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太经合组织电子商务活动:协调、合作与发展_电子商务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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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是伴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和计算机应用的普及而产生的一种新型的商务交易形式。APEC作为目前世界上最大的区域经济合作组织,已经意识到电子商务对本地区乃至世界经济的巨大影响,对各成员电子商务的发展也给予了越来越多的关注。是,APEC成员为数众多,经济发展水平的参差不齐造成了发达成员和发展中成员开展电子商务活动的不平衡。因此,APEC在电子商务领域的协调与合作对有效消除“数字鸿沟”,实现亚太地区的共同繁荣有着重要的意义。

APEC电子商务合作内容框架与发展趋势

自1997年11月电子商务在温哥华会议上被列为重要议题以来,APEC着重在5个领域进行了讨论,包括电子商务信息基础设施问题、信息系统和电子交易信用问题、电子商务便利化问题、电子商务国际法规环境问题、在发展电子商务中政府和企业的关系问题等。针对这5个方面,APEC在经济领导人和部长们的推动下开展了一系列活动,并取得了丰硕成果。

1997年11月,APEC温哥华领导人非正式会议和部长级会议均通过宣言,阐述了电子商务的重要意义以及在这一领域内继续加强合作的决心,并明确指示在APEC框架内制定一个关于发展电子商务的工作计划,使APEC各成员都从中受益。1998年10月,在马来西亚吉隆坡举行的APEC领导人非正式会议和部长级会议继续将电子商务合作作为重点议题,并最终审议通过了《APEC电子商务行动计划》。至此,APEC电子商务发展框架基本形成。

1999年6月,为进一步推进电子商务发展,新西兰奥克兰APEC部长级会议拟定了电子商务合作领域6个方面的工作重点,即建立和完善电子商务法律框架、开展电子商务环境成熟度评估、推动无纸贸易、评估本地区电子商务的发展现状、帮助中小企业使用电子商务,以及加强消费者保护。2000年11月在文莱举行的领导人非正式会议和部长级会议上,APEC开始关注“数字鸿沟”问题,批准了在APEC内建立与消费者保护、电子交易单据及电子签名相关的法律法规框架计划。以上这些内容构成了APEC现阶段电子商务合作的重点。

在2001年APEC“中国年”期间,电子商务继续成为受到APEC成员广泛关注的重点议题。2001年10月,在上海举行的APEC部长级会议和领导人非正式会议上,各成员经济领导人和部长们就规范电子商务发展的法律框架和标准、降低和减少针对电子商务活动的关税和非关税措施、保护与电子商务有关的知识产权、增强消费者对电子商务的信赖程度、加强与电子商务活动有关的专业培训,以及鼓励各成员的企业积极参与电子商务活动等问题进行了广泛讨论,并做出了具体的指示,从而将APEC电子商务的发展引向深入。

电子商务自20世纪90年代兴起以来,APEC各成员纷纷从国家战略的角度来发展电子商务,以实现经济的持续增长。虽然在APEC框架下开展电子商务活动有优势也有困难,但从总体发展方向上看,APEC继续扩大和加强在电子商务上的对话与合作已是大势所趋。具体来说,APEC在电子商务领域的合作将早现出如下趋势:

第一,APEC有可能就电子商务达成一系列有约束力的法律条款。随着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一个新型的全球电子市场逐渐形成,原有的国际贸易秩序也在发生改变,如无相应的国际规则来规范管理电子商务活动,势必会带来诸如关税、税赋和知识产权等许多问题。因此,考虑到发展电子商务的重大意义,APEC各成员有可能坐在一起,缩小分歧,就电子商务的某些方面达成具有约束力的协议。

第二,在APEC就电子商务达成总体协议之前,APEC极有可能在少数成员之间先达成类似协议。由于APEC成员之间政治、经济、文化制度的差异性,要在众多成员之间达成关于电子商务的协议难度可想而知。因此,少数经济发达程度相当、电子商务发展水平接近的APEC成员之间有可能会先行达成此类协议。

第三,APEC将采取更多的行动,努力缩小发达成员和发展中成员之间的“数字鸿沟”。APEC中的大多数发展中成员,由于落后的网络技术和电信设施的制约,使得他们在发展电子商务上存在明显的“先天不足”。因此,对于APEC来说,要想在电子商务领域取得进展,就必须考虑设计一个相对“平衡”的方案,充分考虑发展中成员的立场及其国内实际状况,并在此基础上制定相关规章制度,提高发展中成员参与电子商务发展的积极性和有效参与的程度。

APEC电子商务活动涉及的热点问题

电子商务活动的开展,对促进APFC成员之间的国际贸易和带动亚太地区信息产业的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但是,作为一种仍处于不断完善和发展过程中的新型交易模式,电子商务也带来了一些前所未有的新问题。目前,网上交易的税收和网络信息安全就是受到APEC成员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

由于网络贸易和传统贸易在交易方式和过程上的区别,使得国际电子商务引发了现行税收制度的一系列矛盾,并由此导致了税收领域出现了一系列新的问题。

首先,电子商务使税收管辖权难以确定,国际税收征管管辖权的冲突加剧。在传统的国际贸易模式下,各国不管实行怎样的税收管辖权,都坚持收入来源地管辖权优先的原则。但电子商务的出现使得收入来源地难以确定,其管辖权也难以界定。另一方面,由于电子商务大大加剧了跨地区、跨国界交易的发生,商业交易已在很大程度上突破了地理界限,但是税收还必须由特定的国家主体来征收,这必然会引起国际税收征管管辖权方面的矛盾和冲突。

其次,电子商务带来了税收转移问题。网络交易是一种数字化交易,企业可以在低税负的国家和地区进行网上经营,以达到减少税收负担的目的;对高税率国家和地区的消费者而言,会促使他们通过互联网,从低税率的国家和地区购买商品。

第三,电子商务引发了传统贸易与网络贸易的税赋不公。由于电子商务是虚拟的网络交易,以有形交易为基础的现行税制难以对网上交易征税,从事网络交易的企业可以轻易避税。还有一种情况是,一些国家和地区政府为避免网络交易活动的税收损失,对网络传送和实物传送作区别,对前者征收较后者更高的增值税,从而导致另一种税赋不公。

面对网络贸易所带来的税收问题,APEC各成员基于自身网络贸易的普及程度和开展规模不同,在网络贸易税收问题上也采取了不同的政策措施。美国是电子商务最发达的国家,在全球电子商务中占绝对领先地位,因而对电子商务交易的征税十分重视。在1996年11月美国财政部发表的《全球电子商务选择性的税收政策》明确了美国对电子商务征税的基本原则:既不扭曲也不阻碍电子商务的发展,税收政策要避免对商务形式的选择发生影响,避免足以改变交易性质或交易地点的刺激性效果的产生;保持税收政策的简化与透明度;对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要与美国现行税制相协调,并与国际税收基本原则保持一致。1998年5月,“网络贸易免税法案”在美国参议院商业委员会获得通过。同年,美国参议院以压倒多数票通过一项法案,在三年内禁止联邦和州政府对Internet访问征收新税和比特税,并禁止对电子商务重复征税或征收附加税。加拿大和澳大利亚作为APEC另外两个较早广泛开展电子商务活动的发达成员,也确定了类似的电子商务征税原则,即保持电子商务税收的中性和公平、制定易于管理的税收体制、避免多重征税,以及公平地分配税基和税收收入。

目前,新加坡、中国香港、马来西亚、韩国等APEC发展中成员的电子商务交易也在飞速发展。此项交易也使这些成员的现行税制面临严重挑战,然而至今它们对电子商务交易如何征税大都未做出法律规定。主要原因是此项征税的问题集中于跨国交易,涉及税收利益的国际分配,在国际问对此项征税未达成共识之前,它们都抱观望态度。不过许多迹象表明,发展中成员对美国的免税区主张存有戒心。因为这项主张对发展中成员来说意味着大幅缩小税基,增加税收流失,削弱其财政实力,从而进一步扩大南北经济实力的差距。到目前为止,所有APEC发展中成员无一表示对电子商务交易免征增值税。

网络安全是APEC电子商务合作领域的另一个热点问题。目前,在信息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各行业对计算机信息网络的依赖达到了空前的程度。军事、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都越来越依赖于网络。这种高度依赖性使社会变得十分“脆弱”,一旦计算机网络受到攻击不能正常工作甚至瘫痪时,整个社会就会陷入深深的危机。对于电子商务活动而言,由于交易者、交易方式、交易意向和交易标的表达都虚拟化,交易者的知觉线索被部分剥夺,使得交易过程与结果的不确定性增加,加上网络黑客的侵扰及经济犯罪威胁的存在,商品和服务的提供方式,支付方式的信用风险,质量风险和技术风险都大大增加。交易者过高的交易风险认知,实际上已成为交易乃至电子商务发展的最大障碍。

因此,降低电子商务的各种风险,保障电子商务的安全和效率,就成为APEC各成员所关注的热点问题。如何保证在线交易、资金转移和电子货币铸造的安全性、真实性和完整性,加强电子商务支付系统的灵活性、互操作性和方便性等都是需要解决的迫切问题。为此,目前很多APEC成员都在积极开展加强电子商务系统安全性的技术开发,如加密技术、密钥管理技术、数字签名技术等。

我国在APEC电子商务合作中的政策选择

面对电子商务在全球的蓬勃发展,中国在加速国内电子商务进程的同时,作为APEC成员也应积极地参与到APEC电子商务领域的合作中,参与在电子商务领域的经济技术合作和交流,增加政府和企业的对话,弥合与发达成员的“数字鸿沟”。

在如何对待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上,我国可以在考虑国内电子商务发展现状的基础上,借鉴APEC各成员的经验,在今后一段时期内对电子商务税收采取因势利导、循序渐进的原则。

首先,税收政策应在加强征管、防止税收流失的同时也不阻碍网上贸易的发展。在考虑电子商务税收政策时,应以交易的本质内容为基础,而不应考虑交易的形式,以避免税收对经济的扭曲。因此,我国应坚持和完善税收中性原则。

其次,在税收管辖权问题上,要充分考虑我国及广大发展中成员的利益,坚持以居民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并重的原则,避免税收收入大量损失。

第三,我国应站在发展中成员的立场上,积极开展国际合作和协调,积极参与互联网贸易税收理论、政策的讨论以及有关国际协议的制定。

APEC在电子商务网络安全领域所开展的合作对我国同样有着重要的意义。目前,我国开展电子商务过程中所涉及的网络产品很多是“舶来品”,本身隐藏着不安全隐患。此外,我国在通信技术、防伪技术和计算机软、硬件研发方面较国际先进水平仍有很大的差距,加之“黑客”等人为因素的影响,电子商务网络安全问题便显得更为突出。因此,我国应该在加强网上交易安全方面采取积极、有力的措施。

首先,我国应该集中一批精干的安全技术研究队伍,加强电子商务安全技术的开发和标准制订,包括密码技术、防火墙技术、认证技术等。同时,为保证网络的安全性,应建立国家级的安全控制中心系统,通过各种安全控制系统的协调作用,将电子商务交易的风险降到最低。

其次,我国政府应充分利用各种途径和手段培养、引进并合理使用网络计算机及经营管理方面的专门人才,以人才建设带动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

第三,我国应尽快建立和完善规范的电子商务法律框架,在保障进行电子商务各方利益的同时,实现电子商务活动的公开化、合法化。

第四,我国应积极参与网络安全方面的国际法规、协议的研究与制订。目前,有关电子商务的国际谈判主要集中在少数国家之间,这不符合国际电子商务的发展规则。因此,我们要积极参与由各国政府、国际组织参加的双边、多边谈判和有关规则、标准的制定工作,建立起一个电子商务国际框架,进而形成协调一致的全球电子商务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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