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法治国思想与现代法治战略的比较研究_儒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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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法两家的治国主张与现代法治方略比较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方略论文,两家论文,法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人类由20世纪向21世纪迈进之际,在中国由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换之时,中国已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注:江泽民:《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正式确定下来。这是值得我们为之欢呼为之欣喜的事。然而中国由于数千年封建专制,特别是传统的法文化、法思想已在民族心理上积淀下来,在人们的思想上打下了深刻的烙印。这些必然对我们现今建设法治国家造成影响。所以,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由于历史的现实的种种原因,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从目标的提出到目标的实现,决非一日之功,而是任重道远,需要全体人民尤其是广大法律家、法学家持之以恒的艰辛努力。笔者不揣浅陋,拟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主要运用比较研究方法,对中国古代儒、法两家的治国主张与现代社会主义法治的若干问题进行初步探讨,并就教于各位方家。

一、儒法两家的治国主张述评

中国古代,一些政治家、思想家提出了多种不同的关于治国方略的主张,并在不同历史时期分别被当时的统治者用于政治实践,在历史上产生了各自不同的影响。在此,择其要者,分析一下儒家、法家的治国主张。

(一)儒家的礼治、德治、人治主张

在“礼崩乐坏”的春秋末期,作为礼治的竭力维护者,孔丘仍主张“为国以礼”(注:《论语·先进》。),提出并建立了以“仁”为核心,以“复礼”为依归的思想体系,并以此作为儒家的理论基础。所谓礼治,就是指根据礼的原则治理国家。礼包括自西周以来形成的一套礼节仪式、典章制度和行为准则。其基本内容是“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宗法制度,它以“亲亲”、“尊尊”和“男女有别”等作为其基本原则。

在统治方法上,儒家提倡“为政以德”(注:《论语·为政》。)的德治或“以德服人”的德政,重视道德教化的作用,而相对地轻视法律及其强制作用。为此,主张“省刑罚、薄税敛”,反对苛政、暴政和严刑峻罚,同时,主张实行富民政策;注重道德教化,反对“不教而杀”(注:《论语·尧曰》。),并教以重义轻利,使百姓习于顺从而不反抗;主张“德主刑辅”,反对专任刑罚。理由是“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注:《论语·为政》。)。因“德主刑辅”特别适应封建统治阶级的需要,所以自汉以后,历经唐宋,直至明清,它一直为历代王朝所奉行;而《唐律疏议》所谓“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则是对它的最为简捷明快的概括。

礼治要求维护等级制,就是要突出统治者个人特别是处于“宝塔尖”地位的最高统治者个人的作用;德治内含有要求统治者以身作则,充分发挥其道德感化作用的意蕴,因此,儒家力主人治:其一,主张“为政在人”、“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注:《礼记·中庸》。)认为政治的好坏,国家的治乱,取决于统治者,特别是最高统治者个人品行、素质的好坏:“君仁莫不仁,君义莫不义,君正莫不正,一正君而国定矣。”(注:《孟子·离娄上》。)并特别强调当权者主要是君主以身作则、施德行仁。“政者,正也。子帅以正,孰敢不正?”(注:《论语·颜渊》。)“不能正其身,如正人何?”(注:《论语·子路》。)并认为当权者“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注:《论语·子路》。)其二,主张举贤才,尊贤使能。孔子说:“虽有周亲,不如仁人。”(注:《论语·尧曰》。)因此,儒家把选贤、任能放在决定国家治乱的关键之点上加以重视。孔子依人的道德品质把选拔的官吏分为两类:“直”和“枉”。他说:“举直错诸枉,则民服:举枉错诸直,则民不服。”(注:《论语·为政》。)只有贤者在位,能者在职,才能把国家治理好。其三,在人与法的关系上,主张“有治人,无治法”,“君子者,法之原也(注:《荀子·君道》。)。”特别强调人的作用:“法不能独立,类不能自行,得其人则存,失其人则亡”(注:《论语·尧曰》。)。“故有良法而乱者,有之矣;有君子而乱者,自古及今,未尝闻也。”(注:《荀子·王制》。)但是,他们并不否定法制的作用,如孟子说过:“徒善不足以为政”(注:《孟子·离娄上》。),“善”与“法”必须互相配合。可见,儒家言人治,并没有漠礼法和刑在一定条件下的作用,只是更侧重人治而已。

(二)法家的“法治”主张

法家是先秦诸子百家中主张“以法治国”(注:《韩非子·有度》。)的一个学派。法家人物是新兴地主阶级的代表。从早期的管仲、李悝、申不害、商鞅,直到法家集大成者韩非。

法家主张“以法为本”(注:《韩非子·饰邪》。)。强调君主应独掌立法大权,根据新兴地主阶级的利益和时代的需要进行立法,并保持法令的相对稳定性。法令制定后,必须使之成为判断人们是非功过、行赏施罚的唯一标准。为此,法家要求做到以下几点:一是公布成文法,以使“万民皆知所避就”(注:《商君书·定分》。)。二是“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注:《管子·任法》。)。“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注:《史记·论六家要旨》。);要执法持平,“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命、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注:《商君书·赏刑》。)对于任何人,都“不为损刑”,“不为亏法”(注:《商君书·赏刑》。)。并进而主张:“法不阿贵”,“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注:《韩非子·有度》。)。三是法令必须具有绝对权威。“明主之国,令者,言最贵者也;法者,事最适者也。言无二贵,法不两适。故言行而不轨于法令者必禁”(注:《韩非子·问辩》。)。坚决反对在法令之外再讲“仁义”、“慈爱”:“行义示则主威分,慈仁听则法制毁”。(注:《韩非子·八经》。)同时主张,为了保证法令的贯彻执行,君主必须执有“二柄”,即行赏施罚:“明主之所导制其臣者,二柄而已矣。二柄者,刑、德也。何谓刑、德?曰:杀戮之谓刑,庆赏之谓德。”(注:《韩非子·二柄》。)要用好这二柄,必须做到信赏必罚,厚赏重罚;赏誉同轨,非诛俱行;罚多赏少,并实行“重刑轻罪”、“行刑重轻”(注:参见《商君书·去强》、《商君书·赏刑》、《韩非子·六反》。)、“刑用于将过”(注:《商君书·开塞》。),以达“以刑去刑”(注:《商君书·靳令》。),故易滑向重刑主义和威吓主义。

在“以法为本”的前提下,法家强调须使法、术、势紧密结合。法家所谓“势”,即指君主拥有的至高无上的权力和地位。管仲说:“凡人君之所以为君者,势也。故人君失势,则臣制之矣。”(注:《管子·任法》。)韩非则把君主的权势比作老虎的爪牙:“夫虎之所以能服狗者,爪牙也。使虎释其爪牙而使狗用之,则虎反服于狗矣。”(注:《韩非子·二柄》。)“君执柄以处势,故令行禁止。柄者,杀生之制也;势者,胜众之资也。”(注:《韩非子·八经》。)韩非主张法、势结合,认为有势无法,只能是人治,因此必须“抱法处势”。(注:《韩非子·难势》。)他还强调“势”只能由君主一人“独擅”。(注:《韩非子·主道》。)法家所谓“术”,是指君主掌握政权、驾驭群臣、贯彻法令、进行统治的权术和策略。韩非说:“术者,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责实,操杀生之柄,课群臣之能者也”(注:《韩非子·定法》。);“术者,藏之于胸中,以偶众端而潜御群臣者也。”(注:《韩非子·难三》。)前者讲的是君主任免、考核群臣的方法,后者讲的是君主暗中驾驭群臣的权术。“术”只能藏于君主心中,它与法不同,“法莫如显,而述不欲见。”(注:《韩非子·难三》。)韩非特别重视法与术的结合,认为法与术都是“不可一无”的“帝王之具”。(注:《韩非子·定法》。)

综上所述,法家的“法治”主张,实质上是维护绝对的君主专制集权的“一人之治”即“人治”或曰“人治底下的法治”。法家之“法治”,从理论上讲,是“欲使上下皆以法律为衡,如此则官吏不能行其私,人主弗能肆其志”(注:陈奇猷:《〈商君书·韩非子〉前言》,岳麓书社1990年版(前言)第2页。),故自秦亡后的整个封建社会, “法治”终难大行于世。但是,由于“法治”反映了新兴地主阶级的利益和要求,具有历史的进步性,它“不仅促成了强秦之一统,且亦支撑我国封建帝制达二千余年。”(注:陈奇猷:《〈商君书·韩非子〉前言》,岳麓书社1990 年版(前言)第2页。)这是因为,“中国传统文化之基调,实乃阳儒阴法。”“两汉以降,人主皆假崇儒之名,而行专制之实,阴取法家术治、势治之道而阳弃法治之学”,(注:陈奇猷:《〈商君书·韩非子〉前言》,岳麓书社1990年版(前言)第2页。) 法家的“法治”主张并未被秦以后历代封建统治者所抛弃,只不过变为“阳儒阴法”罢了。再者,法家的“事断于法”、“刑无等级”等主张在理论上也具进步性,且能为现代法治方略提供历史的理论的借鉴。

儒家的人治(礼治、德治)主张,特别是汉以后的封建统治者吸取亡秦之教训,采用“牧师”和“刽子手”的两手,阳儒阴法,强调“德主刑辅”,适应了封建统治的需要,建构了封建统治的超稳定结构。其人治(礼治、德治)主张的理论与实践,在维护封建专制君主集权统治的同时,反映出明显的轻视法律作用的倾向,并形成和强化了轻视法制的传统,使之一直影响到现在。因而它不能适应现代国家特别是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我国的治国需要,并非现代国家治理的最佳方略。但是,儒家强调道德教育的作用,强调“为政以德”、强调立良法、选廉吏等主张,对于我们现在实施法治方略仍是借鉴意义。

二、现代法治方略及其与儒法两家治国主张的原则区别

现代法学理论意义上的法治,就是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原则把国家活动制度化、法律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法治的核心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1959年在印度召开的“国际法学家会议”上通过了《德里宣言》,这个宣言集中了各国法学家对于“法治”的一般看法,权威性地总结并阐述了法治的三原则:(1)根据“法治”原则, 立法机关的职能就在于创设和维护以使每个人保持“人类尊严”的各种条件。(2 )法治原则不仅要对制止行政权的滥用提供法律保障,而且要使政府能有效地维护法律秩序,借以保证人们具有充分的社会和经济生活条件。(3 )司法独立和律师业自由是实施法治原则必不可少的条件。(注:转引自梁治平:《法辨——中国法的过去、现在与未来》,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220页。)

对于中国社会主义法治(亦即依法治国)的基本含义,江泽民总书记在十五大报告中作了明确的阐述:“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注:江泽民:《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

以上述现代法治特别是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的涵义为参照系,将儒、法两家的治国主张与现代法治进行比较研究,从而找出它们之间的原则区别,这是我们建设法治国家所必须做而且亟待做的基础性工作。

(一)法治与人治:治国方略的根本不同

法治与人治,作为两种对立的治国方略,其界限不在于是否承认法律运行中的人的因素,也不在于是否用“法治”之名,而在于:法治是众人之治(民主政治),人治是一人(或几人)之治(君主专制或贵族政治);法治依据的是反映人民大众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的宪法和法律,人治则依据当权者个人的意志;法治与人治的分界线是:当法律与当权者的个人意志发生冲突时,是法律高于个人意志(即“人依法”),还是个人意志凌驾于法律之上(即“法依人”)。

儒家虽不反对在治国时使用法律的手段,但是,在治国的方略上,他们只把法律当作一种工具,即为帝王实现“一人之治”的工具;而主张实行由封建帝王一人独揽一切大权的人治。法治与儒家的德治(礼治)方略也是对立的。德治(礼治)方略虽不反对治国时使用法律,但在法(刑)与德(礼)的关系上,是倒置的,即主张“德(礼)主法(刑)辅”。

法家主张的“法治”与现代法治不是一回事。二者虽然一字不差,但却有实质的区别。法家主张君主独断专制主义。法家说:“权者,君之所独制也”(注:《商君书·修权》。),“权制独断于君则威”(注:《商君书·修权》。),“独视者谓明,独听者谓聪。能独断者,故可以为天下主”(注:《韩非子·外储说右上》。),“王者独行谓之王”(注:《韩非子·忠孝》。)。事实也正是如此,以韩非学说指导“法治”实践的秦始皇,虽有许多“法式”,但都是由他一人为其制驭天下、役使臣民而订立的,也依其个人意志而改废。是“以一人为治”的道道地地的人治。

现代法治是相对于人治的一种治国方略,即以法律为最主要的、最权威的社会控制方法,也就是依法治国。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在于它揭示了治理国家的最基本的依据是宪法和法律,即宪法和法律的至上性;是崇尚体现广大人民群众意志的宪法和法律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极大的权威。

由此显见,从治国方略上看,儒家的人治和法家的“人治底下的法治”是与社会主义法治根本对立的。法治优于人治,主要表现在:第一,法治把理性的规则奉为治国的最高权威,因而能有效地克服人性及人治的弱点。第二,法治通过严格的程序使法律保持其合理性和稳定性,从而使这种法律统治下的国家和社会长治久安。第三,法治能集中众人的智慧进行科学决策,从而可避免因个人专断而导致的重大决策失误。等等。

(二)“主权在民”与“君主民本”:治国主体的根本不同

儒家法思想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维护封建专制君主的统治。因此,他们主张“礼乐征伐自天子出”(注:《论语·季氏》。),“君子者,法之原也”(注:《荀子·君道》。)。君主是至高无上的。普天之下,只有君主一人是治国主体,而臣民则均是被其所“治”的客体。

无独有偶,法家更是绝对的君主独裁专制主义的极力主张者和实践者。法家代表人物商鞅、韩非坚持认为,统治的大权必须统揽于君主,只有君主才是治国的主体。因此,必须树立君主的绝对权威,“君尊则令行”(注:《商君书·君臣》。)君主必须“操权一正”并“专其柄”(注:《商君书·算地》。),才能确保君主专制政体的巩固。韩非认为“以法为本”、“法”、“术”、“势”结合是君主治国的关键。更有甚者,李斯等重臣根据赢政的旨意,一改“帝”、“王”之称,尊赢政为“始皇帝”,希图“至于万世,传之无穷”,确立“永久”的皇权专制。“朕即国家”,皇帝便成为全国最高统治者,集一切大权于一身,并用法律手段保障“朝纲独断”,以及其神圣不可侵犯的至尊地位。

与“君”为治国之“主”相连的儒家还提出了民本主义的思想,最典型和高度概括这一思想的是孔子回答鲁哀公的一段话:“且丘闻之,君者舟也;庶人者,水也。水则载舟,水则覆舟。”(注:《荀子·哀公》。)孔子赞同把君民关系比作舟水关系的观点,具有进步性,但这种思想与民主思想确有霄渊之别,其出发点是维护封建专制主义的君主统治。这里的“君主”,不是“民主”,而是企求“明君作主”;这里的“民本”也不是“民主”,而是将“民”视作“邦之本”、“君之本”。强调“民本”的要害是维护“君”之“为民作主”是为了使“本固邦宁”,从而维护封建专制主义的君主统治,而臣民永远只能是君主统治下的臣民。

如果从法制运行的层面上讲,按照“君主民本”的思想,可清晰地勾画出这样一种模式:君主独揽立法、司法、行政之大权→通过官吏→治民,当然官吏也要受君主之法的“治”。

而社会主义法治则与之根本不同。它实行的是主权在民的原则,这可显见于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人民主权原则是我国宪法和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原则之一。人民是国家权力的拥有者,其他任何国家机关、组织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权力,都是人民赋予的,他们都是人民的公仆,由人民通过其代表机关选举(或任命)产生,并受人民的监督(包括罢免)。同时,人民又是法治的主体,这点也可用一模型清晰地勾勒出来,即:人民→通过其代表机关立法并组织“一府两院”等国家机构→通过“一府两院”进行行政执法和司法→治国。可见,在我国,人民是权力之源泉,是法治之主体。这与“君主民本”思想指导下所形成的治国模式是截然相反的。

(三)“一律平等”与“等级特权”:法律原则的根本不同

儒家提倡礼治,而礼治的要害就是维护以君权、父权为核心的宗法等级特权制度。对此,无需赘述。法家主张“刑无等级”,颇有点“法律面前人民平等”的味道,但在法家思想体系中,它所强调的是君主责罚诛杀臣民的权力。法家所反对的是由儒家的礼治所确立的奴隶主贵族的宗法等级特权制度,但同时,他们又建立起了封建的等级特权制度并使之更加法律化。商鞅在秦国辅政时所确立的军功爵制就是很好的证明,秦国爵位从最低一级“公士”,到最高一级“彻侯”,共二十级,各级都享有与其等级相适应的政治、经济特权。可见,不论是儒家的礼治主张,还是法家的“法治”主张,都是把维护等级特权制度作为其基本原则的,这一点也充分地体现在奴隶制和封建制法律制度中。

与儒家和法家的主张根本不同的是,现代法治以“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为原则。这一点,可从我国宪法和基本法律的规定中得到证实。首先,我国宪法将“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载入了根本大法。宪法第33条第2款和第3款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其次,我国的基本法律不仅从实体上而且从程序上保障“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原则得以实现。如《民法通则》第3 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第10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又如《刑法》第4条规定了适法平等原则:“对任何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刑事诉讼法》第4 条也规定:“……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等等。宪法和基本法律在规定“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适法平等”原则的同时,还在程序法上规定了具体保障“平等原则”实现的制度,如回避制度,辩护与代理制度,公开审判制度,二审终审制度,审判监督制度,等等。

(四)“权利本位”与“义务本位”:法律内容的根本不同

在儒家法思想中,权利意识极为贫乏,而义务本位的思想却极为丰富。不论是礼治、德治,还是人治,都充斥着义务的思想。现以其礼治思想的主要内容为例。首先,以“五伦”为中心,强调“正名分”。在君臣、父子、夫妇、兄弟、朋友之间的关系上,尽管强调双方都要尽义务,但位卑者所要尽的义务大于位尊者。其次,在“五伦”中,儒家特别强调“孝”与“忠”。即在父子、君臣二伦中,子以孝之义务为本位,臣以忠之义务为本位,而父慈、君仁则是次要的。再次,强调“别贵贱”,即建立“贵贱有等,长幼有差,贫富轻重皆有称者也”(注:《荀子·富国》。)的等级制度,其目的是为了“少事长、贱事贵、不肖事贤。”(注:《荀子·仲尼》。)概言之,义务本位反映了古代中国社会的人身依附关系,使得每个人(君主除外)都捆绑在义务的“牢笼”中,并且这些义务都是片面的,没有与之相对应的权利。与义务本位相适应的,则是权力本位,表现为一部分人特别是君主享有的特权。

在这方面,法家更有过之而无不及。在法家的法思想中,权力思想亦即君权思想极为丰富,以至于淹没了臣民的一切权利。

义务本位的思想在封建法律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在中国古代法律中,最为发达的是刑法,次之为行政法,这是因为刑法、行政法都是主要规定臣民义务及其法律责任的法律规范;而作为规范臣民权利的基本法律的民商法则极不发达,并淹没在刑事法律之中,这固然与统治阶级据以立法的社会生活条件,主要是以自然经济为基础的经济形式有关,但义务本位的思想则是此种状态得以产生的重要原因。

与封建法律以义务为本位截然相反,社会主义法律则以权利为本位。这可首先从我国根本大法的规定看出。在结构顺序上,现行宪法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作为仅次于总纲的第二章排列:在“权利和义务”的排列顺序上,先为“权利”后为“义务”;在条文设立的多寡上,宪法以18个条文(自第33条至第50条)规定公民在经济、政治、文化、家庭、社会生活中的广泛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而只以5 个条文(第52至56条)规定公民的基本义务。并且规定了国家对公民权利自由的法律保障和物质保障。与根本大法的规定相应,我国的基本法律,如民法、刑法、诉讼法等也本着权利本位的原则对公民权利作了广泛的具体的规定和保障。可见,社会主义法治之法的权利本位原则与儒家、法家治国主张中的义务本位思想及其指导下所制定的义务本位的法律,有着质的区别。

三、儒法两家治国主张对中国现代法治的若干启示

如前所述,在中国这样一个有着数千年封建专制和“人治”传统的国度里,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定为治国方略,殊属不易。而近现代意义的法治,又是由西方人提出并实践的,他们搞的是资本主义法治,并且有着他们的国情,而我们搞的是社会主义法治,也有着与资本主义诸国不同的国情。因此,我们既要学习外国的有益经验,又不能照搬外国的法治模式;我们既要批判儒、法两家治国主张中的糟粕,又要吸取其中的精华,以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服务。那么,我们可以在哪些方面从儒、法两家的治国主张中得到启示和借鉴呢?

(一)树立宪法和法律至上的观念,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儒家的“人治”主张,把人亦即圣君贤相的作用和道德教化的作用突出到无以复加的地步,而轻视法律的作用,这些是我们在建设法治国家时必须摒弃的。同时,我们也可从中得到反面的启示。法家虽言“法治”,而实质是“人治”,法律只不过是专制君权的奴婢。但是,它所强调的“事断于法”、“刑无等级”、“法不阿贵,绳不挠曲”、“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等主张,若摒弃其为专制君主服务的本质,应为我们建设法治国家所借鉴,即必须树立宪法和法律至上的观念,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但勿庸讳言,我国现在的法治状况与建设法治国家的要求还有很大的距离。其中最突出的问题是,宪法和法律至上的观念在人民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头脑中还没有牢固树立,表现在实际生活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仍是阻碍法治建设的“拦路虎”。因此,当务之急是要在全民特别是领导干部中普及法治知识,增强法治意识,确立宪法和法律至上的观念,从而自觉地在实践中接受宪法和法律的最高统治。法制建设上,在加强立法的同时,特别要加强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等方面的制度建设,确保法律严格有效的执行和违法犯罪行为严格地依法受到惩处。要建立健全良好的法治秩序。政府作为行政执法主体,必须依法行政,既要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利益,又要注重维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司法机关必须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司法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和个人的干涉。要加强律师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律师在法治建设中的作用。

(二)注重发挥人的作用,加强干部队伍建设

儒家赞同“远不失举”,(注:《左传·昭公二十八年》。)主张“尚贤”政治;受法家思想熏陶的秦南郡郡守腾发布的《语书》中,则把是否“明法律令”作为区分“良吏”、“恶吏”的标准:“凡良吏,明法律令”;“恶吏,不明法律令。”(注:转引自游绍尹、吴传太著: 《中国政治法律制度简史》,湖北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116页。)这些对于我们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在有“良法”的前提下,还必须有“廉吏”来执法。因此,我们要根据党的干部路线和四化方针,选拔那些政治立场坚定、从政意识和能力强、具有法律专门知识、廉洁奉公的人进入各级领导班子。只有这样,建设法治国家才能有组织上的保障。

儒家特别强调当权者以身作则,并当然内含有要求当权者守法的意蕴。这对于各级领导干部廉洁从政,依法办事有借鉴意义。各级领导干部都是由人民制定的法律赋予权力来为人民服务的社会公仆,他们必须按照法律即人民的意志办事,廉洁奉公,勤政为民,时时事事处处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否则,违法乱纪,贪污腐化,就必须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和人民的谴责。

(三)注重道德教育的作用,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儒家特别是其代表人物孔子特别注重道德教化,其“德治”观念内含有重视精神文明建设特别是道德建设的意蕴,我们可在精神文明建设层面从中吸取养份。目前,由于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致使一些社会领域中道德失范,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个人主义滋长;谋求不义之利,贪图不法之财,假冒伪劣、欺诈活动已成为社会公害;腐败现象在一些地方蔓延,党风、政风、社风受到很大损害,而且这种现象也已侵蚀到我们的执法、司法队伍之中;等等。长此下去,势必损害党和国家的健康肌体,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同时也会扰乱法治秩序。为此,我们可以从儒家特别是其代表人物孔子那里得到一些有益的思想。如孔子提出的“富之”、“教之”理论,即在强调要使人民富足的同时,还必须对人民进行道德教育。这一理论,在当今仍有指导意义。那种“生活水平提高了,道德水平自然提高”的认识是错误的。而今社会上所谓的“大款”们斗富比阔、挥金如土的现象就是明证。儒家“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的首先戒律至今仍有重要的规范人们行为的作用。特别是儒家的重义轻利的义利观,对于反对见利忘义、唯利是图,形成把国家和人民利益放在首位而又充分尊重公民个人合法利益的社会主义义利观,保障市场经济规范、有序、健康发展,也是具有重要借鉴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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