三年共需多缴纳企业所得税=200×(10%-7%)×25%×3=4.5(万元)。虽然向其他企业贷款的利率较低,但需要提供担保,贷款条件和银行基本相当,因此方案一并非最佳选择。

方案二:恒顺运输有限公司向社会上的个人贷款,贷款利率为12%。

则三年共需多缴纳企业所得税=200×(12%-7%)×25%×3=7.5(万元)。

方案三:恒顺运输有限公司向本企业职工集资,利率为12%。

公司则可以通过提高职工工资的方式支付部分利息,从而使得全部贷款利息均可以在税前扣除。通过职工集资,可以多扣除利息=200×(12%-7%)×3=30(万元),减轻公司税收负担=30×25%=7.5(万元)。

由此可见,通过纳税筹划,只有方案三不需要多缴纳任何企业所得税。因此,恒顺运输有限公司应当选择方案三作为最佳融资方案。

五、关联企业融资中的纳税筹划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第一条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①金融企业,为5∶1;②其他企业,为2∶1。文件第二条规定,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根据上述政策可以得知,小型微型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此种情况下,小型微型企业可以考虑通过非关联企业进行债权性投资来进行纳税筹划。同时,企业也可以通过提供相关资料证明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这样也不受相关标准的约束。

案例5:山东永芳香水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集香水批发和装饰品批发的微型企业,至2011年年末,公司总共接受关联方——青岛利源商贸有限公司的权益性投资总额为100万元。该公司2012年度计划再从青岛利源商贸有限公司融资300万元,融资利率为7%。已知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的利率也为7%。根据这种情况,请提出纳税筹划方案。

方案一:该公司2012年度从青岛利源商贸有限公司融资300万元,融资利率为7%。

青岛利源商贸有限公司对永芳香水有限责任公司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已经达到了3∶1(300∶100),超过了2∶1的上限,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扣除。

则该公司2012年度不得在税前扣除的利息=100×7%=7(万元),需多缴纳企业所得税=7×25%=1.75(万元)。

方案二:该公司2012年度通过一个非关联企业进行融资(关联企业通过一定的调整可以转变为非关联企业)。

则该公司2012年度300万元贷款的利息可以在税前全部扣除,因而不需要多缴纳企业所得税。

由此可见,通过纳税筹划,方案二比方案一减轻税收负担1.75万元。因此,永芳香水有限责任公司应当选择方案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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